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伦理学的变异:互动性主体伦理与人的物化_市场经济论文

现代伦理学的变异:互动性主体伦理与人的物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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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0)06-0016-06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变化。其中,社会的伦理精神已经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体现为一方面,我们已经有了现代性的普遍主体以及交互主体伦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机制又使得物化现象普遍呈现。

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引发中国社会变化的直接而深刻的根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集权性、指令化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自主化,以及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依附于某个单位、某个组织、固定于某块土地的静态性、封闭性、依附性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的流动性、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嬗变。社会经济生活从普遍个体对至上主体的纵向服从关系向普遍(经济)主体的确立以及多元性经济主体间的横向契约关系转换。

这一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体特性转换,表明中国社会从准传统性的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现代社会是一个基于多元意志主体、有着自由平等人格的个人的共同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公民之间的主体关系,而传统社会中的人的关系是一种臣民关系、主从关系。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人的流动性以及劳动力的商品性,使人们从身份的约束中解脱出来,具备了自由平等的公民身份。个人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已不再是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的臣民,个人与社会群体的关系也不再是一种线性的个人对群体的隶属关系,而转化为一种较复杂的社会合作关系。因此,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一种现代社会或体现现代社会关系的新型社会出现了。

伴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转型以及一个现代性社会的降临产生的是,社会伦理的重构。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就伦理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言,中国社会伦理的主流仍是一种与我们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伦理,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但是,社会伦理道德具有两个层次:其一是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更大普遍性的伦理道德,即超出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最基本的准则,这些准则不仅包括超出特定历史时空的社会伦理道德,还包括在一定地域存在却具有社会普遍性的伦理准则或伦理精神。例如爱国主义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爱国主义作为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则是适用于这个民族的所有同胞的。其二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或社会历史时期相适应的社会伦理道德。它总是处于这一社会伦理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与该民族、该社会的道德传统中具有生命力的伦理道德因素糅合在一起,构成了该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然而,由于主导性的社会伦理道德总是与特定社会甚至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相关联,因而,社会伦理道德总是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伦理道德总是具体、历史的,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形态。现代社会要求有相应的现代伦理,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伦理观追求一种平等的伦理,现代伦理的演变恰恰朝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回归。

与新的历史时期相适应的现代伦理,和以往的道德伦理相比,有什么不同呢?应当看到,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伦理生活,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伦理生活也延续了传统伦理的特征。与经济生活的指令服从性相适应,改革开放前的伦理生活是以“忠诚”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的根本特征都是社会组织中下位存在者对上位存在者的服从或忠诚。整体社会生活呈现出一种纵向的服从与忠诚关系。人的静态性、依附性、依赖性以及生活的封闭性,决定了服从与忠诚是核心性的伦理要求,并且,这种忠诚的伦理要求是与差序格局中的服从性相应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现代社会并非不需要忠诚。事实上,任何社会都需要一种人与人关系的忠诚性。“忠”所表明的是尽心尽意或一心一意为人为事。“忠”与“诚”相连,表明的是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不过,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忠”的概念,具有私人关系中的忠诚与政治关系的忠诚这样两层含义。在传统社会中,私人性的忠诚意蕴渐次退居其后,政治性的忠诚意蕴则越来越凸显并居于核心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以及政治对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强势影响的消退,政治性的忠诚伦理让位于私人关系的忠诚伦理——这就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信伦理。换言之,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传统性的差序结构对于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的影响力消减,经济生活中人与人的纵向服从关系转变为横向的多元平等主体的契约关系,从而使得伦理生活的中心性概念发生转变。与传统的政治伦理的忠诚所要求的差序结构不同,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所要求的是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

