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风险防范机制比较研究--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比较_股票论文

委托代理风险防范机制比较研究--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比较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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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世界各国公司的治理机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及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有所不同,其中以英美、日德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具代表性。认真研究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成因,吸取其精华,对完善中国的公司制度、提高公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代企业的理论和实践证明,防范委托—代理风险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机制有两类:一是外部治理机制,即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等市场机制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利益的作用和影响。二是内部治理机制,即企业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利经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利益分配及制衡关系,即通常所讲的公司治理。有效的治理结构首先要保证经理人员有足够的控制权自由经营管理企业,其次要做到与股东激励相容。综观世界各国公司的治理机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体系及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有所不同,其中以英美、日德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具代表性,认真研究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及成因,吸取其精华,对完善中国的公司制度、提高公司制企业的运行效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英美“外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英美模式是一种股东主权加外部市场治理为主的“外部监控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有如下主要特点:第一,股权分散。在股东构成中,机构持股者占主体。机构持股者主要是指社会事业投资单位,如养老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大学基金、慈善团体、银行受托受益人等。从原则上讲,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不拥有股权,股权应属于最终所有人——信托受益人或投保人,但由于最终所有人通过信托关系授权机构行使股权,因此,事实上机构就是作为一个股东身份来活动的。第二,外部治理机制发达。由于分散的小股东缺乏监督代理人的积极性,而占主要地位的机构持股者一般追求一种低风险的投资战略,所以他们更多地使用“用脚投票”机制,即当公司业绩不佳时,迅速抛售股票,以调整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为了分散风险,这些机构持股者会持有多家公司的股票,他们一般对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不感兴趣。有资料表明,一般机构持股者的换手率在50%以上。机构持股者在股票市场上大量抛售股票时,会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暴跌。其结果是一方面股价暴跌减少了经理人员的收入,另一方面也使职业兼并者有机可乘——这些职业兼并人趁机收购公司的股票,一旦达到控股地位,便会改组公司,炒现有经理人员的鱿鱼。于是,经理人员为保住自己的职位,不得不努力工作。第三,从内部机构设置看,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较高比例。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董事会和经理层分开运作的制度。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工作,董事会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及监督经理层。为了防止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勾结,这些国家规定,在董事会中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外部独立董事,这些董事来自专家学者。通过独立董事的公正监督,以确保股东的权益。第四,一般不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监事会职能由独立审计员和独立董事来承担,独立董事监督经理人员的行动,同时还依靠社会机构如股票交易委员会来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公司还聘请独立审计员和独立会计师,通过财务审计来约束经理人员,从而构成双重约束机制。第五,激励经理人员的主要手段是股票期权制度。在公司中,使经理人员尽其努力为股东谋取利益的最佳办法之一,是为他们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将其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由于股东的收益来自分红和股票增值,因此,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如果经理人员的努力工作使公司股票增值,经理人员通过股票期权的办法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日德“内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和日本在制定公司法时体现了大陆法系的准则,强调公司应平等对待股东和雇员。因此,这些国家一般侧重公司的内部治理,较少依赖外部治理机制。但德日的模式还有一定的区别。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人股东唱主角,外部治理机制较弱。日本为了克服股权高度分散条件下股东监督积极性不足的弊病,实行“法人持股”,即企业相互持股以及银行直接持股的体制,从而使股权相对集中。法人股东相互持股的主要动机并不在于获取股票投资收益,而在于加强企业间的业务联系,通过长期稳定合作经营,来增加公司的利润。这种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结构非常稳定,从而使企业兼并或收购很难发生。第二,实行内部董事制度。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董事按社长、专务、常务、一般董事分为四级,社长提名董事候选人,社长一般兼任总经理。由于法人相互持股,一般地,社长会、总经理会实质上代表了股东会议。因此,社长总是把自己的亲信提拔为董事。但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其他法人股东也会群起而攻之,迫使社长辞职。第三,雇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在日本的股份公司中,雇员主要通过企业内工会参与公司治理,并且日本的公司侧重于中低雇员的参与,高层雇员参与公司治理的较少。不过,终身雇佣制度强化了雇员的地位,这迫使公司管理当局不得不尊重雇员的权益,允许雇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第四,内部治理机制发达。主银行对经理发挥着主要的监督和控制作用。日本企业的相互持股网络中大都有一家主银行,主银行与大企业通过相互持股结合在一起,一方面为关系企业提供投资资金,管理流动资金,进行票据贴现及外汇结算,另一方面还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主银行一般不干预,而当企业经营业绩恶化时,主银行就要介入企业进行干预。主要的干预方式有:重新协商和安排贷款的偿还,向企业注入新的资本,撤换不称职的经理,派遣银行管理人员直接进入企业关键岗位,制定企业恢复计划。第五,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是年功序列制度。由于法人股东追求的目标不同,日本企业法人对经理人员的评价指标主要是企业的绩效。因此,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对经理人员设计的激励机制是与公司长期发展有关的年功序列制度,即经理人员的报酬主要是工资和奖金,奖励的金额与经理人员的贡献率有关。日本公司鼓励经理人员在公司的长期发展,经理人员在公司中干的时间越长,贡献越大,未来获得的报酬就越多,这种机制刺激经理人员着眼公司和个人的长期目标。

