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相关法律问题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物武器论文,公约论文,法律问题论文,生物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1-0066-06
一、生物科技相关法律问题
20世纪50年代,微生物学与现代物理学相结合形成了分子生物学。以此为基础,70年代由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和发酵工程等分支构成的现代生物技术(又称生物工程)悄然兴起,并在短短的 30年间发展成为当代科技的支柱性学科之一[1]。鉴于生物技术在医疗、化工、食品、农业、武器等领域具有不容低估的现实和潜在价值,发达国家纷纷将其作为本国高科技发展的关键与重点,予以大力扶植。但是,与此同时,生物技术所具有的人为改变生物自然性状的能力,也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并与人类社会的伦理观念发生了冲突。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围绕“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克隆”技术的应用发生的激烈争论,正是这种冲突日益尖锐化的例证[2]。因此,正如“经合组织”(OECD)在前不久召开的相关会议中指出的:生物技术的发展必须在“机遇”和“安全”之间保持平衡。而要实现这种平衡,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证。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反过来,一国的相关法律是否完善,又将极大地影响该国生物技术的发展,并最终关系到21世纪该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世界地位。
对比之下,发达国家对“生物科技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和相应的立法工作已远远走在了前面。美国1976年公布了《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通过规定一系列限制性、禁止性条款,建立了重组DNA技术研究试验的组织管理体制和严密的生物与物理防护制度,对这类试验进行控制与管理。其后,1976—1983年,美国又5次修改该准则,放宽限制,以期在满足必要的安全、健康和卫生要求的前提下,促使基因技术尽可能迅速地发展起来。应该说,美国当前在生物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同上述立法发挥的规范与刺激作用是分不开的。以此为先导,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尤:澳大利亚1985年公布《大规模重组DNA工作准则》;英国1982年制定《基因操作法》,1992年又修订颁布《基因饰变生物(封闭使用)法规》和《基因饰变生物(有意释放)法规》;丹麦1986年通过了《环境及基因技术法》;德国1990年颁布《基因工程法》……在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发达国家目前已初步建立了生物安全规范体系。同时,在国际范围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了《国际生物技术安全准则》,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置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下的生物安全议定书也正在协商制定过程之中。
虽然,迄今为止,我国卫生部、农业部、国家科委等部门已相继颁发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但总的看来,我国的立法偏重于部门规章,法律、法规较少;管制居多,鼓励偏少;而且明显缺乏统一的政策导向。学术界关注于生物科技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论著则是我国生物技术进步的“瓶颈”。前不久,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三个亟待解决的法学研究课题:1.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2.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3.与促进科技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对于我国促进科技发展和建立健全科技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生物科技的相关法律问题”,其核心是“鼓励与限制”这对矛盾的处理。立法上的畸重畸轻,要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要么会给社会秩序造成冲击。建立一个促进生物技术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环境,关键就在于两者之间平衡的把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法理学、法哲学的高度,剖析生物科技的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立法建议。对生物科技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生物科技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科技的产业发展和管理、生物科技的隐私权保护等问题予以解答[3],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生物科技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
生物科技的相关法律,从法律表现形式上看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和公法特征,对“私权”具有限制和扩张的作用。因此,对生物科技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必须处理好公法与私权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该研究具有横跨公法与私法的特征。保障生物科技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国家之间开展广泛的合作,要求各国立法之间的协调。因此,如何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在生物技术问题上的关系,成为生物科技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对于生物科技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已经列入863计划,研究的重点应该分为“生物技术专利及其审查实务”、“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生物技术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基因信息与消费者保护”和“禁止生物武器和生物战争”等几个方面。