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东道国银行制度的可行性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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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确定新型的银企关系,是金融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面临的共同课题。199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办银行制度,作为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种现实选择,这一重大决策标志着在我国实施主办银行制度进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本文拟从分析我国实施主办银行的现实意义和现实环境入手,着重探讨在我国实施主办银行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动作构想,为顺利实施这项制度提供思路。

一、我国主办银行制度的基本含义和现实意义

总结国外实践经验和从我国的现实需求出发,现阶段我国实施的主办银行制度可概括为: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在中资商业银行与其客户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信用关系,享受协议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的一种方式。其内涵要求是:(1)主办银行制度要通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协议的形式来实现,以保证其公正性和对双方行为的法律约束性;(2)主办银行制度的运作目的是在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信息关系;(3)履行制度的双方必须是可以相互监督、平等互利的;(4)银企双方必须严格按协议的条款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执行。

按照这一内涵要求反观我国现实经济环境,实施主办银行制度的现实意义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是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需要。通过实施主办银行制度,不仅可以利用主办银行的资金、信息和服务优势帮助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以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从而壮大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2、是建立新型银行企业关系的现实选择。主办银行制度的确立就是要通过国有银行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约束,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无疑这种制度将在银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互相监督、相对稳定、平等互利的银企关系。3、是对我国商业银行强化自身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和资产风险提出的更高要求。主办银行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如仍停留在原来的管理水平上继续忽视贷款风险,必然对银行资产造成重大损失。4、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通过主办银行制度,将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存贷款和结算服务、财务监督等功能结合起来,将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公开化,从而规范银行的竞争,避免出现金融秩序的混乱和金融竞争的无序,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多头开户,减少现金的体外循环,也有利于银行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共同提高。通过有序竞争来增加经济效益。

二、实施主办银行制度的现实经济环境

(一)现实环境中我国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的有利条件

一是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在历史上就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专业银行之间的分工十分明确,也相对固定,每家银行都有其相对固定的客户企业,基本上形成了较稳定的银企关系。同时由于体制的原因,企业的大部分债务来源于银行,银行的大部分债权来自企业和居民。目前形势下银行与企业的关系,特别是银行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血缘关系,不会因为市场发展而淡化,相反会因市场竞争导致两者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主办银行制度易被双方接受。

二是政府对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主办银行制度也有较高的热情。政府认为主办银行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证银行对企业的资金供应,银行也可以借此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政府可以摆脱为企业向银行借款的窘境,可以有更多的精力为银行和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因而对此表示十分积极。

三是现行的金融体制中基本开户行制度和贷款证制度是有利条件。基本开户行制度长期以来为金融的稳定作出了贡献,为金融机构稳定客户提供了政策依据。贷款证制度又加以强化。由于贷款证制度的实行,企业从银行借款必须持有贷款证,企业借还款和提供担保时银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银行贷款时通过查验企业的贷款证以及查询经济档案库,可以有效地获得更多的信息来预测风险,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套贷。

四是法制环境有所改善。1995年以来国家加快了经济立法步伐,一系列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公司法》已成为企业行为的规范,对《经济合同法》的修订也已经完成。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去年8月1日开始执行的《贷款通则》,对金融机构的行为有了明确限定,金融业无法可依的状况有了明确显著改善,金融环境得以净化,为银企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现实环境中的主要障碍

一是企业还不是真正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缺乏利益驱动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自我发展能力弱化,完全依靠银行支持。突出的表现是企业过度负债。不少企业还停留在传统体制阶段,等、靠、要的思想严重,缺少市场意识,产品结构单一,管理混乱,国有资产跑、冒、滴、漏现象明显。缺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动力和激励机制,还未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是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过程缓慢。商业银行的企业地位还没有真正确立,产权关系不明晰,信贷资金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还很低,历史形成的低质量信贷资产包袱沉重。这些问题不仅是实施主办银行制度的障碍,也是阻碍银企改革深化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改革的深入,这个问题将得以逐步解决。

三、实施主办银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在传统体制下,银行与企业关系的维系不是靠彼此自身利益的追求,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变成了一种恩赐,企业要求助于银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和企业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平等经济主体,企业要求银行平等对话,两者之间不存在谁求谁的问题,因而银行和企业可以自由自主地进行选择,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不正当干扰和影响。银行可以选择企业,可以在办理信用和结算业务中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企业;企业也可以选择银行,可以选择在哪家银行开户,银行与企业之间是双向选择的关系。主办银行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银企关系制度,必须以平等的银企关系为基础。

