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旺[1]2007年在《康有为宪政思想研究》文中指出随着鸦片战争中国的惨败,列强开始涌入中国,大肆搜刮,导致中国民族危机空前激化,社会矛盾不断加深,民众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救亡图存,致富致强成为中国知识分子如康有为关注的首要目标,洋务运动的失败使得他们将目光投向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并思考加以引进。由此引出了“宪政”这一话题。在清末民初的政治舞台上,康有为扮演了一个孤独、悲剧色彩极浓的角色,他竭力倡导的君主立宪政治作为一股思潮也曾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社会。本文以康有为为突破口来解析近代中国宪政思潮的流变,透视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之路,当能发现许多有意思的宪政建设话题,对今日中国的宪政建设也不乏借鉴意义。全文共分为导言、正文及结语叁个部分。导言部分首先论述了近代中国宪政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两次鸦片战争直接催化了中国近代宪政观念的萌芽,开启了中国的近代化历程。救亡图存是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奋斗的终极目标,正是基于救亡图存的经世目的导致了对宪政精神的工具化理解和利用,事实证明,宪政并不能用作变革中国社会、致富致强的工具。笔者正是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论述的。其次,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正文又分为五个部分。1、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渊源。笔者考察了“宪”在中国古代的真正含义,以期证明“宪”在中国古代并不含有民权、议会、民主、平等等近代宪政理念,也不能直接将这些观念涵摄、演变出“宪政”一词。中国近代宪政理念的萌芽主要来自于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理论探索。早期改良派对叁权分立、民权、议院、君民共治的推介,在近代中国思想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冲击了以儒学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也直接影响到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后期维新派宪政思想的形成,起到了开启民智、启蒙思想的作用,促进了中国近代宪政思想的萌生。而中国近代“宪政”概念的产生则是资产阶级维新派的理论贡献。对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渊源进行梳理,为康有为宪政思想的研究打开了一扇窗户。2、康有为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笔者主要从康有为宪政思想的理论起点、理论基石和理论核心叁个方面进行探讨,“变易”观、“公羊叁世”的历史进化论和民权观构成了康氏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3、康有为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演变。纵观康有为一生,其宪政思想历程大致可分为戊戌变法、戊戌变法后、辛亥革命后叁大阶段,相应的宪政体制模式设计为“行叁权鼎立之义”、“君主立宪”和“虚君共和”——这是现实世界的政治图景。康氏同时还是乌托邦思想家,在《大同书》中他缔造了一个理想化的宪政王国。本章着重挖掘康有为改良的精神实质,论证康氏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改良主义者。4、康有为与同时代人宪政思想之比较——以梁启超、孙中山为例。康有为与梁启超的比较,立足点在“异”。与梁启超宪政主张的“流变”性相比,康有为的宪政思想具有一致性。而与孙中山的比较,立足点则在“同”。康有为与孙中山分别作为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两大宪政思潮的代表,二人的宪政思想在巨大的差异中也有着契合的一面。5、康有为宪政思想的评价与反思。本章重点评价了康有为宪政思想的工具观、民权观和康氏一生坚持的君主立宪宪政模式,同时论述了其宪政思想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启蒙意义。结语部分重申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对康有为复杂的一生做了总体的评价,对其宪政思想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概括,并对如何建设中国的宪政之路进行了思考:康有为一代人的摸索证明宪政的工具化利用既不可能为中国带来宪政,也不可能实现致富致强的目标,于是我们只能选择静下心来,慢慢地播种宪政文化的种子,也许这不失为一条出路。
