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案判决与美国民权运动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布朗论文,述评论文,民权论文,美国论文,判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0-0042-07
一
传统的史学解释从两方面强调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的重要性。
第一个方面是布朗案判决提升了民权问题的重要性,使之进入全国议事日程[1](p.648)。布朗案判决为取消种族隔离提供了道义和法律支持,刺激了北部白人的良知,他们成为民权的支持者[2](p.869)。杰克·格林伯格赞扬它是当今的《独立宣言》,影响了美国人的思考,是民权运动首要的思想动力[3](p.1522)。布拉德利·坎农指出,最高法院要求彻底改变政策,把民权问题带到全国前线,鼓励黑人挑战种族隔离[1](p.645)。
但传统的史学解释没有展开充分论证,没有清楚地说明布朗案判决具体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民权问题的重要性;北部白人的良知和对民权的态度在判决前后有何变化,布朗案判决起了多大作用。传统的研究多是结论性观点。从媒体对民权问题的报道、公众对民权问题的关心、国会对民权立法的辩论和议员对民权立法的支持来看,杰拉尔德·罗森伯格认为,布朗案判决并没有提高民权问题在美国政治中的重要性[4](pp.111~116)。布朗案判决后,新闻媒体对民权问题的报道没有出现持续增长。1952年《纽约时报》对民权问题的报道比1954和1955年还要多。媒体和公众更关注蒙哥马利公共汽车联合抵制运动,而不是布朗案判决[4](p.116)。提出民权立法议案的国会议员数量自40年代末以来不断增加,1951至1952年最多,但在布朗案判决后不断减少,1959至1960年最少[4](p.124)。1957、1960和1964年国会通过民权法时,议员的辩论很少提及这一判决[4](pp.118~120)。
布朗案判决后,北部白人的种族观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1955年,北部白人远不如南部白人那样讨论布朗案判决,只有6%的北部白人认为种族隔离和原子弹、犯罪以及高税收问题一样重要,而持此观点的南部白人则达到30%[5](p341)。1959年7月的一项民意调查表明,布朗案判决5年来,支持它的人数只增长了5%[6](p.202)。直到1963年夏,北部白人才把民权问题看做是美国的首要问题[4](p.130)。此外,布朗案判决后,北部白人对民权运动的支持也没有什么变化[7](p.79)。
对于上述批评,赞同传统观点的马克·塔什内特反驳说,以民权问题的报道数量来说明布朗案判决没有推动民权问题进入议事日程的说法不妥[8](p.177)。塔什内特指出,布朗案判决有重要的文化影响,其基本原则已深入到白人文化之中,南部以外的政治人物发现,公开捍卫种族歧视政策在政治上是行不通的[8](p.176)。
但迈克尔·克莱曼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布朗案判决的文化影响不比1948年杜鲁门颁布行政命令取消武装力量中的种族隔离更重要。大多数美国人不认为最高法院在道义权威上比总统更大。何况杜鲁门的这项行政命令在10年内取得了成功,而布朗案判决在10年后仍在南部遭到公开藐视,学校取消种族隔离没有什么进展[9](pp.186~187)。黑人和主张种族平等的白人并不需要布朗案判决来使他们相信种族隔离是错的,布朗案判决也没有改变种族隔离主义者的观念[9](pp.188~189)。
塔什内特在2005年修正了他10年前的看法,认为罗森伯格的批评在某些方面是正确的,同意布朗案判决没有改变北部白人对种族问题的看法[10](p.1707)。这意味着传统的史学解释在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的第一方面的影响存在高估。
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有重要影响的第二个方面是增加了抗议成功的机会,为南部黑人斗争提供了精神鼓舞。戴维·歌德费尔德认为,布朗案判决增强了黑人意识[11](pp.91~92)。约翰·迪特迈认为,布朗案判决是重整旗鼓的呐喊,推动黑人民众争取社会变革[12](p.67)。罗伯特·诺瑞尔表示,布朗案判决让黑人感到如今平等是不可避免的[13](p.70)。布拉德利·坎农指出,没有1954年的布朗案判决,不会有民权运动的发生和成功,不会有60年代的社会政策,即使有也不一样[1](pp.649~650)。
