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热点问题的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合作社论文,热点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供销社的现状和历史作了全面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作出的。它是指导供销社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武装供销社干部职工思想的有力武器。
近几年,在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新形势下,由于宏观指导不力,对供销社改革的政策不配套、不及时,供销社在理论思想上准备不足等原因,干部职工对市场经济与合作经济产生了一些模糊的认识和思想混乱,给供销社改革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致使部分地区和单位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偏向。因而用《决定》的思想观点来澄清模糊认识,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显得更加必要而迫切。需要明确哪些认识,统一哪些思想观点?本文提出六个方面问题供大家讨论。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供销社存在的价值问题
1.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中国供销社也不例外。合作经济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内在的必然要求。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受利益驱动的竞争经济。它使人们为争取自身利益而不断奋斗、拼搏,创造出惊人的劳动生产率,推动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但在激烈的竞争中又存在着很大风险,经济力量弱小的农民小生产者很难承受这种风险。他们为了在竞争中求生产、求发展,需要联合起来,组织合作社。因此,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合作社经济不仅广泛发展,且长盛不衰,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供销合作社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供销合作社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夕,先在东北、华北地区广泛建立,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农民当时组织供销社的目的是反对投机商,消除商人资本的中间剥削,在购销活动中保护自身利益。供销社建立发展所处的历史经济条件,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民族资本主义脆弱,其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农村自然经济虽然已被解体,但商品经济不发达。总体上来说,当时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虽然还是不发达的市场经济,但各种市场较完整,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方式主要以市场为基础。新中国建立后,为制止通货膨胀和物价飞涨,尽快恢复国民经济,政府曾采取过一些高度集中统一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但没有根本改变市场经济体制。只是到了后来,国家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开展市场自营业务的同时,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接受国家委托购销业务,执行统派购政策,按国家旨令行事,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政府实现计划任务的工具之一。这种状况延续了几十年,以致使人们产生了一种误解,以为供销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实,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2.供销合作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不仅有存在的价值,而且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民要全面进入市场。供销社在这方面的特殊作用,是别的经济组织无法替代的。主要表现在:(1)它通过组织农民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和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小生产方式,以适应市场经济大规模社会化生产需要。(2)它通过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综合服务,培育市场主体,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进行决策,组织农民和代表农民进入市场,承担市场风险,维护农民利益。(3)它通过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以及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一体化的实现,向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推进。(4)它是农民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合作组织,通过自救自助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同时也贯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的原则。(5)它通过加强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密切联系,便于政府指导农村工作;通过掌握国计民生重要物资,协助政府调控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正因为供销社具有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农民离不开供销社,党和政府特别看重供销社,把它提到很高的地位并寄予厚望。有的同志认为,供销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实行市场经济,供销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由于这种模糊认识,导致某些地区的改革出现了偏差,有意无意地以各种方式取代合作制,取消合作社组织。
二、供销社深化改革目标的可行性
中央《决定》指出:“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中央提出这个目标是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是供销社本身改革的迫切需要作出的。它符合农民群众的意愿和供销社干部职工的要求,是有充分根据,经过努力也是可以实现的。有的同志认为,供销社改革目标与现实有很大距离,要实现这个目标,没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缺乏宏观环境条件,很难成为农民所有的组织,只能是个长远目标。我认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绝对化,对供销社的基础及主客观条件缺乏深入了解和全面分析。供销社经过十几年来的改革虽然离改革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目前改革的难点还很多,但绝不是没有基础和条件,也不是没有现实的可能性。关键是要勇于克服困难,善于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畏难情绪或消极观望都会成为深化改革的障碍。供销社深化改革能否在全国推开,中央《决定》能否尽快落实,从当前来说,关键在供销社本身,在系统内部,不是客观环境。
实现改革目标有哪些现实可能性?