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日本相比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德国的股份公司中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机构,专门从事公司的经营决策工作,监事会则专门从事监督工作。在德国公司中,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提出意见,但不能干预董事会的正常工作。在监事会和董事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交股东大会裁决。第二,普遍实行雇员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德国法律对不同规模的企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数有具体规定,少的也要占监事会成员的30%,高的达到50%。因此,职工对公司的决策有相当大的发言权,尤其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如果没有职工代表的同意是很难获得通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股东对企业的直接支配权。

三、发达国家两大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及成因

发达国家两大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力。在英美国家,组成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一般分别由经理与外部董事担任,其中,外部董事以其在董事会的较大权力在必要时能对公司的人事安排作出重大调整。德国公司则同时设有监事会和董事会,其中,董事会相当于英美模式之中的经理班子,而股东代表与雇员代表几乎各占一半的监事会则负责监督高层决策,并因其实行“劳资共决制”而具有广泛的控制能力,尤其是监事会中的银行代表常给代理人施以巨压而保证监事会的强约束性。日本的董事会却又是另外一番景象,非股东的执行董事依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较大比重而对代理人施压。

2.资本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在英美国家,广泛分散的股东因其持股份额相对过小与信息不对称,常无力对公司实行直接监管,主要依赖资本市场的作用,以“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代理人施压;此外,公司因经营惨淡而被敌意接管将直接导致代理人的解聘。但在日德两国,集中公司主要股权的机构直接对代理人的经营与管理实施影响,即使出现失误也不寻求资本市场来解决问题,而且公司持股各方共同寻求公司的长期发展与利益,因此,股价的短时下降并不能使代理人立即面临解职风险。

3.代理人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在英美国家,代理人市场即经理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作用很大。法玛认为,在竞争性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价值取决于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没有显性的激励也会积极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可以改善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提高未来收益。在日德国家,经营与管理的失误多借助内部解决,内部代理人市场发达,高层主管一般源于公司内部的逐步提升,以此求得其组织与人事的稳定,尤其是日本的企业文化,强烈抵制敌意接管。

4.激励形式。两种模式的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激励形式上。在英美两国,公司对其经理人员的激励主要通过经济收入来进行。美国经理人员的收入共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与福利;与季度或年利润等短期效益指标挂钩的奖金;股票、股票期权等与长期赢利挂钩的奖励。其中,前两部分占经理收入的比例不大,企业高层经理的实际收入绝大部分往往来自其股票期权。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方式使公司绩效与经理报酬相联系,其目的在于使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一致起来。在日德两国,相对而言,公司对其经理人员的激励更大程度上表现为精神激励,在日本尤为如此。日本公司对其经理设计的报酬机制为着眼于长远发展的年功序列制度,经理报酬主要是工资与奖金,公司常以职位升迁的方式激励经理人员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虽然有的日本公司也给其经理人员一定的股票与股票期权,但这并未构成其经理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

发达国家两大公司治理模式差异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结构不同。在英美国家,除极少数公司外,公司股东股份极为分散,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有几十万、上百万股东,单个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份额很低。机构投资者是目前美国最重要的股东,它们持有大公司50%以上的股份。虽然其持有较大的股份,但其在投资项目和行为上与个人一样具有投机性和短期性特征,一旦发现所持股票收益率不高,便会迅速抛出,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所以,它们一般没有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督的动力。同时,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份,也不允许代理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力。由此可见,美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相当差,流动性强,加之股权分散,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的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直接监控作用相当有限,从而使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经营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即美国公司的股东主要通过其国内发达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及产品市场来实现对公司经营者的监控。而日本为了克服股权高度分散条件下股东的监督动机被削弱的弊端,实行“法人持股”,即企业相互持股及以银行直接持股为基础的主银行体制,从而使股权相对集中。由于持股者是与被持股企业有着利害关系的法人机构,因而它有动力对被持股企业进行监督。通常公司由一家或几家有影响的大银行持有最大股权,其中一家主银行与公司最为密切。主银行由于其在股权和债权方面与股份公司有较强的利害关系而对公司具有较强的监控动机和特殊的监控职能。在公司经营正常时,主银行一般放任企业自主经营,只是一个“沉默的商业伙伴”,几乎不对经理层进行任何干预。但在企业由于管理者的低劣行为而出现困难时,它就利用其股东与债权人地位对公司进行干预,因此,日德公司就形成了以法人和银行为主的大股东对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

