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经济政治原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政治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春秋战国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质变”性的深刻变革。这是中国现代历史学界的共识。变革的表现,从经济上说,是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从政治上说,是“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取代了“任人唯亲”的世官制。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学人所认同的。然而,对于这场变革的实质,则认识并不一致,有的分歧还颇大。笔者略同于如下一种观点,即认为:这场巨变,是以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为特征的,或者说是以土地的商品化为特征的;它使得中国古代农业社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商品经济因素成为生产发展主要动力的阶段,从世界历史上看,这也可以说是人类农业社会中曾经发展到的最高阶段。(按,例如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史》即持类似的观点。又,有的学者对于“土地自由买卖”的提法有所保留,主要是比较于走向资本主义阶段的土地自由买卖而言,指出两者的自由度有分别。但是,这其实并未影响问题的本质。)
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即农业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商品化,实际上是生产力突破生产关系的束缚向前发展的结果。在周王朝实行的封建制经济模式下,土地权为王朝所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正概括地说明了这一事实。贵族通过王朝的“封土授民”获得土地的世袭使用权,因此,在周制之下,土地是不能私相交换-授受的,(按,它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之下进行,周青铜器铭文证实了这一事实的存在。)更不用说自由买卖了,所谓“田里不鬻”(《礼记·王制》)便是其实录。但是,终于有一天,周王朝对土地的管治失控了,这是随王朝的解体而出现的。周王朝的解体,除了政治的腐败和外族的入侵等原因之外,新的生产力包括铁农具、牛耕以及其他农业技术的经验积累,使个体农户能够耕作比过去多得多的土地,生产比过去多得多的农产品,而他们占有土地的数量要求则被大大刺激起来,(按,这表现为个体农户的私有开荒地的迅速增多。)从而推动着生产方式发生新变,无疑是更为根本的原因。(按,例如,在旧生产工具之下通行的耦耕,使农户之间必须更多地采取助耕方式,从而限制了个体农民经营的独立性及其发展。而在新工具之下,不仅个体农民的独立经营得到有力的支持,也使得封建贵族经济中的集体生产方式受到个体生产方式的强烈冲击。)单个劳动力生产能力的大大加强,又在一方面是诱使,一方面是迫使周贵族们在其世代相传的封地上,放弃力役制,(按,因为力役制既不利于采用新工具,也不利于发挥从事力役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改用新的管理制度,即:雇佣-租佃制,来与这新的生产力相适应。而这种悄悄的革命,终于导致“礼坏乐崩”——把周王朝及其所代表的旧政治制度送进坟墓。这是孔子及其追随者所无法理解的:继周之后,秦汉而下两千余年的王朝,再也没有谁能够恢复周的礼乐制度。“吾其为东周乎!”也始终只是迂儒们空想的一条故道而已。
顺应历史潮流,率先采用新制的旧贵族和新地主,自然是一批野心勃勃的人物。随着周政治控制的松弛,随着他们实力的迅速增长,对土地占有的欲望也迅速高涨,土地的兼并,先是从一国之内,贵族和贵族之间,贵族和地主之间,地主和地主之间,乃至于贵族、地主和国君之间开始的;及至周王朝既已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国与国之间,以土地和劳动力为目的的兼并战争就发展起来,而且愈演愈烈。“春秋无义战”,战国更等而下之。循着“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管子·治国》)的逻辑,从西周时的千二百余国,经春秋战国而急剧递减,直到最后,秦灭六国而包举天下,把所有其他国家的领土,通通纳入秦国一国的版图,这场由生产力而引发的社会变革,才告一段落。秦王朝代替周王朝重新统一了中国,但这却并不是“由治到乱,又由乱到治”的简单的历史循环。中国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建立在新的经济基础上的政治实体必然要相应地更新。秦始皇所建立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官僚制的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取代了宗法式封建等级的礼治,排斥血缘继承的官僚制和郡县制取代了血缘继承的世官制和封建制,唯有血缘继承的专制主义的君主制仍旧保持着,但它的专政和集权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集中,同时也更加孤立。总而言之,这是一个高度法治与高度人治相统一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建立在土地商品化基础上的政治体制。以法家为代表的战国思想家申不害、商鞅、荀况、韩非之流,曾经充满信心地预言这个新制度的诞生,视之为最优秀的制度,并且呕心沥血地为之经营策划。当秦王政正式登上皇帝宝座之时,也是这样志得意满地宣称的:“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史记·始皇本纪》)虽然由于秦始皇未能及时从战时政治、经济向和平时期转变,过于严酷的法治,加上继承人的愚蠢的人治,结果使王朝亡不旋踵。但是继之而起的汉王朝,还是“汉承秦制”,经过对秦亡的经验教训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吸取,使得汉王朝绵延四百余年,使得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泱泱大国!“百代皆行秦政治”,君主专制官僚制这个政治体制延续了两千余年,直到近代在西方资本主义的炮火轰击之下,才开始土崩瓦解。
但是,君主专制政体虽然使中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在千余年中领先于世界,却并没有给中国老百姓带来福音。就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的个体农民而言,他们的境况往往还在原始社会时期和周王朝的封建制社会之下!鲁迅在《狂人日记》中说中国历史记载是“仁义道德”的掩盖下,“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正深刻地揭露出这两千年的黑暗。可悲的是,这个以土地商品化为特征的中国农业社会新阶段,始终无法走出商品经济原始积累的苦难境地——中国老百姓千辛万苦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总是在每一场摧毁旧王朝的农民起义的大风暴中,被狂怒的中国老百姓自己亲手毁灭。然后,当新的王朝在血泊中建立起来,展开在中国老百姓面前的,又是重新开始原始积累的苦难历程。翻开两千年的历史,只要发生重一点的天灾;哪怕是正当盛世,人吃人的记载就会赫然出现在史家的笔下。真是天灾使然,不可抗拒?绝不是!问题还得到人祸上找。所谓“人祸”,也不是指皇帝或某个人物的好坏失误,而是指中国农业社会的新阶段自身所包含着的矛盾性。“百代皆行秦政治”,秦汉以下历朝的兴败,也无不是重蹈亡秦的覆辙!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总想在专制王朝、个体小农和地主三方所构成的矛盾“怪圈”中,找寻一条出路,却百思而不得其解。古今的历史家看来也未能把这种“历史循环”的玄机参透。
