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莉[1]2003年在《瑞典网上银行发展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作者曾于2001年赴德国汉诺威信息技术展(CeBIT)及网上银行相对较发达的瑞典参观访问,对于网络经济时代强大的信息技术所带给银行业的冲击感触颇深。 本文在网上银行基本理论概述及我国网上银行发展回顾的基础上,以诺迪亚银行为例介绍了瑞典等发达国家网上银行成功的主观经验,分析了网上银行在瑞典得以繁荣发展的客观原因,并重点探讨了保障网上银行安全的技术因素:智能卡与动态口令相结合的身份认证解决方案。 鉴于瑞典网上银行的发展,我们认为中国的银行业发展网上银行不应失去对传统银行的依托;网络时代金融服务业将与软件业密不可分,智能卡将是网上银行的首选支付手段,基于PIN的动态口令与智能卡相结合的解决方案能够更为有效的验证用户身份、保障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安全;成功的网上银行植根于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背景,得益于国家在信息技术、教育、信息化基础建设领域的长期投入;网络时代为银行带来的将是服务领域、服务方式的彻底变革!
王春[2]2008年在《瑞典网上银行发展的经验及启示》文中研究说明一、瑞典网上银行发展概况据美国着名的评级机构穆迪投资公司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瑞典网上银行普及率位居全球第一。2007年,瑞典网上银行客户达到340万户,全国叁分之二的银行
王远均[3]2007年在《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如果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那么网络银行就是网络经济的核心。网络银行是金融产业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而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兴网络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子商务的关键与核心,其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5年10月18日,在美国亚特兰大开业的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是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当时其存款金额达1400万美元,遍布全美的客户已达4000多家。有关资料表明,1995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纷纷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形成从ATM、POS到无人银行、电话银行,从家庭银行到网络银行的全方位金融电子化服务。在中国,1996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一卡通”网上支付金融服务业务,1998年中国银行进行了第一笔电子交易业务。这标志着我国网络银行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产生的。到2004年底,我国网络银行个人客户已达到1758万户,企业用户已达60万户,网络银行交易量达到了49万亿元。由此看来,网络银行诞生后,以其巨大的优势,得以迅速地在世界范围内扩展,并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极大地影响、冲击着传统的银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业,甚至有人预言传统的银行业将如同恐龙一样会消失。网络银行在影响、冲击着传统银行业等金融产业的同时,也在影响、冲击着非网络环境下形成、发展的传统银行等金融管理体制和监督制度。传统银行等金融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能否继续适用于网络银行?是否需要构建新的不同于传统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如果不需要构建新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那么如何保证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与传统银行等金融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协调?如何体现和适应网络银行对传统银行等金融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挑战?如果需要构建新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那么又该如何构建新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目前对此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还比较欠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对其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由七章构成,提出或回答了网络银行“本体论”、“功能论”、“风险论”和“监管论”这四论。“本体论”:即有关网络银行的基本理论部分,集中体现在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叁节。对网络银行的界定是本文立论的基础。本文在对不同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认为网络银行是重要的金融主体,是指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讯终端(包括普通电话、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或其他智能设备,通过银行内部计算机网络或专用通讯网络、因特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银行。网络银行具有一般企业、银行、网络的共同属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中,网络银行的企业性是网络银行区别于非企业类主体的主要标志,网络银行的银行性是其区别于非银行类主体的主要标志,而网络银行的网络性则是其区别于非网络主体的主要标志。然后,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网络银行的种类、标准、条件、演变及其原因,认为网络银行可以分为本国的网络银行与外国的网络银行、负担银行与直接银行、全能型网络银行与特色型网络银行、法人型网络银行与非法人型网络银行、金融主体类网络银行、非金融主体类网络银行与混合类网络银行,认为提供网络存取款业务是网络银行最基本的判断标准,认为网络银行除应具有商业银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作为网络主体的特殊条件,认为影响网络银行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包括信息网络技术、金融资本高度集中、金融创新、法规的国际化、网络银行的竞争优势等。“功能论”:即有关网络银行作用的部分,集中体现在第一章第四节。本文认为网络银行的功能一般是指网络银行所具有的积极的正面的有利的作用或活动,认为应从网络银行系统整体出发进行考察其功能,认为网络银行的功能与网络银行的结构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认为网络银行在具有基本功能、显性功能、正效应的同时还有辅助功能、隐性功能和负效应。