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集团的特点与要求_足球论文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群体的特征和利益诉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论文,足球俱乐部论文,群体论文,特征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G8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98(2009)03-000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和《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由具有企业性质并具备法人资格的足球俱乐部与具备参加职业联赛资格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共同组成,其中俱乐部以资方的形式参与俱乐部的运作和管理,并以此获得投资的回报和利益;职业运动员以劳方的性质参与俱乐部的运作,通过在足球市场提供服务获取利益。

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是构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同样,只要具备这两个基本元素,职业足球俱乐部就可以成立。但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成立并不代表其具备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静态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是不能产生任何经济效益的,它必须通过职业联赛这个平台与其它职业足球俱乐部进行比赛提供服务,并以此获得效益。而搭建职业联赛平台的必须是国际足联的会员足球协会,同时也是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行业管理者,他们通过组织职业联赛,激活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最终在求同存异的情况下达到共同获利目标。没有行业管理者的参与,职业足球俱乐部无法成立,职业运动员无法通过注册获得合法身份;同样职业联赛将是一个无序和非法的联赛,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球员也不可能获得任何合法利益。

结合利益群体的有关定义、内涵、利益产生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相关利益群体包括由各级别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股东或投资方组成的利益群体(以下简称俱乐部)、由具有相关资格的职业足球运动员组成的利益群体(以下简称职业球员)和以中国足协为主要代表并不局限于中国足协的行业管理者组成的利益群体(以下简称行业管理者)共同组成,缺少任何一方,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合法的利益,也就丧失了利益群体存在的必要条件。

1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群体的特点

通过利益群体的定义,我们认识到利益群体必须具备组成利益群体的客体之间应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可以说在利益上的一致性是所有利益群体的根本特点。然而,由于各利益群体在整个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和功能不尽相同,因此他们各自也有着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对于分析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至关重要。

1.1 俱乐部

1.1.1 生存基础的特殊性

由于俱乐部是在工商部门正式登记的企业,因此俱乐部的运作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以期利用现有资源获得最大效益;另一方面,俱乐部为了获得参加职业联赛的资格还必须在中国足协注册,具有体育组织的性质,这就使得俱乐部的运作应遵循运动训练规律,要对作为其雇用员工的职业球员进行长期的培养和规划。因此,俱乐部在制订目标、任务、计划、措施等方案时,应同时考虑到企业和体育的双重规律,而忽略或违背其中任何一个方面,俱乐部的经营和管理都不能算作真正的成功。这是俱乐部企业与一般生产型企业或服务型企业的不同之处。

在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发展历史上,就曾出现因为忽视俱乐部的企业和体育组织双重特点而造成俱乐部巨大损失的教训。例如,辽宁足球俱乐部在职业化以前,训练体系和后备力量培养体系名列全国前茅,可谓人才济济,不仅为各级国家队输送大量的人才,而且在20世纪80年代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十连冠。进入职业化以后,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缺乏市场运作的基础,其成绩出现了下滑,最后为了生存不得不频繁更换训练和比赛的城市,并在2008年中超联赛中降级;而与其相反的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作为中甲俱乐部,其拥有着舜天国际集团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其市场运作能力远远高于大部分的中超俱乐部,但遗憾的是,在舜天接手江苏足球以前,江苏的足球运动基础非常薄弱,尤其是人才培养严重违背了体育运动的基本规律,造成人才青黄不接,断档现象十分严重。尽管资金充足,企业管理方法也非常规范,但俱乐部比赛成绩很难有质的突破,而其商业运作也因为缺乏良好的成绩支撑未能体现明显的效果。在所有的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山东鲁能可以算作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其在进入职业化以后,遵循足球发展的规律,循序渐进、按计划、有步骤地运作俱乐部,尤其是其后备力量培养的规模和力度列全国首位,在此基础上,依托鲁能集团雄厚的经济实力,鲁能俱乐部成为中国足球职业化以后最成功的俱乐部。

1.1.2 行业管理结构的特殊性

作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俱乐部和其它企业一样需要接受国内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但另一方面,俱乐部如要正常参加职业联赛,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俱乐部必须符合中国足协颁布的《中超俱乐部标准》或《中甲俱乐部标准》,并通过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成为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俱乐部;其次,中国足球协会必须符合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的行业要求,注册成为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然而,国际足联作为一个国际体育组织,其行业管理条例和规定不可能与中国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条例和规定完全一致,甚至与我国的国家法律之间在某些问题上也存在着冲突。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意味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只要劳动者不同意,俱乐部就不能在转会市场上转会运动员,然而转会制度却是整个国际职业足球的基本制度,转会费更是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1.1.3 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性

