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首的处罚

论自首的处罚

邢孝平[1]2003年在《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文中研究指明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它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运用源远流长,有关与此的理论研究也历久而弥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从而有效地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迄今为止对其进行系统的考察、深入的分析的论着尚不多见。本文在着重批判分析刑法理论界关于自首构成的要件、自首制度类型划分的同时,结合自首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一般理论,对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和分析。全文共分五部分,四万多字。第一部分,自首制度的历史嬗变。文章整理了笔者所能收集到的大量相关资料,对古今中外刑法中的自首制度进行了考察,为论题的充分展开奠定了广阔的历史背景。第二部分,自首的概念、本质。文章在比较分析诸多概念的基础上,界定了自首制度中的核心范畴——自首,然后重点阐述了自首的本质就是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将自身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为论题的深化提供了理论铺垫。第叁部分,自首的分类及其条件。文章先比较分析了目前中外刑事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对自首的分类,在对自首制度的传统类型划分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自首的叁分法,即总则规定的一般自首、准自首和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进而就叁种类型的自首分别进行了阐述,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叁种类型自首的适用条件。第四部分,自首制度的适用。文章首先论证了自首犯从宽处罚的根据和从宽处罚的原则,其次对几种特殊疑难情况自首的认定作了阐述,然后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阐明了对自首犯如何从宽,加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第五部分,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文章首先肯定了修订后的刑法对自首制度的重大改革,紧接着指出了现行刑法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仍有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刑法立法的几点主张。总之,自首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比较重大的,颇具复杂性的刑罚裁量制度。要想发展与完善自首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就必须加强对自首制度的理论研究。

张徐华[2]2004年在《论自首的处罚》文中指出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对自首的处罚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自首制度进行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也颁布了司法解释。但自首的处罚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 本文从自首的概念出发,分析了自首的构成要件,介绍了我国刑法史上自首处罚的发展变化和世界各国自首的处罚原则,论述了自首从宽的法理基础及价值取向,阐述了我国自首处罚的一般原则及刑法对自首的处罚规定,对单位自首、自首竞合、准自首、及自首与其他量刑情节共存时的情况的处罚进行了探讨。最后,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自首处罚的统计,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建议将刑法第67条对自首处罚的规定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明确规定可不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对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构成条件和自首减轻处罚的幅度进行必要的限制。

张昱[3]2014年在《自首制度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首制度是我国刑罚裁量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环节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击少数、争取多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以及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活动的成本、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着重要的意义。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中,自首的认定也成为履行全面收集与认定无罪、罪轻证据法定义务的重要体现。本文在结构上可分为两大部分,即上篇与下篇,上篇与下篇各分为叁章。全文近20万字。上篇为我国自首制度的历史发展,包含叁章。在第一章中,笔者将对我国古代立法中自首制度的立法嬗变作一系统考察,“以史为鉴”,以期把握自首制度的立法理念与指导思想的发展脉络。在第二章中,笔者将对建国后我国自首制度的现代立法的发展脉络作一梳理,以期对现行自首制度的立法沿革及其理论研究的深化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着重对建国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次运用的“限期自首”刑事政策进行考察,对“限期自首”刑事政策的国家及地方层面实践情况予以分析,并反思该政策的利与弊。在第叁章中,尝试对自首制度进行法律文化的阐释,挖掘古今自首立法的暗合,并反思我国在古代立法中自首制度发达的社会文化根据。下篇为我国自首制度的司法运行,包含叁章。在该部分,笔者着重对自首制度的司法运行进行考察,关注自首制度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前后衔接的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中司法运行的具体情况。鉴于实证研究中样本选择的重要性,在第一章中,着重对本文研究样本的选择等问题作一简单交待。在作为本文下篇主要内容的第二章中,笔者的落笔点在于自首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判阶段的运行。通过对2011年“清网行动”及“限期自首”刑事政策的出台、实施的具体方法、保障措施的观察,对自首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按照刑事诉讼的推进顺序,笔者也将对检察环节中自首制度的认定过程进行观察与思考,其中,自首制度在公诉环节的地位、自首情节的认定、公诉人对自首制度的理念变迁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并以统计数据、具体个案试图对其进行说明。同时,为了了解自首制度如何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产生作用,笔者在该章中通过对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访谈的形式对其如何认识、理解自首制度并选择向司法机关自首的问题进行揭示。笔者对作为自首制度终点的法院裁判环节也进行考察,了解自首情节在法院裁判中的地位、法官对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自首在限制死刑适用方面的作用。同时,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也在本章中成为考察的对象,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的理解以及自首案件中其诉求的实现等问题也将被呈现。作为本文中的重要内容,或者说本文的特点,笔者在对自首制度的观察与解读中尝试引入价值分析,思考自首制度及其现象中所蕴含的价值内涵。该部分内容见于下篇第叁章。法律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方法之一,它并非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即同时开始存在,它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它也并非是永恒之物。可以说,法律,是特定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中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包括刑事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文化之中,其本身也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是游离和超乎社会之外的自给自足的孤立自在,不是一种自然存在,而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至特定阶段,为应对和解决生存与发展问题的一种智慧设计、文化创造。那么,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中产生的自首制度缘何比更注重功利的西方远为发达?这种现象是否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些许关联?这是本文试图在上篇第叁章中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在上世纪最后的20多年时间里,经济学的知识、观点与方法被广泛而大量地运用到各个部门法学研究的领域之中,成为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法律经济分析研究对象的拓展甚至包括了在部门法学中作为基础的、但又不具有明显经济性的刑法、程序法和宪法等学科,经济学对“效率”高度关注,以“成本”与“收益”的测量方法将触手延伸至传统的与经济运行无涉的部门法领域,对其内部的法律问题进行考量。本文所尝试解决的第二个问题即是以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考察自首制度中所可能蕴含的经济理性。为什么要在法学中进行价值哲学的研究?这是因为法律作为蕴含内在价值的人类创造物,其内在价值也只有以价值分析的方法去考察与解读。法律体系同时作为具有特定价值内涵的社会文化现象,其概念、特征及立法者、司法者共同赋予的内在价值也只有在司法者的不断实践中才能被确定与实现。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的创造物,以满足人类自身的需要为其产生与存在的契机与理由,“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耶林)。法律对于我们而言,对于人类需要的满足是其更为终极的价值,法律在满足人们制度设计的目的的同时获得了其自在性与自足性。那么,自首制度作为一种在中国历史中存在两千多年、在历史的时空中不断得到完善并至今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立法设计,它所可能蕴含的法哲学价值何在?以上两个问题即是本文在下篇第叁章中对自首制度功利主义、法律经济分析的出发点。

