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构建国家民族的“经验”不值得中国学习——续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国际经验教训”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印度论文,中国论文,经验教训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2)06-0001-12
“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认为印度独立以来大力推行类似美国、巴西的“民族大熔炉”政策,着力将上百个传统部落和土邦构建为一个统一的“印度民族”,“不搞民族识别”,“千方百计”通过语言政策、历史教科书、音乐、电影等工具强化国民的“政治与文化认同”,所以已经“比较牢固地建构起了‘印度民族’的身份和身份认同,有力地维护了印度国的统一和安全稳定”,所以印度也属于没有“演化为民族分裂问题”的“国际经验”之列①。但是,这些绝非该文作者自主的实证研究和“经验总结”,不过是拾人牙慧、以讹传讹的假说,早在七八年前就有学人指出这类观点“与事实相抵牾”的问题[1]。只要稍稍留意一下学界的先期研究,就不可能迎合和编造这类“印度经验”。
其实,这也并非偶然现象,向中国推介“印度经验”似乎是一种学术“时尚”。正如有学人所说:“相对于中国,印度是一个整体上经济落后、社会严重不平等、高度腐败的国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国家却经常被自由派学者拿来当作中国学习的榜样。这里面,竟然不乏世界顶级学者。比如麻省理工学院华人教授黄XX、香港科技大学教授丁XX”[2]。显然,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以印度为“榜样”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说,如果不是无知的盲从,那就是试图跻身于“世界顶级学者”的观念模仿。事实上,国内外有关印度脆弱的民族凝聚力、分离主义危险、教族之间冲突、恐怖主义纷扰等方面的研究之多,可谓俯拾皆是。如果对此视而不见,却以轻描淡写的口吻说印度仅仅是“客观存在一些部落和宗教矛盾”来证明其建构“印度民族”的所谓“成功”,甚至是包括中国在内都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这当然不符合事实。
因为,若然印度如此,那么人类社会解决民族、宗教甚至是阶级矛盾的前景也就为期不远了。换句话说,如果说印度在这方面都取得了“成功经验”,那么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民族问题也就微不足道了。事实表明,就国际范围比较而言,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像印度那样存在着数量最多的语区性、民族性、宗教性的分离主义运动,也没有哪一个国家像印度那样存在着类型最多的本土恐怖主义暴力活动。何况印度还存在着由来已久、根深蒂固的种姓问题及其造成的严重社会分化和政治分立。
印度作为亚洲大陆的文明古国,是古代欧亚非人种最复杂、近代遭受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最深重的国度。虽然其古老文明能够与中国相媲美,但是印度却缺乏国家统一和民族统合的历史。在大英帝国殖民统治期间,殖民者充分利用了印度社会的这种历史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罗马的‘分而治之’是大不列颠大约一百五十年来用以保有它的印度帝国的金科玉律。不同的种族、部落、种姓、教派和邦国,合起来构成了这个叫做印度的地理上的统一体,它们之间的互相仇视一直是英国赖以维持其统治的必不可少的原则”[3]。因此,在近代东方民族主义思潮和运动兴起之后,印度第一批系统阐释民族主义的作家班吉姆钱德拉·查托巴迪耶,在解读印度被征服的历史原因时,也概括出了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认为印度人“天生缺乏对自由的渴望”,二是“印度社会缺乏凝聚力”[4]。
百多年后,研究者观察印度,依然认为“印度多元语言的各地区却像欧洲一样一直未能凝聚成一个政治统一体”[5]。当然,影响印度社会凝聚和国家统一的原因不仅是语言多样性,而且还包括多民族、多宗教以及在社会中植根深重的“某些精神上的习性和特征”上的多样性[6]63,这种观念性及其群体特征的多样性,使印度历史性地“在种族之间筑起了过于森严的壁垒,并且在等级划分中使低贱者的地位永久化”[7]。对此,不仅早已为印度的有识之士客观认知,而且同样具有世界性的理性共识。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中,印度不仅面对着语言、宗教、民族及其所依托的区域性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而且还面对着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和严重的社会阶级、阶层分化。
对任何一个现代民族国家来说,构建国家民族的统一和认同都是执政力量的施政目标,甚至经典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同质化目标,虽然被证明是一个“理想”,却始终在民族国家建构中影响着执政者,印度即是这方面的典型。1947年印度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建国,其宪政目标是建立一个“印度民族”,为此而试图以国民同质化的想象来消解事实上形形色色的社会异质性。但是,印度既没有“大一统”的国家政治历史基础,也没有构建中央集权式统一的现实政治能力,这也决定了“像印度和大多数非洲国家这样缺乏现代工业和通讯技术的前殖民地国家,是更不可能实施直接统治”[8]81,所以印度不得不实行联邦制。这也是印度建国以来未分裂的基本原因,因为“分权和平衡是联邦制的显著特征”,联邦制本质上“存在宪法建立的两个政府层级,各自享有真正的自治,以及每一个层次上的政府都主要对其相应的选民负责”[9]。而且“联邦制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民族主义”[10],这种联邦结构容纳和顺应了印度建国的民族主义特性。如果说美国、巴西建国之初且长期崇尚的民族主义属于种族-民族主义,那么印度的民族主义则是在大英帝国民族主义的“英联邦成员”认同、印度教国家民族主义的统合、“语言-邦”地方民族主义的分权之间博弈、平衡的一种形态。
印度是典型的语言多样性国度,纷繁复杂的语言及其承载者(群体)体现了宗教、民族、种姓等国民成分的异质多样性。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对方言的规范化进一步强化这种地区、群体的差异。这也是印度国大党反抗殖民统治率先利用的本土资源,即为了团结各种反殖力量,将“语言建邦”作为印度独立建国的政治承诺。在印度建国后的宪法中,规定了英语为官方语言,印地语为国语,阿萨姆语、孟加拉语等14种语言为邦的官方语言,同时承认其他少数人(民族)语言及其承载者的文化和身份权利[11]。显然,所谓印度通过“语言政策”统合国民,就是承认多语言平等和保护各个语言权利的政策。然而,国大党执政后并未在实践中兑现其政治承诺的宪政宣示,由此造成“语言建邦”的政治动员及其所由产生的地方分权要求,使宗教、民族、种姓等问题从1950年代初开始即趋于激化,这迫使1953年印度政府批准建立了第一个语言-邦——安得拉邦。
