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民社会成长中的几个问题_社会组织论文

中国市民社会成长中的几个问题_社会组织论文

中国公民社会成长中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中国公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1-0013-10

一、公民社会与现代化

目前中国的现代化正在向纵深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两个相反方向的变化趋势:即向下的变化和向上的变化。向下的变化指的是社会的衰败,向上的变化是指社会的新生。对于社会的衰败人们都看得很清楚:权力无限膨胀和失控、官商勾结权钱结合、潜规则横行、官场腐败、社会道德底线崩溃、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社会文化低俗化、官民对立、贫富对立、政府失信……等等。这些衰败现象是如何造成的呢?有人将它们归结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这是完全错误的。造成这种衰败状态的根本原因正是过去的全能主义政治和计划经济体制。例如:

(1)计划经济时代的整体性的利益结构对个人利益的压抑,在人们的潜意识中深深地埋下了利益饥渴的基因,潜伏着追求个人利益的强烈的动机和愿望,一旦有了追求个人利益的可能,便会像洪水决口一样,迅速形成全社会规模的利益竞争和利益泛滥。这种状况既是现代化的动力,也是腐败的动力。

(2)长期的人治政治造成了社会普遍地对法律、制度、规范的虚无主义态度。这种情况使得社会一旦进入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进程,就不但造成法治建设的极大障碍,而且会使得腐败现象变得肆无忌惮。

(3)全能主义政治和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政府和各级官员们手中掌握了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巨大的支配权力。这就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钱交易提供了条件。

(4)长期的阶级斗争摧毁了原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形成社会道德的真空状态,使人们失去了衡量是非的底线,并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滋生了严重的机会主义心理。

(5)全能主义政治和官本位所造成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使民间无法生长出足以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舆论力量;同时,全能主义的政治控制,也无法生长出独立的媒体;从而使政府和官员几乎处于毫无社会监督的状况之下,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等等。

所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只不过将过去掩盖着的矛盾暴露出来而已。这种社会的向下的运动即社会的衰败,实际上是在为一种向上的运动即社会的新生开辟道路。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自然界的一种现象:即旧的母体的腐化和分解正是为新的生命提供养料的方式。新生命的萌芽都是要靠种子腐化、分解才能得到其生长所需要的营养的。自然界如此,社会也是如此。实际上,社会的向下的运动是在催生着社会的更新,也就是在催生着社会向上的运动。

什么是社会向上的运动呢?那就是公民社会的发展。

公民社会的概念虽然是从外面引进的,但是这个概念所包含着的内容却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所以公民社会并不是什么理想的社会,而是一个在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一个现实的社会。不管每个国家自身有多少特色,它所要实现的公民社会的内容大体上都是一样的。这些内容包括:

(1)公民意识(利益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公共意识、平等意识、爱心、同情心、宽容心、志愿精神、礼貌待人)的觉醒;

(2)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

(3)公民社会与政府的互动(对政府的监督、对政府施加压力、通过各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等等);

(4)公民的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

(5)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6)公民社会的自助、自救、自律、自治。

不同程度地具备上述内容的社会就是公民社会。正是这样的公民社会便体现着社会的向上的运动,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就会从社会本身逐渐生长出抵制各种腐朽社会现象的力量,就可以不断地抑制社会衰败的趋势,使社会逐渐地朝着良性发展的方向转变。具体地说:

公民社会通过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会促进新的社会道德的成长,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高人际关系的诚信度,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健康的细胞。

公民社会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培育公民的意识和素质,同时形成公民社会的网络,为公民社会的构建提供社会基础。

公民社会通过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对政府进行监督,防止和减少政治腐败;同时与政府合作,共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公民社会通过公民的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一方面可以弥合社会的利益分裂和利益对立,使社会利益结构走向平衡;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政府养成尊重公民权利的习惯,改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公民社会通过自助和自救,解决政府难以解决的各种社会问题;同时可以培养公民的志愿精神和人文情怀,扭转社会冷漠和社会不信任的风气;而且还可以使人们相信自己的力量,减少对政府的依赖。

通过自律,形成公民社会组织内部的良好的治理机制,培养和建立公民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使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进入良性的循环。

