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体育社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团论文,中国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体育社团是以体育为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它具有民间性、非盈利性、互益性和同类相聚性等基本性质。具有代表群体参与政治活动、协助政府体育部门完成某些政府职能、成员发展、维护成员的群体权益和个别权益等功能。体育社团可分成竞技运动、社会体育、体育科学技术、体育观众、体育娱乐享受等类别。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体育社团处于萎缩的状态,当前体育社团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体育社团的社会基础十分薄弱,还具有鲜明的官民二重性。体育社团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一种组织形态,未来的世纪中,体育社团将会从官民二重结构中逐步走出,展示它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 中国,体育,社团,体育社团,体育改革
The Discussion of Mass Organizations of
Sport in China
Lu Yuanzhen
Teaching and Research Section of Olympic movement andSports Social science,Beijing University of PE,Beijing 100084
AbstractMass organizations of sport are
mutually beneficial organizations formed by people getting together,who are commonly characterized by sport.In nature those organizations are folk,pro fitless,mutually beneficial andgetting together to go in for physical training.They have thefunctions of representing masses to take part in politicalactivities,helping the physical education departments of thegovernment to complete some of its functions,admitting theirmembers and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masses andindividuals.Mass organizations of sport are divided intoseveral kinds,such as competitive sport, social physicaleducation,scientific technique of physical education,sportsspectators,sports entertainment etc.Under the condition ofplanned economy the mass organizations of sport in ourcountry were in a state of shrink. At present they havedeveloped greatly,but their social bases are very weak andthey obviously have the dual character of government andpeople. Mass organizations of sport are the kind
oforganizational form,suitable for the market economy.In the future century they will gradually get out of the dualstructure of government and people,and will reveal theirspecific social functions and value.
Key words China,physical education, mass organization,mass organization of sport,reform
1 体育社团的定义、性质和分类
1.1 社会团体,简称社团, 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1]。 体育社团就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体育社团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类型,也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于体育文化的群体性、社会性和多数人参与的非职业性等特征,决定了体育社团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在历史上,体育社团对体育文化的传播起了重要的组织、教育作用。我国的体育社团从宋代开始就有了较大的发展,如当时的武术社团“角抵社”、“英略社”、“锦标社”,声势十分浩大;宋元明持续三代的蹴鞠社团“齐云社”,推动了中国数百年足球运动的发展;在清代的异族统治情况下,出现了以结盟、传教、习武等活动为凝聚方式的各种民间秘密团体[2], 顽强地开展着体育活动,说明体育社团确是一种社会需要,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到了近代,随着西方竞技体育的传入,体育社团大量涌现,著名的有大通体育会、南华体育会、松口体育会、精武体育会、中华武士会、北京体育竞进会、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上海优游体育会等社团。在革命根据地,有列宁俱乐部、赤色体育会、延安体育会、延安新体育学会等体育社团,有效地组织了革命战争时期的军民体育活动。
市场经济为体育社会团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工业化、都市化的过程中,一种包括体育在内的新的大众文化正在形成,它具有统合城乡各阶层居民的功能,因此更加借助和依赖社会团体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育较好的国家,体育社团是国家和社会体育事业的主要组织形式。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美国健康、体育、运动、娱乐和舞蹈联合会两大社会团体管理着业余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日本对体育的管理采取“民办官助”的办法,由政府和财团提供资助靠民间体育组织来开展国内体育活动和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各种社会资源不再由政府垄断,被分解到社会的各个利益群体,市民社会、世俗社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无疑是适合这种社会结构的。
