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列隆惯例集》归属问题初探
——基于史源学的考察
□王 彦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摘 要] 作为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之一,《奥列隆惯例集》尤为引人注目。其重要意义不仅体现在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上,而且对于近现代的司法实践也有参考价值。然而,鉴于年代久远,版本颇多,对于《奥列隆惯例集》仍然存在很多争议,其中,归属问题争论尤为激烈,该争论主要存在于英法之间。无论就其名称、语言、内容而言,还是基于法国自身条件的考察,都可以推断出该法律文件产生于法国的结论。
[关键词] 奥列隆惯例集;史源学;英国说;法国说
陈垣先生首创“史源学”,认为研究历史,必须追寻史源。海商法的研究也需要追寻自身的史源,绝非单纯停留在历史研究的层面,而是要在还原历史原貌的同时,吸收并发展存在于海商法历史中的法律精神。海商法是伴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悠久。海商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古代(海商法萌芽时期)、中世纪(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当代(海商法全新发展时期)[1](p21-23)。其中,海商法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即中世纪时期,在欧洲产生了著名的三大海法:《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法》与《维斯比法》)。《奥列隆惯例集》作为三大海法之首更是引起了学者的研究兴趣,原因在于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和广泛的历史影响:一方面它既扬弃了古代海商法的内容,又为后世的海商法立法提供立法资源,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它所阐述的诸多原则成为法国1681年《海事法令》以及英国普通海商法和北欧海商法的立法灵感和来源,其影响已经超出了国家的范畴,延伸至国际层面,例如对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制定的国际海事公约也产生过影响[2](p10)。另一方面它对于后世的司法实践甚至立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没有确立相关规则的时候,我们必须诉诸那些经过时间考验的其他国家的海事法律规则以指导司法审判[3](p106)。《奥列隆惯例集》及其他海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即便在今天仍为英国法院广泛引用[4](p559)。中世纪海法还可以提及《康索拉度法》《维斯比法》,但对于英美来说,所有这些中世纪的法典只有一个名称,即《奥列隆惯例集》[5](p7),甚至在经过修订的2014年西班牙《航运法》中,仍然可以看到它的影子,足见这一海法的重要性。
然而,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奥列隆惯例集》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例如归属问题、成文年代、涵盖内容等。《奥列隆惯例集》归属的争议由来已久,至今也未尘埃落定。尽管历史上对此争论颇多,但主要的争论还是表现在英国和法国之间。首先,由于《奥列隆惯例集》年代久远,当时法国并没有记录重要文件的传承[6](pXXI),而当时的英格兰法律文献记录中对此又没有记载;其次,因为《奥列隆惯例集》流传版本过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增补与修订,难以确定哪一个是原始版本;最后,当时盛行爱国主义海商法史学[7](p40),英法学者受此影响,都希望自己的国家在中世纪欧洲法制史上书下浓重的一笔,因此未能对《奥列隆惯例集》的归属问题做出客观地判断。对于这一问题,国内学者对此研究也相当匮乏,有的态度不明[8](p16),有的过于武断[9](p6)。陈垣先生在很多著作中都强调寻找史源的重要性,其在《雍乾间奉天主教之宗室》一文中指出:“史源不清,浊流靡已。”[10](p559)而《奥列隆惯例集》的归属问题是正确认知该文献史源的一个重要维度,可以为确定《奥列隆惯例集》的原始版本,进一步研究该法律文献的内容提供研究基础。鉴于此,本文拟对《奥列隆惯例集》归属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奥列隆惯例集》归属问题的学说梳理
