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山第十汉墓军事文献研究_江陵论文

凤凰山十号汉墓据“算”派役文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凤凰山论文,汉墓论文,文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凡十算,()一男一女”简册性质众家之说

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市阳、郑里、当利等里的口算钱簿,市阳里的田租簿,平里、稿上里的刍稿簿与郑里廪簿(贷粮种簿),已为治秦汉史者所熟知,并作为研究秦汉赋税(田租、刍稿、算赋)制度与荒政的重要资料广为引用。除此之外,该墓还出土如下两组简册,尚少为学者所利用,或者说尚少被正确利用,殊为可惜。笔者所说的这两组简册,即《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所说的10号墓所出竹简第三类简与第六类简:

第三类:在一简的开头记有某、某二户。下面另记“行”、“儋行”、“赤行”、“兼行”等字样,有的其下还有“少一日”的记载,如……“安国、晨二户,赤行”、“敦、乙二户,儋行,少一日”,“冠、都二户,兼行,少一日”。简上所记户名有少数分别见于二、六类简上,大多数则不见于其他各简。此类简有15枚……第六类:一简记有好几个姓名,名后皆有数字,其后并记有这些数字的总和。再下记有一男一女和男某女某之名。如“邓得二、任甲二、宋则二、野人四,凡十戋,遣(?)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不解其意。此类简有10枚。①

《简报》对这两组简文的性质未做判断,显然未将之视为与徭役相关的文书。②

黄盛璋先生将《简报》所说的第三类简称为“丁组简”,第六类简称为“戊组简”:

(丁)组可辨有10简,格式皆同……一般为四人,多则五人,最多六人,合为十筭(有一简只有九筭),其下皆记遣一男一女,男×女×。其中宋则、张母见于二号牍。还有一简前后残灭,但可辨有“……□是二、主官[乙人]……三……”,这个“上官乙人”见于下(戊)组简,与贩马有关,据此可以推断(丁)组简为死者经营商贩事业账册,派一男一女是去管理贩卖的……应是合股经营商贩,由贩长统一安排,分派到市中“坐列贩卖”。(戊)组简可辨约15简,皆为二户,其下多记“×行”与“少一日”:如、从□二户如行……上官乙人、圣二户(贩)马郃 少一日。由最后一简可知,这组简和商贩有关,“行”就是外出,其前皆为人名,越人、小奴、圣……皆见(乙)组简户人账册。这些人应都是墓主人组织派往外地贩运货物的。按照《中贩共侍约》规定:“病不行者罚日卅”,简中所记“少一日”可能与此有关。③

黄盛璋将《简报》所录的“凡十戋,遣(?)一男一女”,改录为“凡十筭,遣一男一女”,是其重要贡献,但他仅仅因为其所录之“上官乙人、圣二户 (贩)马郃 少一日”简中有“(贩)马”二字,即将此两组简文定性为与商贩有关,却缺乏根据。理由很简单,如果是合伙做生意,就没有必要统计户别算口数,更无需集十算为一单元。

弘一先生重录《简报》所说的第六类简,并作如下解释:

邓得二、作甲二、宋则二、野人四,凡十筭,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晨一、说一、不害二、作三、异三,凡十筭,一男一女,男□女□……以上九简都记有人名、数字。除个别残缺外,每简均记十。④筭在简上作,5号木牍上作,字形相近,是筭(算)赋的筭字……字从其部首和上下文义分析,有派遣或征发的意思。文中不仅有一男一女,还有他们的名字,这像是缴算赋的同时,征发去服徭役的花名册。除上述算赋徭役简外,还有专门记徭役的简,数量较多,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的有15条,仅举三简为例:如、从宫二户 如行;敦、乙二户 信行 少一日;杨毋智 驹。简文记每两户有一人服徭役,有的是户主本人(如行)。有的是家里其他壮丁(信行),有的无人用驹代替。少一日也写在简上,以备将来追补。⑤

弘一将《简报》所说的第六类简定性为“算赋徭役简”,近是,但不准确,尤其是未能指明上引第一组简为什么要集十算为一单元,上引第一组简与第二组简有什么关联。

随后,裘锡圭先生对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牍进行重新分类与考释,将《简报》所说的第六类简称为B类竹简,其录文如下:

35.邓得二、任甲二、宋财(?)二、野人四·凡十算徙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

36.寄三、□一、□一(?)、张母三、夏幸一徙一男一女 ·男母邛、女□□

37.□□一、姚卑(?)三、□□三、寅(?)三·凡十算徙一男一女·男孝、女掾(?)

