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土地论文,农村论文,股份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684(2007)06-0001-05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农村土地资源能否可持续利用与农村土地制度的优劣密切相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其效率高低不仅直接决定着农业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而且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与农村和谐都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然而,当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农业低效、农村落后、农民贫困的“三农”问题日渐严重且城乡差距日渐拉大时,却总是希望在农村土地制度以外寻找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不足,可能正是“三农”问题久治不愈的症结所在,必须在“三农”问题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问题的研究。
首先,农村土地问题是农村小康建设的重点问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既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利益关系最为复杂、引发矛盾最为尖锐的现实问题之一,历来是经济学者、管理者、决策者十分关心的问题。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后,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被摆到了十分突出的位置。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是整个国家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小康社会,就没有整个国家的小康社会。要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最基本的问题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使之充分发挥土地对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
其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农用地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和未利用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则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因此,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始终是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最基本问题之一。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变迁,不管这些产权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如何,也不管这些产权制度变革的动因如何,都给当时的农村甚至整个中国的经济社会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实践活动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特别是各种微观经济主体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利益的诱导下进行了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这些都迫切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说明,需要对各种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活动加以评判,需要对各种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加以总结。
再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实践需要理论的总结与指导。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经历了土地改革形成的“耕者有其田”阶段、公社化运动推进的集体所有制阶段、以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突破口而形成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阶段。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转变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从而具有充分利用农地和劳动力资源、减少劳动组织与监督及土地收益分配中的交易费用等功能。因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度在我国农村发挥了巨大作用,使我国农村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这一制度变迁是在我国社会发生重大转折时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产生既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也不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的,而是在改革的洪流中主要依靠农民群众的力量推动建立的,这必然存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及其发展、变迁和后阶段工作的长期性。同时,家庭承包经营制只是着重对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不可能深入涉及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与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比,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不规范、不系统、不彻底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暴露出不少须解决的问题,已不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
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上述弊端,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积极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寻求更具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相对单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我国客观上存在的区域经济差异和土地经营比较优势差异,促使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多种形态的出现,产生了不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如均田承包、两田制、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承包权固化、土地股份合作制、“四荒”地使用权流转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形式。其中,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作为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够克服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平均承包经营的弊病,已表现出明显的社会效应。
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尔后在江苏、浙江等长江三角洲发达地区及辽、湘、豫、川等地区有所扩展,其代表模式包括“南海模式”与“上海模式”等。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权、支配权、受益权、处置权进一步分开,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仍然属于集体,但土地的占有权和受益权则通过股份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社员所有,由此建立起一种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由集体和农民共享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能够更好地打破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封闭性和凝固性,提高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益。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之后,农民不与具体的地块相联系,而是将人人有份的土地折算为土地股权,这实质上等于强化和确认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制度内涵并没有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质,削弱的只是均田承包的制度缺陷,它打破了集体收益按人均分的旧机制,形成了按股分配的新机制,社员对土地实物的观念将会逐渐淡化,有利于将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转移到非农产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成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潜力发挥和农业规模经营;同时,农民凭借拥有的土地股权参加集体收益分配,并得到法律上的永久承认和保护,有利于使社员关心集体生产经营,积极参与集体管理监督,形成一种能够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机制。[2]
同时,实践中的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也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不合乎理论经济学的“规范”,虽然有学者称其为“中国农民的一次创举”,但是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它仅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过渡形式;另一方面,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色彩,在缺乏正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各地的改革实践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不规范”现象,既包括对农民权益的侵犯,也包括对集体利益的损害。而且,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后,农民拥有的股权在很大程度上仅是一种单纯的福利分配权,福利成分甚重,难免出现专门的“食利阶层”。同时,推行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必须具备一定先决条件,比如:人均非农产业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农民在将土地使用权交集体规范经营后,仍有足够收入满足其基本需求;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非农产业就业机会多,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畅通,不会出现农民失业等问题。而在现实实践中,有些地方推行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操之过急,在条件不成熟的农村强行推行,在具体工作中存在较大困难,农民也有较大的抵触情绪。
二、学术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问题的研究综述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是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是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的一种体制与机制创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加快农民的非农化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但迄今为止,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所辐射的区域范围和推进速度较为有限;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当前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还存在一些内生缺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当前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未能形成较为深入、完善的理论体系,都导致“三农”背景下的农村集体土地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化解。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化改革是在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发生的,对此二者互动关系的考察,是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的背景。就此国内外学者都有许多研究。在国外,Ray.M.Northam(1975)考察了传统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农村土地需求的机理;Pierce(1981)指出农村土地流转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都是城市发展的正常部分;Grigg(1995)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理由在于城市土地使用将会产生更高的租金;Yeh and Li(1999)分析了中国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土地因土地投机而流失严重的原因等;Tommy Firman(2000)对印度尼西亚分别在繁荣与衰退两个不同时期的农村土地向城市土地流转进行了分析;等等。在国内,陈久和(2002)与毛小报等(2002)分别对我国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模式进行了考察;秦秀昌(2004)总结归纳了土地流转的八种模式;张照新、张海阳(2004)分析了包括土地股份制在内的五种主流形式;等等。