(一)北欧说
这种观点认为《奥列隆惯例集》源于北欧国家的海商法,可以细分为两派。一派认为,《维斯比海商法》(the Maritime Law of Wisby)是欧洲中世纪最古老的海商法汇编,《奥列隆惯例集》仅是《维斯比海商法》部分内容的法文翻译,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有兰根贝克(Langenbeck)、克鲁克(Kruicke)、阿柏(Arpe)以及布鲁克斯(Brokes)。理由在于:其一,《奥列隆惯例集》的条文几乎与《维斯比海商法》中的部分内容完全一致;其二,有历史证据表明,海商法是于14四世纪初叶在维斯比制定的[10](pXX)。另一派则认为《奥列隆惯例集》是《达默判例集》的法文翻译版本,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为荷兰学者安德里亚·韦华(Adriaen Verwer)。1711年,他发表了关于低地国家海商法的论文① 低地国家,特指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因其海拔低而得名。 ,极力主张《达默判例集》是欧洲中世纪最早的判例集,《奥列隆惯例集》仅仅是《达默判例集》的法文翻译版本[11](pXVIII)。
各个单位要支持、鼓励会计人员的到访调查以及研究,并且各个单位要自觉接受会计监督,与其他单位交流意见。这样做既能够处理好核算、监管与管理这三者的关系,并且也可以加深核算、监管与管理这三者的交流,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的作用。同时还要构建有效的约束机制,定期深入到单位来分析经济活动等,不断规范管理。
(二)德国说
该学说的依据是德国学者莱布尼茨(Leibnitz)的著作,他认为《奥列隆惯例集》根据萨克森公爵奥托(Otho)的命令制定,原因在于英格兰理查德一世在位期间,奥托(Otho)统治着阿基坦公国。莱布尼茨(Leibnitz)认为,正如波罗的海地区适用《维斯比海商法》一样,欧洲海域适用《奥列隆惯例集》,其权威性如同《罗得海法》。莱布尼茨(Leibnitz)提出1163年德国国王狮子亨利授予哥特兰居民特权,1198年奥托(Otho)授予奥列隆岛居民特权。据此,布歇(Boucher)也主张《奥列隆惯例集》起源于德国[6](p XLVIII)。
(三)英国说
1636年英国学者谢尔登(Selden)在其名著《领海》(Mareclausum)中认为:“英格兰国王理查德一世从圣地归来的途中在奥列隆岛解释并公布了若干法律与法规,即《奥列隆法》(Le Ley Oleron)。英格兰国王为维护人们通过英格兰海域的和平与正义,为惩罚违法行为人,并为受害人提供补偿,制定了上述法律。爱德华一世对其进行了纠正、增补并重新公布。”[12](p386)道森(Dawson)也认为“除了适用皇家法律(the Law Imperial),我们还适用领地内某些古代补充法(certain ancient Additionsof the Realm),据认为主要指的是古代《奥列隆法》(the ancient Laws of Oleron),该法由英格兰国王理查德一世在从圣地(the Holy Land)归来的途中制定并公布,其命名来源于该法首次公布的地点,即靠近阿基坦海岸的奥列隆岛。正如古代地中海适用罗得法(the Rhodian Laws)一样,此后,西欧也遵守适用该法。……据朱什(Zouch)认为,该法在法国也得以适用。”[13](p121)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也支持该学说[14](p264)。
(四)法国说
该学说由克雷拉克(Cleirac)在其著作《海上习惯与惯例》(the Usages and Customs of the Sea)序言中提出。他认为《海上判例集》(the Judgments of the Sea)系阿基坦女公爵埃莉诺自圣地耶路撒冷回来后命令制定的。他将《奥列隆惯例集》的编撰归功于阿基坦女公爵埃莉诺,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作为支持。他认为,埃莉诺和她的第一任丈夫法国国王路易七世曾造访圣地耶路撒冷,归途中,她计划模仿《康索拉度全书》(the Book of the Consulate)中的《康索拉多法》[15](p107)(the Customs of the Sea)编撰一部海事判决集以供西部海域的航行者使用,当时《康索拉多法》在整个累范特地区享有盛誉。这些判决采用埃莉诺最喜欢的奥列隆岛命名,即《奥列隆惯例集》(the Rolls of Oleron)。克雷拉克(Clei⁃rac)还认为,后来的英格兰国王理查德一世(埃莉诺与其第二任丈夫亨利二世的儿子)从圣地回来后,继续增补了《奥列隆惯例集》的内容,但仍沿用这一名称。同时他还主张这些判决不具有英格兰的特点,相反采用的是古法语,并夹杂着加斯科涅(Gascon)方言,而不是当时英格兰使用的诺曼语或者古法语[16](p2)。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意大利法学家多明戈(Domenico Alberto Azuni)[17](p377)。
