论文明理论的误区_精神文明论文

论文明理论的误区_精神文明论文

关于文明理论认识误区的辨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区论文,理论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这是估量精神文明建设形势时,必须充分肯定的主流。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关于文明的许多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 这些认识误区所涉及的问题虽然近乎于文明理论的ABC,但在两个文明建设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 又几乎都与这些认识误区相关联。所以,对这样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仍有进一步辨析的必要。

一、关于文明的本质问题

在关于文明的认识误区中,据我看,最大的莫过于对什么是文明的理解。在通常的理解中,人们往往是从文明存在的范围、特征等外在的方面把握文明,将文明定义为人类在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成果的总和。文明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成果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大类。所谓物质文明就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所谓精神文明就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时所体现出来的精神成果。上述理解虽不能说是对文明内涵的唯一理解,但却可以说是最具有广泛影响的理解。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如此理解文明准确吗?够吗?还是让我们来作些分析,看看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首先,我们的分析也从文明存在的直接现实性的层面开始,即从接受上述理解处开始。从直接现实性的角度看,文明确实总是表现为一定质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定时期的文明的水平,总是由一定时期的生产发展的水平以及标志生产水平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来度量的。所以,一定时期的物质的精神的成果是一定时期文明的直接现实的存在方式。从直接现实性角度看文明的特征,最显著的有三点:第一,文明是一个人文概念。被归结为文明范畴的那些物质的精神的成果,总是与人的活动相关联的,总是由人的活动所造成的。在这个意义上,文明是与自然相对的。第二,文明是一个积极概念。被人们视为文明的那些对人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普遍的积极意义的成果。而那些消极晦暗的东西,即使是人所创造的,也被理所当然地排除在了文明之外。在这个意义上,文明是与非文明、反文明相对的。第三,文明是一个历史概念。从物质的精神的成果的角度看文明,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些成果作为文明的标志是相对而不具有绝对的意义。也就是说,被人们看作是文明本身的那些物质的精神的成果,仅仅是人们追求文明旅途中的驿站。这些物质的精神的成果,在取得了文明的属性的同时也便开始丧失了文明的属性,并且唯其如此,它才会不断地被转移到新的文明成果之中,永葆文明之标志的属性、功能和作用。对于这种状况,唯一合理的解释,我认为只能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成果,仅仅是文明的感性存在形式,是人类在世代追求文明过程中不断消逝着的环节,它们还不足以说明文明的本质。说得极端一点,它仅仅是文明的表现,而不是文明“本身”。

其次,如上分析,一定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既是文明的现实存在形式,又不就是文明本身。这实际上也就是提示我们,对文明深层本质的分析就是要进一步揭示这些物质的精神的成果作为文明的直接现实的表现方式到底在表现着什么。可以肯定,只要我们揭示了这些物质的精神的成果所表现的实在内容,我们关于文明的实质的认识也便深化了一步。那么,这些成果到底在表现着什么呢?归根结底,这些物质的精神的成果无非是以物质成果的形式和观念的形式表现着人类生产过程中的两种最基本的关系,即人对自然的关系和人对人的关系。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作为文明的表现无非是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作用于自然的方式、能力的反映。任何时期的社会文明,如果我们不是将其理解成僵死的完成了的形式的话,那么,它的实在内容就总是生产实践基础上的人人关系、人物关系的实在性。从这一角度看,物质成果之获得文明属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其所内含着的社会伦理属性,或者说是其所内含着的人的社会关系的必然性。这一性质也就是无情地规定了,既使只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性质与方式的物质成果,作为文明的标志,也是具体的,并不存在对所有社会成员普遍有意义的所谓绝对的物质文明。至于精神文明归结为某种物质实体,将精神文明归结为某些现成的具体的观念的作法显然是不足取的。但这却是在社会生活中确立文明建设的目标时最容易发生的一种失误。其实,物质成果如果不内含着社会伦理属性,不内含着精神属性便仅仅是自然物而不成其为文明;精神成果如果不具获物质性,充其量也仅仅具有单个人的心理感受的意义也不成其为文明。现实存在的文明成果总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有机统一体。

