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瑞燕[1]2018年在《论没收财产刑的废除》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自始是以重刑为存在形式的附加刑,与罚金刑同属于财产刑。它的适用具有重刑的表征和作用,这一点从理论、刑罚体系、个罪的刑罚配置及适用理由等方面都充分得以表现。作为一种重刑的刑罚方式发展至今,值得考究的是,它在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其重刑的刑罚机能和立法初衷已经不再,没收财产刑面临着执行困境,几乎沦为了变相的罚金刑。在学术界,存在着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争论,围绕着没收财产刑与刑法谦抑性等刑法原则和刑罚轻缓化等刑罚理念相违背的现实矛盾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率和执结率低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在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都是附加刑、财产刑,但通过调查研究,司法实践中关于没收财产刑,法院判决多是针对金钱而非实物性质的财产,对于实物财产的执行率几乎为零,这导致在实质上,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没什么区别,陷入了变相的罚金刑危机之中,而且在刑罚效果上,罚金刑的功能要比没收财产刑强大很多。所以本文主张废除没收财产刑,代之采取其他刑罚替代措施来完成兼顾刑罚体系之完整性和科学性的使命。
梁艳[2]2007年在《论没收财产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没收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金钱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其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进入现代国家,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理念,许多国家减少乃至废除了没收财产刑。但进入20世纪末,21世纪初,没收财产刑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观念的变迁和有组织犯罪的猖獗,在一些国家被重新启用。作为我国刑事法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寻没收财产刑的正当性,反思我国没收财产刑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合理的完善途径,关系着我国刑事法治系统的良性运转,关系着没收财产刑刑罚目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没收财产刑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本文以如何完善没收财产刑为研究归宿,采用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方法对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演变做了综述比较,阐述没收财产刑的基本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反思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现状,针对我国没收财产刑存在问题提出完善途径。文章共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大部分组成。引言引出对没收财产刑的论述,初步表达自己的观点。正文包括四章内容。即对没收财产刑历史沿革和基本理论进行概述,反思我国没收财产刑现状,论述没收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完善途径。第一章是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沿革。首先,对我国没收财产刑从古到今做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并指出各阶段没收财产刑的特点。为下面与世界其他国家没收财产刑比较埋下伏笔。然后,从社会形态演变的角度,对世界其他国家没收财产刑作了介绍,总结出没收财产刑萌芽——发展——质疑——重建的演变过程。最后,对当下中外没收财产刑进行比较。第二章是没收财产刑基本理论。对没收财产刑的概念、性质、存在根据、功能、目的做了概述,为下文反思我国没收财产刑及正当性论述打下基础。第叁章是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现状及反思。即在前两章的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现状,从理论和现实状况两方面入手,指出没收财产刑面临的困境。第四章是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正当性思考及完善途径。指出没收财产刑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针对没收财产刑面临的理论、现实困境,从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叁方面来为没收财产刑寻找出路。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即我国没收财产刑虽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处,但正如英国功利主义学者边泌所说,“单独考察,没有任何一种刑罚独自具备所有刑罚的必要属性。”面对其存在的弊端,关键是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完善途径。而没收财产刑的完善就需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共同推进。
赵雪军[3]2007年在《论没收财产刑的限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结构体系为:引言;第一章至第四章;结论。引言,说明选题的出发点和本文写作对没收财产刑发展的现实意义。第一章,没收财产刑的一般理论,对没收财产刑的概念、特征、功能进行了阐释;对没收财产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做了分析。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作为刑罚一种的没收财产刑,具备刑罚的特征,并且有其独特的功能。第二章,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演进,包括外国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演进,中国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演进两部分。从中外没收财产刑产生﹑发展的情况来说明没收财产刑的发展趋势。尤其对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现状做了具体的说明,以便分析没收财产刑存在的合理性与限制的理由。第叁章,限制没收财产刑的理由,包括没收财产刑的争议及其评价,限制没收财产刑的理由两部分内容。通过分析学者对没收财产刑的观点,结合前两章对没收财产刑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的分析,笔者认为没收财产刑在我国现阶段应该继续保留,但是应该予以限制,并进一步提出了限制没收财产刑的理由,即没收财产刑不利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没收财产刑不利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没收财产刑不利于刑罚自身价值的实现。第四章,限制没收财产刑的对策,包括没收财产的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两部分内容,认为从立法上应该严格限制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改变没收财产的使用方式,科学设置没收财产刑数额幅度;从司法上应该改变思维定势,慎用没收财产刑,增强法律对犯罪分子个人财产调查的规定,加强没收财产执行的规定。结论:没收财产刑应予以限制。