月亮升起来了。端木家的院落里鏊火正旺。苏北女人柳采莲坐在那里,用木匙一下下打着浆糊。将麦秸火续得均匀,然后手起汤落,米白色的浆糊落到鏊子上。就听吱溜溜一阵细响。采莲的膀子轻灵地转过几下,一张薄脆的煎饼就成了。女人又去鏊边轻轻一挑,一张脆黄黄的煎饼就铲起来。然后又一撩一转,煎饼边划着弧线,落到旁边的麦秸盖子上。采莲复将浆糊撩起,又烙,又炝。一圈一圈,煎饼团团飞转着,不停地落到盖子上。不一会,就松松脆脆,聚起厚厚的一摞。烙煎饼的苏北女人,在月光下看上去,眉眼灵动,动作爽利。宛如变戏法的魔女,飞转着手中的魔毯。看上去,竟有种摄人魂魄的美丽。[1]116
二、《奥列隆惯例集》归属学说的评价
(一)北欧说
如上所述,认为《奥列隆惯例集》源于《维斯比海商法》或者《达默海商法》。这一学说的前提是《维斯比海商法》或者《达默海商法》是中世纪欧洲最早的海商法汇编。现在看来,无论从历史史实、从法律形成的一般规律还是从《维斯比海商法》的调整范围来看,这一前提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康索拉多法》成文时间并不早于《奥列隆惯例集》。
2.理查德一世的多重身份。应该承认,在理查德一世之前这部法律就已经制定完毕,理查德一世仅仅是纠正并增补了这部法律的内容。在埃莉诺与理查德一世的父亲亨利二世(诺曼底公爵,后来是英格兰国王)结婚之前,英格兰无论是对阿基坦公国还是对作为阿基坦一部分的奥列隆岛都没有联系或者享有权力,也不可能在奥列隆岛或者为了奥列隆岛居民而制定法律。由于阿基坦公国没有被英格兰征服,显然,理查德在该岛屿制定的任何法律应该以阿基坦公爵的名义,而不是英格兰国王的名义。后来,当这个法国封地最后归还法国的时候,查理五世通过1364年法令,允许西班牙的卡斯提人来法国的罗亚尔河的港口进行贸易,并授予特权,允许其根据《奥列隆惯例集》审理案件,将之视为法国法律。
(二)德国说
此种学说的依据为收录于Fedora的一份授权文件① Fedora是大不列颠及爱尔兰历史文献杂录,赖默(Rymer)编辑,涵盖从诺曼征服到查理二世在位期间。第一卷涵盖时间为威廉一世到爱德华三世(即1066—1377年),第二卷涵盖时间为理查德二世到查理二世(即1377—1873年)。 ,内容是作为阿基坦公爵和波亚图伯爵的奥托(Otho)授予奥列隆岛居民特权[20](p7)。但是该文件难以证实《奥列隆惯例集》是根据奥托(Otho)公爵的命令而制定的:因为前述特权指的是奥列隆居民可以将适婚的女儿嫁给任一个他们中意的人① 根据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与习惯,即使女性已经成年,在依照领主的建议或者命令结婚之前仍然处于领主监护之下,作为土地继承人的女性未经领主同意不得结婚,原因在于领主担心女性嫁了自己的仇人或者其他不适合的人对自己不利。 ,无须再事先经过领主同意[21](p83),还可以在死后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显然,这一特权与《奥列隆惯例集》的内容相去甚远[6](pXLIX)。
(三)英国说
1.与理查德一世的历史史实相悖。根据路德斯(Luders)的描述,这份文件并不具有国家法律的外在特征,其内容也与已经验证的历史事实存在矛盾。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理查德一世”词条的描述如下:理查德是亨利二世与阿基坦女公爵埃莉诺的第三个儿子。他对法国更感兴趣,几乎不会说英语,1168年被任命为阿基坦公爵,1172后被又被任命为波亚图公爵。后来理查德一世成为英格兰、诺曼底和安茹的继承人,由于他拥有的领地太过广袤,他的父亲希望他将阿基坦让给他的弟弟约翰。但由于理查德一世深深依恋着阿基坦公国,并没有放弃这块土地,而是基于深厚的政治和个人友谊给予了法国国王菲利普二世。1188年11月,理查德一世表示效忠菲利普二世。1189年7月即位成为英格兰国王。之后,理查德一世与菲利普二世联合东征,但在此之前两人胸怀间隙。原因在于菲利普二世认为理查德一世统治的部分土地本身就属于法国,试图从理查德一世手中要回来,而理查德一世并没有放弃的打算。东征归途中,理查德一世考虑到英法之间恶化的关系选择经过亚得里亚海回国,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船舶在威尼斯失事。化了妆的理查德一世虽未引起奥地利公爵利奥波德的注意,但不幸于1192年12月在维也纳被俘,被囚禁在多瑙河畔的城堡里。利奥波德公爵将理查德一世交给德国国王亨利六世。亨利六世威胁要将理查德一世交给法国国王菲利普二世,除非支付150 000银马克并放弃自己的王国。1194年2月,支付赎金后被释放回国② Richard I词条,载http://global.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502419/Richard-I.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5月15日。 。显然,理查德一世第三次东征归途并未经过奥列隆岛,也谈不上在奥列隆岛通过《奥列隆惯例集》了。
