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研讨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小额论文,信贷论文,农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小额信贷的概念与类型
杜晓山、孙若梅在《中国小额信贷的实践和政策思考》一文中认为,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这一概念,是伴随着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以贫困群体和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几种微型金融方法逐步取得成效和不断扩展而提出的,包括个人信贷、小组信贷、微型企业信贷和村银行信贷等多种不同模式。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即小额信贷项目一定规模地展开和服务于目标群体层的含义;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即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性的含义。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都不能称为完善或规范的小额信贷。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项目有机地结合成一体。
林志斌、王海民在《论小额信贷运作中的性质分析》一文中认为:小额信贷有别于一般的商业性信贷,它是以信贷作为手段来实现扶贫的目的。这就决定了其原则安排不仅注重放款、收款本身,而更强调对贷款资金使用的技术支持。这种技术支持有三层含义:第一,培养借贷者简单的资本经营能力;第二,对生产技术的掌握;第三,对妇女自信心的培养。因此,在小额信贷工作中,小额信贷的难点往往不是放款、收款,而是如何辅助社区的能力建设。
杜晓山在《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一文中认为:当前中国小额信贷项目,根据项目的宗旨和目标、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可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主要是以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主要依靠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资金,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第二类,主要是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实现2000年扶贫攻坚任务为宗旨,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第三类,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央银行信贷扶持“三农”的要求,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黄心田、易法海在《小额信贷的制度核心、类型及启示》一文中认为:从小额信贷的目标差异上看,主要可以分为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小额信贷两种类型。前者以印尼的拉基亚特银行(BRI)、BKD和Bancosol为代表,更加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后者以孟加拉的乡村银行(GB)为代表,更加注意项目改善穷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作用。
二、小额信贷的经济社会效益
王景富在《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证研究》一文中认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一制度安排在宏观上是对生产函数的一种修正,通过把信贷投入重点从原来的对大户转化为面向农户,即使在不增加信贷投入的条件下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农村信贷投入的增长效应。因此,该制度可以理解为通过制度进步提高资本运用的效率,即宏观经济学中的“希克斯中性”。换句话说,小额信贷可以在不改变劳动力素质和投入总量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资本投入结构实现生产函数的全面上抬,从而增加产出和收入水平。在微观上,一方面小额信贷改变了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结构、信用社的资产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这是所谓的资源配置引导下的结构调整效应,即通过一定的投入安排使农村地区的微观行为发生经济意义上的转化;另一方面,小额信贷形成了对农户信用水平的激励——要想获得更高的授信额度必须提高信用状况,这是小额信贷在产业组织和信息经济学意义上的后果。
郭沛在《中国贫困农户小额信贷研究》一文中认为:小额信贷制度在实践中的绩效是多方面的:第一,它把扶贫目标直接瞄准穷人,直接支持农户做小型开发生产项目,从而使信贷资金人户率达到100%;第二,小额信贷制度运用一套全新的组织方式和指导方法,大幅度提高穷人信贷项目的成功率,并且通过穷人自治从根本上改变穷人认为扶贫信贷资金可以不还的错误心理,把资金偿还率从40~50%提高到95%以上;第三,由于小额信贷制度采用了一套穷人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组织方式,既提高了贷款的还付率,又成功实现了信贷经营机构的成本转移,从而使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和经济上实现持续性;第四,小额信贷制度通过自治组织的定期活动和相互间的责权界定,通过对事情的协商处理来培养穷人的责任感和合作意识,自下而上的组织方式是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培育;最后,小额信贷制度通过对小型项目的选择、组织、经营、核算、培训等环节,使穷人的人力资源得到开发和综合能力得到提高。
郭明奇在《小额信用贷款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文中认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虽然各地的授信额度不同,所支持的生产项目不同,对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大小不一,但都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启动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交易机制和信用状况上都有明显改善。首先,在交易机制上,小额信用贷款密切了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交易关系,降低了原有信贷模式(抵押、担保)的交易成本。其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行,为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激励。通过发放农户下额信用贷款、评定信用户、信用村工作,使得农村信用社的许多陈年老帐得以清收,对于盘活存量资产、减少不良贷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第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地方党政起到了有力的外部保证作用,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契机和工作的切入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对农村信用关系的一种重新设计,从两个方面促进了农村地区资金供给和需求。在需求上,通过信用关系变革,使原本的“无效信贷需求”转变为有效信贷需求,进而转变为农村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在供给上,小额贷款这一体制变迁改善了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因而改变了农村生产函数中的要素组合,在更有效率的基础上配置生产资源,促进了总产出水平的提高。
