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观的形成与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值观是社会文化体系的核心,是个体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构建着人们的精神家园,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当代社会,价值观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现代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也把价值观作为重要概念纳入自己的理论框架,并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理解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问题。因此,在理论层面上揭示价值观的内涵,探讨价值观的形成,分析价值观的功能,阐释价值观的冲突与选择,应当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价值观的形成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的根本观点、根本看法。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人们在生活中不断地追求和创造价值,同时也在不断地认识和评价价值。在价值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人们逐渐形成了关于各种价值的看法,并形成一定的价值观。价值观并不回答客观对象的本来面目是什么,也不揭示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或者预测客观对象的未来趋势,而是反映客观事物对于人的意义或价值。价值观不是关于某一个别的、具体的事物具有什么价值的看法,而是人们基于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对某类事物的价值以及普遍价值的根本看法,是人们所持有的关于如何区分好与坏、对与错、符合与违背意愿的总体观念,是关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基本见解。
作为一种观念,价值观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根本看法,它不仅追求某种客观真理,而且总是试图找到一种能够赋予人的生活以目的的价值。它不仅要回答人与世界的实际关系是什么,还要回答人与世界的关系应该怎样。前者属于真理观,后者属于价值观。世界观包括和体现为自然观、历史观、人生观,它们都包含真理观和价值观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此,价值观和世界观、人生观是包含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提,意在强调世界观的同时突出世界观中人生观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中价值观的地位和作用。价值观是世界观、人生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把握价值观才能触及世界观、人生观的内核,也只有从世界观以及人生观的高度才能把握价值观的实质。
价值观就其内容来说,包含三个基本方面:其一,价值原则。它是关于什么是价值、为什么有价值以及价值秩序的基本观点,是形成价值理想和价值规范的基本原则。一种价值观的性质是由它所包含的价值原则来规定的:宗教价值观以上帝为一切价值的源泉和最高价值,并以之作为衡量一切价值大小的标准;个人主义价值观是以个人的存在、权利、利益为其核心价值原则和其他一切价值的根据;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则以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类的辩证统一为基本原则,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其二,价值规范。价值原则总是渗透在一定的价值规范中。“规范”的本意就是规则、标准或尺度,它明确规定“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一切价值观都要通过规范,诸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法律等,引申为在一定具体情景中如何行动的规则,才能具体指导人们的活动。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必然有什么样的价值规范。其三,价值理想。它是人们所追求的、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合乎自己愿望的未来目标或者理想价值。它以对未来应然状态的把握和规定为内容,具有强烈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价值信念和信仰是和价值理想同一序列的范畴。价值信念是关于价值理想的信念,是人们对价值理想抱有深刻信任感的精神状态。价值信仰不仅表示人们对价值理想的认同和确信,还意味着感情的皈依、真诚的信奉,表现了主体的最高价值追求。价值理想、信念、信仰是价值观的典型的表现形式。
价值观总是和特定的主体相联系,是一定主体的价值观。无论是个体的价值观还是社会群体的价值观,都不是先天固有的,也不是人们头脑中主观自生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通过自我意识,对社会存在、社会生活的创造性把握。
主体的需要和自我意识是价值观形成的逻辑前提。价值观的形成依赖于主客体的分化、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对需要的把握。需要是价值关系形成的主体依据,自我意识是关于主体自身存在的意识。对需要的意识本身是自我意识的重要内容,主体基于意识到的需要对各种价值关系进行判断、反思和整合,才形成一定的价值观。不同的主体,其需要不同、自我意识不同,价值观也不相同。人的需要和自我意识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价值观的多层次性;人的需要和自我意识的社会历史性,决定了价值观的社会历史性。价值观是在需要的驱动下,在自我意识的引导下,在价值活动基础上形成的。
物质生活和文化传统是价值观形成的社会条件。价值观作为意识的重要内容,是人们的社会生活过程和条件在观念上的反映,归根到底是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在观念上的反映。“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2页)社会生活以及包含着价值观的各种社会意识,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传承性,在社会发展中积淀为一种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对于生活于其中的所有人来说是一种客观的、无所不在的力量,成为影响与决定他们价值观形成的社会条件。因此,每一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都是来自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方式、政治法律制度、观念文化传统等因素濡染、熏陶和塑造的结果。事实上,任何社会都给其成员和群体提供了一套价值观。社会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社会舆论和学校教育,有目的有计划地把某种价值观灌输给每个社会成员,不断地培养、调整或矫正他们的价值观,由此使个人的价值观和社会的价值观协调一致起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文化传统,如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形式,把社会的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每个社会成员,促使他们的价值观形成和发展。
