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化多元主义:理念与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理念论文,主义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10年初以来,先后有多位欧洲国家领导人在公开场合发表言论,声称他们施行几十年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已经“失败”了,由此引发人们对当代欧洲社会发展的反思。文化多元主义在欧洲的遭遇折射出欧洲人对待外来移民群体的真实态度,及其在民族与国家认同问题上对某些理念与价值诉求的把持。
一 文化多元主义在欧洲“被宣告”失败
欧洲文化多元主义“失败论”作为一种政治判断,深刻地引导并影响了公众舆论的恶化。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宣称文化多元主义已经“失败”的欧洲国家领导人大多属于右翼政党。
在德国总理默克尔看来,德国人和外国劳工能“快乐地并肩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最近几年,德国民众的排外情绪持续高涨,有民调显示,三分之一的德国人希望定居德国的外国人回国,认为他们除了用欺骗方式获得更多的移民福利外,不能为德国带来任何好处,还增加了社保体系的负担。另有言论指出,400万穆斯林涌入德国,德国整体识字率和数学能力都“大幅下降”,正逐渐变成一个“笨蛋国家”。①如此言论在德国出现的频次日益见涨。
英国首相卡梅伦认为,在多元文化政策指导下,英国政府鼓励少数族群文化独立发展,导致一些年轻的穆斯林走向个人极端主义,英国也因此面临极端主义的威胁;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潮为少数穆斯林所接受,他们倾向于通过暴力破坏西方的民主和自由。鉴于此,英国政府应改变宽松的“国家多元文化论”,采取一种更积极主动、更强有力的自由主义做法,营造更强大的国家认同。而有人批评卡梅伦的言论助长了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的敌意与恐惧。②
法国时任总统萨科齐在论及法国的多元文化政策已失败时称,虽然文化差异理应受到尊重,但外来移民必须让自己融入法兰西国民共同体;法国人对于移民个体的身份认同过于关注,却忽视了移民自身对于法兰西的国家认同,因此必须让来到法国的新移民认可法国所崇尚的价值。③实际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法国政治中就出现了“国民身份”(identité nationale)的说法,④用以强化其身份认同与民族文化纯粹性的意识形态,并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国家意志。⑤
荷兰时任副首相费尔巴哈认为,移民必须接受荷兰的价值观,并希望荷兰移民像美国人一样,首先说自己是荷兰人,之后才是自己先前居住的国家,政府也强调要重新推广以荷兰本土社会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文化政策。⑥除此之外,西班牙前首相阿兹纳尔称,文化多元主义政策未能成功整合该国境内的外来移民。
上述言论从欧洲各国政要口中说出,不可避免地在社会中播下了排外情绪的种子,以一种更具传染力的方式强化了普通民众对外来移民的负面印象。尽管欧洲各国所践行的文化多元主义既指向于欧洲内部的文化多元,又涉及非欧洲的外来文化,但在大多数人的主导意识中,作为政策理念的“文化多元主义”主要是用以整合外来移民的,是考虑让非欧洲文化适应欧洲本土文化的一种策略。
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已成为当代欧洲各国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它关系到欧洲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恰如马蒂亚斯·柯尼格(Matthias Koenig)所言,文化多样性已经成为社会冲突和政治争论的一大原由。⑦欧洲各国需要认真反思他们对待文化多样性的观念与态度。
二 欧洲文化多元主义的两个范畴
文化多元主义(Multiculturalism,也有人称之为“多元文化主义”)作为一个概念,包含着丰富的涉及现代社会治理的思想内涵与价值取向,代表着关于如何对待文化多样性的一种思想体系。
文化多元主义价值诉求的集中指向,就是不同族群的价值标准和生活方式在其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得尊重。20世纪90年代中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公布一份题为《多元主义——应对多样性的新政策》的文件,称“文化多元主义是一种应对文化与社会多样性的民主的政策反应”,它系统而全面地应对文化与族群多样性,包含教育、语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以及特定的制度安排。在其2001年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⑧也强调:“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属于多元的、不同的和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关系和共处。主张所有公民的融入和参与的政策是增强社会凝聚力、民间社会活力及维护和平的可靠保障。文化多元化与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于文化交流,并能够充实公众生活的创作能力的发挥。”文化多元主义正在重构世界多个层面的认同,比如族群认同、宗教认同、政治认同、国家认同等。