38.晨一、说一、不害二、□伏(?)三、□三 ·凡十算徙一男一女 ·男□女辩

39.(上缺)四、伥(张)伯三、翁□一、杨□二·凡十算徙一男一女 ·男庆,女某□

40.邸(?)期三、黑一、睥一、宋上一、(耻?)二、除二·凡十算徙一男一女 ·男邸(?)期,女方

41.□涓二、□多一、毋寇三、壮(?)□四·凡十算·徙一男一女·男□,女四

42.……二、□则一·徙一男一女·男……

43.靳□一、□□(下缺)

44.(上缺)是二……

45.……四·凡十,男□□女人

裘先生将《简报》说的第三类简文称作C类竹简,释录如下:

46.市阳□户□□□仓(?)书

47.郭、乙二户 儋行 少一日

48.寇□都二户 兼行 少一日

49.□、昆论二户 善行 少一日

50.越人□二户 唐行 少一日

51.上官巴人、圣二户 青(?)舒少一

52.贞二户 □ □一日

53.安国、臣二户 赤行

54.终(?)古、斯二户 □已行

55.臣、□二户 □行

56.首(?)右革(?)二户 在(?)子行

57.□、从□二户 行

58.任但二户 □行

59.□□□二户 泽(?)

60.儋、宇(?)二户 廆(下缺)

61.状(?)、小奴 □树行 成

62.平、中章 见

关于这两类简的性质,裘先生说明如下:

B类竹简的内容比较费解……简文所说的算,没有问题跟4号、5号木牍所说的算是一回事。邓得、任甲、宋财、野人当是四个户主。各户所负担的算数分别为二、二、二、四,相加共为十算。本类其他各简户数有多至五、六户的,但各户算数的总和一般都是十算。“徙一男一女”的意思不大清楚。这大概是跟赋税徭役有关的事情。虽然B类竹简的具体涵义不是很清楚,但是仍然可以看出,这些竹简不是私人的东西,而是乡里行政机构的文书。C类竹简的一般格式是:“某某二户,某行”。有些简在“某行”之下还有“少一日”三字……“行”应该是指出外服某种徭役……这次徭役大概是每两户出一个人……如果46号简确是这批竹简的标题的话,它们便应该是市阳里有关徭役的文书。⑥

裘先生所论亦近是,但也不准确。他既将“凡十算”后一字改释为“徙”,又推测此类简“大概是跟赋税徭役有关的事情”,本身就有矛盾。

其后各家录“凡十算”后一字多作“徙”,如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录文即是。⑦高敏先生亦录此字为“徙”字,说:“每简之户数之所以恰为4—6户之间,正是‘五家为伍’与‘五家为比’的反映;其所以将同伍或同比之人主姓名(原文如此)及应负担赋钱排列成序,正是‘案验户口次比之’的具体表现;其所以往往载明‘徙一男一女’及其姓名,即同伍或同比之中,有一户徙迁,则此伍或此比之赋钱负担应当相应减少。”⑧因此,高敏认为该简册所载“应为案比户口的具体记录”,但事涉某种迁徙活动。杨剑虹先生亦录此字为“徙”,认为“这是为了解救饥荒而进行徙民措施”。杨剑虹引景帝元年诏说:“结合江陵汉简,向宽乡徙民的作法是实行了的。而且是以十算为单位,选择一男一女迁往宽乡,以便他们婚配成家,男耕女织。”⑨

宋杰先生同意黄盛璋的意见,将“”字释为“遣”,认为这是据算征发徭役:“这种根据算数(15—56岁的男女人数)征发徭役的方法与《九章算术》的记载是一致的……上述汉墓的简文表示该乡接到上级机构分配的服役人数后,具体确定从每10个交纳算赋的人中派遣一男一女去应役;就是所谓‘凡十算,遣一男一女’。”⑩宋杰的意见很有见地,大体符合实际情况,只可惜未加以论证,亦未说明“”字为什么是“遣”而不是“徙”。

