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雪[1]2008年在《论国家豁免问题》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国家豁免理论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论向限制豁免论转变的趋势。国家豁免理论产生的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条件下。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取代绝对豁免理论的原因和两者之间的争议,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应适应绝对豁免理论向限制豁免理论转变的趋势,既要坚持国家统治行为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又要正确对待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的行为和国家的行为区别开来,使其不再享有豁免权,以避免因一个国有企业使国家涉讼或使其他国有企业的财产被执行。我国要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以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主权和利益,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
王海虹[2]2006年在《国家豁免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国家豁免是现代国际法上最重要、最复杂,也是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当国家在外国被控诉时,它是否能成功地主张国家豁免而免于外国法院的管辖,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涉及国家主权平等这一根本性的国际法原则,对于法律实践、政府机关和私人企业都有很深远的意义与影响。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日趋深化,它的重要现实意义将会更清晰地显示出来。本文以国家豁免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国家豁免的概念、意义及理论根据,并对国家豁免领域内的典型问题――主体及例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述,对我国管辖豁免的理论、实践及存在的问题与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了分析与展望。全文共分五章。前言简要叙述了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的重要性,并指明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章着重研究国家豁免的概念、意义及理论根据。本文通过与外交豁免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的方法,来研究国家豁免的概念与内涵;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社会经济的不同角度分析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同时论述国家豁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并通过历史性考察,主要介绍了治外法权说、国家尊严学说、礼让学说、主权平等学说四种国家豁免的理论根据,作者虽然赞同国家的独立和平等是国家豁免的根据,但是对于不同的观点也持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赞同。第二章主要围绕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首先,作者概括论述了国家豁免的几种理论,即绝对豁免论、相对豁免论、废除豁免论、国家行为理论,并对绝对豁免论和相对豁免论进行了重点的研究。鉴于国家豁免的历史跨度长,各国发展状况不一,本文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并重的方法,分析这两种理论产生的原因、背景,并对它们加以评述。在发展的方向上,传统“绝对豁免论”关于所有的国家行为都享有豁免的坚持已不再是多数国家的主张,取而代之的是限制豁免论。其次,作者介绍了各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因为有关国家豁免的原则主要源于19世纪以来西方一些国家的审判实践,作者运用比较的方法进一步探讨各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分析的重点主要是各国法院判决、外交声明和学者的意见。从各国的实践看,采用相对豁免论的国家越来越多。最后,作者介绍了条约实践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编纂工作。在研究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时,作者论证的重点是:限制豁免论已经成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在被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各国的国家实践依然是被关注的对象,而对于限制豁免论是否已广为接受的争论就只有学理上的意义了。第叁章主要研究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是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但是在国家豁免的领域内,国家的概念有所延伸,国家范围的大小成为倍受关注的核心问题,因
陆寰[3]2012年在《国家豁免中的商业例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豁免是国际法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有关该问题的争论集中于国家不受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是否存在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内的诸多国家均认为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国家必须服从于另一国法院的管辖权,并且认为商业例外是诸多例外情形中的核心。国家究竟采取何种理论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某种理论和具体国情之间的契合程度。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制度。我国目前虽然仍坚持绝对豁免理论,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限制豁免理论在未来更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当以限制豁免理论为指导制定自己的国家豁免法。本文从理论和制度两方面入手,对国家豁免中的商业例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我国目前有关国家豁免中商业例外问题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介绍和评价,并提出了有关该问题的具体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探讨了国家豁免中商业例外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第叁章和第四章重点关注了商业例外具体制度设计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五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建议。第一章论述了国家豁免中商业例外问题的理论基础。