1.2 体育社团的性质
1.2.1 民间性
社会团体无论在学理上和法理上都确定为民间组织。当代社团研究和法令由于此类组织发育之迟缓而显得不成熟,但对社团的民间性却从无含糊[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体育协会从属于社团管理范畴”的规定,体育社团也应具有民间性,它是民间自治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这是体育社团的基本社会定位。比如,我国《基层厂矿、企业、事业、机关体育协会章程(试行)》明确规定基层体协“是群众自愿组织的业余群众体育团体”。
1.2.2 非盈利性 体育社团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有关法令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4]。当前, 一些体育社团虽然在从事某些经营活动,但最终目的仍然必须是为了扩大体育的社会效益。
1.2.3 互益性 体育社团的成员要在所组织的活动中取长补短,互利互惠。
1.2.4 同类相聚性
体育社团是一种围绕体育的某种性质的人们的集合。或者是操练某一种共同的功法、体操、舞蹈,或者是相聚在一起开展同种游戏、比赛、娱乐,或者是共同从事某一类体育文化活动的人的联谊交流,如科研、新闻、教学等。
1.3 构成体育社团需要具备的条件
1.3.1 一定数量的较为固定的成员
成员应具备体育方面的某种条件,成员按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每个人都有职能分工,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1.3.2 特定的体育目标 或为了提高某一运动项目的运动成绩,或为了健身娱乐。这一体育目标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并形成成员的群体意识。
1.3.3 明确的行为规范
即有群体成员互动时遵循的规则和对其成员的特殊要求,以及必要的奖惩制度,这些都要载入社团的章程。
1.3.4 权力结构
体育社团需要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分层体系,以控制和指导体育社团的活动。
1.3.5 一定的物质设备 体育社团与体育场馆设施有着密切的关系,多数社团附设在体育场馆,或由体育场馆兴办体育社团。
1.3.6 适宜的外部环境
体育社团的存在与外部社会的体育环境关系很大,当地体育人口的数量、活动方式决定了体育社团的规模和性质。体育社团与政府和其他社团的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
1.3.7 一定的社会承认
组织体育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结社的法令,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1.4 体育社会团体的功能
1.4.1 代表群体参与政治活动
如《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章程》中规定了本会是“研究我国体育发展战略,为体育决策服务的学术团体和咨询机构”。
1.4.2 协助政府体育部门完成某些政府职能 各级共青团、 工会、妇联中的体育部门,作为政府的助手做了大量具体的工作,如办学习班和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等,一些体育协会还承担了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1.4.3 成员发展 发展成员在体育知识、技术、 技能等方面的素质,表达成员的情感、能力,为成员寻求体育机会,以获得社会承认,实现自我,这是社团的主要功能之一,也是社团能够吸引成员的基本原因。
1.4.4 维护成员的个别权益和群体权益
群体利益的表达是社团成熟程度的重要表征,它表明成员缘共同利益而凝聚的程度[3], 也表明社团组织在社会关系中的独立程度和政治参与程度。比如,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章程》中规定本学会有“反映体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任务。
体育社团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其发展体育事业的价值,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体育社团相对于政治性、经济性、宗教性社团,较少社会背景,较少动用社会资源,成员的覆盖面较宽,因此有较大的社会容量,是社会成员实现社会参与的较好形式。在许多发达国家有意识地利用体育社团进行团队意识、协作精神等某些社会伦理道德的培养。在西方以个人主义为主导意识的社会里,体育社团成为规范青少年儿童行为,发展群体观念,抑制过分个人欲望的重要手段。体育社团与科学技术、健康卫生、文化艺术等类社团有相似的社会功能,但对成员没有特殊的行业要求和特长要求,而且体育社团的种类很多层次有别,人们的选择余地很大,因此体育社团有着更强的社会适应性。在前苏联基层群众体育俱乐部有267764个,在日本有626087个。它们所能涵盖的人口是任何其他社团都不能比拟的。可以说,体育社团的发展程度,是一个社会体育发展水平、体育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社会结构分化与整合、社会参与程度的重要鉴标之一。
1.5 体育社团的种类
1.5.1 竞技运动类社团
这是为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而成立的体育组织,单项运动协会、运动俱乐部属于这一类。当前,我国有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型、事业性协会实体管理型和纯社团性协会实体管理型三种。我国目前开展的83个运动项目,从属于63个单项运动协会,其中行政型协会21个,涉及26个运动项目;事业型协会39个,涉及54个运动项目;纯社团性协会3个,涉及3个运动项目。纯社团性协会虽然比例很低,但建立纯社团型协会管理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和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历史必然要求,且具有政治、经济、技术等可行性,是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单项运动协会管理体制的理想模式[5]。