王人博[2]2001年在《中国近代宪政思潮研究》文中提出近世中国是在西方的武力交逼而引发的民族生存危机中被动地接受了宪政价值。由于近世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亡图存和富国强兵,对西方宪政的体认与吸纳就不可能做到发其端竞其绪,而是首先打破了宪政原生的文化联系,以截取的方式建立起符合中华民族复兴所需要的新关系。在西方,宪政作为类似于中国文化中的“道”,而在近世中国却被转换成一种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服务的“器”;宪政的价值重心主要不是实现社会正义,而是怎样才能把民族的复兴大业导向成功;宪政主要不是用来思考如何分散国家权力,而是怎样才能使国家的权力聚集起来,成为民族复兴的主导力量;西方的宪政的核心在于“人”,而近世中国宪政思潮偏向于“民”。五四新文化以及以胡适为代表的中国自由主义虽然从人的价值出发探究了宪政的文化意义,但却没有成为近代中国宪政思潮的主流,而其自身仍杂有强烈的民族主义味道。“富强为体,宪政为用”是中国宪政思潮中最主重要的一个范式,它使近世的人们无法正确审视自己的文化传统,理智地面对西方。这个范式有别于宪政的原生价值,它淡化了宪政于人本身的意义,使中国的宪政思想自始便带有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文化品格。近世中国的宪政思潮在以往的法律史研究中,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领域。本文试图在阅读和掌握比较丰富史料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的方法和“开放式”的思考方式,对宪政思潮的发轫、过程、内容、特质及其价值取向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说清楚中国宪政思潮的走向以及所形成的独特范式等重要问题。全文主要由绪论、第一至第六章及结论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从叙述西方所使用的宪政概念入手,分析了宪政与民主、共和概念的相关性。在此基础上,主要探讨和回答了中国在什么意义上需要宪政的问题。文章认为,中国和西方需要宪政所依据的理由是不同的,中国宪政思想有着自己独特的范式。第一章受损的传统世界。中国学习西方主要是从鸦片战争以后开始的。在这一过程中,既有西学对中学的冲击,也有儒学对西学的抵抗。本章主要研究了在中西两种文化的对抗中,中国的儒家官僚及其思想者在固守传统的同时在何种意义上主张学习西方的问题。由此出发,着重分析了这一时期所出现的“君民共主”思想。第二章西方的诱惑。中国的戊戌思潮是西方压力和受西方成功经验激发所产生的一种爱国运动。本章着重对这一时期所出现的“议院”、“民权”思想作了比较分析,认为两者既是来自西方的词汇,同时也是由中国传统资源所支持的概念,它们与西方宪政有着不同的意义。为此,本章还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为例,对之作了进一步的深入分析。第叁章求生之道。这一章主要是对晚清“预备立宪”问题的研究。清廷并不是出于对宪政的热爱而主张立宪。它始终把“立宪”看着一种求生的工具。这种为求生而<WP=3>立宪的决策、选择注定是失败的。这其中,既有满清无法克服的矛盾缠绕,也有无法摆脱的传统拖累。本章对立宪过程出现的问题、政治走向、价值选择等进行了平实地分析和论证。第四章革命。这是对共和革命的分析。该章从立宪党人与革命党人的论战入手,探讨了立宪和共和问题,同时也对共和革命的意义、革命中的隐患、“临时约法”的矛盾以及孙中山本人的思想特质等问题从宪政的视角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讨。第五章五四思想。五四新文化运动是中国宪政思潮的高峰。本章主要以陈独秀和胡适为个案对五四思潮中的反传统、青年的价值、科学与民主、民族主义、惟民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问题,从宪政概念及其价值基础方面进行了研究,旨在说明中国宪政诉求与西方的重要差异所在。第六章历史意义。这是带有总结性的一章。文章认为,中国宪政思潮受到文化实用主义的制约,中国的思想者主要从“急用”的方面去思考宪政问题,有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感觉;他们所追求的宪政是一种“国家目标”,即不是为人权,而是为国家的强大而诉求宪政;不是为民权而是为民族而主张立宪。由此而发,中国的宪政思潮始终被政治化,受政治的支配,缺少了文化上的平等对话,因而缺少文化的底蕴,显得底气不足。最后,文章认为,“富强为体,宪政为用”是中国宪政思想、思潮的范式,它说明了中国的宪政追求在价值选择上完全不同于西方。这个范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有背离宪政原生价值的趋向,但对于“后发宪政化”的非西方国家及其人民来讲,坚守“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范式,把宪政看作现代化的一种“伴生物”而被诉求,或许是一条通行的路。
刘志强[3]2007年在《自由主义宪政分析与思考——《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读后》文中认为研读《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一书后,笔者以为该着在问题意识和切入进路上论证了近代中国国家公权力存在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指出了该着在历史视野角度下的叁大特色;并在此基础上思考和申论几个问题。
徐静莉[4]2005年在《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及评析》文中提出发端于近代鸦片战争后的中国宪政运动是西学东渐影响的结果,更是救亡图存、实现民族振兴的被迫选择。中西社会背景、国情及所面临的问题的截然不同,导致中国宪政的价值目标和内涵与西方判然有别,这恰恰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中国的国情与社情。