(2)效益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银行以有条件的资金让渡来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以按期偿还资金本息来支持银行的资金运用和经营。银行与企业之间开展业务往来,发展业务关系的前提是银行与企业双方都预期能够从与对方的业务活动中有所得益。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出现损失,都会影响双方的关系。主办银行制度的确立,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必须通过这种制度,促进银行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3)法制原则。传统体制下银行与企业的关系通过行政计划手段进行资源配置,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经济、行政多种手段来调整双方的关系,特别需要以法制作基础。通过法律来规范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办银行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也有权要求主办行依法承担其承诺的义务,双方进行相互监督,任何一方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而维护主办关系的稳定。

(二)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主办银行与非主办银行的关系是当前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金融体制改革也处于由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银行企业的关系不是十分融洽,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不正当的竞争使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更加恶化。企业多头开户,多家存款,多头贷款,利用银行之间的竞争,将资金四处转移,逃避银行的监督,造成目前企业在多家银行有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以后,如何处理银行间的贷款债务是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必须给与高度重视。处理不好,会造成银行间的不平等,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所以必须慎重。另外如企业新的资金需求得不到主办行的认可,企业向别的协议银行申请贷款,协议银行是否可予以满足,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必须维护主办银行的权力,在未经主办银行同意前不能允许企业在其他行进行贷款,否则企业就会借此机会多头贷款回原来的老路,反过来逼迫主办银行对其增加贷款,形成倒逼机制。协议银行只能参与由主办行组织的包括银团贷款在内的贷款或其他融资活动。由于各家银行都有可能成为主办行,都存在着部分企业在其他行贷款的情况,因此可以相互授权由主办行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收回协议行在企业的处于正常流动状态的贷款,对于历史呆帐,可由主办行与协议行协商,制定出相应的解决计划。

(2)正确理解主办银行与客户企业的关系。主办银行虽然负责向企业提供资金,但主办银行不是包办银行,并不是对企业所有资金需求都给以满足,而只是对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给以满足。主办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必须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负债情况、还款方式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严格贷款程序和审批程序,不得以主办关系为由,放宽借款的条件。

(3)摆正主办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在当前形势下,政府对银行的贷款干预较多,在实行主办行制度以后政府对银行的干预有可能加强。银行要利用《商业银行法》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政府要尊重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在转换政府职能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协调银企关系的主导作用,政府职能应从过去对银企关系的直接行政干预转化为对银企关系的组织协调,使银行运用间接手段来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尊重银企的自主选择减少行政干预为经济创造好的环境。目前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经济职能部门帮助企业和银行对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和落实,对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亏损政府应予解决。

四、实施主办银行制度的运作构想

在银企双向选择过程中,企业选择主办行的标准是明确的,即选择资金实力雄厚、服务质量好、信用等级高、融资比重最大的银行作为主办银行。而银行选择企业则要相对复杂得多。

1、实施主办银行制度过程中银行如何选择企业。

(1)选择企业的范围数量。目前,一种方式是以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的选择,这种选择主要是国家为支持国有经济命脉发展采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所选择的企业绝对数量少,而企业资产规模大。另一种方式是在市场经济中完全通过市场选择而不分企业规模大小,这类企业数量相对较多,资产规模多样化。当前为加快国有经济的发展,采用第一种方式是必然的选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市场进行相互选择是必然趋势。

(2)选择企业的方式。可以有三种选择方式:一是自上而下的选择方式, 由国家经委、计委、经贸委等有关经济主管部门汇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进行选择,然后向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名单,指定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主办银行。二是自下而上的选择方式,由商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汇同当地有关部门选择企业,再上报各家总行批准。即银行在报请上级行同意后应汇同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同时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双方的申请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还有一种方式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对企业进行自主选择,企业也有权决定选择银行,而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最后一种方式。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充分,我国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最后一种方式应是最好的选择。

(3)选择企业的标准。经济效益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对国民经济起支撑作用的国有大型企业;与银行保持长期良好的关系。

2、银行企业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主办关系。

(1)双方是签柀中长期协议还是签订短期协议。签订中长期协议,可以建立比较稳固的银企关系,有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资金循环可以连续畅通,但银行要承担较高的风险;签订短期协议,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小,但由于期限短,很难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往往存在短期行为。从国际经验角度来说,主办银行制度这种十分密切的银企关系常常会促使企业向银行过度借贷,从而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同时也使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加大。历史上我国银行与企业就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传统的经济体制惯性加上改革的不完善,目前银行已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企业负债比例过高,企业资金对银行投放的信赖性很强,贷款的高度集中,银行业风险越来越大。如果企业资金来源再完全依靠银行,银行能否承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将是一个重大问题。实行主办行制度,要切实防止企业过度负债的恶化。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中长期和短期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即确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主办银行保证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服务。但在具体资金供应上以短期协议为主,以一年期限为基础,逐年核算资金需求量,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和银行贷款效益的高低,决定对企业的新增贷款量。