通观秦汉以下的王朝的历史,可以发现新阶段存在着两大矛盾:一是围绕着土地兼并而进行的经济斗争;二是围绕着君主专制而进行的权力斗争。这两大矛盾是前此的周王朝所无或者不占主要地位的,而深入剖析这两大矛盾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将会给予我们认识秦汉以下的中国古代社会以重要的启示。
土地兼并是土地商品化的表现形式。自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兼并就随即发生了,而只要土地自由买卖存在一天,土地兼并就不会停止。总之,它们是互为表里,如影随形的。在农业社会中,土地商品化是一件影响经济形态至深且巨的、非同小可的大事情。土地乃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农业社会中,一般的生产条件在生产资料中的重要性,是远不能和土地相比的:农民哪怕只要有一根木棒,就可以把它作为生产工具来进行生产;但他要是没有土地,生产就无法进行了。因此,这种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商品化,就使得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发生了质变(或者说是“质变性的飞跃”)。如上所说,土地商品化乃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生产工具(包括技术)的巨大进步刺激起人们的私有贪欲(按,作为生产力因素之一的人,他的主观能动作用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生产积极性”即导源于此。私有贪欲是个体自觉的表现形式之一,历史地看,它是私有制产生的主观原因,而私有制的产生又使它成为生产者主观能动作用的源泉;逻辑地看,作为个体存在的人,自我(私)的物质与精神需要,乃是“个体之为个体”的规定性。)的产物。土地商品化作为某种“中介力量”,使与旧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瓦解,而与新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成。土地商品化一旦出现,它就成了农业社会的新的指挥棒,在土地兼并这一现实鞭子的驱赶下,上自封建主下至自给自足状态中的个体小农,只要是依靠经营土地来发展自己,就不得不放弃其旧有的土地经营方式,不由自主地卷入到土地商品化的大潮中来,采取商品经济因素主导下的行动和思想,采用新的生产工具和技术,改用新的土地经营方式。
封建社会中那一套等级和等级观念伴随着旧的生产方式的废除而土崩瓦解了。随着在土地买卖面前人人平等,随着土地在兼并中不断易主,今天的地主变成明天的佃农,昨天的佃农变成今天的地主,“富贵无常,唯人自召”,封建制度之下基于血缘的森严等级观念再也无法保持其尊贵地位了。
中国现代历史学界,常常过分夸大了土地兼并中非经济因素——暴力掠夺的作用,有意无意地忽视甚至抹杀其中经济因素——土地商品化的主导作用,这是极其错误的。它无助于解释秦汉以下二千余年中国社会的发达之事实,也无助于对这一段历史的正确认识。(按,像土地兼并这样的社会经济行为,用暴力是说明不了的。这是唯物史观的常识。)毫无疑问,中国农业社会新阶段中,由于农业生产周期的自然因素(主要是农作物生长周期)以及生产过程受到自然条件的束缚等使自然经济特征继续存在,与之相联系的在此之前的非商品经济因素,(按,例如,马克思曾经指出“强制”(暴力)创造地租。见《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七章)也就或多或少保持下来。但是,新阶段作为一个阶段的特征,其经济根源,用自然经济这个大前提是说明不了的,它只能以土地商品化这个新经济因素来说明。不是靠暴力掠夺,而是主要靠经营土地,即依靠土地商品化这一新的经济规律的调节来获取土地,(按,这是一种十足的经济行为!)才是我们认识土地兼并的正确取向。以下的分析可使我们看到,正是以土地商品化为特征的一系列商品经济新因素,给中国古代农业社会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不仅因之而产生了汉、唐盛世,而且使得它到明代为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
土地商品化产生了一对新的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社会集团,即地主和佃(雇)农。地主,包括由土地商品化中产生的胜利者,即通过经营土地而在兼并中获胜者。它不但包括一切采用雇佣或租佃方式获取地租者,而且包括一切通过经营土地参与土地兼并者,例如习惯称为中农、富农的个体农民。这一社会集团,对土地无限度的欲望和追求乃是它的本性。地主,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集团,无疑是土地商品化利益的主要代表。在兼并土地的自由竞争中,它必须具备刻苦耐劳、克勤克俭、善于经营等优良品性,以及掌握各种生产知识和技能的聪明才智,总之一句话,它既主要地来自个体小农,而尤其必须是在农业经营中的出类拔萃者。地主,如果有哪一个(或者是他本人,或者是他的继承人)不再具备以上的品性和才能了,那么,他就将被淘汰出局,受到自由竞争规律的惩罚。旧社会民间所谓“二世祖”者,就是对这一类人物的概括。土地商品化的这种自然淘汰机制,有力地击破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宗法贵族的领主经济,而推动农业社会走向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一方面,它打破了小农经济那种基本上只能维持着简单再生产的狭窄的格局,开辟了扩大再生产的广阔得多的新局面。地主,由于他们拥有较之个体小农远为雄厚的财力,能够采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因而大大提高生产力,就能够用较少的劳动力耕种较多的土地,并且获得较多的收成。另方面,它打破了宗法贵族的领主经济那种自给自足和无限度地挥霍浪费的消费方式,地主,如果他们不进行扩大再生产,不设法把他们的消费限制在一个适度,他们就将无法维持已有的土地,而或迟或早,不得不把它让给别的经营者。土地商品化的自由竞争机制,犹如一根鞭子,驱策着从事土地经营的人们生产出更多的产品,积累起更多的社会财富。当然,在这种土地经营中,地主被淘汰出局的原因又是多种多样的,除此之外,还有例如自然灾害、权力介入、高利贷盘剥等等非主观性的因素,也可能把他搞垮。“兼并”的方式,作为一种历史形态虽然不可避免地包括着若干暴力的、非经济的成份,但是,必须确认,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它的本质主要地是经济的。也就是说,它之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力量是源自土地经营。因此,总的说来,地主作为一种类存在,上述的规定性仍然是至关重要的。我这样说,丝毫也没有为这个社会集团在历史上曾经做过的种种野蛮、残暴、肮脏、无耻的勾当辩护之意,这里用得着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序言里所说的:“我决非要用玫瑰的颜色来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这里考察的人,都不过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的体现。我的观点,是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个自然史的过程。”
