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认同与公民、国家认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民族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9)06-0001-10
人群认同最值得关注的是公民认同和民族认同。公民认同是现代国家认同的核心,对维系国家的凝聚力至关重要。公民认同状况直接影响国力消长和国家稳定。本文所指的民族认同,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多民族国家中人口少数、文化弱势民族的认同;二是指多民族国家中人口多数、文化优势民族的认同。由于极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个别国家的公民认同和民族认同处于重叠状态,国家、民族同质,这种情况属于特例,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朝鲜和韩国,其中日本、韩国目前已发生着变化,移民人数的增加正在改变这些国家的民族结构。
中国历史悠久,民族结构错综复杂,国家认同的统一甚为重要,直接关联到国家的未来。
一、认同理论的重重迷津
全球国家的类型大体有4类。一类是由古代帝国演变而来的国家,可细分为3类。中国、印度等东方类型国家;欧洲的宪政或君主立宪国家;中东的政教合一或宗教影响较深的国家。第二类是新移民国家,主要分布于美洲和澳洲。第三类是殖民体系崩溃后形成的国家,主要分布于非洲和东南亚等地区,这些国家的形成大多与殖民政策相关。第四类很少,以朝鲜、韩国、日本等为代表,属于民族与国家同质性的古老国家。这类国家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历史上容易同化外来的民族成员,具有单质性的文化,民族与国家的重叠从历史延续至今①。国家的存在形式决定着民族存在形式的复杂状态。民族与国家同质类型的国家,公民认同与民族认同是重叠的,其界限是模糊的,民族认同只有在与国外“民族”比照时才能隐约体现出来。这类国家公民国家构建相对容易,为保持自己的“单一性”,往往不承认移民的民族身份,加入国籍的前提是同意彻底归化。极端的如日本,入籍者必须改用日本名字,追求的不是形式上的入籍,而是精神上的完全归化。新移民国家获得了构建公民国家的良机,这些国家的土著人口由于入侵者的到来被大量屠杀,或者被白人携来的病菌所蹂躏,现在,土著人口的比例已不足以影响这些国家的根基。譬如,美国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夏威夷土著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53%[1];加拿大印第安等土著民族人口约100万人,占总人口的3.2%[2];澳大利亚的土著人口22.8万人,占总人口的1.46%[3]。
殖民体系崩溃后形成的国家存有天然的缺陷,民族认同与部族、部落认同混杂一处,公民认同犹若晨雾,若隐若现,十分脆弱。这些国家是民族、部族、部落仇杀最容易出现的地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十分缓慢,公民国家构建的目标遥遥无期。古老国家处于更为复杂的状态,公民国家的构建是一条荆棘载途,前途未卜。这些古老国家均由多民族构成,而且大多有一个人口多数、文化优势的民族。可以这样认为,人口多数、文化优势民族是国家的主要建立者,有些少数民族是积极的合作者或参与者,但也有些少数民族由于种种原因被包含于一个国家中,国家认同意识略显单薄,甚至还有可能具有“他者”的情怀。在这类国家,最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分离意识,这是多民族国家保持统一和完整的最大威胁。这类国家,多数、优势民族比较容易形成公民意识,而且时常将民族认同与公民认同混淆。对于人口少数、文化弱势民族成员而言,民族认同和公民认同的取舍始终处于漂移状态,特别是那些历史上曾经建立过古代国家的少数民族,大多情况下民族认同会成为其优先的选择。少数民族成员往往把多数、优势民族的国家认同或公民认同视为其民族认同,或将其民族认同视为国家认同。这势必影响少数、弱势民族的国家认同意识,因而更加关注自身的民族感受,更愿意从民族利益出发衡量与国家的关系,对民族共同体的生存安全和空间过于敏感。因此,在多民族国家中,塑造统一的认同和归属十分艰难,多元认同成为削弱国家竞争力并影响国家稳定的主要因素。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培育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认同至关重要,如果缺乏统一的认同,国家会始终处于分裂的危险之中。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中国学术界漠视认同理论的研究,在国家认同理论研究上毫无建树,这与中国复杂、敏感的多民族格局极不相符。即使是一些学者的零星研究,也处于混沌状态,即,所提出的观点或是根本无法实现的目标,或是与国家的稳定、统一原则相悖。事实上,在我们这样的多民族国家,可供我们选择的目标很有限:或者是从“理论”上预设出“民族”与国家同质的国家认同目标,并从“民族”的途径寻求认同的统一,将民族与公民概念合一;或者是从公民共同体的角度寻求统一的认同,并承认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属性和事实上的存在,承认两者间存在异质性。前一个视角更多反映了人们的美好愿望,带有幻想性,是一个根本无法实现的目标;后一个视角是人类应该始终不渝追求的目标,即便实现不了完全公民化社会的目标,也能建立一个以公民认同为主的社会,将民族认同对国家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但两种视角都是理论难题。譬如,如果我们选择了民族与国家同质的统一认同,也就是公民认同与民族认同相重叠,当然是很理想的选择,但问题是,现实中这种类型的国家很难出现,抑或出现也很难持久。