再次,全面分析文明的本质,还需进一步揭示文明生产的能动性根源。从文明的能动性根源的角度看,文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不管是将文明归结为它的直接现实的存在形式,还是将其归结为生产这些物质的精神的成果的过程的结构人的社会关系中的人作用于自然的方式或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与人相互联系的方式其能动性根源都是人的创造性,都是人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矛盾。一定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以及生产这些成果的生产结构、社会形式结构,都是人的本质和人的社会历史规律性表现,它们所确证的都是人的创造性、能动性的客观实在性。所以,文明的最高本质便可归结为它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人类创造文明的过程,一方面是人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的本质历史生成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成果的生成和人的生成是同一的。人类创造文明成果无非是人自我创造、自我生成和文明生产之间的同一关系,规定了人的本质的具体性和文明本质的具体性。正是由于人创造文明的过程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在此我们预设了人的本质的逻辑先在性、普遍性)与人的本质历史生成(在此我们又预设了人的本质的后天性、特殊性、历史性)的统一,才规定了人的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和文明不断进步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得到如下认识:第一,一定质量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是文明的直接现实的存在方式;第二,一定历史时期的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实在性是文明的实在内容;第三,人的本质力量是文明生产的能动性根源;第四,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是文明的最高本性;质与文、文化与心理之间的辩证法是文明的灵魂;第五,历史与现实、不同文明之间的交互作用,是文明灵魂展示出来的时空存在形式。我以为,如欲获得一个较为完整的文明概念,最起码的也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综合中来理解。

二、关于认识两个文明相互关系的理论基础问题

在关于文明的理论误区中,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关系的误解,恐怕是一个带有普遍性,具有广泛影响的认识误区。这种误区首先来自于解释两个文明相互关系的理论框架的选择。

在通常的作法中,人们喜欢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原理作为理解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关系的理论框架,并表现出直接类比的倾向。这种状况有其历史的原因。其一,文明理论研究是开展得比较晚的领域,且又是一个一展开就需要广泛普及、具体运用的现实性课题。对这样的课题的研究,最稳妥的办法莫过于借助业已形成的意识形态的权威,以取得迅速得到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的社会效果。其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分析、解决社会历史问题的理论基础,理论解释框架,自然也是文明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础。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原理,是历史观中的最基本原理,又是与两个文明有最大相似性的一对范畴。人们以为,这两对范畴不都是讲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的吗?这样,在文明理论建设之初,以往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观念,也便成了我们确立两个文明相互关系观念的前提、借鉴。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是反对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原理作为文明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础。如果我们是运用这一基本原理,去分析两个文明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将这两对范畴视为相似、接近、同一,用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的观念类推两个文明的相互关系的话,这是正确的且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要求的原则。但问题是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偏离了这一原则,流于了类比。比如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编写,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纲要》(1989年)中有这样的论述:“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这两对范畴不是简单等同的关系,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前延。但是又有着内在的联系和本质上的一致性。社会存在和物质文明、社会意识和精神文明,分别属于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大领域,可以看作同一序列的范畴。”这样的观点及论述方式后来几乎成了一种定式。这里将两对范畴视为同一序列的根据,仅仅是它们均分属于社会生活的相同领域,其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再者,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原理对两个文明相互关系问题研究的适用性、指导性,并不取决于这两对范畴是否是同一序列的,而在于前者作为科学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普遍有效性。既然如此,而强调其同一序列性的致思倾向便很显然了。客观地说,这种两相对比、类推的致思倾向及由此而得出的某些结论,在深化了的文明理论研究中,得到了必要的纠正,但问题是,这种致思倾向的影响所及并不仅限于思想理论界。所以,就全局而言,这种致思倾向还没有得到完全的纠正。比如,理论上存在的仅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相互作用视为精神文明发展的最高层次的基本规律的观点;思想上实践上存在的种种直接的、变相的物质文明是第一性的,是决定精神文明的,精神文明是第二性的,是派生的观点、作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条件下就不敢想、不敢提一定时期可以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工作重心的顾虑,等等,都与上述致思倾向犯了一个理论研究上的逻辑定位的错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中的基本问题,它处于社会历史观范畴体系的最高抽象层次;而两个文明的关系问题则是人的活动中的两个要素、两种功能之间的关系问题。前者使人关注的是社会历史观中的本体论意义;后者使人关注的则主要是人的活动及结果中不同要素间的结构及功能的意义。前者是后者的真理;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化环节。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逻辑层次,并非同一层次、同一序列的概念。所以,两对范畴之间不能作类比研究,而只能合乎逻辑的相互过渡。这也就是说,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关系原理是两个文明相互关系理论研究的理论基础,而非现成的观念框架。