佃(雇)农,这个社会集团作为地主经济的组成部分,与地主经济互相依存。如上所说,佃(雇)农乃是在土地商品化中的破产者(主要自然是个体小农),他们失去了土地这一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无法哪怕是作为个体小农继续生存了,因此,被迫向地主出卖其劳动力,从而通过佃(租种)或雇(雇佣)的方式,成为地主经济的生产力因素。说他们是一种“生产力因素”,因为他们已经不再具有独立个人的基础,严格地说,已经不是有独立的社会地位的人,或者说不是“自由人”,尽管他们看上去仍然是一个个人。由此可见,把佃(雇)农与个体小农一律视为“农民阶级”是何等混淆!经济史家都谈到“农民阶级”的人身依附问题,并且一般都把它的状况等同于封建领主制度下的“农奴”,由此又可见那样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何等的混乱!由此还可见,即使佃(雇)农所进行的生产活动,和个体小农或农奴完全一样,他们之间的性质却是完全不同的。个体小农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工作,他的目的是维持个体小农的简单再生产,即满足自己一家的生活需要和完成王朝的赋役。(按,这里不谈发展问题,因为那样立即就要牵涉到向地主的转化。)农奴,当他在领主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时,是完全在为别人工作,庄稼生长的好坏和收成如何跟他毫无关系,因此可以说他的工作没有明确目的。而佃(雇)农,虽然是在属于地主的土地上工作,却有很明确的目的:他除了维护自己一家的生存之外,还必须完成地主(通过契约)订下的生产目标,不仅如此,他还想尽量超过这个目标,使自己有朝一日能够摆脱目前的租种—雇佣地位,重新购置土地,成为自己土地的主人。试把三者相较,不难看出,佃(雇)农显然具有更大的生存压力,不管他是否出于自愿,他都得比其他二者作出更大的努力,付出更多的劳动,并且要设法在同等条件下争取更多的收获物,而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一般地说还包括实际效果)也就比其他二者为优。地主是佃(雇)农的压迫者、剥削者,而地主对佃(雇)农这个压迫、剥削的过程,就是发展地主经济的过程。或者,换个说法,地主和佃(雇)农,这对立的双方都是在土地商品化的同一根鞭子的驱策之下,实现土地商品化对生产的巨大推动的。
现在我们知道,被迫处于自由竞争之下的个体小农,已经不再是土地商品化出现以前的那个个体小农了。在土地“兼并”的新游戏中,他们要么努力投入竞争,使自己最终成为一个地主(或者成为雇农、佃农);要么就是等待着有一天从土地上被驱逐出去。对中国原始社会的研究表明,这些分散的、自给自足的个体小农,其实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制向父系家族制过渡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了,随着从原始公社向原始村社(包含着私有制成分是其特征)的过渡,以及后来向私有制社会的过渡,这些个体小农,在农业社会自然经济的惯(惰)性下,以其刻苦耐劳、节衣缩食,有如野草般生生不息,顽强地生存着。而生产力的极端落后,和自给自足生活方式的极端简陋,则是这种个体小农生存的依据。由此也可以窥见个体小农作为私有制的第一批产儿,它的年龄是如何的老迈!因为个体小农以其微薄的财力,不能拥有先进的生产工具,无法采用新的耕作方式,它就不可能成为新生产力的代表者。所以,对于以土地商品化为特征的农业社会,它其实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沦为一个行将灭亡的阶级。但是,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之脆弱性,加上中国文化的血缘关系之强固性,却使这个“活化石”延续下来,并且还以大量的、不断再生的状态,成为农业社会新阶段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力量。
由上可见,很明显,在秦汉以下的社会形态中,地主经济乃是生产发展的主导力量,是新的生产力的代表;小农经济绝不是新的生产力的代表,它只是一个早就存在的,而现在正面临灭顶之灾的落后的生产力的历史遗存。经济史家们都观察到这一现象,却囿于种种理论障蔽(还有感情障蔽),不能够给以正确的解释。一方面,他们过于强调了地主经济的腐败一面,(按,这种强调常常又是以混淆地主和官僚地主为前提的,即混称“地主阶级”。)尤其强调它(通过“兼并”)破坏社会稳定制造社会矛盾一面,而无视它对于发展生产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他们又以个体小农与佃农乃至一部分雇农的耕作方式相同的缘故,用“农民阶级”把它们混做一体,而抹杀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即,佃(雇)农乃是产生于土地商品化阶段的、与地主形成对立的特定社会集团,因此是归属于地主经济的范畴的,与个体小农所代表的小农经济之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是完全不同的。由于以上的偏离,他们就不可能认识,地主经济与小农经济,是在何种意义上共处于中国古代农业社会新阶段的两种经济形态,也就不能正确解释专制王朝与这两种经济的关系。他们笼统地把社会的经济成果说成是生产工具的进步和“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的结果,对以土地商品化为标志的新经济因素及其催生的新的生产关系的作用却绝口不提。依照他们的说法,我们无法理解:如果不是归根结柢由于经济(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进步,自秦汉以下至于明清的二千余年间,中国社会何以能够远超三代?又何以能够在一个长时期中领先于世界?我们也无法理解:专制王朝既然是以个体小农经济作为自己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即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却又是“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代表”,即理应是积极支持、帮助“地主阶级”进行“兼并”个体小农的政治力量。专制王朝是怎样做到挖掉自己的基础,去讨好每时每刻都在干着危害它利益的“地主阶级”的?要分析清楚中国古代这个农业社会新阶段的社会形态,马克思关于“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还是值得重视的。