“诚信”成为现代伦理生活的中心概念,其根源首先在于经济生活中的契约关系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同时,这种契约观念又从经济领域中溢出成为契约社会观念。所谓契约社会观念,是指:一、一切社会关系都可以由契约来概括,契约起着构造社会的作用;二、以契约的观念重新审视社会利益关系,以契约作为社会秩序与规则建构的原则。近代西方社会从中世纪封建社会过渡到近现代社会,就是被商品和市场经济的兴起带动的。在社会观念上,表现为从中世纪的身份观念转换到现代的契约观念。契约关系起着消解传统的身份关系、建构新的社会秩序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我国的契约观念已经从经济领域中流溢出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观念。契约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表明社会生活的普遍主体的建构已经开始。普遍主体建构的前提是个体主体的普遍存在,或者说,当社会越来越多的成员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能够自主决定自我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时,社会就向普遍主体的方向迈进了。这表明我们的社会伦理生活已经从单主体的伦理向交互主体的伦理转变,或者说,以交互主体的伦理建构当代社会伦理是当代社会伦理发展的方向。所谓单主体的伦理,即仅以单个主体作为伦理生活的中心,伦理准则是从作为伦理生活中心的自我出发,而不是从你我关系或他者的视野出发。单主体的伦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沦为自我中心主义。交互主体伦理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来界定。首先是从“我—你”关系来理解普遍主体的关系,即不是从自我出发,而是把“你”放在与“我”的平等关系中来确定相互的尊重关系。正如马丁·布伯所说:“人通过‘你’而成为‘我’。”[1]在马丁·布伯看来,当“我”把“你”看成“你”,即不看成是与“我”相分离的对象物,而是“我”所栖身的世界,那么当“我”面对“你”时,“我”就不是为了满足“我”的需要而与“你”建立关系,这时建立的关系就是一种相互尊重、互为主体、以伦理精神为纽带的关系。马丁·布伯说:“精神不在‘我’之中,它伫立于‘我’与‘你’之间。它非是循环于你之体内的血液,而是你时时承仰呼吸的空气。人若生存于精神中,则他必响应‘你’;人若响应‘你’,则他必把其全部存在投入关系,因为人只能凭借关系伟力而筑居于精神。”[2]其次是从他者的视野,或从所有他者的视野出发,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或把自我看得高于他者。在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那里,他者视野具有本体论的地位,或者说,自我是在与他者共有的关系中存在的。道德感的存在离不开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实际上,传统儒家的五伦关系说,清楚地表明了自我是一种关系中的存在,但儒家的五伦关系说如果联系三纲伦理,则表明了儒家是把个人置入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之中。交互主体伦理不是这样的关系伦理。交互主体的他者视野是把他者置于与自我同等的社会地位上,因而类似于列维纳斯的他者视野。这一他者视野突破了自我视野或笛卡儿式的“独断自我”的局限性,而使自我从单主体性进入到生存论的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从他者的立场或地位来考虑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或者说,“我”把对方的存在尊为一个主体,一个与“我”有着同样需要和满足以及同样道德人格需要尊重的主体,而不是一个为“我”所利用的客体。他人的存在赋予我们一种作为存在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他人对于“我”也具有同样的他者视野。因此,无论是从“我—你”关系还是从他者视野来看待交互主体的伦理,都表明了这一伦理的一个基本点:主体与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与尊重是其基本内涵。前面提到,诚信伦理是当代社会伦理的中心性概念。从交互主体伦理的意义上看,诚信伦理是相互承认与尊重的体现。没有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与尊重,也就没有诚信可言。因此,诚信伦理的坚实基础在于社会普遍主体的存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大量不讲诚信的现象的存在,表明交互主体伦理发育的程度不够,或者说,当我们把与我们交往的他者作为一个必须尊重的“你”来看待并建立相应的主体关系时,不诚信的现象才失去了产生的本体前提。

在这个意义上,相互承认与尊重是建构当代中国社会伦理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最高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建构在追求特殊利益的主体的经济行为上的。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有着自我利益追求的自主主体之间的人格尊重,是社会生活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量的、日常性的交易活动如果没有人格互尊的伦理就不能进行。商品的交易是在追求自我利益的人之间进行的等价交换活动。但是,绝对追求自我利益的人并不想使他人以等价来获取利益。等价交换只有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人格给予充分尊重并把对方看做是与自己有着同样主体性的人时,才得以进行的交易。这已不是那种原始的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而是一个伦理的、交互主体性的世界。从通过商品交易、经济交往而实现的伦理世界的视野出发,就会发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封闭性的伦理世界向血缘集团外扩展,恰是源于经济交往的扩展。在原始社会,氏族、部落之外的人都是敌人,只有当交易对人来说变得比掠夺和争斗更为有利,血缘集团外的人的权利才得到承认,超血缘的伦理世界才开始出现。等价交换原理就是对追求自我利益的功利心的一个限定性的伦理规定。有了这样一个原理,才不至于在相互斗争中两败俱伤。等价交换原理的出现有着人类理性的前提条件,恰是在理性的作用下,人类走向正义与伦理合理性,而等价交换原理的出现又对人类伦理世界的推进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

