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视角论文,经济史论文,家庭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亚当·斯密(1723-1790)、卡尔·马克思(1818-1883)和马克斯·韦伯(1864-1920),这三位也许是现代西方影响最大的经济和社会理论家都认为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兴起,以家庭为主要单位的小农生产将被个体的产业工人所取代。在中国,由于现代化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人们向西方发达国家趋同的期望,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这种观念已经被视作一种给定前提。它被当作不言自明的、无需进一步澄清和检验的事实。人们广泛认为小农经济的家庭组织必然会被资本主义经济产业工人所取代,其旧的三代扩大家庭也必定会被两代核心家庭所取代。学界常用的“转型”概念,即向某种给定(但极少明确)的终点演变,更强化了这种线性现代主义假定。
这个假定的影响是如此强大,以至于许多社会科学研究都把证实这样的演变作为自己的目标和主题,有的甚至简单地把现实等同于所假定的终点。即便是强调中国文化特殊性的研究者,也很少质疑这种现代主义社会科学。他们没有问:如果中国社会和经济真的完全向西方发达国家趋同,中国文明将如何保持其特殊性?结果是,中国现代化历程与西方的不少关键差异多被忽视和掩盖。
本文探索的主题是,从手工业生产到制造业的兴起,再从工业化到最近几十年的经济全球化,中国家庭在现代化和发展历程中与西方演变途径的不同。我们将看到,即便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今天,其家庭生产单位以及三代家庭仍然在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中保持着重要的位置,与西方经验十分不同。而且,这不仅是社会经济的也是政治和文化的差别。
一、中国手工业生产、乡村工业化和经济全球化历程中的小农家庭
(一)西欧的早期工业化与中国的手工业生产
斯密很好地说明了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起源。在此前的农业中,不存在“分工”:一个农民要包办其农场上各种各样的工作。他说:“犁地者、耙地者、播种者、收割者基本上都是同一个人”(Smith,1976[1776]:10),但在“制造产品”(manufactures)中,分工成为关键,也是劳动生产率大规模提高的原因。他给出的具体例子是编织针的制造:“一个人拉铁丝,另一人把它弄直,第三人把它切断,第四人削尖,第五人在其头上开洞……”这样,“编织针的制造被划分为总共约18个不同环节”。如此,10个人可以一天生产4.8万枚针,而一个人单独工作,不享有来自分工的熟练技术,“绝对不可能一天生产20枚,甚至于连一枚都不能”。(Smith,1976[1776]:8)为了进一步说明分工的意义,斯密还给出了另一个例子,说明当时一个普通劳动者所穿的毛大衣的制造过程:“这是个许多不同的工作人的产品。从牧羊人、分类工、梳毛工、染毛工、梳毛机工、纺毛工、织毛工、漂洗工、裁缝……”(Smith,1976[1776]:15)也就是说,制造产品生产的发展促使社会分工,使纺、织业和农业成为分别独立的职业,由此而大规模提高生产率。沿着同样的思路,韦伯指出:资本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个人化生产的兴起”,使家庭“不再是一个兼生产(和消费)的单位”,而成为只是消费的单位。(Weber,1978:375)①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视角来说,更重要的是阶级分化和私有财产。他们认为,在家庭之中,私有财产乃是农业家庭和资产阶级家庭中性别分工和压迫的起源,而这一切将会伴随无产工人阶级的兴起和社会主义革命而消失(Engels,1972[1888])。如此的分析对我们这里的问题的含义可以见于列宁(1956[1907])关于俄国社会形态的分析以及恰亚诺夫(1986[1927])对它的挑战:辩论的焦点是列宁所谓的阶级分化,强调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和无产农业雇工间的分化,而恰亚诺夫则提出“人口分化”(demographic differentiation)的概念,即小农基于家庭自然周期中劳动者对消费者比例的演变而造成的分化。列宁和马克思与恩格斯,以及斯密和韦伯,都认为伴随资本主义的兴起,小农经济将会完全消失,但恰亚诺夫则认为小农经济将长期延续。恰亚诺夫的意见当然部分源自后发展俄国的实际,当时其农民所占比例要远高于西方国家。我们只能想象,如果面对中国这样人口极其密集、农民经济更加庞大和顽强持续的国家,恰亚诺夫会怎么想。
斯密勾画的制造业与农业之间的不同是其后学术界之所谓“原始工业”和“原始工业化”的兴起。莱文(David Levine)的研究是开创性研究之一。在他使用教会纪录而“重建”(reconstitute)的四个英格兰社区之中,塞普塞德社区(Shepshed,在莱斯特郡[Leicestershire])最贴切地说明了这种演变过程:此地针织业(frame-knitting)和纬编针织机的发展给予了当地青年农民在“镇”上的“原始工厂”另谋生计的机会,借此脱离农村农业。因此,促使当地人结婚年龄的下降(无须等待继承家庭的农场)。结果是生育率的显著上升,进而导致1750年后该地人口的急剧上升。莱文把这个过程称作“初生资本主义”(nascent capitalism)。(Levine,1977)
门德尔斯(Franklin Mendels,1972)和梅狄克(Hans Medick,1976)是率先使用“原始工业”和“原始工业生产方式”概念的两位学者。根据梅狄克的分析,在原始工业化过程中,核心家庭取代了原来男耕女织的扩大家庭。其后,研究者为原始工业变化所附带的人口变化提供了更充分和广泛的证据。里格利和斯科菲尔德证明,英格兰在这个时期出现了较早和更普遍的结婚(也就是说,生育率和结婚率的上升)(Wrigley & Schofield,1989[1981])。此外,德弗里斯(Jan de Vries)证实了“小城镇”的快速扩展:1750-1800年间,欧洲5000-39000人的小城镇人口增加了足足4倍,而40000人以上的城市人口才上升了0.2%。这种“新城镇化”和此前基于大商业和行政城市(例如伦敦)的“城市化”很不一样,也和后来基于大工业城市的城市化(例如利物浦[Liverpool])有别。(De Vries,1981,1984)
中国则很不一样。即便是在1350-1850年间的“棉花革命”(此前没人穿棉布,此后几乎人人都穿)中,在最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手工业发展并没有导致像西欧原始工业化那样的现象,没有斯密型的纺织和农业分离的分工,也没有伴之而来的人口行为变化以及那样程度的城镇发展。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手工业仍然和农业紧密结合在一起,没有分离开来成为独立的城镇制造生产。
中国的情况是,在沉重的人口/土地压力下,大多数农场的规模都降低到家庭生计所需水平之下。在18世纪的长江三角洲,每户农村家庭农场的平均耕地是7.5亩(1.25英亩),只相当于同时期英格兰农场的平均规模(北部是100英亩,南部是150英亩)的1/100。这比当时一般生计所需的10亩地要低25%(黄宗智,2010b:27;黄宗智,2006[1992])。
那就意味必须从家庭手工业获得部分生计——在长江三角洲主要是手工棉纺织。它所赋予的收益要低于农业,一般由家庭的辅助劳动力(成年男子的剩余时间、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劳动)来吸纳,我因此称之为“生产的家庭化”。在家庭手工业中占最大比例的纺纱——1亩地能生产约30斤皮棉,要用91天来纺为棉纱,23天来织成布匹,另需46天弹花与上浆等——只给农户带来农业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收益(黄宗智,2010b:35;黄宗智,2006[1992]:46,85)。结果是农业和手工业的紧密相互依赖,有如两柄拐杖那样同时支撑一个农家的生计。据估计(根据调研组多年的文献和访谈研究),1860年江南有约90%的农户同时从事这样的农业+纺织生产,全国则约45%(徐新吾,载吴承明[编],1985,第1卷:282,表4-1;284,表4-2)。
正如当时的一份地方志关于(一般认为是比较“富裕”的)无锡县的情况的描述所说:
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易米以食矣。故吾邑虽遇凶年,苟他处棉花成熟,则乡民不致大困。(《锡金识小录》,1752,1:6-7;亦见黄宗智,2006[1992]:88)
毋庸说,对三角洲来说蚕丝生产也十分重要。这方面,缫丝和(棉)纺纱一样和农业紧密卷合。正如名儒顾炎武在1662年已经清晰地指出:
崇邑(嘉兴府崇德县)……田收仅足民间八个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洽,惟蚕是赖……冬间官赋起征,类多不敢买米以输,恐日后米价腾踊耳。大约以米从当铺中质银,候蚕毕加息取赎。(顾炎武,1966[1662]:84;亦见黄宗智,2006[1992]:88)
顾炎武这里所说的“蚕”业不是指织好的丝绸而主要是农家缫好的丝线。这是因为,丝织机的投入和技术要求远高于棉织,不是一般农家所能做到的。所以,丝织早就与农业分离,变成城镇的手工业。而丝织的发展,加上棉布的染色、轧光等较高技术和投入的生产环节,对小城镇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虽然如此,还是远远不到欧洲的原始工业化那样的程度。根据比较系统的计算,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估计“长江下游区域”1843年有7.4%的人居住于2000人以上的城镇(Skinner,1977:229)(后来修改为9.5%——Skinner,1985:75,注43;亦见黄宗智,2010b:45,注25)。这和里格利对英格兰的权威性估计——1801年有27.5%的人口居住于5000人以上的城镇——相去甚远。(Wrigley,1985:682,表2)
我们如果把18世纪的长江三角洲与华北相比,两者主要的差异可以说是农业与手工业在长江三角洲要比华北更高度结合、其生产更高度家庭化。在长江三角洲,早在18世纪之前,两者的结合已促使家庭农场排除依赖雇佣劳动力的经营式农场,这是因为出租土地的地主的纯收益要高于雇工经营的经营式农场主。也就是说,使用家庭辅助劳动力的佃农家庭农场能够支撑更高的地租和地价,并且可以借此排除经营式农场。其中道理可以见于17世纪的《沈氏农书》(《沈氏农书》,1936[1640];亦见黄宗智,1992:64-66)。如此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紧密结合可以说是“内卷的”,因为它没有像斯密型分工那样带来单位工日劳动生产率和收益的提高,而是带来了其递减,虽然家庭的整体生产有所扩大。②
这里,熟悉关于18世纪中国和英国生活水平相等或更高的论说的读者可能会问:以上的分析不是受到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李中清(James Lee)、王国斌(Bin Wong)和李伯重等的挑战了吗?应该说明,早在2002年,我已经撰长文论证他们在经验研究层面上的基本错误(黄宗智,2002)。今天,经过中外经济史领域将近十年的论战和研究,这个议题已经接近最终定论。首先是计量比较经济史家麦迪森(Angus Maddison)关于中英人均收入的比较合理估计——中国在1700年和1820年是600“国际元”,不列颠则是1700年1405元,1820年2121元——直接否定了彭慕兰(Pomeranz)等的论点(Maddison,2007:44,表2.1;2001:47,90,表2-22a;2001:304,表C3-c。亦见黄宗智,2010b:7-10)。在最新的研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首先是苏成捷(Matthew Sommer)对李中清、李伯重和王丰关于长江三角洲具备有效生育控制(堕胎)论点经验依据的全面检查。这是他们总体论点——中国人口压力并不比英国严重——的重要部分,也是全组人赖以立论的根本依据。苏成捷证明,他们的论说其实连一个真实的案例都没有,并且,鉴于当代更完整的材料和数据,是极其不可能的。(苏成捷,2011;英文版见Sommer,2010)其次是一组国际学者的最新研究,使用了多种新材料,证明18世纪中叶,伦敦(和牛津)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和生活水平要比北京(以及苏州、上海和广州)高出三到四倍(Allen,Bassino,Ma,Moll-Murata & Van Zanden,2011)。
当然,新兴工厂生产的棉纱和棉布给农村生产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但它们并不足以改变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基本结构。一方面,在具有40比1的机纱工人劳动生产率的冲击下,手工纺纱确实几乎被完全消灭,从1840年的100基数下降到1936年的14指数(吴承明[编],1990:320,表乙-5),但手工织布却顽强持续,1920年仍然达到全国棉布总产量的65.5%,1936年还占38.8%(如果把“改良土布”也算在内,则相当于43%——徐新吾,载吴承明[编]:1990:325,表乙-9;亦见319,表乙-4)。这是因为手工织机和机器织机的生产率相差较小,只是1对4的比例,不是纺纱那样的1对40,也因为手工土布要比机织布耐用——两套手工土布的衣服可供一位农民三年之用,而机织布则只能用两年(徐新吾,1992;亦见黄宗智,2006[1992]:140)。这样,家庭农场之同时依赖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基本逻辑一仍其旧而持续未变。
直到中国革命胜利和农村集体化之后的上世纪70年代,农业、手工业相结合作为农村的主要生产模式仍然持续了下来。这个基本事实可以见于当代中国用来描述手工业的“副业”这个范畴,它在手工业外还包含牲畜饲养、手工织(布、草)鞋、绳以及(自留地)种菜等。当时,农村生产是农业+副业这个概念是如此地深入和牢固,国家统计局甚至把农村大队的集体工业都纳入了副业范畴,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仍然如此。③今天回顾,我们可以把这个基本概念追溯到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30年代的研究,他当时便非常清晰地指出,农村生产必须从不仅是农业也同时是手工副业(在费调查的开弦弓村主要是水稻+蚕桑和缫丝——Fei,1936)的视角来理解。后来的“乡村工业化”概念正来自这个基本认识(详见下文)。
简单总结,在西欧,原始工业化导致了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进而促使青年人更早和更普遍地结婚,并离开农村的扩大家庭而在城镇建立新型核心家庭户;但在中国,手工业生产则依然和农业在一家一户和村庄之中紧密结合。
从家庭结构的角度来理解,三代的“家庭户”(即不仅是在财产方面合一的家庭,也是在居住方面合爨的户),直到革命之后一直都是中国农村的普遍模式。正如上世纪30年代受访农民所解释的那样,绝大部分的独子家庭都在结婚后仍然和其父母亲一起组成三代家庭户;这是因为在独子的情况下,儿子赡养老人的惯习和法律是无可置疑的。只有在多子的家庭才会出现问题。(例见《中国农村惯行调查》,1952-1958,第4卷:189-190;第3卷:79,93;亦见黄宗智,2007[2001]:26-27)传统的由多个已婚儿子同居而组成的复合家庭理念,其实是个不符实际的设想,因为,正如受访农民所说的那样,已婚兄弟家庭之间很难避免矛盾和冲突。因此,复合家庭老早在革命之前便只占很低比例:例如,在18世纪的刑科题本案例中才7%;一个资料比较完整的革命前的浙江村庄中才5%;费孝通调查的开弦弓村中才3.3%(王跃生,2006:130;亦见Cartier,1995)。实际情况是一些经过变通的三代家庭组织。有的具备条件的家长们可以选择一个儿子来和自己一起生活,有时在分家的安排中便予以特殊的照顾。另一种方式是,由儿子们轮流赡养,父母亲轮流和不同儿子一起吃饭,有时同时由儿子们平分负担耕种父母亲的养老地(黄宗智,2007[2001]:26-27;黄宗智,2007[2003]:第8章)。结果是一个部分合爨的三代家庭户,即便只是轮流合爨。
简言之,在原始工业化的西欧,农业的三代家庭户明确地向(由个体工人所组成的)核心户转型,但在中国的“棉花革命”中,原来的家庭组织模式仍然强韧地延续了下来。
(二)中国的农村工业化与西欧的原始工业化和工业化
在表面看来,中国的乡村工业化似乎和西欧的原始工业化基本相似,这是因为,正像费孝通(1984)用“小城镇、大问题”标题形象化地突出的那样,它带来了小城镇的快速增长。但它其实和西欧原始工业化很不一样,因为它不仅是手工生产,也广泛使用工业化时代的机械。同时,虽然如此,它仍然和西欧的经验非常不同,因为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村家庭再次成为基本的生产和经济决策单位。在乡镇工厂工作的大多是农村的青年成员,大多仍然住在村里,并且在农忙时期和节日都会帮助家里下地干活。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他们仍然主要以(集体时代的)工分的形式领取工作报酬,与家庭其它工分合在一起计算。他们要到80年代后期方才直接从乡镇企业领取工资(我调查的华阳桥村从1985年开始——黄宗智,2007[1992]:203),但即便如此,仍然没有改变原来的家庭组织。