文化多元主义的兴起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当时,在全球范围内波澜壮阔的非殖民化运动冲击下,西方构建的数百年殖民体系迅速瓦解,大批新兴国家出现在世界舞台上。这一进程改变了历史的方向,也对所有人的心灵造成巨大冲击,其中既包括原殖民地的人民,也包括西方国家的“主流”民众和少数族裔。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世纪60年代,文化多元主义在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美国率先登上政治舞台。1971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推出“双语言框架内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开启了西方各国实践多元文化政策之门。欧洲各国也先后采取了文化多元主义的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欧洲,文化多元(或文化多样性)基本上涉及两个范畴:一是欧洲本土文化的多样性;二是欧洲本土文化与外来的非欧洲文化形态的共存而形成的多样性。对于维系第一个范畴内的文化多样性,欧洲人态度积极,而成为“问题”的,恰是第二个范畴内的文化多元主义议题;在该问题上,欧洲社会对待文化多元主义的态度主要集中体现在对待非欧洲籍移民的态度上。
欧洲向来存在政治正确性的传统,各国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背景下对待文化多元主义态度的变化,反映了各国社会“政治正确性”标准的变化,折射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其政治视野中所关切的不同议题。
三 欧洲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内在矛盾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欧洲委员会⑨就先后制定和出台过两个涉及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协定——《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⑩(1992年)和《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11)(1994年),这两个文件强调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些举措。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两个国际协定中所涉及的区域性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以及少数民族,均是限定在欧洲本土内部的,不涉及非欧洲裔的外来移民所使用的语言,也不涉及这些外来族裔群体本身。由此,欧洲社会在文化多样性问题上厚此薄彼的态度略见一斑。
文化多元主义是欧洲各国面对日益多元的现代社会所采取的一种社会治理的指导性政策,综合各国情况来看,并没有哪个国家就此集中出台过“一揽子”政策,也没有统一的框架,但各国对文化多元主义的理念与实践则渗透和涉及移民、语言与文化、教育、就业、福利与民主政策等多个社会领域。
欧盟实行多元主义的语言政策,但其着力点主要是欧洲本土语言实践的多元性,非欧洲语言的多样性存在并没有受到真正的尊重。外来移民群体所代表的主流文化之外的多样性文化传统与实践,在各国公立教育中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与鼓励。
各国政府在原则上是努力保证不同社会群体在就业中享有平等机会的,但现实中却存在着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外来移民群体上。除了一些不需要太多专业技能的行业外,外来移民群体在就业市场中并没有多大的优势,原因虽部分来自于雇主对他们的身份歧视,更重要的是他们本身因教育程度、语言技能等有限而导致其专业素质、综合素质等不符合工作职位的需求,从而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各领域中,并没有法律对员工招募中外来移民雇员所占比例有所规定(这也不现实),而且外来移民中拥有稳定工作的人并不多。
欧洲很多国家是福利国家,在本土民众看来,只有自己国家的公民才有权利享受各种福利政策,这就使得本国公民与外来移民之间持续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尽管各国在社会福利政策的安排上,并不是在所有领域和层面中都能惠泽外来移民,但由于福利政策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外来移民分享社会福利的现象,加剧了他们的负面形象。各国为了能够充分利用好作为劳动力有益补充的外来移民,不得不给予他们享有某些社会福利的权利,但面对社会上日益强烈的反对情绪,又不得不在政策实践中有一些保留。这种矛盾是欧洲文化多元主义的一种现实状况,它诱发了文化多元主义框架下外来文化群体作为社会稳定中不安定因素的滋生。