相互承认与尊重体现的是对对方主体的承认与尊重,等价交换原理体现的就是这样一个伦理的理念。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全面以等价交换原理为基础的经济,以等价交换为原则的交易过程就是一个伦理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伦理的经济。市场经济排除了自上而下的权力意志对经济活动的支配作用,交互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发形成的市场制度是追求私利的经济人所达成的某种妥协或自我约束从而形成的公正的秩序。然而,秩序公正或者说制度公正,说到底是以等价交换原理为核心的秩序制度与公正,因为它是市场经济的交互主体所决定的。原始社会的单个性的交易伦理和封建社会中局部性的交易伦理在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现代经济的全面性以及无所不在的影响力,这种伦理的、理性的秩序就是民族国家的国民的秩序,或者说,它成为国民生活的伦理秩序中的一个基本层面,因而与现代国家法的秩序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也就是说,现代经济生活不仅要求交互主体性的互尊伦理,而且要求国家法的保障。而在没有交互主体伦理的地方,也就没有这种经济。社会生活的契约化表明,相互承认与尊重——这一交互主体的伦理不仅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正在显示它的作用。

市场经济催生的具有普遍品格的主体有着先天不足。这是因为,这样的主体在摆脱外在生产条件桎梏的同时,又受到物的桎梏,受到物的支配和统治。实际上,这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3]。马克思把这看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二大形态。而在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条件下,人虽然摆脱了对他人的依赖,但其自主性却受制于对物的依赖,对物的依赖导致的是人的物化现象。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实际上就是商品经济社会。卢卡奇指出:“在人类历史的这个阶段,任何问题最终都要返回到商品的问题,任何答案都会在商品结构之谜的答案中发现。”[4]商品经济社会是一个社会生活物化的社会。商品生产以物质需求和交换价值为追逐对象,它具有无限扩张和渗透的本性,一旦商品生产和交换成为整个社会的存在基础,“商品结构有必要渗透到社会的所有方面,并且以自己的形象来改造社会”,它对整个社会“作为一种普遍结构原则发挥作用”[5]。资本主义是第一个能够对社会进行全面经济渗透的商品生产体系。只有在商品作为普遍的社会范畴发挥作用时,商品关系生产的物化才有意义。马克思对物化现象是这样描述的:“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的关系。”[6]也就是说,商品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卢卡奇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隐蔽于物的关系之后的人的关系,“隐退到无法被认出、被察觉的地步”,“而当资本主义的体系本身不断地在越来越高的经济水平上生产和再生产的时候,物化的结构逐步地、越来越深入地、更加致命地、更加明确地沉浸到人的意识当中”[7]。

社会生活的物化,又集中体现在人的物化上。商品结构的本质,其基础是人际关系的物性特征,这样它就获得了一种“虚幻的客观性”。商品之所以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特性,在于它的使用价值,即物的有用性。市场经济关系确立之后,必然要把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要素都纳入到商品交换的范围,“创造出一个普遍利用自然属性和人的属性的体系,创造出一个普遍有用性的体系”[8]。这个过程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人作为劳动者的商品化。一旦人纳入到商品交换关系之中,所需要和看重的不是他的人格价值(道德、个性等),而是他作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即有用性,也就是说人成为可以像外界对象一样能被“交换”、“占有”和“处理”的物品。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变成互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性化关系。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生动地描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深刻变化: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变成了冷冰冰的金钱关系,人的尊严和神圣的职业灵光都已失去,人与人的关系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所描写的这种现代生产领域里的人的物化现象,是资本主义早期生产的真实写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同时也要看到,既然是市场经济,也就有着市场经济本身的逻辑表现。也就是说,物化的情形从特征上没有改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化现象不仅体现在生产领域里,而且体现在人们的生活以及心灵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生产力的发达提高了我们对物的享受和支配程度。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是现代人的生存依据,同时也是现代人追求的基本生活目标。然而,拥有的支配物越多,反而越受到所支配物的支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化意识渗透到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各个层面。这种物化的心灵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拜物教。市场经济驱动着人们去更多地创造和占有财富,但是,市场经济也造成只从物的有用性上去看待人类的现象,因而使人的活动和享受限制在一种狭隘的意识范围内,人的全部精神感受贫困化了,化为一种单纯的物质拥有感,人的意识物性化。