三、关于两个文明的相互关系问题

两个文明相互关系问题上的认识误区

两个文明相互关系问题上的认识误区的再一表现就是通常理解上的表面性、片面性。在通常的理解中,两个文明的关系被归结为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目的的关系。分别地看,归结为如下两个观念: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提供物质基础和思想理论根据;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政治保证。这样的理解并不错,这确实抓住了两个文明相互作用中的最基本特征。但是,如果我们的认识仅只停留在此水平上,则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将认识停留在这一水平上有诸多局限。

第一,这样的理解容易将人的思想引向主观。这是因为两个文明之间的相互依存、渗透,是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复杂的矛盾运动过程,当我们还不能清晰地揭示其内容、描述其结构时,我们头脑中所具有的所谓两个文明相互依存、渗透的观念,便只能是一种抽象的主观观念。至于二者之间的互为目的性,说的本来就是意志活动的方向性。所以,这种目的性理所当然的要受到文明建设主体主观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再者,两个文明建设互为目的关系并不是无中介的直接性关系。这种状况也就决定了在现实的文明建设过程中,文明建设主体在自己的直接目的中并不总是必然的自觉关照着两个文明互为目的性的那个总的目的目标。

第二,以往关于两个文明相互关系的观念,遮蔽了两个文明相互作用的方式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以往关于两个文明相互作用的观念,都是从积极的、肯定性的角度立论,这很容易使人产生两个文明间的相互作用总是直接的、积极的、肯定的误解。事实上,两个文明的统一是矛盾的具体统一,二者相互作用的性质是肯定与否定的统一,二者相互作用的方式本质上是否定性(辩证性、超越性)的,而不是抽象肯定的。

第三,以往关于两个文明相互关系的观念,遮蔽了两个文明相互统一的基础问题。毫无疑问,两个文明是统一的,在各自的成果中必然的包含着对方。这就是说,分别的看,两个文明分别都构成二者统一的基础。当此之时,二者统一的基础问题完全取决于人的主观上的确定,视人站在哪个立场上而定。这种状况也便很自然的带来了关于两个文明建设的价值、意义说明上的循环论证和二者统一的价值、意义说明上的理论困难。

由于存在上述局限性,说明对两个文明相互关系的理解需要深化。深化了的认识应该能够回答:(1)二者统一的基础问题;(2)二者统一的实质问题;(3)二者相互作用的方式问题;(4)两个文明相互作用及二者作用于人的效应问题;等等。

深化两个文明相互关系问题的认识,关键的是找准两个文明统一的原始基础,因为只有找到了这个基础,才能进一步确立分析两个文明相互关系问题的逻辑起点。根据我们对文明本质的分析,我认为两个文明统一的基础是人,两个文明建设归根结底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矛盾的不同解决方式。两个文明相互关系的说明需要站在人的立场上,以便揭示两个文明矛盾运动、协调发展的人性根源和社会历史根源。从人出发说明两个文明的相互关系是必要的。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6页)的观点,所谓从人出发,并不能从抽象的人出发,而只能从现实的人出发。人的现实性基础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生产是两个文明相互作用的现实基础,是我们分析两个文明相互关系问题的逻辑起点。两个文明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二者相互作用的方式、性质等等,都根源于生产过程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性。

第一,人类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总首先表现为人与自然的交互作用。在这一交互作用中,规定了人的二重性,即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矛盾。一方面,生产实践活动总是人的一种主动的目的性活动;另一方面,自然界对人来说,又是存在上优先的。人改造自然的目的性活动又要以自然存在为基础、为前提。人的目的性活动要符合自然的规律性。从这一角度说,人的活动又是受限制的、被动的。但从本质上说,人的活动是能动的创造性的,这便在本质上规定了人在解决其与自然关系中的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矛盾时,总是人发挥其主动性,克服、消解其被动性,实现其目的性。而要克服、消解其被动性,只有在正确地把握自然的规律性的基础上实施改造自然的活动。认识自然的规律性是克服人的被动性,实现人的目的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人类认识自然的任务由此产生。认识自然的结果结晶为各式各样的知识,发展为科学体系。这些知识就是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教科文的内容。将这些内容放到生产实践中去考察其功能,不难发现,其功能作用归根结底在于对人的以自然为对象的目的要求的规范作用。在科学知识的限制、制约、规范作用下,使人对自然的要求变得具体而合理,从而保证了人或者只产生符合自然规律的生产要求,或者过滤掉不合理的要求而只许合理的要求和手段进入生产过程,通过这种调节作用努力保持一种人与自然之间的相对平衡、和谐的关系。