通过自治,在全社会建立有序的公民生活,使公民学会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教育自己,从根本上为建设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正是通过公民社会的这种健康的向上的发展,才有可能根本改变社会的衰败状况,使我们顺利地进入现代社会。这是后发展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必经的途径。所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在挽救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就是在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而如果压制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在助长社会的衰败,就是在阻碍社会的进步。我想,我们只有这样来看待公民社会及其发展,才是正确的态度。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基础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般地说,公民社会是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生长出来的纯粹私人领域;另一个是在纯粹私人领域的基础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各种公民社会组织。这就构成了公民社会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公民社会的无组织部分和公民社会的有组织部分。

1.纯粹私人领域的产生——公民社会生长的社会土壤

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的进程中,首先起作用的是公民社会的无组织部分的发展,即一个独立于政治社会的纯粹私人领域的出现。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的年代,很少有私人活动的空间,当时几乎所有的私人生活都处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之下。人们既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与合法性,也几乎丧失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意识。随着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使中国社会利益源泉的多元化和利益单元的个体化出现了,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全社会规模的利益竞争。这样,便在社会上造成一个处于国家权力控制之外的纯私人活动的领域。

公民社会中这个无组织部分对公民社会的意义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对于公民社会比较发达的国家来说,这个领域也许并不那么重要。但对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全能主义国家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在全能主义时期,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来自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全面干预,社会中几乎没有纯粹的私人空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化,这个领域便逐渐生长起来,并且构成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这个领域中,只要不违反法律,便可以不受国家的干预,自由地选择自己所喜欢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休闲方式、娱乐方式、交往方式,等等;并根据自己所选择的方式展开各种活动。这个以个人的利益为基础而形成的纯私人领域便构成中国公民社会生长发育的社会土壤。这个纯粹的私人领域对于培养人们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起着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

第一,在这个领域中,人们首先是作为自由、独立的消费者存在,人们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自己的消费意愿和消费方式(当然,商业广告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会影响人们的选择,但不影响人们的自由感)。

第二,人们进而作为对生活方式的自由自主的选择者存在。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这对于长期受到禁锢的中国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解放。

第三,在这个领域中,人们还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兴趣、爱好,并可以自由地去追求。

第四,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文化偏好,包括通俗文化、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等等。

这种在长时间的生活中自发地积累起来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就会变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这个力量一方面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又是一股巨大的解构力量,它可以极大地消解全能主义的文化一元化,而形成文化的多元化;极大地消解意识形态的控制,使意识形态淡化;此外,它还会解构人际关系的政治化以及人们对单位和政府的依赖性,等等。所有这些解构作用就为公民意识发展提供了社会土壤,正是在这个社会土壤的基础上,便生长出了人们的自由选择意识、利益表达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维护意识,等等。人们可以依托着这个领域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和政府之间进行博弈。如:要求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以及进行其他形式的政治参与。这些对改进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很大的。从这个领域中也发展出许多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肖像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并促使许多其他公民权从条文变成现实。正是在这个社会土壤的基础上,各种公民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才逐渐生长出来。

2.公民社会组织对构建公民社会的作用

各种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它的有组织部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在中国的大地上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各种社会组织,特别可喜的是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和强大的动力。公民社会组织对于构建公民社会的作用概括起来有如下这些:

(1)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人们相互联系、相互沟通。

在纯私人领域中,人们只能在亲属和朋友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沟通,其联系和沟通的范围不仅狭小,而且其内容也只限于私人之间的事务。而一旦超出亲属和朋友的范围,人们之间就会变得相互隔膜和冷淡。没有人去关心“大家”的事情,人们也无从知道“大家”都有什么事情。而在公共领域中,人们遇到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个人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很少有个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人们都在政治权力的组织、控制与影响之下进行活动。虽然人们也生活在各自的工作单位中,但在单位里,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非自愿的关系,这种状况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人们常常处于人际关系的各种矛盾的困扰之中。只有在人们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中,人们之间才会愿意围绕着“大家”的事建立起各种联系,彼此充分地沟通。在团体中人们之间的联系已经不是纯粹个人之间的联系了,而是一种在共同的活动中的关系;活动越多,关系越密切,相互沟通和理解也就越充分。这样的联系和沟通是既不同于公共领域中的人际关系,又不同于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而是一种全新的人际关系。在这种人际关系中,个人意志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充分地表现出来。

