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变动与人口迁移形势——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口论文,少数民族论文,第五次论文,变动论文,形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地理分布是在过去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到清代和民国时期,其基本面貌已大致稳定下来。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近十余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少数民族的人口再分布渐趋活跃,再加上受人口自然变动及民族成份恢复和更改等多方面影响,人口分布状况与过去相比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但其基本格局和特点则一直保持下来。
一、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近年来人口分布重心继续向西移动
长期以来,中国民族人口分布最基本的格局是汉族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汉族主要分布在中原和沿海,少数民族则主要分布在边疆。据统计,在全国18,0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上,民族自治地方仅占9%;而在22,800公里的陆地国界线上,民族自治地方却占了85%。考虑到大部分民族自治地方都有汉族居住(平均人口比重为55.4%),则上述特点表现得更为典型。
表1提供了中国民族人口分布重心的数据(其计算方法是用各省区民族人口数与本省区人口重心的经纬度的乘积除以全国民族人口总数)。从中可见,汉族人口分布重心相当稳定,仅有小幅度的向南趋势。少数民族的人口分布重心比汉族经度偏西了7°-8°,纬度偏南了大约1°,直线距离相差了700多公里。在20世纪70-80年代,由于受民族成份恢复和更改的影响,少数民族人口分布重心向东移动了大约1°。1982年前,民族成份恢复和更改的工作主要涉及湖北、重庆的土家族,此后涉及到全国半数以上的民族,其人口总量均有快速增长。如1964-1990年间,仡佬族和土家族人口增长率在全国所有民族中高居前两位(分别为10.6倍和10倍),(注: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年版,第391页;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一册),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页、第313页相关数据计算而得。)民族成份恢复和更改因素在其增量中就占了较大比重。人口大幅度增长的还有赫哲、满、毛南、羌、锡伯等民族,增量中民族成份恢复和更改的因素也占到相当部分。由于土家、满等民族主要分布于少数民族人口重心以东,且人数众多,从而促使该重心明显东移。
表1 中国民族人口分布重心
年份汉族少数民族
东经北纬 东经
北纬
1964114°30′32°45′106°02′30°56′
1982114°19′32°39′106°07′30°47′
1990114°17′32°36′107°02′31°33′
2000114°17′32°28′106°57′31°34′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10%抽样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年版);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民族成份恢复和更改的工作不再大面积进行,仅涉及到羌、毛南、土家等为数不多的几个民族,使其继续保持全国显著领先的较高人口增长率,增量中成份恢复和更改的比重仍然较大,但这种变动对全国少数民族的人口分布格局已没有多大影响。这一阶段影响少数民族人口分布格局的基本因素,是分布于人口重心以西的许多民族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明显地高于分布于东部的一些民族,从而导致了人口分布重心向西移动。在东部,朝鲜族的人口规模是比较大的。多年来该民族不仅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持续显著下降(1953年为0.19%,2000年为0.15%(注: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各民族人口资料》(上册),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相关数据计算而得。)),而且在其最主要的聚居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也大幅度下降(1953年为60.17%,(注:参见曹明国主编:《中国人口吉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330页。)2000年为36.26%(注: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各民族人口资料》(上册),第599页、第749页相关数据计算而得。))。究其原因,主要是朝鲜族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则偏高,在全国务民族中已率先进入零自然增长阶段;此外,人口尤其是女性婚龄人口大量外流(包括涉外婚姻),既影响了人口总量,也因婚龄性别比失衡抑低了出生率。除朝鲜族外,主要分布于东部的蒙古、满、壮等民族的人口自然增长率近年也已降至接近甚至低于汉族的水平。(注:2000年汉族总和生育率为1.18,蒙古族、满族和朝鲜族分别为1.14、1.09、0.70。参见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各民族人口资料》(上册),第390页。)