外来移民在欧洲社会中的长期存在,使得他们(尤其是在欧洲社会中土生土长的移民后代)逐步地接受了欧洲的民主观念,强化了他们追求平等与自由的信念,因此他们的民主诉求日益强烈。但从政治民主的角度来看,外来移民并没有广泛地受益于欧洲社会的民主政策。即便是那些已经合法拥有所在国公民身份的外来移民及其后代,也会在民主实践中受到歧视,并不能真正地享受正当的民主权益,他们当中很少有人能够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其所属群体的社会利益也难以得到维护。对于外来移民群体的民主诉求来说,渴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加剧了欧洲文化多元主义所内含的紧张关系。
四 文化多元主义与移民政策
欧美诸国最初采纳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整合外来移民,尽管这一政策最初构想的预设是那些移民不会在这些国家永久居留,但其客观影响却并非如此。
比如荷兰,自20世纪80年代起,政府就已注意到绝大多数外来移民不想回到他们的母国,政府因此改变了政策,特别强调移民群体对荷兰社会的全面参与。至20世纪90年代,荷兰又强调对移民群体施行“整合政策”,侧重于将他们转变为积极的公民,享有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教育与劳动市场方面的政策在外来移民融入荷兰本土社会方面起了关键作用。自2000年开始,荷兰同时强调“共享公民权”和“共同参与”,强调缩小移民和荷兰主流社会的差距。
由此可见,欧洲各国的移民政策并非总是不利于移民群体,各国政府的确切实为移民考虑过,也曾赋予他们一些政治、经济与社会权利。然而,政府所强调的各类政策的目标指向却集中于“移民适应本土社会”的方向,并非是“本土社会也为移民的融入做些适宜的改变”,这种改变理应集中体现在“把外来移民当做与自己完全一样的人”这样一种简单而朴素的观念上。所有政策的改变,尽管让外来移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上的境遇逐步有了很大的改观,但“作为平等的人”的现实并没有改变。在观念层面上,有些欧洲本土人从未真正地将外来移民当做一个与他们可以“平等”的个体。这也就使得每每发生与移民有关的问题时,其严重性总是逐步升级,甚至上升到族际冲突的层面上,进而引发排外情绪。有些社会冲突尽管与移民有关,但“移民身份”并非问题的关键,或许这种冲突只是“个体层面”上的冲突。“身份问题”永远都是外来移民融入本土社会的根本性障碍,这种障碍源自于欧洲本土人的观念与心态问题。尽管欧洲本土民众中不乏积极支持外来移民者,但他们左右政治与社会决策的力量目前还比较弱。
客观而言,外来移民一方面对欧洲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又确实带来了诸多日益突显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欧洲各国在致力于根本解决外来移民导致的问题时,总是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不仅在控制移民数量上左右徘徊,在对现有移民同化与否的问题上也难以抉择,而涉及移民的福利与就业问题时则更是矛盾重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欧各国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其移民政策经历了从宽到严、再到宽严结合的过程;随着欧洲一体化的逐步推进,欧洲的移民政策又经历了一个从各国各自为政到互相协调,进而又一体化的过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的移民政策总体上呈现出紧缩趋势,接受外来移民的“门槛”越来越高。其中,“9·11”事件和自2008年爆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对欧洲各国移民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无论欧洲各国对待外来移民与文化多样性的态度如何,他们基本上都是“在政治上按照民族界限组织移民”的,一切政策安排,都是以时下社会环境需求为基准的,并没有一个长远的核心规划。(12)
移民政策的调整,虽然与各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但他们在对待涉及以穆斯林为代表的某些群体事务的问题上所施行的限制性政策,却折射出各国在具体实践中并不想给予外来族群足够的“社会空间”的意愿。如今,欧洲各国一方面高调地表示承认外来少数族群的文化差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尊重其价值标准;另一方面却经常性地调整其移民政策,通过他们所能把持的方式来限制文化多元主义的现实存在。
在欧洲各国民间社会中,对待文化多元主义的态度有所不同,积极支持者、中立者不少,但强烈反对者亦不乏其人。正如一项有关荷兰民众对文化多元主义态度的民调研究所显示的,荷兰本土民众对文化多元主义的态度是笼统而中立的,但对这一政策的支持程度因不同的具体问题和领域而有差异。比如,民众对文化多样性的态度持中立立场,对外来少数群体的文化适应策略持负面态度,对主流群体适应文化多元而采取的策略持中立立场,对少数群体与多数群体之间的平等参与和互动等则持正面立场。由此可看出,在文化多元主义问题上,投射到少数群体的态度是比较负面的。(13)尽管各种舆论倾向不同,但总体来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态度却往往以强烈反对的声音为主,这显然是保守的。