马克思关于“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在中国历史学界尽管争论多年而迄无结果。但是,到目前为止,要解释中国上古社会的社会形态,似乎还没有比它更好的可借用的理论。所谓“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见于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就其由个体农户组成村社和建立其上的专制王权,彼此之间以贡赋的形式结成社会而言,其在中国上古具有相当典型的表现形态。对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研究表明,以对偶家庭方式进行生产和分配的,亦即自给自足的个体农户,其实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制向父系家族制过渡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了。随着从原始氏族公社向私有制社会的过渡,这些个体农户更借着私有制发展壮大起来,于是,由他们组成的农村公社就取原始氏族公社而代之。在这些个体农户组合成的农村公社之中,尽管实行所谓“公有私耕”,其实个体农户对于土地已经具有不同程度的私人占有的性质,只是土地不能买卖。这种状况直到西周时还是如此。我们从《周礼》的记载可以看到,周王朝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以个体农户组成的农村公社作为基层组织的,即所谓“乡遂”制度。(按,《周礼》中关于这种以个体农户组成的村社之基层组织形式及机制有着细致生动的描述。反映出以农业为本的周民族对于农业社会行政建构的高度成熟。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甚至据此认为“吾国文明,在周实已达最高之度”云。)在另一方面,自从农村公社取代原始氏族公社之后,对于一个代表个体农户共同利益的中央政府的要求,也逻辑地提到历史上来,并且事实上,这个中央政府也就从氏族部落联盟的基础上,顺理成章地诞生了。中国的大一统传说之所以十分古老,类似的中央政府曾经在数千年以前存在的证据,为考古发现不断展示出来,尽可由“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得到说明。我们由《周礼》的记载不妨进一步推测,周以前的诸“中央集权政府”,也或多或少都是以个体农户组成的农村公社作为它们的基础的,虽然不一定就是采取“乡遂”的形式。而这就是中国农业社会自进入私有制之后的性质特征。战国秦汉以下的新阶段,尽管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个新因素的出现,使得农村公社已经基本变质,“公有私耕”被“私有私耕”所代替。但是,由于自然经济(按,即所谓“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合一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个体小农是其典型代表。马克思曾指出实行这种经济的村社“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坚固基础”。见《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的惰性,(按,马克思又指出过:这种“由农业与制造业(按,即“家庭手工业”)直接结合引起的巨大经济和时间节省……对于大工业的生产物,提出了极顽强的反抗。”则它对于以土地商品化为特征的农业社会商品经济新因素的反抗能力,可谓不言而喻!)加上血缘系带的韧性,使得在古代中国,“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并未被土地商品化所瓦解。它以专制王朝的新面目,大而化之地继续保存了下来。专制王朝同样地以一个实行中央集权的政府来维持广大个体小农的共同利益,而个体小农则一如既往地以承担政府赋税徭役的方式给以回报。正因为个体小农仍然占有着压倒的大多数,因此也就并不能改变“中央集权政府—个体农户村社”的基本的社会形态框架。因此专制王朝也不无理由地保有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和理想,尽管在它所生存的农业社会新阶段中,这已经只能是王朝自己的幻想而已。由此可见,个体小农经济的生存状况与专制王朝的兴亡之所以息息相关,不过是“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农业社会新阶段的“变形”之现实反映而已。完全可以这样说,在中国古代个体小农占有压倒的大多数的一切时代里,中央集权的政府就必然存在,即使被破坏了也一定会重新被建立起来。这是一条铁的历史规律,并且业已为中国的古代历史所证明。认识到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只有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才能把握专制王朝、个体小农和地主三者之间所构成的特殊的矛盾关系,从而也才能抓住开启秦汉以下的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秘密的钥匙。
作为历史界多年来的主流观点,认为专制王朝是地主利益的代表,是执行地主对农民的专政的。这种见解之值得商榷,除了它混淆个体小农与佃(雇)农的经济范畴已如前述之外,主要是它完全忽略了专制王朝的生存依据之所以系于个体农户所包含的“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历史内容。专制王朝的中央集权尤其是血缘继承的君主专制,实际都是变形了的“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直接遗存。(这一点详见下文)而专制王朝的主要职能,它之赖以存在的合理性,即作为无数分散的、自给自足的个体小农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它们的保护者。这一点,却恰正是与新兴的社会集团——地主的利益相反背的。事实上,如果站在地主经济的立场上来看,专制王朝除了低土地税(按,有汉一代除少数时期曾实行“十五税一”和“十税一”,基本上维持“三十税一”的低土地税。)和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这两条大政策,事实上对他有利,除此之外一无是处。王朝对非官僚地主(所谓“豪强”、“强宗豪右”)的压迫打击,(按,汉州刺史“以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监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见《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汉代打击豪族地主还有一重要举措是将其迁徙到京师“陪陵”。)尤其是它纵容、扶殖官僚成为大地主,以此向地主经济转嫁王朝豢养官僚的开支,更无异于放出一群牙尖爪利的饿狼。而相反站在专制王朝根本利益(存在的合理性)的立场上来看,地主经济通过土地自由买卖——土地兼并的发展取向,由于不断地导致个体小农破产,一方面造成王朝财政来源的枯竭,另方面造成令社会动荡不安的“流民”问题,因此是一个必须时刻提防和加以禁制的有害的力量。这一点,西汉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董仲舒早已指出了:“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董氏无疑指出了问题的要害,后世的王朝政治家也为之伤透了脑筋,但是,他们却没能认识这矛盾是由于专制王朝所保存下来的“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旧社会框架,与地主所代表的土地商品化的新经济因素,两者之间根本利益冲突的反映。中国农业社会新阶段,就是这样一个从诞生之日始就在内部纠结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的社会形态,仅仅由于农业社会的惰性,才使它得以充满痛苦地维持下来。