至此之后,印度“语言建邦”的运动可谓风起云涌,成为不断推动印度邦级行政区划改变的重要推力,而且至今仍在继续[12]。特别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宗教、民族、种姓、地方利益、政党利益等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态势下,印度超越“语言建邦”宪法原则的“小邦化”趋势日益显著。2009年9月,安得拉邦的特兰甘纳地区要求独立建邦的极端性抗议活动(绝食),迫使印度官方对这一诉求表示了支持。随之而来的是引起“众多党派、种族团体提出新的分邦请求,数量至少达到了16个”[13]。这一过程,也是印度国家强制(或“千方百计”)推行印地语的国语地位渐次受挫的过程,其结果是印度联邦政府被迫承认语言多样性及其权利(邦官方语言地位)。
正因为如此,虽然依据宪法原则在1965年废止英语的官方语言地位,但是在实践中英语的官方语言地位及其在多语言之间的中介通用作用却在事实上被延续并得以强化。这种“三类语言”并行的国家统一构建,决定了“印度无法形成一种类似于汉语的全国性语言,多语系、多语种、多语族的共生状态将长期存在”[11]。对此,中国应该如何学习?即便是专门讨论印度民族凝聚力的研究,在与中国、日本、朝鲜、韩国、越南、新加坡的民族凝聚力进行比较之后也做出了“印度民族凝聚力相对较弱”的判断[14]。而语言的统一(国语或国家通用语)是构建民族国家、整合国家民族的第一要素。从拒绝到承认,在印度的国家语言政策及其所影响的行政区划变动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关涉民族、宗教、种姓等群体权益的承认与保护方面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其中,印度人的国民身份问题也是到2012年才成为印度政府所谓“千方百计”的关注对象。
印度是人口众多的国度,这是与中国国情特征可比较的因素之一。中国的户籍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即便是现代国家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从198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的颁布得以实施,至今近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对国家身份归属、公民权利的基本承认,也是构建国民身份认同的法律保障。中国居民身份证上的族别信息,是立足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承认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56个民族平等地位和保障各民族平等权益的国家政策标识,这种身份证明也是实施社会政策(包括民族政策)和进行社会管理的法律依据。这一制度实施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不断完善之中,这是中国社会管理、国民认同、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基础。印度是没有进行中国式的“民族识别”,因为它试图回避其种族、民族、语族、教族及其与种姓制度相交织的群体多样性。实际上,印度建国以来,印度人连身份证都没有。
对一个现代国家而言,国内居民没有身份证明,而只在有条件出国的人的护照中标明了国籍归属,对印度这样的12亿人口的国家来说,也就是绝大部分居民不享有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国籍归属的证件,这种状况就所谓的“国家建构”、“国家认同”而言当然属于最低水平,相应地社会管理和社会政策效应也必然是最低水平。这不是什么“千方百计”强化国民的“政治与文化认同”的“经验”,更没有实现“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虚构或伪造的“比较牢固地建构起了‘印度民族’的身份和身份认同,有力地维护了印度国的统一和安全稳定”。因为对大多数印度人来说,还没有获得国家对他们是印度人的身份认定和证明。这种身份缺失,也必然导致公民权利及其责任和义务的认同缺失。
2010年9月,印度政府启动了世界上最庞大复杂的生物身份识别系统项目(Aadhaar),开始为每位印度居民提供一个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编号。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变很多印度人因无法证明身份而导致处于社会边缘的现状,因为在此之前,“印度居民既无法证明身份,又不能享受建立在身份证明基础上的各类服务”[15]。主持这项涉及搜集人口规模浩大的指纹、虹膜等生物和社会身份信息工程的负责人南丹·M.奈利卡尼(Nandan M.Nilekani)说:“我们正在打造的是一条重要道路。某种意义上,这是一条把每一个个体同国家相连的道路”。在居民个体与国家尚未建立这种连接的条件下,出现一位来自北方邦在德里打工的农民贾利勒所处的境遇就毫不奇怪了:贾利勒由于没有身份证明而无法领取政府在食物、住房、医疗方面的补贴和其他福利,无法开设自己的银行账户。因此,当他完成了身份证登记之后说:“这将会给我一个身份”,“这将表明,我是一个人,我还活着,我还生活在这个星球上。它将证明我是一个印度人”[16]。他迫切的愿望是身份证能够为他开设银行账户、办驾照和买一部手机提供证明。
印度生物身份识别系统项目(Aadhaar)的推行,是印度迟到而非先进的“国家建构”工程。这一项目的推行和实施有利于公民身份的建立,克服社会严重的腐败,尤其是使公民个体直接获得政府的补贴和社会福利。而在此之前,普遍的现象是“仅有1%的印度人有健康保险,概因身份难以证实”[17]。因此,“通过唯一身份识别编号开立的账号和付款设施,政府可以经由电子汇款的方式把补贴直接汇到个人账户当中”[15],而不是经过多层级、多环节而为人中饱私囊,这无疑是印度社会发展的一个进步。而且,“在一个几乎一直是以种姓、家族和宗教为元素形成的一套标准来划分身份等级的社会,Aadhaar也将会提供一种建立公民社会的捷径,它将是破天荒地把每一个印度人看作一个独立的个体”[16]。当然,这只是印度社会建设和改革的一个开端,而非什么值得推崇的成功的所谓“国际经验”。
虽然印度政府为公民提供的身份证上不会体现“种姓”这一官方力图回避的口径,但是这不意味着身份信息采集中的种姓、宗教等因素的缺失,因为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当中,甚至政党政治活动之中,都包括了种姓、宗教的因素。尤其在所谓身份问题上,除了宗教的分野,“还应该包括其他,如地方的、地域的、甚至‘种姓’的(这是本质)”[18]6。种姓制度这一印度社会问题的本质,是印度无法回避的历史惰性深重的现实。