吴仁杰[5]2009年在《激进与保守之间》文中研究说明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古老的传统社会在外力刺激和内力作用下,社会政治逐渐转型。洋务运动、甲午战争、戊戌变法、晚清新政、辛亥革命等一系列事件,无疑都程度不同地推动了这一过程。政治转型的重要表现及重要内容之一,便是民主政治思潮的出现与发展,其中民主宪政思潮的不断发展,成为促进晚清社会政治向近代转型的重要因素。晚清先进知识分子则是这一思潮的主导者,他们积极参与了晚清时期社会政治的改造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晚清民主宪政思潮发展的一个特点是,由保守逐步趋向激进,但是在趋向激进的同时,又尽量保持一种中庸之道。分析其原因,在于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近代先进知识分子群体,尽量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与西方民主宪政的契合点,以便更好地移植嫁接民主宪政这一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晚清进步知识分子群体在有关国家政治社会的改造问题上意见不一,并逐步分化为两大派别——立宪派和革命派。虽说两派在改造社会与政治的理念有所差异,但是他们所要达到的目标都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可谓是“殊途同归”。晚清政治舞台上的叁种政治势力,资产阶级立宪派、资产阶级革命派及其清王朝,各自提出了自己的宪政设计。然而在这叁种政治势力的斗争产生的合力下,晚清的民主宪政思潮发展也在激进与保守之间徘徊。晚清宪政思潮的发展过程中,先进的知识分子群体无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虽说他们的民主宪政观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他们大都主张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要与中国的民族传统文化相结合,这样,民主宪政才会有自己的民族文化特征,才会有生命力。所以,他们的宪政思想也体现了异化与开新同时存在。他们的这种探索,对于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潘崇[6]2010年在《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研究》文中提出一九0五年六月十四日(7月16日),清政府颁布派遣王公大臣出洋考察的谕旨,标志着清政府迈出了推行政治改革的关键一步,是“预备立宪”的起点。谕旨甫颁,即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国内舆论普遍对该举措持欢迎态度,将其视为政府开始进行宪政改革的标志,并纷纷提出建言。国外舆论亦认为此举展示了清政府改革的新气象,同时,不少国外舆论鉴于遣使之举发生于日俄战争之后,认为其目的在于参与日俄和议。清政府极为重视此次考察团的准备工作,从人员选拔到资金筹措,无不超过以往的规格。考察团随带的数十名随从人员,大多为时代精英,不少人具有留学经历,数量之多、素质之高是前所未有的。考察经费由各省分任筹措,各省认筹态度积极,然而在汇解认筹经费时则态度为之一变,致使考察经费迟迟不能到位。八月二十六日(9月24日),考察团在正阳门车站启行时,遭到吴樾炸弹袭击,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评论。总体而言,清政府得到舆论更多的同情,而革命派则遭到舆论界的批判。经历此次暗杀事件,考政大臣及随从人员的心理皆发生不小波动,再加上其它原因,考政大臣徐世昌、绍英不再出行,随从人员亦有不再出行者,考察团因此重组。又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在舆论界的一再催促下,两路考察团终于分别出行。由载泽、尚其亨、李盛铎率领的一路考察团主要考察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四国,采取邀请国外政治专家演讲和实地参观相结合的考察方法,重点考察各国的政治制度,兼及工矿企业及社会公共事业。由戴鸿慈、端方率领的一路考察团主要考察美国、德国、奥地利、俄国、意大利五国,主要采取实地参观的方式,考察范围相当广泛,政治制度、文化教育、工矿企业、社会公共事业、等等,皆为考察团所关注。两路考察团为了商榷政见,实现归国后行动上的有效配合,出行前即约定在瑞士会合,后由于经费缺乏及时间所限,改在比利时相见。中国驻外各钦使对考察团负有接待之责,积极与各国政府联络,并对考察团的考察行程、考察项目多所安排。倾向立宪的留学生对考察团反应热烈,纷纷为考察团提出建言,并有少数留学生加入考察团协助考察。各国政府普遍对考察团的到来给予热情欢迎,并派出专员负责接待事宜,国外舆论界也较为关注考察团的考察行程。从中外关系的角度看,此次考察联络了邦交、展示了中国的改革形象。在考察团出洋考察期间,国内舆论普遍热切期望考察团考有所得,归国后能够大有作为,除了关注考察团行程外,并对考察团多有建言。由于立宪问题在立宪派和清朝统治集团部分人中间形成了某种共鸣,与清政府处于对立地位的革命派确实产生了担忧,如果清廷真的能够推行宪政,革命将很难发动。于是革命派不遗余力地揭露清廷立宪的虚伪性,五大臣出洋考察则成为革命派批判清政府假立宪的焦点事件,形成反对清政府立宪的第一个舆论高潮。考察团归国后,通过上奏条陈、编译书籍等途径表达了政治见解,指陈中国应仿效日本的君主立宪政体进行政治改革,并提出模仿日本将官制改革作为中国宪政改革的第一个步骤。清政府采纳了考察团的建言,在考察团归国不久即颁布了“仿行宪政”的诏旨,实际上确立了师法日本的宪政改革纲领。应该说,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的目的基本上达到了。