一方面,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角度来看,一般企业都是根据岗位的设置配备相应的人员,不会在同一个岗位上出现待岗人员。但职业足球比赛的特殊性,要求在每个阵型和阵容岗位上配置更多的人员。以2007年中超足球俱乐部联赛为例,15支职业足球俱乐部共有554名运动员报名参赛,平均每个俱乐部报名36.93人,按每场比赛上场人数11人计算,每个岗位平均配备3.36人。因此,俱乐部的所有球员必须在“准工作”的训练状态下进行竞争,只有竞争的优胜者方可在比赛时获得自己的工作岗位,才能享受岗位所赋予的经济待遇。因此,俱乐部在单位人力资源上的投入在没有人员流动的前提下要高于一般企业。

另一方面,职业球员在俱乐部中的身份不仅是企业的员工,同时还是一种具有较高价值的商品。这种价值来自于球员的转会,企业可以通过在转会市场上买卖球员获取高额利润。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转会公式,球员的转会价格是上一年度球员个人收入(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乘以加值系数T,根据中国足协规定的转会公式,T>1,由此可见,只要俱乐部能够在转会市场上实现销售,其收入总是高于其成本投入的。

除此之外,职业球员对于俱乐部来说不仅是普通的员工,而且俱乐部还拥有运动员的产权。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除非俱乐部同意,否则运动员是没有选择其它俱乐部的权利;即使球员和他最后服务的俱乐部之间并未续签工作合同,产权仍归属他最后服务的俱乐部至少30个月,更不用说运动员自己辞职、更换俱乐部了。这种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产权关系也与一般企业有明显的不同。

与普通企业在聘用和解雇员工上享有完全的自由不同,职业球员在各俱乐部之间的转会依赖于转会窗口的开放,而不同国家在转会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就注定职业足球俱乐部一旦与运动员签订了合同,或者组建球队以后,即使发现某些岗位的人员无法满足岗位的要求,他们也不可能随时随地引进合适的运动员,而必须等待转会窗口的开放,这就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内援和外援的选择决策带来较大的困难。而事实上,我国每年都有不少俱乐部就是因为内援和外援的选择失误而导致无法达成全年目标和任务。

1.1.4 团队工作效率和管理的特殊性

帕累托法则表明,在一般企业中,80%的贡献来自于20%的员工,而这个法则在职业足球产业中则不太适用。以2007年中超联赛为例,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统一使用的《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运动员参赛场次、参赛时间和比率是衡量运动员贡献的重要指标,直接决定运动员的工资和奖金额度。本文以球员比赛时间为标准,经过比赛的临场统计,在中超报名的554名球员中,出场时间达到80%的运动员有195人,占总报名人数的35.20%。其余20%出场时间由202名球员完成,占总报名人数的36.46%;另有157人没有机会参加比赛,占总报名人数的28.34%。显然,职业足球队并不完全遵从帕累托法则,球队的80%的贡献来自于35.20%人员的努力,另20%的贡献来自36.46%球员的努力,还有28.34%的球员对比赛并没有贡献。这就要求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制订薪酬标准和机制时,不能以一般企业的标准做基础,必须考虑到团队的特殊性。

1.1.5 竞争方式的特殊性

在职业足球系统中,组建由注册职业球员组成的球队,任命教练组,并参加职业联赛是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要任务,俱乐部只有通过参加职业联赛,与其它俱乐部竞争比较以后,才能实现其价值并产出效益[1]。因此,尽管一般企业把追求企业的垄断作为企业发展的最高境界,但在职业足球系统中是不可能出现垄断现象的。任何俱乐部必须依赖其它俱乐部而存在,而保证各俱乐部在联赛竞争中的平衡性,是联赛健康发展的根本需要,也为俱乐部自身获得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环境保障。总之,职业足球俱乐部所处的行业环境除了普通的竞争关系之外,还存在一种和竞争对手互相依存的关系。