事实上,印度宪法中规定的“保护少数民族利益”等条款中“少数民族”,在印度官方是指“少数人”(minority),这在中国或国际社会中,理解为“少数民族”、“少数族裔”、甚至“移民群体”等,没有什么原则分歧。因为只有这些类型的“少数”才符合印度宪法的身份认定,即他们“无论由于宗教而形成,或由于语言而形成,皆有设置与管理自己教育机构的权利”。西方涵盖面更大的“少数人”(包括残障人、同性恋等)并非因宗教或语言而形成。因此,印度承认的“少数人”基本上等于“少数民族”,只是印度也像对待“语言建邦”一样,试图将这种群体纳入一个“落后阶级”而已。这就是西方学者所指出的“协调、拒绝、替代”政策实践中的“替代”。所谓“替代”政策,通俗地说就“是在避免正式承认那些被认为将导致问题的社会区分的同时,实施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再分配政策”[19],目的是为了避免陷入“承认的困境”。
对中国来说,身份证在公民权利保障和社会管理实践中的作用正在变得日益重要,而身份证所包含的信息已经不适应这种重要性的迅速提升,因此有关中国居民指纹信息进入新的身份证的动议也已经确定。至于取消身份证族别信息的所谓“政治家”的“个人建议”也好,还是所谓“智囊学者”的种种“论说”也罢,以及诸多随声附和的“流行话语”,其指向无非是认为身份证的族别信息承认了中国多民族的国情现状,强化了少数民族的身份意识以及随之而来的自我认同、甚至分裂意识之类。似乎取消了身份证的族别信息就实现了公民平等、国民认同,从而就可以达到中国各民族从“三个离不开”变成“三个分不清”的美国、巴西和印度式的“民族大融合”境界。其实,这种空中楼阁的想象,并非为了设计一个种族、民族融合的天堂,而是为了取消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干的民族政策体系,因为这个基本政治制度及其各项民族政策都是建立在承认族别性差异基础之上的。
按照这种观点,消除族别差异,首先从取消承认族别差异的政策体系着手,因为这套政策体系是照搬“苏联模式”,苏联因此而解体。如果我们从差异就是矛盾这一命题出发,“去政治化”及其“第二代民族政策”倡导者提出的上述逻辑似乎为多种族、多民族、多族群(移民群体)、多教族国家的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即消除族际矛盾,首先要否定承认族际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观念,因为美国、巴西、印度不承认国民的族别身份所以成就了“民族大融合”的现实。这是否属于“鸵鸟政策”或“掩耳盗铃”姑且不论,但是只要稍微浏览一下这些国家处理族际关系的历史,就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美国、巴西都是征服屠戮土著居民、蓄奴的国家,美国经历“平等但隔离”、巴西经历了“既不平等也不隔离”的政策实践,但是并没有消除至今依然没有解决的族际矛盾,反而都在“千方百计”地转向了承认差异的政策实践,即便这些国家的身份证明中没有标注族别信息,但是种族、族裔身份的现实“区隔”渗透在社会各个领域。对此,笔者已分别就美国和巴西的现实做了相应的论说[20],不再赘述。
承认国民成分的异质性、多样性,是民族国家建构者面对的重大难题。经典民族主义理论鼓吹的“一族一国”,在一些国家经历了试图建立语言或种族一致性基础之上的实践,也确有某些国民成分高度单一性的国度在一定程度实现了这种目标,即如大和民族的日本。但是,对绝大多数现代国家来说,国民成分异质性的现象几乎是通则,建构国家民族、整合国民认同随着经济生活的全球化而日益凸显,殖民主义制造的移民国家、种族优越的西欧国家及其建构的民族国家模式在全球范围受到了挑战,甚至在日本的大和民族中也出现了少数民族阿依努的身份承认、冲绳人的自我认同和分离要求,何况还有其他移民问题。
否定种族隔离、放弃同化政策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保护少数人权利(含土著人权利)和建立在“承认的政治”基础上的多元文化主义也开始在老牌的民族国家盛行,这也导致国家民族(state-nation)的“政治想象”、“族群化”的差异政治,土著人运动的“生态主权”和普遍的“自治化”选择的理论阐释和实践政策,在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国家发达与否的基础上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分离主义等极端性中陷入了“承认的困境”。美国政治保守主义向盎格鲁-撒克逊的种族-民族主义回归,英、德领导人宣称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失败,都在“拷问”着西方民主、自由、平等理念及其以“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为代表的(即所谓Double A)平权或配额政策实践。
美国的“肯定性行动”针对的社会群体是黑人、拉美裔、印第安人和其他一些少数族裔等群体(约占美国总人口的30%以上),其政策惠及的对象人口比例绝非中国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近9%可以比较,而学习美国“经验”的巴西,其类似的平权配额政策惠及的对象人口差不多也会超过总人口的半数,实行同类政策的印度即便是按贫困人口算也至少是四五亿人口,更不要说“落后阶级”的人口规模了。然而,具有升学、就业、生育等方面优惠性的中国民族政策,却在惠及对象人口不足全国总人口9%的情况下被质疑和诟病,并效法美国的“逆向歧视白人”之说来主持“公道”。这种心态或隐蔽心态的底层也包括了事实上存在的对“非我族类”人口增长的“忧患意识”。2004-2006年笔者承担了中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中有关少数民族人口部分,这项研究对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在2010年的人口数据进行了预测,即保持1990-2000年的增长率,到2010年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将增至1.206亿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升至8.83%。事实上,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显示,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占8.49%。即便是某些地区某些族别的人口增长率较高,对中国来说有什么特别含义吗?就是按照上述预测和显然偏高了0.34%的水平而言,该项研究报告认为“到本世纪中叶(2050年),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重应在10%之内”②。可以说,这与美国、巴西、印度的人口异质性基础及其变化毫无比较意义。