林志斌、王海民认为:小额信贷是满足妇女的现实性别需求和战略性别需求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小额信贷可以直接扶持妇女的创收活动,从而满足她们增加家庭收入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小额信贷创造了妇女直接掌握资金资本的机会。对贫困妇女来说,小额信贷不仅仅意味着信贷资金本身,更意味着社会对她们的信任和社会给予的机会。实地考察与访问表明,虽然一些参加小额信贷活动的妇女自觉劳动负担和心理负担加重了许多,但她们更多的是强调她们自身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的提高,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心理的积极变化。
杨少俊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其发展情况》一文中认为:开展农产小额信用贷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很好体现。一是通过简化农民贷款手续,促进农民增收,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通过增加贷款投入,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有力支持了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三是通过密切党群关系,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有力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仅成为致富联系农户的金融纽带,而且成为改善干群关系的载体”。
三、当前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李辉在《实现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思考》一文中认为: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存在以下障碍:(1)市场经济机制不完善。我国从整体上尚未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发育情况更为缓慢,使得小额贷款的扶贫效果在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大打折扣,比如贷款到达农户手中后,在当地欠缺其它生产要素的情况下,如何获得这些生产要素就是一个大问题。(2)小额贷款利率低。我国小额贷款利率比国际上小额贷款利率低,加之扶贫的误区,以政府为主的小额信贷一直都是以慈善事业的面目出现,使小额信贷机构难以追求自身财务自立和持续性目标。(3)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现行政策严禁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的绝大部分是由国际多边或双边组织或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出资进行的,试验中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机构,或者注册为社团机构,或者直接依附于某一政府机构,这种形式上的变通实际上仍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4)资金来源不足。由于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资金来源受到严格的限制,只能依靠捐赠和部分扶贫贷款等。(5)政府行为过强。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有别于孟加拉国、泰国等的扶贫,是纯粹的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农户种什么、养什么、上什么项目,往往是政府决定,贫困户只是个被动的角色,并且小额信贷扶贫一般局限于种养项目,至于农业产业化上的加工、销售环节扶持甚少,使得农产品附加值难以增加,从而也直接影响了农民增收。
孙若梅在《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一文中认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第一,贷款本金的来源问题。利用贴息利率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在信用社目前的所有权结构下运行,再贷款的信贷风险最终仍将是由人民银行承担。第二,如何设计激励机制,使信用社有动力利用自己的存款余额经营有利可图的小额信贷业务,改善其服务质量,控制风险,这是与农村信贷市场发展相关联的。
姚先斌、程恩江在《小额信贷的概念、原则及在中国的实践》一文中认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以下问题:对贫困户特别是边远山区的贫困户而言,贷款成本较高,包括贷款利息、为借到借款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手续及其它;虽然不少项目都有小组联保的要求,但不少参与的农户实际上并没有接受联保的概念,并不认为相互之间有共同还款的责任;目前我国小额信贷试点提供的金融产品比较单一,一般是一年期、分50周归还的贷款,难以适应贫困户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方面多种多样的需求;机构缺乏持续性,大多数项目都是由临时性的办公室主持,人员都是抽调来的或临时招聘的;在财务持续性方面,大多数项目仍处于第一或第二阶段,资金靠外部供应,利息收入不足以补偿操作成本;目前项目主要是由一批关心、热爱扶贫事业,在贫困地区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实施的,但对项目工作人员在金融、会计方面的培训仍然不够。
周忠明在《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一文中认为:在我国扶贫实践中会造成一定的小额信贷的风险,主要是以下一系列因素所引起:(1)小额贷款项目管理缺乏严格的责任制,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基层机构提出项目并组织实施,它们大多并不承担小额贷款使用所带来的风险。(2)小额贷款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的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虽然每笔贷款数额很小,但是发放和管理中的工作量十分巨大;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农户,尤其贫困地区的农户,对利用小额贷款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缺乏信心和途径,甚至错误地将小额贷款视同无偿扶贫救济贷款,因此容易出现小额贷款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等情况。(3)小额贷款的回收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的回收首先依赖于承贷农户通过贷款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或者承贷农户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收益。如果小额贷款的项目选择不当,贷款项目的实施不力,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原来预计的还贷资金来源落空,都可能造成承贷农户的现金流出现不足,从而造成小额贷款回收困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的回收面临的一个重大风险来源于自然灾害。由于小额贷款在扶贫中大多数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它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这些类型的项目都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有时甚至受到自然灾害毁灭性的打击。(4)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信贷扶贫中,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管制,由于政府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小额贷款的利率往往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种低利率又与小额贷款相对较高的运作费用和呆账比例不相对应。由于小额贷款的即期运作费用是硬性支出,而且一些地区的小额贷款的坏账损失又高于正常商业贷款,所以很多小额信贷机构难以建立有效的贷款损失补偿机制。