主体的实践活动是价值观形成的现实根据。实践活动是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活动,人们也是在实践活动中认识、评价和体验价值的。一个人关于某类事物的价值判断一旦被实践所证实,他的价值体验、价值情感就会得到强化,就会成为一种固定的态度和看法,形成一种价值观。人们接受社会价值观的过程,也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加以选择和内化的过程。在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不断形成对社会物质生活方式、政治法律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的理解和体会,并基于自己的经验选择,接受和认同它们所内涵的价值观。没有经过实践活动的内化和吸收,社会所提供的价值观仅仅是外在的规范,还不能成为主体自觉的价值意识。
价值观的形成过程表明,价值观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阶级性。人们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现实的,是属于一定时代的,因而反映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的价值观也总是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回应着特殊的时代性问题,表现着一定时代人们的需要和利益诉求,体现为时代要求的价值原则、价值规范和价值理想,表征着特定的时代精神。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存在,就会有什么样性质的价值观。“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40页)抽象的、超历史的、一成不变的价值观是不存在的。迄今为止,人们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主要是以民族共同体的形式来进行和表现的,反映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的价值观自然也带有鲜明的民族特性。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具有该民族特色的价值原则、价值规范、价值理想,并通过历史的积淀和升华,使之成为该民族文化传统的核心和灵魂。价值观的民族性表现着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精神气质。恩格斯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至它们常常是相互直接矛盾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33-434页)在阶级社会中,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的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价值观念的,因而价值观总是带有阶级的特性。不同阶级由其阶级地位和经济利益所决定,有着不同的价值原则、价值规范、价值理想。作为阶级的价值观,“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同上,第435页)。每一时代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都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因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8页)。
二、价值观的功能
在社会生活和主体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观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能动的反作用。作为世界观的重要内容的价值观,是人的自我意识的核心,构建着个人的精神家园,回答着人生的价值和意义,统摄着人的生存和发展,普遍地、深层次地制约、规范、引导着人的全部生活和实践活动。作为社会意识本质内容的价值观,是社会的自我理解和自我把握,统摄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从根本上制约、规范着社会的发展方向和道路,直接而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价值观的功能具体表现为:
第一,导向功能。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理想、信念和信仰,是价值关系、价值存在的应然状态的展示和期盼,表现为对现实存在的批判性否定和超越,从而在主体的活动中具有引导和定向作用。目的性是人的活动的内在规定性,人们的实践和认识活动首先要解决做什么和认识什么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事物和现象,价值观为人们提供了价值理想、价值目标,进而提供了价值选择标准,为人的行为选择提供了方向和依据。人们在活动中总是根据价值观提供的目标选择活动的对象;人们也总是根据价值观提供的价值尺度和标准评判具体事物,区分什么事物有价值,什么事物无价值,从而明了应该追求什么、避免什么,进而做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选择,确定行动的方向。社会通过主导价值观不仅为自身提供了最高价值理想和奋斗目标,引领着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方向,而且引导个体的价值取向,从而制约个体的价值选择和活动方向。
第二,规范功能。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规范、价值标准,规定和约束着主体的行为和活动,协调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保持一定的秩序。人们在有序的社会中生活,就需要一定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约束。价值观构成个体的心理定势,个体在现实生活中以它为尺度去确定事物的好坏,确定行为的正当与不正当,内在地规范、约束和调节自己的行为和活动方式。社会也总是通过自己的主导价值观所包含的价值规范,告诉人们能够、应该、必须做什么,也告诉人们不能或禁止做什么,从而为人的活动提供规则、标准和模式,将人的活动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同时,社会还通过主导的价值规范,直接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如权利和义务等,抑制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和投机的行为,防止和化解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冲突,为人们的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提供一套框架和秩序。