对比之下,西部大部分民族地区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仍然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数,其中2000年青海省的果洛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以及西藏的昌都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均超过20‰,是全国最高的。(注:参见青梅省统计局:《青海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西藏自治区统计局:《西藏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以上东、西部各民族地区之间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差异还将存在较长时期,因此预计少数民族人口分布重心仍将缓慢西移。
二、大多数少数民族都高度集中于传统区域内,近年来集中程度已趋于减小
中国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显著特点是聚族而居,高度集中。一些人数较少的民族基本上全集中在一个省区中(见表2),即使在一个省区内,也往往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县,甚至几个乡内。为了度量各民族人口按省区在全国地理分布的集中或离散状况,可引入离散度这一指标。设离散度为L,则,式中Xi为某民族在各省区的人口数,X为该民族的全国总人口数。如果该民族绝对均衡地分布于全国所有省区,则L=1;如果该民族全部集中于1个省区,则L=0。由于中国有不少民族不仅高度集中于个别省区,而且在该省区又集中于少数县(市),因此如按县(市)计算离散度,将更能反映出人口分布的真实面貌。
表2 2000年中国各民族对主要分布省区的集中率(占本民族人口%)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从图1可见,汉族按省区在全国的地理分布远较少数民族均衡,这是长期以来其人口不断大规模扩散的结果。近几十年来汉族人口分布的离散度一直保持在0.95左右,上下波动幅度极小,未来也不可能有明显变化。相比之下,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离散度要小得多,大部分少数民族都集中分布在很小且生存条件相对严酷的空间范围内,由于这些民族在人口规模上都远远小于汉族,在历史上如果不采取这种高度集中的收缩性的人口分布方式,势必被汉族的汪洋大海淹没。解放后,尤其是近一二十年,少数民族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越来越多地从偏僻遥远的山寨走向全国,离散度因此持续上升,但仍明显小于汉族。
图1 中国汉族和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离散度的变动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10%抽样资料》;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表3提供了2000年中国各民族按省区计算的人口分布离散度情况。从中可见,各少数民族中,高山族和回族的离散度是最高的,前者属于来自台湾省的移民,在大陆并没有本民族的集中聚居区;后者是全国少有的未形成本民族语言的民族,虽然在陕甘宁地区有相对集中的聚居区域,但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布,离散度因此很高。而分布上最集中的则是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德昂族等。当然如果按县计算,西南山区的一些民族的离散度可能是最低的。2000年与1990年相比,大多数民族离散度均有小幅提高,但也有一些民族提高幅度很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族成份恢复和更改。例如离散度提高幅度最大的毛南族和仫佬族,10年间在其最主要的聚居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增长不到10%(分别由7.1万人、15.7万人增至7.4万人、17万人),但在贵州省却分别猛增了49.5倍和20.4倍(分别由600余人和1300余人增至3.1万人和2.8万人),从而导致离散度急剧增大。
表3 2000年中国各民族人口的分布离散度及其对1990年的变动率(%)
民族 离散度 变动 民族 离散度 变动
民族 离散度 变动
汉族 0.9513 0.4 土族 0.3786 41.9傈僳族0.0768 25.7
少数民族 0.9127 0.7 独龙族0.3694 287.2 塔吉克族
0.0733 45.8
高山族
0.9171 -1.2 白族 0.3286 15.6怒族 0.0695 83.4
回族 0.9121 -0.3 仫佬族0.3067 600.2
仡佬族
0.0687 101.5
土家族
0.7547 2.4 撒拉族0.2922 31.4佤族 0.0671 179.6
苗族 0.7019 2.6 赫哲族0.2871 33.0 乌孜别克族 0.0438 573.8
藏族 0.6967 1.1 鄂温克族 0.2542 24.2 普米族 0.0399 54.1
满族 0.6856 -0.2 壮族 0.2226 38.6 羌族
0.0344 71.1
畲族 0.6448 6.4 东乡族0.2155 -23.1 布朗族 0.0322 155.6
瑶族 0.6057 8.8 京族 0.1996 -13.7 景颇族0.0290 101.4
侗族 0.6050 3.3 珞巴族0.1754 180.2 傣族 0.0288 38.5
朝鲜族0.5883 6.8 水族 0.1719 30.6
拉祜族0.0266 69.4
鄂伦春族 0.5860 9.4 保安族0.1525 -15.0 柯尔克孜族 0.0252 7.7
俄罗斯族 0.5681 5.9 塔塔尔族 0.1512 171.9 阿昌族0.0244 243.7
达斡尔族 0.5496 3.7 黎族 0.1155 -24.6 基诺族 0.0204 8.5
彝族 0.5459 2.3 布依族0.1127 115.9 哈尼族 0.0203 141.7
蒙古族0.5108 5.2裕固族 0.1067 37.0