1.1.6 企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准入标准来看,俱乐部除了像一般企业在当地工商局注册以外,还必须具备大量的资金以保证通过在中国足协的注册。根据《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俱乐部年度营业收入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含球员转会费),俱乐部所有者权益达到5000万元以上。除此以外,具备职业联赛资格的球队必须从业余的丙级联赛开始,一步步通过升级,才能成为合格的职业球队,而升级的名额非常有限。以2007年全国乙级联赛为例,共有18支球队参加了比赛,最后只有2支球队获得参加职业比赛的资格,升级率仅为11.11%。因此,对于职业足球俱乐部来说,其准入的标准明显高于一般企业,也使其面临着远超过一般企业的经营风险。

1.2 职业球员

1.2.1 缺乏规范的基础教育

由于我国的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在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学习方面并未达成共识,因此,也没有组织特殊的教育和师资力量,根据足球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制订针对青少年球员特殊的教学计划,使得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此外,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梯队训练基本上都采取学习、训练和生活“三集中”的方式,而由于体育上的竞争非常激烈,青少年球员的文化学习无论精力还是时间都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外出训练和比赛较多的特点,使得青少年球员的学习无法与同龄人同步进行,文化学习便成为副项,这就使得职业球员整体文化程度比同龄人偏低。

1.2.2 就业成本大

自我国在1994年引入职业足球体系以后,足球走向了市场。为了在职业足球队获得就业的机会,青少年球员每年除支付国家规定的学费和杂费以外,还必须支付高额的培训费和食宿费。而职业足球球员的高额收入和其社会地位不仅刺激广大青少年足球球员,也同样刺激他们的父母,即使家庭经济困难的父母,也不惜一切代价让自己的孩子从事足球运动,在他们成为职业球员之前,他们的家庭已为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样就在客观上造成了职业球员的就业成本比其他普通职业高很多。

1.2.3 失业风险高

由于职业足球队规模的限制和比赛规则的要求,运动员不可能像一般企业员工一样,在完成一定的文化教育之后,经过短期的专业培训便可参与生产和服务。一方面,职业足球球员必须在完成一定文化教育的同时,接受8-10年的长期专业技能培训以后,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试用,尤其是在得到投资者和消费者共同认定的前提下,方可加入职业足球队。以2008年中超足球俱乐部为例,16个俱乐部共在转会市场上引进了50名球员,平均每个俱乐部约3人,占球队联赛可注册报名人数的7.5%,这种准入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企业。

另一方面,“退出威胁”始终是职业足球运动员所面临的失业风险。以2008年中超足球俱乐部为例,16个俱乐部共在转会市场上挂牌了252名运动员,平均每个俱乐部约16名运动员,占俱乐部可报名人数的40%,而且大部分运动员尚未达到巅峰状态便被淘汰出局(表1),如此高的退出率是一般企业无法比拟的。

1.2.4 身份有双重性

一般企业的一线员工是生产者和服务者,他们通过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创造价值并获取收益。而职业球员在获得收益之前,自身首先要成为有价值和可交换的商品,在具备了商品的属性以后,才有可能通过提供相应的服务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运动员通过比赛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提升自身商品的价值。此外,职业足球运动员具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双重属性。作为体力劳动者,他们为了完成比赛任务,体能的消耗要远远大于一般的体力劳动者;同时作为脑力劳动者,在比赛过程中他们必须根据场上瞬息万变的情况,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相应的决策,尤其是在短时间内频繁决策的能力要强于一般脑力劳动者。世界著名足球运动员马拉多纳曾说过,每当比赛结束后,他感到最疲惫的是大脑,而不是别的。由此可见,职业足球运动员是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为一体的劳动者。

1.2.5 明星球员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高

从资产的生产要素角度看,球员无疑是俱乐部最重要的资产,没有球员就不会有比赛,也就不会有企业赞助、电视转播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球迷的参与,俱乐部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资金维持日常的运作并实现盈利。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尽管球员处在俱乐部管理结构的底层,但他们都享受着俱乐部决策者和管理者难以获取的社会地位,其中明星球员更是媒体和球迷追逐的偶像,也是投资者乐意投资的对象,其无形资产的价值更是无可估量,而这也是一般企业员工无法比拟的。从经济地位的角度来看,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平均经济收入远远高于一般企业的主要员工,属于社会的高薪阶层[2]。