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认为,迟至1884年之后,“政府”一词(Gobierno)才特别跟民族(Nación)的概念连在一起。根据语言学的发现,“民族”最原初的意义指的是血统来源[4]15。他认为:“至于将民族的原生概念加以扩展外延,乃至与现代国家连在一起的过程,至今仍不甚清楚。因为就语言或族裔的分类观之,无论多大多小的国家,大部分都无法等同于民族。”[4]16霍布斯鲍姆还认为,自1870年以来,民主思想彻底质疑君权神授的说法,尔后,如何动员公民遂成为最迫切、最尖锐的问题。对当时的各国政府来说,国家=民族=人民这道等式当中,最核心的显然是国家[4]21。“在当时,‘民族’即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4]18。1830年到1880年,先是德意志和意大利的统一运动打破了欧洲列强苦心经营的均衡局面;紧接着,奥匈帝国也基于民族原则而分裂;随后是西欧的比利时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日后分裂成希腊、塞尔维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也纷纷要求基于民族原则建立主权国家[4]21-22。苏联解体后,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基于民族原则分裂成数个国家。这些“民族-国家”的存在,使一些人相信,民族(Nation)与国家可以同质,即民族等于国家或国民。然而时至今日,很少有人会相信存在真正的“民族-国家”,即便像德国这样的同质性极高的国家,也不能称为完全的“民族-国家”。现在欧洲所谓的“民族-国家”,仍是建立在多民族的基础之上,这是被广泛认可的。Nation概念在19世纪末与国家、政府、国民的内涵连接以后,Nation就是似是而非的概念。在现实社会中这种人们共同体是不存在的。这一概念会造成如此窘境:“民族”套着“民族”,比如西班牙、比利时等②。为了建立完全的民族(Nation)国家,必须把异民族驱除出去或者消灭掉(比如法西斯对犹太人的政策),或者把本民族成员悉数迁回国内,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安东尼·史密斯对民族(Nation)进行了如下概括:“适当的名称、共同的神话、共享的历史、共同的公共文化、占有祖地(homeland)、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单一的经济。”[5]13这样的人们共同体只能作为特例存在,现在的欧洲很难寻觅其踪影。这显然是指公民共同体,其中有些内容又是公民共同体不应具备的,比如,如果公民共同体必须具备“共同的神话”、“共享的历史”、“占有祖地”,将会导致公民共同体成员的分裂。史密斯将族群(Ethnic group)概括为具有“适当的名称、共同的神话和祖先、共享的记忆、不同的文化、与祖地相联系、某些(精英)的团结”,通常没有政治目标[5]13。两相对比,我们对“Nation”和“Ethnic group”的概念仍然一头雾水。“Nation”显然是与公民共同体概念混淆一处的,在很特殊的情况下表现出重叠状态,但又不完全是这样。公民共同体的概念当然与历史或传统无关,他(她)与国籍相联系,是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共同体,并且是共时的。“Nation”之中还有可能存在数量不等的次级的“Nation”,比如西班牙、比利时等国(甚至包括美国也是如此)③。“Nation”有时又是历时性的,与历史和古老相关,依稀可见“Ethnic group”的影子。“Ethnic group”概念同样是混沌不清的,通常具有共同认同的人们共同体必然具有程度不同的政治属性,有些追求独立建国的目标,有些寻求与其他民族联合建国,有些则认同在国家内的自治存在形式,还有些政治目标更低,他们只希望得到平等的地位或满足某些特殊利益。民族通常具有较强的族体安危意识。有认同而无政治目标的人们共同体是不可能存在的,无认同的文化或宗教人群从政治学的视角又毫无意义,充其量只是他者的视阈,国家对其可以“视而不见”。很明显,在英文语境下,缺乏对汉文“人”、“族”或“民族”指称的这种人类普遍存在的人们共同体存在形式的概念,也就是说,“Nation”和“Ethnic group”并非真实、准确的确实存在,而确实的存在,在英文中又没有对应的词汇。日本、韩国、朝鲜是特例,民族与国家重叠,他们非常符合“Nation”的状态。他们存在公民与民族两套认同,并且经常将两者的概念相混淆、位移。由于移民增加,日本和韩国有演变为多民族国家的迹象。
民族与国家、民族与公民是不同的存在,民族是主观的存在,公民是客观的存在,两者的内涵和生存的规律都有显著的不同。如果我们把多民族国家视作树木,完全的公民国家就是树化之玉。但在目前的条件下,民族仍然会顽强地生存下去,其与国家并存的时间,可能是我们无法准确预期的漫长岁月。民族之树还将长存,民族“玉化”漫漫无期。所以,构建一个民族与公民完全同质的国家只能是未来的理想,现在我们必须面对兼容并蓄的民族与国家共存的社会。如果我们把民族与国家的同质作为目前构建的目标,并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制造”出一个与国家同质的“国族”,这仅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永远无法成为现实。问题是它的负面作用,人口少数、文化弱势的民族成员会认为,“国族”化④ 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被同化的过程,同化于多数、优势民族的过程,这增加了少数、弱势民族成员的不安定感,促使其采取防护措施,少数、弱势民族的民族认同反而因此增强。在多民族国家,少数、弱势民族最担心族体地位的安危,因此,铸造“大民族”的过程有可能成为促使其进一步强化族体认同的催化剂。