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思维方法与训练模式论文_刘金铎

浅析刑法思维方法与训练模式论文_刘金铎

黑龙江工业学院人文社科系

摘要:通过刑法思维的掌握能更加有效地使用刑法,这样也就能更有效地对犯罪进行打击,但是在实施刑法思维方法相关教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教师能够认识到刑法思维的特点,并能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刑法思维的教学效果。本来就刑法思维的方法以及相应的教学方式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刑法;思维方法;训练模式

刑罚是我国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律,同时也是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法律法规,但刑法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有着较多的法律条文,并且现代社会之中的犯罪方式以及犯罪手段更加的多样化,为了能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也就需执法人员能在执法阶段使用刑法思维对犯罪进行制裁,为了能达到这一效果也就需要在进行人员培训的时候,重点培养学员的刑法思维模式以及思维意识。

1.刑法思维方法的相应特点

在不同的领域之中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思维方法,通过这些思维方法的运用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各个领域所遇到的问题,而在刑法的执行过程中也需要相关人员能够具有刑法的特定思维方式,使刑法能够发挥出更加有效的效果。在法律的长时间发展过程中,经过我国刑法经过了几次修改,在具体条例上存在了一些变化,但是刑法的思维方法确实能够长时间一直不变的继续使用。在掌握了这种思维方法之后就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出刑法对于犯罪的制裁效果,也能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的效果。在进刑法思维教学之前,每个学院都有其不同的视角以及认知。这些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差,所以也就需要教育人员将刑法思维的特点,深入地传授给相应的学员。在目前阶段主要的刑法思维方式特点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在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客观因素和主观认知相矛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将客观事实,作为所要的判断依据,不能够让主观意识影响到,客观事实的判断。其次,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一些个例在案卷卷宗中未能及时的找到相应相似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般刑事案例和特殊案例产生矛盾。那么就要保证一般判决能够得到优先的采纳。此外,在进行刑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时还会遇到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相矛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相关人员首先应该把事实判断了放到第一位。

2.有效实施刑法思维教学的措施。

在实施刑法思维教学的过程中,现阶段教育人员大多采用了案例教学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的运用,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对刑法思维方式的掌握,而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的几个关键点。

2.1激发学生的兴趣。

兴趣对于学生学习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通过兴趣的激发能够使教学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进行刑法思维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将兴趣的计划放到第一位,而且可以将案例和兴趣相结合在一起,有一些案例不仅有能够有相应的教学意义还有丰富的内涵意义,通过这些案例的展示研究分析就能够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到刑法思维。此外,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将整个案件抽丝剥茧的分析,通过层层深入的方式激发住学生的好奇心是学生,使学生能跟随教师的脚步逐渐的加深对于刑法思维的认识。

2.2使学生明了办案的方式

就案例教学的本意而言,首先需要将案例事实区分为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然后在分析、探讨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寻找出适用于该案件的刑法具体规定。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办案的思维过程,也是法官办案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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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能够最大限度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让全体学生或者至少绝大部分学生参与到整个案例教学过程,是保证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达到培养学生刑法思维方法的前提。这是设计案例教学模式时首先必须考虑的,否则,案例教学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可能不如单纯的教师讲授。当今的学生具有较强的独立意识、自主意识和平等意识,常常表现为批判性地接受所学知识,因而在教学过程中营造一个平等、民主、和谐的教学环境就显得十分重要。案例讨论法天然地要求参与讨论的各方,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首先是互相平等、互相尊重的,这是案例讨论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同时事实上,一个平等、民主、和谐的教学环境十分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可和接受,因为只要是在平等的情况下参与了讨论,平等且充分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则无论结果如何,学生都会乐意地接受。

2.4教学过程形散而神不散、散而不乱

平时的教学过程中,笔者也曾采用过诸如案例讨论等案例教学方法,但一则由于参与讨论的学生本身水平参差不齐,另外也是因为模式设计上的缺陷,讨论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各种离题万里的观点,虽然可以通过教师的各种处理方式予以化解,但毕竟费时费力。如果在设计案例教学的模式时就考虑到这一点,通过某种方式让学生自己将那些明显偏离主题的观点加以甄别和删除,再辅以教师课堂上的保障作用,则既能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又能使整个案例教学过程形散而神不散,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发挥案例教学的最大功效

2.5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表现应与学生成绩挂钩

在案例教学的模式设计中,只有那些能将每个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表现与成绩挂钩的,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参与案例教学过程的积极性,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内驱力,保证案例教学的效果。

2.6最大限度地发挥学习的正迁移作用

按照学习迁移理论,凡是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产生积极影响的迁移,为正迁移;凡是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产生消极影响的迁移,为负迁移。显然,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知识和技能的正迁移是教师努力的方向。要使正迁移得以产生,固然有多种方法,而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境中反复训练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先例学习,领会法律知识和分析、发现法律原则或规则,一方面使学生获得“发现的兴奋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认识内驱力,激发其创造性,提高解决问题的技巧和能力;另一方面,也能使其在今后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成功地将所学知识迁移到相类似的具体案件中去。

思维方法的选择和评价需要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在于思维方法的适用性,即思维方法是否与认识对象和实践对象相一致、相适应。而案例教学法从案例入手,重现实践办案的思维过程,能较好地满足刑法思维方法的适用性要求。另外,现代思维方法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是其高度辩证的系统思维。这一系统思维的根本特点是:始终把思维对象当作多方面联系,进而对思维对象之间及其与内外环境之间的作用与联系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分析。

3.结束语

刑法思维教学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对于刑法的认识,也能使学生在未来的刑法执行过程中更有效的发挥出刑法的效果,对于国家发展以及法制建设都有积极优质的效果,需要相关人员能够保持高度的注意力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提升刑法思维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136页。

[2]王世洲:《刑法方法理论的若干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3]周光权:《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论文作者:刘金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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