(2)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人们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

利益与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中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按照现代政治的逻辑,也就是按照民主政治的逻辑,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第一,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并不是人们的全部利益,对于在基本利益之外的人们的广泛利益,政府则无法全部了解,只有靠人们自己去表达;第二,由于政府在代表社会利益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因此在维护人们的基本利益和权利方面并不是能够经常做得很好,所以即使在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方面,也不能完全被动地依赖政府,而要自己去表达。因此在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方面,实际上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一个互动的过程。在公共领域中,这种互动主要是通过代议制来运作的。然而对议会影响最大的并非是作为个体的公民,而是各种势力强大的集团。因此在公共领域中,人们作为个体的人,在围绕着利益表达与政府的互动中,其力量过于微小,常常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作为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出于竞争的需要,往往也能对公民的利益表达起到一定的吸纳作用,但这种吸纳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受自身状况的影响,这种吸纳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另一方面,政治家在进入一定政治角色之前和之后,其思考问题的角度和行为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这方面的因素往往也无法改变公民个人在利益表达方面的弱势地位。而在纯粹的私人领域中,个人虽然能意识到自己的各种利益,但是人们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没有维护自己利益的手段。虽然通过私人的各种关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其中充满了偶然性,且对于多数人来说,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作为私人,虽然也可以利用政府设置的一些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但这些渠道往往不是很通畅,且能够利用这些渠道的人也是少数,因为多数人往往不会或不习惯去运用这些渠道来和政府打交道。

正因为在纯粹的公共领域和纯粹的私人领域中,人们在利益表达方面都存在着缺陷,准公共领域在这方面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准公共领域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公民社会组织去表达自己的利益。在公民社会组织中,人们所要表达的利益,一般说来,既是个人的,又具有共同性。即使是某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也能够得到公民社会组织其他成员的同情和支持。而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自愿结合的有组织的力量,在表达利益方面和个人相比,显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特别是公民社会组织还可以利用它与政府一定部门之间的关系来表达成员的利益(在当前存在着官民二重性的条件下)。这样,作为一般的互益性的公民社会组织便具有了一定的利益集团的性质,但它又不同于那些掌握着巨大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力的真正的利益集团,所以,可以把它们称为准利益集团。

(3)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协调成员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人们之间矛盾、冲突的调节者,主要是通过经济领域中的行业协会表现出来的。在各个行业的社会团体没有成立之前,各个企业之间,尤其是各个私人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中常常产生利益冲突,为了争夺市场,互相压价;为了争夺市场,以次充好,造成伪劣产品的泛滥;为了争夺市场,去拉拢官员,以争取在政策执行中的特殊对待;为了争夺市场,互相拆台;等等。而通过像行业协会这样的公民社会组织,人们就可以建立起各种市场规则来维护行业内部的秩序和利益,避免无规则的恶性竞争。而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不但有利于各个企业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4)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和互助关系。

在中国改革开放和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迅速而巨大的变化,人们陷入激烈的利益竞争之中。然而,同时并没有来得及建立相应的竞争规则,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了严重的不择手段去追求利益的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的倾向,对社会道德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使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失去了相互信任的基础,社会产生了诚信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靠在公共领域中的宣传和教育,往往收效甚微。而公民社会组织则可以在这方面起到国家在公共领域中起不到的作用。在公民社会组织中,由于人们是自愿结合的,而且在共同的活动中形成了相互间的了解,因此便能在此基础上形成团体内部的以诚相待和相互信任,使团体变成人们可以信赖的互信互助的小社会;从而构成在社会道德方面的一个个健康的细胞,为在整个社会建立诚信互助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5)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