如果文化多元主义政策与欧洲主流族群的观点真的大相径庭,那么这一政策就很难持续。实际上,这一政策已经持续多年,现实已经说明其存在的必要性,只是欧洲社会部分否定性舆论的强烈态度渲染和夸大了问题的负面要素,以偏概全地影响了普通民众的判断,一旦社会舆论的情绪被激发起来,对于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维系是非常不利的。
在涉及文化多元主义的移民整合政策问题上,互动式的文化适应模式认为,不同的国家政府对待移民会采用不同的融入政策,纵观这些政策,其两种极端分别是:完全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主张支持移民保持自己的文化;反对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坚持让移民尽可能地适应融入宗主国社会而不为他们保持自身文化留出空间。而大多数国家政府所采取的政策都居于二者之间,其政策总体而言存在着一定的连贯性,在对不同问题的支持与反对上各有差异。(14)
欧盟于2009年发布的一份有关欧盟成员国中歧视问题的调查报告指出,认为自己属于某一个少数族裔群体的人中有一半认为他们所在的国家做了足够的努力与各种形式的歧视现象作斗争。(15)这说明,外来族裔群体对于各国社会生态的评价还是比较正面和积极的。这种积极态度是各国改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加强和引导外来族裔群体更好地融入本土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基础。
根据贝利(J.W.Berry)和卡林(R.Kalin)的研究,(16)建设和维护一个文化多元的社会必须满足四个前提:首先,必须有对文化多元主义意识形态的支持,而这意味着在不同种族间要有联系,并且移民群体对文化存有共识,接纳所有文化和不同身份;其次,社会对移民群体应该宽容、不歧视;第三,所有文化群体彼此间应该持有正面的态度;最后,所有个体在不失去自身文化背景的前提下,也都对更广义的社会有归属感。欧洲国家应当照此调整各自的政策目标与实施方略。
总体而言,外来族裔群体对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诉求与渴望是比较强烈的。这样的模式为他们提供了更多地融入欧洲本土社会的可能性。因此,欧洲国家在重新审视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抉择问题上,应当客观地考虑这些外来族裔群体的意愿,不能只看到某一部分人的言论与行为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否则会伤害一部分怀有积极心态的群体,扩大持有不满情绪的群体范围,从而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产生。
欧洲各国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真正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不但有利于非欧洲本土的外来族裔人口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欧洲,更有利于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互动,有利于各民族国家不同文化的多元共存、国家认同与社会稳定。多元文化的共存也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根本性要素,它潜在并长期地影响着欧洲一体化中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制度设计与政策实践。
五 欧洲文化多元主义的纠结
文化纠结是当代欧洲文化多元主义实践中的一种真实心态。20世纪70年代是欧洲经济发展的滞胀时期,各国社会(尤其是西欧国家)需要大量劳动力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如今的欧洲对这些外来劳动力的依赖性日益加深。各国希望这些外来移民能正常地进入欧洲社会,同时又不能让他们自身的文化得到充分发展,唯恐欧洲人持续产生抵触对立情绪。因此,各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政策缓和两方情绪,文化多元主义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客观的积极成效。
从欧洲各国的社会现实来看,外来移民作为“问题”出现在欧洲文化多元主义的图景中,而在移民群体中,穆斯林则又成为“问题”中的“问题”。几年前,有学者甚至创造了一个新词“欧拉伯”(Eurabia),形容欧洲的人口生态,它所折射的是对欧洲穆斯林移民群体不断壮大的强烈不满与恐惧。该词是由英文“欧洲”(Europe)与“阿拉伯”(Arabia)两词组合而成的一个新词。“欧拉伯”成为具有特定政治意义的概念,目前已引起广泛关注。“欧拉伯”之说的出现,使欧洲的阿拉伯移民群体与穆斯林群体被进一步妖魔化,虽有其特定的历史因果关系,涉及欧洲内外多重因素,但从反面揭示了欧洲移民政策的严重失误。“欧拉伯”之说流行的背后,反映了当前欧美发达国家一个发人深省的政治动向,即认为伊斯兰是当代资本主义世界价值观最主要的威胁,欧美社会的右翼势力更以此作为要挟政府彻底放弃温和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利剑。(17)由此,我们应当深刻地认识到,文化多元日益成为欧洲的一个政治问题。