(2)协议签章是银行总行还是授权分支行。由于我国目前企业众多分布也不均衡,商业银行总行无法顾及所有客户,还需要各地分支行的支持。但我国商业银行规模庞大是一级法人体制,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必须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经营,总行没有授权的业务或者超过总行授权范围的业务,分支行不能自行其事,而作为法人的总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章程的规定自主地开展任何业务。也就是说,总行营业的基础是章程,分行营业的基础是总行的授权。分行的行为,最终的民事责任要由总行承担。因此必须搞好银行系统内部的授权工作,各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的总行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权利给予明确的授权,虽然不是一定要以授权书的形式,但要明确授权关系。如果总行不进行授权,分支行无法承担主办银行的责任和权力。

(3)企业的资金需求是由分支行解决还是由总行解决,还是由总行和分支行根据不同资金需求分别承担。由于目前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体制,所有的贷款风险最后都要由总行承担,因此对于客户企业的大额技改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必须由总行决定,而分支行只是对企业正常经营进程中的较小的资金需求给予解决,并对总行下达的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贷款到期时的收息收贷工作以及向上级行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为上级行决策提供依据。

3、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主办行享有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有:与银行有主办关系的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必须开立在主办行,企业的一切重要经济活动,重要的财务活动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反映出来;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必须事先与主办行协商,企业的年终财务报表应由主办行审查;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为非主办行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条件成熟时向企业派住驻企的专业人员,参与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活动,帮助企业在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帮助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选定投资方向;切实落实国家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包括银团贷款在内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银行联系面广、信息灵敏、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等优势为客户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并把它作为资金重点和重点服务的对象,在信息咨询、会计结算、信贷管理、技改投放、业务咨询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等。

客户企业权力和义务有:可以优先从主办行取得需要的信贷资金,国有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可以从主办行和上一级分行甚至总行直接取得贷款;在不挪用、不生产积压产品、贷款正常回流的前提下,要求主办行力保企业的正常生产流动资金需要或要求主办行组织银团贷款;企业要制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计划,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要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新增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新增流动负债,要制定销售收入归行计划;要制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计划和对历史债务的清偿计划,并严格执行;企业要采取措施消化不良资产认真压缩应收帐款和产成品资金,保持较为合理的资产负债率;要求主办行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救助,或当企业转产、兼并时提供资金帮助,负责企业破产时的清算工作。

4、主办关系的法律。

银企协议应严格按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现违约现象应依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对企业未履行自己职责的视情节轻重,主办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可以提前取消或变更其主办行应履行的义务,并报请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在一定时期停止其申报主办行的资格,不再享有客户企业的权力。对主办行未履行义务和职责时,如果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的,主办行应承担部分和全部责任;对拒不履行者,应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执行,并由人民银行监督执行,限期纠正。如果遇到外力不可抗拒而使企业或银行遭受重大损失无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按照法律规定其责任可以免除。

5、主办关系的变更。

正常情况下的关系变更,由主办银行与企业双方进行协商,如双方同意可报经上级行批准,在当地人民银行备案。非正常状态下的关系变更,特别是由于双方纠纷而造成的关系恶化,人民银行应当负责调解,如无效,可报上级行批准解除主办关系。

五、当前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高度重视贷款的风险集中问题。主办银行与客户企业建立主办关系,与企业签订协议后,必须优先集中资金解决,往往会出现大量贷款集中在少数企业上,违背了贷款风险分散的原则。速以我们必须采取分散风险的办法,来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管理。

首先,贷款不应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部门。主办银行贷款集中投向一部门或行业,则在该行业或部门不景气时,面临很大的风险,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主办银行应将其信贷资产分散在众多的相互独立的行业和部门。

其次,贷款不应集中于少数客户。为了防止客户破产、倒闭给主办银行带来的巨大损失,主办银行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分散贷款额度,把对特定行业和项目企业的贷款控制在一定授信额度内,应控制大额贷款的发放,增加小额贷款的比重。