笔者认为:第一,我国应制定专门的生物技术安全法,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确保生物科技和环境与居民安全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应制定生物资源法。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指导,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开展生物资源的贸易往来和对外交换,严格控制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生物资源外流,保护我国的珍稀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第三,制定生物技术产品的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生物技术新产品的质量标准、鉴定方法、注册条例和审批条例,将我国对生物技术产品的管理纳入正轨。第四,制定生物科技专利及其审查程序条例和细则,以加强对生物科技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作为国际军控条约体系和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集体安全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在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扩散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生物科技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几乎就是一片空白,因此,我们应开拓进取,下大力加强对生物科技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无需赘述,仅举一例:我国是人类遗传基因信息极为丰富的国家,外国机构以“赞助健康工程”为名,一次就带走中国上万份血样,并根据中国人的哮喘病基因进行药物开发,而类似做法在相关法律健全的国家是不能允许的。基因信息资源的流失,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严重滞后。我们要认真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义务,防止生物武器扩散,禁止生物武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4]。
二、生物武器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近年来真正发生的生物恐怖事件,大多来自一些邪教和恐怖组织。1984年9月2名美国宗教极端分子在俄勒冈州一座小镇的餐厅里使用了沙门氏伤寒杆菌,造成751人患急性肠炎。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曾经尝试在东京传播炭疽,幸而没有成功。还有就是9·11事件后美国出现的炭疽袭击[5]。布什在白宫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说:“今天,生物武器的威胁不仅没有消失,而且越来越大。”美国怀疑一些国家藏有生物武器或可能生产生物武器的原料。众所周知,美国入侵伊拉克的理由之一就是伊拉克保存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其中包括生物武器。但是,时至今日美国在伊拉克无论是核武器、化学武器还是生物武器目前都没有发现。据英国《卫报》消息,美国军方发现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铁证,但是,这些生物武器的发现地点不是在伊拉克,而是在离美国首都华盛顿不到50英里的马里兰州迪特里克堡。这批被发现细菌显然是当初迪特里克堡细菌战计划的残留物。近期军方对迪特里克堡进行了大清理,总共清理出约2000吨危险废料。当时卫生人员震惊地发现在垃圾中有大量瓶装活菌,包括疫苗态炭疽菌、能够导致致命流感疾病的布鲁氏菌和导致肺炎的克氏杆菌[6]。让五角大楼觉得更尴尬的是,他们竟然找不到这些生物制剂的任何相关文件。由于伊拉克拿不出证明自己已销毁生物武器的文件,美国一直强烈抨击伊方是在欺瞒天下,但现在美方自己文件的丢失宛如一记响亮的耳光打在五角大楼脸上。
生物武器(旧称细菌武器),是生物战剂及其施放装置的总称,它的杀伤破坏作用靠的是生物战剂;或曰以生物战剂杀死有生力量和毁坏植物的武器统称为生物武器[7]。生物武器的施放装置包括炮弹、航空炸弹、火箭弹、导弹弹头和航空布撒器、喷雾器等。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称,是利用细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种毒素和其它生物活性物质来杀伤人、畜和毁坏农作物,以达成战争目的的一类武器。目前主要的生物武器有6种:炭疽杆菌、鼠疫杆菌、天花病毒、出血热病毒、兔热病杆菌和肉毒杆菌毒素。生物武器的特点主要有致命性、传染性强、生物专一性、面积效应大、危害时间长、难以发现等[8]。现代,随着生物学、微生物学的发展,为研制各种更加危险的生物武器提供了条件。各种人工培养和研制的生物战剂迅速发展起来。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就曾用炭疽和马鼻疽病菌攻击敌方军民和骡马,据称还试图在意大利和俄国散播霍乱和鼠疫。因此,制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习惯法禁止将生物制剂用于军事目的,因为生物制剂被认为是与毒药相似的物质。1763年,美国军队曾向同它作战的宾夕法尼亚州居民分发感染了天花病毒的棉被。那些军队虽然是将生物学手段用于军事目的的始作蛹者,但现代生物武器事实上却是始于巴斯德时期,即始于微生物培养时期。在欧洲,首先尝试将病菌用于军事的是德国:1916年,德国人曾使盟军的战马饲料感染炭疽杆菌。
现在,除伊拉克外的另外两个事件是,俄罗斯已在1992年承认没有遵守1972年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叶利钦在那一年承认,一个军事设施在1979年发生的泄漏事故导致了炭疽流行病,在乌拉尔地区的一座城市附近造成了数十人死亡。俄罗斯军医肯·阿利别克上校也曾透露苏联大力发展生物武器的秘密计划。日本的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可能已在1990年制造和散布了炭疽病原体和肉毒杆菌毒素。1995年3月,这个邪教组织在东京的地铁里使用沙林气,造成12人死亡,数千人住院。最近几年来,世界上发生过多起利用生物病原体从事恐怖活动的案件[9]。
生物武器虽然可怕,但是更为可怕的是熟悉生物武器研制和开发的人才四散外流。据一些没有得到证实的消息,一些前苏联的专家曾经接到过其他国家,包括伊拉克的工作邀请。伊拉克是积极研制生物武器的主要被怀疑对象。1995年伊拉克官方领导人承认,他们拥有3万升生物制剂的储备。除此之外,伊拉克生产了用于战术火箭以及可用于生物武器进攻的专门炸弹。相似的情况出现在1992年,当时南非共和国政府在财政上中止了类似的计划。这些国家还有苏丹进行过或者还在进行相应的学术研究,但很可能没有什么特别的工作进展。以色列大概拥有这方面发达的技术和基础设施,可能它有藏有炭疽和毒素军械库。但国际社会对这一方面还没有准确的消息。一个在国防不扩散研究领域广为人知的事实是以色列制造生物武器的计划拟定于20世纪50年代,前苏联专家非常积极地参与了这一工作。1972年埃及获得了生物武器的第一批样本。2001年据美国跟踪防不扩散情报的人员说,在制造生物武器方面古巴和伊朗进行了积极的合作,而两国坚决否认了这些猜测。中国和叙利亚同样坚决否认了它们有军事生物武器项目,但美国军事专家指出,这些国家的和平生产能力可以轻易转化为生化武器的军事生产能力[10]。