李孝林先生未对此字作出解释,但采黄盛璋说,认为:“丁组简所记人数至少有四五十人……是合股经营商贩,由贩长统一安排,分别派到市中坐列贩卖。戊组简每简记二户,如‘上官乙人圣二户贩马合少一日’,是墓主人组织派往外地贩运货物的。所记少一日,可能是与2号木牍有关的考勤记录。”(11)其后,李孝林改变前说,在引丁组简后说:“‘’字不识,有的释为‘遣’,有的释为‘徒’。(12)丁组简的共同点是每简均为十算,末尾都是‘一男一女·男×女×’。第一支简中的‘野人四’,《郑里廪簿》中有‘户人野能田四人、口八人’。能田就是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正当出四算。看来,所记内容是按劳动力征发的徭役。每简都凑成十算,大概是为了便于计算和安排。因而丁组简是徭役名籍或计算表。丁组简证明当时、当地,有五分之一的男女劳动力服徭役,比率很大。”(13)

二、两份简册的格式与特点

查《简报》所附4支竹简图版(图版捌之19—22),隶书“凡十算”后一字书写草率,字形不很固定。其中图版捌之19(即上引38号简的图版)作();图版捌之20(即上引35号简的图版)作();(14)图版捌之21(上引36号简的图版)比较模糊,左偏旁与图版捌之19相近,右偏旁与图版捌之20相近,好像是;图版捌之22完全看不清,看不出是哪一简的图版。其余4简未附图版,不知“凡十算”之后,“一男一女”之前一字的字形。

因学者对此“凡十算”之后,“一男一女”之前的“()”字的释读有不同看法,我想先不对“()”字的字义作判断,而是先考察该简册的格式,并联系相关的典章制度,揭示该简册的性质。

该简册各简有统一的格式,内容也很简单:一里之内,打破“比”、“伍”界限,集若干户为一单元,(15)每一单元都登记各户户主的名字,其名下分别有或“一”、“二”,或“三”、“四”之数字,表示各户应算口数。(16)然后是“凡十算”的小计,再后是“()一男一女,男某女某”。这种格式本身就表明,该简册“凡十算”之前,实际上就是一种“算簿”。不过,此“算簿”的性质,明显不同于四号、五号木牍。四号、五号木牍是里别算钱簿(具体地说,四号木牍为里别每月每次算钱支出簿,五号木牍是里别每月每次算钱的入出簿),而此简册统计的则只是某里各户的应算口数,与赋税(或赋税类中之算钱)征纳无关。

“凡十算”之后的“()”字应该是作为动词用,表示某种行为。尔后的“一男一女”,“男某女某”,则是该行为的对象人。“凡十算”是该简册的关键词组,起承上启下作用,它既是此前户别应算口数部分的小计,又是后续行为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被“()”的一男一女不属于同一户,而是分属于两户。如35号简:“邓得二、任甲二、宋财(?)二、野人四·凡十算,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其中的男野人就是家有四算的户主,而女惠则又属于别的户。再如40号简:“邸(?)期三、黑一、睥一、宋上一、(耻?)二、除二·凡十算,()一男一女·男邸(?)期,女方”,其中的“男邸(?)期”也是家有三算的户主,“女方”则亦属另一户。该简册“凡十算,()一男一女”格式,本身也证明被“()”的“一男一女”分属于两户,否则就该写作“户人野人四算,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与“邸(?)期三算,()一男一女·男邸(?)期,女方”,而不必集数户“凡十算”才“()一男一女”。

“凡十算”为一单元,被“()”的一男一女分属于不同户,还可以从同墓同出于一竹笥的另一组简册,即裘锡圭先生所说的C类竹简(《简报》列为第三类简,黄盛璋先生列为戊组简)得到印证。该组简册恰好也都是二户同行。所谓二户同行,显然就是分属两户的两人同行,(17)而不是二户派一人行。(18)这还表明C类简册与上引“凡十算,()一男一女”简册密切相关,甚至是同一简册的两个部分。

“凡十算,()一男一女”简册既然是南郡江陵西乡郑里(?)编制的分单元的算口簿,(19)自然是官文书,与民间的生产、生活(包括合伙贩运商贸等等)无涉。(20)被“()”的一男一女分属两户的这一特点,又排除了其为迁徙活动的可能性。(21)

