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蒂里奇存在主义的历史观_历史论文

论蒂里奇存在主义的历史观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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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裔美国存在主义思想家保罗·蒂里希不仅以提出“终极关怀”和“上帝只是一个象征”的思想而为人文科学界所关注,而且,他在历史学方面也有许多独到的见解。他从“永恒的现在”的观点来看待历史,提出历史就是通过从我们“现在”的位置向前运动并通过把握“现在”而创造出来的。他从存在主义的“存在”与“疏远化”的观点来论述历史的进程,指出人类历史就是从“本质存在”走向“生存存在”、最终走向“新存在”的过程。

一 历史的双重性

人,无时不在历史之中,无处不在历史之中;人,既受过去的历史的束缚,又受未来的历史的牵挂。历史是人类特有的现象,历史是人的本质特征。历史,既是指“过去发生的事”,也是指对于这些“过去发生的事”的反思。

历史的双重性指的是历史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我认为,人们对历史双重性的表达具有悖论的意味。这种悖论由下面三个互相矛盾的方面构成:一、人类自己创造了历史,但历史又在人类的控制之外;二、人存在于历史之中,历史制约着人的活动。可是,人又总想着“跳出历史”来预测历史、掌握历史;三、历史是客观的,是由一定时空中的“事实”构成的,但它又必须经由人的主观思想与语言才能表达,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历史带有人的主观性。面对这样的悖论,蒂里希自有一番独到的论述。

蒂里希在论述历史的性质时指出:历史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的统一。历史的“事件”是事实与解释的统一。他清楚地区分了历史的客观性质和主观性质。历史的客观性质是指历史的事实层面。他说“没有事实的发生就没有历史。”(注:Paul TiLLich:Systematic Theology.Volume 3.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302.)个别的真实事件正是历史所要研究的课题。历史的对象必须是非常真实的事件。它们必须在过去的某一时间和空间中存在。人们必须重视历史的客观性。

历史的主观性质是指历史的意识和价值方面。他说:“没有由有历史意识主导的关于事实发生的了解和解释, 也就没有历史。 ”(注:Paul TiLLich:Systematic Theology.Volume 3.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300.)蒂里希对于历史的主观性质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首先,蒂里希用语义学的方法,论证了“历史意识”相对于“历史事实”的重要性。他说:“语义学的考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历史的特殊性质。希腊语‘历史’(historia)的首要意义是指探索、消息、报告,而只在次要意义上,才指的是那被寻求和被报告的事件,这是众所周知的成为问题焦点的事实。这显示出:对最初使用‘历史’这个词的人们来说,其主观的方面先行于客观的方面。按照这个见解,历史的意义‘先行于’历史的事件。 ”(注: Paul TiLLich:Systematic Theology.Volume 3.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300.)他认为,在历史的每一瞬间,每一空间,都发生着无法尽数的事实。人们有意识的“选择”才构成了历史的事件。历史对于对象的选择,有赖于人们的价值评价。正是人的价值意识才把单纯的事实变成了历史的事件。

其次,蒂里希认为,历史之所以为历史,在于我们不可避免地生活在传统的影响下,并且,我们总是用传统来解释历史。他说:“历史的意识表现在它的传统里,也就是表现在一代一代传承下去的一连串的记忆中。传统不是被记忆的事件的偶然性的汇集,而是对传统的承担者和其继承的具有重要性的事件的回忆。某事件对一个持有传统意识的团体的重要性,决定着该事件是否可以考虑作为历史事件。”(注: Paul TiLLich:Systematic Theology.Volume 3.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302.)

再次,在蒂里希看来,历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历史总是在“超越事实”地向人们表明一种意义。虽然历史“事件”是独特的和个别的,但是这些“事件”构成了历史发展的方向。

蒂里希具体分析了历史主观性的内容。人类历史的主观性首先包括了目的性的内容。没有任何目的和志向的“事件”,不能纳入历史的范畴。虽然既定的自然诸条件或制度都是历史的各种要素,但它们都不能成为决定性的东西。只有那具有目的的行动才能使一个事件成为历史的事件。第二,人类历史中的自由性内容。人是自由的。虽然,按照自由和命运的两极性,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来自过去和现在的诸要素的总体。第三,人类历史中的“新生性”内容。它指的是历史中不断产生的新生事物。历史中的新者,从本质上讲,都与意义和价值相关。第四,历史中的独特性内容。他说:“只有独自的事件,在历史中才有重要性。……历史人物之所以为历史的,是因为他代表了更大的事件,而那大的事件代表了人类的状态,人类的状态代表了存在自身的意义。当人物或团体或事件或状态在其本身表现着比那在生成的普遍过程中徘徊迁移的事件更多的时候, 它们便是重要的。 ”(注: Paul TiLLich :Systematic Theology.Volume 3.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302.)蒂里希认为,人类的历史,必然有着目的性、自由性、新生性和独特性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人们将一般自然史和人类的历史区别开来。

