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思维对法律逻辑的启示_批判性思维论文

批判性思维对法律逻辑的启示_批判性思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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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769(2005)01-0036-04

批判性思维是上世纪80年代由北美兴起的与非形式逻辑相提并论的一种思潮,现正方兴未艾。批判性思维对论证的关注和深入研究,已引起学术界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思考,并对法律逻辑的教学和研究带来了良多的启示。

启示一:论证应是法律逻辑关注的主要问题

关于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斯克雷文(Michael Striven)和玻尔(Richard Paul)给出如下描述定义:“批判性思维是智力的训练过程。这个过程积极地、熟练的、灵巧的应用、分析、综合或估价由观察、实验、反省、推理、交流中所获得的信息,并用其指导信念和行动”,“由于要处理各种各样的论题和目的,批判性思维被纳入一个有不同的、交织在一起的思维模型组成的家庭。”[1]

上述定义明确指出,批判性思维是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智力的训练过程”,是“用其指导信念和行动”的;同时也指出,批判性思维不只限于逻辑学,而是多方位的“有不同的、交织在一起的思维模型”,说明了批判性思维牵涉许多具体知识领域。

批判性思维作为一种“思潮”,或作为一种“运动”,它的产生是源于现实的需求和人们渴求把握与认识同现实密切相关那些论证。逻辑学家柯亨(H·Kahane)先生,在Logic and contemporary Rhetoric(《逻辑与当代的修辞学》)一书的前言中是这样描述批判性思维的源起的:

在几年前的一次课上,当我入迷的讲授谓词逻辑量词规则时候,一个学生十分厌恶的问我,他花了整整一个学期的时间所学的那些东西与约翰逊总统的对越南战争升级的决定有什么关系。我说了一些约翰逊政府的坏话,然后告诉他们逻辑导论这门课不处理这类问题。他又问,究竟那门课处理这类问题。于是我不得不承认迄今为止我不知道有这样的课。他想的是今天许多学生想的,他们想要一门课,这门课关于日常推理,关于他们听到或读到的……等所有人类在20世纪后半期所面对的问题的论证。

今天,随着批判性思维对论证的关注和研究的深入,对法律逻辑的教学和科研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法律逻辑这一概念,自1983年全国法律逻辑首届年会正式提出后,尽管学界对法律逻辑的界定有不同的意见,但对法律逻辑的应对性、应用性(即应对于公安司法专业的学生,应对于法律问题;应用于公安司法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的认识愈趋一致。它的应对性和应用性的特征与批判性思维融入现实生活,培训并提高人们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分析、提炼和论证能力的特征颇为相似,这就是批判性思维给予法律逻辑的重要启示,即论证应是法律逻辑关注的主要问题。

主要依据:

法律逻辑既有逻辑问题,又有法律问题。逻辑问题需要论证,法律问题则更需论证。

逻辑层面:从逻辑的历史来讲,论证本身就是逻辑产生和发展的源起,亚里士多德将推理刻画为一种论证。他在《论辩篇》指出:“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的由此产生。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知识是来自于原初的和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2](p353)亚里士多德肯定了论证在逻辑理论中的地位和逻辑特征。即前提是原初的、必然的真,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得出,不可能虚假。他强调论证的目标是:论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法律层面:法律不是逻辑层面的抽象规则和固定推理,法律是“社会的实际,是一系列的事实。法律的标准是人们对各种社会价值选择的结果,那些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需求经过多数人认可的,就可称作法律。”[3](p71)由于它应对的是社会的现实问题和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因此,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理解到法律的阐明都需要加以说明,都要提出有力、有理的理由,提出这个有力、有理的理由就是论证的过程。

根据上述可推知:法律逻辑不仅在诉讼活动中为使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有效的合理的论辩需要论证,而且在侦察破案过程中为及时破案所运用的程序、手段、步骤也需要论证,即不仅司法工作需要论证,刑侦工作也需论证。可见,论证是法律逻辑的一种普遍需要。因此,它应是法律逻辑关注的主要问题。

法律逻辑的论证应是什么样的?怎么论证?葛洪义先生认为,“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说服人”,提出“建构法律的说理性”[4]的主张值得重视。

从法律论证的角度讲,论证实质是一种说理活动,是提出一定有力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的过程,而这种理由不仅为自己所接受,而且也为说服对象所肯定。因此,葛先生主张建构法律的说理性,也是值得法律逻辑思考的。

