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养老保险签出制度的运行及对中国的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养老保险论文,中国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9)03-0317-07
在英国,所有缴纳国民保险费,工资收入在低收入水平线(Lower earnings limit)之上的雇员都会自动加入国家基本养老计划之外的附加国家养老计划,其为雇员退休时提供了额外的退休金。但是雇员可以选择离开这个政府默认的附加计划,而加入到私人养老保险计划中,这个过程就是“签出”过程(Contracting- out)。具体来说,签出制度是指所有工资收入高于低收入水平线的雇员自愿选择离开附加国家养老计划而加入到一个私人养老计划的制度安排,个人离开附加国家养老金计划(即签出)后,雇员的国民保险缴费会享受优惠,这部分优惠会由政府转入雇员在私人养老保险计划中的基金。从1978年引入这个制度后,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与完善,签出制度已经成为英国养老体制的核心,也正由于这种制度的存在,以广泛的“国家福利”为主要特点的英国,其养老体制却表现出很强的市场化保障特点。由于可供选择签出的不同私人养老计划很多,且计划本身因社会、经济环境而不断改变,导致英国的养老体系非常复杂。
一、附加国家养老计划
英国的附加国家养老计划,是为工作者、残疾人和照顾者提供的一种基本国家养老金之外的养老金。这一思想最初体现在1974年新上任的工党政府的白皮书《更好的养老金》(White paper:Better Pensions)中。1975年的《社会保障养老金法》(The Social Security Pensions Act of 1975)中,正式提出建立国家收入关联养老计划(State Earnings- Related Pension,SERPS),从1978年4月起开始实施,这就是最早的附加国家养老计划。当时规定,个人得到的附加国家养老金的多少与其工作时的收入相关。对于工作时收入处于低收入线和高收线之间的个人①,其每年能领取的附加养老金=(工作时收入最高的20年的平均收入)×1.25%×(加入国家收入关联养老计划的年限)。这个年限数最多为20年,也就是说,一人一年能得到的国家附加养老金最多是其工作时收入最高的20年的平均收入的25%。并且这个收入不受最高收入所得线(earnings rule)的约束。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的增长与价格挂钩,个人不用为其单独缴纳国民保险费。
受到政府财政能力的影响,1986年的《社会保障法》降低了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的水平,个人每年能领取的附加国家养老金=(工作期平均收入)×1%×(加入国家收入关联养老计划的年限)。这个年限数最多也是20年,也就是说,一个人一年能得到的附加养老金最多是其工作时平均收入的20%,这个改革从1999年4月起开始实施。2002年4月,工党政府推出“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State Second Pension,S2P),取代国家收入关联养老计划。这一制度旨在补贴那些低收入者及一些长期在家庭中照顾老人、孩子或病人的人员,他们由于没有工作或低收入而没有参加国家收入关联养老计划。
二、可供签出的私人养老保险计划
由于私人养老计划中得到的收益可能会大于国家附加养老金,加之政府为了减少自己的财政压力而鼓励民众签出,加上经办此业务的不同机构的大力宣传,很多雇员选择了从附加国家养老计划中签出。可供雇员签出的私人计划最早是各种由雇主提供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后发展到个人养老金计划和存托养老金计划,这些计划都是基于缴费的基金制。
1.职业养老金计划(Occupational pensions schemes,OPS)。职业养老金计划是由雇主为其雇员提供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包括两类:(1)收益确定型(DB型)职业养老金计划:1975年的《社会保障养老金法》中规定,DB型职业养老金计划可用于签出,只要其能保障提供与国家附加养老金一样的最低养老金保障(guaranteed minimum pension)。个人签出后,其国家附加养老金计划中的权利就会减少或全部消失,雇主和雇员按一个优惠的国民保险费率缴费。目前多数职业养老金计划属于此类型,虽然其数量在不断减少。(2)缴费确定型(DC型)职业养老金计划:从1988年以后,个人可签出到这一计划,签出后可享受国民保险缴费优惠。目前这一类型的数量在增加。
2.经政府许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Appropriate personal pensions schemes,APP,下文简称为个人养老金计划)。从1987年起,个人可签出到这一计划中。个人签出后可享受政府税收优惠。由于这一计划并不能保证退休者至少可得到与国家附加养老金相同的退休金,政府会直接将其交纳的部分国民保险费直接转入个人积累的基金中。
3.经政府许可的存托养老金计划(Appropriate stakeholder pensions schemes,下文简称为存托养老金计划)。为了鼓励公众储蓄,政府简化财税相关手续,从2001年4月出台这一计划,供雇员做签出选择。政府要求拥有5个以上(含)雇员的雇主,应该为其雇员提供加入存托养老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机会。对于没有职业养老金计划的雇主,这一计划成为其重要的选择。这一制度极大地鼓励了私人储蓄,并降低了储蓄的成本。这一计划的运行与个人养老金计划类似,只是经营者所收取的手续费受到国家的控制。
图1给出了附加国家养老计划、签出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签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这3个主要养老金计划中参加者人数占总工作人口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在2002年4月引入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后,签出到职业养老金计划的人数明显降低,附加国家养老计划明显增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让很多以前没有条件加入的人加入进来。这3个计划累积覆盖的工作人口约占到70%~80%之间。
图1
3个计划中的参加人数分别占总工作人口的比例
数据来源:DWP 2008年9月数据库,http://www.dwp.gov.uk/asd/asd1/dsu/second_tier/second_tier.asp.