三代家庭仍然强韧持续,虽然多子家庭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要再次明确,由两个以上已婚儿子一起居住而组成的复合家庭,其实长期以来一直都只占很小比例,远在革命前便如此。集体化之后,则更因为终止了耕地私有、弱化了家长的权力而使复合家庭几乎完全绝迹(王跃生,2006;曾毅、李伟、梁志武,1992)。同时,由父母亲从几个儿子之中选一个来和他们同住的养老方法也减少了,原因也是父母亲权力的下降。根据王跃生经过实地调查而“重建”的一个冀东地区的村庄(唐山市丰润区B村)案例,在2008年调查的多子家庭男子中,年龄80岁以上的,也就是在1950年已经是20岁以上的,大多数(70%)都期望自己老年会和一个孩子一起生活,而69岁以下的,也就是在革命之后的1960年才达到20岁成年年龄的男子中,则只有少数(28%)抱有这样的期望。实际上,80岁以上的男子中有38%这样做了,而69岁以下的男子之中只有9%这样做。(王跃生,2011:表26、27)④同时,和儿子们轮流吃饭的办法也明显减少:80岁以上者中,有46%这样做,而69岁以下的则只有17%(同上)。也就是说,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比较普遍的模式变成由父母亲和儿子们分户生活。
虽然如此,即便是在多子家庭中,亲子关系仍然具有顽强的韧力。即便已经分开成立自己的核心户,儿子们仍然必须负担赡养老人的责任,由每个孩子为老人定期提供一定的粮食和/或金钱。当代法律无条件地如此规定(下面还要讨论)。像这样的家庭组织,我们也许可以用“多户家庭”来描述,因为儿子们虽然已经分家分爨,但在财产上仍然和老人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无论从法律还是习俗来说,他们都必须赡养老人,当然也同时具有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利。正是财产上的相互关联说明为什么还要使用“家庭”这个词来概括这样的多户组织。
当然,“多户家庭”的增加证明家庭结构一定程度的“核心化”趋势,正如王跃生所一再强调的那样(王跃生,2008,尤见第96~97页);虽然如此,我们必须同时认识到三代家庭的顽强延续,在独子家庭中仍然几乎是普遍现象(即便是城镇中也占据多数)。这个事实可以清楚地见于以下的证据:1990年到2000年间,三代家庭在农村所占比例竟然从18%上升到25%(在城镇则维持在17%)。这是王跃生和曾毅等根据1990年和2000年的人口普查所得出的发现(王跃生,2006:120,表1;亦见曾毅、王政联,2004;曾毅、李伟、梁志武,1992:表1、4)。⑤这个比例上升的缘由主要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它促使90年代中期以来的结婚青年中独生儿子比例的上升,而我们上面已经看到,独生子几乎都会和父母亲同住组成一个三代家庭户,由此导致该比例的上升。⑥
三代家庭在1949年前所占比例的确切数据不容易获得。王跃生搜集的数据(分别来自18世纪刑科题本、革命前的一个浙江村庄和一个湖北村庄)中低的是20%,高的是36%(王跃生,2006:130~131)。看来,像王跃生重建的冀东村庄那样,这个比例多半在集体化制度下有所减低,但具体什么幅度则不容易明确。⑦即便如此,在独子家庭中,三代家庭组织之强韧持续是没有疑问的事实。其实,早在1995年,法国学者卡蒂埃(Michel Cartier)已经根据1982年和1990年的人口普查材料有说服力地指出,三代家庭占中国家庭总数的足足25%(Cartier,1995)。其2000年所占的比例是当年美国同比例的5.2倍(曾毅、王政联,2004:4)。
三代家庭在独子家庭中顽强持续的根本道理是和农业与副业的紧密结合基本一致的。首先,是因为在土地不足的约束下,得自农业的收入不足以完全支撑家庭生计,所以必须借助副业收入。同时,劳动力过剩压低了非农就业的工资,一般也不足以支撑家庭生计,所以形成了“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黄宗智,2010b:第4章)。如果“离土不离乡”的就业收入超过农业,那么农业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家庭副业,但它仍然是必须的,即便不是简单为了糊口,而是作为一种应付非农就业不确定性的保险。当然,在乡村农民和其制造业人员都缺乏退休福利的现实下,这样的两柄拐杖更加必要。于是,非农就业和农业相互缠结,远远超过在西方国家那样。在西欧,原始工业化明确促使三代家庭消失及被核心家庭所取代;在中国则没有显示同样的变化;三代家庭仍然顽强存留。⑧
换言之,我们所认为是必然的、普适的、来自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现代化”模式,使我们错误地把注意力集中于家庭的“核心化”趋势。其实,在全球的比较视野下,真正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三代家庭的延续。当然,伴随集体化和家长权力的衰落,核心户所占比例确实有所增加,但这并没有改变赡养父母的基本要求,亦即费孝通之所谓中国家庭组织的基本的“反馈模式”,与西方的“接力模式”十分不同(费孝通,1983)。这些现象也充分反映于当前的法律制度(详见下面法律部分)。
(三)全球化下的中国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资本大规模进入中国,农村劳动力以“离土又离乡”形式大规模流入城市打工,2005年已经达到1.2亿人(黄宗智,2009:53-54),2009年则更是达到1.45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这是就村庄附近“离土不离乡”就业的庞大人数以上的数目(《中国统计年鉴2009》:表4-2;亦见黄宗智,2010a:139,表1、2)。它带来了一系列家庭结构的变化,包括核心户数和比例的上升,因为大量青年作为夫妇进城打工或在城市组织新家庭。伴之而来是许多农村的“空巢家庭”,即成年子女外出打工之后由父母亲独自组成的户;还有所谓“隔代家庭”,即由第二代青年父母亲外出打工,把下一代的孩子留下让爷爷奶奶来带(即所谓“留守儿童”)。(王跃生,2006)虽然如此,我们上面已经看到,旧的家庭组织仍然顽强延续,1990-2000年间三代家庭户所占比例实际上还在上升。
1.全球化下的农业和工业
外出打工的青年一代仍然是他们父母亲的房子、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继承人。他们随时可以回老家居住、种地。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一旦打工攒够了钱,他们便会回家盖新房子。即便长期在外打工,大多数仍然会回老家“退休”或“养老”。作为二等公民在外打工的无限坎坷,虽然使他们之中不少人感到消沉,甚或愤世嫉俗,但那样的经历同时也会强化对老家的感情。无论如何,大部分农民工是抱着暂住人的心情而打工的;空巢家庭和隔代家庭多是暂时的安排。
对大多数的农民工家庭来说,“半工半耕”的逻辑仍然适用。留家耕种的妇女、老人和儿童一般在生活上会部分依赖外出打工家人的补贴,而在外的打工者则会依赖老家作为一种失业或“退休”之后的保障。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全球化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所形成的大规模就业之下,农村家庭仍然顽强地作为一个经济单位而存在。
三代家庭仍然是农村独子家庭的普遍组织方式。我们已经看到,伴随独生子女生育政策之执行,三代家庭所占比例在1990-2000年间其实上升了。即便在城市,三代家庭也占到相对多数(17%),虽然是源自与农村不完全相同的原因(详见下文)。事实是,旧的亲子关系,在城市中扩展为双亲与子女的关系,在中国社会中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⑨
2.城镇服务业中的家庭“个体户”
全球化和打工浪潮推动了另一个巨型变化,即为新增城镇人口提供各种服务的大量农民个体户的兴起:诸如贩卖服装、食品、其他日用品的小摊小店;餐饮摊、馆;各种新旧服务(木匠、五金工人、裁缝、理发、运输、保姆、娱乐等);修理工(农具、自行车、钟表、摩托车、汽车、电视和其它电器)等。这些服务多由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工人)承担。2008年,全国“城镇”(即按照国家统计局定义,县城关镇以上的城镇)共有3600万这样的个体户,“乡村”(即县城关镇以下的镇、村)则另有2200万(《中国统计年鉴2009》:表4-2;亦见黄宗智,2010a:139,表1、3;另见黄宗智,2009a)。北京、上海、沈阳等各大城市中都有数十万家这样的个体户(北京例见曹洋,2010;沈阳例见詹娜,2008)。事实是,如此的“小资产阶级”并没有像马克思和韦伯所预期那样,伴随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快速减少;现今他们在中国就业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66%(包括农民),远远高于一般西方发达国家(美国约10%~12%)(黄宗智,2008;亦见黄宗智,2010a)。