德昂族0.0146 75.9
锡伯族0.4704 -1.3
门巴族 0.0963 372.1 维吾尔族 0.0128 204.8
毛南族0.4435 1204.4 纳西族 0.0839 -2.0
哈萨克族 0.00877.4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杳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少数民族虽然总的说来离散度很低,但与解放前的封闭状态相比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近一二十年的变化则尤其明显。1964年53个已识别的少数民族中,人口遍布所有省级行政区的只有壮、满、回、苗、维吾尔、蒙古、藏、朝鲜、白等9个民族,其余44个民族均尚未走向全国,其中阿昌族和塔吉克族仅分别分布在2个和3个省区中。(注:参见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第392-399页。)而到2000年,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遍布所有省级行政区的已增加到28个,最少的德昂族也达到了22个省区,阿昌族则已增加至27个省区,(注:参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第18-46页。)充分显示出少数民族地理分布空间有了显著的扩大。
三、大部分少数民族中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城镇化水平很低
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中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均以农牧业为生,工业化水平很低。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除朝鲜族、回族等一小部分少数民族在业人口的就业重心相对于全国平均数比较偏重于第二、第三产业外(朝鲜族为53%,回族为40%,汉族为37%),(注: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册),第815-820页相关数据计算而得。)大部分少数民族受历史、所居住地区的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制约,经济活动均以第一产业占绝对优势,其中东乡族和傈僳族的在业人口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分别占93.7%和94.6%,(注: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千分之一抽样数据》(光盘版)相关数据计算而得。)所占比重在所有民族中是最高的,其工业化实际上还没有启动。上述经济结构特点决定了农业人口在大部分少数民族的总人口中均占了极大比重。2000年全国农业户口比重为75.3%,而少数民族平均达到82.3%(见表5);除回;满、蒙古等为数不多的民族较多地居住于城镇,经济水平较高,因而农业户口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数外,大部分少数民族均明显高于该平均数,苗、东乡、傈僳等一大批集中分布于西部山区的民族,农业户口比重普遍超过90%。这种差异悬殊的状况的确不是短时期内可以改变的。
由于以农牧业为主要生计,中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都居住在乡村,城镇化水平很低。表4提供了2000年各民族城镇人口比重,从中可见汉族人口的城镇化水平大大超过少数民族。在少数民族中,有俄罗斯、乌孜别克、朝鲜等12个民族的城镇化水平比汉族高,而东乡、傈僳、布朗、拉祜等民族的城镇化水平则极低。近十余年随着经济发展,许多民族地区的人口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如少数民族占极大比重的新疆莎车县,1990年城镇人口比重为0.83%,(注:参见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1》,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第236页。)2000年已迅增至14.2%。(注: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编:《新疆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但总的说来,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大部分民族地区的人口城镇化水平仍将处在全国的下游。
表4 2000年中国各民族的城镇人口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中国民族人口城乡分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城市民族成份比乡村复杂。在汉族聚居区,少数民族主要集中于城市,乡村较少;反过来,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也主要集中于城市。其原因主要是城市受人口迁移流动的影响比乡村大得多,而现阶段中国的人口迁移流动主要是自乡村流向城镇。如2000年上海市的市区有54个民族,而乡村只有38个民族。(注:参见上海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编:《上海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地图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3页。)全国民族成份最少的是西藏的喜马拉雅山区和藏北高原,其中日土县只有藏、汉两个民族,(注:参见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各民族人口资料》(上册),第633页、第683页。)是全国民族成份最少的县。城市的民族成份虽然比乡村复杂,但少数民族人口主要的还是居住在乡村,2000年全国城市人口中少数民族的比重为4.24%,镇为7.31%,乡村却达到10.29%。(注: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第47页、第76页、第105页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四、少数民族人口迁移流动率较低,人口分布相对凝固化
