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国际比较_农业论文

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国际比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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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1)着眼于扩大农业生产的外延, 通过将农业从生产环节向加工、销售环节的延伸,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重新组合,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及附加值,从而实现农业产业的整体规模效益。(2)通过某种利益纽带将产、加、销各环节紧密连接起来, 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使产业化的各个组成部分均能拿到整个链条的平均利润,进而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

按照产业化的思路来组织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在我国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事。但从世界范围看,自50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已开始通过产业化的方式,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其共同特点是,按照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在纵向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横向上实行资金、技术、人才的集约经营,实现了生产专业化、农产品商品化和农业服务的社会化。因经济发展的背景、条件不同,各国在走产业化道路时所选择的具体形式也各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比较其主要模式的特点,借鉴其发展经验,对于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具有垂直一体化特征的美国一体化农业

美国的一体化农业,是在战后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都有了极大提高的基础上形成的。自50年代后,美国的农业生产开始与产前、产后相关联的工商企业,通过经济上、组织上的结合,或通过各种形式的契约,建立起稳定的分工、协作关系,形成了围绕农业生产、由跨行业各部门组成的食品纤维体系。1957年,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戴维斯和戈德贝格首先使用了“agribusiness”这个新概念来描述这个体系。这个概念,其广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区别于传统农业的“现代大农业”,其狭义专指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综合企业。

美国农业的一体化经营,依农业关联企业与农业结合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可分为两类。

1、农工商综合体。即工商资本直接渗透到农业, 将农业生产与产前、产后各关联环节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经营体内,形成完全垂直一体化的综合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一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经营范围涉及供、产、加、销各个领域。如科罗拉多州的蒙福特公司,在该州两个地方经营两个各有400英亩土地、10万头牛的肉牛育肥场,年产肉牛40 万头。公司在其他州拥有谷物种植农场和饲料厂,有自己的运输车队、屠宰厂和包装供应公司,并按照合同向美国各地的定点饭店供应牛肉。除综合体内部的一体化经营外,蒙福特公司还与当地一些农场主签订玉米和苜蓿合同。由公司向这些农场提供种子、技术指导以及收割大部分合同作物,由这些农场向公司提供饲料原料,从而进一步扩大一体化经营的范围。

这种完全垂直一体化的综合经营,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一是它集生产和服务于一身,能减少各环节之间的交易费用,从而降低了经营成本。二是能够在内部各部门之间平衡盈亏,使总公司在总体上保持盈利。三是农业的产前、产后部门与农业生产直接结合在一个经济实体中,免去了许多中间环节,加快了产品进入加工和投放市场的速度。但从实践看,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较强的制约因素。首先,为保护家庭农场经营,防止农业中的垄断,美国一些州对完全垂直一体化经营实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至1981年,有11个州制订了限制公司从事农业活动的立法。其次,综合体通常为大规模经营,一般实力的公司很难筹集起所需资本。第三,农业生产承担的风险较大,除少数农产品外,农业生产仍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环境的影响,难以真正实现工厂式的标准化生产。因此,自60年代以来,美国的农工商综合体虽然保持稳定发展并略有增长,但总体上数量不是很大。1980年在全部农产品中只占6%。

2、合同制。即私人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合同, 在严格明确双方责、权、利基础上,进行业务往来的一种经营方式。50年代,特别是60年代以来,由于商品农业高度发展,农场主与农外工商企业之间经济往来日多,经济关系日深,经济摩擦也日渐增加,迫切需要通过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系形式,来规范双方的经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制得以迅速发展。

在这种以合同为纽带进行一体化经营的体系中,农业生产与产品的加工销售是由不同的经营者独立进行的。通常,工商企业负责向农场供应农用物资、提供技术服务,保证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而农场主则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公司按期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农产品。这种经营方式最大的特点,一是工商企业和农场主都保持经济上、法律上的独立,因而双方都能发挥各自的经营灵活性和积极主动性。二是通过合同建立了严格的经济责任和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从而保障了一体化经营的正常运行。同时,政府对这种经营形式在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因而使其成为战后美国私人公司与农业结合的一种主导形式。1980年时,在全部农产品中,合同制占24.8%,是综合体经营的4倍。

二、具有水平一体化特征的日本农协

日本农协,全称为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其前身是1900年建立的产业组合。经近百年的发展,农协现已在组织结构、事业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个稳定的体系,成为集农业、农村、农民三类组织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农村及农民地位,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日本农协覆盖面极广,其基层组织村村都有,户户参加。而且农协实力之强,实属罕见。从某种意义上说,农协既是日本农村极具优势而又颇具垄断地位的“综合商社”、“银行”、“保险公司”,又是开展与农民生产生活有关的各项业务、非盈利的准政府机构。对政府而言,农协是农业、农村及农民利益的代表;对农民而言,农协又是贯彻执行政府一系列法律、政策的代理机构,真正发挥了沟通农民与政府、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日本农协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生产到生活几乎无所不包。对农户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主要有购销、信用、保险和共同设施利用。