在国家豁免问题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最有影响的理论是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综合考虑国家豁免制度在主要国家的发展历程,国家豁免理论有很强的时代特点。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限,各国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这种转变并非取决于某种理论的好坏,而是取决于国际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某种理论的契合程度。从目前国际社会的发展水平来说,限制豁免理论更好的反映了国家主权平等理论,更深刻的反映了国家主权和国家行为之间的关系,更妥善的处理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与绝对豁免理论相比更为适当。限制豁免理论的适当性无疑为脱胎于其中的商业例外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国目前虽然采取绝对豁免的立场,但这并不构成排斥限制豁免及从其中产生的商业例外制度的理由。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限制豁免理论更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未来国家豁免制度的设计中更为重要。第二章探讨了商业行为的措辞、定义和范围。在相关立法中,这叁个问题往往集中于同一个条款。相关立法中主要有叁种关于商业行为的措辞,分别是商业行为,商业交易和商业合同。在各种表述中,商业行为(commercial activity)最能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并涵盖相关行为的特点。该种表述也是各国立法中采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措辞。商业行为的定义和商业行为的范围紧密相关。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中主要有叁种定义方法,直接定义法规定商业行为的内涵,该种定义方法为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所采用;间接列举法列举商业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该种方法主要为英国、澳大利亚。南非和新加坡等国立法所采用;而混合方法兼有上述特点,为以色列立法所采用。综合比较相关的国际国内立法,应当采取直接定义和间接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商业行为的定义,并从具体的商业行为方式,商业行为的排除和具体行为方式的补充叁个方面规定商业行为的范围。其中商业行为的排除和具体行为方式的补充可以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反映我国在相关实践中的切实需要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关规定。第叁章阐释了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作为商业例外制度的核心问题,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关于该问题,目前主要有性质标准和性质、目的混合标准以及无标准叁种立法模式。性质标准主要为美国的立法所采用,德国和比利时等发达国家也坚持以此来判断行为的商业属性。该标准认为凡是私人在公共市场上能够从事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商业行为。混合标准主要是联合国公约所采用的做法。公约中规定商业行为的判断应当兼采性质和目的两方面因素。发展中国家认为仅仅以性质作为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会导致商业行为范围的扩大。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将行为的目的也作为行为属性的判断标准。公约最终采取了折中的做法。但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何者优先,为该条款的适用留下了漏洞。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确定以行为的性质为判断准,并明确规定在存在协议和考虑到法院地国实践的情况下以行为的目的加以判断。第四章研究了国家豁免法中的商业例外条款。该问题包含管辖豁免中的专门商业例外条款、其他管辖豁免例外中的商业因素和执行豁免中的商业例外条款叁方面内容。相关国际国内立法在其他管辖豁免例外中的商业因素和执行豁免中的商业例外条款上已经取得了较为统一的意见,认为应当将某些已经形成专门规则但仍旧将商业行为作为核心内容的领域单列出来作为单独的管辖豁免例外条款。有关船舶和货物的管辖豁免条款就是上述主张的具体体现。该条款的单独设置并不影响对其中商业因素的研究。执行豁免中的商业例外条款则当然的被认为应当属于商业例外条款的范畴。与之相比,专门的管辖豁免商业例外条款则较为复杂,综合有关立法,该条款包括一般管辖权的确定,商业行为和诉讼之间的关系,合同义务的特殊规定和商业例外条款的排除等四方面内容。美国国家豁免法法对一般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阿根廷的立法则仅仅略有提及。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豁免法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规定,而是将其交由相关诉讼法进行解决。我国也可以采取同样的做法。合同义务的特殊规定以英国国家豁免法的规定为代表,主要体现了英国普通发展过程中由合同产生的义务的特殊地位,并不具有普遍性。商业行为和诉讼之间的关系和商业例外条款的排除规定为各国立法所普遍关注的问题,应为我国立法所借鉴。第五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态度、立法和最新的司法实践。我国目前仅有一部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法,该法仅有四条并且仅涉及具体领域中的国家豁免问题,远远不能解决实践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法院不可避免的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制定专门的国家豁免立法势在必行。虽然我国在最新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中仍旧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但这并不是一种终局性的选择。从长远的眼观来说,限制豁免理论更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未来的立法应当以其为指导。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豁免中商业例外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认为国际豁免中的商业例外制度应当包括商业行为和商业财产的定义和范围、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管辖豁免中的商业例外条款、其他管辖豁免例外中的商业因素和执行豁免中的商业例外条款五方面内容。最后,本文对国家豁免制度和其中的商业例外问题从宏观上进行了分析和展望。从目前看来,我国应当采取限制豁免理论并在国家豁免法中着重规定商业例外问题,这是我国国情和发展的需要。但总体而言,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家豁免和商业例外问题,某一种理论和制度并没有绝对的好坏。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理论和一国的国情是否切合。应当以动态和长远的眼光看待国家豁免中的商业例外问题。