显然,中国无需追随美国式的非白人族裔人口(尤其是拉美裔、亚裔人口)增多所产生的所谓“人口挑战”说。至于这种所谓异质性的“人口挑战”现象,更无需亦步亦趋地模仿印度不同宗教人口增长的所谓“威胁”。在印度,穆斯林人口的增长也成为政党斗争和挑起教族冲突的借口,诸如2004年印度人口普查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91-2001年间,穆斯林人口增长率为29%,印度教人口的增长率则为22%,反对党和右翼势力“充分利用这些数据,大肆宣扬印度到处充斥着穆斯林,处于危险之中。这种观念与陈词滥调的宣传相符,即穆斯林威胁印度的平衡,因为他们人口在增多”。但是,“为什么如此多的穆斯林生活在相对贫困状态”却被忽视[21]192。而事实上,“他们都属于这个国家最贫穷,受教育程度最低的一部分。2006年一份政府报告显示,穆斯林几乎和达利特(印度教以前所谓的‘贱民’)一样穷困潦倒”。“与大部分贫穷的印度人一样,对印度的穆斯林来讲,最需要的是更好的校舍和工作机会”[22]。
事实上,在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种族、多族群的国家,对非社会主体或居于少数的民族、宗教、种族、族群的人口比重及其增长问题,通常会被某些政治家、智囊等人士视为对社会的一种威胁。美国的一些政治家、智库学者、白人种族势力经常会在新一轮人口数据公布时,大造美国“棕色化”、“白人将成为少数”之类的社会舆论。这些出自政治人物或所谓具有“战略眼光”学者的观点,从社会异质性的人口规模去判断社会整合程度及其危险,其实质并非为了实现平等,而是由于不容差异的同化和无法消除差异的现实而导致的畏惧差异,印度也是如此。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力图构建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和谐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当然,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但是无视这一具有人类社会文明成就意义的中国理念及其在中国已经进行的实践,转而去学习美国、巴西、甚至印度失败的“同化经验”,不仅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毫无现实意义,而且必然导致相反的实际效果,这一点不言而喻。
对印度而言,根深蒂固的种姓制度及其所造成的社会结构,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在社会平等问题上,印度面临的最大的挑战仍旧是种姓制度。印度的“民主”制度虽然从法律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虽然高种姓也有穷人,低种姓也有富人,但是种姓社会的阶级观念却难以改变。一位以“圣雄甘地”之名而改名为甘地的低种姓“玛它尔”(粪夫)——即每天早上去别人家清理粪便的人,“原本希望借由收养而改名换姓,然后摆个茶摊做小生意,从此过新的人生,无奈种姓制度的烙印太深,粪夫的污名挥之不去。虽然他已改姓甘地,还是无济于事,没有人愿意让一个用手清理粪便的人帮自己斟茶。他迫不得已,只好回去从事代代相传的职业”。虽然“印度政府于一九九三年立法禁止这项违法人性尊严的职业,但到今天为止,单是在比哈尔邦还有两万两千名‘玛它尔’粪夫”[23]21-22。
印度在理论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是在宪法中却不得不列入“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前者属于“贱民”范畴,包括“任何世袭种姓、种族、部落或它们的某一部分或某一群体”,后者属于“不可接触者”之类,指“部落或部族社区或它们的托管部分和支系”。根据宪法的规定,这些“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由总统批准、政府公告确认列出的冠名特指群体,这就是印度的“种姓”、“部落”识别。2007年,印度“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各有400种以上,人口超过2.5亿,占印度总人口的25%[24],构成印度“少数人”的主体部分。印度政府称为“落后阶级”、目前称为“社会欠发达群体”(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s)的人口,占到印度总人口的40%以上,也是印度替代性倾斜(优惠)政策的对象[19]。
印度对“社会欠发达群体”的扶持性倾斜政策,源自英殖统治时期对土邦的政策,可谓源远流长。时至今日,“印度的平权运动项目(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me)是世界上最大的,比美国的项目规模更大,涉及范围更广”[21]90。主要对象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约占总人口10%的土著部落阿迪瓦西斯人,二是占总人口12.5%的达利特,三是占总人口27%其他“弱势阶层”(包括亚达夫这类名目繁多、数以万计的亚种姓)[21]90。惠及这些类型的“预留”、“配额”政策不断扩大。2006年后,在教育领域扩大到私立学校之后达到49.5%[25]。而在公共部门的职位分配中也为这些类型预留了50%的名额,至于各“邦政府绝大多数实行同样的政策,有些邦规定名额甚至还要更高”[20],有的“邦政府职位的保留份额高达2/3”[21]90,甚至“北方邦总的保留比例高达67%,中央邦高达87%”[26]。没有身份识别,这些“预留”或“保留”比例如何付诸实践?
印度制宪的理念是人人平等,以期消除种姓制度肆虐造成的不平等,其政策指向之一就是以“落后阶级”来淡化种姓的社会等级身份,按照尼赫鲁的观点“种姓是一种以服务和职业为根据的集团制度”[6]332。但是,谁是“落后阶级”的争论,却导致了所谓“落后阶级”不过是“某些种姓的总和”这一结果。因此,“印度为替代种姓而发明的‘落后阶级’变成了一纸不断延长的种姓名单”[19]。这种试图实现社会平权的政策措施,不仅没有消除以种姓为本质特征的社会阶级分层,而且显示了印度“二十世纪以来一直试图创造一个单一且独裁阶级的企图遭到重大的挫败”[27]63。
因为,在实践中即便是享受了政府保留配额政策的低种姓者,也难以改变印度社会传统的种姓阶级意识。例如,低种姓、“贱民”或“不可接触者”即便享受了宪法规定、政府提供的高等教育“预留”名额,并成就了学业,“都解决不了印度种姓对立的问题”。一位获得学位的达利特,因未穿着达利特围着腰巾的服装而穿了裤子,即被视为“公开挑战阶级秩序”而遭村民殴毙。“纵使你们看起来像中产阶级,那又怎么样”的等级宣示,使“印度的报纸几乎每天都有达利特受到攻击的新闻”。虽然“那些保障贱民和严禁歧视贱民的法规与禁令已实行了五十年,但根据记者山纳德的报导,仅仅过去一年,触法人数就比一年前又多了百分之二十五。他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绝大多数的触法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违法了;知道有那些法规或禁令的人不到百分之一”。可见,正所谓“印度的文字工作做得冠冕堂皇:颁布了严厉的法律……然而,这些法律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各机构又普遍表现出漠不关心”[21]249。即便是宪法、法律、政策做出了规定,印度政府也并没有“千方百计”地去进行所谓“民族大融合”的实践。在实践中,“虽然每个政治家都自诩为维护穷人和达利特权益的正义使者,但印度社会根深蒂固的阶级观念还是牢不可破”。而且“以暴力对付达利特——印度的文明社会似乎乐此不疲”[23]220-222。中国是需要从中学习“经验”还是接受教训?