图1说明:图中SERPS/S2P代表附加国家养老计划;OPS代表职业养老金计划;APP代表个人养老金计划。这个图中只反映单一加入三种计划的情况,不包括同时加入附加国家养老计划和职业养老金计划,也不包括同时加入附加国家养老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
三、签出机制的运行
对于收入在低收入线之上,且已经足额缴纳(或被视同缴纳)国民保险费的雇员都可以签出[1]。那些自雇者、没有工作者或者按优惠费率缴纳国民保险费的已婚妇女不可以选择签出。对于所有签出者来说,不管选择什么样的签出机制,在签出期间,其国家附加养老计划中的权利部分或全部消失,其从各种私人养老计划中得到的养老金将会部分替代或全部替代其所放弃的国家附加养老金。
(一)签出至职业养老金计划
签出到这个计划后,签出者和雇主将享受优惠的国民保险缴费率。2008—2009财年,如果签出到:DB型职业养老金计划的雇员按优惠的9.4%来缴纳国民保险,雇主按9.1%来缴纳,共优惠5.3个百分点(其中雇员为1.6个,雇主为3.7个);如果签出到DC型计划,雇员按优惠的9.4%来缴纳国民保险,雇主按11.4%来缴纳,共优惠3个百分点(其中雇员为1.6个,雇主为1.4个)。政府要求,雇员和雇主要至少将这个优惠的百分点缴纳到职业养老金计划中,即至少有雇员工资的5.3%进入DB型职业养老金计划,或者至少有雇员工资的3%进入DC型职业养老金计划,这个比例被称为最低保障缴费率。同时雇主和雇员都可以向这个计划中多缴费。
对于多缴费的部分,政府2006年4月起取消了缴费上限,即每个人想存多少就可以存多少。雇员最高可将其收入的全部都缴纳成保险费,对于缴费额在年基准线(annual allowance,2008—2009财年为23.5万磅,含雇主为其缴费)以下的,还可享受政府税收返还;超过年基准线缴费要按40%的税率交税;对超过终生限额(Lifetime allowance,2008—2009财年为165万磅)且在将来退休时用做养老的缴费,其税率为25%,如果其缴费是为了退休时一次性提取资金,则税率为55%。
一般来说,在职业养老金计划中,雇主会在税前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保险费,这实际上让个人直接享受了税收减免。但有些职业养老金计划中的缴费是在税后进行的,这时,当个人缴费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返回税收,税务机关按基本税率(2008—2009财年为20%)给个人进行返税。这意味着个人向该职业计划每交80磅,实际会有100磅记入个人的基金账户。如果个人交纳的是高税率(2008—2009财年为40%),则意味着个人向该计划每交60磅,实际会有100磅记入其基金账户。对于2年内中途退出计划的参保人,当从职业养老金计划中提取资金时是要交税的。在10800磅之下的税率为20%,超过这一额度的税率为40%(2008—2009财年),基金管理人会在参保人提取现金时按这个比率提前扣除。
由于这个计划是基金式的,所有签出者都要承担基金投资的风险,所以预期退休金的多少将受到雇主缴费情况、个人缴费情况、基金的投资回报率、风险大小和政府税收减让情况的影响。目前这个计划中签出者最早的退休年龄为50岁②,但签出者只能在65岁(男性)或60岁(女性)后才能享受自己在1997年4月6日前通过保障最低养老金给付制度(Guaranteed Minimum Pensions)③ 积累的福利。退休时,签出者可一次性免税提取全部基金的25%,对于签出者因病不能工作,税务机关规定签出者可在任何年龄提取部分基金,对于特别严重疾病④ 的签出者,可免税一次性全部提取自己的养老基金,但如果其有配偶,应该为其配偶留50%。对于剩余的基金部分,个人的处理办法可以有:(1)用之购买养老年金,即年金化,这样签出者在退休期间就会从这个年金中定期领取养老金;(2)不年金化其基金,而是在退休期间陆续从基金中提取现金供退休生活使用,这种无担保的养老金(unsecured pension)提取有时也称为收入计提(income withdrawal)或收入提款(income drawdown),其基金利率由国家精算局确定。
国家对职业养老金计划实施注册式管理,所有职业养老金计划都需要从国内税务局的国民保险缴费局处申请一个“签出证书”(reference scheme test certificate),在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管。
(二)签出至个人养老金计划