价值观的规范作用使得任何一个社会总是要不断地通过社会化过程,使个体获得它所期望的价值观。个人成长和社会化的过程,就是通过学习不断接受和消费各种社会文化,接纳各种社会规范,由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社会化的结果就是个体获得一定的行为方式,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在一个社会中,一个人是否拥有明确而坚定的价值观,是区分其心理是否成熟、人格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第三,凝聚功能。价值观作为人的社会认同的核心内容,是社会、群体或组织等共同体的粘合剂。人是社会存在物,社会共同体是人类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形式。社会共同体的建立、维系和作用,依赖于共同体成员价值观的相容和一致。每一个社会共同体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它造就了一种氛围,形成一种力量,并通过多种渠道,使这种价值观内化为共同体成员的个人价值观。社会共同体通过这种共同的价值观为自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证,并通过共同的价值观来塑造和凝聚它的成员,把共同体的成员联结在一起,产生一种共享的成员间的团结感,形成一种亲和力、感召力和凝聚力。特别是当这种共同价值观以某种特殊的形式如宗族观念和宗教观念呈现出来时,其凝聚功能更容易被人们切实地感受到。如迪尔凯姆所说:“那种共同的忠诚感是潜伏在人们的宗教仪式和信仰中的一种巨大而神奇的力量。”(转引自波普诺,第454页)这种凝聚力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共同的价值观为其成员提供了共同的价值理想、价值规范和价值原则,使人们在自己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上有了共同的目标和追求,形成价值共识,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向心力。
第四,激励功能。价值观作为理性、情感和意志的统一体,不仅在理智方面给人以引导,而且能够激发主体的情感和意志,是人们活动的精神动力。价值观从根本上反映并同时强化着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表现为主体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以及主体为满足一定的需要和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所产生的期望。这种追求和期望能够引发主体的活动动机和激情,激发主体的各种潜在能力,驱动主体发起实践和认识活动。人们在创造价值的各种活动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挫折,坚定的价值理想、信念和信仰能够使主体始终保持饱满的热情、坚强的意志,使之处于积极、能动的状态,并能够激起卓绝的精神力量,不断推动实践和认识活动持续、深入地展开,直至实现价值目标。离开了稳定的价值观的动力作用,人们的活动就可能成为一条断流的河床。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主导价值观。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观功能,而且发挥着其他价值观所不具有的社会作用。主导价值观在社会的价值观系统中占据核心地位,起着主导、统领和整合作用。主导价值观涵盖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目标,体现了社会意识的根本性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发挥着引领和主导作用。它是一定的社会系统得以运转、一定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基本精神依托,集中表现出一定社会的独特精神气质。因此,一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实际上构成了该社会的精神支柱。旧社会的解体往往以该社会的主导价值观的崩溃为先声,新社会的诞生往往以一种新的主导价值观的形成为先导,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往往以主导价值观的确立和完善为支撑。
价值观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因为价值观具有如此重要的社会功能,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必然要重视价值观的选择,社会也必然要注重主导价值观的建设。
三、价值观的冲突与选择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它们反映了社会多样的文化传统以及人们多样的生存条件、活动方式和利益等。在传统社会,由于社会结构的封闭性、社会关系的狭隘性、社会生活分化的不充分性,它的价值观总体上表现为简单的多样性,具有一定的单调性和封闭性。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大发展,价值观的多样性成为一个显著的事实。
市场经济作为现代社会一种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和人的生存方式,孕育和生发出一种不同于自然经济所要求的文化精神、价值观念。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社会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生活方式、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的多样化,使得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不断增强,价值观也呈现出复杂的多样性的态势。经济的全球化,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世界历史快速展开,世界真正进入普遍交往的时代。这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引起人们价值观的深刻变化,同时还使得世界范围内的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的交流和竞争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原来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存在的价值观,现在被挤压在同一个时空中,相互激荡和碰撞,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
价值观的多样性必然引发价值观的冲突。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冲突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它表现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社会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在效率与公平、自由与平等、利益与道义、环境价值与经济价值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不同主体常常做出不同的乃至截然相反的评价和选择;同一个主体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价值取向也往往呈现出多变性与矛盾性。这种矛盾和冲突实质上源于不同形态的价值观,如传统价值观与现代价值观、本土价值观与外来价值观、主导价值观与非主导价值观、宗教价值观和世俗价值观、精英价值观与大众价值观等等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
