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斗争几个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这些年的反腐败斗争中,党和政府加大了工作力度,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从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看,反腐败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这就引起人们对一些问题的思考。这里,就腐败与反腐败的几个问题,笔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腐败概念的界定
现在,我们看到的有关腐败概念的解释和定义很多。这些解释和定义有的是对国外有关说法的改造和借鉴,有的是理论性的阐发,也有一些是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定义的。但从总体上讲,这些解释和定义同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出发来对腐败概念进行定义,使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更加明确,针对性更强,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本着这个精神,作者对腐败概念作如下定义:
所谓腐败,从广义上讲,就是公共权力没有按照其正常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说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没有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违背权力主体——人民的意志的行为。
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无为。即公共权力功能萎缩,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在需要公共权力发挥应有作用时反而不发挥作用,导致社会发生功能性障碍,从而损害社会的正常运转。如官僚主义、失职渎职中的一些权力无为现象,就会导致社会运转的失衡和各种资源的浪费。另一类是权力滥用。即利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家族或小团体谋取利益,从而损害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
当前,我们通常说的所谓“腐败”,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主要是指滥用权力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称之为“腐败”的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利用公共权力,二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简言之,种种以权谋私行为即腐败行为。如果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如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我们可称之为腐败现象。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如挥金如土的奢靡之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偷盗、抢劫等,只要是与权力无关的行为,我们可称之为消极现象或丑恶现象。由于消极丑恶现象往往需要权力的荫护才得以发展蔓延,因此消极丑恶现象和腐败现象往往交织在一起。
由于腐败就是以权谋私,因此,当前我们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就要紧紧抓住与权力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揭露和防止他们谋取私利的行为。所以,在这些年的反腐败斗争中,我们党和政府把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作为重点是正确的;由于腐败现象是消极丑恶现象的保护伞,因此,我们在治理消极丑恶现象时,必须密切关注其背后的权力因素。
二、关于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
关于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五大所作的报告是这样分析的:一方面,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另一方面,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也是相当严峻的。应当说,这个分析是实事求是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腐败工作力度加大,而腐败现象却继续呈现发展蔓延势头的状况?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我国从1979年起,就处在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双重转换时期,也就是我国的经济体制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经济结构处在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经济结构向以工业为主的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变动,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并且这是一个比较长的发展过程。在这样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还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一套对权力有效制约的机制,因此出现消极腐败现象高发和多发的势头。
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战略目标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大约在21世纪初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定型,到那个时候,我国的经济结构也基本可以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的转换。可以预计,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这个双重转换的过程中,消极腐败现象也将继续处在高发和多发的阶段。要到双重转换过程基本完成,也就是到2010年左右,消极腐败现象高发和多发的势头才会降下来。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就是不能因为目前的消极腐败现象正处高发和多发阶段,我们就任其自然、放任不管了。恰恰相反,正是因为社会本身的整合作用还存在缺陷,各种机制的动作还不健全,所以我们的主观努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要把消极腐败现象尽可能地遏制在最低的程度,创造较为有利的社会政治环境,尽快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双重转换,使腐败高发和多发的势头降下来。
三、关于反腐败的工作思路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处在消极腐败现象的高发和多发阶段,我们的工作思路就要在这个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来考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反腐败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基本思路的探索阶段。时间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以前。这个阶段,大体经历了这么个过程:80年代初反对特殊化;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提出三年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1985年开始反对新的不正之风;1986年初中央召开八千人大会,号召中央机关干部在端正党风中做表率;1988年提出“经济要繁荣,党政机关要廉洁”,提出廉政建设的要求;1989年提出要在廉政方面办几件使人民群众满意的事,等等。这个阶段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在党内和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蔓延泛滥的时候,党和政府就集中时间和力量打击一下,形成一定的威力和声势,使腐败现象得到暂时遏制;待到下一“波”问题又集中出现的时候,再一次进行集中打击,如此循环进行,因而基本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守势状态。在这个阶段,也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要依靠人民群众,但不能搞群众运动;要注重教育,也要走改革和制度建设的路子,等等,但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比较定型的思路。
第二阶段, 是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的形成阶段。 这个阶段从1993年8月党中央决定进一步开展反腐败斗争、 中央纪委召开二次全会进行部署以来到现在为止。在这个阶段,通过明确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三项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基本上形成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路子,使反腐败斗争基本走上了经常化的轨道。对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方针,坚持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为基本格局,坚持长期性目标与阶段性成果的结合,全面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消极腐败现象遏制在可能的最低程度,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结合对腐败发展趋势的判断和这几年工作状况的分析,大致可以确定这样的基本思路:前五年,即十四大到十五大(1992年到1997年)的五年,反腐败工作基本上采取了以治标为主、兼顾治本的方针;这五年,即十五大到十六大(1997年到2002年)的五年,反腐败工作可考虑采取治标与治本并重的方针;后五年,即十六大到十七大(2002年到2007年)的五年,反腐败工作可考虑采取以治本为主的方针。
四、关于反腐败如何治本的问题
反腐败要治本,就必须从产生腐败的根源着手来进行治理,就是要消除产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那么,现在有哪些产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呢?简析之,一是有的人思想意识发生了变化,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占上风;二是法律制度方面不配套、有漏洞;三是在新形势下监督、管理工作不适应、跟不上;四是体制、制度方面有弊端、有问题。治本之策,应由此而定。
反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笔者认为,现在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改革同廉洁政治紧密相关。第一是政企必须分开。政企不分,一不利于搞市场经济,二不利于搞廉洁政治,必然会出现行政权力干预经济行为、权力进入市场的现象,导致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第二是国家机器必须吃“皇粮”。现在党政机关搞“创收”等行为,在一定时期可能起点弥补经费不足的作用,但明显是利少弊多。特别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既然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就应当由国家的“皇粮”来供养。否则,各种利益参与其中,社会公正从何谈起?!第三是福利待遇应当货币化。现在尚在实行的住房、公车等“福利待遇实物化”,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我们应采取的根本办法,就是通过改革,把“福利待遇实物化”改为“福利待遇货币化”。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采用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办法,才能起到根治腐败的作用。比如公房问题。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已经清理了三次。但如果还是采用实物分配的办法,可以肯定,不过5年,就必须再清理一次。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 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的变革,有权的人想在住房方面谋取私利的办法实在是太多了。如果采用货币化的办法,就可以比较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有一些地方实行给公务员住房补贴基金、以后住房由其自己负责的做法。有关部门也把住房货币化作为改革的一个方向。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从实际情况看,不仅在住房、用车方面可以货币化,其他一般的福利与待遇方面的问题都可以用货币化来解决。这两年我们在清理用公款配置的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的过程中,就部分地采用了货币化的办法,效果也比较明显。可以相信,如果彻底采用货币化的办法,许多体制性的腐败就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