谢尔登(Selden)等学者提出该学说的依据在于爱德华三世十二年(即1339年)的法令,Fascicu⁃lus de superioritate Maris有份文件表明理查德一世从圣地回来的时候颁布了《奥列隆惯例集》。但这项内容的记载是虚假的[22](pXXXII),因此不能作为依据。
2.作为“北欧说”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奥列隆惯例集》源于《达默海商法》也是站不住脚的。《达默海商法》自身表现出来的特殊性足以证明该法源于南欧。首先,例如“ton”这个词语是法国南部用来表示船舶容积的词汇,一直用于《达默海商法》,而在弗兰德斯(Flanders)则使用“last”一词。其次,在《达默海商法》中租船过程中的“装卸时间”为15日,对应的法文为“quinezaine”;而习惯上阿姆斯特丹、Enchuysen(荷兰港口)、斯塔韦恩(挪威港口)的“装卸时间”为14日,《维斯比海商法中》也是规定的14日,对应的英文为“fortnight”。再次,就港口引航员而言,从波尔多、拉舍尔到弗兰德斯的船舶或者到英格兰或者苏格兰的船舶要提供食物,但是没有规定其他港口到弗兰德斯或者从弗兰德斯到英格兰或者苏格兰的船舶对港口引航员是否提供食物。如果认为《奥列隆惯例集》起源于北欧,则难以解释上述现象。帕德苏斯(Pardessus)曾经认真研究过这个问题,并同意席雷格尔(Schlegel)教授的观点,即《达默海商法》源于《奥列隆惯例集》,尤其是1330年前达默与波尔多的商业贸易并不是很重要,因此并不足以产生《奥列隆惯例集》[11](pxviii-xix)。
3.英格兰历史缺乏记载。早期的学者,例如布雷克顿(Bracton)、布里顿(Britton)以及Fleta③ 论述英国普通法的著作,成书于爱德华一世时期。 的作者在论述英国古代法律的时候对《奥列隆惯例集》只字未提,英格兰国会的早期立法也没有明确将之作为英格兰成文法的一部分通过[23](p212-215)。如此重要的一份文件,竟然在学者论述或者立法史料中没有任何体现,合理的推断是该文件并非产生于英国。
4.评判标准的正当性。即使《奥列隆惯例集》由理查德一世制定,能简单的得出这部法律归属于英格兰吗?也就是考虑一项法律的归属是不是完全依赖于制定者的国籍就足够了?是不是还需要考虑当时的政治环境或者法律的适用范围呢?亚历山大法官(Alexander Justice)认为博学的谢尔登(Selden)将编撰《奥列隆惯例集》的荣耀归于自己的国家,罔顾该法由阿基坦女公爵和她的儿子是在阿基坦为阿基坦臣民制定,而不是为英格兰王国制定的事实[17](p116)。米勒(Millar Andrew)进而认为,《奥列隆惯例集》是为了阿基坦公国制定的意图很明显,制定者为英格兰国王也很明显,但假如乔治国王在汉诺威(德国)制定了一部法律,英格兰人会说由英格兰人制定的,或者为英格兰人制定的吗,就是仅仅因为他是英格兰国王[24](p40)?
清华附小校长窦桂梅指出“语文主题教学”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即从主题教学到成志教育的哲学主张、指向核心素养下的理论体系、基于四类教学样态形成主题课程群和利用工具撬动深度学习。
5.调整范围的狭隘性。就《奥列隆惯例集》的内容来看,谢尔登(Selden)和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希望为自己国家增光添彩,错误地将这部法律归功于理查德一世。《奥列隆惯例集》制定于1150年,当时埃莉诺仍是路易斯的妻子[16](p378)。所有支持英国说的学者认为公布这部法律的理查德一世,同时也被认为以英格兰国王的名义行事。但如果这部法律是英国的作品,这部法律会将调整范围仅限于这一海域的很小范围内吗?会只字不提英吉利海峡、爱尔兰海和其他当时英格兰认为是自己领土的海域的其他地方吗[25](pXXXVILL)?
将《奥列隆惯例集》归属于法国是正确的,但也存在以下疑问,即在制定《奥列隆惯例集》之前,《康索拉多法》是否在累范特地区享有盛誉?《奥列隆惯例集》是否是《康索拉多法》(the Customsof the Sea)的模仿之作?
(四)法国说
由于2.4 m跨声速风洞半模试验段侧壁为实壁[27], 计算过程中将其简化为平板; 同时考虑到涡流发生器尺寸不应过大, 否则会增加对气流的阻塞, 影响主气流的均匀性, 将上、 下壁面设置为对称条件.