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复杂多样及其冲突,打破了传统社会价值观的单调、封闭、僵化状态,使人们的价值生活呈现出色彩斑斓、生动活泼的局面,增强了社会的生机和活力,同时它也带来了价值失序等方面的社会后果。它使人们在价值选择中陷入困惑和迷惘,并由于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逻辑一致性的价值体系去理解和统摄生活,而产生出信仰危机和认同危机。它会使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削弱和限制,社会价值体系失去应有的统一性,价值秩序处于混乱之中,从而引发人们的思想混乱和行为的冲突,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与不和谐。
面对现代社会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社会需要积极地进行主导价值观的建设。在社会价值观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主导价值观,也即核心价值体系,提供了该社会主导的价值原则、价值规范和价值理想,决定着该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性质。核心价值体系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但它是否能够真正统摄其他价值观念,对它们进行整合、协调和引导,从而使社会价值体系稳定、和谐与统一,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同,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观,还取决于它自身的性质的先进与否,取决于它是否真正反映了时代的价值诉求。进步的社会总是会顺应时代潮流,确立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核心价值体系,并使之与时俱进,长久地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从而充分地发挥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功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根本性质联系在一起的。它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定、要求和目标取向。“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第22页),它们分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主题、精髓和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在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决定了其自身的先进性质和强大功能,是指引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方向的精神旗帜,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精神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社会实践中,我们需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
面对现代社会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人们需要积极地进行价值观选择。苏格拉底曾说,未经审查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对现代社会的人们来说依然如此。我们要进行合理的价值观选择,树立正确、先进的价值观,就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引下,正确处理好价值与真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关系。
第一,坚持价值和真理的统一。
人的活动不仅追求价值,还要服从真理。真理和价值是人的各种活动中相互关联的两个尺度和因素。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7页)这里,“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是指任何对象、客体自身的规定性和规律。“内在的尺度”是指人、主体自身的需要和目的。真理是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实践活动的这两个尺度实际就是真理的尺度和价值的尺度。人的实践活动是主体通过对客观规律与主体需要两个方面的把握,在使客体合乎规律地发生变化的同时,满足主体的需要。
真理和价值在人的活动中相互制约。一方面,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对相关真理的把握,真理的意义在于它“提供在必然性中、在全面关系中、在自在自为的矛盾运动中的客体”(《列宁全集》第55卷,第181页)。服从真理是追求价值的主体活动的前提条件,违背真理的价值追求在实践中最终不能实现。另一方面,真理的被确认也有赖于价值在实践中被实现的状况。“我们一旦发现失误,总是不需要很久就能找出失误的原因;我们会发现,我们的行动所依据的知觉,或者本身就是不完全的、肤浅的,或者是与其他知觉的结果不合理地混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02-703页)。价值的实现表明在实践中所遵循的关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真理。真理和价值在人的活动中还彼此贯通,并且互相引导。真理总是有价值的,价值判断总是存在着真或假的问题;真理推动人们去发现和创造价值,价值激励人们追求和探索真理;人的活动不断地从价值走向真理,也从真理走向价值。价值和真理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内在条件,也是我们选择正确价值观的基本依据。
