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社区论文,理论研究论文,走向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社区参与的理论不足
自1985年墨菲(Murphy,1985)正式提出“社区导向的旅游规划(community-driven tourism planning)”或“基于社区(community-based)的规划”[1]方法以来,社区参与的概念首次被引入旅游发展研究中,被认为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并在此后的国内外旅游研究和旅游规划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从各国实践上看,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社区参与只不过是象征性的,旅游继续被开发商、政府所控制而不是社区利益所控制”,“这种参与只不过是一种对公共关系的虚饰。它仅只允许当地社区对即将实施的规划、计划、建议和发展在很小的范围内做出反应”(Macbeth,1996)[2]。社区参与在实践上的不成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们的质疑和反思。笔者认为,社区参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旅游发展中社区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但这一理念在理论基础以及实践的可操作性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西方学者最先是将社区及其旅游参与当作一种旅游规划方法纳入研究视野的[3]。他们在方法论上普遍持多元主义观点(pluralist concepts),强调社区或少数民族自身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这种多元主义的视角虽为社区和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精神的思想平台,但由于其不可避免地泛化了因果关系,无法就问题的实质取得根本性的认识。在实践中必然步步维艰,社区参与的提倡多停留在字面上、建议上,无法落实在行动上。就当前的研究内容看,无论是探讨旅游发展与社区的相互关系还是社区参与的机制、模式或类型,研究者们更多的是将社区参与作为一种经济或技术过程,“一种更好地指导社区接受和认识由外部形成的旅游发展议程所带来的好处的技术”[4],普遍忽略了社区参与是社区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与外部力量的抗衡取得某种程度的控制权的过程,也即社区参与的本质是一个实实在在政治过程。仅仅将社区参与视作达致目标的一种技术手段或行动纲领,而不去理解政治以及权力关系在社区参与过程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就参与论参与”的狭窄的“参与观”。正是这种研究视野的局限导致了研究者们所开出的“药方”,只可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另一理论源自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1987年世界环境发展委员会(WCED)明确指出,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求之一[5]。社区居民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利益主体之一,有权对旅游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发表意见甚至直接参与决策,并享受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利益相关者作为一种理念和分析方法,理论上对于解决社区参与问题具有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这一理论同样受到了巨大的挑战。暂且不论这一理论在其他方面所遭受的诘难和质疑,如同时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偏好是否可能等问题。在旅游研究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旅游收益应当由社区分享,但它仅强调了社区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cy),而没有明确分享收益与风险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问题①。事实上,仅仅考虑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是不够的,因为有权获得剩余并非等于一定能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还要依赖于相应的控制权[6]。也有研究者提出应将社区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开发主体甚至管理主体来对待[7]。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对于任一机构而言,最重要的事情是首先弄清楚它存在的目的是什么。企业首先是因为投资者的投资而存在,企业不是社会福利机构,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社区能否取得和在多大程度上取得主导地位取决于社区与外部力量如政府、开发商之间的政治博弈和权力较量,而不是寄希望于投资者们怀揣一颗慈善的心或政府的“父爱主义”关怀。剩余控制权的存在意味着一方行为对另一方损益的影响,只有权力才能掌控不同层面上的利益群体之间互动的结果。缺乏关于政治与权力关系的详细分析,仅仅将社区参与看做是简单的经济和技术理性投入的结果而与“政治界面无关”是一种天真的理想主义,无论怎样受欢迎,都没有涉及社区无权的本质鸿沟。这正是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在实践中不能取得真正进步的原因。“旅游产品的最终形式是政治家、社区和商业伙伴之间权力互动和合作程度的展示(statement)”[8]。这为我们指出了权力关系分析在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是基于对旅游发展的政治属性和对当前社区参与理论的不足之处的深刻洞察,西方旅游增权理论应运而生。
二、增权理论:概念与方法
增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又译为充权、赋权、激发权能理论②,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1976年,美国学者巴巴拉·所罗门(Barbara Solomon)出版了名为《黑人增权:被压迫社区的社会工作(Black Empowerment: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ies)》的先驱著作,从种族的议题率先提出了“增强权能(Empowerment)”这个概念[9]。此后,关注增权理论的研究者和实践者甚众。增权理论起初是为社会工作而提出的,其关注的重点是提高弱势群体的权力和社会参与,而现在,增权理论成为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社区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学科的新兴核心概念,又成为精神健康、公共卫生、人文服务等实践领域的热门话语。随着学科交叉性日益增强,增权理论又扩展运用到了旅游研究领域。