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内许多学者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问题进行了较多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关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发展历程。如江太清(2002)的研究指出,在我国明清时期已经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萌芽;郭剑雄等(2000)分析了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到土地股份化期间的变迁历程。
(2)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制度变迁性质。不少学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是一次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飞越,适应并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如黄红华(2004)对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三重意义的判断;潘劲(1999)分析了制度变迁可行性与集体资产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
(3)对现实的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实践的考察是各学者的研究重点。如温思美等(1999)对广东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分析;王琢(1999)对南海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考察;万宝瑞(2004)对辽粤湘豫地区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考察;李鹏等(2003)对北京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考察等。这些考察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初始产权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变更的性质;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制度环境与约束条件;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再界定的方法与途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再界定利益分配与平衡机制,主要是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经济效率;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中的增量与存量关系;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与家庭承包责任制之间的关系等。
(4)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深入研究。如史金善(2000)、刘守英(2001)等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条件;崔智友(2002)、王小映(2002)等注意到了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对农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带来的侵害与剥夺;朱守银等(2002)分析了从内部合约和管理机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措施建议。
(5)关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措施的研究。主要观点包括: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建立规范而合理的产权结构;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土地流转制度;深化农村税赋制度改革、明晰租税费关系等。
尽管如此,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还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理论界对其研究还需要进行扩展和深化;另一方面,在若干还存在较大争议的观点上,也有必要进行反复的商榷。诸如农村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的制度属性与历史地位问题、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的理论内涵和“权利束”的构成问题、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的生成机制与运行机制问题、怎样评价现实中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创新模式问题、农村土地产权价格的形成基础及其机理、政府如何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活动进行调控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论。同时,现有某些研究还停留在较为表层的现象观察层次,而某些研究则试图用理论范式去“规范”不断发展的改革探索。
三、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问题的研究
深化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和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化改革的规范发展,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为加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为此,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问题的研究,在借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相关学科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探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村集体土地的特殊产权性质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构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化改革的理论研究体系,深入分析这一创新行为的诱因、系统间各行为主体的行为特征,剖析该制度顺利实施的运行机制,从理论上较为系统、全面地探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化模式运作,并对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具体而言,应该遵循具体—抽象—具体的科学方法,从形式丰富、表象纷繁的现实考察出发,定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化的基本制度属性,剖析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化的内在机理与运行机制,并适当运用经济模型的构建对此进行更为精练与深刻的阐述;在此基础上,运用理论研究的基本结论,返照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中暴露的若干缺陷,提出深化改革的框架建构与具体路径,较好地实现理论研究为改革进言的促进作用。具体研究内容包括:
(1)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历史和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其绩效。通过描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景象,从中分析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脉络,并在重点分析“南海模式”、“上海模式”等农地股份化改革典型模式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全国不同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情况,客观评价这一制度创新所带来的积极效应以及它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若干问题。
(2)研究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的生成机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诱因,理论界存在各类不同的观点,最主要的两类观点是将之归结为农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缺陷与农地股份化规模经营。笔者认为,应该认真辨析国内理论界关于农地制度创新源于“规模经营”或者“产权明晰”等观点,深入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化改革的制度创新背景和约束条件。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化改革的诱因在于土地发展权压抑下农民与集体对于土地增值利益的诉求,这一制度创新的出现与推广是诱致创新与地方政府导向的统一,有较高的实施成本,目前还不能成为一项普适性的制度安排,应该进一步深入研究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化改革的生成机理。
(3)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的制度属性。理论界一般都认为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具有“二元”的制度特性,笔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内、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前提下的农地制度创新,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制度属性,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由农村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共同作用决定。
(4)分析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内部运行机制。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必须依托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进行,理论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性质,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部分研究者倾向于认为它是一种不规范的制度形式或者是一种过渡形式,主张以“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形式进行改造。笔者认为,企业模式具有时空多样性,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企业组织形式,同时也具有其治理的特殊性,不能以某种形式上的“规范”抹杀其存在的必然性,当前应该深入研究的是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内部的产权安排与治理问题,应分析其产权安排的基本特征、主要缺陷以及相应的改革对策。
(5)分析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市场机制问题。要集中研究农地价格机制与农地市场流转机制两个方面的问题,探讨农地折价入股的两种最主要的价格基础,即征地价格形成以及运用收益还原法的价格形成,分析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完善问题。农地折价入股是农地股份化运行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行农地价格多以征地价格为基础,或者以收益还原法进行价格评估,事实上,这两种价格形成方法都具有缺陷,必须对农地折价入股的具体方法进行优化设计,使之更加符合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中集体与农民的对于农地价格评估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有助于协调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在土地利益上的合理分配关系。
(6)分析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所需的政策环境。必须对当前农地制度改革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包括基层政府的改革、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民保障体系的建设以及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一系列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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