铸造民族与国家同质的“国族”,体现了人们解决民族问题的急切意愿,但这是一厢情愿的臆想,在理论上是幼稚的,现实中无异于掩耳盗铃。然而这不等于多民族国家陷入八卦阵,我们有解开斯芬克斯谜语的通道,这就是构建公民化国家。或许有人提出这样的诘问:国族构建与公民国家构建有什么区别吗?表面上看,两者似乎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实际上差毫谬千。“国族化”需要各族以多数、优势民族为基础融合为一族,以实现与国民认同的统一,但问题是少数、弱势民族成员会认为,这实际上等于自身同化于多数民族的过程,因而很难取得广泛的认同,而且还会产生极强的排斥意识,碎化国家的统一认同。公民化国家构建的方向则不必担心被同化的危险,在保证各民族应有地位的前提下,逐步累积共同的认同和归属感,使国家认同和公民认同在各民族中逐渐取得主流认同的地位,民族认同也不再对国家认同、公民认同产生明显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在国家进入高度发达、富裕和完全民主、法治的社会以后,民族身份对个人没有积极意义,任何一个人以公民身份可以公平、平等地享受一切公民权利。在公民认同和归属感取得高度的统一时,各民族就有可能融为公民共同体,在中国就是中华人民或中国人民。由于这一过程是漫长的,体现了人类渐进式发展的规律,各民族有充分的时间互相借鉴和吸纳,不存在谁被同化的困惑,各民族有可能熔铸为一个新型的人们共同体,从而彻底解除“民族”的魔咒。公民化国家的构建过程,就是累积真正的国家共同认同的过程,因此在每个阶段都有“溢价收入”,民族矛盾处于不断的消减状态。公民化国家构建理论上符合逻辑性,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是最终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最佳途径。
二、民族、公民认同与国家认同
古老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有两种类型:人口多数、文化优势民族的认同和人口少数、文化弱势民族的认同。少数、弱势民族的认同也不完全一样,土著民族和移居民族之间存在一些差别,土著民族更注重民族起源和古老历史,移居民族则更多地把文化特征、语言作为自己认同的基础。
人口多数、文化优势民族的认同更容易与国家认同相融合,通常情况下将民族认同与公民认同相混淆,将民族共同体等同于国家。这从某一方面看有利于公民国家构建,或者有利于多数、优势民族成员的凝聚力,但它的负面影响亦是致命的。多数、优势的部分民族成员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才是国家的创立者,并且是主导者,人口少数、文化弱势民族是被历史地纳入甚至是征服的。这可能会对多数、优势的部分民族成员的心理产生影响,对少数民族和其成员产生分界甚至戒备心理。在这种心理或者认识的主导下,一部分成员就会主张以人口多数、文化优势民族为基础统一国家认同,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统一国家认同的唯一快捷方式。然而他们弄错了问题的关键,在多民族国家,国家认同统一的关键并不在于人口多数、文化优势的民族。多数、优势民族的多数成员理所当然具有较强的国家认同,还通常将民族共同体与公民共同体相混淆,甚至也有可能将多数民族的认同、归属、价值观等同于国家的认同、归属、价值观,这有可能导致少数民族成员的警觉,会认为自己正处于被同化的过程中,他们的认同有可能与国家的统一认同渐行渐远,或者保持一个“安全”的距离,成为国家持久的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这样的事实:少数民族成员最担心被同化的命运,因而他们会刻意追求与多数、优势民族认同的差异性。这便陷入一个怪圈:我们愈想增强国家的统一认同,少数、弱势民族成员的认同反而也会增强。因此,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的认同状况更能决定国家统一认同的趋向。
我国部分专家试图用中华民族概念统一国民的认同,提出“国家民族”、“中华民族是自在、自觉实体”的观点。从良好的愿望出发,这些观点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可行,任何一位爱国者都会无条件地支持它,并为之目标而努力。然而非常令人遗憾,这些观点理论上是悖论,现实上则无任何可行性。从“中华”一词的来源和涵义很能说明问题。“中华”一词的涵义与“华夏”息息相关。“华夏”之名,乃汉族正名,“二字连用,则所谓复语也。‘裔不谋夏,夷不乱华’二语,意同辞异,古书往往有之”[6]。“中华”有地理和民族两个涵义,古代华夏族居于黄河南北,处四方之中,因称“中华”,如“自強胡陵暴,中原蕩覆,狼狽失據”[7]。“樅陽張監鎮,其先中華人,自其祖寓武義,邦憲與之鄰居有年矣”[8]中的“中华”,系指中原。古人亦称华夏族、汉族为“中华”,如:“于時,鮮卑共輕中華朝士,唯憚服於昂。”[9]后来“中华”外延扩大,亦指中央政权管辖的所有地域。但对于周边的非华夏民族而言,“中华”通常是指华夏族或汉族。“中华民族”一词出现于20世纪初,最初的内涵指汉族,所以才有“驱除鞑虏,复我中华”的口号。这种认识显然不利于当时中国的统一和团结,很快被纠正。率先使用“中华民族”的梁启超,于1903年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中提出,合汉、满、回、苗、藏组成一“大民族”,其实这与目前的“国族”、“自觉民族实体”论并无差异。将“中华民族”概念定位于“大民族”,就陷入了英文“Nation”概念的泥潭中,将民族与公民、国家概念杂糅一处,引发了人为的认同混乱。在多民族国家,强化多数、优势民族的认同会导致少数民族认同的增强,即使是试图将多数、优势民族认同塑造成一个“虚拟”的大民族认同的努力,也会导致少数民族成员自我认同的增强态势和对族体安危的警惕,因而是得不偿失的,无助于民族问题的解决。多数、优势民族将自我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离开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与少数民族一道构筑统一的国家认同。