增权(empowerment),是由权力(power)、无权(powerlessness)、去权(disempowerment)以及增权(empowering)等核心概念建构起来的,其中,权力或权能(power)是增权理论的基础概念。关于权力一词的界定可谓见仁见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那里。《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权力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10]。在增权研究领域,权力还可指“权力关系中的各方争夺或获取某种竞争性资源的现有的或潜在的能力”[11]。无权则是和权能相对的。无权是一种状态,首先表现为权能的缺失,即个人或团体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次表现为无权感,如心理上的无力感、无助感、缺乏“个人效能感(sense of self-efficacy)”(Rappaport,1985)[12]。去权则是指社会中的某些社群权力被剥夺。无权是去权的结果,去权乃无权之原因。无权往往导致弱势群体沦为“烙印群体(Stigmatized Groups)”,使他们认为自己缺乏足够的力量和权力去改变他们自己的生活。这种自我贬低经常内化并整合进个人自我发展的过程之中,形成一种无权感(Parsons et al,1994)[13]。要扭转这种无权的态势,使弱势群体变得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以参与、分享、控制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的生活事件,增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增权”是整个增权理论体系及其工作实践中最为核心的概念,它是指通过外部的干预和帮助而增强个人的能力和对权利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无权感的过程,其终目的是指向获取权力的社会行动及其导致的社会改变的结果(Zimmeman,1990)[14]。
一般认为,增权是通过个体、组织和社区3个层面共同实现的。个人层面上的增权聚焦于发展个人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其过程包括参与社区组织;组织层面的增权强调使个人可以有更多的影响他人能力的技术的发展,其过程包括集体决策和共享领导权;社区层面上的增权强调社会行动和社会改变的目标,其过程包括接近、使用政府和其他社区资源(如媒体)的合作行为(Rappaport,1984)[15]。与之相对应的分别是个人增权(personal empowerment)、行政性增权(empowerment through administration)和政策性增权(empowering through policy)3种形式[16]。关于增权的手段,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两个方面。增权研究者普遍赞同行为经济学的观点,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弱势群体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常常不能做出理性的、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其利益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害,因此,信息增权是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手段。但是,信息供给增权也存在较大局限性,如弱势群体中的绝大部分在理解和处理信息上的能力有限;信息供给可能只对地方精英有利;当权者的技巧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信息增权的作用等因素的存在,弱势个人或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往往在社会的主流权力结构中被边缘化、被剥削、被歧视或被排挤了。因而还需要通过教育进行批判性增权,使他们发现“内在权力(innerpower)”的能力,进而采取行动来改变现实。然而,仅仅通过教育,或通过提供充分的信息、知识和忠告,弱势者就能做出理性判断和理性决策吗?显然,这种方式过于笼统,并且效果有限。即使弱势的社区居民们获得了对称的信息,但是社会政策、政治制度、主流社会文化等都有可能导致他们去权,使其陷入无权的状态,他们还是不得不“理性”地做出“不理性”决策。因此,我国学者王宁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制度增权”的必要性。他认为,仅有社区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套正式的制度来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而且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供给和保障这样的环境(王宁,2006)[17]。
三、旅游增权:目的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阿克马(Akama J,1996)最早在对肯尼亚生态旅游的研究中提出了对社区居民增权的必要性[18]。而在此之前,许多旅游研究者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了权力关系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性。如皮尔斯(Pearce,1996)指出“在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任何讨论中,权力及其影响问题都是一个决定性的考虑因素(dominant)”[19]。瑞德(Reed,1997)引入组织理论论证了权力关系是了解社区旅游规划特点和因果关系不可或缺的因子,是协作成功或失败的一个变量[20]。但是他们都没有将增权理论与其分析和研究联系起来。1999年,斯彻文思(Scheyvens)正式将增权理论引入到生态旅游研究中。他明确指出,旅游增权的受体应当是目的地社区,并提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心理、社会4个维度在内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21](见表1)。
斯切文思认为,对当地社区来说,要真正对旅游发展实施控制,需要将权力从国家层面放置到社区层面,如将当地各种宗教团体、相关机构、普通群众组织包括妇女和年轻人也都应该选派代表参与到旅游发展决策过程中。这些不同的声音和主张应当指引着每一个旅游项目的开发,从初始的可行性评估阶段直至实施完成阶段。此外,由于社区并非是一个持有共同目的的、同质的、平等的群体,为了杜绝社区中的权力经纪人(power broker)或地方精英(local elites)操纵和主导社区旅游的发展方向,垄断旅游发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成立类似于董事会或地方旅游组织之类的机构。