拜金主义是人的物化的又一突出体现。拜金主义也就是货币的偶像化。我们知道,市场体系成立的关键是货币的存在或货币信用关系的存在。进入市场的所有成员必须承认某种商品为价值尺度及支付手段,才能达成协议,市场体系才成为可能。作为价值尺度及支付手段的货币除了具备某些技术上的性质,更关键的在于社会成员是否承认这种价值尺度的性质。而是否承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该“货币”为基础的市场体系是否给人们带来利益。对货币的信任及需要,取决于市场体系是否正常运转。对货币的信任,也就是对市场体系的信任。货币是在体系之中代表全体关系的“关系商品”。

一旦某种商品被确定为货币,那么,根据这种信任,货币便保持稳定的购买力(虽然也会随着通货膨胀的程度而波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都是为了市场而生产,他的个人劳动只有通过市场把产品转化为价值(货币),才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商品之所以可转化为一定的货币,在于一定市场的稳定确立了一定的货币的地位(对一定的货币的信任)。在市场中,一切都以货币来衡量,在现实生活中,一切物品都需要货币来购买。拥有的货币量越多,则证明财富越多。而财富越多,则可支配的社会权力越大,所获得的社会地位越重要,所获得的社会的荣誉也就越多。因此,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货币(金钱)也就居于人们精神的中心位置上。对每一个人来说,货币是衡量劳动价值的尺度,是占有社会财富的标志,是握有某种社会权力的手段,也是满足自身需要的手段。因而,在商品经济社会,追求金钱即货币欲不能不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和巨大的驱动力。货币最终成了人心目中追求的“神圣”对象。

物化现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一现象本身又是历史进步的体现。这是因为,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人对人的依赖进展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人类社会关系的进步与人类精神的解放提供了历史契机。市场经济所实现的一切生产要素都必须进入市场。经过市场的商品经济社会,改变了以往社会形态中人对人的自然血缘关系及封建宗法制下的依赖关系,在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下,也改变了计划体制下的纵向的上下级行政性依附关系而发展为以人(法人)的独立性为前提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了人的社会关系及人的精神世界的自由发展。在市场机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是由于他作为具体的人的人格特征,而是他的某种能力或某些能力。劳动力进入市场,也就是把人的某种属性变为商品,即人的能力直接成了商品来出卖。人直接地就是物了,有了物的有用性。但是,劳动力进入市场,则表明劳动者有了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可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换言之,劳动力进入市场意味着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劳动力拥有者的个体本身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了。而且,劳动力进入市场,市场本身的竞争机制就必然发挥作用,在竞争机制下,劳动力的能力、素质也会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由此可以合乎逻辑地说,市场经济内蕴涵着人的解放与发展的巨大意义。

人与人的社会交往关系具有这样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作为主体与主体的交往;二是作为主体与作为客体的人的交往。当人类社会中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仅被看做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主体没有将他人的出现看做是主体,而仅看做着一个依赖主体的物件,那么人必然失去主体性,这是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多数主体的命运。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作为客体的属性价值全面发挥,人作为一个物件(劳动力)的价值得到市场法的确认,这样就能够摆脱对支配主体的依赖而获得自我主体的独立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正是由于彻底的物化(客体化)而获得了精神主体的解放。

但我们又不能过分夸大或片面认识市场经济对人的解放和发展的作用。市场经济所形成的物化眼界,在一种宏观的、深层的历史意义上,为个体主体的解放创造了社会前提。然而,就表层或现实意义而言,它所能提升的仅是功用价值,并且,它在提升功用价值的同时,忽视甚至抹杀了人的人格精神价值。功用价值是人的客体性满足社会、他人与自身需要的价值。人格价值是人作为道德主体所应有的尊严、自由、权利以及道德的品性。人的效用价值有大小之分,但人格价值只有高低之别。一个人可能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了效用价值,但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失去应有的人格。这种人格价值的要求是普遍、绝对的,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要求。但是,这都在市场经济的视野之外,一旦进入市场领域,“个人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生产者才能存在,而这种情况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自然存在的完全否定”[9]。因为商品的交换法则所要求的只是人的使用价值。市场经济的逻辑,确实正在导致一个新的社会金字塔结构。这个金字塔就是强者在上,弱者在下。这是人的能力面向市场的必然结果。因而,市场经济并不能实现人的完整价值。因此,仅从市场对人的物化的意义上看,在人的精神物化的时候,就要失去理想、道德等精神价值。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并不足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以一部分价值的实现来否定另一部分价值的过程,尽管这是普遍社会成员的价值提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不可避免的代价,但不容否认的是,对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来说,市场经济本身包含着使这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难于实现的内在结构。而这也就是为什么需要市场外的力量进行调控从而使最少受惠者受益的根本原因。因而,就市场经济本身而论,远不足以实现“解放全人类”的目标。总之,市场经济对人的物化,就人类的本性而言,既具有深远的社会历史意义,又不可不认识到它的现实局限性。