文景之时,诚有移民实边之举,但如果是徙民实边,通常应是一家(至少是夫妻)一起走,绝不可能限定一家只徙一人,人为地拆散家庭,造成大量的夫妻两地分居。(22)而且,其时的徙民规模也必不至于大到平均每三五家要徙两人的程度。

《汉书》卷5《景帝纪》载:景帝元年五月诏:“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23)此诏的时间点与上引简册的时间相近,但景帝此次的徙民就宽乡,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不是强制迁徙。退一步说,即使是强制迁徙,也必不至于人为地拆散原有家庭而重新派对。汉初以来还有徙陵或徙豪族于他处之举,但被强制迁徙的都是高訾大户、豪族,与上引简册所反映的情况很不相同。

三、“凡十算,()一男一女”简册的性质

“凡十算”的“()一男一女”,既不是合伙贩运商贸,也不是徙民,那又是什么呢?我想,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从研究算口簿的功能入手。汉代统计乡里算口,不外乎两种目的:一是据以征“算”钱,即如同墓出土的四号、五号木牍的口算钱簿所示;二是据以征力役。算口簿之所以可以据以征力役,是因为汉代的应算口,实际上也就是应承担政府使役之口。《汉书》卷1《高帝纪》载:四年(前203)“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注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24)可知其时年15岁至56岁这一年龄段都应算口(特殊原因免算者除外),恰好也就是应承担政府力役(“更徭”或“小役”)的年龄。(25)

秦汉时期,使役又习称为“事”,如《汉书》卷1《高帝纪》记高帝五年五月罢兵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26)又,《史记》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载:文帝后元三年(前161),信武侯靳亭“坐事国人过律,夺侯,国除”;同年,祝阿侯高成“坐事国人过律,国除”;(27)《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文帝十六年(前164),东茅侯刘告“坐事国人过员,免”;(28)《二年律令·亡律》:“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事之如奴婢”;《二年律令·具律》:“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事其身,令自尚。”这里的“事”,都是使役的意思。(29)因为秦汉时期,应“算”口也就是应“事”之口,所以汉代的各种官文书(如作为征赋役依据的算簿与户籍),“算”与“事”都常联系在一起。如下引安徽天长西汉墓1号木牍背面所载的《算簿》所示:

集八月事算二万九,复算二千卌五

都乡八月事算五千卌五

东乡八月事算三千六百八十九

垣雍北乡八月事算三千二百八十五

垣雍东乡八月事算二千九百卅一

鞠(?)乡八月事算千八百九十

杨池乡八月事算三千一百六十九

·右八月

·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复算二千六十五(30)

联系该木牍正面的户口簿,(31)可以断定该木牍背面的“事、算”数,指的就是各乡应“事”(使、使役)、应“算”的口数。“集八月事算二万九,复算二千卌五”,说明该县某年八月应“算”、应“事”之口都是20009人,其中2045人因某种原因而免算。“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复算二千六十五”,说明某年九月该应“算”、应“事”之口都是19988人,其中2065人因某种原因免算。

安徽天长西汉墓1号木牍背面所载的事、算簿是某县各乡应“事”、应“算”口的集计。而此集计自然是建立在对各里各户的户口统计(包括算口的统计)基础之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一种户籍简就有这种“口几事几,算几事几”的小计,(32)这里的“口几事几”是关于家口与劳力的统计,其“事几”,除青壮年的大男、大女外,可能还包括如居延汉简廪簿所说的“使男”、“使女”(居延汉简廪簿的“使男”、“使女”为7岁以上,廿岁以下,类似于后世的“中男、女”、“次男、女”),其范围可能相当于同墓出土的《郑里廪簿》所登记的“能田”人数。按现代的说法,就是包括全劳力数与半劳力数。“算几事几”则是指应实际承担口算与劳役的人数。走马楼三国吴简去汉未久,这一格式很可能是汉制的沿袭。

上述事例都显示,汉代“算”与“事”的关系极为密切。不仅如此,汉代的《九章算术·衰分》还有一道据算遣徭的算题:

今有北乡算八千七百五十八,西乡算七千二百三十六,南乡算八千三百五十六,凡三乡,发徭三百七十八人。欲以算数多少衰出之,问各几何?答曰:北乡遣一百三十五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一万一千六百三十七。西乡遣一百一十二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四千四。南乡遣一百二十九人、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分人之八千七百九。(33)