张琪[4]2017年在《集资诈骗罪罚金刑替代没收财产刑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金融诈骗类犯罪也随之不断滋生。集资诈骗罪便频频出现在法院的卷宗之中。作为财产刑的两大支柱,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均置于集资诈骗罪第叁款之中,以备刑罚选择。在关于财产刑的争论当中,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争论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法律界关于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争议较大。关于没收财产刑废止的观点且得到大部分学者认同的理由就达7种以上,而罚金刑却争议较小。具体到集资诈骗犯罪中来,因为对于大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在被告发时,或者自己已经身无分文,或者自己早已转移、隐藏了财产。即便被判处了没收财产刑,执行财物的价值也远低于没收财产刑所达到的预期。判了罚不了的案件比比皆是。而罚金刑执行的灵活性则能很好地弥补这个空缺。所以,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明显优于没收财产刑。所以,对于犯罪情节达到“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没收财产刑的刑罚选择便有些画蛇添足。因而废除集资诈骗罪第叁款的没收财产刑,让罚金刑取代它的位置也就势在必行。本文以浙江省2012年--2016年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相关数据为分析样本,通过数据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来探寻集资诈骗罪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现状。接着进一步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执行以及在集资诈骗罪中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判罚结果的同质性来分析罚金刑替代没收财产刑的必要性;随后从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本质相同、罚金刑的操作性强以及罚金刑数额确定等叁方面论述罚金刑替代没收财产刑的可行性;最后论述罚金刑取代没收财产刑的制度设想。如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提高罚金刑的罚金数额、考量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以及提高减少、免除罚金刑数额的标准等。面对集资诈骗犯罪,预防固然很重要,但是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对集资诈骗罪中罚金刑取代没收财产刑的研究不仅能为立法工作提出些许建议,同时也可以对以后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关于财产刑的取舍提供一些角度。此外,这还可以对没收财产刑存废的争议提供一些思路。
何显兵[5]2011年在《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与完善——以绵阳市最近叁年司法统计数据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2009年审理的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没收财产刑配置于重罪,司法适用率也比较高;轻罪则很少适用没收财产刑,而较多地适用罚金刑;没收部分财产的比例高于没收全部财产的比例,主要集中的罪名在职务犯罪和毒品犯罪。没收财产刑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简单地以罚金刑的优势和"私权神圣"的意识形态来否定没收财产刑是不可取的。应当通过建立刑事被告人财产申报制度、明确没收部分财产数额的标准、建立刑事执行庭统一负责执行没收财产刑和特别没收、完善民事债权优先制度来改革与完善没收财产刑。
范晔[6]2006年在《论没收财产刑》文中提出没收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金钱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也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古代的欧洲各文明国家和古代中国都普遍规定了没收财产刑,但是随着西方各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没收财产刑在多数西方国家都被取消了,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是有密切联系的。社会主义国家则普遍在刑法中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将这种刑罚作为与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样,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剧变,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因社会制度的变革,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取消了没收财产刑的设置,应当说没收财产刑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不具有普遍性。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实行市场经济的制度,经济社会条件与前一段的情况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刑法修订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没收财产刑的设置,而实践中的没收财产刑与现代中国的国情已经不大适应,出现了许多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不和谐的缺陷。笔者从没收财产刑的基本问题入手,分四个部分较为全面的介绍没收财产刑,以期证明没收财产刑因其固有的弊端而与时代的要求不尽相符,进而认为应当废除没收财产刑的设置,完善我国财产刑制度的观点。 第一部分,引言引出对没收财产刑的论述,初步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没收财产刑的基本问题,包括没收财产刑的概念性质,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叁部分,主要介绍没收财产刑在世界各国中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并对没收财产刑在各国的设置做了一个横向的比较,引用了一些外国学者对没收财产刑的观点,说明没收财产刑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走向衰落。 第四部分,主要论证没收财产刑存在的种种弊端,涉及没收财产刑与保护私人合法财产权,刑法原则,刑罚理论,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的不和谐以及没收财产刑执行上的问题。 第五部分,主要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财产刑制度。 第六部分,在上述论述之后,简单的作出总括的结论,即废除没收财产刑。