2003年,澳大利亚学者索菲尔德(Sofield,2003)在《增权与旅游可持续发展(empowerment for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22]一书中进一步深化了旅游增权的概念。他指出,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技术与政治过程的结合,发展并非仅仅是技术性的,发展不可能超越政治。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与相应的政治发展不可分割,在任何关于旅游的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理论的分析中都应当包含对于政治和权力的研究。增权作为一种参与、控制、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力量和过程,与目的地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增权根植于旅游发展的政治学之中。索菲尔德以南太平洋所罗门群岛以及斐济旅游开发为例论证到,以往的社区参与都是一种单向度的被动参与过程,社区居民在本质上是“无权”的,这正是其在实践上失败的原因。只有进行社区增权(community empowerment)才能真正凸显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增权是目的地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增权的观念必须渗透到整个旅游系统中去。
索菲尔德将社区旅游发展的结果视为行动者之间权力关系交换的结果。他借鉴艾普(Ap,1992)的社会交换图谱来分析社区与开发商在权力交换中可能出现的3种结果如图一。第一种结果对应着图中第1种情形,开发商与社区都具有独立的同等强度的权力,双方都将这种互换视为有利的,并认可其所得收益,可以获得可持续的旅游发展。第二种结果对应着图中2、3两种情形,当开发商和社区任一方控制着资源并具有较强的权力时,必然产生对另一方不利的交换结果。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失利的一方对交换结果不满意而可能损害或中止双方的利益交换,旅游发展不可持续。第三种结果对应着图中第4种情形。交换双方都无权,此时双方都没有激励进行交换,旅游不可能得到发展。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索菲尔德总结到:第一,没有增权因素,社区层面的旅游发展很难实现可持续;第二,在传统社区旅游发展中,社区是一个被动的没有被包括在权力分享过程中的实体,传统的社区参与和赋权方式是一种无效的机制,无法获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如果要获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将传统的赋权方式转变为合法性增权方式;第四,社区增权常常要求改变环境和制度以实现真正的权力分享,因此合法的增权必须能够保障社区和外部社会之间非均衡的权力关系能够得到适当的重新分配;第五,仅仅依靠社区自身的能力无法实现真正的增权,增权需要政府长期的支持和授权(sanction)。
增权既是一个过程,同时又是这种过程的结果。在西方旅游研究者看来,旅游增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权力分享,也不是通过权威对社区实施控制,增权的目的在于增加社区福利,为那些被边缘化了的社区产生社会资本,并建立起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合法权利框架(Clark et al,2006)[23]。其实质是通过增强当地社区在旅游开发方面的控制权、利益分享权和强调社区在推动旅游发展方面的重要性,使社区居民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行动,打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获取旅游发展中的决策权,保证当地居民的利益最大化并且能够部分地控制旅游在地方的发展,“让旅游为我所用而不是我为旅游所用”。
图1 社区与开发商社会(权力)交换的结果
资料 来 源 :Trevor H B Sofield.Empowerment for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Pergamon,2003.245,略有改动。
四、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研究述评(代结论)
“市场和政府都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不可能通过排除某一方来发现可行的改进办法”[24]。西方旅游增权研究者从人本主义出发,通过引入权力关系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分析之中,将社区参与的内涵拓展到社区增权,为我们探索形成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途径及其有效模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理论突破点,也是对近20年来政治学与社会科学各学科加速渗透与整合趋势的一种反映。研究者们立足于旅游发展的现实特征,把旅游发展看作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决策过程,将政治学中的权力与可持续发展两个议题结合起来,理解和探究旅游发展的内在逻辑,不但增强了理论的解释力,也为更好地推进可持续发展,提高社区参与的有效性指出了新的途径。尽管旅游增权理论目前还处于初始时期,尚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但其强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对旅游发展过程中权力关系的深刻洞察和在实践上的潜在有效性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旅游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必将在未来旅游发展研究和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但是,西方学者将旅游增权的“权力”限定为社会与政治权力,是一种狭窄的权力观。他们所倡导的通过旅游增权提升社区的“权力”,仅仅指能力或技能,它只不过是个体权力的一种形式。“权力是自己创造的,而不是别人给予的”(McGregor,2005)[24]。要保障个人权力的获得,还必须将“权力”的范围扩展到“个人权利”①,即增权还应扩展到对居民个人权利,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的增进和保护。因为可靠而界定清晰的个人权利才是真正有效行使权力的基础。没有对个人权利的制度保障,仅有社区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稳定的个人权利得到足够保护,政治和行政方面的自行其是才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限制。
