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青年婚恋、家庭与性观念的变动特点与未来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青年论文,婚恋论文,变动论文,当代论文,性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青年的婚恋家庭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呈现出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一、择偶的自主意识增强,择偶网络从亲缘、地缘到业缘,择偶机会增多,选择空间增大
传统的中国社会,大多数青年人缺乏对自己婚配对象的选择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式的择偶方式,一直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择偶方式。虽然从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起,中国社会也曾掀起过一股自由恋爱的浪潮,但从空间范围来看,主要局限在大城市。更为主要的是,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这股浪潮主要表现出的是一种文化思潮,是一种思想观念的变迁,而尚未真正触及到制度层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婚姻自由作为一种家庭制度固定了下来,从而为青年人从根本上解决无权选择自己婚配对象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与法律保证。在此社会背景下,无论是城市青年,还是农村青年,其择偶的自主意识都不断增强,父母作主的婚姻大幅度下降,而自主婚姻则迅速上升。改革开放后,这种发展趋势更为明显。
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青年研究室“当代中国青年价值观念演变”课题组所做的一项全国性调查研究表明,当问及“在婚姻问题上你倾向于听谁的意见”时,无论是城市青年还是农村青年,选择频率最高的都是听自己的意见,两者所占比例为76.4%和71.3%,而选择听父母意见的比例在城市青年和农村青年中分别只占9.7%和14.4%。 伴随青年自主意识的增强,青年中自主婚姻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1996年由徐安琪主持实施的“中国城乡婚姻家庭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农村地区,婚姻大事由长辈作主的比例,在1966 年前结婚的人口中占67.2%,1967年—1976年降为62.1%,1977年—1986年降为52%, 到1987年—1996年期间,进一步地下降到43.2%。与此相反,本人作主的婚姻所占比例则从1966年以前的32.8%、1967—1976年的38%, 上升到1987年—1996年期间的56.8%。
与此同时,不同结婚年代的人们在择偶的社会关系网和择偶机会方面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首先,择偶的社会关系网存在着从亲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亲属或由父母包办、介绍以及由长辈亲戚、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介绍)、地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邻居或由邻居、媒婆介绍)到业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同学、师生、同事、同行、朋友、偶识或由同学、同事、朋友等介绍)的发展态势。亲缘关系所占的百分比在1966年以前为46.1%,1967年—1976年为39.6%,1977年—1986年为31.7%,1987年—1996年为27.2%,50年来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18.9个百分点)。相反,业缘关系所占的百分比,则从1966年前年27.1%上升到1967年—1976年的32.8%、1977年—1986年的47.5%、1987年—1996年的56.2%。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择偶的机会存在着越来越增多的趋势。认为择偶时“有很多机会”和“有不少机会”的比例之和,在1966年前结婚的人中仅占37.9%,到1967年—1976年增至48.2%, 而改革开放以后,比例进一步增加,在1977年—1986 年和1987年—1996年两个时期,这一比例分别增加到55.4%和64.2%。
二、择偶标准:政治条件重要度递减,学历、职业、能力、住房、收入等经济社会因素和爱情因素日益升值
改革开放前,尤其是文革时期,中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以政治分层为主的社会。人们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政治地位上的差异。再加上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使不少因家庭出身、本人成份不好的人往往在运动中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因而,青年人在选择对象时,非常注重对方的政治条件。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分层结构也从以政治分层为主转向以经济分层为主,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地位上的差异。青年人在选择对象时,越来越重视恋人或婚配对象的收入、住房,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学历、职业和工作能力状况。这一择偶观念上的变化,在1996年由徐安琪主持实施的“中国城乡婚姻家庭状况调查”中得到了充分的证实。该项调查结果显示,城市青年择偶时注重对方家庭出身、社会关系的比例,在文革前(1966年前)和文革中(1967年—1976年)都较高,且相差不大,两者所占比例分别为26.3%和28.9%。但到改革开放后,其比例则迅速降低。在1977年—1986年结婚的人口中这一比例为15.6%,在1987年—1996年结婚的人口中占13.6%;择偶时注重对方本人成份、政治面貌的比例,在文革前结婚的人口中占31.4%,在文革中结婚的人口中占25.2%。改革开放后,这一比例分别下降为1977年—1986年的17.3%和1987年—1996年的13.0%。与政治条件的不断贬值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经济社会因素在青年择偶时的价值却在不断升值。择偶时在各种因素中更看重收入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9.2%增加到1987年—1996年的31.2%;更看重住房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6.1%上增加到1987年—1996年的34.7%;更看重学历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8.8%增加到1987年—1996年的22.0%; 更看重职业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7.8%增加到1987年—1996年的36.1%。