崔雪峰[7]2016年在《中国没收财产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没收财产刑又被叫做财产没收或者一般没收,也就是说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判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这和《刑法》第64条规定的特别没收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没收也即没收犯罪分子的违禁品、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域外的刑法当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针对的仅仅是同案件有关的特定财产。所以说站在立法者角度来看,设立此项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特殊预防,并不单单是为了惩罚,我们可以把其当成具备保安处分特性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鉴于我们国家同域外对没收的规定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造成了我国的没收财产刑目前演变成了一种争议特别大的刑种。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相继废除了这一刑罚。然而在少数国家,仍然模仿中国,在全局上保留了没收财产刑,在局部上作出了部分修改。同样,在近代社会,中国内陆地区也曾将其废除过,但中国复杂的国情让统治者不得不恢复了这一刑罚,并且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又作出了许多改变,将原来极端野蛮的刑罚变成了极具人道主义味道的刑种。然而,任何刑罚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收财产刑在立法上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对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规定的过于模糊,法官在下判决的时候对此拥有很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一些陈旧观念不符合新时代下以人为本的精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令其两头犯难的困惑。法律是由人创制的,而只有真正被适用的法律才能叫做法律,因此,怎样更好的适用这一刑罚特别重要。首先,适用这一刑罚要在一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无论情况多么的错综复杂,都需要有一个总体性的标准,不能任意为之;其次,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另外,客观上看,没收财产不免会侵犯到犯罪分子的人权,在西方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思想在中国也很有市场,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接受并认可这一思想,这无疑是对没收财产的适用发出了挑战,因此,没收财产的如何适用显得愈发重要。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当从观念认识、执行的法律保障作为切入点,寻找问题的解决之道。同时,监督部门不但要积极主动地对没收财产的执行做好监督工作,更要剔除程序上的各种瑕疵,让人们相信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更不能落后,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这一刑罚能够公正的发挥作用。
冯玉情[8]2014年在《论没收财产刑》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没收财产刑也称没收财产或一般没收,指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判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与第64条规定的特别没收,也即没收犯罪分子的违禁品、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是不同的。而国外的“没收”虽然有的也在刑罚之列,但其没收对象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特定财产(类似于我国的特别没收),所以从立法本意上来看,该种刑罚设置是基于特殊预防的考虑,并非惩罚的需要,与其说是一种刑罚,不如认为是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由于中外“没收”的本质差别,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的没收财产刑成为了一种争议较大的刑罚方法。在国外,没收财产主要有两种存在状态,首先绝大多数的西方国家纷纷将其废止;其次在少数的社会主义国家,仍同我国一样,在变革的基础上予以保留。在我国,由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大陆一度分离,所以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在刑事法律中取消了没收财产。而大陆地区虽在近代社会曾经废除过没收财产,但最终还是恢复并保留了下来,并且在内容上做出变革,由残酷、野蛮的刑种变成了具有人道性的刑罚。但是,没有一种刑罚是完美无缺的,从我国没收财产的立法条文和适用现状可以看出,其在立法上所存在的没收财物不清、没收财产的数额规定弹性太大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司法上,不仅是执行主体观念上存在错误认识,还包括侦查、判决、监督等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的难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理论问题探讨的不断深入,一些学者提出没收财产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种种弊端,呼吁像其他国家一样将没收财产刑予以废止。但是这种结论的得出不免显得有些草率,因为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它的存在与否应重点关注的是它是否具有符合现代刑罚的刑罚品性,是否有利于抗制犯罪。由于没收财产刑具有给人造成痛苦或不愉快的刑罚本质、符合现代刑罚所倡导的报应和预防的目的、体现刑罚的预防和安抚等诸多功能、能够有效惩治贪利犯罪,所以其具备存在的正当化依据,不应被废止。同时,主张废止没收财产刑的主要观点,如:“罚金可代替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有违宪法精神”以及“效仿国外多数国家废除没收财产”等都是经不起推敲或值得商榷的。但是,存在的合理性并不等同于立法的妥当性和效用发挥的充分性。现阶段,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重刑手段的确存在着一些弊端,而且其适用所产生的刑罚效益和经济效益令人堪忧,具有不经济的一面。所以,综合考虑,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限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国事犯罪和贪利型犯罪才是经济的选择,这不仅不会有损其在惩罚和预防犯罪方面功能的发挥,反而实现了没收财产刑的经济化和效益化。“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应受具体适用原则的指导,并分门别类地作出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决定。同时由于财产权属于人权且财产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所以有必要建立财产刑裁量的诉辩程序,以回应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此外,针对没收财产刑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从纠正错误观念、完善执行中的法律保障制度入手着力解决。同时,检察机关不仅要强化重视没收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司法意识,还要从监督程序上进行细化,并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责任追究机制,以保证没收财产的顺利执行。
