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俄罗斯、西藏唐陵(3558)残余体积考证_旧唐书论文

俄藏敦煌写本《唐令》残卷(Дх.3558)考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敦煌论文,写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52(1999)01-0003-11

小引:1998年4月,我借往杭州开会的机会,途经上海,目的是调查上海古籍出版社拍摄回来的俄罗斯圣彼得堡所藏敦煌文献照片。承蒙赵昌平、府宪展、蒋维崧、刘景云诸位先生的关照,得以饱览《俄藏敦煌文献》第九册以下未刊残卷的照片,唐人诗集、开元戒牒、王梵志诗、舞谱、唐令等,一件件激动人心的文献映入眼帘,有如1991年在圣彼得堡的那段时间。

在这些文献中,Дх.3558号写本是仅存十行文字下半的一件残片,前后均残,但楷体书写,笔法严整,有丝栏。揆其内容,实为唐令残卷,后两条当为祠令无疑。回京后,因无法复核残卷照片,迟迟没有动笔考释,只是时而与精研北朝隋唐礼制的史睿君相互切磋讨论。现本残片已发表在《俄藏敦煌文献》第十卷(1998年)332页上栏,惜误题作“道教经典”。因邀约史睿一道,释录如下,并就其内容、年代等问题略加探讨。(荣新江)

一、录文与推补

Дх.3558残卷现存下半十行,明显分别属于《唐令》的三个条目。据条目中间的空格,一、二条间空二栏,二、三条间空一栏,总计原本有十三行文字(见附图)。现将残卷所存文字录出,并根据相关史料推补其上残缺的文字,然后再陈述推补的理由。

目前所见敦煌出土《唐令》写本,有《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和《公式令》(开元年间)残卷,其平均每行的字数,大体是十七字左右。(注:T.Yamamoto,().lkeda,and M.()kano (co-ed.),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I Legal Texts,(B)Plates,Tokyo:The Toyo Bunko,1978,pp.40-60.)我们推测本残卷每行字数应大体相当。现根据每行上面的空字和相关的文献记载,推补如上,并说明具体理由如下。

遍检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和池田温等《唐令拾遗补》。(注:仁井田陞著《唐令拾遗》,东京东方文化研究院,1933年;粟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编汉译本,长春出版社,1989年;仁井田陞著、池田温编集代表《唐令拾遗补》,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第一条文字不在现在所能见到的《唐令》佚文当中。但《唐会要》卷二四《二王三恪》条云:“开元三年二月敕:‘二王后,每年四时享庙牲及祭服祭器,并官给。及帷幄几案有阙,亦官给。主客司四时省问,子孙准同正三品荫。’”(注:《唐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标点本,1991年,539页。)按,唐朝的敕文有不少后来整理成为令文,有的则是对已经行用的令文的再确定,(注:菊池英夫氏关于唐代敕文重申令文的论说,对本文最具参考价值。见氏撰《唐代史料における令文と诏敕文との关系につぃて——〈唐令复原研究序说〉の一章》,《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第21卷第1号,1973年,35-57页。)也就是说,不论开元三年以前的武德、贞观、永徽诸令,还是开元三年以后的开元七年、二十五年令,都有可能有与这条敕文相合的内容。如下所考,残卷所见的《唐令》很可能是《永徽令》,那么开元三年的敕文就应当是对旧令文的重申,因为残卷所存的文字大多见于敕文。但敕文与令文并非完全相同,“二王后”的前面应当还有其它内容,“牲牢调度”为敕文所无,但“几案”前似原缺“帷幄”二字,因为没有空间补充更多的字了。

第二条和第三条很容易判断出是《唐令》中《祠令》的开头部分。

第二条相对应的文字,仁井田氏《唐令拾遗》据《大唐开元礼》、《唐六典》、《唐律疏议》等书,曾复原出唐《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年令》的条文。(注:《唐令拾遗》159-161页,汉译本,60-63页。)据残卷每行大约14-17字计,中祀部分无法包括《开元令》所列“孔宣父齐太公诸太子庙”,知残卷并非《开元七年令》或《开元二十五年令》。池田温氏等《唐令拾遗补》据尊经阁文库所藏日本古书《天地瑞祥志》,参考太田晶二郎《〈天地瑞祥志〉略说——附けたり、所引の唐令佚文》,(注:原载《东京大学史料编纂所报》第7号,1973年;收入《太田晶二郎著作集》第1册,东京吉川弘文馆,1991年。)复原了相对应的《永微令》条文,(注:《唐令拾遗补》488-489页。)与残卷所存文字接近,但也不完全相同。

关于大祀,《唐律·名例律》“十恶”条《疏议》所引《祠令》和《天地瑞祥志》卷二十所引《祠令》文字相同,均作“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宗庙等为大祀”,(注:《唐律疏议》,中华书局标点本,1983年,10页。)残卷所存文字正好都在其中,可以据补,但补后的该条首行字数似少二、三字,不知是否在开头有其它文字或符号。如果本残卷是《唐令》的分类摘抄,则前面不排除有“祠令”、“祠令曰”、“令曰”等字。