民族认同是复杂的,它掺杂了许许多多历史遗留的负担,依据自身的需要把历史的伤痛和光荣任意夸大,甚至将历史上民族间的重大冲突事件作为提醒、重构自我认同的旗帜。在需要的情况下,丑化、矮化其他民族也成为增强自我民族认同和进行民族动员的工具。民族认同是封闭性的和排他性的。由于少数民族的认同更容易被侵蚀,因而其封闭性和排他性更突出一些,这是容易理解的。少数民族历史和现状的差异必然导致民族认同的多样性。
历史上建立过古代国家的或者经常处于“强势”的民族显然对其民族曾经的辉煌十分依恋,所以其成员常常把它作为民族认同的神圣标志顶礼膜拜,自豪感和优越感油然而生。如果处于和谐的民族关系中,文化上又有相当的同质性,这样的少数民族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通道上就不会有太多的障碍,大多数成员甚至会将国家认同作为第一认同,民族认同则时常被淡忘。对于国家而言,这样的境况是值得庆幸的。遗憾的是这并非普遍现象,大多数“历史强势”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文化保持了较多的异质性,比如语言、宗教、风俗习惯、艺术,等等。其部分成员的民族认同中不直接包含国家认同的目标,甚至还有可能将国家的民族政策效果作为民族认同内涵变化的依据。如果这种类型的少数民族信仰的是单一的、封闭性较强的宗教,那么民族认同与国家统一认同的合流之路会荆棘载途。他们通常会将民族与宗教合为一处,借宗教之力行民族朝圣之旅。民族认同在宗教的包裹、渗透下达到极高的统一,并赋予神圣性。这样的民族认同通常优先于国家认同,而且轻易不会改变民族(宗教)认同以适应国家认同所需。包容其民族(宗教)认同就成为部分成员承认国家认同的前提。这使国家处于困难境地。
多民族国家跨境少数民族的认同同样是错综复杂的。“历史强势”民族有明显的二元认同情怀,即她不会把境外的同一民族排除于民族认同之外,但又与国内的同一民族有明确的差异。通常而言,由于已存在“民族国家”,一般不会追求“民族建国”,分离的风险反而更小。但在对国家的认同上,则受到诸多的“分流”。部分成员可能存在二元国家认同,并容易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对于这种类型的民族,国家只能用公民国家的理念引导其进入单一国家认同的轨道。“历史弱势”的跨境少数民族,一般不会将民族认同与境外的同一民族明显归并一起,对国家的认同上,也没有太多的障碍。总体而言,比较容易形成国家认同。跨境民族的认同状况是错综复杂的,类型很多,而且易于变化,很难准确把握,其对国家的影响也很难判断。多民族国家的其他“历史弱势”的少数民族,尽管民族认同中存在程度不同的政治属性,但对国家的认同是清晰的,容易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重叠。
民族认同的类型很多,本文难以一一分析。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但两者间的龃龉和障碍,亦是布满于公民国家构建的道路上。国家需要做很多事情,要有足够的智慧、韧性和长远的策略,透彻了解民族的状况,这才能制定出有效的、适宜的民族政策。
对公民的认识可以上溯至中世纪前。公元前6世纪至4世纪的斯巴达和雅典,以及罗马共和国近500年的太平盛世,开启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序幕[10]43。这时的公民身份还是财产、地位和荣誉的象征,只有统治阶层才有可能具有公民资格。法国大革命首先建立起公民身份的原则和实践,使之成为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特征,英国(很大程度上包括美国)则在1789年以前的一个半世纪里,为从君主——臣民的关系转变为国家——公民关系打下了基础[10]1。从本质的规定性而言,公民共同体与民族共同体完全是两码事,但两者又有不能断然区分的交叉重叠关系。公民共同体与国籍有关,是互助、互惠的利益和政治集团,由国家赋予其权利并保障其权利,公民个体则需对国家承担契约的义务,并事实上与其他公民形成互助、互惠的关系。公民社会与臣民社会不同,臣民社会中所有的人都要臣服于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而公民社会理论上和法律上是一个民主、公平的社会(尽管当前的世界各国并不都是如此),所有的公民都是主体,又都是客体;都是国家的管理者,又都是被管理者;都是国家的“仆人”,又都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与国家,处于一种互渗的混合结构中。如果说“民族”是穿在国家身上的并不经常合体的衣服,公民则属于国家本身,犹如血液、筋骨、手脚等,而大脑则相当于国家最顶层的精英集团。公民认同是国家认同的最高形式,在当前的国家中,真正的公民国家为数不多,完全的公民国家到底如何则不为人所知。
三、民族认同对公民、国家认同的弱化
作为个体的人,有两项归属是必然的:民族与公民身份(在现代的公民国家),其中,民族身份具有历史延续性,是历时性的,除了自我认同外,他者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因而通常情况下不能自我选择民族身份。公民的身份是共时性的,是法律的、政治的契约的身份,因而可以变动(指国籍),有多元选择性。个人既存在于公民中,又存在于民族中。如果公民和国家认同明显强于民族认同(如在移民国家),民族认同处于边缘化的、非主流的认同状态,两种认同的共存就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且这个社会就主要是公民化的。然而,世界大多数国家是由多民族构成的,世居的各民族源于聚居状况、人口数量和历史,其民族认同的强度不一,有些与公民、国家认同处于既相容又相斥的状态,并还处于变化中,对国家的凝聚力和统一构成了威胁,是国家必须以战略性眼光和对策应对的。