1、购销。即共同采购生产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 这是农协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业务。农协把会员小批量、零星的购销售中起来,在采购方面,形成大宗需求者;在销售方面,形成大宗供给者。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户的时间,享受大宗进出的优惠;又可以避免中间盘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为了适应购销业务的需要,农协还普遍设有仓库、加工厂、加油站,有的还投资兴办或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实业。日本农户通过农协购买的生产资料及销售的农副产品,约占其需求总量的60%以上。

2、信用。这也是农协很重要的一项业务。 信用业务以接受会员的存款和向会员提供农业生产和生活贷款为主,同时也依法进行票据贴现、担保、外汇兑换等业务。信用业务的开展,使难以从一般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户,能以较低的利息相互融资,达到发展生产、提高收入的目的。因为农协发放的贷款是来自会员的存款,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农业资金的外流。

3、保险。农协的保险称互助事业。农协的事业和组织, 几乎都是建立在战前产业组合时代的遗产上,唯有互助事业是纯粹战后的产物。1948年北海道第一个建立了互助联合会,而后各地陆续创办了互助事业,1951年建立了全国互助联合会。农协的互助事业,1951年建立了全国互助联合会。农协的互助事业分为长期(人寿险)和短期(损害险),共20多个险种。其拥有的合同总额及资产总额均超过世界最大的保险公司——日本生命公司。农户只要加入了互助,就可以从各个方面获得保障。

4、共同设施利用。农协为会员提供的共同利用设施范围很广, 既有生产设施,又有产品加工设施,还有仓储、运输等设施。通过设施的共同利用,一是可以为农户提供方便,解决单个农户无力独自购买大型生产、加工、贮运设施的问题。二是可以进行农产品的多次加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同时也增加了农村的就业机会。

日本农协之所以能在促进农村发展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其核心因素有3个。一是政府立法支持。二战以后, 日本根据新颁布的《日本宪法》,制定了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内的一系列农业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在条款和解释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农业资源、支持农协组织、维护农户利益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农业协同组合法》对农协组织的名称、目标、法人资格、课税特例、事业内容、章程要点及政府对农协组织的管理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使农协的一切活动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二是兴办实体支撑。农协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扶助下,兴办了大量的实业。通过这些实业提供的贮、运、加、销等服务,把分散的农户引入了专业化、社会化生产的轨道。再加上农协本身的信用、互助等事业,使得农协具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带户功能。三是健全组织巩固。日本农协现已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99%以上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由农户直接组织的农协叫单位农协或基层农协,单位农协又分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单位农协根据事业活动的需要相互之间又结成各种联合会,联合会因参加成员的地域范围不同以又分为都、道、府、县联合会和全国联合会。另外,农协为了自身加强管理和协作还组织了都、道、府、县中央会和全国中央会。单位农协和各种联合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各级中央会是从事农协自身管理的组织,不从事经营业务。这种完备的组织体系和高效的管理机制是日本农协保持旺盛活力的基础。

三、具有政府参与特征的巴西农工联合企业

巴西的农工联合企业,产生于60年代中期。随着城市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工业资本及生产方式加紧了向农业部门的渗透,形成了将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以及制成品销售三者合为一体的“企业生产组合”。这一新的生产经营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巴西农村工业的发展,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而政府的支持、鼓励和直接参与,对这种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巴西政府对农工综合体形成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在加速城市工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农村工业的总方针下,实施了多项加速农村经济开发计划,诸如“支持农工综合体发展计划”、“鼓励初级农产品加工出口计划”及“完善居民食品结构计划”等。这些计划的实施加强了工农业两大物质生产部门之间的联合,推动了农村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又提供多种财政优惠政策,提供土地和基础设施,以大量吸引外资来开发本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广阔的国内市场。二是政府直接参与建立农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政府机构与本国私人资本或跨国公司共同投资建立的大型农工一体化联合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充足的资金和现代化技术装备,集约化程度高,生产力水平也高,其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构成一体化产品。如巴西东北部开发管理局与斯特列食品公司联合投资,在南巴伊亚地区建立奶牛、可可生产基地,同时建立奶粉及其他奶制品加工厂。亚马逊开发管理局联合萨迪亚公司在该地区建立肉牛生产基地,同时开办牛肉制品和奶制品加工企业。该管理局还同其他公司实施水利灌溉计划,同时建立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及其加工企业。