关于中祀,《唐律·职制律》“大祀不预申期”条《疏议》曰:“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等为中祀”。(注:《唐律疏议》,中华书局标点本,1983年,188页。)《天地瑞祥志》卷二十则作“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先农等为中祀”,从残卷第7行上部的残划,可确定是“日月”的“日”字。而据每行字数推定,其上可填补“社稷”二字。因为“海渎”一定是跟在“岳镇”之后的,则其后据写本字距还能容纳六个字。按《唐律》引文的“帝社”即《瑞祥志》引文的“先农”,指孟春吉亥祭祀帝社的籍田礼。据《大唐郊祀录》,从武德、贞观到永徽,此礼一直称作“籍田”,神位为“帝社”,武周时改称“先农”,编入《垂拱令》。(注:王泾《大唐郊祀录》卷十《飨礼》十“飨先农”条略云:“臣泾案,先农者,《祭法》所谓帝社是也。后齐及隋,皆曰先农。国初定礼,复为帝社。则天后摄位,改为先农。至神龙元年,礼部尚书祝钦明与礼官奏曰:‘谨案祀典,天先农之文。《礼·祭法》云:王自为立社,曰王社。先儒已谓其社在籍田之中。永徽中犹名籍田,垂拱以后删定,改为先农。’”(《大唐开元礼》附录,东京汲古书院。1972年,797页)《旧唐书》卷二十四《礼仪志》略同(中华书局标点本,1988年,912-913页)。)但《唐会要》卷十七《祭器议》略云:“永徽(应为显庆)二年,礼部尚书许敬宗议笾、豆之数曰:‘谨按《光禄式》,先农、先蚕,俱为中祀。’”(注:《唐会要》403页。唯系此事于永徽二年不确,《大唐郊祀录》卷一《凡例》“俎馔”条载同一奏议,系于显庆初(763页),《旧唐书·礼仪志》作显庆二年(825页)。《唐会要》卷二三《缘祀裁制》云:“旧仪,每祭笾豆之数各异,至显庆二年始一例,大祀笾豆各十二,中祀每(各)十,小祀各八。”(514页)亦可证此事当系于显庆二年,而非永徽。此奏议提及中祀“先蚕”,据《玉海》引《唐会要》佚文,先蚕为中祀始于永徽三年,故奏议不应早于此年。)知显庆时也用“先农”之名。同时又可证明当时中祀还有先蚕。因此,这里前四个字可推补为“先农先蚕”。其下二字,为《唐律疏议》和《瑞祥志》所不及,但《令集解》此处有“释奠”二字,似可据补。(注:《新订增补国史大系》第23卷《令集解》上,东京吉川弘文馆,1943年。按《令集解》是以《永徽令》为蓝本的日本《大宝令》、《养老令》的注释书,其中可以窥见部分《永徽令》的条文。详参池田温《唐令与日本令》,《第二届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台

北中国文化大学人文学院,1992年,381-397页;又《唐令と日本令》,《中国礼法と日本律令制》,东京东方书店,1992年,165-175页;又《中国令と日本令》,《周一良先生八十生日纪念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479-484页。)值得注意的是,残卷上保存的“先代帝王”一项,则为《唐律》和《瑞祥志》所引《唐令》均不及者。

关于小祀,《唐律·职制律》“大祀不预申期”条《疏议》曰:“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注:《唐律疏议》118页。)《唐令拾遗》所复原的《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年令》,除“诸星”作“灵星”外,与《疏议》全同,可以据补残卷“风师”以下各神位,且每行字数也大体相等。

第二条的最后一句,《天地瑞祥志》引《唐令》作“州县之社稷释奠及诸神祠亦准小祀例”。(注:《唐令拾遗》159-160页;汉译本,60-61页。)残卷“社”字下,当漏抄“稷释奠”三字。州县释奠之始不晚于贞观二十一年,见《唐会要》卷三五《释奠》及《旧唐书·礼仪志》。残卷下一行(第10行)上残,下半无字,正可补“诸神祠亦准小祀例”八字。

第三条的对应条目,《唐令拾遗》据《通典》等复原的《武德令》和据《大唐开元礼》复原的《开元七年令》,(注:《唐令拾遗》162-163,165-167页;汉译本,63-65,67-70页。)与此残卷所存文字均不相当。《唐令拾遗补》据《天地瑞祥志》复原的《永徽令》如下:“冬至日,祀昊天上帝于圜丘,太祖配,牲用苍犊二。其从祀五方上帝、日月,用方色犊各一。五星以下内官卌二座,中官一百卅六座,外官一百十二座,众星三百六十座。如(加)羊九豕九。”(注:《唐令拾遗补》489-490页;池田温《唐令と日本令(二)-〈唐令拾遗补〉の订补》,《创价大学人文论集》第11号,1999年,150页。)对比残卷所存文字,二者有明显差异,“太祖”残卷作“高祖”,“五星以下”所列内外星官数目亦不同。(注:《唐令拾遗补》据此条所复原之《永徽令》实为《武德令》,故有此差异,说详下文。)按《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员外郎”条云:“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高祖陪焉,……又祀内官五十五坐于坛之第二等,又祀中官一百五十九坐于坛之第三等,又祀外官一百五坐、众星三百六十坐于内壝之内。”(注:《唐六典》,中华书局标点本,1992年,120页。)其中官星数与残卷正合。又《大唐开元礼》卷五“冬至祀圜丘有司摄事”条“陈设”下所列星官数也与残卷符合,(注:《大唐开元礼》46页。)可以据补。因本行全缺,所以牲牢之数纯属推测。