印度政府对“落后阶级”的教育、公职等“预留”的“配额”政策,一方面鼓励了低种姓的个体向高种姓“梵化”(Sanskritization)的“种姓上升运动”,一些低种姓家庭试图通过铺张的“模仿高种姓的生活方式以求缩短既存的礼仪地位与社会经济实力之间差距”[28],因此出现了“落后阶级”中的“暴发户”、“奶油层”(中产阶级);另一方面,也是更普遍的现象,西方式的民主并未消解种姓制度,种姓已经成为一种政治资源。印度的联邦制权力结构、民主制多党政治,在与“语言建邦”、“教派政治”相结合的同时,也激发了印度的“种姓政治”、“亚种姓政治”。谋求国家、邦、地区直到乡村的政治权力的政党政治,造成了印度显而易见的选民基础是回归种姓的动员。种姓这种“集团制度”成了印度各种政治势力角逐选举的“票仓”。
印度在联邦政府这一级,政党是全国的超越种姓的,但是许多地方政党完全是以种姓为基础的,这使种姓制度在事实上得到强化而非淡化。正所谓“今天印度的许多低种姓党派不是努力消除种姓制度,而是通过煽动民众来扩大他们各自的权力,或通过为他们的领袖、神灵建碑立庙,凡此种种来巩固自身地位,与其他种姓对立”[21]10。在“高度政治化”的动力推动下,不断延长的种姓名单、不断分化的亚种姓群体,使“种姓协会”的整合作用、“派阀”组织的分化作用相互交织,深入基层、渗透乡村,在国家、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分配中发挥着作用。
在印度多党民主制主导的各种选战中,“种姓口号成了最有号召力的口号,竞选成了提高种姓意识、增强种姓团结的宣传,政治行为被种姓化了”[28]。事实上也是种姓政治化了,“你不是投选票,而是投种姓”[21]259。然而,这种民主政治框架下实行的对“落后阶级”的照顾政策,并未促使“落后阶级”增强认同“印度民族”的“梵化”,反而使“落后阶级”中的“印度低种姓阶层却向着‘梵语化’的相反方向发展”[21]10。当然,这不仅是政治资源、经济利益的问题,而且是种姓制度根深蒂固、难以消除及其造成社会地位高低、社会观念优劣产生了类似种族主义的结果。“印度人对肤色的态度,使他们对深色皮肤的人评价极低……在印度,不洁与贱民的谱系就是一条肤色的色谱”[29]。正因为如此,种姓政治依托于印度的多党民主制、联邦制不断加深着印度社会的分化而非整合,印度才是种姓、语言、宗教高度政治化的国度。
不能否定印度建国以来对“落后阶级”实行的教育、就业优惠政策在消除贫困方面取得的成绩。但是,印度试图用“落后阶级”或“社会欠发达群体”来掩盖种姓的不平等,显然是失败的。对此,印度国家落后阶级委员会的官员说法值得玩味:“我们并不寻找种姓,是种姓对我们穷追不舍”[19]。这种“穷追不舍”不仅使“一些婆罗门子女为了进入大学,则会假装是不可触阶级的人”的造假现象比比皆是,而且也使“低种姓”的群体数量在不断增加,“其原因是因为只要被政府正式承认为受压迫的种姓族群,整个族群马上就可以享受到国家的许多具体优惠政策,尤其是在任职于国家机制的公务员职位的保障方面”[27]168。而印度公务员享受的待遇和好处绝非一般发展中国家可以比拟的。这种利益驱动,不仅使维护低种姓身份成为一种“时尚”,而且也成为种姓政党谋求权力的一种策略。因此而出现的高种姓改为“低种姓”的现象,往往是某一种姓的政治人物为了竞选拉票而对其种姓群体选民做出许诺的结果,“低种姓”不仅成为种姓政治竞争的工具,而且也成为政治家争夺资源对其支持选民的回报——享有了优惠政策[19]。这种争当“弱势群体”、跻身“落后阶级”的政治竞争,似乎改变了印度社会一些高种姓与生俱来的社会地位优越感,但是其结果却并未提升低种姓的社会地位。因此,印度政府虽然用“落后阶级”来掩盖其种姓社会的阶级实质,但是其“替代政策”的实施却依然陷入了高度政治化的种姓角力场。
相关的研究表明:“印度政府坚守的理论仍然是不就种姓采取倾斜行动,而尼日利亚则绝不以族群为建邦的标准”。但是,印度以“落后阶级”为照顾对象、尼日利亚以“人口和地域”为建邦标准的“替代”政策,导致的结果是“替代类别不但没有能够阻止、倒反而是招引有组织的种姓和族群群体纷纷浮出水面,强烈要求承认它们一个个都属于这些替代类别。”[19]尼日利亚则从1950年的3个联邦主体变成今天36个联邦主体。“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认为,中国应该“把对以族群(民族)成分为优惠照顾帮扶对象的政策调整为对处于贫困弱势处境的公民为优惠照顾帮扶对象的政策,以不断淡化各族群(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如果这一思路来自“印度经验”,那么这个“印度经验”属于完全不符合印度实际的“伪经验”。
与此相关的观点认为,这种“替代”性政策虽然不以少数民族为对象,但是实际上主要还是少数民族受益。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改变一个可以让少数民族感知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优越性的“名义”呢?这样改变后一些地区的“感恩”活动是不是也可以随之取消呢?所谓“淡化”、“不提”民族成分,就不存在那个事实了吗?对存在的事实不予承认或故作“淡化”去制造“不存在”的假象,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且更不能因此把他国为了克服“承认的困境”却陷入“不承认的困境”的教训来当做“成功经验”兜售。
印度与美国、巴西一样,都是多党民主制的联邦制国家,无论从历史基础、国家过程,还是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政党政治,都不是能够与中国进行比较的国度。就印度解决种姓及其与之相交织的教族、民族、语族问题而言,实际上是一个从理论上“不承认”走向在实践中“不得不承认”的过程。印度的确没有中国式的“民族识别”,但是印度不得不识别种姓,因为新的种姓也在持续出现,种姓身份的政府认定是印度政治无法克服的社会结症,而种姓政治的形成及其亚种族的“碎片化”发展,从理论上讲就是西方“族群政治”的“政治肯认”、“差异政治”、“碎片化政治”在印度的翻版。“许多人对于用‘族群政治’(ethnic politics)来描述印度政治存有争议,因为他们认为印度的种姓阶层或宗教群体间并不存在种族区别”。然而,“‘种姓’这个词在古典梵语中是‘瓦尔纳’(varna),意思是‘颜色’,这大概暗示着种姓制度的历史起源”[21]259。印度种姓的社会区隔与印度历史上多种族混血进而产生深浅不一的肤色群体,其中的种族因素无法回避,即便在一些区域存在着黑皮肤的高种姓。对此,中国有什么可学习借鉴之处?所谓改“民族”为“族群”之类的效仿西方之论,除了造成社会的全面分化、碎片化还能有什么其他意义?印度将种姓阶级改为“落后阶级”解决了什么问题?