1.2.6 短暂的职业生涯后再就业难度大

一般情况下,30多岁的人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相对稳定的可延至终身的职业,且其已经成为本行业的成熟或精英员工,而职业球员的情况恰恰相反。职业球员在30岁时会面临竞技状态的下降而逐渐失去在队中的主力位置,这时大多数球员会选择退役。这些球员在退役后面临第二次择业的挑战,而且越是优秀的球员,由于从事足球的时间长且退役较晚,开始第二次择业的时间越晚。除了足球运动技能以外,他们几乎没有其它任何技能,加之文化程度低且年龄偏大,社会很难接纳他们,就业难度非常大。

1.3 行业管理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行业管理者是中国足球协会。它的主要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目前中国足球协会的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任命,在体育总局的编制名称为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因此,中国足球协会虽然是名义上主要的行业管理者,但其代表的应是国家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国际体育组织、各级体育局以及足协所组成的利益群体,而中国足协作为行业管理者利益群体的代表则必然有着复杂的特点[3]。

1.3.1 组织结构的双重性

中国足球行业管理部门最显著的特征是组织结构上的双重性,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条件下,与我国国情和竞技体育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相适应而逐渐形成的。中国足球行业管理部门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均具有双重身份。在国际交流和业务管理方面,采用中国足球协会的名字,具有民间团体的特征;在行政管理方面,采用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名字,具有政府职能部门特征。这种结构的好处是,决策的信息资源更加广泛,整个部门运作的资金更有保障,但同时也可能带来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决策机构的现象。

1.3.2 资金管理的特殊性

尽管足球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但由于具有政府职能部门的足球管理中心介入,行业管理者不仅可以通过足协获取正常的运作费用,政府的行政经费也可能通过管理中心进入,总体上他的资金来源是高于单个足协所能获得的费用。同样,足协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费用也可能通过管理中心回流到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这种特性是一般简单意义上的足协所不具备的。

1.3.3 行政和执法双重身份

中国境内职业联赛的竞赛规程、管理条例和规定均由中国足球协会制订,它涉及职业足球比赛从注册、竞赛到转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定中就包括中超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标准、参加职业联赛的比赛队伍数量、赛制和升降级确定方法、工资奖金管理条例等等,而这些都是职业足球联赛的核心政策。同时,中国足球协会又通过内部的纪律委员会官员、裁判委员会裁判和联赛委员会的比赛监督,对整个职业联赛和各俱乐部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纪律委员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可以说中国足协在整个职业联赛系统中扮演着行政官和执法者的双重角色,也因此成为整个联赛中最有权力的群体[4]。

1.3.4 产业开发的特殊性

中国足球协会每年将中超足球俱乐部的主要广告资源和电视转播权进行整体包装销售,由中国足协进行统一的招商开发,所得收入的一部分将会在各俱乐部之间按照一定原则进行分红。因此,各俱乐部从整体市场开发中的收益主要取决于足协的产业开发能力,而不是各俱乐部自身的经营能力,这就有可能造成处于发达地区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所获得的分红,比不上其自主开发这些广告资源而获得的收入;而相对来说处于不发达地区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则可能从中得益。

1.4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运作具有高投入和高资本的特征,在我国体育运动举国体制的大环境下,政府的关心、支持与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密切相关,其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可以为职业足球俱乐部招商引资提供支持的力度和效果,要远远好于俱乐部自身产业开发的招商能力。例如,厦门和深圳等俱乐部,当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国足坛也红极一时,其中深圳队还获得中超联赛冠军。但随着政府关心和支持力度降低,俱乐部便面临困境,厦门队被迫注销解散,深圳队从冠军队沦落到年年挣扎在保级圈内。由此可见,政府是职业足球俱乐部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

此外,职业足球的显著标志就是依托市场进行运作,而要在竞争激烈和高成本的市场运作中立于不败之地,赞助商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他们是国际职业足球俱乐部资金和资源的重要来源。媒体是职业足球俱乐部和政府、赞助商和球迷等之间沟通的平台,没有这个平台,职业足球俱乐部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同时在国际职业足球产业中,电视转播也是职业足球俱乐部收入的重要来源。从根本上说,球迷作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衣食父母,应是俱乐部所有经济收入的最终来源。对于现阶段的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以上这些群体都是和俱乐部发生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然而,由于我国职业足球的特殊性,这些群体还未能形成直接且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现阶段也不可能对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要矛盾发生重大的作用。