其次,西方学者将旅游增权的受体界定为社区,是一种典型的“方法论集体主义”观点。社区只不过是社会集合体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25]。只有个体才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唯一积极主动的参与者。无行为主体的所谓的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是根本不存在的[26],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在现实中能够实际起作用的公共利益,现实中存在的只是各种相互冲突的特殊利益。因此,旅游增权首先必须聚焦于发展居民个人的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即个人增权应先于社区增权。唯有在每个个体都平等拥有并且认识到自己拥有受到保护的可争取自己利益的权利,而且每个个体都有行动的能力来捍卫个人权利以后,才可能对所有的强制性权力或一切排他性权力都施以严格的限制。
最后,社区增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来体现。如上所述,对于增权的途径,西方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教育增权和信息增权。虽然也有西方学者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社区增权需要政府的支持与授权,但并没有将其与国家的政治制度建设直接联系起来。笔者赞同王宁教授的观点,认为通过教育和信息为社区增权是必要的,但其作用有限。因为与政府的强制力和开发商的资本力量相比,社区居民更多的是处于弱势地位而非平等的协商者。如果社区力量不能与外部力量达成平衡,那么不仅是社区共同利益,个人权利也将受到严重侵犯。没有实质性的政治制度对各方权力关系进行约束,就不可能达到所谓的“自然和谐”[27]。增权的实质就是要形成新的均衡的权力关系。使双方的诉求都能得到表达,权利都能得到尊重,利益都有机会实现,每一方也都有能力避免对方侵害自己。这种权力分享的真正逻辑要求国家必须从法律或政治上支持和授予社区增权的合法性,建立起一套正式的支持性的(supportive)制度来保障社区参与的权益,将传统的“自上而下(Top-down)”的社区参与方式改变成为“自下而上(Bottom-up)”的合法增权形式。从而将强势的力量与相对弱势的力量均衡地安排在一个宪制框架内,通过第三方制约来真正实现旅游发展中各种权力关系的平衡和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制度化。
“增权理论”从最初在社会工作、社会学等少数研究领域的运用,到今天扩展运用到社会科学许多分支学科,充分证明了这一概念的解释力和运用价值。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增权和旅游增权理论毕竟是在西方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首先解决的是西方文明以及西方社会内部的种种差异、矛盾、冲突及其导致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视为解决中国问题的现成答案。例如,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对于“个人权利”和“制度型增权”的忽视就与西方国家已经普遍存在的产权制度有关。美国的印第安人领地或澳大利亚的土著领地,即便政府也无权干涉。而在我国旅游开发中,一开始就面临着资源所有权问题的约束。旅游资源所在地往往是当地居民世代从事生产、生活和栖息的地方。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资源国有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集体”究竟是什么含义不甚明确,哪种实体可以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也模糊不清。这种模糊状态导致了权利真空现象,没有一个人知道究竟谁拥有土地及其资源,因而当地居民也就不知道可以凭借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使得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介入土地和旅游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当地居民反而丧失了应有的财产权利。这种“自相矛盾”的所有权属制度,是西方增权研究者未曾遇到的,因而在他们的研究中也就不可能找到解答的办法。即使我们承认“社区增权”在旅游实践中的潜在有效性,仍然存在几个尚未得以确认的基本问题:社区的这种权力或权能究竟是什么?它包括哪些类型?凭什么、通过什么手段或以什么方式来进行合法的社区增权?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建设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这只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上升到必然性规定。那么,我们究竟需要国家在哪些方面、进行怎样的制度改革和建设才能实现合法的制度增权?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还需要我们从国情出发,深入到旅游发展的实实在在的过程中去,从中国的旅游实践中得出结论。
注释:
①这里的“剩余(residual)”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厂商扣除经营成本后的所得,可以狭义地理解为利润。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所有权是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统一。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6)在其经典论文中甚至直接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控制权”。
②对于“empowerment”和“empowering”的中文译名,周林刚(2005)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有的学者(如香港中文大学的莫邦豪、大陆学者王宁、陈树强和张时飞等)将其翻译为“增权”;有的学者(如吕大乐、王洪等)将它翻译为“充权”;有的学者(如台湾学者赵善如、何赵仁爱等)则将之译为“激发权能”,还有的学者(如顾东辉)将其译为“强化权能”。由于empower这一概念在使用中更多地强调人的主体观念和主观能动性,目前比较普遍的是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译法,以便与“天赋人权”中的“赋权”概念相区别。本文采用的是第一种译法。
③我国学者王宁(2006)在消费者增权理论研究中提出了这一观点,并明确地指出“‘权利’是‘权力’的一种特殊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