1.《康索拉多法》与《康索拉多全书》的关系。有些知名学者认为《海上习惯集》(即《康索拉多法》)早于《奥列隆惯例集》的时间。布歇(Boucher)教授在1808年出版的法语版的《康索拉多全书》这样写道:“Les Judements d’Oleron ne sont autre chose qu’un recueil de Jugemens,don’t les bases sont pris⁃es dans le Consulat de la Mer,mais modifies en rai⁃son des localities,et ont paru vers l’an 1266 en Oler⁃on.”(《奥列隆惯例集》仅仅是判例的汇编,源于《康索拉多法》,有的地方做了修改,约1266年在奥列隆岛成文)。他同时认为《康索拉多全书》编撰于公元9世纪的巴塞罗那,但没有引用任何证据作为支持。大部分学者同意《康索拉多海法》出现于11世纪后半叶,其依据在于名为“the Acceptations”的文件,不过后来经过认真分析,这一文件没有任何历史价值,因而断言《康索拉多海法》出现于11世纪后半叶也是不合理的。要确定《康索拉多法》的年代,首先要区分《康索拉多法》与《康索拉多全书》。《康索拉多全书》的地位相当于《海事黑皮书》,《康索拉多法》则是在巴塞罗那的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具有法律效力的海上习惯汇编,《康索拉多法》收录于《康索拉多全书》① 《康索拉多全书》可以分为两编:第一编共有334个条文,分三章(第一章为巴伦西亚海事法官遵守的程序性规则,成文时间在1336年至1443年之间;第二章为海上良好制度与习惯;第三章为战船的规定,成文时间晚于《奥列隆惯例集》);第二编由11份不同的文件组成,时间跨度为1340年至1488年。《康索拉多法》即《康索拉多全书》第一编第二章。 。《康索拉多法》最初的名称为《海洋篇》(Chapters of the Sea),后世经过不断的修订与增补,在15世纪早期被称为《康索拉多法》,这一点可以通过1435年巴塞罗那法官颁布的海上警察令得到证实。而《康索拉多全书》则是1494年由弗朗索瓦(Francois Celles)在巴塞罗那编辑并发行,语言为加泰隆尼亚语(the Catalan)或者罗马语言(the Romancelanguage)[6](pLIX)。
2.《康索拉多法》的成文时间。接下来的问题是埃莉诺女王造访圣地的时候是否知晓《康索拉多法》,即确定《康索拉多法》在埃莉诺女王造访圣地的时候(1147年)是否已经存在。《康索拉多法》有两个版本,分别是1539年的意大利版和1494年《康索拉多全书》中的版本。后者不同于前者的内容是第154条、155条、156条、157条和158条。前述五个条文实质上是1340年亚拉冈皮特四世法令中的两章的扩大化规定,而意大利版的《康索拉多法》则直接采用1340年亚拉冈皮特四世法令中的两章,文字并没有发生变化。由此可以推断,意大利版采用的《康索拉多法》要比《康索拉多全书》版的年代更早,而更早年代的《康索拉多法》成文时间不会早于1340年[6](pLXV)。
定性评价是一项主要的评价手段,其是具有主观性、经验性的一种直观判断评价方式,工作前安全分析(JS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方法对辨识出的危险因素进行风险分析;选用作业条件危险分析(LEC)、风险评估矩阵(RAM)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3.《康索拉多全书》自身给出的反证。处于《康索拉多全书》第三章后的“Acceptations”能否提供《康索拉多法》在埃莉诺女王造访圣地之前在累范特地区享有盛誉的证据呢?该文件声称,前述章节和法令由多位国王在1075年至1270年期间签署并通过的。如果这份文件是真实的,则《康索拉多法》的出现年代可能要早于埃莉诺女王造访圣地之前。克雷拉克(Cleirac)可能被该文件的第二段的描述误导了,第二段这样描述:1102年9月,这些法令在由路易国王和图鲁斯伯爵去耶路撒冷的时候在亚克签署并遵守。哈勒姆(Hallam)也被这段话误导,写道“法国国王和图鲁斯伯爵郑重批准该海事法律(即《康索拉多法》),该法律在地中海具有约束力。”然而,确定无疑的是1102年法国的在位国王是路易六世,他从未去过亚克和耶路撒冷。其继任者路易七世倒是和他的妻子埃莉诺去往耶路撒冷的途中去过亚克,但是时间是在1147年。该文件接着写道,1102年这些法律被马约卡的比萨人遵守批准。但摩尔人仍然占有马约卡在1102年,直到1115年比萨人才将摩尔人赶出马约卡。最后一段描述道,1270年詹姆斯国王在马约卡批准该法。康帕尼(Campany)经过研究证实1270年詹姆斯国王并没有去过马约卡,而去过卡斯提尔和巴伦西亚[26](p348)。1270年詹姆斯国王授权于巴伦西亚法官的描述也与皮特三世特权状相悖。皮特三世特权状首次在巴伦西亚设立法官的时间是1283年。综上,可以证实,“the Acceptations”这份文件的描述是不真实的,不足为凭[6](pLXVII)。