签出后,签出者和雇主仍缴纳全额的第一类国民保险费⑤,缴费后,政府按照DC型计划的优惠标准,将国民保险缴费中的3个百分点转到签出者的基金账户上,但这个转账并不是在个人缴费后马上进行,而是在其签出时所在财年开始后的18个月后进行,政府不支付这期间的利息,推迟转账旨在减少管理费用支出。政府的这一行为旨在保障签出者的退休金至少与附加国家养老金一样。在这个转账过程中,政府即英国国内税务及关税局(HM Revenue & Customs),实际充当了一个“清算机构”(clearing house)的角色,政府转入个人退休基金的金额大小取决于签出者的收入及年龄,一般来说,年龄越大者,政府转的越多。除政府转入的缴费外,个人(或雇主)也可以进一步向这个计划中缴费,对于多缴费部分的管理与职业养老金计划中的管理相同。
签出者会承担这个计划投资的风险。预期退休金的多少受政府税收减让的多少、个人(或者雇主)是否还另外缴费、基金的投资回报率、风险大小、管理费的高低⑥ 以及个人打算退休的年龄等多种因素影响。一般来说,退休越晚养老金越高。正是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所以个人最后的所得可能没有附加国家养老金多。这个计划中签出者最早的退休年龄及基金的领取办法与职业养老金计划相同。
(三)签出至存托养老金计划
存托养老金计划的运行与个人养老金计划类似,只是政府对这一计划的提供商规定了严格的运行标准,实行这一制度的一个原因在于个人养老金计划中管理费太高。政府规定了如下标准:
(1)固定的管理费收取标准:此计划的提供者(基金管理人)所征收的管理费在前10年最高为1.5%,之后降为1%。对于在2005年4月6日前加入此计划者,基金管理人只能向其征收1%的管理费。
(2)灵活性的要求:参保者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缴费,虽然通常最好是按周或按月交,但个人可以改变每次缴费的金额(最少金额可以为20磅),可以停缴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缴费而无需交任何罚款;雇主可替雇员代扣代缴;可随时因工作改变转出到一个新的计划提供者,不需支付任何手续费。
(3)信息透明的要求:计划的提供者必须定期向参加人通报基金运营情况,并且每年向成员提供个人基金账户对账单,让其知道其缴费情况、基金积累情况、基金的现价等信息。
(4)控制投资风险的要求:由于存在投资风险,基金总额会有增减。但是个人无需特别操心投资方向问题,基金提供者会向那些不愿意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的人提供一个特别的安排,即从参加人退休前至少5年起其养老基金会自动转入一个风险较小的投资领域中。这会避免那些马上要退休的人可能面临的损失,当然个人也有权利不接受这种方法,为了获得可能的高收益而继续投资于风险大的领域。
四、补偿与回签
由于这些供签出的计划都是利用参加人(包括政府、雇主)的缴费组成基金,投资于不同的领域,最主要的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由于这个市场是有风险的,所以某些计划在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故终止。
(一)私人养老计划的终结与清算
1.DC型养老计划的终结与清算 DC型养老计划,这里包括了由雇主提供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养老金计划或存托养老金计划。这些计划因故终结时⑦,基金管理者会用这个计划中的所有资产,按优先权利顺序,向签出者清算。政策规定,基金管理者应该按最有利于签出者的利率条件来结算,在一个月之内要向参加人及时通知终结计划的时间、原因,向参加人提供各种信息。养老金咨询服务机构或独立的金融咨询师也会同时给参加人提供相关服务。当清算开始后,雇员和雇主不再享受国民保险缴费率的优惠,同时政府也不再为其缴费。签出者会得到清算后的养老基金,基金管理人会协助其转入到一个可签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或可签出的存托养老金计划中,这样可以继续保持签出的身份,这之后政府、雇员、雇主就可以继续缴费。