布朗案判决的确有这方面的影响,民权运动领导人也强调这一点。马丁·路德·金在1958年曾说,布朗案判决给成千上万的黑人带来了希望[14](p.87)。布朗案判决对一些黑人参加民权运动产生了影响。北卡罗来纳州的罗伯特·威廉斯是60年代一名激进的黑人领导人。他回忆说,自己当时听到布朗案判决的感受“如同昔日奴隶听到解放宣言那样激动”,认为这是“美国民主新时代的开始”[15](p.22)。
但克莱曼认为这高估了布朗案判决对黑人抗议的精神鼓舞作用。第一,黑人并不一定需要布朗案判决来促成民权要求的合法化。二战的民主观念以及战后政治和经济进步已培养了黑人争取民权的决心和黑人意识。第二,如果说布朗案判决为民权运动提供了重要的精神鼓舞,那么除在蒙哥马利运动后出现过短暂的高潮外,为什么50年代的民权活动反而减少?第三,1940—1954年南部城市已存在大量的黑人运动,布朗案判决不是推动挑战种族关系现状的前提条件。第四,60年代民权斗争提出的目标不是靠最高法院判决实现的,布朗案判决没有鼓励这些示威运动。第五,民权活动家没有特别证实布朗案判决的精神鼓舞作用[14](pp.88~91)。
1955年蒙哥马利运动是民权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如果布朗案判决与它有密切关系,那么肯定对民权运动有重要影响。传统的史学解释从论证布朗案判决对蒙哥马利运动的发生和成功有重要影响入手,来回应克莱曼的质疑[7](p.82)。戴维·盖罗认为,布朗案判决对于蒙哥马利运动的参与者有重要鼓舞作用;没有布朗案判决,就不会有1956年最高法院在盖伊案中判决蒙哥马利公共汽车实行种族隔离违宪;没有盖伊案判决的胜利,蒙哥马利运动可能会失败[9](p.189)。
盖罗承认,蒙哥马利运动最初的斗争目标是,在保持种族隔离的前提下改革公共汽车座位安排制度。但他采信马丁·路德·金的回忆,也引用地方黑人领袖埃德加·弗兰奇的说法,强调布朗案判决对黑人参与抗议的精神作用[16](P.155)。
笔者认为,布朗案判决与蒙哥马利运动的发生和成功没有什么关系。1.在布朗案判决前,蒙哥马利一直有民权斗争,地方民权组织多次讨论过联合抵制。埃德加·尼克松的领导以及罗莎·帕克斯的决定对蒙哥马利运动的发生有重要作用[17](pp.45~49)。2.1953年路易斯安那州首府巴吞鲁日爆发的公共汽车抵制运动对蒙哥马利运动有直接影响。蒙哥马利运动期间,金与巴吞鲁日运动领导人密切保持联系,从中吸取经验[18](p.25)。3.蒙哥马利运动最初没有提出取消种族隔离的要求。4.如果布朗案判决对参与者有极大鼓舞作用的话,那么蒙哥马利运动的领导人最初策划的抗议活动就不会只有一天,甚至连一天的抗议活动能否得到黑人响应也没把握[19](pp.49~52)。5.布朗案判决对帕克斯的家人没有激励作用,他们反对她利用被捕事件发起抵制运动。6.金的有关说法都是后来的回忆,难以反映他当时的真实想法。何况金没有拿布朗案判决来鼓励蒙哥马利民众坚持抗议。7.布朗案判决甚至没有能激励马丁·路德·金本人从事民权活动。在蒙哥马利运动前,他拒绝担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蒙哥马利支部主席。当埃德加·尼克松打电话问是否可以在金的教堂商议抵制运动时,金没有答应,只是在拉尔夫·艾伯纳西牧师的劝说下,金才勉强同意[20](p.18)。8.在一年多的抗议中,帮助金克服恐惧和战胜困难的不是布朗案判决而是上帝的启示。金经常提到1956年1月27日晚发生的事。他在痛苦和绝望中向上帝求助,上帝说,“坚持正义、正直和真理,上帝永远站在你这边”。金的恐惧从此得以消除,准备面对任何事情[21](p.60)。
塔什内特承认,布朗案判决与蒙哥马利运动的爆发没有关系,但他指出,如果没有布朗案判决,蒙哥马利运动中的黑人民众会坚持斗争那么久吗?[8](pp.178~179)盖伊案判决对于蒙哥马利运动的成功的确重要,但是没有布朗案判决就没有盖伊案判决胜利的说法只是一种推论,除非盖伊案判决的法官们在私人日记、通信、闭门讨论中有类似的说法。然而,传统的史学解释没提供这样的证据。
二
从1980年代中期起,美国的宪法史学家开始挑战传统的史学解释。1984年,雷蒙德·沃尔特撰写了《布朗案判决的负担》。他不认为布朗案判决是黑人民权史的转折点,反而指出布朗案判决总体上是失败的,因为削弱了公立学校教育。
沃尔特的著作分析了布朗案判决涉及的5个地方的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情况。在弗吉尼亚州的爱德华王子县和南卡罗来纳州的克拉伦登县,当地白人对布朗案判决采取大规模的抵制。爱德华王子县关闭了全部公立学校,直到1964年民权法通过后才重新开放。克拉伦登县虽坚持开放公立学校,但实施自由择校计划,实际上把黑人与白人孩子隔离开来。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要求该县的公立学校实行种族定额分配计划,但白人最终选择离开公立学校而入读私立学校。