2.资本结构不同。英美国家一直限制银行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严格分开,并限制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禁止商业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票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银行所属的控股公司也不能持有任何非金融企业5%以上的股票。另一方面,相对于日德,美国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制最松,以此鼓励企业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形成以股权资本为主的资本结构。因此,银行一般不与客户企业共命运。日德则正好相反,着重发展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则严加管制。其中,德国允许和鼓励全能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票,并对银行的持股比例不作限制,还允许银行代表股东行使股东权,从而大大强化了银行对企业的控制。日本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分开,禁止交叉,但允许单个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5%以内的股票,从而为银行控制企业打开了通道。银行作为公司的最大股东兼最大的债权人,依其在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地位,较易获得内部信息,常通过对代理人施压而按自己明确的利益动机处理企业的经营与财务危机。

3.文化基础不同。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都要受到民族行为习惯和民族文化的影响。美国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年轻国家,其文化根基中很僵化的传统不多,全社会都重视突出个人的作用,提倡个人主义、英雄主义和理性主义,这种民族文化使经理阶层都是秉承资本的旨意将企业看作是为股东们提供利润的经济实体。日本是一个农耕民族,种族单一,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较深,具有长期的家庭主义传统,具有较强的合作精神和集团意识。日本企业界形成一种风气——重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此外,日本资源缺乏,企业的成功需要国家的扶持。因此,日本的企业都追求公司整体与长期利益。

四、几点启示

1.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要实现公司的有效运作,首先必须使公司结构合理化。股权过于分散,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日本以法人相互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会造成对小股东利益的损害。由于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股权结构的制约,因此,在股权结构设计上,我国公司制企业应建立以法人股为主体的,包括个人股在内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这是因为以法人股为主体可以克服个人股比例过高、股权过于分散而引起的股东监督动机缺乏、搭便车行为以及股东过分追求短期利益的倾向;法人股取代国有股在公司的主体地位,可以消除由于国有股比重过高而导致过度干预的弊端。

2.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和完善公司制的关键。在规范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时,第一,应优化董事会结构,引入外部董事,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并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力,以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专业特长,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加强其监督能力。第二,应借鉴日德的经验,强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要使监督有力,必须防止监督者对监督对象的依附,而且监督者个人独立履行监督职能更能体现监督的公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应注意监事会整体的协调,防止个别监事的片面和失误。第三,应强化职工对公司的监督。职工是仅次于股东的利益相关者,职工有监督公司经营者行为的动机。而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职工代表才可进入董事会,其他公司中的职工代表只能进入监事会,从而大大弱化了职工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为了充分调动职工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我国应该借鉴日德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实现职工对公司企业经营行为的监控。

3.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形成起着决定性影响。比如,美、英等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因而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强调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流动性,强调发挥市场监督即“用脚投票”的作用;而日本和德国在经济恢复时期特别注重发挥银行的监督作用,股票的流动性较差。在公司外部资本市场不发达阶段,若强调股票的流动性和主要发挥市场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既不现实也不可行。

4.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依赖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和文化背景。由于各国企业的制度环境和文化背景不同,在一国企业中非常重要的变量在另一国的企业中可能并不重要,反之亦然。因此,某些变量的组合在一国企业中可能导致最优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在另一国企业中可能连帕累托改进都谈不上。在设计公司治理模式时,任何张冠李戴或削足适履的思路都是不明智的,并且公司治理模式的设计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现在可能的选择只能建立在过去已经作出的选择基础之上。

5.公司治理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战后的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曾对该国的经济高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的破裂,人们也开始对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否再度促进日本经济的辉煌产生了怀疑。同样,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也随着安然、四通等大公司的丑闻而备受争议。因此,公司治理模式应随着经济水平和企业环境的变化不断发展或重构。否则,过去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今天就有可能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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