第二,坚持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是关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的问题,也即人的价值问题。就个人而言,人的价值包括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对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关系问题的解决制约着对价值观中的其他问题的回答。个人的自我价值是个人对自身的意义。个人的社会价值是个体及其活动对于社会的意义。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人的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互相依存、互为条件。自我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必要基础和前提。社会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个人只有获得自我需要的必要的满足,才能生存、发展,成为价值的创造者,为他人和社会进行创造和奉献。自我价值又不能脱离社会价值。个人是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成为现实的个体:“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其他人的关系才能得到实现和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8页)。因而,人的自我价值也要通过人的社会价值来实现和表现,人要通过对社会的贡献去显示自己的人生意义。从根本上说,人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决定了人只有在社会中,并且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实现自己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奉献,为人类造福,不仅与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实现不相冲突,而且还是人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根本途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7页)。
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意味着目的与手段、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自我价值是个人对自身的意义,是个人主体地位的肯定,而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意味着个人自身成为目的,具有独立的人格和人的尊严。同时,每个人都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目的和手段的统一。马克思指出:“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6页)一个把自己作为目的的人,要在两个方面把自己作为手段,一是作为自己本身的手段,二是作为他人、社会的手段,在满足他人、社会需要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社会确认,是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利益以及实现这种利益的权力。承认个人是目的,就要承认作为主体的个人的权利。这种人权是社会对个人的最基本需要的肯定和满足,也是自我价值的重要体现。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个人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权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有权利,必有义务。义务是指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对他人、社会应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0页)个人的权利,对社会、集体来说,表现为社会、集体的义务;个人的义务,对社会、集体来说,则表现为社会、集体的权利。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任何权利主体都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目的与手段、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根本依据在于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关系。个人主义价值观强调个人对社会的绝对优先性,个人是自足的自我;整体主义价值观则强调整体的绝对优先性,片面强调个人在群体中的义务和责任。这二者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遵循着同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将个人和社会看作两种既成的、相互分立的东西,把其中一方归约为另一方。马克思否定了个体原子主义,批评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缺乏想像力的虚构”(同上,第1页)。马克思也批判了社会整体主义,甚至对这种整体主义深恶痛绝,认为封建社会使个人失去了自己的个性,所以是真正的“精神的动物世界”。不管是个体原子主义还是社会整体主义,其错误都在于不懂得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辩证的、历史的关系。
第三,坚持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
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价值也是有层次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既是两种不同形态的价值,也是两种不同层次的价值。物质价值是保障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价值,具有基础性地位;精神价值是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价值形态,包括真、善、美三种基本形式。其中,真是最基础的价值,美是最高的价值。从真到善再到美这一逻辑次序表明,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也是达到后者的手段;后者包含着前者,也是前者所追求的目的。真、善、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最后统一和升华为一个更高层次的价值,即自由。
人生不是纯粹的精神活动过程,物质价值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创造和实现精神价值的前提。人们首先必须从事吃、穿、住等物质资料的生产,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的、文化的以及其他方面的活动。没有物质价值的基础,“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6页)。人生也不能是一个纯粹追求物质功利的过程:没有了精神价值,人就把自己变成了纯粹的自然存在物。马克思说:“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的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同上,第46页)我们不能离开物质价值讲精神价值,更不能抛开精神价值沉溺于物质价值。只有以崇高的精神价值来引导物质价值,才能不断提升人生价值。正确的价值观追求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结合与统一、功利与真善美的结合与统一,最终达到自由这一最高层次的人生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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