2.DB型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终结、清算与补偿当这类养老金计划因故终止时,基金管理人会用计划的资金来清算参加人的待遇。具体情况视不同的终结原因而定。(1)当该计划结束时,雇主还经营,只是不能再为签出者缴费时,此计划的资金将被评估以确定其能否为参加者支付许诺的待遇,若存在缺口,则雇主应补齐。签出者可将清算分配给自己的基金年金化,即购买不同类型的养老年金,等将来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或者可将分配给自己的基金转入其他的可供签出的私人养老计划中。但对于已经从该计划中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者来说,只能将其基金年金化。(2)如果雇主的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或被接管时,新公司将为参加者提供可替代的保持签出身份的私人养老计划。(3)如果雇员离开雇主的单位,那其可将其基金转到新雇主的相关养老计划中,或者转入到可供签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中。(4)如果雇员参加该计划不到2年,则雇员可以提走其已经积累的缴费。(5)如果雇主公司破产并且这个计划不能支付参加者的相关待遇,则参加者会从国家养老金担保基金中得到相应补偿。如果雇主公司虽破产但这个计划仍可支付参加者的相关待遇,且待遇高于从国家养老金担保基金中得到的补偿,参加者将不能再从养老金担保基金中得到补偿。
(二)养老金担保基金
养老金担保基金是对参加DB型养老计划参加者的一种补偿基金⑧。2004年4月,工党政府出台的这一制度旨在提高DB型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安全性,增加民众对其的信任。养老金担保基金规定,如果雇主破产或职业养老基金亏损,所有投保人都会从养老金担保基金中得到补偿。
这个担保基金规定,当雇主破产且其DB型基金没有积累,或者其DB基金虽能支付参加者相关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养老金担保基金规定的补偿标准时,养老金担保基金都会对其进行补偿。养老金担保基金支付两个水平的补偿:第一类水平是全额补偿,享受条件是个人到达计划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因某人死亡而已经享受养老金的人,或者因身体状况而早退且已经享受养老金的人;第二类水平是补偿90%,这是对多数还没退休的参加者的补偿标准,但对因病将不得不提前退休的人实行全额补偿。
同时,对因不知情而参加了一个虚假的DB计划而受影响的人养老金担保基金也进行补偿。除养老金担保基金外,对那些在养老金担保基金实施之前(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5日之间)已经终止的DB计划,政府会通过金融援助计划(Financial Assistance Scheme)对造成损失的退休者进行补偿。
(三)重新回签到附加国家养老计划中
如果所签出的DB计划不能支付签出者应得的养老金时,签出者可以选择重新回到附加国家养老计划中,这意味着签出者可以申领签出期间部分或全部的附加国家养老金。
在回签过程中,如果签出者在DB计划中的养老金余额小于政府购买其重新回到国家养老计划的成本时,这个养老金余额将由政府收走,不足部分被视为已经付给政府,这就是所谓的“认定回购”政策。这就是说,当签出者申请重新回到附加国家养老计划中时,附加国家养老金将基于其签出DB计划期间的养老金积累情况而支付退休金。
国家为防止签出者在快退休时又回签到国家计划中来,将国民保险缴费优惠率随年龄增长而提高。这是由于在签出期间,国家给签出者以国民保险缴费的优惠,但是其在退休时又回到国家计划中,国家又要为其支付退休金,这一政策可能会影响到那些因保险公司的“过度营销”而误签出的人的退休金[2]。
五、自由选择的代价
不同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在为公众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的同时,也使整个英国的养老体系付出了很沉重的代价。
(一)签出制度导致退休者收入差距拉大 选择是给有能力进行选择的人提供的一种效用最大化的工具,对于没有能力进行选择的人来说,这种签出会带来退休福利的相对和绝对降低。
(1)签出者与不签出者之间:相对于签出者,那些仍停留在附加国家养老计划中的人收益相对降低。从历史上来看,签出者的养老基金在证券市场上总收益大于附加国家养老金,同时,由于附加国家养老金目前是与物价水平挂钩调整,而不是与社会平均收入挂钩,在过去的30年中,物价水平没有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增长快,实际上导致附加国家养老金相对降低。
(2)签出者之间:签出者的退休收入会受到不同雇主实力、不同签出计划、不同投资方案、签出时的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变动很大。这些因素都加大了签出者的风险,也导致收入差距不断加大。