日内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并未涉及生物武器的研制或者储存,也没有建立国际监督检查机制。因此不少国家在签约以后仍旧在进行生物武器的研究。1946年,美国就公开宣布研制生物武器。朝鲜战争期间,美国向朝鲜及中国东北地区空中播撒了大量的生物武器,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大量的证据使对此进行调查的国际科学家委员会成员顶住来自美国和本国政府的压力,用详实的报告确认了这一事实,但是美国政府至今对此仍予以否认。
冷战时期,美苏双方都在不断加强自己的生物武器库,并且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实战检验。有资料显示,美国在古巴、哥伦比亚、玻利维亚以及越南,苏联在阿富汗都使用过生物武器。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进行生物武器研制,与核武器相比,生物武器科技含量低,投入经费少,在一些人眼中,如果说化学武器是“穷国的原子弹”,那么,生物武器就是“穷国的中子弹”。海湾战争结束后,在联合国的监督下,伊拉克就销毁了数万升生物战剂和相关的载体,这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一般来说,生物武器被掌握在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手中更加危险,因为与他们相比,国家行为还是要理性得多了。大国之间的直接战争,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出现的可能性也比较低。而当一些大国需要对小国使用武力时,常规武器方面的优势就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一旦使用生物武器很容易遭到对方同样的报复,得不偿失。而对于一些小国、穷国,一方面战火不断,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其政府来说不会造成比战败更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相对来说容易生产的生物武器可以成为自己手中的“王牌”,形成一种核威慑以外的“生物威慑”。至于平日混迹于平民之中恐怖分子,使用生物武器可算“光脚不怕穿鞋的”,很容易造成比炸弹爆炸更严重的后果,而这种后果也正是他们所希望的。因此,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加强国际监督机制和国际反恐合作是预防发生生物恐怖的重中之重。
细菌战亦称“生物战”。是利用细菌或病毒作武器,以毒害人、畜及农作物,造成人工瘟疫的一种灭绝人性的罪行。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首先使用了细菌武器。战后的1925年6月,在瑞士日内瓦签订的《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细菌武器。然而,一些国家却一直在研究和使用它。1935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曾先后在我国东北、广州及南京等地建立制造细菌武器的专门机构,并于1940年至1942年在我国浙江、湖南及江西等地撒布过鼠疫和霍乱等病菌,以致造成这些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一直豢养着大批日本细菌战犯,继续秘密研究与制造各种细菌武器。1950年12月,美军从朝鲜北部南逃时,曾在黄海道撒布过天花病毒。1951年美军正式制定了在朝鲜进行大规模细菌战的计划。同年10月,侵朝总司令部即命令其空军执行。1952年初,敌以火炮发射、飞机投掷等多种方式,通过各种生物或食品、杂物等媒介物,在我前后方,广泛地展开了细菌战,对朝鲜北部7个道、44个郡投掷了细菌弹[11]。
美国国会2004年批准成立“国家生物防御分析与对策中心”,隶属于国土安全部,将设在马里兰州德特里克堡。2005年2月9日,美国陆军中校乔治·科尔克博士在就任该中心副主管时提出,中心应该考虑,是否研制威力更强大的病毒和细菌武器,用于提高美国对生化武器的防御能力。同时,中心还计划研制包含致命病原体的气雾剂和投送细菌战制剂的新手段。美国3名武器专家21日公开在《政治与生命科学》期刊网站上发表声明,批驳这些“生物防御(计划)超越界线”,违反了关于限制生物武器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纳米、基因以及核异构体领域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打造新一代非常规武器成为可能。眼下,全球军事专家齐刷刷将视线投向了转基因领域,他们担心,一旦转基因技术与生化武器嫁接,将催生威力不亚于核弹的全新杀伤武器。随着基因组学的进展,生物武器的改进将变得更为容易。肺结核、麻风病、霍乱等病菌的完整基因序列已经发表,2005年晚些时候,鼠疫杆菌等的基因组测序工作也将完成。一些研究人员担心,这些基因数据可能被滥用。美国科学家最近在一次秘密研讨会上警告说,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会研制出杀伤力更隐蔽的新一代生物武器。
基因武器是一种新型的生物武器,也叫遗传工程武器、DNA武器,它是通过基因重组而制造出来的新型生物武器。基因决定了人类及民族特征:肤色、头发、眼睛、身高等等。国外专家认为,随着人类基因组图谱的组成,人类将掌握不同种族、不同人群的特异性基因,这就有可能被用来研制攻击特定基因组成的种族或人群的基因武器,即种族基因武器。如诱发艾滋病的HIV,不同人种的易感性就有很大区别,而理论上基因武器的特异识别能力要比HIV还高。这样,针对某一特征制造的基因武器,可以杀伤预想中的特定对象。据外刊报道,种族基因武器甚至还可以“无声无息地”消灭某些民族,例如降低其出生率或提高其婴儿夭折率,或是压制这个群体内的某种抗体,提高他们接触病菌的机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基因武器杀人于无形,不但难以察觉,受害的族群发现遭毒手时,可能已濒临灭绝边缘。这是当前生物武器的最新发展和最大的危险,也是我们讨论的生物科技法律问题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中的首要问题和重中之重。
三、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尤其是基因武器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下称“公约”)。1971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1972年4月10日在华盛顿、伦敦、莫斯科开放签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无限期有效。至1993年12月,共有150个国家签署,14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中国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