无疑,和一切政权那样,专制王朝也企图充当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的调停人的角色。因此它既通过保存“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而成为个体小农共同利益的化身,又通过承认与保护土地自由买卖这一土地商品化的经济现实,而换取地主的支持。由于进入新阶段之后,社会的经济格局已经发生大变,土地的商品化成为私有制的强有力的新支柱,它一方面打破了周王朝用以压抑人们普遍的私有贪欲的,以周礼为标志的血缘等级(宗法制)藩篱;另方面以土地的自由买卖有力地刺激着人们的私有贪欲,而人们的私有贪欲一旦被释放出来,就如同潘多拉打开魔匣那样,再也不能把它重新关起来了。地主就正是作为这一愿望的代表而出现的。而专制王朝所奉行的法治和遍及上下的官僚制(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地方郡县),本来就是顺应着土地商品化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按,理由详见下文。)因此,专制王朝虽然在一方面仍然采用古旧的方式,通过直接征收赋役(主要是人口税)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是,它也不得不因应着土地商品化阶段的特点,把土地税(地租)减至很低,以此承认由于土地商品化而造成的土地私有权这一事实。(按,关于“土地私有权”是否成立,在中国经济史学界有反复的争论,但似乎还没有比较满意的结论,不能够正视土地商品化是秦汉以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经济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一大原因。而动辄以“阶级分析观点”看待问题则是另一原因,例如汉王朝实行“三十税一”的低土地税,其实只是对于土地商品化导致的土地私有权之变相承认而已。但近世汉史学家多把这一举措视为王朝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重要证据。其实,正如个体小农也可以享受同样的低税率,并以此实现其土地私有权一样,它并非“地主阶级”享有的特权。)自然,它同时也就通过低土地税这一政策,把地租的大头让渡给地主。而这一切的新政(相对于周制而言),究其实,无非是因应社会进入土地商品化的新阶段之后,新的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而已。据经济史家的研究,中国自秦汉以下的生产水平,“十税五”是土地经营利率的自然限度,(按,收获的50%,这也可视为新的生产力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的百分比。)假定专制王朝实行“十税五”以上的土地税,则地主经济将无法生存,土地商品化也将无法维持。所以,王朝的地租让渡或低土地税政策,实际上又反映着土地商品化的不可抗拒的历史要求。据《汉书·食货志》说:“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穰,女子纺织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可见秦王朝曾实行过“收太半之赋”的暴政,而其结果是生产无法延续,并导致秦王朝的覆亡。由此不难明白,汉王朝鉴于秦亡的教训,把属于“中央政府”的经济权益拿来与人民(包括地主和个体农民)分享,以换取它们的支持,这一举措无疑顺应了土地商品化的历史潮流,却非王朝的自觉的行为,更不是它代表“地主阶级”的证据。例如汉武帝仿效秦始皇“内事兴作,外攘夷狄”,不择手段大事赋敛,也曾令“中家以下大抵破”、“天下户口为之减半”!好在他及时悔悟,并重新采取轻徭薄赋的一系列政策,才避免了像秦那样覆亡的命运。因此,历史地考察,在低土地税这个问题上,恰恰反映着王朝与地主之间利益的根本冲突和暂时妥协。地主可以暂时与专制王朝和平共处,本质上却并不是王朝的基础力量。在王朝低土地税的妥协之下,地主不但不加感恩,而且毫不满足,它仍然按照土地商品化的发展要求,也即这一社会集团的本性,沿着与专制王朝相对抗的、危害并搞垮王朝的方向前进。盖所谓“兼并”,除掉地主内部相互之间的吞食以外,实际上就是对王朝的蚕食(争夺土地,同时也就包括了争夺劳动力)。这在一方面,是把受王朝保护的个体小农的土地“兼并”过来;另方面,是把属于王朝的国有土地也“兼并”过来,据为私有。“兼并”个体小农的结果,是把大量的个体小农(除小部分成为佃农、雇农之外)从土地上驱逐出去,从而深刻地损害着王朝的财政收入;“兼并”国家土地的结果,是使王朝赖以挽救个体小农的土地资源枯竭,从而使它失去了作为“中央政府”所承担的保护个体小农的职能。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挖专制王朝墙角的行为!破产的、失去土地的个体农民,成为“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无产者,而这些无产者的积聚,最终就要变成一股暴怒的、盲目的、破坏一切的力量,把专制王朝埋葬。因而,王朝为着它的这一生死攸关的利益,与地主之间其实进行着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而在这场斗争中,王朝所依赖的绝不是土地商品化这个新经济,而是与之相对抗的自给自足的(小农)旧经济。要进一步揭示地主和中央集权专制王朝之间的这一尖锐的矛盾冲突,就还有待于从政治的方面去分析。
二
与商品经济阶段相适应,政治体制变革的时代到来了。古人凭着直觉感受,把这一变化概括为“礼崩乐坏”。秦汉而下,虽然也每有王朝更迭,却不复有“礼崩乐坏”之说,即此可见,这概括是直接反映社会制度的变革,而这场变革实在是十分深刻的。周王朝以礼乐为象征的一整套政治制度,是沿袭夏、商而来的,孔子曾经指出过,至此陷落了。代之而兴的,是以“法”为象征的一套,它撕破了血缘政治温情脉脉的面纱,代之以冷酷无情的刀笔律法。秦王朝便充分表现了新政治这一特点。尽管由于自汉(主要是武帝)以后的专制王朝通过保持和利用宗法(这一血缘政治的残余)力图掩盖这个野蛮、惨酷的新政治的实质。至于新政治自有其较旧政治进步的、与新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不可战胜的一面,当然又是不容否定的。而我们在这里要加以研究的,则主要是其历史进步这一方面。
先来谈谈专制主义问题。专制主义在中国是与“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紧紧地连在一起的。专制主义始于家天下,与血缘继承制直接相关。由父系家族中最先产生了以财产继承为基础的家长世袭制,然后逐渐影响到氏族首领的世袭——血缘继承。《尚书·伊训》:“立爱惟亲,立敬惟长,始于家邦,终于四海。”即明白透露出了这一历史发展的事实。这是从内部发生的原因。另一方面,从战争指挥权(高度集权)中,也在产生专制主义,而氏族首领作为兼有军事首领的身份,利用这一外因来促成和发展专制主义,就是很自然的事。“王”的周金铭文象战斧之形,(按,吴其昌释“王”字正义为斧)正暗示了专制主义的产生与战争的关系。中国古代的专制王朝是从夏开始的,其标志,是确立王位的血缘继承制。周王朝继承了这一以王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并且结合宗法而实行世官制。世官制或称“世卿世禄制”,以血缘世袭为其特征,在诸侯分封、缴纳贡赋的基础上,王以宗亲贵族和异姓贵族作为基本的政治力量,实行“疏不间亲”、“人唯求旧”的原则,选用至亲贵族辅政,并选用大大小小的贵族作官,实行垄断式的血缘政治。至于专制政治与小农经济的关系,马克思已经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指出过了:实行“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合一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的村社“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坚固基础”。