王一森[4]2018年在《论国家豁免在人身侵权领域适用的例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豁免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的权利,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豁免是一项被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但是关于豁免的范围却始终存在较多的争议。论文以人身侵权案件作为切入点,深入探讨由于他国国家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可以由相关法院受理并审判的问题,对于解决各国司法实践中的管辖权难点,更好地平衡国家及个人利益,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论文重点运用实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了大量与国家豁免和侵权领域国家豁免例外相关的国内外资料,同时结合概念及文献分析,对国家豁免在人身侵权领域的豁免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论文首先从国家豁免及其例外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国家豁免的涵义及其发展进程,对比豁免例外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同,总结得出国家豁免例外的涵义及其法律依据;其次提出人身侵权领域国家豁免例外的理论出发点,即限制国家主权和保护基本人权,同时对相关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进行论述及比较分析;最后重点针对目前国家侵权行为范围不明确、外交领域侵权行为国家豁免例外的适用与外交豁免制度存在部分冲突、侵权行为地与领土联系适用规则不统一的问题,提出了包括明确人身侵权领域国家豁免问题的适用范围、合理排除外交领域的侵权行为豁免、明确侵权行为地与领土联系的对策,以此解决国家豁免例外中的人身侵权问题,并就完善人身侵权领域国家豁免例外国内国外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论文提出设立具有国际性质的人权法院作为受害者最终救济途径,同时提出把酷刑作为人身侵权国家豁免例外的内容作为创新点,以此来更好地保护人权。
史书丞[5]2016年在《论国家豁免与违反国际强行法关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入手,通过对世界各国的实践和国际条约的考察,集中讨论分析了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能否成为国家豁免例外这一问题。对于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之间关系的解读,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分歧。2012年国际法院对于二者的关系,在德国诉意大利案中作出“程序-实体”的划分,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实践中二者依然彼此发生冲突的情形。主要介绍了国家豁免和国际强行法之间问题的由来。国际强行法被提出之后,整个国际法规范就出现了等级化的趋势,因此国家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之间因保护的核心利益不同而产生了冲突。二者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这一问题目前并不确定,二者还在长期博弈的过程中。虽然从应然法的角度几乎没有学者明确公开主张除非国家同意放弃管辖豁免否则仍应享有豁免的观点,但是,那些固守和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学者因其更强调国家主权、国家尊严、主权独立、主权平等的原则与前提,所以在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或取舍时更容易选择国家豁免的立场。第二种是主张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不应享有国家豁免。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例如Yang XiaoDong、Lee M.Caplan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更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不代表这类观点没有瑕疵,其前提以及范围上都存在着不足。文章还分别从习惯国际法、判例、国际条约角度分析了二者在实践中是如何解决冲突的,对一些表现二者关系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着重考察2012年德国诉意大利一案。从实践中看出,绝大部分国家还是倾向于在二者关系中选择国家豁免。尽管以意大利、希腊为代表的国内法院支持人权保护从而作出过违反国际强行法的外国国家应当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判决,但是后来因国际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使得因违反强行法限制国家豁免这一趋势延缓了下来。这一部分还对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进行解读,例如《禁止酷刑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从如何改变习惯国际法来探讨未来的可能性,即违反国际强行法可否在将来有可能成为国家豁免的例外。该章主要从国家实践、国际条约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一可能性。本文的最后,分析了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现有立场和将来可能的立场。现阶段的中国,依然持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保守的立场,无论在二者关系的问题的立场上,实践上,都坚定的主张违反国际强行法行为不能构成国家豁免例外。但是对于这一问题,未来中国的立场是不是有可能因立法而逐步转向限制国家豁免?是不是有可能随着和平崛起伴随的更大的国际责任而有所改变?这些也都是值得深思和关注的。
Baeg, Lyla(白立拉)[6]2016年在《关于国家豁免例外适用的研究》文中认为最近,二战时期被日本强迫充当日军“慰安妇”的12位受害人在韩国法院申请了正式对日民事索赔诉讼。早期她们2013年8月13日向首尔地方法院申请对以日本政府为被告的“民事调解”,要求对战争时期损害的赔偿。但是日本政府两年一贯不应出。所以,2015年下半年申请人决定取消调解进入正式起诉日本政府。本论文的研究问题是对国家豁免例外能否适用于韩国前日军“慰安妇”的民事索赔诉讼。根据作为国家习惯法的国家豁免原则,外国绝对地享有免于他国的司法管辖权。但是,目前很多国家采用限制豁免主义。韩国法院从1998年采取限制豁免主义。因此,韩国法院需要判断日本政府是否享有国家豁免。根据限制国家豁免理论,如果国家行为不是主权行为,该国家就不能享有国家豁免。由于战时外国国家造成的侵权行为的多个先例,二战时期日本对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似乎是主权行为。可是难以断定它只是主权行为。再说,在侵权例外方面,有的国家不考虑以行为性质来区分国家行为,尤其是对人权侵害的案件中适用国家豁免存在异论。关于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由于强行法的效力,国家豁免不能给予造成侵害的外国。其外,从国际法中个人地位的上升,人权保护层面,国家豁免例外适用逐渐被重视。结论是,理论上存在可以主张国家豁免例外的可能性。
