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几点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当代中国论文,民族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558(2006)02—0005—08
胡锦涛同志2005年5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提出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并且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定为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表述问题
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对这一个关系处理得如何,直接影响到多民族国家的兴衰治乱。从根本上讲,民族关系的内容和本质特征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既受社会制度和时代发展的制约,也与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和解决方式、途径相联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进程也是如此。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我们党和国家依据《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的规定,通过废除民族剥削压迫制度、进行民族识别、普遍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1961年,中共中央在西北民族工作会议纪要的批语中指出,我国各民族已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民族,形成了社会主义民族。① 与旧中国相比,我国的民族关系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基本上结成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关系,它的基本特点是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
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由于1957年以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民族关系在发展中出现了严重曲折。1963年,毛泽东同志在支持美国黑人斗争时曾提出:“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这个论断,是针对美国广大黑人同美国垄断集团之间的矛盾而讲的,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内涵。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路线的影响下,这一论断被歪曲为“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并作为普遍原理指导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工作,给民族关系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在这一错误理论指导下,把党在民族工作中的正确理论和政策当作“投降主义”、“修正主义”加以否定,把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当作阶级敌人加以打击迫害,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在我国各民族之间,主要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造成了新的民族隔阂。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党和国家开始系统地纠正在民族问题上“左”的错误。1979年4月,中央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全面重申党的民族政策,揭开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序幕。同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这一论断,为实现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提供了理论基础。1980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② 同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评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特约评论员文章,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对这一错误理论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强调“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绝不能混为一谈。”③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再次强调指出:“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些阐述,澄清了长期混淆的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界限,把人们的思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从理论上彻底推翻了笼罩在民族工作上的“左”倾错误思想。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宪法,明确规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自此之后,“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一个完整、科学的概念,在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央的文件以及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中一直被沿用下来(其间在中央领导的讲话中曾用过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十二个字的提法,但时间很短,很快就恢复了原来六个字的提法)。实践证明,“平等、团结、互助”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特征的表述,是科学的、准确的,得到各族干部群众的认同和广泛使用。
在胡锦涛总书记于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的决定中,在“平等、团结、互助”六个字的基础上加上了“和谐”一词。这并不是简单地增加两个字,而是有其深刻内涵的。一方面,“和谐”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应有之义。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民族之间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密切了彼此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血缘等各个层面的联系。进入近代以来,各族人民同仇敌忾,在共御外侮的斗争中又不断强化了中华民族这种天然的血肉不可分离的关系,逐渐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特别是在新中国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下,各民族的关系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日益巩固。即使是在“十年动乱”和“苏东剧变”的严峻时期,也未能动摇长期历史形成的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根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这一概括集中而生动地反映了各族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团结、发展、进步的共同意志和愿望。另一方面,巩固和发展和谐的民族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没有和谐的民族关系,就不可能有和谐的社会,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无从谈起。国内外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平等、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加上“和谐”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因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特征新的表述,与过去的提法相比,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是与时俱进的,是对现阶段中国民族关系的客观而真实的概括,对我们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一些认识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能够长期保持稳定,经受住各种严峻的考验,显示出中华民族强大的凝聚力。除了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以外,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我国的民族关系处理得很好,民族问题处理得很成功。这个基本结论是不容置疑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没有大的民族纠纷”,这是中国民族关系基本特点之一。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民族关系在总体和谐的情况下,也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存在着一些不大和谐的因素,主要是:
1.发展方面的差距拉大可能影响到民族关系的和谐。由于历史、自然等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仍比较落后,贫困面大,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呈拉大趋势。据统计,2003年,全国的贫困发生率是3.1%,民族地区为7.3%,高出全国4.2个百分点。在全国11个省区中还有20个少数民族,约三百九十万贫困人口所在的77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属于特别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其贫困发生率高达23.9%。特别是近几年,西南大石山区和西北干旱地区的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又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因灾因病返贫现象。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仍在继续拉大。“十五”前三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GDP与全国的差距从1994年的1433元扩大到2003年的4651元。居民收入与全国相比差距较大。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7053元,比全国少141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95元,与全国的差距由1994的401元扩大到727元。与之相关联,又进一步派生出上学难、看病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少数民族的心理失衡,有可能影响到民族关系。
2.由于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心理、文化背景方面的差异,民族之间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往往发生一些有损于民族团结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大众传媒和出版物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的民族、宗教感情的问题时有发生。其突出表现,第一,某些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发表的一些文章、漫画、广告等,歪曲、丑化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崇拜的真主安拉、穆罕默德圣人的形象,伤害穆斯林群众的宗教感情。第二,对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如禁吃猪肉等,一些新闻媒体和出版物作出了错误的解释,伤害了穆斯林群众的民族感情。因上述两种情况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在上述方面的差异,缺乏一种科学的、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使得历史沉淀的民族之间感情上的距离和心理隔膜仍挥之不去,有时候还会顽强地表现出来。这种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观念形态,是影响民族团结的深层原因之一。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和散杂居地区,因利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而引发的矛盾近几年有增多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在2004年和2005年两年中,在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七十余起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中,绝大多数发生在城市和散杂居地区。这些事件不仅影响了城市和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而且对其他相关地区的团结稳定也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4.长期形成的民族之间的历史积怨和旧的观念没有完全消除,一遇火候便爆发出来,形成激烈的对抗,甚至发生流血事件。比如1992年4月和2004年10月河南发生的原阳事件、中牟事件等,起因于简单的口角,但由于当地回汉之间彼此隔阂较深,最终引发了严重的群体械斗,造成一些人员伤亡。