批判性思维的倡导者们主张,论证应是更多的回到亚里士多德的《谬误篇》,而不是《前分析篇》,Kahane就持这样的主张。还有批判性思维的倡导者Tomas先生,对论证结构进行了刻画,主张把传统逻辑中论证的有效性和对信息的归纳结合起来,通过显示逻辑的分析和批判,提出了支持结论的前提的充分标准和假设的明确表达,以及论证强弱之间的不同等。

上述思想,对法律逻辑的教学是值得借鉴的,对法律逻辑的科研是值得思考的。

启示二:思维的严整性应是法律逻辑的主要价值取向

批判性思维认为,思维的严整性是保证论证有理、有力、有效的基础。它所认定的思维严整性,主要是指在对外界信息的分析、理解和把握上,即对外界信息给予审慎严谨的评价与分析,具体体现在对语词的精准表达和对语句的审慎分析。

M·尼尔·布朗和斯图尔特·M·基利在《走出思维的误区》(原名《批判性思维指南》)一书的第三版序言中指出,对外界信息给予“批判性考察,以作出自己的积极的选择”,在选择中“怎样找到问题和结论”,“怎样找到含糊的语词”,“怎样找到推理中的错误”,“怎样找到遗漏的信息”。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批判性思维所强调的严整、周密思想是指对外界信息的分析、理解和把握;二是,这种思维活动的过程是严整的、周密的,不是笼统简单的应对。

上述批判性思维理论对法律逻辑的启示是:思维的严整性应是法律逻辑的主要价值取向。从法律逻辑的论证角度讲,它应从以逻辑素材为主的固定逻辑推理,扩展到对信息的分析、理解、把握上。因为,法律逻辑的推理与论证,不是简单地将既定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件所作的逻辑分析,而是要对复杂多变的外界信息进行审慎严谨的评价与分析,这里面牵涉到文字、经验、知识、德行等诸多因素,是一项综合性的思维活动。如果囿于普通逻辑的规则、规范,则严重局限思维活动的范围。据我所知,在学校教学活动中,我们对大学生进行有关这方面的训练是不够的,学生在对外界信息分析、理解、把握中缺乏思维的严整性。

我曾对在校大学生(117人)进行一次有关思维严整方面的能力测试,要求学生用—成语,表达一种情况。如用一句成语形容最高的人、最尖的针、最重的话、最大的容量、最大的差别、最大的变化、最快的速度、最长的一天、最大的手术、最怪的动物、最宝贵的话、最难做的饭等。

当时统计,用一成语形容“最尖的针”:有23人写“一针见血”;30人写“锋利无比”;18人写“锋芒毕露”;8人写“细如牛毛”;21人写“无孔不入”;还有17人写的是其它成语。

又如,用成语形容最重的话,有写“语重心长”;最怪的动物,有写“奇形怪状”,还有写“珍禽异兽”;最大的变化,有写“面目全非”,最大的手术,有写“开膛破肚”,等。

通过语言文字的测试,透视出同学们思维能力方面的问题,反映大部同学思维严整性的欠缺,显露大部同学们对信息审慎分析、准确理解、细致把握方面的不足。

上述,至少说明这样两个问题:

一是,反映出有的同学思维活动的直接、直观性的特征,而缺乏思维的严整、周密性。如上例“最尖的针”,有大约百分之三十的同学用“锋利无比”这一成语形容,“最重的话”和“最大的变化”,大部分用“语重心长”和“面目全非”来形容。充分暴露大学生思维活动不够开阔的局限性,对外界信息不加审慎思索,“随心所欲”的随意性。这里面当然有诸多原因,如文字能力和水平的、教育的方式方法,等等。但有关思维方面训练不够则是问题的主要原因。因语言是思维表现的外在形式。

二是,反映同学对信息的分析、理解、把握不够。如“最尖的针”,有同学用“细如牛毛”来形容。“尖”,蕴意给我们的信息,却有细的含义,尖是末端的细小。但细如牛毛,所传达给我们的信息是多、软,如,多如牛毛,与针所传达的尖硬、锋利的信息是不应对的。