华盛顿特区和特拉华州的威尔明顿县没有出现白人大规模的抵制,这两个地方分别在1954年和1956年取消了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22](p.12)。但当地并没有实现黑、白种族合校,大量白人离开了公立学校,选择附近的私立学校。在华盛顿特区,公立学校中白人学生数量从1954年的39%下降到1958年的6%,到1981年,减少到只有3.5%[22](p.16)。而在特拉华州的威尔明顿县,公立学校中白人学生数量从1957年的93%下降到1968年的52%,1977年下降到只剩下9.6%[22](p.196)。
在堪萨斯州的首府托皮卡,公立学校在1955年就取消了种族隔离。这个城市以白人中产阶级为主,黑人不多。因而,这里没有出现白人大规模抵制、自由择校和离开公立学校的情况,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没有出现明显的失败”[22](p.253)。
通过对上述五个地方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研究,沃尔特指出,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是一个失败[22](p.273)。他把失败的原因归结为布朗案判决后美国法院对社会改革的司法干预,一群“天真的”“野心勃勃的”和“傲慢自大的”法官强制推行校车政策和种族定额分配政策,以达到种族融合目标,这违背了布朗案判决取消种族隔离的初衷[22](pp.97,289,63)。这种强制性的种族融合政策造成了白人社会的不安。白人父母出于对种族合校的种种担忧,离开原来社区。这造成公立学校重新种族隔离,种族合校的种种有利于黑人发展的好处“已成虚幻”[22](p.284)。
虽然学术界有人质疑布朗案判决的宪政基础,但没人质疑它的意义,更不必说批评它导致学校重新种族隔离。民权运动史专家盖罗批评沃尔特的著作“在语气和情感上存在明显的种族主义”[23](p.845)。《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报道了盖罗的批评。这种有明显价值和道德取向的批评给沃尔特造成了很大压力。在当时的学术界,“‘种族主义’一词对一个人的指责如同麦卡锡主义全盛时期‘左倾分子’一词对一个人的指控,能毁掉一个人”。这让沃尔特烦恼不堪,“无论什么时候,当你反对社会主流的自由正统派观点后就会面临这样的批评”[23](p.844)。
1985年9月,《美国历史评论》发表了盖罗批评沃尔特的文章。盖罗指责沃尔特使用“含沙射影的”语言,不同意他“与众不同的观点”,批评他“自以为是”。盖罗认为沃尔特在文献使用上存在“致命伤”,攻击他以学术研究为名包藏“种族偏见和政治话题”[24](pp.428~432)。虽然沃尔特进行了反驳,但正统派史学家的攻击让沃尔特在学术界边缘化,学术界的主流把沃尔特的著作排除在外[23](p.845)。
客观地说,沃尔特的论述严谨,他所描述的五个地区的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情况基本属实。他的问题在于立论本身。虽然布朗案判决涉及的五个地区中有四个在取消种族隔离后又重新出现了学校种族隔离的情况,但这种种族隔离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黑人在经济和交通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入白人社区的私立学校学习,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我们不能根据这五个地区的情况得出布朗案判决没有导致学校取消种族隔离,反而使学校重新种族隔离的结论。
布朗案判决对于边界州和上南部州的某些地区产生了“重要和立即的影响”[14]p.83(。在肯塔基州,与白人一起参加公立学校的黑人孩子比例从1954年的0上升到1957—1958年的28.4%,1963—1964年提高到54.4%。在俄克拉荷马州,这一比例从1954年0上升到1957—1958年的18.2%,1963—1964年提高到28.0%。在得克萨斯和阿肯色州,大约有75个学区取消了种族隔离[14](p.84)。