郑成方[7]2009年在《论国家豁免的范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国家豁免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经历着从惯例到规则,从豁免到限制,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过程,体现了人类文明从专制走向民主,从霸权走向进步的发展趋势。2004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国家豁免问题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本文以国家豁免范围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国家豁免范围的概述,着重研究国家豁免的概念、形成、发展以及豁免范围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在国家豁免范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转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一直存在着争论。国家豁免的国际法依据有多种,其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得到最广泛的支持,被视为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豁免理论的法律依据。第二章国家豁免范围的内容。主要介绍国家主权行为、国家商业行为以及国有企业的豁免问题。尽管国家是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但是在国家豁免的领域内,国家的概念有所延伸,国家范围的大小成为倍受关注的核心问题。由于国家的实际行为往往通过政府部门、元首、君主或外交代表等的行为表现出来,所以,研究国家豁免的范围问题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第叁章主要介绍国家豁免范围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的立场以及对我国国家豁免范围的建议。关于国家豁免范围,限制豁免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并且由国际习惯法上的规则迈向了成文国际法。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始终坚持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并承认这一原则存在例外,可以说与《公约》的立场基本一致。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国家豁免范围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
陈晓华[8]2008年在《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主权豁免是一个比较古老的原则,随着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跨国法律纠纷的大量增多,一国政府在另一国法院地位问题,成为当今国际法律关系中一个非常引人注目和争论最多的问题。该原则主要是通过19世纪一些欧美国家国内法院判例的积累而逐渐确立的。在此之前业已存在的外交豁免、国家君主个人豁免以及国内主权豁免,构成了国家豁免原则的历史起源,关于国家豁免虽然存在过不同的理论根据,但各国实践和理论承认外国国家豁免的主要根据是主权平等原则。尽管国家豁免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原则或一般规则早已确立,但是关于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各国实践始终存在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是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立场之争。由于现代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等各种活动的日益增多,一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或法人之间的各种争端也随之大量增加。面对这些争端,如果继续适用绝对豁免主义,不仅可能使私人当事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而且也会加大政府外交机关的负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私人或公司利益,开始全面走向限制豁免主义,与此同时,部分发展中国家也相继走向限制豁免主义。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及开放签署,标志着限制豁免原则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为统一各国相关立法和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预示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在立法方面的新发展,标志着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权这个问题上,已由片面地颁布国内豁免法发展到由国际公约来调整。这无疑对国际法治及国内法治、对国家参与经济活动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通过对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实践和立法以及相关国际法的解读,对最近针对中国的莫里斯案进行剖析,结合中国的相关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为各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实践及立法;第叁部分为国家豁免的国际法依据;第四部分对莫里斯案的分析及我国应采取的相应法律对策。
何佳瑜[9]2018年在《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指出伴随着现代国际法律体系的不断演进,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与保护人权的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冲突日益显现。当国家豁免已经从绝对豁免走向限制豁免的今天,如果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是否还能享有豁免权已成为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以及协调措施为切入点进行阐述,以期为缓解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一些参考的思路。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产生过程。首先,国家豁免作为一个传统的国际法原则早已根深蒂固,在国际社会和各国国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数百年之久的历史。其次,二战结束之后,国际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全新变化,作为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国际强行法就这样开始强势崛起。最后,随着人们对于人权的日益重视和保护,国家管辖豁免理论日趋发展,国际强行法的规则渐渐开始对国家豁免理论的权威地位发起了挑战,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原则开始出现相当大的矛盾。第二部分解读国家豁免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原因以及本质。对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理论解读后,发现冲突的原因主要来源于:第一,国际法特殊的造法方式和效力来源。国际法不像各国国内法那样有完备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所以国际法对国家所具有的约束力和顺利实施靠的是各个作为国际中一份子的国家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第二,二战后自然法的复兴。自然法因为法西斯主义的暴政再次成为社会的焦点,自然法学派的忠实拥护者们得出了在国际法中是有强行法这样的内容存在的结论。第叁,国际人权法的出现和国际人权救济机制缺失。国际人权法作为近年来的新造物,对国家豁免原则发起挑战,人权保护的问题渐渐开始向国家豁免原则渗透,但目前国际组织、各个国家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仍很缺少甚至可以说是匮乏。