20世纪80年代是欧洲文化多元主义的盛行期,但这是各国为了吸引外来劳动力、满足经济发展的一种策略。然而在此期间各国内部逐渐升温的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情绪,使这些国家并没有真正地夯实文化多元主义的社会基础,未能有效深入地解决不同文化之间日益加深的冲突。
外来移民及其后代的种种社会遭遇彰显了各国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残缺”,在这种政策框架中并没有真正地给予他们应有的、适当的社会位置。应当说,欧洲文化与外来移民文化这一对矛盾范畴激烈的争夺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欧洲内部本土文化多元存在的团结性,同时又客观地固化了外来文化的弱势地位。
欧洲人向来认为,他们的社会中始终就保持着异彩纷呈的文化多样性。而文化多元主义主张的提出及其政策的实施,实际上是社会治理与发展中的一种政治手段。在这样一种政治诉求与举措中,所谓“文化多元”呈现出两个具有不同意义的文化与社会群体范畴,即欧洲文化群体与非欧洲文化群体,突出了外来文化群体的他者形象,客观地强化了社会群体的区分,不利于社会的团结。
欧洲的多元文化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既要求融合,又实际疏离的社会。在其文化多元主义实践中,欧洲人并没有改变他们居高临下的态度。在此社会治理模式下,欧洲本土人看到的是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治安、就业、身份认同等;而外来移民及其后代看到的现象与问题则没有前者那么灰暗和严重。
欧洲本土文化历史悠久、影响深远,欧洲人有非常强烈的本土文化观念和文化优越感。正是这种强大的文化自豪感,使得有些欧洲人不情愿地接受外来文化已经在欧洲社会广泛存在的现实。对于欧洲人来说,强烈的民族主义长期以来难以克服。他们不能将文化多元主义停留在口头上,如果摆脱不了民族中心主义,多元文化图景在欧洲社会的实现只能是纸上谈兵。
欧洲本土社会与外来移民群体之间的冲突逐渐加剧,也表现在极右翼势力的发展壮大上。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奥地利、芬兰、荷兰、英国等国极右翼政党在政坛相继实现突破。极右翼政党之所以能在各个国家取得成功,在于他们把狭隘、极端的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与文化价值的认同联系起来,夸大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差异价值,将所有与自己不同的其他种族、民族或社会群体视为本民族、国家和地区认同价值的威胁。(18)如今,这种极右翼思想在欧洲愈发强烈,成为文化多元主义实践的一个重要威胁。
六 “多元一体”应当成为未来国家与民族建构的指向
欧洲人对文化多元主义的矛盾心态深刻地折射出他们在民族与国家认同上所持有的单一观念,而在正经历“后殖民主义”影响的欧洲,各国不应当仍旧把持“单一民族”国家的观念去治理和应对一个实际上已经“多民族化”的国家现实。即便采纳“多民族国家”的观念,欧洲各国也不必担忧因为外来移民成为本国多民族的一员而影响其白人民族的纯洁性。
实际上,所谓“民族纯洁性”是一个伪命题,承认外来族裔是本国多民族的一员,并不意味着混淆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从而模糊了应有的族群边界。欧洲人早已不得不与早期进入欧洲社会的外来移民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这些早期移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获得了所在国家的国籍,成为“国家之内”合法的公民。然而,现实是他们仍旧被本土民众视为“民族之外”的“外来人”,此种认知尤以右翼政党的舆论最为典型。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法国,“移民”始终是一个不变的身份标签,对于一个外来移民及其后代而言,无论最终是否获得了法国国籍,只要生活在法国就永远都是移民。但是,当他获得法国国籍的时候,就从一个“外国人”变为了“法国人”,不过,这个作为“法国人”的身份只是国籍意义(或证件意义)上的身份,摆脱不掉的“移民身份”时时处处表明他是“外来人”。这一现象充分显示了在当代欧洲文化多元主义实践中的一个身份壁垒问题,其背后所折射的还是欧洲本土人对外来族裔群体的不接纳观念,这集中表现为当代民族国家所面临的一种结构性困境,而真正的文化多元主义则有可能解决这一困境。
如果说有一部分欧洲人坚持想通过一种所谓的“同质”文化(或文化上的一致性)对自己民族国家的社会进行整合的话,那或许他们已经忘记了,就在瑞士这个国家中,各州居民的语言、文化差异很大,地方主义根深蒂固,却聚合为一个国家,只是“瑞士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所依靠的并非是语言与文化等观念,而是共同的国家观念。瑞士的例子告诉我们,对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与维系而言,文化可能不是唯一的或充分的条件,甚至可能连必要的条件也不是。(19)当然,这样断论也不是否认民族国家不需要某种程度上的文化认同。