联系安徽天长西汉墓1号木牍的事、算簿和《九章算术·衰分》据算遣徭的算题,我们不难发现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凡十算,()一男一女”简册正是最基层行政组织南郡江陵西乡郑里(?)的据算派役的简册。据算派役时,夫妻(或父子、兄弟)一般不同行,这符合常理。(34)

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的墓主平里张偃曾为乡官,张偃墓中除保留官府的田租簿、刍稿簿、算钱簿、贷粮种簿等外,还保存据算派役文书,这很好理解。如若不然,反而会令人产生为何各种租赋簿籍一应俱全而独缺役簿的疑问。

“凡十算,()一男一女”简册的性质既明,与之密切关联的另一组简册的性质就很清楚。“凡十算,()一男一女”简册记载的是如何据“算”派役,而47号简以下各简则有点像唐代的差科簿,记载了此度行役的执行情况。所谓“少一日”,应是指实际行役时欠一日。所谓“赤行”、“唐行”、“善行”、“儋(担)行”、“兼行”等,虽不识其意,但皆与赴役有关。因为当时是集十算派遣分属两户的一男一女服役,所以47号以下诸简都是二户同行。

四、汉代乡里派役先后顺序的原则

关于科派徭役的一般原则,唐《赋役令》规定:“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贫单身,闲月。”(40)现存秦汉律令《秦律十八种·徭律》,未见类似条款。《二年律令·徭律》仅见“睆老(41)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42)如睆老,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43)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徭)使”,“戍有余及少者,隤后年”,“发(徭)、戍不以次,若擅兴车牛,及(徭)不当(徭)使者,罚金各四两”(44)等规定,也未言差遣徭役的先后顺序的原则。

《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载汉代乡部员吏的职能:“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45)语言简约,不甚具体。《后汉书志》卷28《百官志》则载:“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46)一般认为,《后汉书志》所述的乡官职能,西汉时大体就是如此。唯“平其差品”一语反映的则是西汉末、莽新时期与东汉中后期,横调横赋敛盛行时的情况。也就是说,汉代征发力役时,安排好民户的“为役先后”一直是乡官的重要职责,也是其最棘手的工作。各种役的劳动强度、行役时间、路途远近等皆不相同,实际上很难做到均平。况民之善恶程度,实难量化排序,以此确定整个乡里百姓的“为役先后”,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带有惩罚性质,优先派遣危害社会治安或有其他劣迹者,才或有可能。所以,实际派役时还得有更具体的可以量化的标准来安排民户的“为役先后”。

上引简册表明,早在文景时期,(47)乡官主要是根据各户劳力的多少来安排“为役先后”的。如上引35号简,被遣的是“男野人、女惠”。“男野人”,家有“算”口四,为同单元“算”口最多者,亦即为同单元劳力最多之户。与“男野人”同行的“女惠”不管出自邓得、任甲、宋财(?)的哪一户,家中都有两个“算”口。40号简被遣者“男邸(?)期”,家有算口三,亦为同单元中算口最多者,与“男邸(?)期”同行的“女方”,显然不可能出自同单元户内只有一个“算”口的三户,(48)而应出自同单元“()(耻?)”或“除”两户,而这两户家中也都有两个“算”口。同单元只有一“算”的三户,此度则都不在差遣之列。其他各简虽因简文残泐,无法判断被差遣者出自哪一户,但从残存的简文看,亦皆未见家中只有一个“算”口之户(亦即只有1个劳力之户)而被差遣的情况。这就表明,在需要差遣的人数不多之时,科派徭役通常还是先派算口较多之户,后派算口较少之户。换言之,也就是先派劳力多之户,后派劳力少之户。套用唐代的语言,就是“先多丁,后少丁”。

如上所述,上引“凡十算,()一男一女”的简册,不是全年的据算派役记录,而只是南郡江陵西乡郑里(?)某一次据算派役的记录。这一次派役,10个劳力中只派了2人,如果是全年,就应有更多的劳力被派上役。这次派役是每十算派一男一女,男女的比例是1∶1。这可能是考虑到此次所服之役对妇人亦适合,同时也为了合理搭配劳力,免得百姓争相留下男劳力,尽遣女劳力。异时派役,因役种不同,就不一定都是按男女1∶1的比例搭配。