李振涛[7]2007年在《近代中国宪政思想视野下的新民》文中指出本文有前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共四章。本文以西方宪政传统中的市民社会为开始,简要叙述了西方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市民社会从本质上影响西方的宪政进程、完善着西方的宪政结构这一事实。市民社会的“自生自发”的历史存在是西方宪政结构中一个重要的历史和现实因素,也正是这一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中国近代宪政制度设计的参照。这是本文第一章的内容。宪政是人的运动。本文第二章论述了近代中国现实政治中的知识分子从“民”中挖掘资源,学习、思考、转换、致用,用他们的文字改造释放着“民”的能量,以图变法强国。梁启超的“新民说”便是一种很有影响的努力。第叁章是本文的主体,这一章叙述了《新民说》出台的前前后后,结合梁启超新民学说形成的传统因素、西方因素和不可忽视的日本因素,重点分析了新民学说的自由独立观念、民族国家主义和新民的公德,展现了一个有中西特色的新民形象,开始了近代中国国民的宪政改造。梁启超撰写《新民说》,决不是从一个思想家或者学者的角度,而是首先从政治需要出发的。因此,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局势的变化,他不可能不改变他的姿态和立场。当然,这种现实的调整意味深长,也从侧面反映出近代中国宪政道路的艰难。这是第四章要论述的内容。历史已去,意义犹存。在近代中国宪政启蒙时期,梁启超是一位关键人物,他继承了晚清思想中儒家经世致用的传统,挖掘了中国传统的“民”的资源,同时将这一传统固有的关切转变为新民形象为标志的新的人格和社会理想。梁启超的新民学说成为20世纪中国宪政思想启蒙运动的一个重要的和永久的组成部分。
叶兴艺[8]2006年在《现代中国第叁势力宪政设计研究》文中认为在现代中国的历史上,在国共两党之外还存在第叁种力量即本文所说的第叁势力,他们的政治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中国政治的发展。第叁势力这个群体,可谓成分复杂、思想迥异,但是他们绝大多数都抱有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以把中国改造成自由、民主的宪政国家为己任并为之舍身投入现实政治。本文即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现代中国第叁势力宪政设计的研究,强调站在第叁势力这个角度来重新认识和解读中国现代政治史。第叁势力的宪政理想,虽然遭遇了知识分子从政悲剧收场的命运,然他们的宪政追求及其掀起的宪政运动,无疑是中国现代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叁势力的宪政设计及其宪政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与成败得失,或许无法为我们今天的宪政建设提供可以直接借鉴的资源,但是他们的宪政理念和宪政设计,却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维的方式,因为显然不论中国或整个世界,未来皆将在自由与正义、民主与宪政的方向进行无尽的探索。
刘小妹[9]2007年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近代宪政思潮发生于“救亡图存”的时代语境中,国家富强成为宪政首要的价值诉求。而根据社会进化论理论和国家有机体思想,国家能否富强直接取决于组成国家的“民”的力量的大小,因此需要以“自由”来解放民的才能,于是个人自由便成为了促进“民智民德”以达到国家富强目的的手段。这就是近代知识分子思考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思维逻辑,也是中国近代宪政独具特色的理论基点。个人自由是因为有助于国家富强才被认可的,反过来说,与国家富强的最高价值标准不一致的个人自由、个人利益就只能成为被“舍弃”的对象。与在个人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关系中,以保障人权为旨归的西方宪政不同,中国近代宪政孜孜追求的是国家富强价值目标统摄下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对于中国近代宪政来说,最为关键的不是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划定不可逾越的界限,而是构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协作关系,以期同时增进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由此引发出了中国近代宪政在民主和权利的理解、权力结构的设计、民意合法性作用机制以及宪法与政府关系等方面的诸多特点。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在缠夹交织的宪政思潮中,梳理、解读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这些特质。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组成,其中正文共五章。第一章中国近代宪政的语境中国是在西方的武力威逼下,被动地走向近代化的。社会进化论通过解释当下的危机处境和描绘未来的美好图景,激发了中国人的进取精神。对实现富强图景的手段的探寻,是在“试错”中层层推进的,以中日甲午战争为转折,宪政取代洋务最终被牢固确立为达致国家富强目标的工具。以国家富强为目标的宪政,一方面需要思考宪政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需要突破“西方中心观”的思维范式,思考如何利用和转化传统文化。第二章中国近代宪政的理论基点个人与国家利益一致性的预设和追求,是中国近代宪政的理论基点。