赵泽龙[9]2016年在《没收财产刑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出台,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已增加到80余个,与世界各国坚持走废除没收财产刑的道路不同,目前为止,没收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没收财产刑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依然存在者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学者建议废除没收财产刑。可是,盲目地废除没收财产刑,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当务之急应当是充分发挥没收财产刑的优势,再通过立法、司法两个层面对没收财产刑加以完善,弥补其缺陷。全文约3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没收财产刑适用的现状”。主要以重庆市5个中级人民法院所有判决书为考察对象,统计出包括没收财产刑整体适用率、各法院没收财产刑适用率、各种适用方式下没收财产刑适用率、各罪名没收财产刑适用率等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直观的反映出没收财产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大致情况。第二部分内容为“没收财产刑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第一,没收财产刑与特别没收之间司法适用混乱问题;第二,没收财产刑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罪刑失衡的问题;第叁,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之间冲突不断,没收财产刑受到罚金刑的严峻挑战;第四,没收财产刑难以执行,其执行效率非常低下。第叁部分为“没收财产刑司法适用问题的原因”。该部分主要分析没收财产刑陷入司法困境的主要原因,主要从立法、司法两个角度分析没收财产刑适用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首先,从立法上看,没收财产刑适用程序的不够完善,加之公、检、法叁机关职权范围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没收财产刑难以执行到位。其次,从司法上看,司法解释并没有就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作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部分没收财产缺乏具体的司法适用标准,导致法官判处刑罚时容易出现罪刑失衡的情况。第四部分为“没收财产刑适用的改进对策”。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没收财产刑适用的原则”,适用没收财产刑应当坚持平等原则、罪刑相适用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没收财产刑的完善对策主要包括:在立法方面,增设没收财产刑庭审辩论程序、没收财产保全程序、个人财产调查程序;增加规定公、检、法叁机关在没收财产刑适用过程中的具体职责,提高没收财产刑执行的效率。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就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没收财产刑(部分没收)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时延安[10]2017年在《论没收财产刑的废除》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大陆地区规定的没收财产刑,是针对犯罪人合法财产进行的没收。对于这种附加刑的存在,我国大陆地区学界多有批评意见,但尚未形成潮流。从现行宪法出发,结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念进行判断,没收财产刑是缺乏正当性的,应当予以废除。当然,这里有两个具体问题,会随着废除这一附加刑而凸显出来。一是如何看待资助型犯罪问题,如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第112条资敌罪和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型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运用其财产资助犯罪活动。当能够证明其财产确实用于资助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64条进行没收即可。二是如何解决财产属性困难的问题。没收财产刑存在的好处是,可以解决证明困难的问题,即当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来源于犯罪或者系犯罪收益时,则可以通过没收财产解决这一问题。没收犯罪人合法财产这一办案思路在实践中是存在的。因此,在宪法已经确立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这一基本宪法原则的前提下,刑事司法应当首先践行这一宪法原则,毕竟刑事司法是最有可能对公民私人财产权造成不当干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论没收财产刑的废除[J]. 冀瑞燕. 法制博览. 2018
[2]. 论没收财产刑[D]. 梁艳. 四川大学. 2007
[3]. 论没收财产刑的限制[D]. 赵雪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集资诈骗罪罚金刑替代没收财产刑问题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17
[5]. 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与完善——以绵阳市最近叁年司法统计数据为例[J]. 何显兵.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
[6]. 论没收财产刑[D]. 范晔.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7]. 中国没收财产刑研究[D]. 崔雪峰. 郑州大学. 2016
[8]. 论没收财产刑[D]. 冯玉情. 昆明理工大学. 2014
[9]. 没收财产刑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赵泽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10]. 论没收财产刑的废除[J]. 时延安. 南都学坛.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