在南部其他地区,虽然布朗案判决在10年内没有带来立即变化,但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在1964年民权法通过后进展迅速。与白人一起参加公立学校的黑人孩子比例从1965—1966年的6.1%上升到1968—1969年的32.0%,1972—1973年提高到91.3%[14](p.84)。布朗案判决显然没有从整体上导致学校重新种族隔离。
沃尔特通过对布朗案判决的研究,批判最高法院对社会改革的干预。无独有偶,1990年代初,杰拉尔德·罗森伯格从批判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的影响入手,反对有关社会改革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来实现的看法。他指出,最高法院不能促进社会改革,布朗案判决没有促进社会改革,民权运动与布朗案判决无关。
虽然传统的史学解释认为,布朗案判决对美国黑人社会有重要影响,给予黑人希望,鼓舞了民权运动,最终导致种族关系的变革。但罗森伯格直截了当地指出,布朗案判决没有产生这样的效果,人们对于最高法院在促进社会改革方面扮演的角色存在误读,实际上,种族关系的变革是其他社会因素所导致的。
罗森伯格用统计数字论证布朗案判决对南部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影响。他指出,除了边界州和上南部州的某些地区外,在其他广大南部地区,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进展在布朗案判决后的10年中一直十分缓慢。可以说,布朗案判决对种族隔离的取消影响不大。1964年以后,南部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进程加快,更多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作为,最高法院处于次要地位[14](pp.70~71)。
那么布朗案判决是否通过影响公众舆论在种族隔离上的看法,把民权问题推上了国会议事日程?如前所述,罗森伯格对比布朗案判决前后美国主流媒体对民权问题报道的数量、国会提出民权立法的次数、支持民权立法的议员人数的变化,分析议员在民权立法辩论时是否提及布朗案判决、民意测验中白人种族观念是否发生变化、黑人媒体总体上对布朗案判决的反应和黑人民权示威次数等方面的信息,反驳传统的史学解释在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间接影响上的看法[14](pp.107~156)。
罗森伯格指出,虽然布朗案判决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大力推动了民权事业的发展。他质疑学术界为什么要花那么大的精力来捍卫布朗案判决的重要性?他甚至批评同样否定传统看法的克莱曼提出的“对抗性反应命题”,认为克莱曼在论证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影响上寻找“异乎寻常和稀奇古怪的因果关系”没有必要。罗森伯格指出,学术界之所以要正面论述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的意义,答案在于通过肯定布朗案判决,论证最高法院能产生重要的社会改革,这符合自由派学者的价值取向。尽管这种追求很崇高,但社会改革离不开大的社会环境和更多的社会力量的支持[25](p.171)。
罗森伯格认为,民权运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黑人从南部农村移民到工业化的北部,不仅获得了更好的经济机会,而且得到了选举权利,增加了他们对美国政治的影响。这迫使政治人物支持黑人民权[14](pp.159~162)。而冷战的国际环境也迫使联邦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来取消国内的种族隔离,因为它阻碍了美国争取“非洲新兴的独立国家对美国的支持和忠诚”[14](pp.162~167)。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但罗森伯格在立论方面存在问题。他认为,布朗案判决不仅没有对民权运动产生积极影响,而且因此而出现的“南部大规模抵制”延缓了民权进程。布朗案判决误导人们以为重要的社会改革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来获得。笔者认为,实际上,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有正面作用。布朗案判决使南部“象征性的”民权改革趋于破产,迫使黑人民权斗争越来越激进,从而推动了民权运动。
三