在塞缪尔·亨廷顿看来:“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核心文化或者主流文化,深浅不等地由该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共享。”(20)那么,这样一个核心文化或者主流文化同样是可以由国家内部的成员共同来建构与发展的。
就民众对待移民的态度而言,最关键的问题是,欧洲本土人从“民族情感”上不能接受移民,进而表现为“国家意志”,然后又落实为相关的限制性政策。抛开这一点,作为“共同体”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体制下,本土人还是有“接受力”的。而且,外来移民实际上也不愿意被纳入欧洲“本土民族”中,在这种被“纳入”的过程中,不但欧洲本土民族不乐意,外来移民似乎在文化情感上也不接受。实际上,如果跟欧洲本土人共同建设一个生活在同一国家体制下的新的“共同体”,成为这个新“共同体”的平等成员,外来移民的态度是很积极的。
欧洲国家应当认识到这一现实,并接受现状,转向实施“多元一体”(21)的民族与国家政策。所谓“多元”即是民族(族群)及其文化实践的多元,而“一体”则是指国家疆域内共享国家的价值理念的全体国民共同体。
现代民族国家中社会整合的模式往往都是跟“单一制”理念交织在一起,尤其表现在语言政策上,“法国实行严格的单一语言制,视法语为共和国认同的一种符号,正是属于此种情况”。(22)“单一制”在客观上适应了民族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但它与“一体”的概念是不一样的。“一体”所强调的是有机的整体性认同,而非简单地等于“单一”。“单一”要求的是“同质性”,而“一体”追求的是“有机整体性”。
“民族问题”远比所谓“公民个体问题”更具渗透力和破坏力。在“多元一体”框架下,新的“共同体”中强调个体的平等,不会轻易引发与民族有关的“身份问题”。改变“单一民族国家”的观念与体制是应对现实问题的根本之道,虽然在情感上很难接受这样的理念并做出决定,但这似乎是现实本身所要求的选择。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民族并不是长期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而是在历史过程中经常有变动的民族实体。(23)欧洲对此应有深刻的理解。
在欧洲,实施“多元一体”的民族与国家政策,最关键的有两点:一是首先得要求欧洲本土民众在观念上彻底改变原来持有的“民族纯洁性”的认识,将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视为一种复杂的社会过程的结果;二是要逐步建设完善的体制与政策,确保新的“共同体”框架下的人人平等。
由此,欧洲各国应充分认识到族群认同的结构主义(24)事实,这有助于给予文化多元主义实践一个恰当的定位,以免在当下人为地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文化多元主义符合当代民族国家的发展趋势,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发展轨迹已经给出了榜样,欧洲正在持续经历“后殖民主义”影响的国家应当清楚地意识到,同化主义与分化主义的战略决策均不具备实际意义上的可行性。而文化多元主义战略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如何妥善处理文化多元主义政策与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框架的关系。这不仅是一个战略性要素,更是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实践要素。在文化多元主义的框架下,维护“多元一体”是主要目标,把持好“多元”与“一体”的关系,寻找两者间的平衡最为重要。当然,尽管民族国家中的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对“一体”的诉求占据了主导性地位,但这并不否认“多元”的现实价值。“基于差异的一体”正是社会学家涂尔干(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有机团结”(25)的要义所在。
欧洲各国应当鼓励和发展的是以一系列共同的价值体系为前提的国家认同而非狭隘的民族认同,或者是基于国家的“多元一体”的民族认同观。美国这个典型的“移民国家”就是一个国家认同建构较成功的例证,而在此过程中它所倡导的理念,后来被著名的社会学家罗伯特·贝拉(Robert Bellah)称为“公民宗教”,其目的就是加强对民族国家的认同。贝拉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了卢梭所提出的“公民宗教”理论,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它是现代国家的产物,能够超越各种宗教产生更广泛的认同,也是现代民族国家权力合法化的标尺,其基本精神是对和平、自由等价值观念的追求。(26)
安德森所谓的“想象的共同体”,既是一种对现实的描述,其实又何尝不是一种欧洲人可以考虑的社会整合模式呢?生活在同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居民共同建构和维系一种群体纽带,寻找“同属一个社会的感觉”,社会整合的力量自然会发展得日益强大。