网络银行的基本功能指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要求的功能,包括便利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支付、提供存款业务功能、提供网络支付业务功能以及提供网络贷款业务功能,其辅助功能指保证实现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包括信息查询服务功能、网络理财服务功能等。网络银行的显性功能指网络银行的参与者所希求并知道的功能,网络银行的隐性功能指未被希求也未被认识到的功能,隐性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显性功能。网络银行的正效应主要指存款、贷款、支付、结算、提供理财业务、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代理服务等功能,其负效应主要指其风险性后果(如承担的损失、成本、费用)。“风险论”:即有关网络银行风险的部分,集中体现在第一章第一节。本文认为,如果说任何经营活动都有其风险,那么作为银行的网络银行则具有不同于其他经营活动的更高的风险,而且这种高风险还具有系统性、传染性乃至于全球性,这种高风险是由商业银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即其以货币资金作为经营对象)、高负债和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如果说在非网络环境下,银行等主体仍然存在风险,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严重的后果,带来惨重的损失,其典型表现是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那么在网络环境下,网络银行可能具有比非网络环境下的银行更大的风险,遭受更大的损失,其主要原因是网络银行依赖于现代网络技术及其运用,具有信息服务性、数字性、技术性等特点,同时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监管论”:即有关网络银行监管的部分。这是本文的重点,可以分成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第五节,主要回答“是什么”的问题,为下文的进一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认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是指有关网络银行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与职责的划分、调节机制、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其核心问题就是“责、权、利”关系的问题,而网络银行监督制度则是指有关规范和调整涉及网络银行检查、监测和督促活动方面的制度,因此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其他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相比,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色,主要包括被管理监督对象上的网络性与功能性、管理监督主体上的多元性、管理监督的内容、范围与方式上的“四全性”。第二部分包括第二、叁、四、五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主要解决“为什么”的问题,主要论述了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历史根源、国际比较与现实基础。第二章进行理论依据与实践意义的探讨,主要从经济学、法学、金融学、管理学等理论上回答是否需要构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需要构建何种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构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现实意义等问题。在是否需要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问题上,应注意将网络银行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考虑,应全面地长远地考虑网络银行的影响因素。在需要构建何种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问题上,认为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功能,将政府部门监管与中介组织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扬长避短,协同作用,以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认为应优先选择功能型监管模式,同时应适当兼顾、汲取机构型监管模式、目标型监管模式的优势,主张将企业组织结构应用于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中去。同时,还分析了构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现实意义。第叁章进行纵向研究,在对国外及国际性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各国(或地区)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基础之上的,是传统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出现的,继承了传统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中适合于网络银行发展的合理因素,但为适应网络银行产生与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出现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新特点。同时,由于历史、经济、政治、法制等因素综合影响,各国(或地区)建立了自己的独特的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形成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上的“百花齐放”的局面。第四章为横向比较研究,在对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进行划分的基础上,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标准、监管方式、监管依据等角度比较了不同国家(或地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异同,剖析了其内在的多种影响因素,认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没有统一的僵化的模式与标准,不能盲目照搬西方或外国模式,而必须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找到适合网络银行发展的模式与标准,同时也不能采取“盲目拒绝、全面否定、一概排斥”的态度,而应适当地借鉴、吸收与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与成功做法。第五章在剖析我国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认为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应纳入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中,是从上而下的整体性改革,具有战略性、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认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部门监管为主体,以行业自治自律、社会监督和银行内部控制为辅的银行监管主体体系,逐渐出现了市场化、国际化和网络化的银行监管理念,开始出现一些专门性部委规章与企业内部规则。