(3)存在一大批因没有工作而没有任何退休金的人。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就在于现行的养老制度基本是基于工作而开展的,如果没有工作就没有办法进入这个体系,出现了大量退休贫困者。虽然从1997年上台的工党政府对于养老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退休者贫困的问题,相对贫困率从1996—1997财年的28%下降到2004—2005财年的18%[3],但这个比例仍是相当高的。
(二)导致英国的养老制度非常复杂 不同的签出计划、不同的风险、不同的投资、不同的管理者、加之保险公司为了增加自己计划的吸引力,用尽心思比较不同的计划的收益,加入了保险精算,导致公众更难理解。对于复杂的制度,公众会由于风险偏好及心里惰性,在选定了一家私人养老计划后,一般不去更换,而这一方面导致基金提供者因缺乏竞争服务水平低下,也会提高管理费,进而导致参加者的利益受损。
(三)管理成本高 以职业养老金计划为例,2007年共有54110家,虽然较2004年减少了44%,但仍数量巨大,并且大部分职业养老金计划参加人数很少,82%的养老金计划只有2~11人参加者,5000人以上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只占1%[4]。这些数量众多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提供者⑨ 为了吸引企业和个人投保,大力宣传,甚至出现过度营销误导民众的事件[5],这极大地增加了各保险公司的成本,也诱使不该签出者签出,导致其收入降低,而想在快退休时回签到附加国家养老计划中。另外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的管理是基于个人基金账户来进行投资的,这也增加了管理成本[6]。
管理成本高也表现为政府对不同签出计划的监督上。1991年发生的麦克威尔挪用职业养老基金丑闻事件(Maxwell Scandal)给英国社会各界造成了极大的震动,为规范所有签出计划提供者的行为,英国政府加强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如依1999年《养老金法》,成立职业养老金计划监管局改革了职业养老计划和个人养老计划的管理框架。依2004年《养老金法》设立养老金监督者,旨在监管所有基于工作关系而建立的私人养老计划,保护其成员利益,减少其风险。
(四)对于退休储蓄的影响 政府在其2006年12月的白皮书中指出,约有700万人退休储蓄不足[7],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笔者认为从签出制度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两个原因:(1)政府鼓励民众进行退休储蓄的意愿被相关政策抵消。在2003年10月之前,个体在任何形式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中的退休储蓄,都会影响到其国家退休金的多少,政府会对其进行100%的边际扣除,这是对退休储蓄的变相“处罚”。直到2003年lO月,政府才出台储蓄补助的养老金补贴政策,真正鼓励退休储蓄。(2)复杂养老制度导致人们不愿储蓄。虽然政府一直在说,人们储蓄低的原因是突破不了“思维惯性”和短视行为,但从民众的态度来说,本质是由于复杂的养老制度导致的,同时也受英国“社会养老”的传统思想影响。对于不能居家养老的退休者,可以进入不同的私立养老院,政府会将其全部资产(包括住房、存款、退休金等)充抵养老院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政府支付。这就导致民众重现期消费,对退休后生活水平估计不足,不愿意为退休存款。
英国2007年《养老金法》中,将养老金委员会的改革提议及2006年5月、12月发布的两个白皮书的改革内容法制化,计划从2010年起,对英国养老制度进行大的改革,其中涉及签出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从2012年4月起,雇员不能再从附加国家养老计划中签出至DC型私人养老计划,这包括DC型职业养老金计划、个人养老金计划和存托养老金计划。主要原因在于简化养老体系、降低风险。
六、评述及对中国的借鉴
从1975年英国政府开始引入签出制度,到2010年逐步取消这一计划,签出制度在英国养老体系中共将存在35年,对于这一制度的综合评价可能要等这个制度最终取消后的很长时间内进行。但在这里不妨做一个简单的评述,如果把前面论述的“自由选择的代价”看作对这个制度的不足之处的评价,那么引入这个制度对英国社会、经济带来了什么样的好处呢?