从这些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我们看到的是另一种家庭经济逻辑。它是与农村的农业+工业相似而又不同的逻辑。过去的研究多集中于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工人,相对忽视了服务业中的个体户农民工。后者又常被纳入人们以为是比较先进的现代“第三产业”统计范畴。其实,服务业中很大部分是旧式或半旧式的个体户。家庭劳动单位是它们的一个重要组织方式。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关于它们的劳动力组成的精确统计,但无可怀疑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经常接触到这样的个体户。譬如,在便利摊、店以及餐饮摊、店中,“夫妻老婆店”非常普遍,其家庭组织形式是核心户(而不是三代家庭户)。在劳动力使用方面,关键是由夫妻一起工作,也有还加上儿女的。
和家庭农场一样,这些夫妻老婆店的经济逻辑是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这样的组织特别适合于技术要求较低、工作日较长而劳动投入要求参差不一的经营。这样的经济原则几乎是旧农业+手工业家庭农场的延伸。当然,家庭人员不仅廉价,一般也要比外雇人员稳定可靠。结果是,在全球化之下,兴起了一个庞大的城镇家庭经济,是与农村的半工半耕农户经济一起扩增起来的经济体。
二、中国现代法律中的家庭
以上讨论的现象当然也可见于法律制度,虽然有的要在正式条文层面之下的司法实践中方可得见。
(一)赡养和土地产权
最清晰的是法律条文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和西方的法律十分不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虽然在其它方面毋庸说是国民党1930年民法典的楷模,但在赡养父母亲方面则是这样规定的:“只有在没有谋生能力的情况下,一个人才拥有被人赡养的权利”(第1602条)。而且,对赡养人来说,“赡养他人的义务,考虑到本人的其它义务,如果会因此危害到维持适合自己社会地位的生活,则不须赡养”。(第1603条)(The German Civil Code,1907[1900];亦见黄宗智,2010c:725)也就是说,一个儿子唯有在父母亲没有谋生能力和自己仍然能够维持习惯的生活水平这两个前提条件下,方才须要负赡养父母的责任。
对现代中国的立法者来说,这样的规定是不能接受的,甚至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国民党民法典在上述没有谋生能力的条文之后,立刻加上了“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中华民国民法》,1932[1929-1930]:第1117条)至于上述第二条,则改为“因负担抚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方才可以“免除其义务”。(第1118条)这样,把赡养父母亲的义务改成基本无条件的义务。其精神和传统中国法律是—致的。
人民共和国的立法者则进一步把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连接了起来。1985年的继承法规定,赡养老人的子女可以多分财产,不赡养者少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第13条;亦见黄宗智,2010:725)。这样,立法者既确认了赡养义务,也提供了保证其实施的具体方法。如此的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当然超越农村而兼及城市。这样,为基于双亲—子女紧密关系的三代家庭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其力度远远超过西方法律。(当然,近年来有许多关于个别子女忽视甚至虐待老人的案例和报道,但是,全社会所展示对这种现象的深层反感,同时也说明旧赡养理念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土地产权法律也说明亲子关系仍然紧密。农村宅基地是家庭的财产,由儿子继承;法律虽然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但在实际运作中,一般都由赡养父母的儿子继承。至于承包地权,虽然有的村庄是按人分配的,实际上也是家庭财产。2008年,承包权已从原来的“30年不变”改作“长久不变”(《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成为更加长期和稳定的财产权利。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早已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第31条)这样,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继承权基本同样由继承法支配。
如此的土地产权对暂留城市的农民工影响深远。在外打工的农民工(以及其中的核心户)仍然和家里的第一代保持紧密的关系,他们是家里土地产权的继承人,也是家里老人的法定赡养人。这是他们每年春节回家的部分原因,也是他们攒钱之后回家盖新房子的重要原因。这样,土地产权强有力地把城市暂住的农民工和他们老家的扩大家庭联合在一起,把第二代和第一代紧密联结起来。在外的农民工,哪怕长年在外工作,仍然既是老家的扩大家庭的一部分,一定程度上也仍然是原来村庄社区的成员。
(二)非正规经济和司法实践
在城镇暂住打工的农民工组成了一个巨大的“非正规经济”,之所以说是“非正规”,是因为它基本处于法律规范范围之外。根据2006年的比较权威性的调查研究,他们一天平均工作11个小时,但只获得城镇居民60%的工资(福利差别不算)。(《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2006;亦见黄宗智,2009a)国家统计局最近发布的数据基本相同:89.4%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的44小时,平均是58.4小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没有正规的法律身份,缺乏法律的保护以及社会保障。2009年,具有养老保险的只占7.6%,有医疗保险的占12.2%,有失业保险的占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即便是那些进入了社会保障网络的极少数,他们只享有远低于城市居民正规职工的福利。这方面相对先进的重庆市区,正如市长黄奇帆所说明,规定一个企业须要为城镇居民支付其工资的20%作为养老保险,但只须为农民工支付12%;医疗保险的差别则是年1400元对480元。这种分为两个等级的制度也许最清楚地体现于两等户籍的死亡抚恤金的差别:城市居民是20万到30万元,农民工则只有8万到10万元。(黄奇帆新闻发布会,2010年11月4日)
这个二等“非正规经济”在改革期间在全国爆发性地兴起,其动力是快速增长的经济和城镇对工人和服务的需求。时至今日,这样的非正规工作人员数已经达到城镇总就业人员中的不止一半(如果把5000万的下岗工人也计算在内,则等于60%)。此外,如果再加上同样都是没有(或者只有次一等的)正规职工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乡镇企业就业人员(2008年1.5亿)、农业就业人员(2.7亿)以及乡村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2800万)和个体户(2200万),它们的总数相当于全国就业人员的84%(《中国统计年鉴2009》:表4-2;黄宗智,2010a:147)。
这个事实当然是和当今许多社会科学研究对立的。我们上面已经看到,关于家庭结构的研究是怎样突出了西方式“核心化”的主题,而没有充分重视中国三代家庭的顽强持续。此外,社会学界的陆学艺等领军人物一直特别强调,中国社会现今已经达到“橄榄型”的状态,近乎美国的那种中产阶级占大多数的社会结构(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a)。主流经济学家蔡昉等则坚持,中国已经进入“刘易斯拐点”——即现代和传统部门、城市和农村部门的差别已经或行将消失而形成一个统一整合的劳动力市场。(详见黄宗智,2009a)诸如此类的分析都源自影响极其强大的现代化主义意识形态。它诱使我们忽视非正规经济的庞大规模和现实。