然而,历史地看,个人主体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可确立。在前面关于人的物化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已经谈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对人的自主性、主体性的意义。而人从漫长的对人的依附到对物的依赖进而出现人的独立性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主体性不断增长的过程。人类最初是与自然浑然一体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才与自然产生了初步的分化。社会生产实践把人提升为主体,同时相应地把人所生存的环境确立为客体。但是,在那样一种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社会条件下,作为个体形态的主体并没有力量同客体相抗衡更不用说驾驭并改造客体。为了和险恶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作斗争,人必须结成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依赖及依附关系。这种关系依次并具体地表现为人对部落首领的依赖与依附、人对神灵的依赖与依附、人对家族与君主的依赖与依附等等。随着社会生产实践的进步与发展,人的主体性逐步增长,最终表现为人对物的依赖取代了人对人的依赖与依附,也就是说,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的出现,才使得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真正形成。同时,市场经济的确立也必须以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的存在为前提。创造这种自由、平等的人。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任务之一。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打破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把人从这种社会关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现代市场经济本身又以这种摆脱了身份束缚的自由平等的人为基础,二者互为前提,互为条件。因此,只有到这时,在基本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领域(生产领域)中,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才真正得以确立,人类社会的对象性的主体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义。市场经济把人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使人对人的依赖与依附转变为人对物的依赖,从而使人作为自己产品的占有者、支配者与他人进行平等交往、公平交易,把他人创造的财富变为自己的享用品,并在对物的支配关系中提高主体自身的地位,形成以自主、自立、自律、自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独立人格与相互间新型的社会联系。

从另一方面看,经济自主化、社会法治化、交往国际化、科技现代化等都要以具有独立人格、自主自立的个人形态的主体的普遍存在为前提。因此,人的解放与发展、主体性的生成与增长,是与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普遍联系、普遍交往密切相关、同步进行的。而“每一个单独的个人的解放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10],只有狭隘的地区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个人所代替,才有充分自由自主的个人,这种历史既为市场所改变,也为普遍性的自主的个人所改变。

就马克思的理想而言,是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大形态,即“建立在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11]。这一发展阶段只有经过第二阶段才能达到,或者说,在第二阶段所实现的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而获得一定自主性或主体性的人,是实现这一自由个性的历史前提。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以往的历史条件下,个人的自主活动受到有限的生产工具和有限的交往的束缚,”只有在新的社会条件之下,在无产阶级实现占有生产资料的历史条件下,“自主活动才同物质生活一致起来,而这点又是同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同时,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同过去的被迫交往转化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个人参加的交往,也是相互适应的”[12]。在马克思看来,在以往的历史中,个人的生存条件受到阶级等偶然性的制约,并且是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个人对立,从而也使得他们的个性受到非常具体的阶级关系的制约,因而失去了自主性,而当他们把他们的生存条件、劳动条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无产者作为“有个性”的个人才能确立下来。换言之,“有个性”的个人也就是具有自主性的个人。这种自主性的个人,也就是具有主体地位、能够自我决定同时也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个人。马克思强调了摆脱外在桎梏从而使个人成为具有个性的个人的重要性。这种外在桎梏,不仅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同时也是物的依赖关系。建立在这种真正合乎人的本质意义上的所有个人作为“有个性”的个人的普遍交往,就是真正在交互主体意义上的交往。或者说,相互承认与尊重的伦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物的依赖性或物化现象的普遍影响,在一定意义上仍是一种理想目标,个人的自主性并没有充分实现。只有具有个性的普遍个人能够把他们的生存条件置于他们的完全控制之下,一种真正普遍的相互承认和尊重的伦理才能实现。

注释:

①一般而言,对于“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学术界往往不加区分地使用,在本文中也有这种用法。但现在也有一种倾向,即在社会层面,或超出个人层面的与伦理道德相关的社会现象或制度问题,以“伦理”这一概念来表述,而与个人相关的行为意识,则运用“道德”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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