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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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强调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深刻领会这一重要精神,对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世纪开始,我们将进入全面健全、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也是新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所要完成的重大任务。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向更加宽裕的小康生活迈进。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也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江泽民总书记在关于“三个代表”的论述中,强调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的正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关系到他们的日子过得是否安心,能否真正过上小康生活,安居乐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项目较完善、水平较适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必备条件。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这种调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适应性调整,而是包括所有产业、所有地区的全面性、战略性调整。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引起较大规模的职工岗位转换和增加一些失业人员。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劳动力的岗位变换和流动会更加频繁,失业和再就业将成为经常发生的现象。这些情况都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不能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成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课题、新任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近两年来,为解决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拉动经济增长,中央采取了降低银行存款利率、增加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等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居民预期消费的增加,即期消费减少,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十五”期间,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解除职工群众的后顾之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扩大即期消费,稳定人心,稳定市场,发挥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作用。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新世纪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到1.26亿人,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8600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10%和7%,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到本世纪30年代左右,我国将达到老龄化高峰时期,届时,每4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能否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平稳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近几年,我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增加200万人,养老金支出有较大缺口。不论就眼前还是就长远看,我们都要未雨绸缪,抓紧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千方百计积累资金,以应对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从我国近20年来社会保障改革理论和实践探索中得出的结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体系特征的高度概括。

社会保障体系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确立这一改革目标,就是要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保障”、“单位保障”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今后,企业除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外,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运行不能再依附于企业,社会保障也不再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等一起,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上述目标中的“三个化”更是抓住了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点。资金来源多元化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由企业、个人和政府等机构“多元”出资;保障制度规范化就是要贯彻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社会保障的思想,对各项保障制度作出明确完善的法律规范;管理服务社会化就是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事务由企业事业单位管理,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社会机构提供管理和服务。从总体上看,这个目标的深刻内涵就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社会保障方面政府应该做什么、市场要做什么的问题,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障职能与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政府是制度建设的组织者、政策制定者,负责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监督。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等,均应以社会化的方式去运作,由社会来承担。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企业可以集中精力用于生产经营,因此,企业必须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时,必须先为获得权益做出贡献。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职能定位,它符合国际上社会保障改革的潮流,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在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这个目标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必须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脱离实际追求高水平。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口多,底子薄,负担重,各项建设任务很重,这些基本国情决定我们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不能追求较高的保障水平。水平定得过高,企业负担过重,财政承受不了,必然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当然也不能过低,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保证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要汲取国外社会保障的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西方“福利国家”的覆辙。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出发,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证企业活力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慎重确定各项保障制度的交费标准、待遇水平,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资金保证是关键和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是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这两条资金来源的渠道稳定了,社会保障的资金就有了保证。同时,还要开辟新的资金筹集渠道,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社会保障资金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活命钱”,是全体劳动者的“血汗钱”,涉及到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防止被挤占、挪用。

(三)认真抓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它是政府行为,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目的是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就要依法管理社会保障,而制定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则是依法管理的基础。这也是世界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做法。《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险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险行为、制定单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应当尽快出台,并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四)建立社会化的科学管理体制,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支付及运营的规范化、制度化。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体现在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上,这是向市场经济转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要抓紧建立管理统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社会保险资金发放系统和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体系,当前主要任务是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探索将退休、失业、生活困难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有效方式。要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运用高新技术,实现社会保障管理的现代化。

三、向新的社会保障体系过渡的主要任务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面临着许多困难和矛盾,任务十分繁重。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入持续增加,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要抓住主要矛盾,着眼突出问题,下功夫认真解决。

(一)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成功的,要予以坚持。目前的突出问题是养老金有较大缺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过去没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人口老龄化导致退休人员急剧增加,以及一些地方职工大量提前退休等。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办法是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项目和待遇标准,加大省级调剂基金的力度;坚持不懈地扩大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努力扩大资金积累规模。除此以外,要根据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探索解决个人账户资金筹集、分账管理问题,启动做实个人账户方案的试点。同时,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使其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以利于促进人员流动。

(二)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从1998年开始,为了配合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脱困目标,企业为下岗职工设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国家实行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践证明,在下岗职工数量巨大,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基金积累和保障水平低,以及职工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的情况下,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看,这项过渡性措施最终必须向失业保险并轨,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一方面,我们要完善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经济补偿金及债务清偿问题;另一方面,要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采取各种措施筹集资金,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做好准备,保证失业人员能按规定领到失业保险金。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作出了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的决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已经确定,从目前启动运行地区的实践看,总体情况良好。现在的问题是改革进程较慢,覆盖面不广。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努力扩大新制度的覆盖范围,督促尚未开始实施的地区尽快启动。同时,还要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统账结合机制的作用;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好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最终形成一个满足不同人员需要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四)强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近年来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生活贫困居民的“最后保障线”。这条保障线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强化,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所有城市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注意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线的衔接,特别是要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服务体系,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还要大力发展慈善机构和服务贫困家庭的非营利机构,鼓励社会各界为贫困家庭提供援助。

(五)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要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认真核准缴费基数,切实提高基金收缴率。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社会保障部门预算,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弥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可以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开征新税种、发行彩票等方式,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支付能力。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做好工作衔接。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高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特征。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比较低,刚刚起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基本实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后,要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试点,使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与原用人单位脱钩,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由社区组织统一管理,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努力做好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提供服务,组织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直系亲属抚恤金。要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信息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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