1.5.2 社会体育类社团 这是为了开展社会体育活动, 满足群众健身、健美、健心、社交要求设立的体育组织。如老年人体协、钓鱼协会、冬泳协会、健美俱乐部、桥牌协会、八卦掌协会、太极拳协会等。这类体育社团有的在单位内部,有的挂靠在某一单位,有的独立存在于社会。有的靠政府资助,有的靠企业赞助,有的靠自己经营为主。我国这类社团发育不够完善,据对北京市65所高等学校的调查,学生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普及程度极低,平均每校只有1~2个,学生群众性体育团体仅能涵盖3.80%的在校学生[6]。 社区体育社团中老年人体育社团相对较好,其它人群的普及率较低。
1.5.3 体育科学学术社团
这是为了开展体育科学研究的学术活动而建立的社会团体,在我国以体育科学学会及其分会的形式出现。与这类社团相似的还有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这类组织的成员主要是教师、科研工作者、新闻记者等知识分子群体。
1.5.4 体育观众社团 这是为了组织观众, 管理球迷成立的体育组织。80年代以后,我国各主要开展足球运动的城市都相继成立了球迷协会,对组织观众队伍,防止球迷骚乱起了很好的作用。“建立球迷协会是中国社会对球迷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最佳手段,也是球迷发挥社会作用、寻求社会认可的良好方式”[7]。目前, 一些球迷协会正在与运动俱乐部相结合,试图发展成为某一俱乐部的外设组织。
1.5.5 体育娱乐享受型社团 这是一种以社团名义出现的高级消费俱乐部,会员要高价购买会员证,享受俱乐部提供的各种待遇。这些俱乐部局限于网球、台球、骑马、赛车、高尔夫球等耗费资源较多的、贵族化的项目上。这类社团封闭性较强,仅限于较小的社交范围,在西方参加这类俱乐部的活动是一种富有和权贵的象征。
2 中国体育社团的历史与现状
2.1 体育社团在计划经济环境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
在计划经济时期,与之相适应的是实行体育的政府管理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体育社团不具备实质性的管理功能。政府在各行政层次上均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从宏观到微观都采用行政的方式管理体育。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集中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预期的目的,其缺点是抑制了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致使体育社团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在这一时期,体育社团几乎停止了实质性的工作,有的在十年动乱中被解散,有的仅徒有其名,没有任何实体机构和活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于1949年10月成立,在1950年到1952年期间,曾承担了体育宣传、人员培训、国际体育交往、推动群众体育发展等多项工作。1952年11月,国家体委宣告成立,中华体总会将8项任务减为3项,虽然在1964年的章程上还规定着它承担“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和推广群众性的体育运动;组织全国综合性的运动竞赛;举办和参加国际体育活动”3项任务, 实际上这些职能早已丧失,连基本的会议制度和选举制度也难以坚持。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也有类似的命运。以这两个组织的名义与各国际体育组织保持联系,成为它们存在的主要价值。形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垄断了社会的全部体育资源(包括体育人才、体育场地设施、资金等有形资源和体育的机会、能力、技术、知识信息等无形资源),一方面使体育社团的工作与政府工作出现重复,每次机构精简,体育社团首当其冲。这一现象也出现在各级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中的体育部门;另一方面,体育社团对政府的依赖性加大,人员由政府配备、“所需经费和事业经费统由国家预算开支”[8],社团逐渐失去了民间性。这一状况的长期延续,“最终限制了体育的发展”[9]。
2.2 改革开放时期体育社团的大发展
80年代以来,我国各种社会团体在改革中获得适当土壤和气候而迅速成长,到1992年有全国性社团1400个,省级社团19601个,县级社团16000个(据《中国日报》,1992年5月7日),“社团发展的转折与中国政治经济体制发展的转折吻合,绝不是巧合,而表明着其中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就在于政治经济环境产生一种客观力量,然后转化为民间结社愿望和自由的主观力量,自下而上地推动社团的崛起”[3]。 体育社团也在这个时期得到迅速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一部分原有的单项运动协会转向实体化
这部分的比例不高,但影响巨大,示范作用很强,如中国足协。
2.2.2 一些全国性的群众体育的社会团体自上而下建立起来
如残疾体协、老年人体协、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农民体协等,他们分别挂靠在政府体育部门或其他机构,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教委、农业部等。
2.2.3 全国各行业体协逐步建立起来
他们不仅组织了本系统职工的体育,而且由他们组建的运动队在全国运动会上也取得了一席之地。
2.2.4 大量民间体育组织自发地建立起来 如气功协会、 钓鱼协会,冬泳协会、大秧歌协会、棋院、武馆、体育活动站等。这些体育社团深入到街道、乡村,数量较大,对群众体育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组织作用。
2.2.5 一些体育的周边社团异常活跃, 吸引了一批体育界内外的知识分子和管理人员 如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记者协会、体育场馆协会等。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体育社团的发展初步改变了我国体育体制的格局,实现了体育体制改革社会化的部分目的。
2.3我国体育社团存在的基本特征
2.3.1 体育社团的整体基础薄弱