二、Дх.3558《唐令》残卷的年代

从仁井田氏的《唐令拾遗》到池田温氏编辑的《唐令拾遗补》,《唐令》的复原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此同时,中日学者对史籍、文书所存《唐令》的编纂年代和各个时期的令文之间的关系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注:池田温氏对中、日学者的《唐令》研究史有详细的总结,见《唐令》,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史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229-239页;又《唐令と日本令(一)——唐令复原の研究史》,《创价大学人文论集》第7号,1995年,144-175页;又注(16)引《唐令と日本令(二)》,127-154页。)这些,都构成我们今天探讨这件《唐令》残卷年代的依据。

此残卷所存三条令文,第二、三条为唐代《祠令》无疑,但究属哪个年代的

令文,尚需考证。有唐一代,多次修定令式,有记载的就有《武德令》(624年编定)、《贞观令》(637)、《永徽令》(651)、《麟德令》(665)、《乾封令》(666-668)、《仪凤令》(677)、《垂拱令》(685)、《神龙令》(705)、《太极令》(712)、《开元初令》(三年/715)、《开元前令》(七年/719)、《开元后令》(二十五年/737)等,(注:《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185页;又《通典》卷一六五《刑法》三“刑制”条,4243-4245页;《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820-821页。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一《名例律》“十恶”条注释第三十一,中华书局,1996年,73-74页。实际上,除上述十二种令文之外,还应包括各令的修订版,如显庆时对《永徽令》的修订,说详下文。)此残卷究属何种令文,尚须以史籍记载及《唐令拾遗》、《唐令拾遗补》所复原之《祠令》为坐标,考察此卷的内容及顺序,进一步判定其年代。

首先,残卷记载,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圆丘,以高祖配。按,武德七年定令,圆丘祀昊天上帝,以景帝配。(注:《通典》卷四三《礼》三《沿革》三《吉礼》二“郊天”引《武德令》,中华书局,1986年,1192页;《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略同,820页。)贞观(627-649)中,改以高祖配祭昊天上帝于圆丘。(《通典》卷四三“郊天”条,1193页。《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云:“贞观初,诏奉高祖配圆丘及明堂、北郊之祀。”(821页)《新唐书》卷十三《礼乐志》略同(中华书局标点本,1975年,335页)。按,贞观初年之说不确,《唐会要》卷一《帝号》上云:“高祖神尧大圣大光孝皇帝讳渊。贞观九年五月六日崩于太安宫垂拱前殿,其年十月庚寅,葬献陵,谥号太武皇帝,庙号高祖。”(2页)《旧唐书》卷一《高祖纪》载高祖崩于贞观九年五月庚子(18页),故贞观九年之前不应有高祖配祀昊天上帝之事。)贞观十一年正月庚子颁行新律令,同月甲寅下诏行用《贞观礼》,(注:《唐会要》卷三七《五礼篇目》云:贞观“七年正月二十四日献之(指《贞观礼》)。诏有司行用焉。”(781页)《旧唐书》卷三《太宗纪》略云:贞观十一年正月“庚子,颁新律令于天下。甲寅,房玄龄等进所修《五礼》,诏所司行用之。”(46页))以高祖配祭圆丘之制可能已载入以上礼令,十四年冬至有事于南郊是《贞观礼》及《贞观令》行用后太宗第一次亲祭圆丘,(注:《玉海》卷九三《郊祀》“唐南郊”条引《唐会要》卷十佚文,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1697页;《旧唐书》卷三《太宗纪》略同,52页。)高祖配天之制的正式实行当始于此。高宗所定《显庆礼》一仍其旧,乾封元年(666),司礼少常伯郝处俊奏云:“高祖依《[显庆]新礼》见配圆丘昊天上帝”。(注:《通典》卷四三“郊天”条,1195页。《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系此事于乾封初年高宗封禅回京之后(825页)。按,高宗封禅泰山是麟德三年(666)正月,故断定郝处俊奏议上于同年改元乾封之后。)至高宗乾封二年十二月改以高祖、太宗同配昊天上帝。(注:《通典》卷四三“郊天”条,1195页;《旧唐书·礼仪志》所载乾封二年十二月诏略同(827页)。实际上,二帝配天之制于麟德年间封禅泰山时已露端倪,《通典》卷五四《礼》十四《沿革》十四《吉礼》十三“封禅”条略云:“麟德二年,有司进仪注:‘封祀以高祖、太宗同配。’”(1516-1517页)《旧唐书》卷五《高宗纪》云:“麟德三年春正月戊辰朔,车驾至泰山顿。是日亲祀昊天上帝于封祀坛,以高祖、太宗配飨。”(89页)乾封年间曾编定过《乾封令》,见于《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1797,1801页),二帝同配之制可能载入此令。)武后垂拱元年(685),从元万顷、范履冰之议,又加高宗历配五祀,成三帝共配之礼。(注:《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830页)周革唐命,改以周文王和武士彟配祭。(注:《通典》卷四三“郊天”条,1197页;《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略同,830页。)及中宗复国,神龙元年(705)二月诏社稷、宗庙、陵寝、郊祀一切依永淳(682)以前故事。(注:《旧唐书》卷七《中宗纪》,136页。)就圆丘配祭而言,则恢复为乾封二年以后的三帝共配之制。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冬至亲祀圆丘,才依中书令张说之议罢三祖同配之礼,仅以高祖配祭。(注:《通典》卷四三“郊天”条,1198页;《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略同,833页。)仅据这一特征判断,这一残卷的年代应在贞观十一年至乾封二年之间或开元十一年以后,这期间唐朝曾制定过《贞观令》、《永徽令》、《麟德令》、《乾封令》及《开元二十五年令》。