其次,人与自然间的交互作用作为人改造自然界,创造对象世界的过程,只有在社会中才是可能的。“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才成为属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成为人。”(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5页)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生产过程的这种自然过程与社会过程的内在统一性,规定了人的本质中的自然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的矛盾。人的自然性,即人的天然的食色之性,最终表现为避苦趋乐性。人的自然性是人及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原动力,是人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原始起点。所以,人的社会关系是人为了实现人的自然本性而创造出来的。人的社会性并不根本否定人的自然性。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漠视人的自然性。但是,另一方面,人的自然性又是人的否定性条件,如果一个人仅仅剩下了自然性,那么,他也就丧失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据。这正如中国古代学者所发现的,人生虽本于自然,“天命谓之性,率性谓之道”,(《中庸》)却不就是自然性,“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孟子·尽心下》)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据,在于人的社会伦理规律,而不在于自然本性。“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仁义”是人的本质规定。“仁义”的现实性就是人的社会伦理关系的总和。所以,自然性虽然是人及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原动力,而自然法则却不能作为处理人人关系和人人关系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准则。因为,按照自然法则处理人际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其结果只能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强力逻辑,只能是人性的普遍丧失。人在社会关系中满足自然情欲需要时,必须用社会法则对这些情欲需要及满足需要的手段加以制约、规范,以保证其合理性。社会法则具体表现为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的、法律的、伦理道德等观念和设施。这些内容,恰就是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据此我们不难发现,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功能作用,归根结底表现为对人在社会关系中满足自然情欲需要的方式、手段、目标等的限制、制约和规范作用,通过这种作用使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然情欲需要及其满足变得具体而合理,从而表现为政治、法律、思想、道德等对社会生产的巨大的保护、推动作用。

再次,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本是一体的,即这两对关系总是相互制约、相互规定的。这说明精神文明中的教科文的内容与思想道德的内容之间也是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生产过程中的基本矛盾不仅规定了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之间相互作用的性质和方式是辩证否定的,而且也规定了精神文明不同方面间的相互作用的性质和方式也同样是辩证否定的。

进一步讲,生产过程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两对关系的对立统一,总是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即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两对关系的统一具有不同的历史内容和方式。这些历史内容和方式的不同最终又规定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互作用的内容与方式上的历史差别。一般说来,社会形态、人的生存方式与文明状态此三者之间是一种同一关系。一定生产力基础上的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历史的具体的统一样态规定了人的生存方式,也规定了两个文明相互作用的样态和方式。这些都是一些历史的具体性。这也就是说,两个文明的相互关系,总是具体的,总是和一定时期的社会形态、人的生存方式相同一的。历史的看,社会形态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变化;而人的生存方式则经历了人身依附的存在方式、对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的存在方式和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存在方式的历史发展;相应的文明也就相对区分为以等级划分为本质特征的奴隶制、封建制文明,以法权观念上的自由平等而实际上受资本统治为特征的资本主义文明和社会主义的新型文明。这三种文明在内容上、相互作用的方式、性质上,都有实质性的区别。我们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所强调的主要是内容、性质上的具体性,切不可作抽象的理解。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这样几个结论:第一,两个文明统一的基础是人的生存与发展,其现实基础是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实践。第二,两个文明统一的实质,是精神文明作为物质文明建设的自觉性环节而出现、而存在、而起作用。精神文明只能建立在理性自觉的基础上。第三,两个文明相互作用的方式是肯定与否定的统一,在本质上是辩证否定的,即是一种具体的有条件的肯定作用,而非抽象的肯定。由于两个文明与人的自然情欲需要的直接性关系不同,当人面对两个文明要求时,发端于自然情欲需要的心理效应是不同的。而对物质文明会使人产生一种自由感、愉快感,会产生一种趋向它的冲动;面对精神文明的要求时,则会产生一种制约感、不自由感、不愉快感,容易产生逃避之的冲动,这种冲动的消解需要教化作用和主体的意志努力。第四,两个文明对人的生成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物质文明本质上是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它提供的是成人的基础;精神文明所要解决的则是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感性与理性、个人与类的矛盾,是人自己战胜自己的过程。第五,两个文明的相互作用本质上不是两个实体性存在物之间的作用,而是人自我发展过程中两种功能作用间的相互作用。所以,两个文明的相互作用便具体表现为文明同蒙昧、野蛮等非文明之间的矛盾斗争。进一步就表现为精神文明同野蛮落后的生产方式之间的斗争和精神文明同精神垃圾之间的斗争。

文明建设是持续不断的历史任务,关于文明的理论建设同样需要持续不断的开始与发展,这是因为文明的灵魂就在于持续不断的自我否定、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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