首先,它有利于减少政府公共养老金支付压力,政府只需要减少部分现期国民保险费收入,换来的是不需要为签出者支付附加国家退休金,后者的金额远大于前者。其次,签出所导致的大量资金流向证券市场,对20世纪90年代末以前的英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功不可没,这同时也使这个时期的签出者收益颇丰。第三,通过签出而增长的储蓄,有效刺激了英国国内经济增长和对内、对外的投资,20世纪90年代末以前英国总体经济走势良好,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都较低,是欧盟中经济发展最好的国家之一。
目前,养老保险改革是中国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一个热点,2008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明确提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到那时,以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以基于职业关系的附加养老保险为第二支柱、以个人养老储蓄为第三支柱的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将更加完善。英国养老保险签出制度对于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借鉴主要表现在:
其一,政府附加养老保险金。SERPS/S2P是政府在国家基本养老金之外、体现政府对民众养老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中国目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后,与此相关的所有养老责任都归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因盈余养老资金控制权的上交而将全部养老责任外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调动地方政府分担对民众的养老责任就成为问题。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设计“政府附加养老保险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同时,体现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养老金需求水平。
其二,第二支柱的风险防范。基于职业关系的养老计划(即企业年金)可能因种种原因而终止,对于已经在这个计划中的参保人,英国政府设立养老金担保基金,以保障参保人的利益。对此中国政府也可借鉴设立类似的保障基金,在降低系统风险、鼓励民众参保的同时,也降低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外,考虑到风险问题,英国政府计划取消DC型、鼓励DB型职业养老金计划,也为中国的企业年金建设提供了借鉴,需要谨慎地选择DC型计划。
其三,企业年金市场运行成本的控制。英国存托养老金计划的出台,最大的一个原因就在于降低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管理费,由最初10年的1.5%降到以后的1%。这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参保人的利益,也避免了不同企业年金计划间就管理费的恶性竞争。
其四,对于个人养老储蓄的鼓励。英国各种私人养老计划在参保人支取时可一次性税前提取,这一政策极大地调动了民众的私人储蓄。中国第三支柱养老计划的建设,需要有政府激励性的政策,税收优惠、账户资金可继承等都是可以采取的措施。
[收稿日期]2008-12-08
注释:
① 这个低收入线和高收入线(Upper Earnings Limit)每个财年都有可能改变。2008—2009财年低收入线为周收入90磅(或月收入为390磅,或年收入为4680磅);高收入线为周收入770磅(或月收入为3337磅,或年收入为40040磅)。
② 目前国家的退休年龄,即有资格享受国家养老金的年龄男性为65岁,女性为60岁。
③ 这是从1978年4月6日到1997年4月5日期间实行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如果参加人想保障其退休金在某一水平线之上的,就需要额外缴一个保险费。
④ 特别严重的疾病是指预计只能存活12个月以下的疾病。
⑤ 2008—2009财年,第一类国民保险缴费率雇员11%,雇主为12.8%。
⑥ 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成本很高,约占保险费的10%~20%,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家才出台了控制管理费收取标准的存托养老金计划。
⑦ 导致计划终止的原因可能很多,如因雇主无足够资金运营这一制度,或者雇主停止为该计划缴费,或者因该计划的基金管理者终结这一计划等。
⑧ 养老金担保基金不对DC型私人养老计划进行补偿,这就使DC型计划的参加者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前由于证券市场的收益率较高这些人收益较好,但是在这之后,证券市场转入低谷,导致签出者的退休基金受到影响,特别是2008年夏季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签出者受损严重。这也是2007年《养老金法》中决定在2010年后取消DC型计划的原因之一。
⑨ 一般来说,大公司会独立经营其职业养老金计划,一般公司会将其业务委托给保险公司、银行、投资公司、建房互助协会、行业总会等,由这些金融组织来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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