和法军[4]2005年在《自首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一向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特色制度;在外国刑事法律中,自首也有专门的规定,并得到了一定的重视,成为中外刑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自首制度是统治阶级在总结与犯罪作斗争的经验上创设的,科学设计,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该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迅速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主要从五章对自首制度进行了探讨。 第一章是自首制度概述,首先简述了我国自首制度的发展源流,并分析了自首制度在我国一直比较发达的原因;然后探讨了自首的概念和本质,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出于己意而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悔罪不是自首的本质:最后,论述了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依据,即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同时,自首有利于迅速侦破案件,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第二章论述了自首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并对其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叁章是自首的认定,从七个方面对自首认定中的一些难点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共同犯罪、数罪、过失犯罪、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形迹可疑”的界定、“双规”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等。 第四章论述了自首犯的刑事责任。首先介绍了现行刑法典对自首犯的处罚规定;其次阐述了自首从宽处罚时应考虑的因素;最后论证了自首与其他量刑情节并存时的具体适用问题。 第五章则是自首制度的完善。包括增设坦白制度、明确规定亲告罪的自首要件、重新解释准自首中的“本人其他罪行”和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自首四个方面的内容。 总之,本论文在进行理论探讨的同时,还侧重于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和把握。 全文共68613字。

田阳[5]2006年在《自首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首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它在中国源远流长,在法律发展史上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并逐渐得以完善。我国与此有关的理论研究也历久而弥新。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从而有效地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自首制度的历史演变入手,并结合国外自首制度的立法,在着重批判分析刑法学界关于自首概念、本质、构成要件的观点的同时,结合自首制度的一般理论,对特殊情形下自首的认定以及自首犯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和分析。最后,还对自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几个方向。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五部分,共计六万多字。第一部分,自首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简要回顾了中国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特征,概括了现行刑法典对79刑法典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介绍了外国刑法中自首制度的立法模式;其次,着重论述了自首制度的价值蕴含及其司法意义。上述内容为下文全面介绍自首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自首的概念、本质和成立条件。本部分重点论述了自首的几个核心问题。笔者根据立法规定归纳出自首的概念,提出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身交付国家起诉”,分别介绍了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并对“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进行了特别分析。第叁部分,几种特殊情形自首的认定。本部分结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对数罪、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交通肇事罪、自首不能以及非司法强制措施期间等特殊情形下自首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并对自首和坦白作了区分。第四部分,自首犯的刑事责任。本部分提出自首从宽处罚的叁个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小;节省国家司法成本;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同时对自首从宽的原则和立法规定进行了考查,并逐一分析了影响自首司法裁量的因素。