1.供销社是农民最早组织起来的合作社组织,绝大多数农户都加入了供销社,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同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深厚的感情。农民离不开供销社,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更需要供销社。因此,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组织,还社于民,是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2.供销社在十几年的改革过程中,虽经历过曲折,遇到过严重的困难和问题,但总体上说,合作事业是发展的,为农服务功能有新的发展,经济实力有很大增强,目前拥有资产(原值)700多亿元,有相当规模的加工、储运、购销等经营服务设施,已发展成为一个网络遍及全国,具有相当实力的经营服务体系。这些都是农民发展市场经济的强有力的依靠力量,目前和今后仍然是值得农民群众充分依赖的组织。农村其它任何一个组织是不能与之比拟的。
3.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也特别看重供销社的作用,不仅为供销社指明了改革方向和目标,而且从组织机构、领导力量、业务经营等各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为供销社改革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可以说,这是改革以来最好的时机。
4.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从政府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能够有效地指导系统的改革,真正按照合作社原则和特点办合作社。这就为实现改革目标提供了组织保证。
5.供销社干部职工通过学习中央《决定》,明确了认识,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就会变成改革发展的强大力量。
值得注意是,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供销社的经济基础和所处的环境不同,实现改革目标的具体方法、步骤和措施也不可能一样,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强求一致。但改革的方向目标必须是共同的,任何地区没有例外。
三、供销社所有制性质问题
供销社的所有制性质,也是改革以来分岐意见最大,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中央《决定》指出,要实现供销社改革目标,首先“坚持供销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中央思想观点是很明确的。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明确认识以下二个问题。
1.供销社集体财产是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还是供销社干部职工集体所有?供销社的集体财产是由社员入股,经过多年经营,股金逐步增值和劳动积累起来的。它是农民社员和供销社职工劳动共同创造的。应属于农民社员为主体,包括职工社员在内的集体所有。理由是:供销社职工的劳动必须与经营资金、设施(包括社员投入的股金)等劳动资料和经营的商品(包括农民提供的农副产品)这个劳动对象相结合,才能实现产品的价值和创造部分价值。在职工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中,农民社员投入的股金是农民劳动所得,这部分资金通过经营会得到增值。农民向供销社交售的农副产品,国家通过低于价值的价格,一部分价值转移到了国家,一部分价值转移到了供销社。所以供销社的集体财产包含了农民创造的价值,而且主要是农民创造的价值。有人认为供销社的集体财产是供销社职工劳动创造的,应归供销社职工集体所有,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存在这种模糊认识,在有些地区热衷于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把供销社集体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目的是改变农民集体所有为供销社职工集体所有,走偏了改革方向。
2.供销社产权改革的方向问题。供销社是由农民入股,国家扶持下兴办起来的,同国营商业几分几合,集体财产又由理事会受托代表和管理,因此存在着多种复杂的产权关系及处理方式。现在,供销社与国家之间的产权关系基本明确。供销社系统内部的产权关系尚未理顺。因此,供销社产权改革的方向不是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而是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理顺供销社与农民社员之间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探索农民社员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有同志认为,供销社的集体财产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处于一种虚置状态。农民社员集体所有,集体皆无。笔者认为,供销社集体财产并非全然处于虚置状态。因为供销社财产中存在着真实的产权主体与财产权利的统一性,如国家宪法对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有规定,合作社社章对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的保证,社员股金的分红制度,等等。实际上,社员却不完全承认供销社的财产是他自己所有的财产。主要原因是供销社对社员财产权利不完全落实,突出表现在社员的财产决策权和管理权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事实上已被剥夺)社员没有成为供销社真正的主人,社员的财产受益权体现不明确、不具体,社员感觉不到供销社就是他们自己的,要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组织,关键是落实社员的产权。为此,(1)强化社员民主管理,真正把社员当作供销社的主人,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如重大问题决策权、干部选举罢免权,业务监督权等。(2)根据供销社特点,积极探索所有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利益分配方式,落实财产受益权。供销社是流通服务合作社,不同于生产合作社的最大特点就是,社员是独立于供销社之外的农业生产者。农民参加供销社的主要目的是自我服务,不是为从供销社的经营收益中分取更多红利。因此,落实农民社员产权,首要的和主要的是供销社为其提供综合的优质服务。在经营服务方式上采取同农民利益紧密结合的最佳形式,如代理制、联营制、盈利返还、股金增值等。
第二,理顺供销社理事会与所属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是该社集体财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社所属企业是财产经营者,拥有财产经营权。理顺理事会与所属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也就是理顺理事会所有权与所属企业的经营权的关系。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不把理事会看作产权的所有者和投资者,而是当作单纯的行政管理机构。因此理事会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企业使用的资产没有明确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因而企业没有责任负亏,也没有责任对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应当明确理事会与所属企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1)企业中的资产所有权属于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会以出资者身份享有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和投资活动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权,财产收益权。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2)企业应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理事会投资和其它投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使企业享受充分的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成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对理事会资产和其它出资者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供销社服务宗旨问题