公民社会组织对其成员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于公共领域对一般公民所提供的服务。公共领域对一般公民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公共物品,而不能满足人们在某些方面的更加具体、更加特殊的需要。而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人们在某些特殊需要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起来的组织,就可以为满足人们的特殊需要提供大家满意的服务,从而补充了公共服务的不足。团体的服务功能在形成团体的内部凝聚力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

(6)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增进人们的知识与素质。

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都涉及一些特殊的领域,因而也就涉及一些特殊的知识。在团体的活动中,通过成员之间的交流,人们可以获得在一般社会生活之外的特殊的知识。同时通过知识的增长,人们在许多方面的素质也会有所提高。这样团体的活动便为社会不断地培养着有知识和高素质的公民。

(7)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人们获得展现自己才能的众多机会。

在社会生活中,公共领域是人们展示自己才能的大舞台。但是,对普通人来说,登上这个舞台的机会却是很少的;只有那些当官的人,才有机会在那里展示自己的才能。而在私人的领域中,人们虽然充满了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但是却又缺乏展示才能的舞台。而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便从以上两个方面为人们展示自己的才能创造了条件:它既提供了舞台,又提供了机会。人们可以在公民社会组织的范围内充分地展示自己的才能,使人们的自我实现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无疑也增强着团体的凝聚力。

(8)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实现成员行为的自律。

面对商品大潮的冲击和激烈的利益竞争,人们往往会为了获得利益而不择手段,造成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损害。使社会陷入人人都受到伤害的负和博弈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社会组织便可以通过它与成员的特殊关系,来促使其成员进行自律,大家共同地建立各种规则,并互相监督去遵守这些规则。而团体的成员在习惯于遵守内部规则的基础上,逐渐地也就会习惯于遵守外部的也就是社会的规则,从而为社会造就能够自律的公民。

(9)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培养人们对社会事务的关心,增强社会责任感。

公民社会组织的事务既是特殊的事务,又是共同性的事务;相对于社会事务来说,它是特殊事务;相对于私人事务来说,则它是共同性的事务,也就是大家的事务。公民社会组织的生活可以起到促使人们关心大家的事务的作用,逐渐地形成一种关心大家的事务的机制,使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对于团体的事务生长出一种责任心。而这种责任心的培养便有利于公民社会组织成员形成对整个社会事务的关心,增强社会责任感。

(10)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

公民社会组织不仅能够为其成员提供各种服务,而且可以对社会提供服务。公益性的社会团体自不必说,即使是互益性的社会团体也可以对社会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这种服务尽管是互益性社会团体的副产品,但对于社会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它可以减弱互益性社会团体作为准利益集团对社会的副作用,使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向着正和博弈即双赢的方向发展。

(11)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对人们进行民主管理的培育和训练。

中国本土的政治文化没有民主的基因,因此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须从改变社会的和政治的土壤做起,也就是从改变政治文化做起。而要建立起民主的政治文化,就要从解决人们的观念着手,也就是要对人民群众进行有关民主的培育与训练。这种培育与训练在社会的许多方面都可以进行,例如农村和城市的基层自治,等等。而公民社会组织也是其中的重要途径。在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中,人们在为团体的事务服务的过程中,也就培育和训练了人们的民主管理的观念和能力,为改变政治文化、建立民主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土壤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12)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人们进行着范围和程度不同的政治参与。

在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向国家表达利益的过程中,在他们为团体的内部和外部的事务服务的过程中,实际上他们都是在进行政治参与,只不过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而已。通过许多社会团体的这种政治参与,便会形成全社会规模的政治参与,从而推进民主的发展。

由此可见,通过以上这些途径,公民社会组织不但能够很好地实现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中介,而且实际上起着构筑公民社会的作用。这是我们研究社会团体的重要出发点。公民社会应该包括两大领域,即私人领域和准公共领域。在现实生活中,私人领域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准公共领域却还非常薄弱。这在很大的程度上阻碍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因而,公民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便通过推动准公共领域的发展来奠定公民社会的基础,使公民社会壮大起来,并为民主的发展打下深厚的社会基础。