尼赫鲁的建国思想中,印度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美国和苏联是他比较的对象,而且认为“只有苏联创造了一种所谓多民族国家,才解决了它的民族问题和少数民族问题”,他批评真纳关于印度有“两个民族”的观点,认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美国和苏联)都是多民族但“同时又发展着一个民族意识”,所以印度也应如此,构建一个“印度民族”的意识[6]320,519。但是,印度构建一个“印度民族”的意识并不容易,包括当代印度学者也对此评价说:“当代印度集体身份的形成似乎建立在一种基本性叙述或者大量前殖民时期神话的基础上,而其性质是极端暴力的”[18]2。而这种暴力至今在印度仍旧是规模惊人,令人侧目。其中,不乏民族、宗教、语言等分离主义的暴力恐怖活动。
印度构建国家民族的进程尚处于低级阶段,但是其多党民主制的政治释放能力,联邦体制分权机制的弹性空间,通过“政治肯认”起到了分化和弱化地方权力挑战的作用。加之苏联解体之后印度政府再度推行基层的三级“潘查亚特”制度(村、乡、县)建设,对邦级权力起到了进一步的分解和弱化,包括税收和财政自主权的下放,在大多数邦中村级潘查亚特在履行职能和事权方面最为活跃[30]。这种在建国之初被视为印度整合之“祸患”的“乡村共和国”的现代复活,是一项权力下放的改革,即给地方更多的自治权利,为此“印度的政治家们也期待着,一旦潘查亚特制度建立起来,各地的政治精英分子会忙于在地方政治舞台上活动,各邦难以形成一致的政治力量,来挑战中央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避免东欧国家和苏联的命运……印度政府进一步以三级政府来代替两级政府的体制,有受分权发展的时尚理念影响的因素,也有防止地方分离主义势力坐大,维护印度统一的目的”[31]。加之种姓政治及其亚种姓、少数民族、少数教族政治的“碎片化”,客观上加强了联邦中央的权力。这是印度分离主义猖獗、恐怖主义肆虐但尚不致分裂的原因。罔顾这一事实而推崇印度国家民族构建的“成功经验”,难道是对印度联邦制的肯定和中国必欲效法之的“经验”吗?
“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从印度等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所谓“国际经验教训”,概括出:“特别是不允许任何族群有自己的历史地域范围和特权”之说,如何对号入座于印度的语言-邦和种姓政党对聚居地区权利的索求?以语言建邦的分权模式不就是以讲同一种语言的群体与行政区划(联邦主体)结合在一起吗?对此,印度政府曾经采取了什么样的“千方百计”来将语族、教族、民族、种族的聚居状态进行了“特别是不允许”式的拆散?除了语言建邦的语言-地域的区划模式外,教族、民族、种姓式的聚居模式依然普遍存在,而且也是印度各类族际冲突具有地理单元特性的基础,其中历史领土、宗教纪念地的象征性的记忆,也为这种争端提供着种族-民族主义、教族-民族主义、甚至种姓-民族主义的精神动力。
“在印度的锡克教徒、穆斯林教徒和印度教徒那里,与特定地点和领地联系在一起的那些古老的种族记忆和神话的复兴,结合民族主义者的集体个性(collective individuality)理念,把上述共同体引入一个自觉和自我确证的新状态。可结果却是,在种族领土归属(ethnic title-deeds)和种族图景(ethnoscapes)相重叠从而产生给种族-宗教的历史带来不一致解释的地区,比如旁遮普(Punjab)和阿约提亚(Ayodbya),就爆发了严重的冲突”[32]。发生在1992年印度教徒拆毁巴布里(Babri)清真寺的暴力事件,并非简单的教族冲突,而是深刻反映了印度社会国民认同的历史、宗教资源的分裂性争夺。捣毁巴布里清真寺的目的是试图证明“这里是罗摩的出生地”,这一“历史的认识论幽灵的咒符”,使众多职业历史学家“对全国范围内怨恨社区的出现感到惊恐”[18]19。因为类似的事件和暴力恐怖活动可以逐年拉出一个不间断的单子,以致2012年一条手机短信都可以引起严重的社区骚乱和大规模的逃亡事件,这种所谓“怨恨社区”的普遍性,如何为构建“印度民族”成功经验的背书?
事实上,上述事件及其“怨恨社区”现象与印度教的极端民族主义势力的存在直接相关。所谓“同盟家族”(Sangh Parivar),即“印度国民志愿团家族”,就是一个谋求“按照印度教的意图建立印度的民族身份”的具有极端性、暴力性的类似法西斯组织的团体。这一成立于1925年的全国性组织,以“沙卡”为单元在印度各地进行日常的训练——包括“背诵印度教民族主义的誓言”,“齐唱印度教民族主义者的圣歌”,在技能训练方面“除了使用警棍外,还用剑和气枪”,他们不仅有统一的制式服装而且“敬礼显而易见是法西斯式的”。这个成员达百万的极端民族主义组织,其基本指向就是“穆斯林和基督教徒不仅是‘外来的’,而且属于不同的‘种族’”,目的是通过“重写印度历史”来“建立一个印度教社会,社会机体的每个细胞都必须完全服从于它”[21]118-123。1992年印度教徒拆毁巴布里清真寺的暴力事件,这个组织的“青年民兵”就扮演了主角。在其他重大的教族冲突中,也是如此。作为印度社会主流的宗教信仰群体中存在着这种极端民族主义(或印度教原教旨主义极端势力),并且直接影响到了印度政党政治的走向。这一极具教族、种族排斥性和暴力性的“准军事”、“准法西斯”组织的合法存在及其所作所为,属于印度国家实现“民族大融合”过程中“千方百计”的哪一计呢?2002年古吉拉特邦爆发的针对穆斯林群体大规模的严重暴力事件已经对此做出了回答。
如前所述,印度的民族国家建构并非没有“演化为民族分裂问题”。印度的种姓、语族、教族、民族矛盾和冲突之频繁,可谓层出不穷。且不论众所周知的克什米尔争端,也无需复述1966-1986年米佐人独立运动以印度政府建立米佐拉姆邦的让步得以消解问题[33],或1950-1963年那加人独立运动争得那加兰邦的建立[34],以及直到1997年印度政府与那加兰两大武装派别实现停火和2001年那加兰邦提出“国中之国”政治要求[35],等等;即便到本世纪初,各种由来已久、名目众多、活跃于印度东北地区极端性分离主义恐怖组织仍多达72个。其中,既有纳入国际恐怖主义名单的组织,也有国际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组织(UNPO)的成员,其势力较大者如安得拉邦的“人民战争组织”,阿萨姆邦的“阿萨姆联合解放阵线”、“波多民族民主阵线”和“卡塔普尔解放组织”,旁遮普邦的“巴布巴尔哈沙国际”及其“‘哈利斯坦’国家”,特里普拉的“特里普拉民族解放阵线”,等等。这类组织在几十年间从刺杀政要、袭击军警到实施爆炸、袭击平民,制造了大量的暴力恐怖事件。源起于西孟加拉邦的“纳萨尔武装”,已成印度国家的“心腹大患”,其势力和活动影响到印度大多数邦,在2010年的一次袭击中造成一支80多人的印度警察部队几乎全军覆没(75人死亡),因此被称为印度“国内最大的安全威胁”,等等。这是所谓“客观存在一些部落和宗教矛盾”还是客观存在着暴力恐怖主义和准军事力量对抗式的“民族分裂问题”?不难看出,“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举证的包括印度在内的所谓成功的“国际经验”,完全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虚构和伪造。
事实表明,印度根本未能“有效地防止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演变为民族分裂问题”。如果有,那就是从所谓“威权民主”、“集权联邦”转向了不断下放权力的“分散化联邦”,通过不断承认和赋予从邦、县、乡村的自治权力来缓解种姓、语族、民族、教族等群体的政治诉求和独立取向。同样,印度并没有实现所谓“有力地维护了印度国的统一和安全稳定”。近些年来,印度总理多次指出:“印度国内安全正面临着恐怖主义的严重威胁”,在2012年的新年致辞中辛格列举了印度面临的五个关键挑战——“民生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挑战是国家安全”,即“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巨大挑衅”,这也是印度政府宣布2012年建立“国家反恐中心”的原因。凡此种种,只要稍微留意一下事实,哪怕是新闻报道,就不可能得出“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的那些所谓“国际经验”。巴西、印度与中国同为金砖国家,新近在印度举行的金砖国家峰会将进一步密切相互的合作和交往,其中自然也包括相互的学习和借鉴,但是巴西、印度在处理广义的民族问题方面不能为中国提供任何经验。
如上所述,被“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赞赏和推荐的美国、巴西和印度的所谓“民族大融合”成功经验,如果说有什么共性,那就是除了多党民主制、联邦制外,在解决种族、种姓等问题方面都实行了以“肯定性行动”(double A)为代表的平权配额政策,而这种政策本身及其在这些国家所谓的“成功经验”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却是“去政治化”的“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没有涉及的内容,然而这类政策实践恰恰是这些国家为了消除种族、族群、种姓问题的“千方百计”。对此,视而不见、讳莫如深或全然不知,却指责中国民族政策的相关内容,其立场着实令人费解。究竟是知晓而装作视而不见地与中国相关民族政策进行比较而做出判断,抑或是根本就不知道这些国家的这些政策就宣称“成功经验”,并以此来诟病中国的民族政策?两者都属于严重的学术失范和刻意的政治误导,除此还能做出什么其他理解?