其次,唐令所载神位随不同时代的礼制思想而变化,也可据以定年。圆丘、南郊、明堂、雩祭所祀神位,南郊与圆丘的异同及北郊与方丘的异同,等等,都是唐代君臣常常探讨的问题,而《显庆礼》和《开元礼》的制定都曾引发礼制体系的重要变迁。就神位而言,《显庆礼》与《贞观礼》有显著的差异,《大唐郊祀录》云:“明(显)庆中,礼部尚书许敬宗议曰:‘据《祠令》及《新礼》,并用郑玄六天之义,圆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生帝,明堂祭太微五帝。’”并请求高宗“宪章姬孔,去郑取王”,(注:《大唐郊祀录》卷四《祀礼》“冬至祀昊天上帝”条,757页;《玉海》卷九三《郊祀》下引《唐会要》佚文,1698页,《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328页略同。《通典》卷四三“郊天”系此事于永徽二年,与三书皆不同,疑误。)即由郑玄礼学体系转入王肃礼学体系。此议上于《显庆礼》颁行之前,《新礼》当谓《贞观礼》,(注:《唐会要》卷三五《褒崇先圣》略云:“显庆二年七月十一日,太尉长孙无忌等议曰:‘按《新礼》,孔子为先圣,颜回为先师。’”(743页)亦称《贞观礼》为新礼。参见高明士《论武德到贞观礼的成立——唐朝立国政策的研究之一》,载中国唐代学会编《第二届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令谓《永徽令》。《显庆礼》于显庆三年正月戊子颁行天下,(注:《通典》卷四一《礼》一《沿革》一《礼序》,1121页;《唐会要》卷三十六《修撰》,765页;卷三十七《五礼篇目》,782页;《旧唐书》卷四《高宗纪》,78页。)与《贞观礼》、《永徽令·祠令》大异其趣。参与编纂《大唐开元礼》的王丘仲论其差异曰:“《大唐前礼》祀感生帝于南郊,《大唐后礼》祀昊天上帝于圆丘以祈谷。《大唐前礼》雩祀五方帝、五帝、五官于南郊,《大唐后礼》雩祀昊天上帝于圆丘。《大唐前礼》祀五方帝、五帝、五官于明堂,《大唐后礼》祀昊天上帝于明堂。”(注:《大唐开元礼》卷一《序例》“神位”条,14页。《旧唐书·礼仪志》引王丘仲文(835页)略同,唯《大唐前礼》作《贞观礼》,《大唐后礼》作《显庆礼》,更为明确。)同前奏议中,许敬宗本诸王学,认为南郊、圆丘名异实同,不应分祭。又《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承袭前代礼制,每岁夏至祭皇地祇于方丘,孟冬祭神州于北郊。显庆二年,太尉长孙无忌、礼部尚书许敬宗等奏议云:“方丘祭地之外,别有神州,谓之北郊,分地为二,既无典据,理又不通,亦请合为一祀,以符古义。”由此