在这个非正规经济中,家庭关系十分关键。国家正式的劳动法律多来自国外,而且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法律,但非正规经济的实践则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这在农村的农业中尤其明显。在城镇的个体户中也同样(不少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也会部分依赖夫妻和子女的劳动力)。这样,许多在法律条文中确立的权利(例如8小时的工作日、44小时的工作周、每周一天以及春节、国庆等假期、最低工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第36、38、40条;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在非正规经济中常常不起很大作用,甚或完全不搭界。城镇中的个体户其实本质上更像个家庭农场。事实是,非正规经济的很大部分是在法律管辖和范围之外运作的。这里,法律实践多和条文迥异。
在非正规经济的金融领域,家庭也占据主要位置。个体户和家庭所办的企业(包括小农农场)迄今仍然不能够从正规金融制度的国家银行贷款。理论上这是因为他们不具备抵押品的条件,而银行一般只接受容易在市场上销售的不动产。⑩这样,城市的土地开发商很容易获得银行贷款,而个体户与家庭农场则必须依靠家庭成员和亲邻朋友等非正规的途径来融资。
来自如此的非正规债务的纠纷,一般也多由非正规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这里,调解所起的作用远大于判决。我在另一著作中已经详细论证,调解的运作原则和正规法律很不一样: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妥协来调和,同时也是为了减少正规的诉讼,而不是要求对错的判决和侵权的补偿。在家庭、族群和社区中,调解是普遍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来自长期以来的传统,坚持民间纠纷应该由宗族和社区通过调解而不是判决来解决,国家则尽可能避免掺和其中。(11)这个基本治理原则一直持续至今,可见于多层次的纠纷解决制度,从纯社会性的(由族群和社区中具有威信者主持的)以及半正式的(例如由社区干部主持的)调解,到正式的法庭调解和判决。(黄宗智,2009b:第2、7章)
但是,这些涉及家庭单位的非正规法律实践,大多不可见于正规法律条文。移植而来的正规法律多集中于个人与个人,和公司(法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多考虑家庭内部和家庭单位之间的关系。它们多聚焦于关于权利以及据之判决的法律,而不多涉及调解。(详见黄宗智,2007[2003]:第4章)这是西方现代法律话语的霸权所造成的现实的一部分。结果是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其运作之中,同时具有非正规和正规的不同领域(以及其间的连续体)。在前者之中,家庭是主要单位,在后者之中,则主要是个人。
这样的法律体系,是造成实践和条文(与理论)之间的众多背离和矛盾的部分原因。如此的背离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非正规的司法实践允许移植而来的理论和条文灵活适应中国的实际,为家庭化的关系和传统留下一定的法律和经济空间;另一方面,它也允许滥用法律,允许绕开、无视、只在口头上遵循甚或干脆违反法律——例如上面提到的土地法和劳动法。当然,在贪污、妄用、牟取暴利等处于法律言词与实践的背离空间中的行为,家庭关系也起着一定作用。
(三)个人主义和家庭主义之间
在非正规—家庭主义和正规—个人主义之间,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充满张力的中间领域,其终结状态还是个未知数。中国的法律和社会是否将会像移植论者所预期和提倡那样,越来越向西方趋同?不然的话,中国的传统和社会实践,是否将会像对立方所争论的那样,顽强持续,要么像赡养责任那样呈现于正规法律,要么在实践中偏离正规法律,或者通过司法变通而延续?
离婚法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展示了两者拉锯的中间领域和其所涉及的问题。毛泽东时代的法官们在协助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时候,一般都会采用家庭主义的观点,不仅考虑到夫妻个人,也会考虑到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照顾弱者等问题。(同时,还会考虑到过错,尤其是涉及“第三者”和虐待对方的问题,这方面也和西方从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全面转化为“无过错”离婚制度不同)。他们的做法可以说代表了中国法律中的现代革命传统,今天仍然可以看到。(黄宗智,2009:第4章)但是,另一方面,改革时期的正规法律,尤其是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和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二、三次关于婚姻法的“解释”,正在一步步走向更完全采纳西方个人主义的原则和实践。
1950年的婚姻法只简单提到“婚前财产”,不加阐释,其条文集中于“家庭财产”,要求分割起来要“照顾女方和孩子利益”(第23条)。1980年的婚姻法基本维持了1950年的框架,但用上“夫妻共同财产”一词来替代之前的“家庭财产”(第31条)。这是毛泽东时代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所依赖的成文法律。
但是,从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开始,正规法律越来越重视个人财产。它特地给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具体例子:共同财产主要包含工资、奖金和经营收益,而个人财产则在婚前财产之上,另外还包含“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之财产”(第17条、18条)。这是从西方移植来的新规定,扩大并加强了个人财产在家庭中的法律空间和依据。
同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其第一次“解释”,规定夫妻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9条)。2003年底,最高法院公布了第二次解释,进一步说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22条)其后,2010年,在其第三次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更进一步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8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这样,更确立了婚后个人财产的法律地位。
强世功(2011)和赵晓力(2011)力争,最高法院对待婚姻财产的态度偏向个人主义并把婚姻当作市场契约关系,无疑是正确的。他们对此提出尖锐的批评,但我们应该同时承认,归根到底这个争执所展示的是新兴个人主义化的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现实,与长久以来的家庭主义实践两者间的张力。同时,新的关于“赠予”和遗产继承的规定也反映了几种不同因素所导致的新问题,即离婚率的上升、房子价格的快速上涨以及上世纪70年代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结为夫妻:夫妻双方的父母间,哪一家将出资帮助年轻夫妇购买房子?对此,另一配偶和其父母亲该具有什么样的要求权?最高法院的抉择是,财产的分割应该按照谁出资而定;个人产权要优先于赡养、抚养、照顾弱者等考虑。
最高法院的个人主义立场所反映的是一个更大的司法趋势。在个人财产的规定之外,还有取证程序的改革,从过去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的法官“职权主义”取证,转为新的“当事人主义”取证。所导致的一个起码部分是未曾预期的结果:即对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和公式化的处理,逐渐排除家庭主义的考虑(以及过错——第三者、虐待——的考虑)。地方法庭越来越倾向惯例性地简单拒绝第一次的离婚申请,批准第二次,不再认真从事过去的实地调查和调解和好;如果离婚,则不再照顾到老人、孩子、弱势方等家庭问题。新趋势的部分促成因素明显是,面对日益扩增的案件数量,最高法院试图尽量减轻法庭负担。(黄宗智,2009:第4、5章)关于分割夫妻财产的比较详细的新规定显然也部分出自同样的考虑。
虽然如此,正如本文所论证,原来的家庭主义仍然顽强持续,不仅在社会实践中,也在道德观念和法律条文中。强世功和赵晓力对最高法院三次解释的强烈批评正反映了家庭主义伦理观的强大生命力。今后,在新兴个人主义市场经济和顽强持续的家庭经济之间,以及移植而来的法律规则和旧家庭主义道德观之间,中国法律到底将怎样平衡是个尚待观察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核心问题是:中国的现代家庭应该仍然是三代家庭还是应该变作核心家庭?