四、我国小额信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小额信贷管理体制课题组在研究报告中认为:(1)开放小额信贷扶贫市场,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机构的必备条件、审批制度、监督制度、报表制度等一系列法规法则;(2)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注册为扶贫企业,合法地进入小额信贷扶贫市场;(3)成立专门服务于低收入贫困人口的“扶贫银行”(或“小额信贷银行”),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专门针对西部贫困省份的“西部扶贫开发银行”,有效解决目前政府与商业银行合作中出现种种矛盾和问题;除了这些骨干的“扶贫银行”外,已注册的非政府组织的扶贫机构和中介组织转化的扶贫企业,都可以发展为小型扶贫银行或扶贫公司,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在农村为低收入贫困农户提供资金和其它服务的小额信贷体系。
杨家才在《农户信贷实证研究》一文中认为:对小额农贷业务的拓展主要是对其范围、额度、期限、利率进行创新。第一,应适当扩大小额农贷的范围,具体界定为: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的所有农户,凡符合贷款条件、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农村生活各类消费资金需求,都属于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发放范围。第二,小额农贷额度应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划分不同的额度标准。对以家庭自身劳动力为主,从事小规模种养业的农户和外出打工农户授信额度一般应确定在1万元以内;对农村产业大户和民营经济户授信额度应确定在5万元以内;超过授信标准的贷款应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当然,对农村不同客户群体小额农贷授信标准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因地因户确定不同的授信标准。第三,为了适应专业大户的资金需要,小额农贷期限应根据不同的用途、不同的生产周期确定不同的期限。第四,确定小额农贷的利率必须考虑资金来源成本、贷款管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农村资金市场需求状况。鉴于小额农贷资金来源成本和发放管理成本都普遍较高、小额农贷在农村又有巨大市场潜力的现实,建议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小额农贷利率采取分步推进的办法进行改革。第一步,在小额农贷推广初期,为了鼓励农民贷款,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小额农贷的作用,建议对小额农贷利率实行优惠政策。目前,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上浮50%,对小额农贷利率可采取不浮,或上浮幅度在30%以下。第二步,农民认识到小额农贷的重要性以后,在向农民公开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成本和发放小额农贷的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小额农贷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第三步,按照农村市场资金需要状况,将小额农贷利率逐步过渡到市场利率。国内外经验表明,小额农贷应采用市场利率,即略高于其它一般性贷款利率,才能使运作机构和这项业务得到可持续发展。
马春成在《小额农贷流程再造》一文中认为:由于传统模式的小额农贷受内、外部环境的双重制约,存在运行机制上的缺陷,与当前中国农村实际不相适应,在发展中逐步失去存在的土壤。因此,提出对小额农贷进行流程再造,其目标是:一是通过对小额农贷的运行机制重新进行设计,建立一个与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农民自身素质相适应的贷款操作及管理模式,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二是基本解决辖区内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切实方便农民贷款;三是极大地改善辖区内的信用环境,提升农民的整体素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杜晓山、孙若梅在全面系统回顾和分析中国小额信贷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发挥小额信贷的反贫困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加强规范和监管;逐步实现灵活的利率政策,原则上以正常的商业贷款利率为准进行活动;不断地进行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对项目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实现从补贴性小额信贷到持续性小额信贷的转变,其关键是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或称宗旨的转变,要从政治目标为主导转变为以经济和政治社会目标并进,从政府行为转变为顺应市场行为。
张改清、陈凯在《小额信贷的小组联保机制运行机理与创新研究》一文中认为:小组联保机制作为小额信贷的主要特征,通过借贷互保将分散独立的农户联合组织起来,有利于相互激励、相互监督,提高生产经营中组织程度和协作水平,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风险。但小组联保机制有时失效,因此在小额信贷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创新:规范小组的组建,明确联保的职责;提高小组贷款项目的投资效益,促进小组联保机制的有效发挥;设立小组风险基金,保障小组联保机制的正常运作。
张忠法认为:发展小额信贷必须与培育农村合作性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当前,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还很弱小,这是规模狭小的农户经营与市场经济相衔接时首先遇到的问题。由已经开始某种农产品专业性生产的农户自愿联合起来的民间化合作服务组织,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是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最具有生命力的一种形式。发展小额信贷与培育这样的农民自愿联合有很大的互补性,两者结合起来必将对发展农村经济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他还认为,近期要以政府为主来推动小额信贷,以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同时还要注意充分利用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迅速动员,有效组织,这样可以降低操作成本;同时政府可以无偿调动技术服务和推动部门工作人员为城乡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但在推动中要防止“一刀切”,应在自觉自愿基础上搞好这项工作。
周忠明认为:在我国控制小额贷款风险,除了可以应用一般商业贷款的风险控制手段,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以非政府组织等小额信贷机构为补充的小额信贷组织体系。(2)根据我国农户信贷资金需求的多层次结构来选择和确定小额贷款扶贫的对象。(3)坚持小额贷款的市场运作,包括要允许小额信贷机构根据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小额贷款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能够覆盖其运营成本和呆帐损失;政府要改变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小额贷款扶贫的办法,应当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措施,运用利益机制激励小额信贷机构按照政府扶贫政策既定目标发放和管理小额贷款;小额信贷机构必须权利和责任相对称,在扶贫政策规定的贷款对象和范围内,小额信贷机构必须拥有贷款发放的决定权,同时承担贷款的管理和回收的责任;运用差别利率和其它手段,以及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鼓励承贷农户合理使用和按期归还小额贷款,防范承贷农户的道德风险,减少在小额贷款使用中的“寻租现象”。(4)通过相应的财政政策措施,引导小额信贷机构按照扶贫政策目标运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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