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现代化要求转变党的国家政治生活领导方式_政治论文

适应现代化要求转变党的国家政治生活领导方式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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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方式,应该说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刻地阐述。正是在邓小平同志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才有了大踏步的向前发展。本文拟就党如何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转变领导方式进而实现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

如何转变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方式,这是现代化过程中提出的严峻课题。但根本的原则是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而决不是削弱或放弃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是政治组织,不是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心任务是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党组织对经济活动和工作不实行具体管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党要把自己的工作重点放在研究和制定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决定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人选上。要善于把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法定的程序转变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并通过各级政权机关去组织和动员全体人民实施。党不能越过国家政权机关去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这是党的性质、职能、工作方式所决定的。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组织人民当家作主,这是我们转变党的领导方式的基本出发点。

转变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方式,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使党组织避免行政化、权力化、官僚化,有利于各国家机关独立有效又相互协调地开展工作,有利于调动基层和人民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社会主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如何执政?

党应该选择的道路不只是党政分开,而要更加直接地实现对政权工作的政治领导,更加切实地担负起领导和组织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历史重任。

党除了坚持对国家政治、思想上领导外,还必须把自己的领袖人物和大部分常委推荐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通过选举程序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把自己的主要活动场所放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去,将党的政治主张通过政治影响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变成国家法律和国家意志,组织和动员全体人民去实施。进而理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两院的关系,使这些国家机关能够既按照党的政治主张又按照人民的意愿去协调运转,切切实实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政治制度上,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搞西方社会的“三权鼎立”、“两院制”。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政治体制上的唯一选择,是人民实现对国家管理的权力机关。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这些机关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议决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集体行使权力。而人大代表则是由各阶层人民中的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并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的人,他们能否发挥好代表作用,将直接受到选民或选区的监督。人大通过立法和监督、任免干部保证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通过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党的决策作出决议决定,并负有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的权力与责任。它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区别在于它既能广泛集中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的意志,又能以更高的效率实现对国家生活的管理。它是中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吸取巴黎公社、苏维埃等无产阶级政权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实际创立的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来之不易,它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探索,几千万革命先烈英勇牺牲换来的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前仆后继、英勇斗争,在推翻了一个反人民的政权之后建立起来的一个人民自己的政权。而我们却长期将它放在一个很不恰当的位置上,我们没有很好地运用这种政权形式来管理国家生活,相反地越过它去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这是值得全党认真反思的。

(三)

党的一大批领导者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也更加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政党政治原则,党领导国家不再是靠发号施令,而是通过在人大的党员所占据的优势比例和政治影响,用民主的方法,依靠集中大多数人的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的形式传达给全社会,使整个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化,更能反映民情,代表民意,集中民智,更具有法律的效力。

党的领导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要经过各种层次的民主选举。首先应该是党内的民主遴选,因为党在加强国家生活民主化的过程中,党内民主肯定会有一个更加完善的民主机制。党进入国家机关的候选人首先应该由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然后,还要经过与各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再分派到不同的选区进行代表的选举,具有了代表资格以后,才可能在代表大会上经过差额选举进入大会的领导机构或是大会的常设机构。这些选举过程本身就是对党的干部的不同层次的检验,如果是因为自身素质的原因落选,他也不适于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具备了如此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法律基础的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者其领导权威和个人能力都将是国家和人民的幸事。同时,他们任职后的情况又是在选区和选民的监督下的,这样也便于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还可以把一些具有实践锻炼经历又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输送到人大,对他们进行系统地政治锻炼,依法治国方面的锻炼,培养他们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然后再输送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这将对于迅速形成全局性的严格依法办事的局面和普遍形成民主集中制的作风关系甚大。

(四)

这样的设想会不会把党组织与国家权力混淆起来,会不会产生削弱和取消党的组织的后果?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笔者认为,不会。相反,党一从具体的事务中超脱出来,将会更好地发挥政党在政治上的优势,更有利于党的自身建设。党的领导人进入了权力机关并非不管党的事务了,而是由一个向他们负责的常设机构如象书记处或是办公厅这类的机构,负责处理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任务是协调与党的其他机构间的关系,并与党的其他机构一起抓好党的自身建设,指导下级党组织的工作,负责党的大政方针的调研以及重要人事推荐的准备,收集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议题,办理会议作出的决定。党的会议不研究各国家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只研究作好这些工作的总的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这样既有利于保证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各国家机关独立负责大胆工作的积极性,又有利于真正抓好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由于党领导国家方式的转变,党的办事机构的精简就具有了可能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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