三、家庭化的经济行为与资本主义一个人化行为的不同
最后,我们要问:家庭化单位的经济行为有什么特点?对研究经济行为的经济学又具有什么含义?
(一)家庭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和公司的不同
迄今关于家庭经济单位的最好的分析仍然是恰亚诺夫的。和一般的经济学理论家不同,他的出发点是一些最基本的经验实际:小农家庭农场,作为一个既是生产又是消费的单位,和一个只是生产单位的资本主义企业(公司)很不一样。它的“会计学”原则完全不同:它的报酬是全年的收成,不是减除劳动工资等费用之后的“利润”;按时计算的个别劳动者的“工资”对它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正如恰亚诺夫指出,家庭经济的劳动人员是给定的,不能够像一个使用雇佣劳动力的资本主义经济单位那样按照利润最大化的需要而调整。在消费(生存)需要的压力下,这样的一个单位能够承担一个按照资本主义会计学原则运作的单位所不愿承担的劳动力使用。譬如,如果一个家庭农场具有比它耕地所需要的更多的劳动力,为了满足家庭消费要求,它会继续投入劳动,即便是到边际报酬显著递减并低于市场工资的程度。(Chayanov,1986[1925]:“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以及第4章,尤见第113页)我们上面已经看到,这个道理在农业中非常明显。它也可见于农业以外的生产单位,例如伴随全球化和市场化而蔓延的“夫妻老婆”服务店。
恰亚诺夫所点到但没有充分强调的是另一种家庭生产单位的基本特征:和个人化的劳动者很不一样,它附带有家庭的辅助劳动力,包括主要劳动力的业余时间以及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劳动力。后者是不容易在市场上出售的劳动力。正是那样的劳动力吸纳了低报酬的副业,支撑了农村生产中农业与副业紧密结合的基本特征。上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明清时代长江三角洲的“生产家庭化”和“内卷型商品化”是怎样由这样的家庭劳动力所支撑的。(12)
所以,一个家庭生产单位对劳动力的态度是和一个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司和个人很不一样的。首先是因为,在没有其它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其劳动力是给定而不可减少的。一个资本主义企业不会在边际劳动报酬低于市场工资的时候还继续雇工投入劳动,而一个家庭农场,如果没有其它就业机会,会继续投入劳动来满足其家庭的消费需要,逻辑上一直到其边际报酬近乎零。其次,是因为它的辅助劳动力,是不能用“机会成本”概念来理解的劳动力,因为那样的劳动力是不容易在市场上出售的,但那种劳动力可以在副业生产上起关键性的作用。正是那样的劳动力支撑了明清时代长江三角洲的纺纱、织布和缫丝的副业,组成了“农村生产的家庭化”。(13)
我们即使不考虑辅助劳动力而只考虑主要劳动力,并且假定其它就业机会的存在(像今天的中国那样),我们仍然不能简单地只把其所能获得的市场工资与其目前的“工资”相比,即所谓“机会成本”,而由此得出所谓的“理性的选择”,亦即基于资本主义会计学原则的选择。这是因为,第一,这个劳动力之外出打工与否,并不简单取决于其个人的抉择,而更多的是家庭的抉择。譬如,如果家庭的承包地可以用其辅助劳动力来耕种,那么,外出打工就更划得来(因为那样不必牺牲家庭农场的收益)。第二,不可简单等同在外固定时间的打工和在家庭农场上参差不齐的投入。一个在家乡附近乡镇企业就职的农民,仍然可以在业余时间干农活(例如,在家庭的自留地种菜以及在节日和假期帮忙种地),相当于一种副业型的生产工作。这样,即便家乡的农业或非农业工资(例如农业短工或乡镇企业的工资)要低于外出打工的工资,其对家庭收入的实际贡献仍然可能高于外出打工。也就是说,一个从个人视角看来是不“理性的选择”,从家庭经济单位的视角来看,却可能是十分理性的。
忽视家庭经济单位与个人的这些差别,会导致严重的误解。在农业领域,出于现代主义和资本主义意识,不少研究只着眼于西方式的资本主义型(和资本密集型)的大农场,即高度机械化、使用雇佣劳动力以及达到规模效益的农场。有的甚至以为中国的新农业几乎都是这种类型的农业。因此,忽略了远比这样的农场重要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小规模家庭农场,例如1~5亩的拱棚蔬菜,以及10亩左右的种—养结合农场。我已经在新作中详细论证,这些才是中国的主要的“新农业”,它们组成了近年的“隐性农业革命”,一个由高值农产品——诸如鱼、肉、蛋、奶和蔬菜、水果——的市场需求推动的“农业革命”。这些小规模家庭生产单位是高效率的,因为它们适合新型的拱棚蔬菜和种—养结合的生产,可以在一个较长的工作日中投入众多零碎和参差不齐的劳动,也可以动用家庭辅助劳动力来承担部分工作。这样,家庭生产常常要比雇佣固定时间和工作日的劳动力合算。(黄宗智,2010b)
它们与历史上的“内卷型”家庭农场的不同是,由于新技术的发展,这种新农业的劳动力是比较高度“全就业”而不是“隐性失业”的。这是因为新农业中的资本化所带来的进一步劳动密集化:一个1亩地的蔬菜拱棚需要4倍于1亩露地蔬菜的劳动投入,而使用经过生物剂发酵的秸秆作为饲料而结合种植10亩地与养殖10~20头猪的新农场,也需要数倍于原来只养1~2头猪的旧农场的劳动投入。(14)这两种新农场的按亩和劳动单位收益都要高于旧式的农场。虽然如此,新农场的经济道理是和旧农场基本相同的:它们对劳动力的态度和使用迥异于一个资本主义企业。
这样的农场不是一般经济学所能理解的,因为它们的会计学原则和工厂十分不同,所依赖的不是资本化和规模效益、大型机械和雇佣工人。但是,迄今中国改革的农业政策主要被普通经济学所主宰,因此导致了对新近的变化和发展的严重误解。2000年以来,国家一直重点扶持资本主义型的所谓(农业)“龙头企业”,相对忽略了新型的资本—劳动双密集的小规模家庭农场,而它们才是新近农业发展真正的依据。(黄宗智,2010b)
家庭经济单位也挑战科斯(Ronald H.Coase)的公司理论。根据科斯的分析,一个公司将会扩大到其继续扩大的边际成本高于在市场上通过与别的单位签订合同来做同一事情(Coase,1988,1991)。在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可以预期一个公司将会同时追求“横向一体化”(因为雇佣100个工人要比与他们分别签订合同的“交易成本”低)和“纵向一体化”(15)(为了运输、加工、销售),借以减低其交易成本(即信息、交涉、签订合同、执行和解决纠纷等成本)。但如果可以使用家庭的廉价劳动力而不必雇佣工人,这套逻辑便会很不一样。当今的中国实际说明,家庭生产单位生产成本是如此之低,即便是今天的资本主义式的农业龙头企业,也大多选择依赖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生产,而不是“横向一体化”的雇佣劳动生产。(黄宗智,2010d)
至于纵向一体化,即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科斯理论也没有考虑到像中国这样的庞大的非正规经济现实。它允许一个公司利用廉价的非正规劳动力来加工、运输、供应和销售,而不必雇佣正规工人。其原因也是家庭组织的特殊性,其辅助劳动力以及其对固定工作时间、假期、正规福利等的无视(或对这种无视的无可奈何)。龙头企业因此得以把自己的相对昂贵的正规员工压缩到最低限度。(黄宗智,2010d)