杜启新[6]2001年在《论自首制度》文中研究说明自首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79刑法对于自首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把握。'97刑法在立法上作了较大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发了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 本文近6万字,共分五章: 第一章 简述了中国刑法史上自首制度的沿革,重点对唐律进行了归纳,介绍了外国刑法的自首制度;论述了自首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提出其理论基础是功利优先,兼顾刑罚公正。 第二章 根据立法归纳出自首的概念,提出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犯罪后主动认罪,将自己交给国家追诉”,主张关于一般自首成立要件的“二要件说”,对一般自首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 第叁章 对于共同犯罪、数罪、过失犯罪等特殊情形下自首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并对自首和坦白作了区分。 第四章 提出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有叁: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小,节省国家司法成本,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第五章 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增设坦白制度,明确规定亲告罪自首的要件。

周蓝蓝[7]2004年在《自首制度的理论解读及其疑难解答》文中提出作为一项能够感召犯罪人认罪悔过、自我改造以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刑罚制度,自首制度一直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中占据重要地位。迄今,理论界对自首制度进行系统考察、深入分析的论着堪称浩如烟海,但相对于已有重大更新的自首制度立法和司法解释而言,已往的部分研究不可谓不陈旧。基于此,本文基于对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就自首的概念、自首的成立条件、自首从宽处罚的适用等理论聚讼的慎密分析为基点,结合自首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操作,以创新的角度,全面考察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全文共分五部分,约五万余字。 第一部分:自首的概述。自首的界定是深入探讨自首制度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前提,而其内涵和外延不清也正是人们对自首制度产生争议的主要根源。该部分首先在比较分析林林总总的自首概念的基础上,富有创造性地提出广义上的自首概念,即认为自首概念的内涵应是指在法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人身自由被剥夺的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概念的外延表现在类型划分上是指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总合。从而做到在内涵上与狭义的自首概念(一般自首的概念)相区分的同时,又得以在外延上囊括法律所规定的所有自首情形。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了自首本质的特殊性、普遍性、内在性特征,并以此为据指出自首的本质应是自愿承担罪责,从而完成对自首范畴从现象到本质的理论提升。 第二部分:自首成立的条件。自首分类的主要依据就是刑法规定的成立条件之不同。因此,要真正理解自首分类的意义并确保准确运用于司法实践,对不同种类的自首情形有针对性地概括出其各具特色的成立条件就显得尤为必要。该部分系统地探讨了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并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做出解答。尤其指出,作为一般自首之例外而存在的准自首,其成立条件的确立应秉承最狭义解释之原则。具体而言,一般自首的成立取决于行为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或最终能流转到有权处理机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投出自己,并在一审判决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基本犯罪事实的行为。准自首的成立取决于被采取剥夺人身自由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如实供述其所为供述之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其因之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关押的罪行同种或异种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重点在于其罪种条件的特定性和时间条件的限定性。 第叁部分:特殊情形自首的认定。该部分主要阐述一些特殊情形自首的认定,比如,对刑法分则中不能成立自首的罪种的确定,对不同共同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厘定,对行为人供述数罪中部分罪行自首的界定,对单位自首和过失犯自首存在与否的讨论。作者认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诸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这样的罪种,由于法律为其设定了特定的说明义务而永无成立自首之可能。对于单位自首,作者主张二元论的观点,即单位犯罪可以同时成立单位自首和自然人自首,但由单位的非自然性决定,单位自首只能成立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而不存在准自首。 第四部分:自首从宽处罚之剖析。自首制度归根结蒂是一项从宽处罚的刑罚裁量制度。所以,对自首制度的一系列论述最终都要服务于自首从宽处罚的具体适用。该部分首先遵循导源于刑法谦抑主义的刑罚轻缓化要求阐述自首从宽处罚的依据,指出由于行为人的自首使得其人身危险性大为减小并减少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根据刑法轻缓化要求,应予以从宽处罚。这便是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本依据。之后紧密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探讨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原则、自首犯刑罚的具体适用等问题,以加强自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第五部分:自首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在肯定1 997年刑法对自首制度进行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前提下,分别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就完善自首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的主张。具体讲,在立法方面,主张增设首服的规定并于刑法第68条第2款之前剥充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填补自首与立功处罚规定的空档。同时基于刑法设立特别自首的初衷,就特别自首提出两点完善建议:一、取消特别自首 “追诉前”的时间限制;二、拓宽特别自首适用的罪种类型。在司法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将自首与强制措施直接挂钩、随意确定自首者从宽处罚幅度、限期外自首从重的几大误区,提出独立适用强制措施、规范运作自首犯的从宽处罚等应对措施。从而最终实现立法与司法的高度统一。 总之,自首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枚乎刑罚人道、关乎犯罪预防的重要刑罚裁量制度。发展与完善自首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有赖于刑法理论工作者持之以恒的探索。

