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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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因此,《劳动法》不仅是我国构筑新型劳动体制的基础性法律,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部《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它结束了我国──世界上拥有最多劳动者的大国──45年来没有《劳动法》的历史,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劳动法制建设的进程。

作为有关劳动问题的基本法和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是,它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因而,《劳动法》又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劳动者法”、“劳动者保护法”,它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劳动者开始真正有了“自己的法”,有了自己劳动行为的规范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一)《劳动法》以母法《宪法》中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指导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是制定一切法律规范的依据。《宪法》是《劳动法》的母法,《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当然也构成《劳动法》的立法基础。《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与就业训练、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休息权利(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社会保障、退休制度、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纪律、妇女在各方面同男子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等。《宪法》对劳动者基本权利及其保护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需要由《劳动法》加以具体化。

《劳动法》在《宪法》有关劳动者基本权利与义务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化规定。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八项: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其中第7、8项权利有必要一提:第7项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延伸和发展,提请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该法把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力专门明确列出;第8项权利的规定使劳动者的权利广泛化、动态化,即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都是《劳动法》所确认的劳动者的权利。此外,劳动者的权力在其它条款中也有体现,如该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8条规定劳动者有通过一定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等。

可以看出,该法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使《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利具体化、可操作化,内容也更充实。在我国,以劳动法律的形式对劳动者的权利作出这样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尚属首次,是以往的劳动法律法规所没有的。上述劳动者的权利,在该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落实。《劳动法》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使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具体的法律确认,有利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贯彻和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切实保障。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基本宗旨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从法律上讲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低之分、强弱之别。但是,从劳动关系的矛盾来看,大量的情况是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即使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者一方也往往是“虽胜犹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供大于求,就业压力大,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情形更会如此。从《劳动法》的出台背景来看,它是一部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紧迫需要的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多种经济成份迅速发展,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事屡屡发生,有的甚至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打骂、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情况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该法的出台,缘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实呼唤。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劳动法》的一条主线。“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写进了“总则”第一条,而立法基本宗旨和“总则”的法律效力是涵盖全法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宗旨,在该法各主要篇章和主要内容中都有突出的体现。主要表现在:

1、关于就业。该法对“就业”设专章“促进就业”加以规定,并且在章序上紧放在“总则”之后为第二章。按照国际惯例,“劳动法”对就业一般是不设专章的。《劳动法》这样规定,不仅仅是出于劳动关系确定的逻辑顺序的考虑,而且还由于我国就业形势的严峻,而就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者实现其它劳动权利的前提。在就业促进上,该法把“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法律任务,同时,把“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所,提供就业服务”以法律形式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日程。关于再就业,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这就使因“经济性辞退”而非“过失性辞退”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再就业的优先权。

2、关于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法》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主要是作为实体法的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和作为程序法的第十章“劳动争议”。这种调整突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表现在: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该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把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作为必备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些规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这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用完职工的“黄金年龄段”后即行辞退的不合理用工行为,有利于保护老职工的职业稳定。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使劳动者可以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保证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来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获得择业自主权(辞职权)。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就体现了对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保护。关于劳动合同的维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关于劳动争议,从内容上看《劳动法》的规定基本上是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提炼和浓缩。但是,二者的法律效力显然不同,《劳动法》属于“基本法”,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二者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规定已经是高一层次的了。申请仲裁或者诉讼是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劳动者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运用强制手段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该法将《条例》规定的申请时效由6个月改为60天,申请时效缩短了,这就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关于劳动标准的确定。确定劳动标准是该法的重点。在劳动标准的确定上,该法十分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表现在: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该法都有具体的规定,如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五天半”工作制和带薪年休假制度等。这样将使关系到劳动者身心健康、实实在在的利益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关于工资,确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中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另外,关于职工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诸方面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劳动法》具体规定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益就真正有了法律的保障。对此,该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关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于自己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或者违反该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或者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关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6、关于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保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关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关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法的立法原则、基本宗旨和法律责任,可以看出,《劳动法》是一部实实在在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同时,也应看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该法对劳动者的义务也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要保护的是劳动者“合法”的权益,这个“合法”是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以同时承认并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条件的。该法充分考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也作了相应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因为企业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实际上也保护了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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