自改革开放尤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的人口迁移流动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与汉族相比,大部分少数民族受制于经济、文化水平,以及语言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人口迁移流动率比较低,而且许多民族居住在高原山区,远离东部沿海几个最主要的人口吸纳区,因此受到了不小的限制。
第五次人口普查提供了几种不同的数据可以反映人口的迁移流动水平:
1.户口登记状况。其中常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者为未迁移或未进行户籍迁移,而户口不在本乡镇街道者则基本都属于迁移流动人口。2000年后一类人口的全国平均比重为12.3%,少数民族平均比重仅为8.5%,维吾尔、彝、藏等民族更低至5%左右,反映了大部分少数民族人口迁移流动率低,外来人口少的特点。
表5 2000年中国部分民族的农业户口比重和人口迁移流动率(%)
民族
户口不在
农业出生地构成5年内人口迁移率
本乡镇街道 户口 本市县区 本省外市县区 外省 省内 省际
壮族
8.8 87.188.6 7.5 3.96.0
2.5
满族
11.472.284.8 9.4 5.88.01.7
回族
13.765.682.4 11.16.59.61.8
苗族7.091.791.1 5.2 3.75.02.4
维吾尔族5.779.794.6 5.2 0.24.10.1
土家族 7.386.291.9 3.6 4.54.23.4
彝族5.676.993.4 5.4 1.25.50.8
蒙古族 12.6
70.485.6 9.4 5.09.71.9
藏族5.688.693.4 5.5 1.14.10.8
其他少数民族7.590.290.1 6.5 3.46.01.8
少数民族合计8.582.389.3 7.0 3.76.31.8
全国总计12.3
75.385.2 8.6 6.27.72.8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千分之一抽样数据》(光盘版)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2.出生地。以此与现住地比较,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人口迁移流动状况。2000年全中国有85.2%的人居住在出生的市县区内,少数民族平均达到89.3%。居住在所出生的省以外的比重,全国平均为6.2%,少数民族为3.7%,说明少数民族较少离开出生地,即使离开,也多为近距离,出省者较少,其中维吾尔族出省者仅占0.2%,充分反映出人口分布的凝固性。
3.何时及从何地来本乡镇街道居住。其中1995年11月1日以后(普查标准时前5年)入住者可定义为迁移流动人口,他们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迁移流动率。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平均省内迁移流动率为7.7%,少数民族略低,为6.3%,与汉族相差不大;而省际迁移流动率全国平均为2.8%,少数民族仅为1.8%,差距明显大于省内迁移。在不同民族之间,省内迁移流动率差异较小,省际迁移流动率则相差悬殊,这说明大部分少数民族较少进行远离本民族传统聚居区的人口迁移,其中维吾尔族的省际迁移流动率仅为0.1%。土家、苗、壮等民族省际迁移流动率较高的一个客观原因是这些民族的主要聚居区跨越几个省。
虽然总的说来少数民族的迁移流动率较低,但与前一时期相比,发展趋势还是很明显的,这一点从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率超过甚至远远超过汉族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如1982-2000年间,浙江省汉族人口增长20%,少数民族增长150%(分别由3873万人、16万人(注:参见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第391页。 )增至4637万人、40万人(注:参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第18页。));广东省汉族增长60%,少数民族增长583%(分别由5345万人、18万人(注:不含海南省。参见朱云成主编:《中国人口广东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342页。)增至8519万、123万(注:参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上册),第18页。)),二者的差额部分主要是由人口迁移流动造成的。在经济高速增长、外来人口大量涌入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迁移流动更占了少数民族人口增量的绝大部分,其中在深圳和东莞竟占到99%以上,在上海也超过90%。深圳市1982年少数民族仅数百人,而2000年已超过20万人。