然而,由于认识因素、网络银行发展水平因素、行政管理体制因素、立法水平因素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还存在严重的问题。比如:监管主体欠缺应有的系统性和独立性;监管范围与内容上存在遗漏性、模糊性、失重性;监管标准滞后、不统一、非量化;监管方式定位不准、不系统、时效性差、不明确;监管依据档次低、不系统、不协调、不明确。这些问题带来了不良后果。比如:不利于网络银行的发展;不利于提高网络银行监管的效率;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安全的高效的市场竞争与发展环境;不利于健全我国法律制度;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叁部分包括第六、七章,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重在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并为此进行进一步的理论与案例实证分析论证。第六章在进行5个基本假定的基础上,认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的目标主要应包括安全(或秩序)、效率(或效益)与公平(或平等)。其中,效率目标应是核心目标,公平目标应是基础性、前提性目标,安全目标应是保障性目标,如果叁者之间出现矛盾时的处理原则应是:效率(或效益)优先,维护平等(或公平),确保安全(或秩序)。认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的原则主要有明确监管目标、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合理划分监管职责、正当程序等原则。其中,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是首要原则、出发点和归宿,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原则和合理划分监管职责原则是核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则是保障性原则。从总体框架上看,我国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应包括国内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和国际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两个部分,涉及国内网络银行监管主体(如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组织、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组织)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也涉及到本国监管组织体系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在合作、协调、沟通与争议解决方面的制度安排。其中,可以从横向、纵向两个视角来考察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问题。在横向的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设置及其职权划分上,我国应构建统一的综合的“一行叁局”模式(或“幽浮”模式),在纵向的网络银行政府监管体系设置及其职权划分上,应按照现代管理理念设置非行政区划化、扁平化、网络化的纵向监管体系,按照制衡原理扩大、规范与约束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职权,以功能为标准划分网络银行监管范围,通过国际惯例途径提升网络银行监管标准,以网络为基础、以信息为纽带构建网络银行的动态信息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网络银行监管责任体系。同时指出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需要一定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主要有:观念条件、体制条件、法治条件、网络银行及中介组织条件、人员条件、物质技术条件等。第七章在进行预期效果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相应的实证分析,进一步剖析了网络银行支付安全保障、审查责任标准、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政府部门的管理职权与措施等问题,从而将设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二、论文的主要贡献(一)选题新颖从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来看,有关网络银行及其监管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就作者掌握的信息看,还没有出现专门的系统的针对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问题的研究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就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这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探索了“网络银行法”,至少探索了“网络银行法”的某些核心内容,从而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和价值。(二)研究的角度和思路新颖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新问题,涉及国内外政府监管、行业自治、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等层面。人们目前对此问题的研究偏重于从行为角度进行探讨,往往只是探讨网络银行及其监管中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问题。而本文则在兼顾系统性研究基础上,偏重于我国网络银行政府监管视角,侧重于网络银行监管组织结构及其权利配置角度,注重于体制和制度层面,较早从历史角度系统地考察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首次系统地对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首次系统地剖析我国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其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首次系统地提出相关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方面的构想和建议并进行案例实证分析。(叁)观点新颖本文在围绕选题进行研究时,注意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行创新,尽可能在所研究的问题上有所突破,因而文中提出并论证了较多的新颖的观点,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其主要表现在于:其一,认为网络银行具有企业性、网络性和银行性,以区别于非企业类主体、非网络类主体和非银行类主体。其二,主张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的目标主要应包括效率优先、维护公平、确保安全。其中,效率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目标,公平是基础性的、前提性的甚至是终极性的价值目标,安全是保障性价值目标。