50年来,青年择偶中爱情因素的不断升值也是非常明显的。笔者于1992年所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青年人至少在择偶理念上已将爱情因素视为择偶时第一重要的因素。他们在“爱情因素”(包括性格和对自己有无感情等2项指标)上的得分均值最高,为4.73分(1分表示很不重要,5分表示很重要)。其次是“经济社会因素”(包括文化程度、 职业、收入、工作能力、社交能力等5项指标),得分均值为3.84分。 最后才是生理特征因素(包括身高、年龄和外貌等3项指标), 得分均值为3.45分。但有必要指出的是,“爱情因素”与“经济社会因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存在的将重“爱情”与重“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绝对对立起来的状况业已结束,中国青年中代之而起的是对两者的相互重视。相对而言,他们在理念上更重视“爱情因素”,而在现实中则更注重“经济社会因素”。
爱情的升值在前面提到的1996年所做的另一项有关调查中也得到了实证。城市青年择偶时更看重性格脾气相投的比例,在1966年前为36.7%,而到1987年—1996年上升为50.5%; 更看重兴趣爱好相容的比例,在1966年前为6.2%,而到1987年—1996年上升为23.3%。
三、性开放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快速上升态势
在社会转型前的中国社会,是否可以“偷吃伊甸园禁果”是一个根本就不允许提出来讨论的问题。这是因为,当时的社会主流文化在对待性问题上所极力推崇的是一种“禁欲”文化。不要说“偷吃伊甸园禁果”的行为绝对不许可,就连性知识的传播也成了社会的一大“禁忌”。在这种“谈性色变”的社会文化心理氛围影响下,中国国民(包括青年)心目中,恋爱(或相亲)、结婚、性行为三者之间,尤其是后两者之间的时间顺序是绝对不能颠倒的。谁要是颠倒后两者之间的时序,在婚前“偷吃伊甸园禁果”(发生性行为),无疑会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叫你无地自容。尽管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在当时的青年中仍然存在婚前性行为的现象,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事件的发生率与现在相比,可以说是相当的低,不具有普遍性。然而,自70年代末期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伴随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转型速度的加快和中西文化交流的增多,青年的性观念和性行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青年的性观念和性行为越来越呈现出开放的态势。
笔者于1992年所做的有关调查结果显示,81.3%的青年赞成学校开展青春期性教育;62.2%的青年赞成父母对子女进行性教育。对于青春期性教育的具体内容,青年中赞成传授性生理知识的占87.4%;赞成传授性道德知识的占84.6%;赞成传授性卫生知识的占80.2%;赞成传授性心理知识的占71.1%。还有40%的人赞成传授避孕知识;23.1%的人赞成传授性和谐技巧。这表明,青年对于性知识持相当开放的态度。
在对性行为的态度方面,青年的开放度也在不断增加。1992年笔者所做的调查结果表明,对于恋人之间的婚前性行为持明确反对态度的占55.7%,即有近一半的青年对婚前性与婚姻的分离现象持赞成(11.5%)或说不清(32.8%)的态度。而对于婚后性与婚姻相分离的婚外恋现象,青年中表示有条件理解或同情的占32%,说不清的占30.1%,明确表示应严加谴责(23.3%)和应严加惩处(14.6%)的仅占37.9%。 1998 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开放度有所增强。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的比例仅占35.12%, 认为只要双方结婚就可以的占12.64%,只要双方相爱就可以的占32.22%,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的占20.01%。更值得注意的是, 文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与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度呈正相关关系。首先,随着青年文化程度的上升,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程度也随之增高,在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青年中,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的比例为45.92%,而在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中,这一比例分别为34.8%和28.93%(其中,大专为32.10%,本科以上为24.70%),换个角度看,在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青年中, 对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的比例为54.08%, 而在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以上的青年中,这一比例为75.30%,后者比前者要高出21.22个百分点。其次,发达地区的青年比次发达地区的青年更倾向于对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的比例为北京为25.21%,上海为26.41%,重庆为28.67%,广东为33.68%,浙江为35.72%,陕西为39.50%,吉林为40.86%,河南为41.90%,山东为50.61%。
青年人中人际性行为的发生率也在攀升。这种变化,引起了大众传媒的广泛关注。报纸、杂志上呈现出这样一些“精采镜头”:
——一对男女结伴来租房,并坦言自己是大学生,希望在房租方面得到优惠。
——清洁工人在操场及学校某些偏僻角落捡垃圾时,竟然多次发现有避孕套。
——周末的深夜,高校的操场边、大树下、灯光昏暗的偏僻处,一对对男女在相拥相吻。
除新闻媒体的种种个案报道外,日益增多的婚前性行为现象,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有关学者的关注。他们开始对青年的性态度和性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科学的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的潘绥铭教授于1991年3 月对北京高校的大学生做了一次随机抽样调查(潘绥铭,1995)。结果发现,大学生中的性行为相当普遍。但不同层次、不同深度的性行为的发生率具有很大的差异。大学生中,有过接吻行为的占57.9%, 有过性爱抚的占46.8%,有过性交的占7.9%。
1995年,笔者曾参与的“北京市中学生性意识与性行为状况调查”结果表明,中学生中的性行为发生率虽不及大学生中普遍,但也不容忽视。在中学生中,偶尔或经常与异性亲吻的占2%, 与异性性交的占1.2%。
徐安琪等人的调查也显示,从自报或自己承认的婚前人际性行为或性交往来看,婚前有接吻行为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8.7%增加到1986年—1996年的70.6%;婚前有拥抱行为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0.9%增加到1986年—1996年的55.5%;婚前有性关系的比例从1966年前的1.4 %增加到1986年—1996年的13.2%。当然,这是人际性行为发生率的最低线,实际的发生率肯定会高于上述自报的发生率,因为有些被调查者不愿意当着调查员的面承认自己的某些行为。
不同被访者自述的婚前性交往(多选)
城市 农村 结婚年代
婚前性交往
上海 哈尔滨 甘肃 广东 1966 1976 1986 1996
接吻
76.963.9 12.6 47.7 18.7 35.4 56.2 70.6
拥抱
59.238.6
6.8 35.5 10.9 20.3 36.8 55.5
性关系 13.8 4.6
1.0
8.6
1.4
1.5
7.0 13.2
其中致孕 5.3 1.8
0.1
1.3
0.6
0.3
1.8
4.5
无23.134.1 87.3 50.9 81.3 64.0 42.9 27.8
合计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样本人数 15701596 1330 1537
831 1049 2288 1862
资料来源:徐安琪主编《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P73。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社会转型前中国社会存在的那种恋爱、结婚、性行为三者之间,尤其是后两者之间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的婚恋道德观念,目前已在多数城市青年中变得弱化。在青年们看来,是否相爱、是否愿意、以后是否结婚,比三者之间的时间顺序是否颠倒更重要。更值得注意的是,城市青年对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的比例,比前面所述的学者们所调查到的青年自报的婚前性行为的实际发生率要高得多。这一事实预示着,城市青年婚前性行为的实际发生率,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上行空间”。
四、对“婚外恋”持一定程度的宽容,三成强的青年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同情或认可
社会转型以来,青年在婚恋问题上引人注目的又一个问题便是,已婚男女发生婚外恋的现象越来越多。那么,城市青年是如何看待这一社会现象的呢?
1998年所做的“中国城市青年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当问及您如何看待婚外恋时,青年中有22.6%的人选择“作风问题,应严加谴责”,11.4%的人选择“道德堕落,应严加惩处”,两项相加之和为33.9%。但值得注意的是,青年中选择“如已向对方提出离婚无可指责”(11.8%)和“如夫妻关系不好值得同情”(22.6 %)这两项的比例之和为34.4%。这一数据表明,目前青年中已有1/3强的人不再抽象地对婚外恋进行评价,而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从青年所回答的这种态度中我们可以看出的是,目前已有不少青年不再对婚外恋表示厌恶,他们对婚外恋者要么同情化,要么将他们的行为合理化。此外,还有近1/3(31.7%)的人对这一问题持“说不清”的模糊态度。
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已婚青年对婚外恋持反对态度的比例明显高于未婚青年。认为对婚外恋“应严加谴责”和“应严加惩处”的比例之和,在未婚青年中为31.53%,而在已婚青年中为40.12%,后者比前者要高出8.59个百分点。这种差异,间接地折射出已婚青年不愿自己的婚姻受到外来第三者冲击的一种“求稳”心态。因此,我们有必要指出的是,如果我们问的是您如何看待您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恋时,青年的认同度也许就会低得多。
五、“隐私”概念渗入婚姻生活,六成强的青年赞成夫妻之间应适当地保留隐私
据《华商日报》1998年9月9日发表的一篇文章(作者:钟星文)透露,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厦门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市民的隐私意识近年来有所增强。87.5%的市民表示平时很在乎自己的隐私问题是否受到尊重。女性中有90%的人认为自己属于隐私敏感群体,男性的这一比例为86%。被归入隐私范畴的有:个人情感、日记秘密、人际嘱托、个人特殊经历、收入状况及婚姻等。
社会日常生活中人们“隐私”意识的逐步强化,是否涉及到婚姻这一“神圣”的殿堂呢?换句话说,人们是否认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也应适当地保留隐私呢?我们在“中国城市青年状况调查”中就此问题对青年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62.9%的青年人认为,夫妻之间适当地保留隐私是应该的,只有18.0%的青年明确表示不应该。此外,还有19.1%的人表示“说不清”。