三、人文主义的启蒙和人性的解放——公民社会生长的精神支柱

1.人文主义启蒙对于现代化的重要性

从历史上看,人文主义的启蒙是一个民族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中的精神上的门槛。如果不实现这种启蒙,即使社会生产力很发达,生活很富裕,还不能说已经完全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也就是说,人们的身体进入了现代社会,但是人们的精神还不一定就进入了现代社会。标志着人们的精神进入现代社会的则是人们的人文主义启蒙实现的程度。

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我们是用阶级斗争压制人文主义启蒙的。直到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转入市场经济以后,我们才开始这一启蒙的过程。这一启蒙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过去压抑人文主义精神的体制和意识形态进行解构;另一方面是普及人文主义精神,使之逐渐地在社会中扎根。经过30年的各方面的努力,到现在,虽然不敢说我们已经完成了这一启蒙过程,但至少可以说人文主义精神已经在社会中开始扎根。在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自然灾难中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光辉,就是这种人文主义精神的集中展现,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人文主义精神的深入发展。

2.人文主义的基本精神就是如何看待人

如何看待人,这是理解以人为本和贯彻人本精神的关键。谈到人,往往就会涉及所谓抽象的人还是具体的人、生物的人还是社会的人的问题。为此,理论家们往往争论不休。其实,人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既有自然属性的一面,也有社会属性的一面。这些方面在现实中是复杂交错在一起而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人的身上的。当人们在观察人的时候,永远也离不开一定的抽象。其中既有大抽象,也有小抽象。例如,从自然属性来观察人的时候,最大的抽象就是人类。其次是男人和女人,再其次是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儿童,等等。此外还有健康的人和病人,健全的人和残疾人,不同性格和心理状态的人群,等等。只是到了医生面前,才成为一个具体的生物人。从社会属性来观察时,也会涉及各种抽象的人。最大的抽象就是人民或群众。其次是公民,以及各个阶级的人群。再其次是各种职业的人群,以及各个社会阶层的人群。此外,还有富人和穷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不同文化素质、不同信仰、不同价值取向的人群,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对于人的不同程度的抽象。每一种抽象都有一定的质的规定性,反映了各部分人群的某种共同性。当人们在观察一个具体的人的时候,往往要将他置于某种抽象之中来加以分类。这种抽象性的分类在人们的思维中是不可少的,否则,就无法描述“人”这个事物,从而也就无从谈论“人”。但是,当谈到以人为本的时候,我们面对的却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在每一个具体的人的身上,上述的大大小小的关于人的抽象中的质的规定性,都会在一个具体的人的身上体现出来。例如他(她)可能体现弱势群体、穷人、下层阶级、残疾人、老年人的特征;也可以体现强势群体、富人、资产阶级、性格内向的、中年人的特征;等等。但是,当我们从以人为本的意义上来对待“人”的时候,其所强调的却是人的最大的抽象中所包含的质的规定性,也就是作为人类的人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包含的内容既涉及人的自然属性,也涉及人的社会属性,是这两种属性中的最根本的东西。那就是:生命、情感、尊严、利益(包括权利)。而在他(她)身上所体现的其他较小的抽象的质的规定性,则可以暂时舍弃不问。也就是说,当我们谈到以人为本的时候,我们面对的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有生命、有情感、有尊严、有利益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也就是说,每一个人,不管他(她)是哪个阶级和阶层的人,不管他(她)是哪一个种族和性别的人,不管他(她)是健全的人还是残疾人,不管他(她)是哪个年龄段的人,不管他(她)具有什么信仰,甚至不管他(她)是好人还是罪犯,我们都应当把他(她)作为一个有生命、有情感、有尊严、有利益的人来对待,而不能以任何借口来做例外处理。这就是以人为本的根本含义。如果我们不能这样平等地来对待每一个具体的人,而是把各色人等区别对待,那么我们就背离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所以,总而言之一句话,以人为本就是:把每一个人都作为一个有生命、有情感、有尊严、有利益的人,平等地加以对待。有了这样的一个基本认识,我们才能谈论“以人为本”,我们也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