2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

2.1 俱乐部

2.1.1 生存需求

对于有着高风险和高进入壁垒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来说,是否能够维持俱乐部的持续性生存,无疑是俱乐部股东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俱乐部利益群体的主要诉求。一方面,由于俱乐部每年的运作需要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对于希望在短时间内取得好成绩的俱乐部更是要不惜成本地投入,而我国大部分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的俱乐部并没有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年度预算,而是通常走一步算一步,只能根据手中已有的有限资金维持俱乐部的生存和基本运作。另一方面,如果要注册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满足一系列较高的资金和硬件标准,只要俱乐部不倒闭和不降级,俱乐部股东还是可以通过出让产权的方式获得高额回报。

2.1.2 经济利益最大化

当职业足球俱乐部满足了其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外就会产生发展的需求,在此阶段,一些较为稳定的俱乐部可以根据需要完成任务的难度和要求,制订运作预算,这就使得俱乐部具备稳定发展的基础,并开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基本属性是企业,而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经济利益,即在完成联赛任务和目标的前提下追求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市场的开发和运作,不断增加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并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另一方面则是尽量控制用于球员工资的人力成本以及用于俱乐部日常运作的其他行政成本等,并结合在球员转会市场上通过合理有效的球员交易,在达到完成联赛目标和任务的前提下,最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1.3 可持续性发展

当职业足球俱乐部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之后,经济利益将不再是它唯一的追求,而如何在更长的时间取得稳定的可持续性收益也成为俱乐部股东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俱乐部经营区别于普通企业经营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对于产业生存环境即职业联赛的依赖性很大。从宏观上看,作为观赏性的体育休闲活动,只有国家政治和社会的安定和谐,职业联赛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老百姓和企业家才有可能关心足球运动事业,支持足球运动事业;而从微观上看;只有健康稳定的、竞争激烈且具有高观赏性的职业联赛,职业俱乐部发展的计划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才能得到保障。

在获得稳定、健康的发展环境基础上,职业足球俱乐部自身也会为其能在更长时间内立于不败之地做好准备。俱乐部首先要建设的是青少年梯队,后备人才的培养是职业足球俱乐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没有完善的后备力量培养体系,职业足球俱乐部将成为无源之水。其次,通过与球迷和社会大众的沟通,使得俱乐部的品牌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塑造企业文化,创建产业开发的平台,这些都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俱乐部的可持续性发展。

2.2 职业球员

2.2.1 经济收入最大化

由于职业足球运动员运动年限不长,在短短的运动生涯中,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主要诉求,这些利益一方面通过自己的训练和比赛,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比赛中的表现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并通过社会地位的提高从其它渠道获取经济利益,如广告等等。对于大多数的普通职业球员来说,来自于俱乐部的工资和奖金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由于职业足球运动的特殊性以及球员本身受到文化素质偏低的限制,使得职业球员在年初进行工作合同谈判时,往往会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到工资和奖金的绝对数值上。可以说,这种现象的发生对于球员和俱乐部的现状是正常的,同时也反映了经济收入是职业球员最关心的基本诉求。

2.2.2 工作保障和职业发展

职业足球运动员的高退出特征使得其在获得相对满意的经济收入后,则会考虑如何对其现有的工作合同和未来的职业生涯建立更好的保障。处于这一阶段的职业球员大多已经拥有不错的工资和奖金收入,他们关心更多的则是工作合同的细节条款,特别是关于受伤对其总收入的影响等内容。由于职业足球圈中竞争的激烈和残酷,俱乐部中大部分的工作岗位都是需要球员竞争上岗的,因此,越来越多的球员开始关注俱乐部是否会与其续约的问题,而有时他们对于签约可能性的关注甚至超过合同中有关他们收入的高低。除此之外,职业球员对于转会规定也是非常关心的,成功的转会可以帮助其提高自己的收入,在更合适的环境里实现其价值,也有利于整个产业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优化。因此,对于球员来说,获得在工作和职业上的双重保障,是整个职业球员利益群体的重要利益诉求。