随着周王朝的衰落,专制主义受到土地商品化的冲击,一度发生危机。据孔子所修《春秋》的记载,东周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在这场政治大动荡中,王权旁落,霸权继起,“乱臣贼子”横行,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旧秩序分崩离析,而随土地商品化兴起的地主则乘机发动政治变革。如前所述,地主在本质上是否定血缘继承的,一个人之能否成为地主集团的一员,不是依靠他的血缘,而是依靠他经营土地的能力。这与地主在政治上反对“唯亲”主张“唯贤”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代表这一新兴社会集团的,以法家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家,首先提出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谈《论六家要旨》)的主张,从根本上向血缘政治发起攻击。随着官学废而私学立,世官制后继无人,(按,周王朝设立官学培养贵族子弟成为合格的官吏人才,此即所谓“学在官府”。官学既废而私学遂兴。孔子作为复兴旧秩序的政治思想家,结果却成为创立私学的“万世师表”,说明历史潮流不可逆转。尽管历史的具体过程是十分复杂的,例如作为官吏后备人员的“士”,先是从没落贵族中来,然后随着官学废私学兴,逐渐遍及社会各阶层,最后随土地商品化发展,大量出于被驱逐出土地的农家子弟,产生了“士出于农”的局面。然而,作为世官制基础的官学废坏,其实意味着世官制已经无法维持,而私学的兴起,则意味着一种与土地商品化阶段相适应的新的政治体制正在形成之中。)顺理成章地创立非血缘的官僚制以取代世官制,并且把官僚制向基层扩展,建立郡县制以取代封建制(按,所谓封邑、封国的制度),这一以法为治的官僚制政治,成为消除旧贵族血缘政治,替地主登上政治舞台开路的有力武器。可是,在对血缘政治进行根本改造的同时,却未能把专制政治及其血缘尾巴彻底革除。在法家的政治蓝图中,作为官僚制的首脑,是专制君主,包括君主的血缘继承在内。它似乎并未意识到法治与专制主义之间存在根本冲突,反而大力鼓吹“尊君卑臣”,倡导建立一种“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明分职不得相逾越”的官僚制,作为君主专制的驯服工具。可以说,君主专制官僚制就是由这些地主的思想家设计制造出来的。他们甚至把君主专制视为结束战乱、求得统一的“大救星”!在《荀子·富国》中有着如下的描写:“知夫为人主者,不美不饰之不足以一民也,不富不厚之不足以管下也,不威不强之不足以禁暴胜悍也。故必将撞大钟,击鸣鼓,吹笙竽,弹琴瑟,以塞其耳;必将雕琢刻镂,黼黻文章,以塞其目;必将刍豢稻粱,五味芬芳,以塞其口。然后众人徒,备官职,渐庆赏,严刑罚,以戒其心。使天下生民之类,皆知己之所愿欲之举在于是也,故其赏行;皆知己之所畏恐之举在于是也,故其罚威。则贤者可得而进也,不肖者可得以退也,能不能可得而观也。若是则万物得宜,事变得应,上得天时,下得地利,中得人和。则财货浑浑如泉涌,滂滂如河海,暴暴如丘山,不时焚烧,无所藏之。夫天下何患不足也。”尽管荀子只是一个深受法家影响的儒者,却也表现出这样的空前的乐观,真是可概见矣。不仅早期法家如此,晚期法家如韩非、李斯之流,甚至更加如此。在他们看来,似乎把君主专制置于官僚制之上,是一件十分自然、无可置疑的事。他们也完全没有注意到君主继承的血缘性这个问题,有可能导致旧制度复辟,从而断送新的政治理想。历史上一切未经实践检验过的政治理论,都无法避免其盲目乐观,有时这种乐观还显得十分幼稚!而历史却是无情的,人们的盲目乐观,后来便要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无疑,历史地看,法家之所以毫不犹豫地推崇君主专制,是有着较为复杂的背景的,一方面,如前所述,专制主义本是私有制与生俱来的历史遗产,并且得到“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全力支持,已经深种于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在春秋战国那亟需权力集中的战时政治经济格局之下,在地主这一新兴的社会集团为了团结一致共同对外并与国内旧贵族暂时妥协结成联盟之际,推尊君权也成了唯一的历史选择。尤其是,法家就象它所代表的地主一样,并没有开创新纪元的伟大抱负,它所提倡的改革,往往只是着眼于具体操作,而缺乏远大的理想。(按,法家对人性、伦理等一系列对于民族文化心理建构至关重要的基本命题认为无用而完全不加考虑,这一点就远不如儒、道两家,因此在后来法家对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也远不如两家。)它也不能洞察,君主专制不但不是土地商品化的产物,相反的,它其实是后者的政治对立物。君主专制主要表现为人治、集权和任人唯亲,而这些全都是跟土地商品化为特征的新经济因素所要求的法治、权力制衡和任人唯贤,即官僚制所赖以存在的东西对立的。因此,官僚制的健康发展,必然导致否定君主专制,而反过来说,君主专制必然要破坏官僚制的健康发展。把握住这一矛盾关系去看秦汉以下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变,对其中的奥妙,便可以看得较为清楚。(按,历来言政治制度之书,自《汉书·职官志》始,每以罗列排比为事,于其沿革之因由,尤其相互之矛盾,不甚了了。近人杨鸿年著《汉魏制度丛考》,致力于职官行政、沿革之内在矛盾加以说明,化死展示为活解剖,嘉惠后学独多。)总而言之,君主专制之被加于官僚制之上,是历史的产物,但当地主结束了武力兼并时代,进入和平兼并时代,君主专制就不再是“唯一的选择”了,不但不是“唯一的选择”,甚至是应该抛弃的东西了。
由此可见,地主(以法家为代表)的政治改革有得有失。从推尊法治、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非血缘的官僚制和郡县制,以取代血缘的世卿世禄制,贯彻反血缘政治路线,这一方面而言,它是成功的。当然,它之所以能够成功,归根结柢还是在于土地商品化的发展,彻底摧垮了封建主贵族对土地的世袭(血缘垄断)这个经济现实。然而,从推尊君权,大搞尊君卑臣,却轻轻放过了君主的专制和世袭制,向血缘政治妥协,这另一方面而言,它却对改革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是失败的。事实上,经过秦汉的建构,君主专制的集权程度大大超过了旧专制制度(例如周制),君权从理论上说囊括了所有一切权力,从而具有个人独裁的特征。君主的个人意志可以随时强加到官僚制的运作之中,破坏官僚制的权力结构,破坏既定的法律和制度。而法治和官僚制,因其本来系于君主专制,在君主意志面前就显得软弱无力,不但不能有效地制约君权的“滥用”,(按,从理论上说,君主专制体制之下是不存在君权滥用的问题的。)而且常常在事实上成为其附和和帮凶。既然君主专制官僚制的设计具有这样的先天缺陷,在君主专制和官僚制、法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中,前者(代表着旧的血缘政治)总是处于压倒的有利的地位,后者(代表着新的非血缘政治)最后也就不得不屈服。秦国,这个在土地商品化进行得最彻底,同时在政治改革上也进行得最成功的国家,也没有能够超越君主专制及其血缘继承,终于建成一个盖着血缘印记的独裁式的专制主义王朝,标志着中国农业社会新阶段政治变革的不彻底。或者说,这场变革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次包含着巨大妥协的改良而已。法家的政治改革证明,地主是一个目光短浅、缺乏魄力、易于妥协的社会集团,它源自农业社会生活方式的散慢性、狭隘性、自私性、愚昧性(按,主要指政治上的不自觉),使它甚至还不能形成为一个自为的阶级,也就更没有力量独立地领导一个社会,于是地主放弃了它的政治权力,宁可双手捧着周制的亡灵,让以血缘继承为特征的君主专制,把本来属于它的官僚制度“异化”为对付它自己的武器。