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应该是每一个人都把别人作为一个有生命、有情感、有尊严、有利益的人来相互对待。每一个人都不应该、也无权去做任何对于别人的生命、情感、尊严和利益有害的事。如果做了这样的事,就应该受到谴责甚至惩罚。也就是说,每一个人的生命、情感、尊严和利益都应该受到整个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它们不但要受到社会道德的维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维护。这样才能建设起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的社会。一般的人要做到这样的平等相待并不困难,因为人们都明白,尊重别人正是换得别人尊重自己的必要条件。难就难在掌握权力和享有特权的人,他们往往把自己看成特殊的人,而把别人看得微不足道。因而不愿意用以人为本的精神去平等地对待那些“微不足道”的人。他们之中虽然也有富有同情心的人,但往往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怜悯,甚至还期待别人的感恩戴德与回报。而在这些掌握权力和享有特权的人们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就是政府及其各级官员。实际上,以人为本的问题主要就是针对他们提出的,主要是要求他们的。

另外,“以人为本”不能理解为“为人民服务”,因为人民的概念回避了人的普世价值。谁都不能说自己是人民,这是一个逻辑的花招,它可以把任何一个个体的人都排斥在服务的对象之外。因此,正确地理解以人为本,就必须把人理解为每一个单个的人。以人为本所要求的是无区别地对待每一个具体的人,也就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具体的人。这就要求将每一个人身上所体现出的各种关于人的抽象中的质的规定性都舍弃不问,只有这样,才能无区别地、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具体的人。也就是不管你的出身、性别、年龄、职业、政治面貌、历史记录等等如何,只是将你作为一个和其他人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的个体来对待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相反,如果将每一个具体的人看作是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的人,那就必须加以区别对待。而区别对待就必然厚此薄彼、优待一部分而排斥和打击另一部分,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以人为本也就无从谈起。

与此相联系,尊重和维护自己和别人的生命、情感、尊严、利益,就是作为人类的共同本性在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的反映。这种人类共同的本性就是现在人们说得最多、喊得最响亮的“大爱”。事实证明,这种体现人类共同本性的“大爱”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在现实生活中确确实实地存在的。

当然,在每个人身上所体现的人性不仅仅是这种人类共同的本性,其他较小的抽象的人性也会同时在他(她)的身上体现出来,形成一种复杂的综合。但是,作为人类共同的本性的东西是每一个人的身上的“底色”。在特殊的境遇中,某些人身上的其他人性有可能会压抑或掩盖这种“底色”。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是不会丧失人类共同本性的。这种作为每个人身上的“底色”的人类共同本性,就是人类社会最大的普世性价值。所以,“以人为本”所传达的就是这样一种普世性的价值。

3.改革开放中的人文主义的启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人们在精神上的解放,一个是人性的解放

首先是人们在精神上的解放。

过去,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泛滥,人们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压抑。作为个人,人们不能自由地思考,不能有精神上的追求,没有人格的尊严,没有个人的权利;一种宗教式的政治迷信充满了人们的头脑,使人们完全变成了政治的附属品而失去了精神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改革开放不仅促使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且也促进了人们精神上的解放,使人们开始摆脱意识形态的压制而获得一定的精神自由。这表现在:

(1)对政治迷信的摒弃;对自由民主的向往;

(2)对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追求;

(3)对人类尊严的重视;

(4)对个人权利的渴望,等等。

其次,在人们精神上获得解放的同时,人性也得到了解放。这里所说的人性,一方面是指人们的感性的满足,另一方面则是指人性中善良本质的复苏。人类对于幸福的追求,不仅表现在精神上的满足,而且表现在人类感性器官的满足上。这也就是作为一个肉体的人的人性的要求。这方面过去受到意识形态的严重的压抑和禁锢。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与人们在精神上获得解放的同时,人们的感性满足也得到了解放。表现在:

(1)人们在生活中有了对美的追求;

(2)人们也有了对娱乐和休闲的追求;

(3)人们还有了对个人兴趣和爱好的追求,等等。

另一方面,人性中善良的本质如恻隐之心、爱心、宽容心,等等,也在原来的心灵沙漠中逐渐生长出来。

综上所述,人文主义的启蒙和精神与人性的解放便构成了公民社会的精神基础。

四、从工具到自我——志愿者行动对公民社会的意义

在人文主义启蒙的基础上,便产生了志愿者精神和志愿者行动。志愿者精神本质上反映了人们对于自我价值的肯定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当我们处在一个非人文主义的环境中时,我们每个人都是国家的工具。当我们处于人文主义的环境中时,我们每个人就再也不是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我们自身就是目的。也就是说,社会将把每个人自身价值的实现作为最终目的。志愿者精神和志愿者行动就是由此而来。