同时,叁者又是互动的、紧密联系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的,因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其叁,主张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的原则主要有明确监管目标、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合理划分监管职责、正当程序等原则。其四,提出应按照“一行叁局”模式(或“幽浮”模式)设立横向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体系,应按照现代管理理念设置非行政区划化、扁平化、网络化的纵向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体系。其五,认为应按照制衡原理扩大、规范与约束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职权,应通过国际惯例途径提升网络银行监管标准,应构建以网络为基础、以信息为纽带的网络银行动态信息监测监控系统,应完善网络银行监管责任体系。其六,探索了中国发展网络银行的根本道路,认为中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既要依靠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网络银行的应用,又要依靠网络银行制度的创新,把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银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就是中国发展网络银行的根本道路。(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新颖本文紧扣主题,把经济学、法学、金融学、管理学很好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尽可能准确地采用法学理论与方法,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理论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系统地深入地研究了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问题。此外,文中占用较丰富的文献资料,注重进行翔实的考证,力求做到旁征博引,参考文献340多项,注释条目1000多条,注释字数近5万字。
谷俊成[4]2017年在《常熟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金融业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金融这几年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各大商业银行也越来越重视银行业务的电子商务化,大量的新客户应运而生,对电子银行的多层需求不断扩大。但目前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在金融改革的洪流中区域化的中小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缓慢,服务单一,远不能满足县域人们日益增长的银行业务需求。面对内忧外患,中小商业银行未来的路怎么走?本文就以常熟农商银行而言,深入剖析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有针对性的提出未来发展的方向,常熟农商银行能否在此环境中保持区域竞争力,电子银行化改革迫在眉睫。如何提高区域银行的竞争能力?我们发现在解决过程中存在的效率、成本、服务质量、硬件能力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形形色色的先进的互联网电子银行,区域化商业银行往往感到无从下手也力不从心,这里面包括银行和银行,银行和第叁方互联网支付公司,银行和消费者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是不是束手无策了呢?显然不是,中国人在现代技术的发展中向来善于借鉴和改进,外资银行有一套精益的管理理念、科学的方法与理论,他们在电子银行业务方面早于我们,优于我们,另外在本国内第叁方支付公司凭借着自身先进的社交圈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支付方式,他们有着灵活多变的反应速度,更贴近于市场,较为快速的蚕食着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银行业虽然多年来积攒了一定的资源,但已深陷危机。本文认为各商业银行应着手于在现有基础上,以解决客户金融需求为发展动力,离市场近点,靠消费者近点,在不失去本行业优势的前提下快速准确的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电子银行工具、金融方法与管理思想。充分改革消费者的金融生活习惯,增加客户的体验度。其实我们也不需要什么事都从头开始,只要能在现状上务实地改善,一步一步,持之以恒,积少成多,其成就将是惊人的。而互联互通的今天,电子金融本身的特点是具有可模仿性却不具有可复制性,也正是其独特性加之银行老大哥的反应缓慢,这样也就成就了许多电子商业公司,逐渐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所以任何一家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都可以有自己的特色,向着其本身企业文化的方向而发展,并且可以将他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因此,在研究好当今国内外电子银行业务环境下,可积极引进吸收国内电子商业公司的技术优点,并根据本行的环境特点加以本土化的灵活升级,最终通过市场检验不断完善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常熟农商电子银行作为区域金融的佼佼者,改革势在必行,但在发展中面临着很多的问题,本文深入分析以科学发展的态度希望能对区域化中小银行电子金融化业务的理论研究做一点现实的指导意义。
韦雪凌[5]2014年在《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发展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Internet在全球范围的普及,以柜台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已逐渐无法适应广大客户的需求。作为一种新的银行经营模式,网上银行将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实现了全天候24小时的不间断全方位服务。网上银行以其便捷、强大的特性,有效填补了传统银行受各种限制无法或不便涉足相关业务的空白。因此,拓展网上银行业务成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自1998年我国招商银行推出“一网通”网上银行服务至今,国内各大商业银行不断推进自身网上银行发展,我国网上银行规模获得迅速扩张,业务功能不断革新,竞争优势日益凸显。但是,受到源于内部和外部(如第叁方支付平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发展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和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转型的背景下,如何顺应外部形势和内部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对策促进网上银行发展,实现互联网金融时代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的目标,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研究以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网上银行的外部性、竞争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等相关理论;其次,通过丰富的时效性数据,以图、表形式分析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重点剖析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业务同质化严重、功能创新不足、营销模式单一化现象突出、服务能力和品质有待提高等;然后,全面考察国外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和第叁方支付平台发展,归纳总结出两者成功运作的有益经验;最后,研究提出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发展的一系列针对性对策。