受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居住在城市地区的少数民族的迁移流动率大大高于乡村地区。此外,毗邻汉族地区或重要交通线的少数民族,迁移流动率也往往高于居住地偏僻遥远的少数民族,这种地理条件直接影响着迁移流动的机会与成本,是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人口迁移流动率出现明显差异的重要原因。在以上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中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迁入率(1995-2000年迁入数对期末人口数的比率)以青海省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最高,达26.9%,新疆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也分别达到11.1%和8.5%,内蒙古的巴彦淖尔盟(现已改为巴彦淖尔市)、新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等也较高,对比之下,新疆的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西藏的昌都地区等则不足1%,差异的确很悬殊。
表6 各民族人口迁移的原因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千分之一抽样数据》(光盘版)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第五次人口普查把人口迁移原因分为务工经商、工作调动、分配录用、学习培训、拆迁搬家、婚姻迁入、随迁家属、投亲靠友和其他等9种,其中前4种可合称为经济性原因,后5种可合称为社会性原因。少数民族与汉族相比,总的说来,经济性原因所占比重较低,社会性原因所占比重则较大,其中省际迁移的差距明显超过省内迁移。例如务工经商是全国最重要的人口迁移原因,占全部迁移量30.7%,而大部分少数民族该原因的比重都比较低,其中藏族为8.5%,维吾尔族和蒙古族为13%,反映出在社会、地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少数民族受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不如汉族那样强烈。在社会原因中,婚姻迁入在许多少数民族的人口迁移中均占有很突出的地位,如在维吾尔族中占全部迁移人数的26.3%,在蒙古族中占24.0%,土家族20.0%,(注: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千分之一抽样数据》(光盘版)相关数据计算而得。)均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数(12%)。(注: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下册),第1818页、第1824页相关数据计算而得。)值得指出的是,随着全国范围内人口迁移流动大潮的涌动,少数民族女性远嫁到汉族地区的数量迅速增长,“(少数民族)妇女出嫁给相对富裕地区的汉族,在形成链式中介后促成越来越多的女性远嫁”。(注:徐钢泓:《东部地区的城市化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涌入》,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当然,此类远嫁就相对比重而言还是很小的,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千分之一抽样数据推算,普查前5年内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合计跨省婚姻迁入少数民族女性6.1万人,其中近九成来自贵州、广西、云南、湖南四省区,但与2000年四省区20-24岁少数民族女性总人口相比,只相当于后者的3%。(注: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编:《2000年人口普查千分之一抽样数据》(光盘版)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五、结论
中国各民族人口分布和人口迁移的基本特点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与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也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各民族之间的一些基本差异还将存在较长时间。在21世纪中国迈向现代化,包括当前正在进行的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应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问题,其重点:一是加速人口城镇化,促进人口迁移流动的发展,以利于改变生产方式,提高人口素质,适应现代化的新形势。二是要高度重视山区少数民族人口合理再分布的问题。应针对广大山区人口超载,生态失衡,存在较多难以根本改善的不利条件的情况,调整山区与平原的人口比例,通过多种途径,逐步、适度、有序地引导山区特别是高、深、偏、远山区以及石山区的剩余劳动力和人口更多地向外部转移,以减轻人口压力,促使人口、经济和生态环境早日走向良性循环。在20世纪80-90年代,宁夏的西海固、广西的南丹县等地区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生态移民工作,2001年国家在内蒙古、宁夏、贵州、云南四省区又启动了“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共有40万人通过易地搬迁摆脱了贫困。云南省已决定在5年内筹集25亿元帮助丧失生存条件的50万户山区贫困农民异地搬迁,重建家园。(注:参见宣宇才:《云南承诺5年内消灭绝对贫困》,《人民日报》2003年6月20日。)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截至2003年全国仍有2820万农村贫困人口未解决温饱问题,其中700万人艰难生活在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分布于山区的少数民族即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亟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人口迁移,来改善其生存发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