①Http://msn.cri.cn/27824/2010/10/18/3525s3024274.htm,2011年11月20日访问。
②Http://www.number10.gov.uk/news/pms-speech-at-munich-security-conference/,http://gb.cn/27824/2011/02/06/2225s3144783.htm,2011年11月20日访问。
③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2/18/c_121097194.htm,http://news.cntv.cn/world/20110206/100663.shtml,2011年11月20日访问。
④Gérard Noiriel,quoi sert l'identité《natioanle》,Marseille:Agone,2007,p.13.
⑤张金岭:《公民与社会:法国地方社会的田野民族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4-399页。
⑥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1/03-01/2876453.shtml,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6/18/c_121551233.htm,2011年11月20日访问。
⑦[德]马蒂亚斯·柯尼格:“文化多样性和语言政策”,《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0年第3期。
⑧中文文本参见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87c.pdf。
⑨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是一个国际组织,并不是欧洲联盟的组成机构。该组织由爱尔兰、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卢森堡、挪威、瑞典、意大利和英国于1949年5月5日在伦敦签订《欧洲委员会法规》而成立,具有国际法地位,并且拥有联合国观察员的身份。
⑩1992年11月,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出台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在交付各国签署后,该《宪章》于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此《宪章》是旨在保护和促进区域及少数民族语言的唯一具备国际约束力的协定。《宪章》中所涉及的区域性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均是限定在欧洲本土框架内的,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境内传统使用的语言。非但非欧洲裔的外来移民所使用的语言未被涉及,各国方言也不包括。
(11)1994年11月,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inorities),该《公约》自1995年2月1日起向欧洲理事会所有成员国开放签署,非成员国亦可被邀请而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尽管《公约》指出,一个多元、真正民主的社会应不仅尊重每一个少数民族的种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特性,而且应为他们表达、保持和发展这一特性创造适宜的条件;创造一种容忍和交流的气氛对于使文化多样性成为丰富而不是分裂每一个社会的源泉和因素是必要的;每一位少数民族成员有权自由选择是被作为少数民族对待还是不被作为少数民族对待,且不应因此种选择或行使与此选择相关的权利而受到损害,但《公约》中所说的少数民族并不包括外来族裔,仅涉及欧洲本土的少数民族。到目前为止,作为国际组织的欧洲委员会共有47个国家成员,其中有39个国家已经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在其余8个国家中,安道尔、法国、摩纳哥、土耳其4个国家没有签署;比利时、希腊、冰岛和卢森堡4个国家虽已签署此公约,但却未获批准通过。
(12)[荷]吉尔特·雅森、[荷]海提·戴科斯:“荷兰的社会经济政策与教育中的种族不平等”,《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4期。
(13)此系列研究由阿伦-托斯和范德威维尔主持开展,相关内容转引自[荷]萨斯基亚·硕克-索卡尔、[荷]赛格尔·布勒格尔曼、[荷]冯斯·范德威维尔:“荷兰对多文化主义的支持”,《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8年第3期。
(14)R.Y.Bourhis,L.C.Mose,S.Perreault and S.Senecal,"Toward an Interactive Acculturation Model:A Social Psychological Approach",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logy,Vol.32,No.6,1997,pp.369-386.