废除了神州之祀。以上种种建议均得到高宗首肯,从而“条附令式,永垂后则”,编入礼、令之中。(注:《旧唐书·礼仪志》,823-825页。《玉海》卷九三《郊祀》下“唐五郊”条引《唐会要》卷十佚文略云:“显庆二年八月十三日己巳太尉无忌议:‘方丘在(在字衍)祭地之外,别有神州,谓之北郊,分地为二,请合于一祀。’诏可。”(1700-1701页)与此同。又《通典》卷四五《礼》五《沿革》五《吉礼》四“方丘”条云:“永徽中,废神州之祀。”(1261-1262页),校勘记已指出系年不确,应从《旧唐书·礼仪志》为显庆二年(1275页),然未引《唐会要》佚文。)这里所说的礼应指当时正在修订的《显庆礼》。至于令,史籍并未记载此时有改定令文之举,但我们推测,《永徽祠令》当作了相应的修订。原因是,《永徽令》修成于永徽二年闰九月,(注:《通典》卷一六五《刑法》三“刑制”条(4244页)、《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820-821页)、《旧唐书》卷四《高宗纪》(69页)。),此时正行用的是颁布于贞观十一年正月的《贞观礼》,《永徽祠令》与《贞观礼》在国家大祀方面基本一致,而新定的《显庆礼》与《贞观礼》大相径庭,根据《贞观礼》制定的《永徽祠令》如不修订,势必与《显庆礼》相凿枘,难以继续行用。上文所引高宗将许敬宗之议条附礼令,可能是《显庆礼》撰成之前修订《永徽祠令》的一个实例。此外,加入先代帝王的祭祀,改释奠礼的圣周师孔制改为圣孔师颜制,等等,也可能是修订《永徽祠令》所致。显庆二年《祠令》的修订不同于以往的局部修订,是为了配合新订《显庆礼》而作的全面修订,此前仍可称为《永徽祠令》,而此后的《祠令》,其名称未见史籍记载,我们姑名之曰“显庆祠令”。其确立年代无考,暂以高宗照准许敬宗奏议之日(显庆二年八月十三日)作为上限,其修成的下限当去《显庆礼》颁行之日(显庆三年正月五日)不远,而其行用则当止于麟德二年《麟德令》颁布之日。至于唐代文献均未记载“显庆令”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此次仅限于《祠令》之部的修订,而非全部令文,所以还不足以冠以“显庆令”之名;但就礼制法制发展史而言,不妨使用“显庆祠令”之名。龙朔二年(662)二月改易官号,至麟德二年奏上新令,不易篇第,唯改曹局之名,(注:《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802页。)不妨推测《麟德祠令》与“显庆祠令”相同。至乾封元年,高宗又下诏依旧祀感帝和神州,(注:《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823-825页。)这一变化只能载* 入此后的《乾封令》。所以,郊丘合一、不存在皇地祇之外的神州之祀(或称北郊)及南郊感生帝之祀,是“显庆祠令”和《麟德祠令》的重要特征之一。此外,唐代初期的《贞观礼》、《贞观令》和早期《永徽令》中没有祭祀先代皇王的规定。显庆二年七月十一日许敬宗奏云:“亲(新)令(令字衍)礼及令,无祭先代帝王之文 。今请聿遵故实,修附礼文。”高宗诏可。(注:《唐会要》卷二二《前代帝王》,499-500页;又《大唐郊祀录》卷十《飨礼》二“飨先代帝王”条,806页;《通典》卷五三《礼》十三《沿革》十三《吉礼》十二“祀先代帝王”条,1477页;《旧唐书》卷二四《礼仪志》,915页略同。《通典》、《郊祀录》未系年,《旧志》系于显庆二年六月。)

再次,中祀、小祀项目也具有时代性。中祀之祭齐太公庙和诸太子庙,小祀之祭五龙坛是开元年间的新增享礼。(注:《大唐开元礼》卷一《序例》“神位”条,17页;又《通典》卷一百六《开元礼纂类》一《序例》上“神位”条略同,2771页。再《唐令拾遗》159-161页;汉译本,60-63页;《唐令拾遗补》,502页。)诸太子庙时享的出现与唐代储君地位不稳的政治现象密切相关。自太宗夺嫡之后,历朝屡有储君被废、被杀的事件发生。(注:参见陈寅恪先生《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篇《政治革命及党派分野》,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49-69页;胡戟《唐代储君》,朱雷主编《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7-29页。)最早追赠为太子的是隐太子建成,在贞观十六年。(注:《旧唐书》卷六四《隐太子建成传》,2419页。)神龙初年,建章怀、懿德太太庙。(注:《唐会要》卷十九《诸太子庙》,441,444页。)至开元三年,已有隐太子建成、章怀太子贤、懿德太子重润和节愍太子重俊四人的陵庙官署。(注:《通典》卷四七《礼》七《沿革》七《吉礼》六“皇太子及皇子宗庙”条,1322-1323页;《唐会要》卷十九《诸太子庙》,443-444页;《文苑英华》卷七六三《议》,4007-4008页。据《大唐郊祀录》卷十《飨礼》二“附见”条,隐太子庙在淳和坊,章怀太子庙在长安坊,懿德太子庙在永崇坊,愍节太子庙在待贤坊(806-807页)。)此后编入《开元七年令》、《大唐开元礼》及《开元二十五年令》,(注:《通典》卷四七《礼》七《沿革》七《吉礼》六“皇太子及皇子宗庙”条略云:“开元二十二年七月敕:‘赠太子顷年官为立庙,并致享祀,虽云归厚,而情且为未安。其诸赠太子有后者,但官置庙,各令子孙自主祭,其署及官悉停。若无后者,宜依旧。’”(1324页)《唐会要》卷十九《诸太子庙》云:“至天宝六载,正月十一日赦文 :‘其章怀、节愍、惠文、惠宣等太子,虽官为立庙,比来子孙自祭,或时物有阙,礼仪不备,宜与隐太子及懿德太子列次诸室,简择一宽处,同为一庙。应缘祀事所须及乐馔,并令官供,每差祭官,宜准常式。仍都置庙令,仍自余所废庙官宜停。’”(444页)《旧唐书》卷二六《礼仪志》略同,1011页。按,隐太子、懿德太子无后,见《唐六典》卷十六《宗正寺》,466页;故《通典》卷四十《职官》二二《秩品》五“大唐官品”条所引《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虽未载诸太子陵庙官署,但据开元二十二年七月敕推断,《开元二十五年祠令》仍有诸太子