胡丹[6]2011年在《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促成了网络银行的诞生。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是一种全新的银行服务手段和全新的金融企业发展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如借助计算机软件系统操作管理、运行条件的开放性、可以随时开展金融业务,及银行业务开展载体的无纸化、易于复制传播、成本可控等。网络银行的产生与发展给银行注入了新的活力,改变了传统银行发展模式,是银行业在互联网时代的主要发展方向。在网络银行带来便捷的同时,相伴随的是其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与传统银行相比,其风险更加复杂且蔓延速度飞快、涉及面更广。如何有效防范网络银行业务经营风险,切实保护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规范和引导网络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是目前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仅研究对网络银行依法进行监管的问题。而与此相对应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规章制度《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却发展滞后,不能完全包含网络银行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给监管者监管增加了难度,构建网络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监管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迫在眉睫。本文首先总结现有的网络银行的定义,概括网络银行的特点,对比其与传统金融银行交易的区别,分析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风险,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网络银行发展的实践及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概括我国当前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监管体系和监管内容方面的不足,提出自己对于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构建的建议,以实现对网络银行业务的有效监控和管理,为网络银行创造完善的法律条件和宽松的社会环境,促进金融银行业的发展。
宋文龙[7]2017年在《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国际互联网技术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网络虚拟空间也已经扩展渗透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等各个领域,成为各国关注的“第五域”。与此同时,网络空间本身存在的技术和安全漏洞造成了网络攻击威胁,而传统的安全隐患与之相结合形成的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也呈现出愈加复杂的趋势,成为全球性的治理难题。欧盟因其独特的地理文化环境、电信产业发展历程以及欧洲一体化背景,形成了其网络安全治理碎片化和一体化并存、传统威胁与新型隐患交织的复杂局势。通过从源头上追溯互联网在欧洲扎根、应用并快速普及的历史,描述欧盟电信业的和网络发展的概况,可以总结出欧盟面临的不断更新的治理难题,以此为对象形成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的目标和原则。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期目标是遏制网络攻击对基础设施造成的危害、减少网络犯罪引发的损失、预防网络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长期目标则是增强网络防御能力、在欧盟内建设一体化的网络防御体系、促进欧美认同的全球网络安全治理理念和机制。在此目标指导下,欧盟建立了网络安全法律框架与组织体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在“欧盟-成员国-民间”叁个层面上调动各利益攸关方参与到治理进程中。欧盟网络安全治理实践大致可分为叁个阶段:20世纪末的网络数据安全治理阶段、2001年“9.11事件”后的网络非传统安全综合治理阶段和2013年“棱镜门事件”后顶层设计和全面治理阶段。随着欧盟网络安全治理进程的推进,欧盟各机构和各国间协调更加有力,治理措施日益丰富并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体现出鲜明的共同体特色。除了网络安全内部实践,欧盟也重视与全球其他行为体的合作。在欧盟对外行动署和各国外事部门的协调下,欧盟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电联、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等多边机构的合作,参与并组织召开全球网络安全治理会议,力促国际网络安全公约的形成。欧盟与美国以其相似的治理理念和共同利益,双方保持着密切的双边合作,积极维护欧美理念下的国际网络空间秩序。但随着欧盟内外局势的恶化,欧盟也日益重视与广大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的互动,在治理“数字鸿沟”、联合打击地中海周边网络恐怖主义、治理网络走私诈骗犯罪、共同应对网络霸权主义等问题上与亚非拉国家和金砖国家开展合作,以保障其域内网络安全局势并增强国际网络治理话语权。经过二十余年的治理,欧盟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在遏制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方面成果显着,欧盟的网络价值理念也受到了一定的国际认同。然而,欧盟的治理体制和措施仍存在诸多问题,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迭代发展,新的更棘手的问题层出不穷,对欧盟的网络安全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研究欧盟的网络安全治理,对我国的网络治理和与欧盟开展相关合作也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李媛[8]2016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古往今来,个人信息就在不同层面被采集、处理、利用与传递。在互联网尚未普及、信息技术尚未得到发展的年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进行必要的物理与人员上的管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信息的滥用。