在挑战传统的史学解释方面,克莱曼提出的“对抗性反应命题”最具影响力。他指出,布朗案判决对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直接影响有限,布朗案判决没有改变北部白人的种族观念和提升民权问题的重要性。虽然布朗案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南部黑人的期望,刺激他们进行民权斗争,但这方面的影响不能高估,布朗案判决没有推动蒙哥马利运动,对60年代民权立法没有直接影响。
克莱曼认为,布朗案判决对种族关系变革和民权运动有间接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它导致南部白人社会发生了“对抗性反应”,造成南部政治急剧右转。在这种政治环境中,南部政治人物藐视最高法院的判决,挑战联邦政府的权威,用暴力对付民权参与者,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在选举中获胜。虽然黑人在这种环境中从事民权运动更易遭遇种族暴力,但反而更受美国社会关注。60年代的美国,电视走进了千家万户。电视中的白人执法官员用暴力对付非暴力示威者的镜头,改变了北部白人在种族问题上的态度。他们向联邦政府和国会施加压力,总统和国会予以回应。1964年民权法和1965年选举权法因而获得通过[7](pp.76,85)。
布朗案判决能造成南部政治右转有三个特殊的原因。第一,南部白人认为布朗案判决意味着联邦政府对南部种族关系的干预。第二,南部白人认为布朗案判决最终会改变南部的种族关系。第三,布朗案判决使种族关系变化从南部白人最为抵制的教育领域开始[14](pp.117~118)。布朗案判决因此引发了白人的“对抗性反应”。
与以往相比,南部白人的“对抗性反应”在布朗案判决后有三点不同。第一,对南部的贫穷白人而言,种族问题在布朗案判决后高于阶级问题。第二,布朗案判决引起了南部黑人带的白人造反,他们施加了与其社会、经济地位不相称的政治力量,迫使那些没有全神贯注于种族问题的南部白人遵守共同的规则,使南部白人在种族问题上团结一致。第三,布朗案判决后,当种族问题被种族隔离主义者升高为捍卫州权、抵制联邦入侵时,白人温和派被迫支持白人种族优越论[14](p.98)。
在克莱曼看来,金在经历多年的民权斗争后转向“创造性紧张战略”,恰恰说明布朗案判决造成的南部“对抗性反应”对民权运动的成功十分重要。60年代初期的斗争表明,当南部官员逮捕非暴力民权示威者时,只要不发生暴力冲突,美国社会和政府并不关注。只有当非暴力运动引发了暴力,社会和政府才把民权当作重要问题来对待。但“创造性紧张战略”的运用和成功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南部执法官员的合作,需要他们使用暴力来对付示威民众[14](p.112)。
笔者认为,布朗案判决与南部政治右转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克莱曼高估了布朗案判决对南部政治右转的影响。布朗案判决后的初期,南部没有发生大规模抵制。据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回忆,他在布朗案判决后两个月内只收到六七百份来信,反对之少和态度之温和出人意料[26](pp.302~303)。特拉华、肯塔基、马里兰、密苏里、俄克拉荷马和西弗吉尼亚州采取行动取消种族隔离。亚利桑那、堪萨斯、新墨西哥和怀俄明州虽然允许地方自主选择,但敦促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27](p.29)。南部白人政治人物没有公开抵制布朗案判决。北卡罗来纳州长威廉·尤姆斯特德宣布遵守布朗案判决,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说话了”[28](p.48)。
多数历史学家也认为,南部白人的“对抗性反应”与布朗案判决没有什么关系。相反,南部政治的右转与1956年2月亚拉巴马大学短暂取消种族隔离有关。黑人阿瑟瑞恩·露西发起了对亚拉巴马州大学种族隔离的挑战,而这恰好是在蒙哥马利运动爆发两个月后。这时蒙哥马利运动已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强烈关注,刺激了南部白人的神经。露西在布朗案判决后不久便对亚拉巴马大学的种族隔离发起挑战,无疑是火上加油,推动了1956年3月12日《南部宣言》的出台[16](pp.158~159)。