4.关于海上抛货分担规则。检验任何两个海事法律制度起源差异性的重要标准,是海上抛货分担规则的规定。公元1253—1255年,法国马赛地区编撰了海事法律,部分内容与《康索拉多法》(the Consulate of the Sea)一致,但大部分内容与《康索拉多法》不同,其中关于海上抛货分担的规定与《奥列隆惯例集》相同,与罗马法和《康索拉多法》相异。
判断《奥列隆惯例集》的史源,最有力的证据莫过于法律文献的历史记载了。但正如上文所言,法国当时并没有记录文献的传统,因此这个途径行不通。除此之外,法律文献的名称、语言与内容都是确定史源的重要线索,通过这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1.就《维斯比海商法》而言,北欧主要的历史学家的确认为《维斯比海商法》早于《奥列隆惯例集》,瑞典的历史学家奥拉乌斯·马格瑙斯(Olaus Mag⁃nus)和约翰·马格瑙斯(Johannes Magnus)兄弟并不满足于将《维斯比海商法》限于波罗的海区域,进而将《维斯比海商法》的效力延伸至欧洲所有海域、港口,甚至于直布罗陀海峡。(1)就历史史实而言,埃莉诺和理查德一世的时候,《奥列隆惯例集》就享有盛誉,以至于1266年在鲁昂出现了复印版。但直到1288年维斯比才成为一个繁荣的城市。在此之前这个维斯比小镇既没有城墙,也没有塔楼和堡垒等防御工事,城镇居民来自不同地方。后来瑞典国王马格瑙斯(Magnus)取得并占有了这个小镇,1288年这个小镇开始繁荣起来。其次,自从法国君主政体建立以来,哥特人和瑞典人没有权力在法国海岸为从事贸易的人制定法律。再次,《维斯比海商法》比《奥列隆惯例集》内容要多,这也是《奥列隆惯例集》更为古老的标志之一,因为更为现代的法律通常比更多古老的法律内容要丰富[18](p118-119)。(2)就法律形成的一般规律而言,法律的形成无非是基于以下三种途径:完全依赖本土资源;法律移植;前两者的结合。就《维斯比海商法》的内容来看,如果认为《维斯比海商法》是源于本国商人或者法学家对在波罗的海从事商业人员行为和程序的观察记录,而不是从外国法典或者习惯中模仿而来的,则《维斯比海商法》中提及的实例无疑源于波罗的海主要商业城镇的法律和实践。但事实相反,《维斯比海商法》中提及的全部地点几乎都不位于波罗的海区域。更为合理的解释是《维斯比海商法》借鉴、模仿了《奥列隆惯例集》,原因在于意大利以及南部欧洲的航海事业已经取得了极大发展,而波罗的海周围的国家仍然处于蛮荒时代。(3)就调整范围而言,《维斯比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记载酒类的内容,即船东应弥补对货商的损失,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一个词涉及木材、钢铁、玉米,或者波罗的海周边国家的特有产品。该条仅是《奥列隆惯例集》第十一条的意译,而第十一条旨在调整法国的海上贸易事项[19](p538-539)。
三、《奥列隆惯例集》产生于法国的理由
② Byatt,A.S.Peacock and Vine.London:Chatto&Windus,2016,p.6.后文出自同一著作的引文,将随文标注出该著名称首词和引文出处页码,不再另注。译文均为笔者自译。
黄这样的艺术家才称得上真正的好老师,尽管到那个年纪他不教书了,但有这么一种追求与胆魄,才得“艺”之真髓。他带学生,也必然会把此种精神传递给他们。这样,如果学生真想求艺,就会不仅仅满足于“术”。顺其发展与演化的结果,则变得不那么像他(她)的老师。
(一)名称
一般来说,一部法律的名称,尤其包含地名或者国家名称的,是判断该法律文件归属的直接证据。历史上存在的《奥列隆惯例集》版本达30个之多[2](p6),散见于英格兰、西南法国、诺曼底、布列塔尼、巴黎、弗兰德斯、荷兰和西班牙,原始版本只有一个,其余的都是对原始版本的修订与增补。大部分版本都明确提及了“奥列隆”,例如:南安普顿版本有这样的措辞“ceoest la charter Doylyroun”(兹为奥列隆特许状)[27](pXXIX),布列塔尼的一个版本提到“Ensuist le rolle d’Auleron qui est pour la mer”(以下为适用于海洋的奥列隆惯例集)[2](p8),《海事黑皮书》(the Blacke Booke of the Admiralty)版本的标题即为“Laws of Oleron”[28](p88),大英博物馆馆藏的一个版本标题为“Les Costumes D’Oleron et deu Jutga⁃men de La Mar”(奥列隆习惯与海上判例)[6](p210),伦敦市政厅收藏的版本标题为“La Charte d’Oleoun des juggmentz de la mier”(兹为奥列隆特许状和海上判例),馆藏于意大利城市里窝那版本标题为“Asso es la copia deus rolles de Leron de jucgemens de Mar”(兹为奥列隆法和海上判决的复印件)[6](p211)。以上表明,众多的版本皆提及“奥列隆”一词并不是偶然的,无论《奥列隆惯例集》是官方制定还是私人编撰,即使原始版本正文中没有提及“奥列隆”,也可以初步得出《奥列隆惯例集》产生于法国的结论。以奥列隆命名也不是偶然的,这与奥列隆自身的情况密不可分。首先,就奥列隆岛的自身环境来看,奥列隆岛位于法国海岸六英里处,靠近拉舍尔(Rochelle),长15英里,宽六英里,共有12 000名居民,大部分为技术高超的海员[17](p378)。