(15)"Discrimination in the EU in 2009",Consulted on November 6,2011,p.21,http://ec.europa.eu/public_opinion/archives/ebs/ebs_317_sum_en.pdf.
(16)J.W.Berry and R.Kalin,"Multicultural and Ethnic Attitudes in Canada:An Overview of the 1991 National Survey",Canadian Journal of Behavioural Science,Vol.27,1995,pp.301-320.
(17)李明欢:“文化多元主义在欧洲的理想与困境——以西欧穆斯林移民社群为案例的分析”,《国外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18)董玉洁:“多元文化主义在欧洲:一场游戏一场梦?”,《世界知识》2011年第16期。
(19)相关讨论可参见[美]迈克尔·舒德森:“文化与民族社会的整合”,《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5年第1期。
(20)[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21)“多元一体”是费孝通先生于1988年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费先生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华民族指的是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全体人民,它所包含的50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各民族单位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在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中华民族内部的“多元”相互融合与充实,作为凝聚核心的汉族在历史上也是以多元为基础而形成的,中华民族成为一体的过程是逐步完成的。尽管费先生认为用国家疆域来做中华民族的范围并不很恰当,但因为国家和民族是两个不同而又有联系的概念,如此划定是出于方便和避免牵涉到现实的政治争论,同时从宏观上看,这两个范围基本上或大体上是一致的。参见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编:《费孝通论文化与文化自觉》,北京: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第61-99页。“多元一体”理论虽源于对中华民族的理解,但对于认识当代世界社会的发展与演变均具有重要意义。
(22)[德]马蒂亚斯·柯尼格:“文化多样性和语言政策”,冯世则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2000年第3期。
(23)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第95页。
(24)有关族群认同的理论,学界存在着三种基本看法:一是原生主义理论,认为对于任何一个族群来说,它的一些基本属性,比如领土、宗教、文化、社会组织或语言等,都是客观地“给定”的,其间含有本质主义的理念;二是结构主义理论,认为上述属性对于一个族群来说都不是本质主义的,族群认同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过程的结果,其间象征性的族群边界会不间断地被建构和再建构出来;三是工具主义理论,它更加突出的是族群认同在政治上的动员和操纵过程,各种社会群体都是通过这样的一些过程而形成的。而笔者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进程中,以及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上述三种理论所描述的现象会在特定的族群、特定的时间段上表现得相对突出,但从历时、长远的角度来看,结构主义的族群认同理论对于人类社会现实的描述最为确切。相关内容参见[德]马蒂亚斯·柯尼格:“文化多样性和语言政策”。
(25)[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
(26)贝拉是将所谓的“公民宗教”当做一种文化现象来看待的,它与传统宗教没有直接的因承关系。在他看来,“公民宗教”是精心设计且被很好地制度化了的意识形态体系。依照贝拉所阐释的“公民宗教”理论,民族国家(尤其是美国)恰恰就是一种“公民宗教”,美国借用神圣、世俗的神话般的有关其民族国家建构的虚构故事所带有的力量来让自己合法化,并指出了美国社会现代意识形态中的实用主义倾向。不难理解,所谓“公民宗教”是现代西方国家取得政治合法性、建构现代公民身份的一种手段。See Robert Bellah,"Civil Religion in America",Beyond Belief:Essays on Religion in a Post-Traditionalist World,New York:Harper & Row,1970,pp.16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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