我国体育社团与其它类别的社团一样,其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从文化传统角度来看,这是由于缺乏独立人格造成的;从政治历史角度来看,是因为旧有体制所形成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妨碍了人们的结社参与,人们的权利意识较淡薄,缺乏自主追求,事事依赖单位和政府,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民间社团的社会需求不强烈;从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角度来看,由于在一段时期里片面强调了竞技体育的政治功利价值,并将竞技体育局限在较小的、由政府直接管辖的范围内,体育社团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体育社团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无论是在社会参与程度,还是开展体育活动的独立性上,与体育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一差距还表现在以下的深层的问题上:1)对体育社团性质、功能的认识不够明确, 不能明确区分政府行为和社团行为,因此对体育社团的存在不够理解,不够支持;2)政府对体育社团的宏观控制手段不明确,特别是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对体育社团的行为难以规范;3)国家对体育社团的体系结构缺乏总体规划,一些体育社团的建立具有盲目性,一些体育社团自生自灭。
2.3.2 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 在我国, 体育社团虽然带有社团所固有的民间性,但同时又以多种形式在许多方面依赖于政府,表现出明显的“半官半民”性质。这一性质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2.3.2.1 民间与政府对社会的双向推动 民间和政府对体育社团有着各自的期望,如果这种期望相互矛盾就不会导致共同努力而创建社团组织,而当这些期望具有某种共同性,就会产生双方创建组织的共同行动。组建社团的动力贯穿于体育社团生长过程的始终,它代表着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成员的期望,并被转化为组织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体现在它的组织结构、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和功能发挥等各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解放运动、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建设,形成了来自民间的推动社团发展的动力,这种动力是自下而上的。同时,各级领导对社团功能的估计和评价发生了变化,在舆论、政策和管理体制上给社团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条件。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众多的新的利益群体,由政府直接管理不如通过社团管理更为有效,因此,形成了来自政府的另一种动力,而这种动力是自上而下的。这两股动力缺一不可。
目前,体育社团有一种向业务主管部门寻求“挂靠”的倾向,这是民间向政府的主动靠拢。说明体育社团在政治上缺乏权威性,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性。目前,政府部门对体育社团能否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尚有疑虑,对部分权力的下放十分谨慎,因此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表现得更为突出。
2.3.2.2 民间与政府的组织交叉
各级体委是体育社团法定的主要“业务主管”,前者对后者是支持和控制的双重关系,由于前者在经费、办公条件和专业权威上的资源优势对体育社团形成特有的影响力,因此,体育社团在组织上也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其主要领导基本上都由具有“官方”背景的人物兼职担任,特别是秘书长一职,基本上都由主管部门的干部兼任。有此体育社团主动邀请行政领导兼职担任,希望他们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并提高体育社团的权威性。
2.3.2.3 服务与管理功能的错位
如果说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社会管理功能,那么社团的基本职能就是服务功能,社团要服务于本社团成员的需要,也服务于国家利益的需要。目前,由于经济资源的不足、社会资源缺乏和权威性不足,妨碍了体育社团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社会转型时期,体育社团又分担了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这是体育社团的外在职能,是新时间政府管理社会权力的延伸,是政府管理职能的补充,这就使得某些体育社团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近年,政府机构又派生出了一批体育“管理中心”、“服务中心”,这是集管理与服务于一身的非行政、非社团的组织机构。在社会转型期,它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长远来看,它会妨碍体育市场的公平运作,压抑体育市场的正常发育,还会形成以体育资源换取金钱的官商结合的关系,在失去监督的情况下,很可能滋生腐败。而且严重的恶果是使真正的体育社团最终不能成熟起来。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加速了体育事业由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集团主义向民间关系的自下而上的集团主义过渡。体育社团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走上时代舞台,成为中国体育多元结构发展的一个活跃因素。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19条规定:“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全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也寄希望于各单项运动协会发挥其作用。体育社团还将为中国体育与国际体育接轨,为中国体育承担更繁重的国际义务,创造良好的组织条件。在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中,多次强调了“体育社团”的作用,说明中国体育推向社会的这一趋势,正在得到法律的保障。
中国体育改革的社会化方向,必须将发展体育社团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政府部门要以较大的魄力扶植社团的发展,划清政企、政民的管理界限。在新的世纪,体育社团也必将从官民二重结构中逐步走出,展示它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
(收稿日期:199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