奥列隆岛是法国与其他国家开展葡萄酒贸易的中心,14世纪初的时候,奥列隆的市长法庭在处理奥列隆居民与外国水手之间或者外国水手之间的海事争议方面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9](p8),这说明在此之前奥列隆岛就有海事审判的传统。其次,就奥列隆岛与法国的关系来看,该岛一直是阿基坦公国的一部分,阿基坦公国最初为一个王国,公元843年签订《凡尔登条约》后,阿基坦王国并入西法兰西。1058年,阿基坦公国与加斯科涅合并,处于威廉八世的统治下。1137年,阿基坦的埃莉诺与路易七世结婚后,阿基坦归属卡佩王朝。1152年,埃莉诺嫁给了安茹伯爵亨利二世,阿基坦公爵也成为英格兰国王王冠上的点缀物。但作为英格兰国王的理查德一世表示对法国国王效忠,因此,实质上讲,当时作为阿基坦公国一部分的奥列隆岛也处于法国管辖之下。综上,可以初步推断《奥列隆惯例集》应归属于法国。
(二)语言
法律文件采用的语言也可以作为判断产生于哪个国家的重要依据。这一标准对于判断《奥列隆惯例集》的归属更具有说服力。如上所述,《奥列隆惯例集》共有30个版本,但其中29个版本都是采用的古法语,一个版本采用的是弗莱芒语[2](p6)。但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必然得出《奥列隆惯例集》产生于法国的结论,原因在于中世纪欧洲的时候古法语并不限于法国使用,拉丁语也存在这种情况。中世纪的英格兰也使用古法语的事实使得这个问题变得复杂。古法语的一个界定标准是九世纪到14世纪法国北部所说的罗马语,另外一个标准是包括了15世纪的法语[30](p101)。古法语由一批方言组成,相互之间难以识别,例如巴黎法语和诺曼法语[30](p102)。古法语可以分为四个语族:即诺曼法语(诺曼底的诺曼人所说的古法语方言)、盎格鲁法语(诺曼征服后英格兰所使用的法语)、盎格鲁诺曼语(通常可与盎格鲁法语换用)、法律法语。诺曼征服非但没有关闭英语的大门,还开启了通往法国和法语的道路。数个世纪内英格兰国王更具有法国的特征:在法国拥有大量的不动产、承认对法国国王的效忠、与法国女人结婚、更偏爱法国的伺臣,把说法语作为一种习惯。诺曼征服后,英格兰出现三种语言并存的局面,拉丁语作为宗教语言,盎格鲁法语作为英格兰政府的语言,英语是大多数英格兰国民的语言[31](p114)。从征服者加冕以来,在英格兰随处可以听到法语、英语和拉丁语(拉丁语限于博学之人)。截止到12世纪末,双语是正常现象,而上层阶级通常说英语和法语以及拉丁语。就英文而言,英格兰在1100至1500年期间使用的中世纪英语,但这种中世纪英语与拉丁语相比显然是杂乱无序的。中世纪英语的拼写具有个人风格。即使这样,同一个作者可能在同一份文件中对同一个词采用不同的形式。表音的拼写方法和不同的教育程度使得最简单的单词也成为一种冒险。比如,在没有发生语气或者时态变化的情况下,did一词在中世纪英语中就存在dede,did,didd,didde,dide,dode,dud,dude,dyd,dyde十种拼写形式。进入中世纪英语的法律词汇也面临同样的命运,例如法律(law)一词可以出现几十种方式,例如lach,lawew,lagh,laghe,laha,lau,lauh,law,甚至是laugh[30](p83-84)。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中世纪英语不具备成为法律语言所需的严谨性要求,中世纪英语不得不让位于拉丁语。上溯至12世纪、13世纪,直至乔治二世的时候,都是采用拉丁文进行记录,1731年英语取代拉丁语成为记录语言[32](p89)。英格兰使用的法语则沿着独立的路径发展,特有的重音、音节、拼写、发音以及含义,这些因素受到了英语的影响,形成了盎格鲁法语。但并未见过直接使用法语制定法律文件的情况,从威廉时代及威廉二世(1066—1100年)共保留了487份官方令状(writ)和特许状(charter),没有一个文件采用法语。只有19个文件单独采用英语,九个文件同时采用英语和拉丁文,剩下的全部是拉丁语[32](p82)。总之,中世纪末期,拉丁文是英格兰制定法律文件的语言。
既然否定了《奥列隆惯例集》是官方法律文件,承认其私人海事习惯汇编的性质,能否因此认为《奥列隆惯例集》是当时英格兰人采用古法语汇编的呢?答案是也是否定的,因为《奥列隆惯例集》采用的古法语不同于英格兰的盎格鲁法语,更具有法国南部语言的特征,还夹杂着加斯科涅方言[27](pLXVII)。因而,从使用语言的特殊性上,也可以得出《奥列隆惯例集》产生于法国的结论。
(三)内容