利益一致性预设弥合了国家富强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张力,为独特的宪政价值体系提供了正当性论证。儒家视野下的群己关系,是近代中国追求个人与国家利益一致性的传统文化资源。因为个人利益维系于国家的存亡强弱之间,因此,国家富强优先不是不关心个人自由,而恰恰是对个人自由更深沉的关怀和更实际的考虑。这就是近代知识分子对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思考,他们大多同时是民族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第叁章宪政理论中的民权与民主民权介于君主制和民主制之间,既可以辅助君权,又可以转向民主。民主的涵义经过民国初年议会政治的失败,被凝练为“反君权”和“多数人统治”;在君主制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后,民主的反君权涵义也随之消退了。多数统治的民主依靠的不是“规则”而是“力量”,因此它要求国民的积极参与。五四时期,阶级分析的视角以及经济民主的引入,民主观念经历了转化,最终稳固下来的新民主主义民主,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近代民权思想一脉相承,具有工具理性、集体主义、集权主义以及经济本位的特质。第四章宪政制度设计的特点个人与国家利益一致性的预设以及国家优先的集体主义视角,是中国近代宪政的根本特质所在,具体的制度上的特点都是这一根本特质的内化和具体化,包括:通过阶级分析、联合执政、代表制等方法和制度,追求并表达利益一致性;权利具有道德性、工具性和义务本位的特点;相对集中的权力结构设计;军事权与宪法、政府、政党的关系;经济制度与民主、宪法的关系。第五章民意机制与合法性民意机制包括民意合法性机制和合法性之外的民意机制。西方的民意合法性内化在了宪法(统治规则)之中,因此政府(统治者)行为必须符合宪法,此即为宪政政府;近代中国将民意合法性授予了“统治者”,因此统治行为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合法性之外,在议院制度中的民意表达机制因“议而不决”而失灵后,舆论中的民意表达成为合法性更替的主要推动力,不过这一民意合法性更替不是从统治者向统治规则的转化,而是从统治者甲向统治者乙的转移。将民意合法性从政府转化到宪法,解决宪法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是近代中国的一个宪政理想,而培育具体的、“对事”的、既议且决的民意机制是实现这一宪政转型的可能途径。
陈胜强[10]2011年在《近代中国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文中研究说明宪法本非中国既有之物,而是随着欧美列强的“坚船利炮”舶来。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下,经过长期的摸索,中国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近代宪政制度。本文以规范宪法学为理论依据,首先分析了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四对基本关系,即宪法变——中央官署变,中央官署变(包括机构变和职能变两方面)——宪法变,文本变←→实质变,人民诉求变——宪法变,指出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的根本动力是人民,基本途径是中央官署的政治实践,二者是法治和正当程序统摄下的良性互动关系。继而分时段考察了近代中国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历程,并总结出其变迁特点的双重性,即形式上具有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四对基本关系,实际上宪法被仪式化、纲领化,立宪主义的含义被搁置,宪法工具主义、文本浪漫主义和武力决断是近代中国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基本特点。最后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指出近代中国宪法在中央官署设计时以维护控权集团的核心利益为宗旨,宪法应当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被剥离;控权集团先于宪法存在并通过宪法分配政治权力,并在制宪后通过掌握修宪及释宪权来维护期核心利益;清季以来的宪政历程昭示了“谁主导制宪比制宪程序本身更为重要”,宪法作为主权者政权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地位显赫,但宪法作为行为规范体系顶点、其他法律规范的源泉作用却不受重视,宪法仅是凝聚人心和证明政权合法性的工具,不过是政权合法性的某一中间阶段的证明方式,其立宪主义的含义被剥离,宪法被仪式化,成为一种封邦建国大典意义上的宣示文件。进而以文化人类学的方法分析了近代中国宪法仪式化的文化基因,即“德命”体系下的“上下一心”(或“同心同德”)是决定宪法变迁和中央官署变革呈现出双重特点和民族特色的主要因素。具体而言,本文由引言、正文和余论构成。引言主要阐释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意义、前人成果、本文的理论预设和研究方法,并建构一种理论分析框架。正文共有六章,实际上可分为叁个部分:基本理论、历史纵览和结论。下面扼要对正文内容进行一番概览:第一章为基本理论,对西方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了一番梳理:概念阐释先行,关系讨论继后,最后总结规律。