蒂里希的上述观点,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历史的主观性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以前,我们的历史研究,十分强调历史的客观性。似乎一谈到历史的主观性,就有堕入唯心史观的危险。其实,只要是人去研究历史,就一定存在着人对于历史的价值意义,也即存在着某种思想“主观性”。这里的问题是:要用正确的思想观点和价值评价来研究历史,而不是用错误的观点来歪曲历史。我们不能靠蔑视“主观性”或者回避“主观性”的消极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而是要靠积极的方法,这个方法是,首先弄懂什么是历史的主观性、历史的主观性内容有哪些等问题,然后再用正确的“主观性”思想来指导历史研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蒂里希关于历史主观性的思考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当然,蒂里希偏重于主观逻辑意义上的历史,甚至夸大历史的主观性,是错误的。我们要坚持从历史事实出发,坚持历史的客观性原则,以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为指导,学习历史、了解历史,并从历史的经验中获得正确的教益。

二 历史中的时间与空间

对于历史中的时间的认识,同样也充满了悖论。这个悖论最早是从奥古斯丁的“时间”问题开始的。他提出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知道和掌握时间?如果说,时间是可以度量的,那么,过去的时间已不再存在,将来的时间尚未存在。“不再存在”和“尚未存在”的东西怎么度量呢?奥古斯丁指出:“说时间分过去、现在和将来是不确当的。或许说:时间分过去的现在,现在的现在和将来的现在三类,比较确当。”(注:奥古斯丁:《忏悔录》,商务印书馆,1996,247页。 )过去的现在是回忆,现在的现在是直接感觉,将来的现在是期望。人们通过感觉来度量时间,只能趁时间在“现在”的经过之时加以度量。这是一个过去、将来与现在矛盾关系的时间悖论。我们说历史中的时间,大多是指过去的时间。这个过去的时间是否只有靠“现在”才能认识和把握呢?这是“历史的过去”和“历史的现在”的时间悖论问题。

蒂里希认为,我们通常用三种方式来谈论时间:过去、现在和未来。虽然每个小孩子都知道这一点,但却没有人能洞悉它的秘密。历史是从过去的时间沿续下来的,过去带给我们的是对于历史的现在和未来的启示。时间川流不息地向着未来走去。对于未来的想象,会引起人们的复杂的感情。一方面,获得未来是件美好的事情,人们可以去实现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未来总是在不断减少的,它使人们逐渐走向那不可避免的终结。人们对于历史的未来的认识,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认清和把握历史的现在。过去和未来的秘密,都结合在现在的秘密之中。正是由于我们在现在中追忆了过去,我们就拥有了过去;正是我们在现在中预期了未来,我们就拥有了未来。因此,历史的时间是由历史的现在来决定的。在历史中,现在才是真正永恒的。人们永远是从“永恒的现在”的观点来看待历史的。

在蒂里希看来,历史中的时间和空间是一个相互矛盾与冲突的概念。历史中的时间与空间和物理上所说的时间与空间是完全不同的。时间是个独立概念,又是个关系概念。历史中的时间的决定性因素是创造,历史中的空间的决定性因素是生存。物理学上的时间仅仅是“相互接续”,它的空间是一个在位置上“相互邻接”的概念。历史中的空间与物理上的空间之间的区别主要地在于这两种空间与时间的关系的不一样。在无机者的层次内,空间是一个支配性的范畴,时间的作用要在极为漫长的过程中才会有所表现。物理对象的空间的坚固性,表现在它们为了确保自身的特定场所的努力。在历史中,人类的活动空间与时间是密切相关的。物理中的时间与空间的关系是空间高于时间,为了计算的目的,甚至可以把时间看作是空间的第四维。而在历史中,时间与空间的关系是时间高于空间。在蒂里希看来,历史中的时间高于空间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历史中时间的特征具有一直向前的不可回溯性。历史的时间甚至连在反复中,也是向着新的存在发展。前后连续性是不可能逆转的。