这些道理用于跨国公司则更加明显。首先是因为它们(如制造业或建筑业公司)能够雇佣廉价非正规的来自半工半耕家庭的工人。其次,它们可以利用夫妻老婆店的廉价服务。这样的承包与转包允许科斯型公司凭借远远小于原来理论预期的规模来运作;它能够避免大部分的正规横向和纵向一体化。要理解如此的体系的整体,需要认识到西方的(跨国)公司和中国的家庭经济相互搭配的逻辑,依赖正规员工的公司和中国的非正规家庭经济的搭配,而不能简单凭借一个在外国国内的整合劳动市场运作的公司逻辑来理解。
中国家庭经济单位之与科斯型公司和个体员工的不同,也意味着不能凭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来理解中国的经济实际。根据刘易斯理论的分析,中国经济是由(具有劳动力无限供应的)传统和现代两个不同工资的部门所组成,而伴随经济发展,这两个部门即将会整合为一个单一的劳动力市场。(Lewis,1954)但中国的实际则是西方(和国内自己)的资本主义公司与中国的家庭生产和服务单位的搭配。这再次是因为家庭生产单位的特殊劳动力组成和运用,其部分原因是家庭经济的“理性”与新自由主义所建构的市场经济中的个体职工理性的不同。结果是,非正规经济非但没有伴随“现代发展”而快速消失,它实际上爆发性地扩展到全就业人员的84%。
这个扩展是伴随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来的。它之被人们忽视是因为现代化主义的意识形态,它把人们的注意力完全集中于中国之所谓“转型”的终结目标,甚至把眼前的实际等同于那样的终结点。
(二)家庭的“理性抉择”
家庭生产单位对资本和投资的态度也和资本主义的单位不同。一个公司会为“资本主义性的获得”(“capitalist acquisition”,韦伯的用词——Weber,1978:381)而追求扩大再生产,而中国的农民和农民工则会有其它更迫切的考虑。他们的投资决策多会受到其扩大家庭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抱的是暂住者的心态(也不可能以城市的高价来购买房子),在向自己生意再投入资本之前,常会优先在老家盖新房。他们的视野不简单是自己个人,而是跨越三代的家庭,甚或是更长远的时期,其中包含对城市打工的不稳定性的保险、赡养双亲、自己的老年,甚至包括家庭世系的未来等考虑。
这成为购买房子一般是家庭而不仅是个人(或核心户)的抉择的部分原因。即便是城市中,购买房子常常是个三代家庭的举措,和美国很不一样。(16)部分原因当然是房价相对收入极其昂贵。中国房价高涨到相对收入而言几乎不可思议的地步,其部分原因正是,购买房子所投入的不仅是单一个核心户的资产,而是三代扩大家庭的资产。我们上面已经看到,即便在城市,三代直系家庭户所占比例高达17%,和农村的25%相差不远,平均是美国同比例的5倍多。
婚姻相当程度上当然也仍然是家庭而不是个人的事情。尤其在农村,婚姻依然是两个家庭而不是两个个人之间的协议,其规则近似象征领域的礼品交换,而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Bourdieu,1977:4-9,171及其后)众所周知,农村的(以及许多农民工的)婚姻普遍包含聘礼和嫁妆的交涉,(17)但一般都在媒人的中介和传统礼仪之下进行。任何一方如果用纯粹经济交易的做法来谈判的话,很容易会破坏整个交涉过程。
离婚同样牵涉到双方的父母亲。在调解人或法庭对双方感情的估计中,他们是个重要的因素:双方和姻亲的关系如何?他们可能会被调解人动员阻止离婚,或者协助改善夫妻间的关系。当然,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庭处理离婚纠纷案件越来越趋向形式化(惯例性地第一次驳回,第二次批准)。虽然如此,调解,即便是在缩减的趋势下,仍然在法律体制的整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庭外的亲邻和社区调解之中。(详见黄宗智,2009b:第4、5章)简单地只注意到夫妻两人,以及他们的经济考虑,只能导致对整个离婚过程的严重误解。
此外,小农和农民工的家庭经济单位对待下一代的教育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家庭不同。它的抉择不是由成本/收益的计算所主宰(即像贝克尔[Gary S.Becker]所争论的那样,取决于对孩子的“人力资本”的投入和所预期的收益的计算)(Becker,1991:尤见第11章),而是一种达到“非理性”程度的、不遗余力的资源和时间的“投入”。之所以说是“非理性”的,是因为不能只用可能收益来理解。譬如,强迫一个这方面天赋有限的孩子去参与竞争极其激烈的高考,导致对孩子心理的伤害,以及对父母亲来说,失望远多于成功的后果。这样的行为只能从深层的文化价值观和惯习来理解。长时期、根深蒂固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文化观念,今天已经再次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同时,城乡分等级的体制是大家有目共睹的现实,更毋庸说农村家长们自己作为“弱势群体”的务农经验,或在城市打工的重重挫折的经验。计划生育政策下双亲(以及祖父母)对独生子女的情结等也是相关的因素。这些都不可能用贝克尔的那种成本/收益的“理性抉择”分析来理解。(18)
四、结论
中国现代家庭的历史所揭示出的是与西方十分不同的发展型式。中国的手工制造业的发展没有像西欧的原始工业化那样带来其与农业的分离,也没有导致城镇的蓬勃发展、核心家庭户的兴起以及更早的婚龄。正因为其农场平均面积过小而不足以维持生计,家庭生产单位必须紧密结合农业和手工副业生产,同时从两者获得其部分生计。这样的结合在集体化时期的农村生产中仍然一直强韧持续。后来的改革时期的乡村和城镇工业化,也没有带来新生产和旧农业的分离。它依赖的是农村家庭劳动力的大量剩余部分,所构成的是半工半耕的小农家庭。
结果,形成的是一个新的国际化现代经济部门和旧的农村家庭经济部门紧密结合的经济体系。多被人们称道的中国新兴起的“中产阶级”,事实上只占到全人口的10%~15%(虽然其绝对数仍然十分可观);伴之而爆发性地扩增的是为新经济部门服务的城镇半农民非正规经济,以及乡村本身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所导致的是两个不同经济体的紧密结合,一是现代的,一是半现代和传统的;一是以个人和核心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一是以家庭和三代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一是由移植而来的法律所支配的,一是在正规法律范围之外或其变通之下而运作的。这是由两个经济和法律上不同的“中国”搭配所组成的体系,虽然两者是紧密结合和相互依赖的。这样的结合正是中国之所以能够吸引大量外资和做到快速GDP增长的部分秘诀。
当今的中国家庭单位依然挑战和否定普通经济学的核心“经济人”建构。我们需要认识到家庭经济单位的十分不同的逻辑——它的特殊劳动力组合以及它对待劳动、投资、房子、老人赡养、婚姻和孩子教育的不同态度——才能够建立更符合当代中国多方面的实际的社会科学。改革期间的简单地、不带批判地使用西方经济学和其它社会科学理论,实际上导致了许多误识。我们需要的是更多从实际和历史出发的理论,无论是为了理解过去和现在还是未来。
在对未来的前瞻中,一种图景是和西方资本主义的发达国家一样的中国。这是许多现代主义者所提倡的,甚或简单认作给定前提的图景。在那样的设想中,中国城镇化将会达到90%以上的极高比例;农业生产将像工厂一样地产业化;社会将几乎全由核心家庭户组成;价值观和社会结构将会高度个人主义化;而中国文化将完全溶化于全球化的、以美国为主的西方现代文化。