可以确定的是,这部法律的内容反映了中世纪欧洲西部和北部的酒类贸易运输中的习惯规则[33](p73)。《奥列隆惯例集》调整的是海上运输葡萄酒时船东、船长、船员、货商、引航员之间关系以及船舶之间的关系。首先,《奥列隆惯例集》调整的主要交易商品明显地带有法国色彩,“在北欧和不断扩展的法兰西和德意志地区,葡萄酒被大量地饮用……葡萄酒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不仅在于消费的数量,而且在于它的生产条件。在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中,葡萄酒的商业化生产,曾经在欧洲各地遍地开花,但后来逐渐集中在几个葡萄种植高度专业化的地区。英格兰和低地国家现在被认为是最不适宜的地方。在法兰西本土,一些有名气的葡萄酒在各地发展起来。但某种程度上说,只有波因图、加斯科涅、勃艮第和马赛等三四个地区——自罗马时代以来它们就都是繁荣的葡萄栽培地的葡萄酒,不断增长并控制了国际需求。”“由于葡萄酒贸易,这两个国家形成了一个互补的经济系统。”“葡萄酒是加斯科涅的主要产品,但它在食物和主要织物方面不能自给自足,而英国是欧洲葡萄酒的一个主要进口国。”[34](p146)其次,《奥列隆惯例集》中出现的港口名称更能验证该文件产生于法国。根据《奥列隆惯例集》中出现的地名进行推断,波尔多(Bor⁃deaux)一词共出现了七次,分别是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于多次出现的“其他港口”(elsewhere)也应理解为与“波尔多港口”处于同一国家管辖之下的港口名称,原因在于一般而言,无论是法律文件,还是习惯汇编,其地域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尽管在第十三条还出现了英格兰、苏格兰、弗兰德、雅茅斯等地名,但这些地名皆系航程中的地名,涉及引航费用的分摊问题。因此,《奥列隆惯例集》的地域适用范围必然是以波尔多港所在的行政区域相吻合。确定了当时波尔多港所在的国家,就可以确定《奥列隆惯例集》产生的国家。当时,波尔多港属于阿基坦公国,根据上文的分析,此时的阿基坦公国属于法国。
(四)法国更具有产生《奥列隆惯例集》所需的条件
正如地中海沿岸的居民一样,法国西部的居民临近大西洋,利用有利的地理环境和天然的海上通道,很早就痴迷与航海,在海上贸易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在他们自己的经历过程中,可能是由于与南部文明程度更高的海上国家的交往,出于交易便利的考量,自然地他们会遵守某些海上习惯,采纳某些贸易规则。这些海上习惯与贸易规则最后由阿基坦公国搜集并确认。尽管奥列隆法律被认为是法国而不是英国的结论更为适当,奥列隆法律的智慧与公平使得自身能够适用于法国和英格兰。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而言,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仅是对内部管理质量的一种物质保障,同样也是外部社会形象的重要维持因素。在这一前提下,唯有于企业内部建设以预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够进一步监督和约束资金的使用效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同时其也是降低内耗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预算管理制度想要在企业内顺利执行,还需要充分与正在运行的企业管理体制相结合,最终为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推进起到助推作用。
四、小结
《奥列隆惯例集》作为一部中世纪欧洲的三大海法之一,在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要进一步研究它的内容,挖掘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确定它的归属是重要前提之一。《奥列隆惯例集》归属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主要有北欧说、德国说、英国说、法国说。但主要的争论还是英法学者之间的争论,他们都竭力主张自己的国家制定了《奥列隆惯例集》,除了缺乏史料记载外,学者们论述该问题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无论是从《奥列隆惯例集》的名称、语言、内容上,还是法国自身的条件来看,都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奥列隆惯例集》产生于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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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19.01.015
[中图分类号] D996.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19)01-0099-09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海权发展模式及海洋法制完善研究”(17ZDA145)。
作者简介: 王彦(1979—),男,山东济宁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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