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及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对此均有明确规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却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美国以化学武器有别于生物武器为由,多次提出只禁止生物武器的议案。1969年,英国提出关于禁止生物作战方法的公约草案。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12国向联大提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公约由序言和15条正文组成。序言重申缔约国坚持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关于在战争中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原则和目标。公约规定:(1)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生产、储存和取得其类型和数量超出预防、保护和其他和平用途范围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以及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此类制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2)禁止将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3)缔约国必须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尽快将此类制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用途。(4)任何缔约国如发现其他缔约国有违约行为,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控诉,由安理会负责调查处理。(5)申明本公约参加国确认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公认目标,并为此进行谈判,以促进早日就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销毁化学武器等有效措施达成协议。(6)缔约国承诺促进并充分交换关于生物制剂和毒素使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设备、材料和科技情报。公约缔结后举行过三次审议会议和多次政府专家会议,讨论修改部分条款和加强核查机制。该公约对拥有生物武器能力的国家有一定制约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缺陷,如只规定“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而未提禁止使用;只规定销毁这类武器,却未提销毁生产这类武器的工厂和设备;关于监督和核查以及对违约事件的控拆程序等问题,未规定具体有效的措施。1984年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曾发表声明,指出公约的上述缺陷,希望在适当时候加以完善[12]。公约对于禁止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扩散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国际军控条约体系和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集体安全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种种迹象表明,于2001年11月举行的《禁止生物武器条约》评估会议很可能以失败告终[13]。20世纪90年代中期,外交官们开始商议条约的实施办法。驻日内瓦的各国外交官们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于2005年5月份拟订了一份旨在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议定书草案,主要内容是建立一套机制,监督该公约的执行情况。但是,美国政府以该议定书在控制生物武器扩散方面作用不大为由拒绝在议定书上签字[14]。草案的可能流产,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生物武器威胁的警觉。布什政府更是把应对生物武器的威胁当成一件大事。据5月17日英国《自然》杂志报道,美国订购了4000万份天花疫苗,价值超过3亿美元,并投入大量资金,研究对付生物武器的各种措施。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的特种部队正在进行防生物武器的演习。美国国土安全部新成立的一个研究机构不久前计划启动一项反生物武器研究项目,旨在提高美国对生物武器袭击的防御能力。但美国一些武器控制专家21日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个项目是在打着“反恐”旗号变相研制生物武器,违反了国际反生物武器禁令[15]。但是,美国的生物武器专家莱滕贝格尔认为,即使国家反生物分析与对策中心的研究项目没有违反《禁止生物武器公约》,那么美国政府也应该考虑这种做法将带来怎样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其他国家以“防御”的名义从事类似研究[16]。但是,9·11迫使布什改变外交政策,恢复同欧洲盟友生物武器谈判。据《今日美国》报道,2001年10月23日,负责武器控制问题的美国助理国务卿阿维斯·波伦和国务院特别谈判代表唐纳德·马勒动身前往伦敦、巴黎、柏林和布鲁塞尔等地,与欧洲盟友们讨论1972年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以期达成一个折衷方案,真正履行该条约[17]。
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既反对任何国家发展、生产、研制和储存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及其技术。中国于1984年11月参加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认真、全面地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1987年以来,中国一直按公约审议会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资料和情况①。
中国在历史上也曾深受生物武器之害。中国支持全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工作,积极参加了于1994年设立的公约缔约国特设工作组有关制定《公约》议定书的工作,并为议定书的谈判取得进展作出了贡献。中国认为,鉴于核查机制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各国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探寻有效、可行的核查措施,并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滥用核查,保护缔约国正当的商业和安全机密。中国认为,在加强公约核查机制的同时,还应加强缔约国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生物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我们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尤其是基因武器。
注释:
①胡小笛大使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2004年专家组会议上的发言。(2004年7月19日,日内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