因此,在很长的时间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成为问题,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的普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数据采集、数据集成与融合、数据分析与存档的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时时发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与普遍存在的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使得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论文第一章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典型风险。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伴随着移动互联的兴起、手持设备的广泛应用与网上跟踪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行为日益密集和隐蔽,“请勿跟踪”的隐私协议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君子协议”,效用有限。第二,公权力强行要求商业机构留存用户个人信息,呼啸而来的大数据使得政府巨型数据库与商业机构两者之间的信息开始交换与融合,通过对多重来源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与交叉验证,机构能实现对个人线上和线下行为的实时追踪与监控,人们无处遁形。由于跨国监控的存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遭受严重损害。为欧盟与美国之间跨国数据传输提供法律依据的《安全港协议》,因欧洲法院认定美国没有达到保护欧盟公民信息的充分性标准而被判无效。第叁,由于预测性分析中潜藏着设计者的价值判断与思维观念,而数据分析与利用又缺乏相应的正当程序保障,歧视与对个体的差别对待时有发生。第四,信息的云端储存与普开的“后门程序”严重削弱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个人对信息的储存、处理、披露与商业化利用一无所知;第五,个人信息被视为当代经济中的“新石油”,在数据开发商业价值的驱动下,信息的挖掘、使用与交易已形成非法商业链条,个人信息的售卖与购买变得非常容易,这些风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构成了严峻挑战。第二章,对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难以应对时代挑战进行了深入解析。传统框架以个人信息的定义作为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与边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一般以身份的“可识别性”为标准。尽管这是一个开放的法律界定,但从20世纪70年代个人信息保护法诞生之初来看,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信息较为有限,此种定义方法能满足当时的需要。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也能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提供有效指引。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技术变革、信息共享以及数据再识别已使得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范围不断拓展,法律保护边界愈发模糊,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面临诸多困境。失之过窄,无法规制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利用的风险;失之过宽,无法在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与促进技术发展之间做好平衡。而传统信息保护的规制手段,“告知-同意”框架、匿名化、模糊化技术逐渐失去效用。现阶段,尚无很好的办法解决通过技术手段从匿名化、模糊化数据中挖掘用户真实身份的行为,也缺少有效的方法解决“告知-同意”框架有效性不足的问题。数据信息中潜藏的价值已使得政府、企业走在了对个人信息如饥似渴的追逐道路上。通过使用新的方法学,回避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信息控制者、信息处理者有效地绕过了现行监管模式,这也毁掉了人们对信息的控制。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被普遍违反、形同虚设,责任追究难度加大;而已有的法律制度与行业自律模式又远远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难以应对时代挑战。第叁章,从理论上廓清现有学说的不足。当前,较有影响力的信息保护的理论学说多出自英美学界,大体有如下四类:第一,个人信息控制权学说;第二,个人信息财产保护权利学说;第叁,隐私经济学理论;第四,隐私合理期待理论。个人信息控制权学说将个人置于个人信息利用决策的中心,体现了自由主义的自治原则,但信息的自我决策具有局限性;来自公众问责、政治理性和商业实践叁个方面的障碍使得信息隔绝存在难度。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学说尝试从财产法及财产理论中探索替代性的信息隐私保护方案,使个人从信息交易的现行市场中获利,实现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回归。而个人信息并不具有竞争性、市场失灵及公共产品的属性充斥在反对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的意见中。隐私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许多以隐私之名出现的东西,只不过试图隐藏人们行为中不光彩的方面来增加我们的商业和社交机会;而隐瞒的动机往往是试图误导他人,这会增加交易成本。隐私合理期待理论,则需要从国家或社会的整体角度出发,判断民众对涉案信息的价值标准与隐私期待。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标准复杂,事实依据非常灵活,基本上由个人判断、政治社会环境等不确定因素来决定,这会造成部分适用上的障碍。对于信息保护,这四种学说皆有可取之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的高度发展,又都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理论学说的不足之处也是当前时代对信息保护不足的表征。当然,无论具备何种缺陷,它们在构建信息保护制度的过程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四章,对欧美个人信息保护的最新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比较法考察。欧盟展开的新一轮信息保护的立法改革表明,个人享有的信息权利与现有的监管机制都处于危机之中。改革呈现了对个人信息权利保障的关切,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强化信息主体的地位。比如对同意规则的强化,新增两项控制性权利:信息的可移植性权利、被遗忘的权利。现阶段,这两项权利更多呈现出一种倡导性、宣誓性的价值取向。第二,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信息的处理需符合信息主体的合理期待;信息控制者与信息处理者在义务与责任分配不明时,对外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第叁,正尝试从传统的“同意与合理使用”的二分法中脱离出来,引入了一种以风险为基础的信息保护方法来替代传统二分法。第四,改善数据保护的实施与程序规则。