先秦秦汉役及妇人,传世文献有一些记载。如《古列女传》卷3《仁智传·鲁漆室女》记:鲁穆公时,齐国和楚国来攻,鲁国因而“男子战斗,妇人转输,不得休息”。(49)《史记》卷112《平津侯主父传》记:汉武帝时,严安上书说:秦始皇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及秦皇帝崩,天下大叛”。(50)《汉书》卷2《惠帝纪》:惠帝五年(前190)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51)《后汉书》卷43《何敞传》记:章帝时,“窦氏专政,外戚奢侈,赏赐过制,仓帑为虚。敞奏记由(指太尉宋由)曰:……比年水旱,人不收获,凉州缘边,家被凶害,男子疲于战陈,妻女劳于转运,老幼孤寡,叹息相依”。(52)

但这些记载对于妇人如何从役,都不够具体,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的这份据“算”派役简册,为我们提供了妇人从役的实例。只可惜不知道此次妇人与男子同行,服的是什么役,役期多长,行役的目的地是哪里。

尽管如此,因为秦汉时期有关乡里如何差遣徭役的实证资料极少,这份据“算”派役简册还是弥足珍贵。

附识:笔者关于“()”字的释读,曾承蒙厦门大学中文系曾良先生与武汉大学中文系肖圣中先生的指教;文稿又承蒙两位匿名外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在此深表谢忱!

注释:

①长江流域第二期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以下简称《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②《简报》对其他各类(组)简牍,除第四类(组)只介绍其每行记有姓名等外,皆介绍其性质,如认为第一类简“可能是墓主对佃户田亩或粮种租贷的簿册”;第二类“当为墓主的支付簿”;第五类“当为乡官所记市阳里收租的收支账册”。一号木牍为钱物账单;二号木牍“正面记有‘中贩共侍约’五字……意即合伙做买卖所订的合约,背面文字也就是他们相与为贩时所商定的各种规约的具体内容”;三号木牍与四号木牍正面为“税簿”,四号木牍背面为“算赋出入簿”;五号木牍“也是一种算赋出入簿”;六号木牍为“随葬器物清单”。而对第三类竹简与第六类竹简的性质则未作判断。《简报》在概括介绍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的价值时说:“十号墓所出的竹木简牍深刻而生动地反映了当时租税、商业、借贷、徭役各方面的情况,是许多史书所不载的。这对于研究汉代的历史,是很重要的。”但在具体介绍10号墓各种简牍的性质时,却皆未提及徭役,可见,《简报》整理者所说的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深刻而生动地反映了当时……徭役”情况,只是觉得理应如此,其实并无把握。

③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年第6期。

④原文如此,可能是“筭”字之误。

⑤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

⑥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简前编号为裘先生所加,本文以下所述亦用此简号)

⑦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李均明、何双全曾参照图版对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竹简的录文进行重录,未见照片图版者,则据裘锡圭先生的释文抄录。李均明、何双全对本文所要讨论的两组简册也有一些改录,但并不影响对两简册性质的判定。这里不做改动。

⑧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文史》第20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⑨杨剑虹:《江陵汉简研究中的若干问题》,《江汉考古》1992年第1期。

⑩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

(11)李孝林:《从江陵凤凰山10号墓简牍研究西汉早期会计史》,《北京商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12)“徒”字原文如此,应为“徙”字之误。

(13)李孝林:《世界罕见的赋税史实物——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新探》,《重庆工业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5期。

(14)此两处括号内的“”、“”,为描摹原字,括号外之字复制自图版。

(15)高敏先生前揭文认为上引简册“每简之户数之所以恰为4—6户之间,正是‘五家为伍’与‘五家为比’的反映”。我以为此说不确,“五家为比”或“五家为伍”时,虽不必都是整齐划一的“五家”,但五家为比(或伍)的应该较多,三四家或六七家为比(伍)的情况应较少,而上引简册中户数完整的有7个单元,其中,5户为一单元的仅有2个单元,明显居于少数。而4户为一单元的却占4个单元,6户为一单元的有1个单元,明显居多数。而且,每一个“比”(或“伍”)的“算”口,也绝不可能恰好都是“十”。可见上引简册的“凡十算”为一单元,必定是打破“比”(“伍”)界限,在“里”之范围内进行组合,凑十算为一单元。上引简册之36号简5户九算,可能就是因为该“里”最后剩下的5户只有九个“算”口,未能凑成“十算”,所以该简即如实不写“凡十算”。但因其与“凡十算”仅差一“算”,所以仍然要“()一男一女”。