民族是一个自认为共享统一的起源神话、主流历史、标志性文化符号的利益共同体,她的核心是自我认同,但除了语言以外,其他构成要件基本上是虚构的。人们通常认为,归属于一个民族的最主要的依据是血缘的单一性,而这是最荒唐的、不靠谱的说法。对民族的虚构之处比比皆是,指出这些不是本文能够容纳的。对于共时的民族成员来说,他们自认为继承和共享的记忆都是真实的,把民族当成了世代延续的、单一血缘的共同体。这个虚构的共同体以现代人的视角就成为与其他民族存在清晰边界的利益集团。因此,民族成员对民族的膜拜源于虚构的、魔幻的古老历史的鹄的。民族成员的身份似乎永远是个谜,笼罩在层层迷雾中。除非是邻里乡亲,成员间并无太大的关联性。民族成员之间既无约定的权利也无相应义务,更无法单纯通过民族身份获取相关利益,她(他)只能通过国家或次政治组织获取权利和利益。民族成员可以跨越不同的国家而存在,通常情况下,民族成员个体的政治认同、法律认同可以有天壤之别,但并不妨碍成为同一民族成员。导致这一结果的根源,是已被虚构的民族认同的历史根源,即共享的祖先神话、历史和古老性的文化符号。
公民是共时的、开放的概念。所有的公民都被要求忠诚于当前的国家,至少从理论和法律上是这样。从法律上、理论上,公民享有天赋的平等和自由权(当然事实上并非如此,公民有各种类型,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有很大的差异。各国公民化的程度完全不同),他(她)有权利和义务,但权利是受约束的,并非是无限的,义务是被要求性的。公民有退出一个公民共同体、加入另一个公民共同体的自由和可能,身份的变化也很容易被认同(这与民族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对公民共同体的重新塑造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的先例很多。尽管如此,公民与特定国家的关系是最为紧密的,是互渗、互涵的整体。公民忠诚的对象虽然是当前的国家,但多数国家本身也是具有历史性和延续性的。当代的民族与历史上存在过的国家有内涵上的复杂、多样的关系,对当前国家认同的差异由此而来。在古老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与国家的冲突就成为普遍的现象。民族认同对国家认同的弱化是不可避免的。
公民忠诚的对象是当前的国家,以法律的、政治的、道德的契约为依据,内涵和目标十分明确,是立国的基础,公民化的境况直接影响国家的稳定、凝聚和发展。国家存在各种社会组织,如工会、协会、社团、跨国组织等,有些国家还存在高度自治的或相对自治的地方政权,即次级政治单元。多民族、多宗教更是影响国家的重要因素,把这些所有的内涵和程度不同的认同统一起来的基础只能是公民认同和国家认同,而且也是统一认同的唯一的基础。国家当然与历史渊源相连接,但一个有远大目标的多民族国家必须与历史作适当、有利的切割,塑造出具有强大凝聚力和竞争力的现代国家。对历史作出有利于国家的视角的解读,是国家构建的有力工具。否则,国家就会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摆脱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纠缠,公民认同和国家认同被持续地稀释,导致国家凝聚力和竞争力的下降。在多民族国家,无论是人口多数、文化优势的民族,还是人口少数、文化弱势的民族,高涨的民族认同都不是一件好事。前者民族认同的高涨,会引起后者的忧虑和自我认同的增强,而后者民族认同的高涨,则会引起更多的麻烦,它会将国家作为竞争的对手。如果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明显强于公民和国家认同,那么对后者认同的弱化、稀释作用就是显而易见的,对国家的忠诚就会打折扣。而在通常情况下,部分少数民族成员也可能在民族认同与公民、国家认同之间来回摇摆。最坏的情况是分离意识或其行为,对公民和国家认同造成直接的、致命的伤害。
在民族和国家认同之间,民族成员的优先选择是什么?这是十分复杂的课题,似乎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民族成员的结构过于复杂,其认同亦非静止的,随时在变化。多数、优势民族的成员对国家的认同是理所当然的,不会存在太多障碍。但这样的民族与国家的结合也并非天衣无缝。他们经常将民族认同等同于公民和国家认同,或将本民族等同于公民和国家。如果是单一的民族国家(目前世界很少有真正的单一民族国家)并无大碍,但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其影响就是负面的。少数民族的部分成员会因此在国家认同上心存芥蒂,他(她)有可能担心公民化过程就是同化于多数、优势民族的过程。国家在政策导向上,对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进行区隔是必要的,这会减轻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担忧。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异常复杂,这同各民族殊异的历史和现状相关。它的认同取向,一方面固然与历史有关,但更主要是来自现实因素。国家更愿意看到对公民身份的优先选择,把公民认同、国家认同置于民族认同之上。各民族成员中,都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属于这一类型。但更多的成员对公民身份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公民认同、民族认同不具有理性选择的能力。他们身处民族、国家之中,只清楚自己民族身份的大概含义,也认同自己的国家成员(与公民概念的内涵不同)身份,至于两者的区别,则大多懵懵懂懂,对于这些成员而言,公民身份处于事实上的缺失状态。对于自己在国家中的存在通常是通过民族身份的状态来体验的。对于国家的认同程度,取决于国家给予的民族权利(含普通的公民权利)状况,以民族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事实上的公民身份被民族成员所忽略。这给国家出了道难题:这一类型民族成员的公民和国家认同不是通过公民权利和义务本身,而是通过民族身份的境遇状况来决定的,民族认同此时就会成为优先的选项。如此一来,个体的公民权利被移换成民族的权利,国家与公民的契约关系就变成了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当民族成员的公民权利因自身的能力无法完全享受时,就被视为国家与民族的矛盾,义务的履行则被弱化。民族分离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势力,就利用这个偷换的概念,进行反国家的煽动和动员。在公民国家构建尚不成熟之时,多民族国家的部分民族成员对民族认同的优先选择就成为国家的切肤之痛,不改变这种状况,国家的理想就难以顺利实现。