首先,从职业球员生存的环境来说,联赛的稳定性有助于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的稳定。从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的历程来看,一旦联赛有波动或不稳定,比如取消升降级,调整升降级名额等等,在造成联赛波动的同时,运动员的利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次,行业管理者方针、政策和规定的合理性也会直接关系到职业球员的利益。其中比较重要的方面包括职业球员能否获得比赛的资格,是否能够获得更多的上场比赛机会,这些都受制于足协的一些政策和规定,包括工作合同条款的制订、体能测试、外援和内援的转会名额和上场名额、限薪规定等等。

另外,从球员本身的职业发展来说,其所效力的俱乐部管理是否稳定和规范,俱乐部的竞训管理和教练员的专业水平对自己的发展是否有利,俱乐部能否参加高级别的比赛(包括国际比赛),是否能为自己进入国家队或者国奥队创造条件等,这些对于职业球员自身在职业足球领域的发展都会产生影响,因此也是职业球员的利益诉求之一。

2.2.3 伤病和退役保障

职业足球作为一项对于体力和智力要求都非常高的项目,其从业者——足球运动员的职业生涯和其他职业比起来要短得多,大部分职业球员在30岁都不得不面临伤病和退役等问题。随着近年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在退役后的生活状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职业足球球员也开始逐渐关注其在受伤或退役后该如何寻找新的生活来源的问题。虽然解决职业球员退役保障的问题,需要足协、俱乐部和球员的共同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从职业球员终身的职业和生活来看,其伤病和退役后的保障无疑也是职业球员这个利益群体的潜在诉求之一[5]。

2.3 行业管理者

2.3.1 联赛和足球产业的稳定

职业联赛是整个足球产业的基础,也是各俱乐部赖以生存的载体,因此,行业管理者的主要诉求是联赛的安全和稳定。一方面,行业管理者必须保证职业联赛按照体育竞赛的原则组织,制止有违体育竞赛本质的现象发生,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际赛事的要求和体育总局的要求,组建各级国家队;另一方面,职业联赛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体育的产业化和市场化,而行业管理者的作用是通过市场的运作,确保各俱乐部可以在公平的原则下取得相应的收益,并保证联赛能够按部就班地进行。因此,保证联赛和整体足球产业的稳定运作是行业管理者的根本利益诉求。

2.3.2 联赛和足球产业的长期发展

行业管理者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其目的是使联赛、俱乐部和球员的发展更加适合中国足球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的社会制度。再则,在稳定联赛的基础上,行业管理者为了使本行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会加大市场开发的力度,并以此为青少年后备人才的培养募集必要的资金。从事和注册球员的人数是一个国家足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运作好职业足球的同时,普及与提高无疑是行业管理者的重要诉求之一。同时,提高各级国家队参加世界比赛的成绩,争取在国际大赛的成绩上取得历史性突破,这些都对整个联赛和职业足球运动的发展至关重要。

2.3.3 行业管理者的自身利益

和普通公共事业的行业管理者不同,作为一个资本高度密集的行业,职业体育的行业管理者不可避免地与大量的经济利益发生关系。一方面,在实践中,行业管理者往往承担一个重要的角色,即代表所有俱乐部与赞助商或电视转播商进行谈判,并负责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在整个过程中,行业管理者无疑拥有更大的决定权和主动权,而这也可能为其带来收益。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特殊的体育管理体制,中国足协作为行业管理者的代表,其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前途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别国家队在国际比赛中的表现,而这种个人利益的诉求也会一定程度上在整个利益群体的诉求中反映。因此,行业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也是研究行业管理者利益诉求不可忽视的一个部分[6]。

3 俱乐部、球员和行业管理者的共同利益诉求

职业足球俱乐部、职业球员和行业管理者构成我国职业足球的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尽管不同的利益群体会根据自身的现状和需求确定任务和目标,但不可否认整个系统的完整是他们实现各自利益诉求的重要保证,三者缺一不可。无论何种利益群体,要想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必须依赖政治、社会、经济和联赛的稳定,任何一环出现问题,利益群体的利益均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制约,要使得各利益群体共同协调发展,各自运作和发展的规范化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在现有的系统范围内,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相互冲突的利益点,任何一个利益群体企图在利益冲突点获取全胜,置冲突的另一方于完败境地是不现实的,也必将导致系统的解体。

足球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可以为职业足球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也为职业足球的发展提供了后备人才的保障,提高了职业足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是所有利益群体共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在利益的冲突点上,所有的利益群体必须求同存异,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收稿日期:2008-12-10;修回日期: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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