事实上,且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实现了“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所说的“民族大融合”等成功经验,如果说这几个国家在解决种族、种姓、族群问题方面有成功之处,这种平权配额政策的作用自然是功不可没。美国的黑人、拉美裔和印第安人等受惠于“肯定性行动”,巴西黑人、混血人、印第安人受惠于配额政策,印度低种姓、贱民等受惠于保留政策,这种政策措施的实践,不仅显著地提升了这些群体或阶级的文化教育水平和就业能力,而且也产生了诸多精英。同时,正如印度的现状一样,“这些优惠政策所产生的恶果,当然都不能被忽略”[27]170。
对美国来说,所谓“肯定性行动”这种“积极平权措施”是否违宪,是令美国法院大伤脑筋的讼案。相关的研究认为,“姑且先搁置宪政不论,把焦点直接放在道德上面:在聘雇或招生中考虑族群因素,是否不公不义”?那么支持这种政策措施的理由主要包括了“一是矫正考试中的文化偏差,二是补偿历史错误,三是促进多元化”[36]191。对反对者来说,以分数的高低来声张人人平等的权利,将种族、族裔配额(或保留)措施视为“逆向歧视”的不公不义,也是言之凿凿的普遍理由。虽然这种讼案的判决此起彼伏,论战不休,但是法院的考量和判决却无法休止这一关涉公民权利和道义权利的纷争。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审理了一位白人学生的“逆向歧视”案,由此引起了新一轮有关“平权法案”的社会辩论。同时,这场争论也引出了亚裔学生遭受“高门槛”歧视的问题。
美国的一个研究组织——“平等机会中心”(Center for Equal Opportunity)在一项报告中指出:2008年考取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总校区的亚裔学生SAT数学和阅读平均成绩为1370分(满分1600),而白人录取者平均为1340分,拉丁裔1250分,非裔1 190分。“2009年一项研究报告显示,如果竞争同一所学校,亚裔学生的SAT成绩必须达到1550,白人需要1410,非裔需要1100分才能被录取”[37]。若然如此,美国的这一优惠少数族裔的政策,在面对亚裔这一少数族群时事实上不仅变成了最高的门槛,而且其优惠对象中包括了美国人口主体的白人。同时,美国的大学、尤其是名牌大学还存在着“校友子女优待”(legacy preference)和非校友的“发展性录取”(development admits)措施,以致“富爸妈拿钱就可以帮孩子在常春藤名校买到位置”[36]205。
美国是如此,在印度也是一样。如上所述“千方百计”跻身于能够享有优惠政策的“低种姓”等群体之列,也引发了包括校园冲突、暴烈抗议之类的问题。因此,“要在印度提出一个正向歧视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客观成果及影响力,是几乎不可能的事。同样的,在美国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没有办法知道,如果在印度没有实施这些优惠政策的话,整个印度在政治上会有什么样的发展。或许,不可触阶级的人民会发动革命,或者是他们可能会要求从印度独立出去”,等等。同样的拷问也可以针对美国、巴西以及其他实行这类政策的国家。无论如何,这位深入印度社会进行调查研究的西方作者认为:“虽然优惠政策带来很多不太正常的发展,但还是比完全没有优惠政策的情形下带来更多正面的发展”[27]170。这种评判倒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且能够给人以启发:中国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产生了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和成功经验,难道不值得客观总结吗?而且在高等教育招生中现存的名目繁多的数十种加分措施究竟惠及了哪些族别的学生?作为号称国情研究的专家,在关注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或降低分数线)这类优惠政策的“弊端”或“后果”时,是不是也应该对整个教育体制中存在的“加分(或降低分数线)”的现象给予关心才可以彰显自己的确是为了“公平正义”而奋斗的立场?
其实,从“去政治化”到“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其基本指向就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是,即便伪造这些“国际经验教训”的目的都是为了诟病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笔者也不会轻易认为“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推介这种“国际经验教训”的意图是向中国推销联邦制,即便“联邦制在印度被视作一种非常重要的民族缓和手段”的评价[8]176,并非虚言而是符合印度国情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可以判断这种“国际经验”的推崇实际上并不了解他们所列举的这些国家的基本国情,所以才人云亦云地认为苏联搞了民族-联邦制而导致国家分崩离析,而印度搞了语言-联邦制却“成功维护了国家统一”,进而以种种“不容许”、“不允许”、“特别是不允许”之类的所谓“国际经验”来贬低和取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学术态度和政治逻辑?