庙时享的记载;天宝六载正月十一日敕也可证明此前隐太子庙和懿德太子庙一直是官为祭享的。)此前虽有此项享礼,却并不见于祠令“神位”条。五龙祠立坛建庙始于开元十六年,《大唐郊祀录》卷七《祀礼》四略云:“古礼无此祀,至开元十六年置堂,又兼置坛,仲春月则令有司祭之,其年二月,上亲行事,至今以为恒典。”(注:《大唐郊祀录》卷七《祀礼》四,779页;又《唐会要》卷二二《龙池坛》,504页)此卷中祀、小祀诸神位虽已残缺,但经推算,所残约八、九字,难以安排包括齐太公、诸太子庙和五龙坛如此之多的项目,可知并非《开元令》。又,残卷载冬至祀昊天上帝以五方上帝及日月从祀,而《开元七年令》五帝作青帝灵威仰、赤帝赤熛怒、白帝白招拒、黑帝叶光纪、黄帝含枢纽,日月作大明、夜明,(注:《唐令拾遗》,165页;汉译本,67页。)表明《唐令》残卷亦与《开元前令》不同。

如果我们所推补的一些神位正确无误,那么还可以补充如下例证:

第一,残卷中祀“社稷”的位置在日月、星辰之上,与《开元前、后令》在日月、星辰之下不同。(注:见《唐令拾遗》据《大唐开元礼》、《唐六典》等书复原的开元七年及开元二十五年《祠令》,60-63页。唯引《唐律·职制律》(《宋刑统》同)所引《祠令》不当,此条符合《永徽令》特征,故应据以复原《永徽令》。)隋代社稷地位甚高,属大祀之列,见《隋书·礼仪志》及《通典》。(注:《隋书》卷六《礼仪志》云:“昊天上帝、五方上帝、日月、皇地祇、神州、社稷、宗庙等为大祀,星辰、五祀、四望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及诸星、诸山川等为小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3年,117页。又《通典》卷四五《礼》五《沿革》五《吉礼》四“方丘”条略同,1261页。唯《隋书》标点本将神州、社稷当作一位,微误。)唐初郊庙享宴之礼悉用隋代旧仪,《永徽令》降社稷于中祀之首。《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大祀不预申期”条议曰引《永徽令》云:“依令,中、小祀者,谓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开元令》更将社稷降至中祀的第三位,天宝三载又升为大祀。(注:《通典》卷四五《礼》五《沿革》五《吉礼》四“社稷”条,1272页。)据我们推补,残卷亦列社稷于中祀之首,仅就此而言,其当属《永徽令》。

第二,释奠的问题需要说明。虽然唐自武德以来沿袭前代释奠礼不废,(注:参史睿《北周后期至唐初礼制的变迁与学术文化的统一》,载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三卷,1997年,165-184页。)但唐初祠令“神位”条中并无释奠一项。《唐会要》卷三五《释奠》云:贞观“二十一年,中书侍郎许敬宗等奏:‘释奠既准中祀,据礼必须禀命。’”(注:《唐会要》卷三五《释奠》,748页;《旧唐书·礼仪志》略同,917-918页。)《大唐郊祀录》卷一《凡例》“俎馔”条云“明庆初,礼部尚书许敬宗议曰:‘今请[笾豆]大祀同为十二,中祀同为十,小祀同为八,释奠准中祀,自余祀之座,并请依旧诏。’并从之,遂附于礼。今之所制,自敬宗始也。”(注:《大唐郊祀录》763页;《唐会要》卷十七《祭器议》403页、《旧唐书·礼仪志》825页略同。)既称“准”中祀,(注:按,“准”系唐代法律术语,《唐律疏议》卷六“称反坐罪之”条释“准罪”云:“但准其罪者,皆止准其罪,亦不同真犯。”(138页)可以类比。)表明在《贞观礼》及早期《永徽令》(显庆二年七月十一日以前)中释奠不属中祀。但显庆二年许敬宗奏议以后,应当将释奠定为中祀,编入礼令。因此,我们用《令集解》所补的“释奠”可能也是“显庆祠令”的新增部分。这又为我们论证本残卷产生于显庆二年以后提供了佐证。