第三,贷款不应集中于某一期限。主办银行的长、中、短期贷款的比例要分布适当。一方面,这是银行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如果主办银行长期性贷款比重过大,固然由于利率较高增加银行收益,但这样会引起资金来源与资金运作不协调、不平衡,加大银行流动性风险;如果银行短期贷款的比重过大,虽然可以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但利率低会影响银行的收益。另一方面,这是经济周期波动的客观要求。如果主办银行的贷款期限没有分散,归还期集中在经济萧条期,贷款要面临巨大的风险。

第四,地区分散风险。由于政治、经济、自然和人文方面的原因,某一地区的企业、项目往往具有相同的经济发展态势,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主办银行不能对一个地区的企业和项目集中投资,以避免意外原因造成意外损失。

发放银团贷款是主办银行分散贷款风险的重要方法,特别是对风险大或贷款额巨大的贷款,更要采取银团贷款的方法来分散风险。但由于我国缺少对银团贷款成员利益的保护,各行的积极性不高。本来作为牵头行的开户行应负有监督企业的主要义务,但实际情况是谁开户谁得益,因为它可以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和帐户上的便利首先偿付自己的贷款而将其他贷款人的利益置于未定之中,而主银行间的相互授权机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即在银团贷款中,赋于主银行牵头行的地位,一般要承担最大的短期资金份额,负责本息的收付,并收一定的手续费。因为每个行都有可能成为不同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或成员行,其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随着业务的增多,相互会密切关系,不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作为牵头行必须要负对企业的监督责任,如果出现企业财务危机,它必须首先解决其他债权人而将自己放在次级债权人的地位。

控制风险的另一个有效措施是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管理,坚持资产与负债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对应组合,优化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配置,贷款种类要与负债种类期限相对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执行,特别是风险类指标的控制。

2、要重视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对主办银行制度的影响。银行与客户企业确定主办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企业的发展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只有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才有可能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银行的利益也会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得到保障。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转轨时期,产业政策也在不断的加以调整和变化,有时还很剧烈。有的企业或行业,现在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转为受限制;而有的行业或企业则可能成为支持对象,而有的银行对此反映迟钝,以致于贷款损失严重或丧失良好的企业合作伙伴,金融业有不少这样的教训。因此主办银行必须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密切关注产业政策可能出现的变化,并对企业提出警告,以便其在经营过程中对发展方向进行及时修正。如该类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已有明显意向要将其淘汰或要其转产,主办银行要合理压缩企业的资金需求,降低对该类企业的贷款比重,以减少风险。一旦企业出现破产、分立、兼并行为,银行要主动参与,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对于新列入产业政策支持的对象企业或行业,银行要与其及时建立业务关系,经考查如条件合适,可与其建立主办关系。

3、重视纠正实施主办银行制度过程中选择企业出现的偏差。在选择企业的过程中,目前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各级政府层层选择企业,本来国务院批准把由国家经贸委、计委汇同人民银行制定的重点支持的300户企业列入主办银行制度的实施对象,而全国各地政府又纷纷制定出自己地区的主办企业,目前省、市、县各级都有自己的支持企业,这样不仅违背了国家当初实施主办银行制度扶植国家产业支柱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银行的资金,干扰了主办银行制度的正常实施。另一种是银行以基本开户制度为基础,不加选择,对所有企业都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对所有的开户企业都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确立主办关系,保证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和相应的服务。我们认为这两种倾向对实施主办银行制度有害无益,必须加以防止。

4、重视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影响。通过主办银行制度的推行,银行集中了近80%的资金支持1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需求基本上得到满足,相比之下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的状况不可能有根本性的好转。我们必须看到中小企业不仅数量多所占比重大,而且提供的就业岗位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国家抓大放小的政策决定了中小企业应把改革的重点放在转制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改制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银行也要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支持企业搞好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科学管理,对其改制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5、重视传统观念对主办银行制度的影响,防止主办银行成为包办银行。主办银行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效益原则,也就是说银企双方都要以效益为前提,互相支持,银行提供资金是为取得效益,因此只能是对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予以满足,主办银行不是包办银行。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认识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认为主办银行制度只不过是对企业统包资金供应的另一种形式,而且这种认识还有相当的市场,一旦银行认定企业提出的资金需求不合理,不能对其全部纶足,企业就会以不履行协议义务为由对主办银行进行指责,给银行造成沉重的压力,逼迫银行供给资金,使主办银行制度失去意义。银行要摆脱这种窘境,就要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协议时,对于企业的资金承诺要有测算依据,确定其合理的资金需求空间,利用协议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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