四、从二元认同到一元认同——走向同质化的国家
一个国家,群体认同的类型很多,诸如同乡、同学、战友、工会、学会、协会等等,但最主要的是民族认同和公民、国家认同。这两种认同如影随形数千年,对人类历史产生了无可估量的影响。很多国家,两者的博弈甚或决定国家的命运,或兴或衰,或合或分,至今很多国家仍然摆脱不了民族的宿命,且深陷其中,难以轻装前行。
民族是人类存在的一种必然形式,她既存在,就合理,而且是确实的存在(尽管这种存在仅存在于观念和意识中),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光,国家只能与民族结伴同行。我们只能心平气和地接受民族的存在,并坦然接受她的善和不宜,并设法使其成为有宜者。在民族与国家同行的漫长岁月,我们可以为其设计三个共存、共荣的阶段和目标:
第一阶段,是初级目标,民族认同与公民、国家认同和谐共存,民族认同不从根本上损伤公民、国家认同。
第二阶段,是中期目标,民族认同处于弱化趋势,公民与国家认同始终处于主流认同的状态,人们无需也不必要以“民族”身份获取任何权利。此时的国家必然是富裕、发达和民主、法治的社会,也是一个发展平衡的社会。公民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因能力、天赋、残疾、地域等不能完全享受公民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补偿机制会发挥积极的平衡作用。
第三阶段是理想化的目标,也是人类认同的终极目标,即建成完全的公民化国家。民族认同不再以利益或政治为目标,仅作为传统文化和历史的符号。民族认同融入国家认同中,并融为一体,不再拥有并驾齐驱的身份。终极目标带有较大的或然性,我们难以预期其是否能够实现。
因此,我们的目标显然应放在第一和第二阶段。为了达成这个目标,顺其自然是绝不可取的,而应该采取积极、进取的国家策略。
下面以我国为例,讨论一下国家应该采取的策略,当然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我们有必要对所采用过的民族政策进行全面的检讨,对不利于公民国家构建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拉萨“3.14事件”和最近的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有些研究者提出,应该对我国的民族政策进行较大的调整,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是把民族问题简单化的表现,是情绪化、幻想化的反映。我们应该首先思考的是,这些事件是民族政策带来的,还是它们本身就是像我们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无法彻底摆脱的诸多挑战的一部分?这是一个思考的维度。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作一个设想,如果我国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系列其他民族政策,民族关系会处于什么状态,是更好,还是远不如现在?这虽然是盖然性的诘问,但我本人仍然坚持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有助于民族问题解决的结论。对于世居少数民族(有些文献或称土著民族、原住民等)采取自治政策,或其他补偿性政策,是当前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惯例,即使是公民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也是如此⑤。
有关公民权的现代政治理论,主要包括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理论,对应这三种理论,美国、澳大利亚等自由民主体制国家,依赖市场来分配社会权利,强调基本民权和政治权利,突出强调个体,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是几乎所有权利的核心,但这些国家对土著采取了特殊的群体主义政策。美国对印第安人实施保留地政策。尽管有很多争议,美国还实施着种族补偿措施,也即“肯定性行动”,在工作场所雇佣一定数量的黑人或其他少数族裔人;学校必须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国会选区划分时必须照顾少数民族的代表性等。意大利、法国、奥地利这些法团主义国家,强调共同体(社会或国家),关心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公正运行,社会权利得到了更大的关注,但并非所有成员都能普遍地享有,少数民族权力问题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瑞典、挪威、芬兰、丹麦、荷兰这些社会民主制国家,既强调个体权利,也强调群体权利,社会权利被置于最优先的地位,为所有成员提供了普遍的福利。