(16)应算口与交纳算赋的人不是同一概念。应算口包括因某种原因而复除未算者,所以,应算口大于或等于交纳算赋的人。

(17)此件“二户”之前应是这两户户人的名字。

(18)关于这一问题,学者有不同认识。许多学者认为是二户一人行,如果C类简表示的是二户一人行,那就表明当时并存着计户(而不论户内丁口多寡)派役与计丁口派役两种派役制度。这与我们迄今对汉唐间役制的认识相悖。而且,C类简的一些户主名,如越人、圣,又见于同墓出土的《郑里廪簿》,而“儋行”、“兼行”、“善行”、“唐行”、“赤行”等中的“儋”、“兼”、“善”、“唐”、“赤”等却皆未见于同墓的其他出土文书,其是否是人名,还难以确定。还有,C类简(60号简)既有“儋、宇(?)二户廆□(行)”,又有“郭、乙二户 儋行”。前者之“儋”者当为户主无疑,那么后者之“儋”是否是人名就很可疑。我们很难设想,“儋”、“宇”二户出一丁“廆”,而“儋”又去承担“郭”、“乙”二户所承之役。若谓此二“儋”为同名之两人,那也显得太凑巧。基于以上考虑,笔者以为“儋”、“兼”、“善”、“唐”、“赤”,可能不是人名,而另有含义。

(19)因为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的墓主张偃时任西乡的乡吏,故知作为墓主随葬品的乡司官文书即为西乡的官文书。又因“凡十算,()一男一女’’简册中的“野人”,第47—62号简简册中的“圣”、“越人”又见于同墓出土的《郑里廪簿》(官府的贷粮种簿),因而推测上引两组简册可能属于西乡郑里。此说若无误,那么,第46号简“市阳□户□□□仓(?)书”就不属于该简册。但由于上引两简册有许多人不见于《郑里廪簿》,所以还不能断定上引两简册必属于郑里。

(20)黄盛璋、李孝林都认为该简册为“合股经商记录”。他们的结论都不是从分析该简册内容得出的,都没有解释既然是合伙经营商贸,那又为什么要统计户别算口,为什么要集十算为一单元?实际上他们的结论主要是受同墓出土的“中販共侍约”的影响。其实,“中販共侍约”的性质本身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黄先生认为,“中販共侍约”中的“贩”应释为“舨”,亦即“贩”;“中舨共侍约”是张伯(张伯可能就是墓主张偃)、秦仲、陈伯、李仲等7人合伙做商业贩运的契约。笔者以为,“中販共侍约”中的“贩”(“舨”)或许用的就是本字,而未必通假为“贩”。如果是合伙做生意,我觉得每人出本钱200钱,7人仅1400钱,数额未免太少;本钱如此之少(而且合伙人所出的本钱又都是等额的),合伙做生意的人又如此之多(而且又都是亲自参加经营),实难令人置信。反之,如果是合伙备“舨”(小船)受雇为他人搞水上运输,或者是集体在官船承运役,或许更切合实际。

(21)认为该简册反映的是某种迁徙活动者,主要根据是该简册各简在“凡十算”下有一“徙”字。对于该简册的格式及其所蕴含的意义则都未做深究,更未解释为什么要集十算才徙一男一女。

(22)如35号简的“男野人”,就是家有四个算口的户主。40号简的“男邸(?)期”就是家有三个算口的户主。同墓出土的《郑里廪簿》记:“户人野,能田四人,口八人”。因知野人家有8人,由此推测野人应有妻、小,“男邸(?)期”家中亦应已有妻、小。如果是某种迁徙活动,亦当不至于将户主迁走,而留下其妻室老小。即使是罪徙,通常也是允许夫妻同行。

(23)《汉书》卷5《景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9页。

(24)《汉书》卷1《高帝纪》,第46页。

(25)《二年律令·徭律》即规定:“事委输……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页)说明“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即应服小役。