一个不同的图景是,中国的经济也许将会是部分社会主义式和继承中国革命原来的部分理念的,要比过去三十年更多地关心社会公正。伴之而来的也许会是一种非正规经济的正规化,不是回到原来僵化的计划经济,而是为大多数的人民提供同等的医疗、教育和社会福利。此外,家庭单位也许仍然会在现代化的农业和服务业中起重要作用,不仅作为现实,也被认可为值得保留的未来。当然,有的人可能会把扩大家庭视作中国一言堂家庭以及政治威权主义的根源,但本文已经澄清,家长权力实际上已经明显弱化。更重要的议题可能是,在家庭化的经济和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伦理观对现代的适应和持续。
感谢白凯、白德瑞、彭玉生、张家炎、李放春、尤陈俊和高原的建设性批评和建议。
注释:
①同时,韦伯指出,(古希腊的)王侯般的奴隶主大家庭(Oikos)也不是资本主义型的组织,因为它的目的在于满足主人的欲望而不是资本主义性的获得。
②这里要说明,内卷型的商品化可以支撑高度繁华的城市,哪怕农村人口仍然处于糊口的生活水平。这是因为,在前现代的运输条件下,假定农村所产剩余相当于其总产的10%,一个容纳一千万人口的地区便可以支撑一个一百万人的城市(中世纪的长安?),而同一大小的地区,如果其生产剩余是总产的30%,但所容纳的人口只有一百万,只能支撑一个30万人的城市(中世纪伦敦?)。(理论讨论见Boserup,1981:第6章;亦见黄宗智,2006[1992]:332)
③使用“副业”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指标始于上世纪60年代。其前“副业”所指只是一般主要生产之外的其它生产事业。(诸桥辙次,1955-1960,第2卷:297;亦见“家庭副业”,百度百科)
④这些亲子关系中较为细致的变化不容易从宏观的数据来掌握;王跃生所做的微观历史人口工作是比较能够接近这些细节的研究。它能帮助我们理解曾毅和王政联的似乎不好解释的经验发现,即1990年到2000年间65岁以上的父母亲和子女同住比例的显著下降。王跃生的研究所提示的是一个简单合理的解释:1990年时65岁以上的人口在1950年已经达到25岁成年年龄,而2000年时65岁以上的人口当时才15岁。两组人正好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社会期望分界的两边。
⑤应注意,曾毅、王政联(2004:4,表1)给出的数字稍有不同。
⑥对于这个变化,曾毅、李伟、梁志武在1992年的文章中已经预期到(1992:12);王跃生2006年的文章中也提到(2006:135),但曾毅、王政联2004年的论文的分析倒反而不那么清晰。
⑦一个问题是怎样看待轮养家庭,把它们算入三代家庭,还是像王跃生争论的那样,把它们看作“虚拟”的三代家庭而排除在其外(王跃生,2010)。
⑧实际上,生育行为并没有受“自然”因素主宰,而更多地取决于国家的政策,诸如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集体化、70年代的晚结婚运动以及70年代以来的独生子女政策。(王跃生,2005)
⑨当然,独生子女政策所促成的新人口结构,长时段中到底将会如何影响家庭结构,还是个尚待观察的问题。上世纪70年代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在本世纪10年代后进入中年之后,将会成为老人的赡养者。在城市中,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4∶2∶1的倒金字塔型家庭,即由四个老人、两个独生中年子女、一个孙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在农村,由于人们一般坚持并且须要生个儿子,有一两姊妹的独子并不罕见,因此情况不一样。)那样的情况肯定会在爷爷奶奶和姥爷姥姥间造成更多的矛盾(由哪一对老人和孩子们一起居住?),也会对双亲和子女的关系造成更多的压力,并加大对西方式的养老院的需求。但是,同时也可能更加强化一些老年人对三代家庭户的期盼。
⑩以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权作为抵押物的实验才刚刚在重庆市起步。(黄宗智,2010a:151)
(11)但只适用于“户婚田土”、“细事”;涉及“刑法”的重案则要求国家正规制度的介入。
(12)此外,还应该提到,恰亚诺夫基于家庭周期(假定其它因素不变)的“人口分化”概念:当生产人员与消费人员达到1对1的比例时(孩子长大后参与劳动),一个家庭将会处于其顶峰经济时期,而在1对2(或更多)的比例时(孩子小的时候或双亲年老不劳动的时候),则相反(Chayanov,1986[1925]:第1章)。这种现象可以见于集体化时代的中国农村,当时劳动成为收入的决定性因素,村庄中经济条件最好的家庭一般是劳动对消费人员比例最优越的家庭。
(13)正因为棉花和蚕桑是长江三角洲当时的商品化的主要推动力,我把整个过程称作“内卷型商品化”。(黄宗智,2006[1992])
(14)这样的农场上每头猪只需要原来的劳动力的1/3,但它们养殖的数量是原来的10倍。(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8:255[表10-4])
(15)恰亚诺夫和国内的用词,不是科斯本人的用词。
(16)美国房价的上涨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由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之后核心户广泛由单职转为双职而支撑的。后来,凭借不实际的次级按揭以及对市场增值的盲目信念(以至贷款者普遍用增值部分作为收入来支撑分期付款),形成了房地产“泡沫”。中国房地产的泡沫则部分是几乎无穷的需求以及地方政府有意识地提高地价(因为“土地财政”是他们预算外经费的主要来源)而导致的结果。(黄宗智,2010a)
(17)不同地区对新娘子“价值”有不同的标准;譬如,根据一位来自陕西的北京农民工的说法,当前陕西农村对恰当的聘礼的概念是10万元。
(18)贝克尔使用新古典经济学来分析家庭行为,所作出的努力有它一定的优点,例如使用了更宽阔的“效用最大化”概念来替代简单的“利润最大化”,把经济学延伸到诸如配偶选择、子女教育等非经济议题,并讨论到诸如历史环境、态度、感情、内疚等非经济因素;但是,归根到底他的目的是要证实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人“理性抉择”理论完全适用于解释家庭行为。他的分析最终是成本/收益的分析,例如把成本/收益看作对子女教育(他称作对“人力资本”)投入的抉择的决定性因素(Becker,1991,1992)。因此,他的分析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家庭经济单位是如何与个人不同,以及如何影响和约束个人的抉择。他的一套分析尤其忽视了中国家庭组织中的三代家庭和强烈的亲子关系,以及与其结伴的伦理观念。譬如,他的方法绝对不能解释为什么在今天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家庭中,子女仍然相当普遍与已故去的父母亲保持某种形式的象征性通讯——无论是用食品、纸钱、酒、烧香甚或是直接诉告的方式,无论是在墓前还是在家里的某种形式的“灵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