由于地主无力实现土地商品化所要求的彻底的非血缘的政治变革——建立民主式的政治制度,使专制主义得以“变相”地保存下来。君主专制官僚制从此成为中国农业社会土地商品化阶段的政治形态。在这个政治形态中,“血缘性”与“人治性”是旧的专制主义的政治遗产,“非血缘性”与“法治性”则是新的民主主义的政治基因。由此而构成的“君主继承的血缘性和官僚阶层的非血缘性”、“君主专制的人治性和官僚制度的法治性”这两对矛盾,就是这个新政治形态的本质。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发生在秦汉至清这两千余年历史上的,朝廷中那些形形式式的政治斗争,从制度的根源上看,基本上都是由这两对矛盾所制约的。统一以后的秦汉政治建设,不是选择逐渐限制王权并且最终取消专制政治、发展民主政治的方向,而是选择巩固、强化王权,把专制政治推上独裁的方向。这样就使中国政治陷入了一种困境。具体地说,高度集权与权力腐败构成了两千年中国政治的不可救治的顽症:一方面,高度集权(按,使权力集中,同时也就是对权力争夺的防范。)成为王朝压倒一切的、最大的政治;而官僚制异化则成为王朝政治腐败的根源。另方面,在君主专制官僚制的新体制下,君主独裁与血缘继承的内在矛盾,又成了新专制政治的致命伤。
君主专制是高度集权的独裁式政治体制。集权和独裁,本是专制主义所固有的东西,不过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变得更加突出,达到了它的极端程度。如前所述,作为旧政治遗产的专制主义与血缘继承有着至深的历史根源。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着压倒优势的社会条件下,专制主义和血缘继承的结合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存在就是合理的,秦汉以下两千余年的历史足以证明这一结论。但是,自从进入土地商品化阶段之后,尽管专制主义及血缘继承依靠君主专制而得以保存,却不得不面临从土地商品化中催生的新政治的挑战。这就是业已脱离血缘政治的社会心理背景,和业已脱离血缘政治的官僚制度。当土地商品化使地无常主,位无世袭,人们在取得“势位富厚”面前一律平等,这样的现实推到历史前台,一种全新的社会心理背景便遂渐形成了:自周礼所维护的血缘等级制崩塌之后,“僭越”之风波荡天下,从楚庄王问鼎,到齐、秦交相称帝;及至陈胜、吴广、刘邦之辈也胆敢相率谋反,乡野匹夫们也毫不隐讳他们对秦皇帝“取而代之”的梦想和野心,就充分反映出世道人心确实已发生巨变。由此以往,两千年间,中国的庶民既可以作为社会的最卑贱者,又丝毫不妨碍他们心底里怀着“帝王将相宁有种乎”的思想。这在周王朝等级森严的血缘政治社会里,是不可想象的。尽管法家以保存君主的血缘继承,来避免王朝从此陷入空前的权力斗争的漩涡。但是,在这种否定血缘政治的社会心理面前,拥有血缘继承的帝王一族便不免要显出孤危之状。另一方面,自从官僚制取代世官制以后,封建制度下大大小小封建领主的地区性自治权力结构被瓦解了,取而代之的是直属中央政府委任的各级官僚组成的权力结构。在官僚制度下,上至三公九卿,下至县令长,构成一个纯行政的管治系统,它把国家自上而下方方面面的事务,通过设官分职,加以治理:丞相为首的行政,太尉为首的军政,御史大夫为首的监察三大统系各自贯彻上下,既划分权力又相互制约。这是一个以法律为准则的分权而治的模式。不是一种集权的模式。(按,历来有“中央集权”之说,其实是对专制政体的缺乏分析的含混说法,完全没有注意到君主专制官僚制内部的矛盾性——君主专制与官僚制之间的矛盾对立。)行政官员的选拔、升降等不再是根据任人唯亲的原则由他们的血缘关系决定,而是通过以任人唯贤为原则的制度化方式进行的。因此,官僚又是以国家利益为准则,遵循法律条文办事,即所谓“奉公守法”,而不是唯君主意志是听——所谓“愚忠愚孝”的。官僚制的这些特点,含有对于君权的限制,对于君主专制之集权、独裁政治的抵制乃至反抗。由于任职者的非血缘性,世官制之下那种君主与臣僚之间以血缘相交织的亲亲关系已经不复可见了,所谓“主卖官爵,臣卖智力”,二者之间现在是一种冷冰冰的“买卖”关系。凡此种种,无疑也都在不断增加着专制君主的孤危感。专制君主一个人拥有至高无上的威权,同时也担负着极其沉重的心理压力:他必须严防一切其他个人对皇位的觊觎,时刻注意不使自己大权旁落。(按,大权旁落的悲惨处境,可以汉献帝为例以见之。)君主制既不可能放弃其血缘继承,就只有想尽一切办法来加强集权与独裁,这是它的必然的选择。而实现集权和独裁,最主要的做法莫过于复旧——利用推行宗法关系在社会心理中扶殖血缘等级观念,以及利用强化“尊君卑臣”的原则来促使官僚制异化。宗法问题留到文化部分去谈,这里只谈官僚制异化的问题。
所谓官僚制的异化,主要是指官僚制度不再奉行法治而屈从于人治,这一方面表现为它屈从于君主的个人意志,另方面表现为它屈从于人治的精神。屈从于君主意志,本来是君主专制“尊君卑臣”的产物,一旦君主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之上,这种异化很自然就发生了。至于屈从于人治,主要是通过法治精神的蜕变,例如汉武帝“独尊儒术”的政策,通过“缘饰以儒术”,导致以儒家倡导的德治对法治进行改造。(按,例如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类。)董仲舒尝作《春秋决事比》,就是典型的以儒改法的例子。以及法治体制的破坏,例如汉武帝以集权—独裁为目的的一系列制度兴革。
官僚制异化,这一过程是在秦汉之际就出现了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段:一是秦始皇时代,沿着战时政治的思维路向,采取高度集权和高压政策,颇有“军法从事”的味道,这时是法治与君主专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君主忠实执行法治的。此时君主专制与官僚制之间的矛盾潜而未发。二是汉初文景时代,一反秦始皇“马上治之”的做法,提出“无为而治”的和平建设思想方针,法治被置于皇帝端拱无为的条件之下,既大别于秦始皇的有为政治,也与秦二世实行“督责”的无为政治相区别,这一时代,可说是君主专制与法治从秦始皇时代的紧密相连发展为在某种意义上的松脱,法治与官僚制配合,具有一定程度独立发展的趋向。这时君主专制也在逐渐巩固加强,可以说是君主专制和官僚制矛盾正在不断蕴酿的相持阶段。三是汉武帝时代,复归秦始皇的“有为政治”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战时经济政策,法治重新置于君主的严密控制下,而与秦始皇不同的是,武帝大大发展了君主专制的人治一面,他通过一系列政制兴革,使法治具有浓重的君主个人意志的色彩,从而开了以人治代替法治的坏的先河;武帝还提倡以儒术文饰法治的所谓“缘饰以儒术”,为儒学渗入法律,以德治改良法治,最后导致法治精神的蜕变大开了方便之门。这时君主专制取压倒之势,官僚制的法治精神遭受严重破坏,是官僚制走向异化的重要转折期。后世君主的(乃至各级官吏的)不同程度的以人治代替法治,即由此发端。
在官僚制异化时,产生了一个畸形儿——官僚地主。所谓“官僚地主”,即集官僚、地主(有时,例如东汉,还兼商人)于一身的人们,以其居于王朝与地主的矛盾冲突之间,而成为一个新的利益集团。君主专制官僚制下的官僚,它自诞生的那一天起,即承受着双重的矛盾冲突:一重矛盾冲突是,一方面,就官僚制度的本位言之,它是地主政治的产物,以执行法治来反对特权,以保护土地商品化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王朝的统治工具,奉行通过行政手段来干扰土地商品化的健康发展,即打击在土地商品化中发展起来的地主经济,以维护在土地商品化中没落的小农经济(所谓“摧抑豪强”)。君主专制既已迫使官僚制异化,官僚因此变成了君主专制的驯服工具,官僚们,其中大量是出自地主的分子,但是如今,在“忠君”的口号下,他们俯伏在独裁者的脚前,做一位君主意志的忠实执行者。但是,问题至此,还有另一重矛盾冲突未获解决:官僚制下的官僚,一方面,它本应该作为法治表率的廉正官吏,(所谓“不治产业”,不当地主。)但是另一方面,无论王朝所奉行的低薪制实际上不能保证其“养廉”要求,王朝还允许其“治产”,甚至皇帝通过赏赐令其成为更大的地主,以鼓励它的“异化”(即蜕变成为封建贵族——所谓“门阀世族”),而正是这一“官僚地主”政策,成了王朝政治腐败的最根本原因。要言之,君主专制下的官僚制度,其实是一种混合的,既包含封建特权式“兼并”(注意!这种非经济的权力“兼并”与地主方式的、通过土地经营实现的“兼并”,是两回事。)