其次,历史的时间有它的方向,有它的目标。历史的时间充满着创造性,所有的创造性行为都有是有目标的。历史的时间有开始、过程和终结,这构成了它的有限性。有限性启示着人的生命价值,启示着时间对于生命的价值。

蒂里希将历史与时间和空间的不同关系的认识,看成是两种不同的历史的思维方式。范畴就是人们进行观察和思维的形式。时间和空间范畴时时刻刻对人的思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总是处于哲学思考的中心。空间高于时间的思维方式就是非历史的思维方式。它的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印度和欧洲古典的神秘主义。在这种神秘主义那里,真实的存在是与时间流动相脱离的事物,历史没有任何意义。另一种非历史思维的形式是自然主义。它把人在自然中观察到的永恒的复归(循环)当成否定历史一切意义的基础。这种循环是一种空间的象征。第三种非历史思维的形式是强调“孤独的自由”的生存主义。在这种生存主义中既没有一个圆圈,也没有一条向前运动的直线,而只有一个点。这个点就是生存主义者所谓的自由。但是,由于处在绝对孤独状态的人面对着自己的死亡,由于他被抛回到自身,从自身又把他的一个点扩大为一个有限的圆圈,扩大为他的整体,并且固守于这一经验,因而他与历史没有任何本质上的联系。

蒂里希主张,我们应该用历史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历史。历史的思维方式,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历史的时间意识必须高于历史的空间意识。历史性的时间是向前运动——不可避免、不可逆转、不可重复——的时间,它的运动方向就是新的事物。历史的空间是从属于时间的。

在上述讨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一位当代存在主义思想家对于历史思考的特点。这个特点是:重视历史中的时间,重视历史中的现在。从时间与空间的不同关系,得出迥然相异的历史观。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它为我们反思历史与时间、历史与空间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

三 历史的进步

蒂里希认为,在每一个创造的行为里面,都包含着进步。进步就是比“既存的”前进一步。历史的运动是发展的。它不断地发展到特殊的新存在,而后试图达到终极的新存在。这个发展就是进步。进步有两个表现:一个是历史逐渐地接近终极的目标;另一个是无限的进展本身,而这个进展本身就是历史的目标。进步是规定历史意义的象征。

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存在领域,进步都是可能存在的。蒂里希分析了在哪一些存在的领域,进步是可能存在的?在哪一些存在的领域,进步是不可能存在的?

蒂里希指出:“关于道德功能的进步,可以分为两种,它们是伦理的内涵的进步与教育的平面的进步。两者都属于文化的创造,而向新存在的展开。”(注:Paul TiLLich:Systematic Theology.Volume 3.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333.)道德的文化的内涵,有着从原始文化进展到成熟的文化的进步。在这里,进步的只是道德行为中的文化因素,而不是道德行为本身。因为,人的道德行为及其所创造的人格,无论达成了什么样的内容,其价值都是一样的。同样,道德教育属于文化的要素,而不属于道德行为本身。这样的教育或者是由他人所施加的,或者是由于自我教育的结果。无论那一种,教育是由反复、练习及其结果的习惯所构成的。而这就是进步。但是,实际的道德状况要求在成熟的每一平面和在伦理感受的各种程度中的自由的决断。并且,人格被肯定为人格,是依靠这些决断的。因此,蒂里希的结论是:在个人的自由“决定”的地方,是没有进步的存在的。人类的道德行为是没有进步的。每个人为了要成为一个人格,必定要做自己的道德判断。这种道德判断的价值内容是永恒的。

蒂里希同样认为,在属于文化创造的各个领域内,无论是在艺术的、哲学的、属于个人或团体的,都不存在所谓关于人与现实相遇的超过古典表现的进步。“经常出现的从不适合的企图而达到型式上的进步,即所谓的从一种成熟的型式向另一种成熟的型式的进步,是不存在的。”(注:Paul Tillich:Systematic Theology. Volume 3.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334.)他举例说,从希腊或文艺复兴的文艺型式里,古典派找到了视觉艺术的规范,并且依据这个规范,来衡量判断其他一切艺术形式的进步或退步,甚至将其贬低为原始的状态,这是一个大大的错误。