(26)《汉书》卷1《高帝纪》,第54页。

(27)《史记》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883、895页。

(28)《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570页。

(29)张荣强《说孙吴户籍简中的“事”》亦指出:“按‘事’、‘使’同义,‘事’本意就是‘使役’。”(《吴简研究》第1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年,第206页)

(30)天长市文物管理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

(31)1号木牍正面横排墨书《户口簿》三字,正文记:“户凡九千一百六十九 少前;口四万九百七十,少前‖东乡户千七百八十三,口七千七百九十五‖·都乡户二千三百九十八,口七千七百九十五‖杨池乡户千四百五十一,口六千三百廿八‖鞠(?)乡户八百八十,口四千五‖垣雍北乡户千三百七十五,口六千三百五十四‖垣雍东乡户千二百八十二,口五千六百六十九。”(符号‖为引者所加,表示分行)

(32)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户籍简有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所记内容为各户家口人名、年纪。最后一行为“右某家口食几人”;第二种类型,格式同第一类型,唯最末一行除合计该户口食数之外,又加上“赀若干”一项;第三种类型基本格式亦同第一种,唯于所记各个人的名年之后,加上“算若干”、“事若干”项,最后一行为“凡口几事几,算几事几,訾若干”;第四种类型,是官手工业工匠的户籍,其特点是不记各人的里、爵,而记其所隶的县,也不计其家赀、算、事。除第四种类型明显为匠籍外,其他三种格式都具有户籍所应有的各种要素,都是广义的户籍。其中第一种形式就是时人所说的每年八月“乡部啬夫、吏、令史”“案户比民”时编造的,必须存档于县廷,其数据成为征收赋役的依据,并成为郡国计簿主要内容的“户籍”,也就是狭义的“户籍”。第三种形式就是在第一种的基础上增添了征赋役的内容。(参见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辑)

(33)郭书春、刘钝校点:《算经十书》,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7页。

(34)秦《戍律》明确规定:“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秦律杂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47页)秦、汉《徭律》不知是否有类似的明文规定。但在具体行役时,考虑到差役的合理分派与尽可能减少差役对民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还是会考虑“同居毋并行”的。

(35)原为阴文,为便于显示,改描成阳文。

(36)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奏谳书》中的“遣”,也是写作“”。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所录的232号简即是。(第26页)

(37)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奏谳书》中的“徙”,基本上都是写作“”、“”。

(38)无论是“徙”字的正字或者是其俗写,其右上部都不会是“”,其右下部都不会是“”。

(39)汉简中“遣’’字的右上部的“”,时或草写成“”(如《居延汉简》484.33号简,《敦煌汉简》122、160号简),比照《居延汉简》484.33、145.28号简与《敦煌汉简》160号简,江陵凤凰山10号墓38号简的“”只是差最上面的一笔而已。

(40)《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谓贫富、强弱、先后、闲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唐律疏议》卷16《擅兴律》:“差遣之法,谓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贫单身,闲月之类。”(《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51、317页)可知《唐律疏议》这两条都取据于唐《赋役令》。

(41)《二年律令·傅律》规定:“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六十二,皆为睆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7页)

(42)独:指孤独者。居老:指免老者。

(43)何谓“益”,不详,疑为车牛具或车牛具的一部分。牛约:牛绳。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徭):“自公大夫以下”,疑为“自公大夫以上”之误。隤:通坠。隤后年,指下推到次年计算。

(44)《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4—65页。

(45)《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第742页。

(46)《后汉书志》卷28《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4页。

(47)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的墓主葬于汉景帝四年。

(48)40号简有3户(“黑”、“睥”、“宋上”)都是算口一。通常情况下,他们户内的算口就是他们本人,因为该单元被遣的另一人是“方”,而不是“黑”、“睥”或“宋上”,故知“黑”、“睥”、“宋上”等只有一个算口之户此次未被遣。

(49)刘向:《古列女传》卷3《仁智传·鲁漆室女》,四部丛刊景明本,第175页。

(50)《史记》卷112《平津侯主父传》,第2598页。

(51)《汉书》卷2《惠帝纪》,第89页。

(52)《后汉书》卷43《何敞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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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山第十汉墓军事文献研究_江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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