通过划定信息所属类别,对个人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引入问责制;对个人信息保护默认设置状态进行要求;引入信息保护影响性评定制度。第五,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加强,新增信息保护机构的联合行动,惩罚措施更为严厉。而美国的《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强化了“告知与同意”框架,强调了企业在保证信息安全、数据准确、查阅权、收集控制方面的安全责任,同时也新增了问责制的规定。美国的其它立法与修法活动则体现了对特殊敏感信息的严格保护。在司法实践方面,欧洲法院对被遗忘权进行了确认,但现阶段,一个广泛意义上的“被遗忘权”并不存在。它的适用需限定到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与使用的限制方面。第五章,提出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突破与完善的对策建议。如何在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间寻求平衡,成为各国立法者关注的焦点。个人信息保护,无论采取自由主义还是威权主义的立场,皆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意味着站在了反对知识与社会进步的对立面,它是自由民主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象征,是创新的基石。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与完善:第一,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保护公民隐私;避免个体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沿着因循守旧的老路前行;培育民众的批判精神,促进自由、民主、多元社会的建构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追求。第二,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大数据的出现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日益模糊,范围不断扩展。“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概念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石,决定着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虽最难定义却又不能摒弃。我们需要避免对“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界定向美国式的还原主义方向演进,又要避免向欧盟式的扩张主义方向发展。第叁,调整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在效力上是贯穿个人信息保护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应认识到“可识别的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适用间的相关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确立的限制收集原则、信息质量原则、目的特定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障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影响范围最广,也最具代表性,但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基本原则的适用也具有时代局限。限制收集原则的使用需区分情境,目的特定与使用限制原则应修改为情境一致原则。第四,丰富个人信息权内容,强化义务主体责任。条件成熟时推出被遗忘权与数据可移植权利;强化对义务主体个人信息保护的透明度要求,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默认设计状态与信息保护的影响性评定制度;另外,义务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形态上,鉴于信息主体对谁是信息处理目的与方式的决定者在判断上往往会产生困难,法律上应规定义务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第五,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财产权路径。当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发展所必需且为各路竞争者竞相争夺的资源时,个人信息商品化与自由转让交易市场便开始萌芽。信息产业几乎攫取了个人信息中的所有财产性利益,而个人才应成为信息财产权之初始性权利的主体。产权形成与初次分配理论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现阶段,需要确立信息财产权的归属,探索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有益模式。对个人信息使用权及转让权进行限制、事前同意的默示规则、自主退出的权利、损害赔偿制度与公共机构的监督是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模式不可或缺的五个方面。第六,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程序保障。预测分析是大数据的核心,但数据分析的算法存在盲区,分析得出的数据并非总是完美无瑕,结果也并非完全与事实相符。当基于大数据分析做出的决定会影响到主体的切身利益及所享有的重要机会时,需要为个体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为公民质询大数据分析的逻辑与结果提供机会。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需转变思路。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更多关注信息处理、利用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而非将重心聚焦在是否通过正常途径采集信息的行为上。在思维模式上,我们需要从强调个人的知情许可向强调让信息控制者、处理者承担责任转变。信息保护的任务是通过实质性的原则与程序条款,平衡个人数据处理中的收益与风险,以确保数据信息处理中的利益为人们所利用,并隔离掉其中可能对个体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吴晨[9]2009年在《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网络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金融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革新。作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电子银行凭借其在降低经营成本、维系客户关系、提高服务效率、再造银行流程等方面的突出优势,正日益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成为各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时至今日,电子银行已由银行业最初的“点缀”逐渐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一种必然选择,成为改变金融业竞争格局的新型服务渠道。面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大力加快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已迫在眉睫。