1.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宗旨有没有过时的问题?为农服务是供销社办社宗旨。这是由供销社性质所决定的。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本质规律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是不会改变的。除非已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有同志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做大买卖,赚大钱,再提为农服务就过时了。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其错误之处就在于:一是片面地理解市场经济,没有学习和了解市场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关系;二是把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看为一般营利性商业企业,忘掉了自己的根本。孰不知,市场经济越发达,专业化分工越细,越要求彼此协作,相互提供服务;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竞争越激烈,会有更多的弱者和竞争失败者要求联合和合作,进行自我服务,自我保护。
2.服务与效益的关系问题。改革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思想观点就是,供销社要为农服务,就没有经济效益;要获得经济效益,就不可能为农服务。他们把服务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对立起来,两者不可得兼,结果使服务工作受到很大削弱。服务与效益究竟是什么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1)从供销社特点出发,充分发挥服务与效益双重机制的作用。供销社既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又是经营性企业。作为农民的合作组织,必须为农民提供服务,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也没有存在的价值。作为经营性企业,就要搞好经营,讲求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效益越高越好,这样,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否则,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可见,供销社具有服务与效益的双重机制。这是供销社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区别所在。正确认识这两种机制的重要意义,充分掌握和运用这两种机制的作用,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2)服务与效益是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的。服务是供销社的宗旨和目的,效益是服务的手段。供销社既要讲服务,也要讲效益,两者不可偏废。如果只讲效益,不讲服务,效益也成了无源之水,即使暂时取得一些效益,也不会持久。
(3)服务与效益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效益寓于服务之中,为农服务得好,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供销社定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供销社经济效益好,为农服务的实力大大增强,服务功能、服务质量和水平也会增强和提高。实践证明,服务与效益处理得较好的供销社,服务搞得好,本身效益也大幅提高,真正实现了富民兴社的目的。
3.如何正确理解“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供销社“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笔者的理解是:(1)供销社在经营活动中,不能赚取社员的钱,而是提供服务。通过提供服务,为社员赚钱。(2)为社员服务,不等于是无偿服务,做赔钱买卖。服务应该是有偿的,向社员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以弥补供销社费用开支,作到不赔不赚,或取得微利,社员是能够接受的。(3)供销社在为社员服务的一些项目上发生了亏损,或因此影响到职工的收入,可以用其它经营性业务或营利性企业的收益予以弥补,在系统内进行调剂。如日本农协,就是通过经营信贷业务赚取的收入弥补服务方面的支出。日本农协和我国供销社都是综合经营综合服务的合作组织,在经营服务各项业务的收入中可以作到盈亏互补。(4)供销社的经营企业必须是要赚钱的,但要明确赚钱的目的性,供销社企业赚钱是为服务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是为企业发展而发展,也不是单纯为职工谋福利。
五、供销合作社组织能否企业化?
现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区别,其典型特征就是社企实行分开。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运行机构实行分离,合作社为社员服务不完全由合作社组织直接通过市场化经营活动来实现,主要是由专门的经营企业去承担。合作社组织为农服务的目标是通过对所属企业的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入来实现的。合作社所属企业的目标主要为实现社员服务目的在经营中获取最高的经济效益。由于合作社组织和所属企业两者的职能任务不同,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合二而一。有的地方提出供销社要实行“企业化”,有的同志提出“办社企业化”作为供销社近期改革目标之一。这就把合作社与所属经营企业完全等同起来了,以“企业化”代替合作社,以企业化原则代替合作社原则。合作社组织按照企业化来办,其实质就是只讲核算,讲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讲服务,不顾农民需要。这样的合作社还能称得上合作社吗?企业化的提法和设想不符合供销社改革方向和目标。
六、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关系
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是一种辩证关系,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经济体制,生产力才能发展。他又说:发展才是硬道理,困难和问题最终解决还是靠经济发展。可见,只有改革,经济才能发展。只有发展才能进一步推动改革,为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供销社在各方面还不适应这种新的形势,普遍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面对这一客观情况的变化,有的地方善于认识和分析形势,抓住机遇,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城乡市场和国内外市场,努力发展自己,增强经济实力,为改革创造了较好条件,供销社本身的日子越来越好过。另一些地区则相反,面对困难坐以待毙,大事办不成,小事不愿办。结果一事无成,困难重重,面临生存危机。实践表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讨论。一是改革与发展应紧密结合呢?还是先发展,后改革?先有了实力,再去服务,没有实力就不服务?我以为,正确的思想和做法应该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在改革中求发展,不改革是难以得到发展的;在发展中推动改革,不发展,改革措施难以落实,改革的步子难以迈开。二是发展的目的是什么?供销社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不是单纯为提高供销社干部职工收入水平或别的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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