第一章得出的结论是,近代以来西方宪政国家宪法变迁的原动力是人民,包括具有对话能力或者决断能力的“实体上的”人民以及促进政治精英和人民大众有效互动的“程序上的”人民,但连接宪法变迁和其根本动力的关键因素是中央官署。受人民的最终决断监督着的中央官署以合法的方式实现了宪法的变迁及其自身的变革。历史纵览部分有四章,依次对清末(1901-1911)、民国前期(1912-1928)、训政时期(1928-1946)和宪政时期(1947-1949)四个时期的宪法变迁进行考察,并对中央官署在宪法变迁中的作用和其与宪法变迁的关系进行规范分析和历史分析。第二章共四节,本章按照社会思潮、事件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叁分法分别展开,先对宪法理念在中国的传入及发展阶段进行全景式描述,接着对清末新政下的中央官署变革以规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进行剖析,继而对清末的两种宪法体系从制度设计和现实运行方面加以分析,最后总结指出作为宪政发轫期的清季宪法是工具性的宪法、文本浪漫主义的宪法、武力“决断”的宪法。第叁章共叁节,先对《临时约法》下的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变迁进行深入考察,继而考察了袁世凯强人政治下的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变迁,最后对武人干政下的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变迁进行总体描述和个案分析结合式的分析。第四章共四节,先对训政时期中国宪法理念的更新进行阐释,接着对训政时期(前期)下的政党体制、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变迁进行考察,然后再对抗战以来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的体制变动和中央官署运行进行分析,最后对训政时期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之间的关系进行总结归纳,并对这种“全能主义政治”的党国体制模式遭到的挑战进行阐述。第五章共两节,先考察四七国宪的历史来源和制度设计,而后对四七国宪下的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的变迁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法从属于政、法从属于权的传统对宪政建设的抵制作用,五院政府式的宪政最终随着国民党的自我解体、行政科层组织的贯彻无力而消失在历史的尘埃里。第六章为本文结论,分为两节。首先指出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和中央官署变革呈现出形式和实质相分离的双重特点,即形式上具有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四对基本关系,并以这种制度供给回应社会危机;但实际上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呈现出工具性的宪法、文本浪漫主义的宪法和武力决断的宪法的基本特征。其次分析了这种双重特点的文化基因,即“德命”体系下的“上下一心”传统。“德命”体系的基本结论是政权合法性的证成不是通过权力来源上的多数同意和程序原则来证明的,统治权威是在法律体系以外获得合法性证明,战争胜负检验的人心向背是“德命”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自身也要依靠这种权威来证成。兆民依附,天下归心不仅是政权合法性基础所在,更是中国人理想中的盛世景象,这种“上下一心”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传统中国制度设计和中央官署运行。与之相应,中国前立宪状态下的中央官署变革就呈现出皇权评价标准下改革的突出特点,这种变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和从属关系,以不影响权力的单向传递为原则,以对上负责为基本要义,预设作为最高决策权的元权力是变革的基本动力且其本身是不受监督的,强调自上而下的变法改制。这种法从属于政、法从属于权的传统在历史传习过程中沉淀下来,对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和中央官署变革具有重大影响。于是,在近代中国风起云涌的制宪、修宪风潮中,我们看到的是:凝聚人心和形式上证明政权合法性是宪法的主要使命,宪法的制定过程和程序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制宪的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权高于法、法随人转的现象侵蚀了中国人对宪法的信仰,宪法和中国传统上历代王朝的“建国大典”一样成为一种纲领化、仪式化的文本,这正是民族文化对西方宪政理论整合重构的结果。余论首先考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变迁和中央官署变革,进而结合百年宪政建设的经验教训,总结出历史昭示给我们的叁点启示,即宪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政治现象、文化现象,这分别回答了宪法为何要变、如何变,怎样变叁个问题;最后指出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之时,我们要大力弘扬“叁个坚持、叁个反对”,以求既立足国情,又择善而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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