实际上,南部政治的右转与艾森豪威尔总统对布朗案判决的态度密切相关。沃伦相信,如果艾森豪威尔采取积极行动,那么情况会大不一样,后来大部分的种族冲突可以避免。但艾森豪威尔从未公开声明布朗案判决是正确的,相反,他对助手说布朗案判决“阻碍了南部进步”[29](p.3)。他在致好友爱德华·哈兹内特的信中说:“目前南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模式为大多数白人所接受……南部白人在种族隔离下生活了60年,通过最高法院判决来立即和全部推翻它是不可能的。”[30](p.322)虽然他在公开场合持中立立场,但南部白人认为他是秘密地站在他们这一边[31](p.106)。艾森豪威尔的政治立场使南部的政治力量发生右转。到1956年初,南部白人普遍认为,最高法院可以被藐视,布朗案判决可以被否定[31](p.108)。
虽然克莱曼的“对抗性反应命题”有创新之处,但存在重大缺陷。这表现为论证缺乏史实支持,因果关系甚至颠倒。他夸大布朗案判决对南部政治右转的影响,忽视其他因素的作用;没有区分白人针对民权活动的暴力是种族主义本质使然,还是布朗案判决造成的;过分强调南部政治右转对民权立法成功的重要性,忽视黑人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把民权运动对历史进程的推动归因于南部政治的右转。实际上,无须布朗案判决和南部政治的右转,民权运动亦能导致白人暴力。
正如罗森伯格所言,克莱曼低估了种族隔离主义者的暴力本质,错误地把这种暴力的激发归因于布朗案判决。罗森伯格指出,克莱曼没有说明当选的种族隔离主义者的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种族暴力;克莱曼也没有论证如果没有南部政治的右转,那么民权运动本身不会导致南部白人种族暴力的发生[25](p.163)。
罗森伯格认为,民权运动本身会创造足够的白人种族暴力,从而施加足够的压力,迫使联邦政府进行民权立法。布朗案判决并不是民权立法不可缺少的东西,而白人运用种族暴力来回应民权运动的做法是可以独立于布朗案判决的。南部白人并不需要布朗案判决来帮助他们理解,黑人的民权斗争对南部种族关系构成了威胁。南部白人社会更看重的是黑人的实际斗争和挑战。罗森伯格指出,正是民权运动采取街头斗争方式才引发了白人种族暴力。即使没有布朗案判决,民权运动本身也会产生出捍卫南部种族隔离制的政治人物[25](p.165)。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克莱曼的“对抗性反应命题”没有处理好黑人在民权运动中的角色。塔什内特批评说,在克莱曼的解释框架内,黑人只是历史的工具。黑人先是挨打,然后得到了北部白人的帮助,当北部白人对南部白人用种族暴力对付南部黑人非暴力活动者感到愤怒以后[8](p.182)。1963年的伯明翰运动和1965年的塞尔玛运动发生了种族暴力,但克莱曼没有区分这些暴力是布朗案判决造成的还是民权运动造成的。这些暴力实际上与布朗案判决没有什么关系。当黑人把民权运动带到街头时,白人暴力往往会接踵而来[25](pp.167~170)。60年代的白人暴力比50年代中后期多,那是因为有入座运动、自由乘客运动、伯明翰运动和塞尔玛运动。
笔者认为克莱曼的“对抗性反应命题”过于简单化,夸大了南部右转政治对民权运动的有利方面。这种论述有三点不足。1.南部政治右转在50年代中后期最为突出,但这恰恰是南部民权斗争沉寂的时期,也是种族暴力较少的时期。相反,种族暴力是在入座运动等一系列民权活动开展起来后才逐渐增多的。克莱曼的“对抗性反应命题”无法解释这一现象。2.白人针对黑人非暴力运动的种族暴力,不一定能吸引主流媒体的关注,更不必说促成北部白人良心和联邦政策的转变。1961年,自由乘客运动遭遇大量的暴力,但肯尼迪政府最初没有提供实质性保护。联邦调查局的档案表明,该局把自由乘客运动的线路交给了亚拉巴马州加入三K党的执法官。伯明翰的警察局局长尤金·康纳与三K党达成协议,给它30分钟的时间任意殴打自由乘客[32](pp.294~296)。而1961年选民登记运动和1964年自由夏季运动的经验表明,如果只有黑人在民权运动中遭受种族暴力,那么往往无人问津。只有当北部白人在南部民权活动中遭受白人暴力时,主流社会才会关注,联邦政府才会行动[15](p.137)。3.即使是在南部政治右转的环境中,也不是所有的民权活动都会招致南部白人的暴力。1962年,虽然民权活动越来越激进,有意去激怒白人,但佐治亚的奥尔巴尼运动没有发生种族暴力。当地的白人执法官员把黑人关进监狱,但防止暴力发生,以降低媒体对奥尔巴尼运动的关注。总之,笔者在此对各方的观点进行辨析,望促进国内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实证研究。
[收稿日期]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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