事实上,那些多民族和殖民者社会自身还在挣扎于文化承认和多元文化权的问题,包括移民和原住民的权利问题、分裂主义问题等,而许多学界人士和政策制定者惊异地发现,一些国家如德国、英国、法国以及东欧的一些国家,竟已在热切地了解这些多民族国家是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这不仅仅是个悖论而已。事实上表明,原先仅仅是多民族和殖民者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如今(由于全球化和后现代化)已成为那些原来视自己为单一民族的国家同样要面临的问题,如法国、德国及日本等。今天,再要设想这些国家是单一民族的、种族纯粹的,已越来越困难了[11]。我们惊异地发现,在我国的民族研究界,有的学者不顾自由民主体制国家事实上也在采纳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公民理论的事实,对自由主义公民理论进行肉麻的吹捧,令人十分不解。
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与民族权利的关系,是解决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的要害。公民权利的精髓是保障公民个体的平等和自由权利,但前提是自由必须负载于法律之上,国家原则上只与公民个体订有契约关系,即国家保障公民权利,公民则向国家尽相关的义务。从表面看,民族政策似乎违背了通常所指的公民法则,给予了民族成员特殊权利,侵犯了公民权利完全平等的原则。但这仅是一个褊狭的视角,如果囿于这个视角,就是一种迂腐的、僵化的思维方式。我们知道,尽管法律上公民是完全平等的,但由于天赋的、后天的因素,公民间事实上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残疾、智障者从来就不可能完全享受公民权利,也无能力完全履行其公民义务。对此,国家要采取特殊补偿、平衡措施,以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公民权利享受上的不平等。由于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事实上会有一部分公民在权利的享受上打折扣,因此就要启动社会保障机制予以照顾。另外,对妇女权利的保障方面也有特殊的补偿措施。这些补偿措施,事实上都违背了公民权利一律平等原则,但很少有人主张取消这些措施,因为,除公民权以外,人权和正义亦是应该关注的。对民族成员的补偿是否也能从个体公民的角度考虑,以保障多民族国家公民的平等公民权和认同的统一,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还没有哪个国家采取这种绝对公民主义的政策。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对有些少数民族成员用普通的补偿办法难以获得效果,比如双语、单一民族语言地区,对其进行的某些补偿措施只能以民族身份进行。对于有些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特殊的民族成员,也只能以民族身份补偿。比如穆斯林墓地、清真饮食问题,各民族节庆及生活习惯上的特殊要求,等等。二是历史原因。很多少数民族历史上就处于聚居状态,形成了诸多相对单质的民族区域,语言和文化都有明显的特殊性,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需要以民族整体的方式保障其权利,以获得其对国家的认同和支持,维护国家的统一、稳定。三是现实利益的考虑。国家首先要掂量,以什么方式能够保障国家的团结与稳定,因此,需要在不违背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让渡给民族整体部分权利,期望绝大多数的民族成员成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四是从公民国家构建的目的出发。公民化国家目标的实现,需要提高所有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经济、教育、文化的发展应该均衡化,公民的理念、价值观需要逐步同质化,这才能向公民化国家迈出第一步。所以,构建公民化国家的前提是国家进入富裕、发达和民主、法治的社会。
依上可见,发展的差距如果到了无法承受的程度,就会成为民族之间矛盾和猜忌的源头。真正法治和民主的社会,是民族间建立信任的基础。以公民的角度补偿,无法缩小民族认同的差异,而以民族身份的补偿,增强了大多数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认同感,因此世界各国大多(特别是发达国家)采用这种对民族的特殊补偿方式,这绝对不是偶然的。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他民族政策,不仅不是公民国家构建的障碍,而且是实现第二阶段公民化国家目标的必不可少的过程。
当然,从目前的角度和现实状况看,我国的民族政策仍有不完善或遗憾之处,不应讳疾忌医。但是我们不应否认,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遗产,它在过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为新中国的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就政策出台的背景而言,采取这些政策是符合当时实际需要的。依今天的视角而言,存在不完善、不适宜之处是正常的,完全可以理解。有些实施过的政策,有遗憾,有不妥之处,但不宜更改,否则付出的代价远比维持现存政策大。譬如民族区域自治的范围、形式上的一刀切。譬如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以地域命名更为妥当,也更有利于未来的制度设计。从民族与地域自治,到地域与民族自治,需要漫长的时间,再到地域自治,时间会更漫长,而且要以相关少数民族的自愿和同意为前提。譬如政府组织的民族识别,违背民族的核心内涵——自我认同的法则,识别出来的一些民族,语言、风俗习惯等差异极大,互不认同。还有一些具有自我认同的民族成员,被“识别”到不同的民族共同体中。凡此种种。