又如,“最怪的动物”,有同学用“珍禽异兽”来形容。“珍禽异兽”是奇异非怪,所以珍禽异兽没有准确表达最怪的信息。还有同学用“功亏一篑”或“亡羊补牢”来形容最无用的做法,显然没有准确表达所给信息。篑,是指装土的土筐,亏是差,欠,《尚书·旅獒》里讲“为山九仞,功亏一篑”,筑九仞高的土山,就差一筐土而未完成,惋惜的信息。亡羊补牢有用而非无用,因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上述测试,对在校大学生来讲应是“轻而易举”之事,但出现上述诸多问题,不仅暴露了学生们的问题,而且也暴露了教师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如何解决上述同学中所出现的问题?批判性思维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根据法律逻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思维严整性的训练,提高学生对外界信息的分析、理解、把握的能力,应是法律逻辑主要的价值取向,因“批判性思维就是智力训练过程”。具体训练的方法,本文认为,按照批判性思维理论设计的MBA、MPA等思维训练的形式,应为法律逻辑所借鉴。

启示三:对外界信息给予以问题为先导的思考应是法律逻辑借鉴的主要方法

对外界信息的分析或估价,不是以肯定为先导的接纳,而是以问题意识,发现问题,找出问题为先导的思考,这是批判性思维理论所贯彻的一个重要的思想。麦克派克(Mac Peck)将这一思想简洁地表述为:“反思的倾向和技巧”。[5]

“反思的倾向和技巧”,用思维学中的一句话就是反向思维。所谓反思的特指:“它更多地不是从正面去识别、抽取、重建论证,以及分析评价论证。”[6]“它不限客观因素,也涉主观因素”[7]。

这种以问题为先导的“反思倾向和技巧”,在司法,特别是在刑侦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下两例可证。

据报载,1996年8月,湖北省发生一起绑票杀人案。此案一年未破,将其作为积案报公安部。公安部刑侦局专家吴忠义,亲临湖北武汉调查。找出绑匪的字条:过桥,顺墙根,向右,见一亭,亭边有倒凳,其下有信。

字条十九个字,六个标点符号。吴忠义凭着多年刑侦工作的直觉和经验,敏锐发现,作案分子在遣词造句上非同一般。如,“见一亭”的“见”字,一般人会用“有”,有什么…什么…,而此处的“见”字,用词考究,保持住被指引者的主观视角,字条中用“过、顺、向、见”等动词一路指引,所传达的信息简洁、明确、易记、易找,且句子的结构又是在两个二三结构的重复后,接一个四五结构,读起来朗朗上口,这便是“反思倾向和技巧”的思维方法的问题求解:说明作案分子有较深厚文字功底,受过专业文化训练。这也是罪犯所露出的马脚。吴忠义马上作出判断,组织公安干警在当地高校、科研院所中排查嫌犯。一星期破案。作案者是一大学老师。

去年非典时,北京郊区良乡发生一起一家四口人全部被杀的特大杀人案。58岁的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队长王军到现场查勘,在紧邻现场的一条一米宽的小土路上,突然,他指着路尽头的小院说,凶手就在此院。大家谁也不相信,按照常规,杀了四人的凶手,一定会逃跑远离现场。但王军发现的问题是:凶手没有远离现场,就在附近。依据是:如凶手从现场逃离一定会更换作案的衣服,并在现场洗掉身上的血迹,现场没有这些迹象,说明作案人离这很近,作案后又有即刻隐蔽的场所,不会被别人发现,有时间和地方从容销毁证据的方便条件,小路尽头的这家小院,具备上述分析的所有可能。

经问询住在院里的老两口和查实,作案分子就是这老两口的儿子。作案分子行凶后没有远逃的情况,正如王军上述。[8]

诚然,在公安司法工作中并非仅此类案件,且两例并非有普遍指导意义,但本文侧重想以此说明如下问题。

首先,上两例可证批判性思维“反思倾向和技巧”思维方法在刑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根据法律逻辑的应对性和应用性的特征,应在教学活动中加强、开展这种“反思的倾向和技巧”的训练,如批判性思维所强调的,对信息不是肯定为先导的接纳,而是以问题为先导的思考等反向思维的思想。这主要针对法律逻辑教学中的一些现象,即怎样摆脱法律逻辑教学中出现的,用普通逻辑学的原理、规则,加法律语词、语句,加案例,有人将其比喻“戴帽逻辑”的现象?怎样把法律逻辑知识的学习与司法和刑侦工作的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分析与概括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方面,法律逻辑将给学生提供一种什么样的工具?而上述,无疑对我们有重要启示。

其次,法律逻辑的教学无法律特色,远离现实。借鉴批判性思维理论对外界信息以问题为先导的思考方法,培训学生敏锐的观察能力,掌握在信息之间建立一种意象的涵摄,而进行推理论证的方法,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总之,使法律逻辑名实相符,独具特色,贴近现实,学以致用是本文重点关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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