的经济“异化”,又包含打击地主之促进经济发展的“兼并”的政治“异化”,这样双重“异化”的现象。而官僚地主,则是这双重“异化”所产生的社会毒瘤。它置身于上述的矛盾之间,利用了王朝与地主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面通过权力与土地(包括金钱)的交易,成为土地角逐场上最有兼并力的“大地主”,另一方面,通过兼并,又把国有土地变成他们自己的个人私产,不惜挖空他们理应维护的王朝的根基。而到了他们羽翼丰满之时,他们就要起而竞逐政权了。这也就是我们从两汉政治史上所见到的事实。官僚地主,因此成为中国古代农业社会演进惰性的一个集中反映,在它身上,我们可以见到自然经济如何反对商品经济,血缘政治如何反对非血缘政治,“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如何反对土地商品化农业社会。大官僚地主-门阀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势力,崛起于西汉后期,它的出现,大大加深了西汉王朝的危机,在追求它的特有的利益过程中,这个集团竟然膨胀到如此惊人的地步,以至迫使专制王朝与地主为了遏止它的贪欲的威胁,不得不结成暂时的联盟。(按,结盟的主要表现,一是采用察举制为主的入仕途迳,向一般地主集团中人大开方便之门;二是在作为统治思想的儒学中采用主要代表地主政治思想的经今文学作为官学。)而东汉王朝的政治则是这三大力量的相互利用和相互制约的典型表现。至于王朝政治的腐败,除了养成那么一个社会毒瘤的“门阀”势力之外,还兼有对地主经济发展制约失控,以及对个体小农经济保护无能两个方面的内容,然而,这本来是应该作为属于社会进步来看待的。至于常常是系于皇帝个人意志的大兴徭役,和系于境外少数族的军事行动,直接造成个体小农的大量破产,则是秦汉以前的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现象,(按,尽管表现形式有差异,例如土地兼并的介入大大加速、加重了小农破产的程度。)不属于秦汉以下社会形态特有的问题,在此就不讨论。
君主专制官僚制之下,拥有血缘继承的帝王一族之孤危状况,已如前述。就维护“血缘继承”而言,官僚不可恃,庶民百姓更不可恃,甚至同姓宗亲也不可恃,异姓亲族也不可恃。加上君权愈益尊,权力愈益集中,对权力的谋取篡夺与反谋取篡夺也就愈形激烈。正是在这种孤危现实面前,产生了所谓“君主专制和血缘继承的矛盾”。君主专制和血缘继承,从秦帝国的实践开始就遇到了问题。秦始皇是一位既有极大的权力欲,同时又有极强的责任心的君主,史载其“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而他的继承人秦二世,以“肆意极欲”为君,只要权力不要责任,最后弄得天下大乱,自杀收场。换句话说,秦之所以二世而亡,高度集权对于君主素质的要求和这个要求在血缘继承制之下常常不能实现,无疑是个决定性的原因。这一秦亡的教训,引起了汉政治思想家的重视,贾谊就提出“太子教育”的主张,并且从文帝世开始加以实行,至武帝时,又有顾命大臣之设,而且顾命大臣霍光果然不负所托,成功实现了昭、宣之际的政治接班,成为西汉中兴的大功臣。但是,由于高度集权与血缘继承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解决,“贤明君主”可遇而不可求,而比较来说,还是庸懦昏暴之主为多,贤能之主为少。加上人寿不测,例如东汉诸帝类多短祚,交接频繁更造成政治上的危机和困难,加深了王朝的权力斗争之险恶。而这些究其实主要是由专制君主的血缘继承带来的。君主继承的血缘性还有另一个问题,就是外戚干政。由血缘直接产生的嫡庶之别,因为不同程度都享有继承权而受到严格的防范。自秦二世大杀诸皇子公主始,至汉时因谋取帝位而致骨肉兄弟相残之事,屡屡而有。至于外戚则不然,因为既不同姓也不同宗,他们是不享有皇位继承资格的,所以,对他们的防闲就远没有对宗室那样严密。不仅如此,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独裁地位,常常利用外戚的至亲而无害(无皇位继承权),反而使他们掌握极大的权力。尤其是当皇帝短祚的情况下,皇太后更是只有依靠外戚保驾了。由此,外戚干政也就经常地成为君主专制的一大威胁。西汉王莽、东汉梁冀是典型的例子。君主的血缘性还间接地产生了第三个问题,就是宦官专权。由于君主继承的血缘性,使得君主专制与官僚制度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矛盾。一方面,君主必须依靠官僚机构实施他的专制意志,同时也就必须分散他的权力;但是,另一方面,为了君主专制的维护君权(集权与独裁)的需要,又常常必须破坏官僚制既已形成的行政机构。这实际上是君主专制的人治性质与官僚制度的法治性质的矛盾。或者说,是前者的血缘性与后者的非血缘性之间的矛盾。高度集权,要求君主个人日理万机,而作为个人的君主事实上无法应付,他们不得不任用亲信协助处理,这种亲信,或者是一个秘书机构,或者是一些个人,他们往往职位不高,但是权力却很大,因为他们已经俨然成为君主的替身。而在所有臣属当中,宦官,以其“给侍内廷”和“无外党”的有利条件,成了首选的人物。秦始皇之选赵高,汉武帝之创中书制,这些雄才大略的大独裁者,都属意于宦官,除了他们的老谋深算,实在也是理有固然。秦汉两代,因此在宦官专权,终至亡国这一点上,便不免也是殊途同归。而尤其是东汉政治,通过外戚干政和宦官专权的惨酷教训,彻底地暴露了高度集权与血缘继承所造成的祸害。
法治和官僚制,就其本质而言,是反对政治领域中的血缘关系的。这其实正是以土地商品化为标志的商品经济因素在政治上的体现。它与前此的非商品经济的农业社会以血缘关系作为政治基础,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因此故,以非血缘的官僚制取代血缘(宗法)的世官制,是为春秋战国之际最深刻的政制变革。本来,按照法治和官僚制的发展逻辑,君主继承的血缘性也在最终消灭之列的,尤其是,当空前强大的、似乎是不可战胜的秦王朝出乎意料地顷刻灭亡,把这种血缘继承的弊病有力地暴露出来之后,反血缘继承的思潮一度掀起巨浪。例如,汉儒以董仲舒为首的一派,就是如此主张。他们利用“禅让”之说和五行相代的历史循环理论等,直至谶讳,公然宣扬“天命在贤,不主一姓”,企图把“任人唯贤”的原则贯彻到底。他们的这种主张,自西汉哀帝以后,逐渐流行,“汉家四百年”之说乃至成为东汉社会公认的“天数”!(按,出处见下文。)但是,无论是这些公羊派的今文经学家,还是在后来两千年中的激进改革思想家,并没有人能够在实践中找到废除君主继承的血缘性的可行方案。而血缘政治就借着地主的政治改革的这一缺口,利用君主专制对官僚制的控制权,和王朝权力腐败的必然趋势,通过官僚制的异化与法治的蜕变,成功地实现其复辟。当然,血缘政治的成功复辟毕竟是有限的:官僚制的终究没有重新变成世官制,官僚阶层不管怎么说仍然是非血缘继承的,其运作也因而主要地是遵循法治模式的;地主分子终究可以沿着官僚制这条途迳,源源不断地挤身政治舞台,(按,尤其在王朝与地主结成暂时联盟时是如此。)并且通过官僚制与君主专制进行形形式式的、或明或暗的斗争。由此可见,中国农业社会的新阶段,是始终处于“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延续与地主对经济利益的要求互相抗衡冲突之中的。由于中国古代农业社会无法摆脱“自然经济”与“血缘系带”两大因素的束缚,因而也就无法突破“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大框架,使得这个矛盾冲突始终寻找不到向前的解决途迳,中国农业社会新阶段的改良性和内耗性等性格基调,正是为这一“以旧的牵扯住新的”矛盾性所规定的。无法解决土地商品化所要求的法治与君主专制血缘性所规定的人治之间的矛盾,最后以人治破坏法治告终。而人治与法治的矛盾,循环往复,周而复始。这就是古代中国人相信历史循环论的现实依据,这就是中国古代社会进化发展的悲剧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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