有关苏联解决民族问题失败的讨论,笔者在其他文章中已多所涉及。在实践中,苏联的民族-联邦制经历了一个从理论上承认加盟共和国权利到实践中高度中央集权的过程,印度的语言-联邦制则经历了一个从理论上联邦中央集权到实践中渐次承认语言邦-地区-乡村分权要求的过程。那么,中国是要接受苏联的教训还是借鉴印度的经验?笔者丝毫不怀疑列宁主义对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包括斯大林对这些基本观点继承和发展性的阐释。但是,斯大林时期急于求成的超前愿望,以及其后继者继续秉持的激进态度,有效地、大幅度地缩短了通过联邦制向集中统一过渡的历史过程。而建立在这种超前判断苏联社会发展进程的急切愿望使建构“苏联民族”的过程也被人为简化,结果导致了非俄罗斯族认同俄罗斯族就等于认同“苏联民族”,在这种氛围中俄罗斯族要不要认同“苏联民族”的问题已经被俄罗斯族等于“苏联民族”而淡化得毫无意义了。
正因为如此,俄罗斯人才会“在整个苏联领土内自由迁徙,并且不管他们迁到何处,都要求当地提供一套完整的俄罗斯式的制度和服务……在苏联的各个共和国中,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制度、学校和媒体等中生活和工作”[38]144。即如季什科夫所说:在文化方面,中亚五国的“俄罗斯族一般都很有可能满足他们较宽广的文化要求。各个级别的教育是用俄语进行的,而且,各种传媒和文化活动(电影院、图书馆等等)以俄语主导。俄语是办公室工作和各个社会服务部门的用语”。以致“俄罗斯族能流利地操一口有名分民族语言的人,比例少得没有多大意义”[39]。但是,非俄罗斯族一旦离开故土,就不可能享有这种“特权”,因此“这个想象中超民族的苏联认同,经常被非俄罗斯族的民族群体视为一种隐蔽的俄罗斯化,一种沙皇民族同化实践的升级形式”[38]144。这也是苏联解体后,一些前非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在民族国家建构中以语言绑架公民身份、公民权、选举权去报复性地“逆向”苛待其国内俄罗斯族的原因。
印度建国以后,也曾经历了联邦中央集权的威权统治,甚至也曾使西方预言家做出印度的多语言、多民族、多宗教、多种姓等多样化将导致其国家四分五裂的判断,而“印度至今仍保持为一个统一体,归因于甘地恢复了民主联邦制,这为有分权倾向的地方提供了一个和平解决的出口”[21]258。这种民主联邦制的分权体制,在相当程度上分化了形形色色的“地方民族主义”挑战。在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学阐释中,国民成分单一的民族国家曾是最具代表性的模式,老牌的西方国家都曾按照这个模式来彰显自身的国家特征,19世纪的法国曾被认为是最成功的民族国家。但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在20世纪选择了容纳,因而承认了它们是(而且将继续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事实”[38]140。而且法国也不得不赋予科西嘉自治权利。因此,“民族团结的情形——从法国勉强承认其民族内部的各种联合关系,到印度的那种精致的亚群体承认系统——的可能范围是非常广阔的”[40]。这种广阔性就包括了邦联制、联邦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等分权体制,即属于“间接统治”体制中的不同自治权利的层级。
“间接统治”在人类社会的国家形成与发展历史进程中可谓源远流长,古今中外都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因俗而治”就是一种“间接统治”,而且是维护“天下统一”的重要方略,也是现代中国不选择联邦制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因。印度国家的历史是一个没有“天下统一”理念而处于“和谐的无序状态”的社会,50万个多元乡村的“五老会”(乡村长老会议)造就了“其民主运作将是从社会底层开始,而非国家权力的顶端”这一不同于西方民族国家模式的传统体制[27]67,所以印度建国后试图强化联邦中央集权的失败并非偶然,因为“印度政府的效率因民族分歧而受阻。各民族间很难建立互信,于是整个社会很难采取统一行动”[21]259。从这个意义上说,印度虽然被西方国家视为亚洲最大的民主国家,并且因此而对其人权、民族、宗教、种姓等问题采取与对待中国完全不同的立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印度解决民族问题已经取得了成功经验。尽管西方国家开始承认自己的国家也属于多民族国家,并通过“缓慢而又痛苦的过程”设计承认和容纳国内少数民族的制度和政策,而且证明“这些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解决”[38]142,但是对深入印度社会的西方观察者来说并没有打消对印度民主制度的忧虑——“印度的自由民主面临的最大威胁是印度教民族主义”。进而指出:对印度来说,“如何在不强迫它的人民同一化、不限制他们基本自由的前提下,维护一个多民族、多种族国家的统一……印度必须消除其不完善的法治工程隐患,并且使其完善”[21]268。
既然要向印度学习,为什么要质疑、诟病、甚至取消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性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难道要实行印度式的联邦制吗?如果印度在处理民族、宗教、语言、种姓等问题方面有什么“成功经验”,那不正是其国家制度产生的结果吗?脱离这一基本国情实际的评价、推崇的“国际经验”只能陷入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的思维逻辑混乱。而建立在这种思维逻辑基础上的“评说中国”、“建言献策”不仅毫无建设性的意义,而且只能产生十分有害的效果。在这方面,自诩或被“他诩”的知名学者,切忌浮躁地陷入某种“路路通”的“大学问”的炫目光环而看不到客观事实,以致无视、轻视、甚至心存蔑视地看待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41],是“不容置疑”、“不容动摇”、“不容削弱”、需要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的政治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在“去政治化”的“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提出以来,某位官员的表态似乎也为这种观点充实了来自“官方”的支持。知名学者、长期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高官的这些说法,似乎释放了一种“改弦更张”、“另起炉灶”的政治信号,以致在国内国外出现了一些关注中国民族政策变化的揣测,其负面效果已经显现。但是,这些说法改变不了“三个不容”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策。对此,党和国家的基本立场十分明确。
2012年5月,中央领导人在视察少数民族地区时再次强调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各项民族政策,始终坚持‘三个不容’:即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我们要尊重民族发展规律,努力缩小发展差距,真正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过程,变成推动各族群众交往交流的过程,推动实现各民族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42]。因此,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民族工作部门,乃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整个国家机构,只有在这一基本立场上才能立足国情实际地去思考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如何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完善民族政策。脱离了这一基本立场,陷入“放卫星”式的“学术炒作”、脱离实际的国际比较、失去自信的妄自菲薄、甚至编造和虚构他国的“经验”,就在所难免。
注释:
①本文针对的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系指胡鞍钢、胡联合所撰《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一文的观点,该文载于《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同时也拆分为一些文章见诸一些报刊,以下不再逐一注出。
②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2006年,报送稿。
标签:美国政治论文; 中国宗教论文; 美国宗教论文; 美国社会论文; 日本宪法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人口问题论文; 中国军情论文; 中印关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