第三,先蚕之成为中祀,始于永徽三年,《玉海》引《唐会要》佚文云:“永徽三年三月七日,制以先蚕为中祀,后不祭则皇帝遣有司享之,如先农。”(注: 《玉海》卷七七《礼仪》“唐亲蚕”条引《唐会要》佚文,1418页;《册府元龟》卷三三《帝王部》“崇祀”二略同,357页。)从中可见《永徽令》修成之后,很快就有过局部的增订。

最后,从令文整体结构来看,也有时代性。残卷《祠令》“神位”条的结构为“……

,……等为中祀,……之属为小祀,州县……”,前引《唐令拾遗补·祠令》据《天地祥瑞志》所复原之《永徽令》云:“昊天上帝……等为大祀,日月……等为中祀,司中……之属为小祀,州县……亦准小祀例。”以及《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引《永徽祠令》云:“……等为中祀,……之属为小祀。”三者行文及结构均相同。所谓“之属”,是唐初法律文献中常用的词汇,《唐律疏议》释“帷帐几杖之属”云:“帷帐几杖之属者,谓笔砚、书史、嚣玩等,是应供御所须,非服用之物。色类既多,故云‘之属’。”(注:《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主司私借服御物”条,195页。)《祠令》与此条相类,其小祀除已列举之外,还有司人、司禄、先牧、马社、司寒等,色类繁多,难于尽举,于是以“之属”二字代之。至《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外令》则无“之属”二字。

确定残卷的年代,还有三条史料需要加以说明:一为《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所引《永徽祠令》。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抑或《开元律疏》,是学界历来聚讼纷纭的问题,但就其《职制律》所引《祠令》而言,则确为《永徽令》。其略云:“依令: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中、小祀者,谓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如上文所证,《永徽祠令》以社稷为中祀之首,此其特征之一;中、小祀无先代帝王、释奠、先蚕,更没有开元年间新增的齐太公、诸太子庙及五龙祠,此其特征之二。同时具备以上特征的祠令,必为《永徽令》无疑,而且早于永徽三年以先蚕为中祀之前,为其颁行之初未经修订的原貌。二为《大唐郊祀录》等书所引的《永徽光禄式》。《大唐郊祀录》引显庆二年许敬宗奏议云:“案今《光禄式》,祭天地、日月、岳镇、海渎、先蚕等笾豆各四,祭宗庙笾豆各十二,祭社稷、先农等笾豆各九,风师、雨师等笾豆各二。寻此式文,事深乖谬。今请大祀同为十二,中祀同为十,小祀同为八,释奠准中祀。”(注:《大唐郊祀录》卷一《凡例》“俎馔”条,735-736页。又《唐会要》卷十七《祭器议》403页,《旧唐书·礼仪志》911页略同。)此处所引式文显为《永徽式》。如所周知,《永徽式》与《永徽令》同时颁行,两者的祀礼“神位”应当相同。然而至显庆二年,《永徽令》、《式》均已经过了修订,如《光禄式》中的“先蚕”一项,显然是永徽三年以后加入的。同时,又无“先代帝王”一项,可知在显庆二年七月许敬宗上尊祀先代帝王奏议以前,我们可以将此式文定在永徽三年至显庆二年七月之间。当然,式文与令文有一处似相矛盾,即令文称“帝社”,而式文称“先农”。按,这两个词在当时可以混用,已见上文所引史料。但也不排除《永徽令》、《式》存在互相抵牾之处。(注:令、式互相抵牾是经常发生的,兹举一例,证明《永徽令》、《式》之间的抵牾:《通典》卷四三“郊天”条云:“检《[永徽]吏部式》,惟有南郊陪位,更不别载圆丘。式文既尊王肃,祀令仍行郑义,令、式相乖,理宜改革。”1194页;《旧唐书·礼仪志》824页略同。)此两条文献之所以珍贵,是因为前者为《永徽祠令》制定之初的原貌,后者则与“显庆祠令”行用前夕《永徽祠令》经过修订以后的文本相同。它们如同唐代礼制变迁中的“文献化石”,能够帮助我们较为精确地比定唐令残卷的内容及年代。三是《天地瑞* 祥志》卷二十“封禅”条所引《唐令》,其略云:“冬至日祀昊天上帝于圜丘,太祖配,牲用苍犊二,其从祀五方上帝、日月,用方色犊各一,五星以下内官卌二座,中官一百卅六座,外官一百十二座,众星三百六十座,如(加)羊九豕九。”《唐令拾遗补》据此复原了《永徽祠令》“冬至祀昊天上帝”条。然而,如上文所述,以太祖景皇帝配祭圆丘是高祖时期的礼制,见于《武德令》。又其星官之数与《隋书·礼仪志》所载隋制相同,有明显的因袭痕迹,(注:《隋书》卷六《礼仪志》云:冬至祀昊天上帝,“以太祖武元皇帝配,五方上帝、日月、五星、内官四十二座、次官一百三十六座、外官一百一十一座、众星三百六十座,并皆从祀。”中华书局标点本,1973年,116页。)可以断定《瑞祥志》此条源自《武德令》,而非《永徽令》,所以我们没有依据它来推补残卷的缺字。