有些政策是可以在当前调整的。譬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上应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与一般地方政府相比,民族区域自治的部分就是自己独有的部分,也是一般地方政府不享有的部分。如果少数民族切实感受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他们的生存、发展是一种确实的帮助,这项制度就能成为国家构建公民国家的工具和“跳板”。譬如民族身份标注、城镇少数民族居民的特殊补偿,等等。特别是后者,应纳入城镇居民统一管理范畴,“消极性”补偿并不利于少数民族后代的成长。应更多关注农牧区少数民族的权益。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补偿性政策,也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那些不为少数民族成员所熟知的补偿,不如增加更直接、更透明、更易了解的针对少数民族的补偿方式效果更好,让少数民族成员更直接地感受到国家对他(她)的关注。其实,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补偿,有些多于资源性收入,所谓“被剥夺感”是有悖事实的。对民族地区的资源管理,确有必要从所有权、税收和资源、环境补偿力度等角度进行调整。
在国民精神的塑造方面,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学校教育方面,我们做得是否到位。学生能否从各级学校中了解中国历史的真实内涵?他们知道华夏民族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塑造的吗?他们能够包容、尊重各民族历史和文化,荣辱与共,真诚相待吗?他们是从公民的角度理解中国人的内涵,从而在国家认同上达成一致,还是从各自民族身份和利益的角度理解中国人的内涵,并试图将民族认同置于公民认同之上?民族身份是否成为公民间歧视和敌视的根源?诸如此类。这些问题没有在我们的学校教育阶段得到解决。社会教育似乎存在更多的问题。我们现在几乎分辨不清公民与民族的差别,因此我们经常将华侨和华人混淆,并时常向外籍的华人喊话:“你的祖国是中国”、“叶落归根”、“报效祖国”,等等。而事实上,他们的“祖国”是美国、法国、英国、印尼、泰国等,他们应该按照与这些国家订立的契约,报效这些国家。由此及彼,我们要求我们的跨境民族必须忠诚于中国。我们经常习惯于沿着神话传说中指引的路,追寻民族的源头,于是“龙的传人”、“炎黄子孙”成为我们膜拜的对象⑥,在概念的转换中,龙和炎黄被误读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的源头。于是,有些少数民族成员对于自己的完全中国人身份产生种种疑惑,或者陷于迷茫之中。有些研究者在西方学术著作的引导下突发奇想,提出了“国族”概念,即中华民族自在、自觉民族实体论,以为如此一来,各民族的认同就会统一起来,民族问题就会得到解决。而事实上,只要与“民族”相连接,梦魇随之而来,很难达到认同上的统一。以上种种观念和理论,如果不加以纠正,公民国家的构建就无从谈起。
中国未来的目标是公民化的国家,至少要实现第一、第二阶段的目标,在未来的某一时期,中国所有民族的(包括人口多数、文化优势民族)民族认同都将让位给公民和国家认同,“中华人民”或“中国人民”将成为一个至高无上的神圣的共同体和概念,在其卵翼下,所有“民族”成员都会享受富裕、和谐和安全的生活。
收稿日期:2009-09-23
注释:
① 朝鲜、韩国、日本目前看是单一民族国家,但历史上却是典型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朝鲜半岛接纳了数量庞大的来自大陆的各种类型的移民,主要为华夏、鲜卑、契丹、蒙古、女真等等,有时一次进入半岛的人数达几十万。朝鲜半岛的姓氏中很多来自大陆。所以,真正的单一民族国家从历史角度看,从来没有存在过。
② 西班牙有17个自治州,主要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州有:加泰罗尼亚自治州、加利西亚自治州、巴斯克自治州,拥有较大的自治权。比利时有两大民族:佛拉芒族和瓦隆族,国语因此被定为双语,内阁席位通常一分为二。众议院中分设佛拉芒文化委员会和法语文化委员会。两族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
③ 2005年,美国联邦政府承认的印第安部落有561个,保留地(联邦或州属)275个,分布于26个州。印第安保留地面积5570万英亩,约占美国国土面积的2.4%。波多黎各是美国的自治邦,在美国总统预选中投票,但不参加总统选举,在国会没有席位。
④ 尽管持这种观点的作者反复强调,“国族”不等于多民族国家中的优势民族,她和所有民族“不完全相关”,或者是很像公民共同体的人群,但还是无法打消少数民族的疑虑和警觉。
⑤ 很多单一制国家不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还实行地方自治政策,甚至包括日本、韩国也实行地方自治。
⑥ 事实上,华夏族是历史上各民族共同塑造的。北魏中后期,长江以北的非华夏族人口已占十之七八,并逐步融入华夏民族中,长江以南的非华夏民族人口也大大超过华夏族,后来也融入华夏民族中。各民族的融合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大规模进行。所以,华夏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的象征,是历史的、地域的和政治概念。华夏是文化符号,而不是生物性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