因此,无论是现代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是金融市场竞争的必然趋势,电子银行都将成为打造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主力军。故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与措施的研究就愈为重要。本文以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为主线,分析了我国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的现实意义和条件环境,研究了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通过对海外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现状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海外主要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成功经验,以此作为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借鉴与启示。同时,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重点提出了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战略构想及实施战略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并以苏州农业银行为例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苏州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的选择及实施战略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张晶[10]2006年在《论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与完善》文中提出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使网上银行应运而生。世界上最早的网上银行产生于1995年。众所周知,我国现代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要比西方国家短上百年,无论是规模、管理还是业务都有非常大的差距。但是,在网上银行的发展上,我们和世界上最先进的银行几乎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的。所以,网上银行的产生给了我们一个宝贵的迎头赶上的机会。面对入世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更应该把握住这个机遇,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取在这场已经开始的战争中占领先机。 本文认为,金融创新是网上银行产生的最根本和最直接的原因。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网上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和IT技术的日益提稿和完善,为网上银行的产生和现在的跳跃式发展提供了充分条件。在这两个条件的共同作用下,网上银行以传统银行经营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成本低、业务容量大、处理速度快、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等,蓬勃发展起来。网上银行的发展又反过来推动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二者相互促进,推动着全社会资源配置链条的巨大变革。 招商银行是我国网上银行的优秀案例,初期依靠技术优势异军突起,再加上先进的设计和管理理念,其优势迄今为止也是非常明显的。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紧随其后,在网上银行和物理网点相结合上做文章,使我国银行业在整体上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本文在总结整个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网上银行的特点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一些成熟的网上银行相比,我们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本文分析了美国、欧洲国家和日本的网上银行发展现状以及他们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但是,我们也有我们的特色,即“鼠标+水泥”的发展模式。虽然网上银行具有传统银行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纯粹的网上银行也有许多固有的局限性,不适合中国网络还不够普及,人们的观念还比较保守的国情。我国的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走了一条追求银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比较快捷、实用的道路。我国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期限迫在眉睫,国内商业银行在物理网点上占有绝对的优势,网上银行这个领域必然成为中外银行的必争之地。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网上银行的蓬勃发展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以产品为导向而非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产品和服务同质化严重、与客户互动性差、交易安全难以保障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网上银行的进一
参考文献:
[1]. 瑞典网上银行发展的启示[D]. 吴亚莉. 中国海洋大学. 2003
[2]. 瑞典网上银行发展的经验及启示[J]. 王春. 现代金融. 2008
[3]. 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研究[D]. 王远均.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4]. 常熟农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研究[D]. 谷俊成. 吉林大学. 2017
[5]. 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发展对策研究[D]. 韦雪凌. 广西大学. 2014
[6]. 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胡丹. 北京邮电大学. 2011
[7]. 欧盟网络安全治理研究[D]. 宋文龙. 外交学院. 2017
[8].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 李媛.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9]. 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及对策研究[D]. 吴晨. 苏州大学. 2009
[10]. 论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与完善[D]. 张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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