5.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将更加关注本民族地位的提升和未来发展。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的政治诉求(包括在政治权利、自治权利和民族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将日益突出。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也会影响到民族关系。
6.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也会对民族关系产生负面的影响。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下,伴随着“苏东剧变”,两极格局下所抑制和掩盖的民族矛盾、种族仇恨、宗教纷争迅速得以释放。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坚持“西化”、“分化”战略图谋,打着“民族”、“宗教”和“人权”的旗号,把我国边疆民族地区作为突破口,纵容和支持境内外的民族分裂分子进行各种形式的破坏活动。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的民族关系产生消极影响。
以上对当前影响民族关系的不和谐因素作了初步的概括,还需要进一步推敲,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三、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系统工程。从根本上来说,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带有关键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工作:
(一)切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在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对发展与民族问题的关系都有十分精辟的论述。胡锦涛总书记在强调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同时,还提出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这就把发展与解决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紧密地联系到一起,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对提高全党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温家宝总理的讲话,把发展与民族平等有机地联系起来,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包括法律上、政治上的平等,也包括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平等。只有各民族完全平等,国家才能长期稳定和发展。指出,一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状况如果长期不能改变,让落后的民族地区永远落后下去,各民族的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这一精辟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应当看到,民族平等是民族关系的核心内容,如果各民族之间只是在法律上、政治上实现了平等,而未能在经济上、文化上等方面实现完全的平等,那么各民族的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也难以真正得到实现。这个重要观点和列宁关于胜利了的无产阶级要帮助落后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思想是一致的,体现了党和国家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博大胸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在了突出的位置,指导思想明确、政策措施有力,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2005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将自治法第6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具体化,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摆在突出的位置。《规定》35个条款中有23条对帮助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其内容和中央的决定基本是一致的。我们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把基本政治制度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机结合起来,这就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需要实实在在地付诸实践。从当前来说,要着力抓好如下两个环节:
第一,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首先在理论上不能动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施行已经半个多世纪。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在理论界和学术界仍有一些人持有异议,近年来在这方面出现了一些奇谈怪论,比如有人主张搞民族共治,认为强调自治容易产生民族分离倾向;有人提出自治是一把双刃剑,自治将固化民族界限,推延民族自然融合的进程,自治民族有一种自治权无限扩大和以民族建立国家的要求,这是由民族属性所决定的;还有人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的民族政策是民族主义的价值取向,主张今后的民族政策应实行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等等。这些论调虽然是非主流的东西,但它对民族关系、对我们所坚持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由此可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的警示是很有针对性的,具有振聋发聩的作用。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大问题,如设立自治市问题和一些撤销自治县改为市的地方要求落实民族优惠政策的问题。设立自治市问题,前些年一些地方曾经提出过,我们也曾向有关方面反映过,并建议在修改宪法时考虑这一问题。应当看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今后还会有更多的自治地方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但目前条件尚未成熟,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个问题涉及现行体制和自治地方建制问题,只能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作出修改后才能进行。这是一个大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关于一些撤销自治县改为市的地方要求落实民族优惠政策问题。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五个自治县撤县建市。当时撤销自治县时,上级人民政府曾承诺保留原民族自治地方待遇,享受民族方面的优惠政策,但这几个市已不再是自治地方,实际上已难以保留原来享有的自治地方待遇。从某种意义上说,失去的要比得到的大得多。现在这些地方普遍要求恢复原来的自治地方待遇,享受民族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涉及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取信于民的大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在体制改革中积极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党和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条件。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民族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体制的深化改革,原有的民族方面的优惠政策也面临着调整、充实、完善和创新的问题。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应从政策上、资金上和项目上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配套性法规,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和合法权益,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使之更具有根本性、长久性和强制性,使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当前,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职责,尽快制定贯彻国务院若干规定的具体办法,使这部行政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三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进行不断的充实、调整和完善,赋予新的时代内容,做到与时俱进,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真正发挥出来,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加强民族团结,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民族团结,一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的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二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大力推进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国务院已先后四次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大批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全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典型示范的作用,不断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三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常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从根子上说,同我们在这方面的宣传教育不够是有关联的。针对这种情况,要切实加强民族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常识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珍惜民族团结的良好气氛,为进一步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四要处理好民族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汉族和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以及各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及时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境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的破坏活动,要坚决依法打击。
注释:
①张崇根.中国民族工作历程[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9.9.536.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Z],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15.
③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N],人民日报.198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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