由于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巴西的农工联合企业发展很快。自70年代中期以来,亚马逊地区和东北部地区创建了从事水果、蔬菜、畜产品专业化生产基地及农牧产品加工和销售的农工联合企业,生产农用机器和其他农业现代投入的工业公司等共计4670多家。日本、加拿大、美国、瑞士、西班牙等国工商企业家也与巴西国营或私人资本联合,在巴西建立了大批农工联合企业,使巴西的资源利用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与巴西的情况类似,泰国农村工业的发展,政府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自60年代始,泰国采用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的方式,建立了一大批现代化的牧场、饲养场、饲料厂,采用先进和科学技术饲养畜禽。并建立一整套的加工系统,将畜禽产品加工成市场所需的成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泰国的正大集团。1982年,该集团投放市场的肉鸡已占全国总数和45%、鸡蛋占60%、孵化小鸡占40%;生产饲料80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45%。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正大集团不仅在国内加工产品出口,而且还直接向国外投资,先后到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中国、欧洲、美洲等地投资办厂,建立销售系统。

四、几点启示

1、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形成垂直一体化经营, 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其中尤以合同制的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应作为实际推行中的首选模式。

由一些实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直接在农村建产品基地,或与实行专业化生产的农户通过合同形式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比较成功、作用也比较明显的一种模式。近年来,这种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也比较迅速。产业化起步较早的山东省,至1996年,全省已建成各类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龙头企业1.8万户, 实现产值1100多亿元,利税90多亿元,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5000多万亩。

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看,那种规模巨大、完全垂直一体化经营的农工综合体企业,虽然对农业生产的组织、协调作用明显,但其启动资金大、制约因素多,而且由于其垄断和追求盈利的特性,极易造成对农户的剥夺和农业资金的外流,因而实际推行中应特别慎重。在起步阶段,应尽量采用合同制的方式,在企业和农户间建立起稳定的产销关系。运用合同制的方式组织一体化经营,应注意做好这样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农户能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二是创造一个保证合同执行的法律环境。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曾出面组织过较大规模的产销衔接,但总体上看执行的不好。既有企业违约,也有农户违约,而且对违约方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使得企业与农户聚聚散散,形不成稳定而有活力的共同体。三是促进水平一体化与垂直一体化的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应先将农户组织起来再与企业联合,以增强农户的对话地位,抵制工商资本的盘剥,保障农户的应得利益。

2、与垂直一体化经营的模式相比, 由农民自己联合起来的合作组织,更能代表农民的利益,更有利于农民作为一种整体力量,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抵制中间盘剥,提高对话地位。日本农协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农村的合作组织资源比较丰富。合作化时期留下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覆盖面广,与农民联系密切,一直在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中发挥着作用。近年来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也十分迅速。据有关资料统计,至1994年,全国各类民间专业合作组织达145.8万个, 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从目前情况看,合作组织作用发挥还面临着一些较为严重的制约因素。一是缺乏法律上的确认和支持。人民公社时期,我们曾有过一部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确认和规范的“六十条”。但改革开放至今已近20年,我们却一直没有从法律上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和支持。农民自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更是缺乏明确的法人地位。这不仅给其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而且使其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护。特别是一些专业经销组织进入市场竞争后,如政府不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其必然要向一些社会非正式力量寻求庇护,这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的影响。二是缺乏必要的经济实力。目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多数经济实力薄弱,相当一部分维持正常运转都有困难,根本无力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带动作用。而大多数的专业合作组织,其活动内容仅限于技术传播和信息传递,很少涉及产品加工及销售领域,建立经济实体的更是寥寥无几。三是缺乏健全的组织网络。目前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多数设在村一级。少数乡有联合组织,县以上没有组织。专业合作组织虽有少部分形成了跨地域的联合,但真正能够在较大区域内联合起来一致对外的并不多。这样相对于个体农户来说,农民是组织起来了;但面对整个市场和外部社会力量,农民仍显得形单影只、孤立无助。因此,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组织在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必须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在立法、兴办实体和建立完备的组织体系上下功夫,使农民能够在较大的范围内,作为一种整体力量参与到产业化经营中来。

3、在产业化经营各种模式的发展过程中, 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产业化发展的起步阶段,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看,无论是企业、农户还是市场,都还显得不很成熟。特别是一些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在进入农业、开拓市场,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还缺乏必要的实力和经验,因此迫切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政府在把握产业化方向。促进产业化进程中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直接资本和间接资本(基础设施)的投入,引导龙头企业的布局,增强产业化发展的启动力量。二是通过组织、协调,为推进产业化引进资金、人才,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三是通过各种优惠、扶持政策,促进产业化经营组织,特别是农民自办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日本政府对农协的经营活动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优惠,对农协设置的共同利用设施也给予60—80%的财政补贴。尽管对此日本财界一直持批判态度,但它对农协的发展壮大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四是通过立法和政府规章,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保护经营主体利益,保障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

发挥政府在推进产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应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不能过分干预。参与不是代替,扶持不能包办,不能用政府的行政行为替代企业与农户的经济行为。而只能通过创造环境和条件,建立规范和秩序,来增强产业化经营的活力,推动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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