综合以上条件,根据冬至圆丘配帝之制的记载,可将残卷的年代范围限定在贞观十一年至乾封二年之间或开元十一年以后,即为《贞观令》、《永徽令》、“显庆令”(始于显庆二年八月十三日)、《麟德令》及《开元二十五年令》之一部;据诸太子庙、五龙坛的有无以及社稷的地位和五方上帝及日月名称的记载,可以排除《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可能;根据先代帝王、先蚕和释奠出现的年代,可以排除《贞观令》和早期《永徽令》(显庆二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的可能;而社稷位于中祀之首等种种特征均与史籍所载《永徽祠令》相符合,同时残卷与传世文献中引用的《永徽祠令》的内容、行文及结构最为相近。残卷仅存《祠令》的“神位”条和“冬至日祭昊天上帝”条,据此难以推断是否存在皇地祇之外的神州之祀(或称北郊),“神位”条虽提到神州,但也可能是作为夏至祀皇地祇的陪位。《通典·礼典》引述武德之制略云:“夏至日祭皇地祇,以景帝配,神州、五方、岳镇、海渎、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皆从祀。”(注:《通典》卷四五《礼》五《沿革》五《吉礼》四“方丘”条,1261页。《旧唐书·礼仪志》820页略同。)《贞观令》、《永徽令》至《开元二十五年令》均承袭《武德令》,以神州配祭皇地祇。显庆二年八月,北郊之祭虽废,而神州之位仍存。故“神位”条中有“神州”一项就不足为怪了。

残卷第2-4行为《台省职员令》尚书祠部之一条,记载二王后(即北周宇文氏和隋杨氏之后,唐封为介公和公)祖庙的祭祀。史载官为二王后立庙始于贞观年间,(注:《大唐郊祀录》卷十《附见》云:“贞观初诏曰:介国公宇文氏落、邬()国公杨行恭,二王之后,礼数宜隆,寝庙未修,廪饩多缺,非所以追崇先代,式敬国宾。今可令有司量置国官,营修庙宇。”807页;《唐会要》卷二四《二王三恪》539页,《册府元龟》卷一七三《帝王部》“继绝”条2094页略同。)与我们就祠令所作的判断并不冲突。而其中提到尚书礼部所属的“主客”一职,证明此令文残卷必为龙朔二年改易官号之前的《永徽令》,而非其后的《麟德令》。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此俄藏敦煌所出唐代《祠令》残卷为《永徽令》的修订本(显庆二年七月以后),或者说是显庆二年七月以后行用的《永徽令》。

三、篇目排序问题

以上我们基本上判定出这件俄藏敦煌残卷是珍贵的《永徽令》修订本的抄本,但残卷第一、二条之间的空行(第5行)如何填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从内容上看,残卷第一条应当是《台省职员令》中尚书祠部之一条,但它何以直接接在《祠令》的前面?据池田温氏以日本令推测的《永徽令》篇目顺序,《台省职员令》应当是卷第三、篇第二,而《祠令》为卷第九、篇第八,(注:池田温《中国令と日本令》,《周一良先生八十生日纪念论文集》,479-484页。)两者没有直接接续的可能性。因此,我们难以据敦煌写本《东宫诸府职员令》保存的尾题,将第5行复原为“令卷第三台省职员”,而暂付阙如。

从内容和书法看,本残卷是《唐令》抄本无疑。但既然不是按《唐令》原文顺序抄录下来的本子,那么它可能是《唐令》的一种摘抄本。比如,它可能是显庆时修订的《唐令》部分令文的抄录,而不录未加修订的部分。鉴于此残卷中内容都与礼制有关,我们也可推测,它可能是为了某种实际应用的目的条目汇钞。从《唐六典·尚书礼部》“祠部郎中员外郎”条来看,有关二王后祭祀的一条是其职能中关涉两京祭祀的最后一项内容,《台省职员令》的顺序可能与此相同。残卷于其后按顺序抄录《祠令》,可见是相关内容的汇钞。敦煌发现的唐代法律文书多与之相类。另外,虽然本卷谨严,但却有明显的漏字,这是抄写令文所不允许的,这或许说明本卷不是正规的《唐令》写本,而是为了某种目的的抄本。

以上只是一些推测,谨以此质之高明。

四、结语

唐令的复原是唐史研究者一项艰苦而持久的工作,笔者不揣浅陋,据俄藏新刊敦煌残卷,复原三条显庆年间修订之《永徽令》令文,现将结果标点如下:

臺省職员令第二

,每年四时享庙,牲牢、调度及祭服、祭器,并官给。几案有阙,亦官给。主客司四时省问。

祠令第八

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社稷、日月、星辰、先代帝王、嶽镇、海渎、先农、先嶽、释奠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州县社稷、释奠及诸神祠,亦准小祀例。

冬至日祀昊天上帝于圆丘,高祖配,牲用苍犊二。其从祀五方上帝、日月,用方色犊各一。五星以下内官五十五座、中官一百五十九座、外官一百五座、众星三百六十座,加羊九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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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俄罗斯、西藏唐陵(3558)残余体积考证_旧唐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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