统计分析表明:已婚青年对夫妻之间应当适当保留隐私的赞同度(70.4%)明显高于未婚青年(60.9%);文化程度高的青年对适当保留隐私的赞同度明显高于文化程度低的青年。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中,对这一观点持赞同态度的比例为77%,而在具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青年中,这一比例仅为31.6%,后者比前者要低45.4个百分点。
青年们之所以赞同夫妻之间应适当保留隐私,最直接的原因是他们认为这样做更有利于夫妻感情。当问及“您认为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适当保留隐私是否有利于夫妻感情”这一问题时,多数青年持肯定态度。在被调查青年中,认为这种作法“有利无弊”(19.7%)和“利大于弊”(40.1%)的比例之和为59.8%;认为“弊大于利”(3.0 %)和“有弊无利”(1.7%)的比例之和仅占4.7%。此外,还有35.5%的青年表示“说不清”。
相当多的城市青年对夫妻保留隐私这一做法持认同态度,这一方面表明,目前城市青年对婚姻关系的宽容度在增强;另一方面也表明,青年渴望在婚姻关系中适度地保持自我的独立性,希望给婚姻中的个体一片独立、自主的空间。当然,这种意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从自我出发,给自己以自由。即自己有些不愿向对方讲的事情可以不向对方讲。一是从他人出发,给现实(对于已婚青年而言)或假想(对于未婚青年而言)的婚姻关系中的他人以自由。即对于那些对方不愿告诉自己或对方难于启齿相告的事情(隐私),允许对方保留。但无论出发点是什么,这种自主、独立观念的发展趋势确实是相当明显的。
六、婚前财产公证正在悄然成为一种“时尚”,半数青年对“婚前财产公证”表示认同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债务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可根据婚前公证来明确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之所以兴起,一方面与近年来离婚现象的增多及其由此导致的财产分割纠纷有关;另一方面,它又标志着人们的个人权力意识和个人财产意识的增强。
“中国城市青年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当问及您是否赞成婚前财产公证时,五成强(52.4%)的青年表示“非常赞成”(15.5%)和“比较赞成”(36.9%),只有近两成半(24.4%)的青年明确表示“不太赞成”(18.9%)和“很不赞成”(5.5%)。此外,还有两成多(23.1%)的青年持“说不清”的模糊态度。
对婚前财产公证持赞同态度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偿和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只要夫妻正确对待,不会因此影响夫妻感情。一位青年谈到:“我觉得婚姻并不意味着两个人就是不分彼此。社会在变,人的观念在变,婚姻也时时充满了变化的可能。处在这样的变化万端之中,很难确保婚后的岁月里两个人的步伐依旧能够协调,也很难保证不会出现移情别恋的可能。如果有一天我要对婚姻作重新选择,经济上该公平和公正一些,这样考虑,公证就有了必要性。”
对此持不同意见者则认为,对一个即将组成的家庭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中有的人觉得自己的婚姻不会出现问题,即使万不得已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也可以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因此没必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有的人觉得一旦提出这样的要求,会让对方误解自己重财轻情,给以后的家庭生活投下令人不愉快的阴影。
深度分析发现,就总体而言,不同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收入状况的青年,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不存在显著差异。可见,青年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上,具有相当大的趋同性。这表明,目前的城市青年在对待婚恋问题上,明显地持一种务实、“入世”的态度。在他们心目中,婚姻不再被视为是高高在上的、浪漫而脱离现实的理想化的东西。进一步地分析可以看出,在这种务实、“入世”的背后,体现出的是青年对自我利益、自我意识的一种高度关注。即使在婚姻关系中也是如此。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问及“您认为婚后夫妻之间的收入应如何管理”时,大多数青年(70.6%)赞成“统一管理”的方式,只有13.6%的青年赞成“各管各的”,还有15.9%的青年表示“说不清”。
七、结论与简要讨论
从以上关于青年婚恋、家庭与性观念变动的特点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代中国青年在婚恋、家庭与性观念方面的变动上明显地呈现出三大趋势:即开放、宽容、自主。这些趋势对从事青年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青年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面对青年日益开放(但非“解放”)的性观念,对青年的“性教育”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策略?
改革开放以后,性教育之所以能从“禁区”中走出,部分原因是因为它高举起了“科学”与“道德”的旗帜。早期的性教育主要是“性生理”与“性道德”教育,随后出现了性心理教育。一些学者和青年工作者曾经期待这种性教育在传播科学的性知识的同时,还能强化青年的性道德和性伦理,降低青年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但事实是,收效甚微。现在看来,在对待青年婚前性行为方面,与其过分地注重它的数量,即发生率的高低,还不如面对实际,将目标定位于促使青年形成健康的性心理和性态度,并尽可能地将青年婚前性行为可能(并非必然)引发的不良后果(传染性病、意外怀孕)控制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上。因此,在青年中开展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在青年中开展避孕及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等知识的教育同样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Love time,safe and pleasure time ”这句广告用语是否可以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