辛月[8]2015年在《自首“从宽处罚”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自首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个案量刑结果往往具有重大影响。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学界通说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对自首情节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的原则。但自首“从宽处罚”不是成立自首后绝对适用的,如何适用从宽处罚,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只给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理论界对此的研究也几近空白。这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在个案量刑中对自首犯如何适用从宽处罚的困惑,甚至出现该从宽处罚的不予从宽处罚或不该从宽处罚的一律予以从宽处罚的极端情况。基于此现状,研究自首“从宽处罚”的如何适用问题,能够厘清自首情节的适用情形,使犯罪分子受到公正处罚,使量刑程序更加规范。本文以王俊新故意杀人案为例,通过探寻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来分析在量刑中何时适用从宽处罚,何时不适用从宽处罚,并进一步阐述自首从宽处罚在量刑中的具体裁量。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概述案由、案情介绍,总结控辩双方的分歧意见,即在认定被告人王俊新的行为成立自首的前提下,应不应该对其适用从宽处罚,再进一步总结提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对自首犯从宽处罚,什么情况下对自首犯不从宽处罚。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个部分首先介绍自首从宽处罚原则的分类及我国自首情节的量刑原则及相应刑法规定,接着分析了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是什么。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自首“从宽处罚”在量刑中的具体适用,指出自首在量刑中需考量的因素与考量方法,得出自首“从宽处罚”的适用情形,包括适用从宽处罚、不适用从宽处罚两类情形,进而分析自首从宽处罚可能产生哪些法律效果。第叁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在分析王俊新在自首行为成立的前提下,本部分明确了对其行为是否从宽处罚。通过对王俊新故意杀人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杀人意志坚决,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结合自首从宽处罚需考量的因素,符合第二部分明确的不适用从宽处罚的情形,得出本案中对王俊新的自首行为不应该适用从宽处罚。第四部分为本案研究的启示。结合我国现行关于自首的刑事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提出应该如何规范对自首情节的适用。笔者总结了具体的五个步骤,包括量刑起点、基准刑、调节幅度、如何从宽到最终的宣告刑。每一步都规定了详细方法,以便明确自首情节如何在量刑中具体适用。

黄花[9]2011年在《自首制度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依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通过实施自首制度,获得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本文在对自首制度进行概述的前提下,对自首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着重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自首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进行论述和分析。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叁个部分,叁万余字。第一部分自首制度的概述,首先对自首制度及自首进行准确的定义,为论题的展开打好基础;其次文章通过对大量自首制度资料的整理,对中国自古至今刑法中自首制度进行考察,为论题的展开奠定了历史背景;最后对适用自首制度的价值和现实意义进行论述。第二部分自首的构成要件及处罚。从我国刑法和自首制度本身的结构上,可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和特殊自首,叁种不同的自首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认定不同自首时要注意区分。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叁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自首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清晰,比较容易区分;行为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可以成立自首;行为人形迹可疑,有关组织、司法机关对其盘问后,行为人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翻供的,一般不成立自首,但若司法机关经过侦查,仍没有找到其它证据,而行为人重新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可成立自首;被网上通缉的嫌疑人因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被抓捕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的罪行的,一般不应成立自首,但若是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截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一般应以自首论;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的,从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看,也可成立自首;各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要交代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相适应的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后未离开作案现场,并在司法机关到来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关于亲友带领司法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问题,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愿而定;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能否成立自首,主要看是否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各种自首疑难问题的深入研讨,以期对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黎娜娜[10]2010年在《论特别自首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特别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制度不仅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伏法投案、悔过自新、认真改造,而且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社会资源,避免累及无辜。此外,该制度还促进着刑法的重要目的一一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实现,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到贯彻和实施。本文即从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特别自首制度的规定入手,并结合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刑事司法实践,对特别自首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自首制度进行概述,从自首的历史渊源切入,介绍了我国历朝历代对自首制度的规定,由纵向进行自首的追溯,进而引出自首概念的探讨,透过现象看本质,最终揭示自首的本质并探讨了自首的分类。第二部分对特别自首制度进行论述,由特别自首制度的概念入手,逐一分析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并就刑法理论界关于是否应保留特别自首制度的争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叁部分对特别自首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将我国的特别自首制度与其他国家设立的特别自首进行对比,取长补短,继而将特别自首制度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一般自首制度和准自首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四部分对职务犯罪特别自首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探析了“双规”、“双指”期间自首的认定和对逃往海外的职务犯罪人如何认定自首。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特别自首制度的构想,提出适应于自首扩容理论,亦应对特别自首制度进行扩容——扩大特别自首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对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涉及特别自首制度的规定的进步之处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通过对以上五部分内容的分析论述,笔者期望本文能对我国特别自首制度的理解、司法适用和完善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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