对于志愿者个人来说,任何奉献都是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他们所追求的不是各种各样的回报,而是通过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产生的成就感和内心的安慰与快乐。因此,对于志愿者来说,这种自我价值的实现的前提是每个人对自己人格的尊重。它强调的是个人意志的独立性、个人选择的自主性和个人行为的自律性。志愿者并不否定个人利益,但是在他们看来,自我实现就是个人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者的活动之所以能持续发展,志愿者的队伍之所以能不断壮大,其根源正在于此。它反映了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新的社会道德的成长。因此志愿者的行为就不同于过去的“学雷锋运动”。雷锋本质上也是一个志愿者,但是“学雷锋运动”却把一个志愿者的行为英雄化、政治化了,使它变成了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和觉悟水平的、具有强制性的、政治动员性的活动。

“学雷锋运动”和志愿者行动的区别:

(1)“学雷锋运动”是动员性的,而志愿者行动是社会的自发行为;

(2)“学雷锋运动”是被动的(让你学),而志愿者行动是主动的;

(3)“学雷锋运动”是以自己的不足为出发点的,而志愿者行动则是以自我满足为出发点的;

(4)“学雷锋运动”要求尽量隐去个人的痕迹(所谓做好事不留名),而志愿者行动则要张扬每一种志愿行为的倡导作用;

(5)“学雷锋运动”强调的是做一些具体的好事,而志愿者行动强调的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

(6)“学雷锋运动”仅仅强调奉献,而志愿者行动则强调通过奉献而得到自我实现的快乐;

(7)“学雷锋运动”所反映的理念是:每个人都是国家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即个人必须从属于整体。而志愿者行动所体现的理念则是:每个人都具有独立意志、自主意识和一定信念,社会是由许许多多个体构成的,没有个体便没有整体,因此,社会的发展依赖于个体的发展。

由此可见,“学雷锋运动”和志愿者行为两者的背后,反映着两种不同的关于人的观念。多年来,“学雷锋运动”之所以收效甚微,其原因就在于此。

总之,志愿者行为是公民社会的成员的基本行为方式,是公民社会的生命源泉。

五、大爱无边——公益慈善是公民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纽带

公民社会的人际关系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人际关系。在每一个不同的人际领域,都要作不同的人性假设。

在政治领域中,是要作“人性恶”的假设的,就是说它假设每个掌权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因此就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想办法制约权力,使这个权力不做坏事;

在市场领域里,要假设每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需要建立一些制度,使得每个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要互相伤害。既要保护大家追求利益的积极性,又能够保证自由地、公平地进行利益的交换。

而在公民社会领域,应该作“人性善”的假设。我们假设每一个人的内心都有善良的一面,都蕴含着爱心、同情心、宽容心。只要有一定适合的氛围和环境,这些爱心、同情心、宽容心等都能够被发掘出来,显示出人性的光辉。所以说慈善是公民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基本纽带。而所谓慈善就是以一颗善良之心相互对待。我们的公益慈善组织在做公益活动的同时,实际上也是给老百姓做一个榜样,在诱导和发掘人民群众的善良之心。作为慈善,广义地讲不光是捐钱。小到一个善意的微笑,大到舍己救人,这都是慈善。平常人们之间互相的关怀和帮助也都是一种慈善的行动。当你内心怀着同情心、爱心和宽容心的时候,你的所作所为就会体现一种慈善的精神。这就是关于慈善的最本质的东西,其他都属于技术性的问题。

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还需要走很长的路,还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曲折,需要我们大家坚持不懈地共同努力,才能把它不断推向前进。但是,只有公民社会充分地发展起来,才能产生足以克服社会衰败的巨大力量,才能使社会获得新生。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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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民社会成长中的几个问题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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