从哲学史来看,只要哲学是被定义为试图要用最普遍性的概念来回答“存在”本质和“存在”结构的问题时,哲学也是不存在进步的。虽然在哲学的发展中,我们能够看到从一种较为粗糙的体系向着较为精致的体系的进展,可以看到哲学的逻辑方法、科学资料,逐渐地被精炼、修正和扩大。可是,哲学的思想主题,是不会发生变化或者说进步的。这个主题不是从科学资料里援引出来的,而是源于人与终极实在的相遇;也不是知识性的东西,而是一种真正的智慧。哲学史所显示出来的所有伟大哲学家的智慧都是不会过时的。

否认人类的道德、艺术和哲学存在进步的可能,似乎并不合理。但是,蒂里希提出的问题可以引发我们的思考:在道德、艺术和哲学中,是否存在着某种可以称之为永恒的东西。我认为,永恒的东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某个“永恒”只在特定时代存在,而时代的变化,使得它像“古化石”的价值一样永世长存;另一种是某个东西的出现,就在所有时代中具有普遍的永恒的意义。譬如,爱,是永恒的。虽然,爱的内容会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但是,爱的本质——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和谐统一——是永恒的。所以,蒂里希主张:爱就是人类的终极关怀。

四 历史的主体

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想家大都主张历史的主体是个人。英雄史观是西方唯心主义历史观的主流。蒂里希则认为,历史的主体是团体,而不是单个的和抽象的个人。个人只能是通过团体而间接地成为历史的主体。

蒂里希所陈述的理由是:第一,人,只有在社会团体里,在与其他人的相遇和结合中,才能成为现实的人。第二,承担历史重任的是团体。这些团体想要维持下去,就要有以下两个条件:要有能够凝聚人们的中心势力,它可授予强制的权力;要有在竞争时足以保存自身的实力。拥有这两个条件的团体就是“国家”。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就是国家的历史。第三,作为历史的主体,必须具有目标和使命。他说:“使承担历史的团体成为可能,不仅是由于强制的内部的统一,也不但是确保外部安全的力量,而且要有它所朝向的努力目标。历史向水平方向前进,而给它这个方向的诸团体,是被它们所朝向的目标和它们试图要成就的命运所决定的。”(注:Paul Tillich:Systematic Theology.Volume 3.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309—310.)

那么,究竟在什么样的意义上,个人才是历史的承担者呢?蒂里希的回答是:个人只是在与承担历史的团体的关系下,才是历史的承担者。个人的生命历程不是历史。那些隐居山林或被放逐流亡的个人,之所以显得重要,是因为他们是从重要的团体出来,又要回到这些或者另外一些团体中去。仅仅是作为个人的存在,他们是不可能有历史的重要性的。

黑格尔曾说,历史不是个人可以从中找到幸福的地方。蒂里希指出,虽然黑格尔的这句话不是真理的全部,但是,只要观察一下历史,就不难发现其中的真理性。个人不能脱离历史而独立存在。“个人从他所从属的承担历史重责的团体中接受了并且形成了他的人格生命。历史赋予每一个人的实存上的肉体的、社会的和精神的条件。没有一个使用语言的人,是在历史之外的。没有一个人能够从历史中抽身隐退。”(注:Paul TiLLich:Systematic Theology.Volume 3.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346.)有些隐士和修道士,总想斩断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羁绊,逃避历史的责任。可是一个总是重复的事实是:拒绝历史行动的人们,比那些在历史行动的中心的人,对历史的影响更大。

在完成了上述问题的讨论之后,蒂里希已经进入到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理论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谁决定着历史的过程呢?是伟大的个人,还是群众运动?蒂里希指出,这种问题之所以难以回答,是因为我们不能发现可以支持这类特定见解的经验证据。这种质问与回答都容易招来误解。在历史中的,用来形容“伟大的”人物,就是指那些在承担历史责任的团体中的伟大的领导者。在这个“伟大的”之中,隐含着这些伟大的人物与群众的关系。到底是个人决定历史?或是大众决定历史?这样的问题必须由它们两者的相互作用的正确描述来回答。从唯物史观来看,蒂里希的思想是错误的。不过,他的这些思想观点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历史运动中的个人与群众关系的认识。

蒂里希历史观的思维方式与一般历史学家的思维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我认为,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一般历史学家对历史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对象的描述;而蒂里希对于历史的研究则是自我反思式的;一般历史学家比较注重历史的“过去”,而蒂里希更注重的是历史的“现在”。他要求人们在历史的再现和“体验”中,提高人们“思想的深度”和“存在的深度”。批判地学习和思考蒂里希的历史观点,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历史,更好地从历史经验中获取人生的有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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