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归根究底体现的是现在日益受到全世界重视的人权问题与国家豁免原则的冲突,到底是人权保护还是国家主权何者优先的问题。第叁部分评析现有的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协调思路。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不能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见于各个司法实践案例中,较为典型和具有借鉴意义的主要有Princz诉德国案、Al-Adsani诉联合王国案、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以及德国诉意大利案等。国际法院将是否使用管辖豁免权和是否违反国际强行法划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这种简单的一分为二的做法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在需要运用到强行法的任一场合中,研究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些程序性的内容。而认为违反国际强行法可以构成国家豁免原则例外的观点主要有“规范等级论”、“共谋论”、“普遍管辖论”、“资格论”、“默示弃权论”等理论学说。但上述观点有的自身逻辑还存在不够完整之处,有的与现有的国际法理论存在冲突,有的还不具有充实的实践经验佐证,暂时还没有一个可以经得起充分考量的。第四部分提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冲突协调的新构想。在叙述必要性和可能性之后,提出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条件之下,一国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可以构成国家豁免的例外。首先,必须满足排除国家豁免的国际不法性的事由达到足够的“必要性”,即满足“用尽最后救济”的条件。判断是否达到足够的必要性主要取决于行为国的国家行为是否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和受害者是否用尽最后救济。其次,还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适用豁免例外。当侵权行为国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具体落到某个特定的个人时,行为国不应再享有国家豁免。如果一国所作侵犯人权的行为针对的是“个人的集合体”,但倘若否定该国功能性主权权利可能会威胁到该国的国家安全甚至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此时的国际社会可以对该国的主要领导者进行司法审判。最后,考虑到国际法解释的特殊性,建议可以由起草委员会牵头在联合国的框架下敦促各缔约国积极展开对相关条文格式化公约的商讨,如《联合国公约》第12条中“侵权例外”的适用范围。
张露藜[10]2005年在《国家豁免专论》文中认为本文以国家豁免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角度探讨了国家豁免的概念、性质、理论根据及其法律渊源,并对国家豁免的演变、发展、现状及其未来的趋势作了全景式的分析和阐述。文章对国家豁免领域内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述,并对中国在一些问题上的相关现状及其对策进行了分析。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七章。 本文的构架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第一章);第二部分是国家豁免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第二章);第叁部分是国家豁免的具体问题,包括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豁免的放弃、国家豁免的例外、国家豁免的执行等(第叁、四、五、六章);第四部分是国家元首的豁免权(第七章)。作者之所以把国家元首的豁免权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来思考和撰写是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到国家豁免基本理论的综合性问题。鉴于国内已经有学者对国家豁免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论述,作者试图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有所创新,在研究对象上,作者勇于触及该领域最具争议的敏感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国家豁免的根据、渊源、性质及其与审判管辖权的关系、国家豁免的例外范围、国家元首的豁免权等。在研究方法上,作者采用了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并重并交叉使用的方式,例如在对国家豁免的历史进行论述的时,不是采取平铺直叙的论述方式,而是将比较研究贯穿其中。此外,作者认为,由于国家豁免涉及到诸多国际法基本理论,如国家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国家的管辖权等,而这些问题在目前都是国际法领域内最具争议的问题,与这些问题密切相关的国家豁免制度颇具争议也在所难免。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的特点是在论证某个观点的同时,尽量对相反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而不是简单地批评或驳斥,甚至在某些问题上,作者还对相反的观点持理解和一定程度的赞同。如论述国家豁免的根据时,作者在论证自己观点的同时也对相反的观点倾注了理解和一定的赞同。 在论述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时,作者总结出国家豁免的程序性、身份性和功能性。作者的论述重点是国家豁免与审判管辖权之间的关系、国家豁免的根据以及国家豁免“法”的渊源。关于国家豁免与审判管辖权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将国家豁免当作审判管辖权的例外和将审判管辖权当作国家豁免的例外这两种相反的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论理论上的争论结果如何,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由于没有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国际条约,在刑事诉讼和私人对国家的活动提起的诉讼中,把国家豁免作为在国家之间分配管辖权的方式是适宜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根据,作者从国家的概念着手,从国内法院没有权力执行其对外国国家的判决、国家的独立和平
参考文献:
[1]. 论国家豁免问题[D]. 曲雪. 吉林大学. 2008
[2]. 国家豁免问题研究[D]. 王海虹.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国家豁免中的商业例外问题研究[D]. 陆寰. 武汉大学. 2012
[4]. 论国家豁免在人身侵权领域适用的例外[D]. 王一森. 沈阳工业大学. 2018
[5]. 论国家豁免与违反国际强行法关系问题研究[D]. 史书丞. 吉林大学. 2016
[6]. 关于国家豁免例外适用的研究[D]. Baeg, Lyla(白立拉). 吉林大学. 2016
[7]. 论国家豁免的范围[D]. 郑成方. 贵州大学. 2009
[8]. 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与实践[D]. 陈晓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9]. 论国家豁免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冲突与协调[D]. 何佳瑜. 华中师范大学. 2018
[10]. 国家豁免专论[D]. 张露藜. 中国政法大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