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修正制度考_汉朝论文

西汉修正制度考_汉朝论文

西汉矫制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汉论文,矫制考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皇帝制度的建立,皇帝所下达的文书,被冠以“制书”、“诏书”等尊美之称(注:参见《后汉书·光武纪》注引《汉制度》。),以显示其至尊地位。正如宋代学者叶适所言:“秦始皇始有制诏,而汉因之,盖示人主夸大威服之势。”(注: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二一《汉书一》。)就常规常制而言,臣子对于制诏,只有履行的义务,而无稍事变通的权力,因“奉诏不谨”而被贬官治罪者,不胜枚举。然而,皇帝制诏的权威,也能被臣下所借用。勇于任事的臣子,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敢于打破常规,假托接受皇帝制诏,当机立断地处理某些急迫的军政事务,就构成了所谓的“矫制”(亦称“矫诏”)行为。“擅称君命曰矫”(注:《吕氏春秋·悔过篇》高诱注。),“矫,托也,托奉制诏而行之”(注:《汉书·汲黯传》颜师古注。)。这就是对矫制的界定。

西汉一代,矫制事件屡有发生。围绕着其中部分案件的处置,在朝廷之上引发过激烈的争论。因为矫制者以臣子而擅用君主的名义,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侵犯和冲击,所以,即便他们的行为产生了安邦定国的积极后果,也不能正常论功行赏,反而往往受到贬抑和讥评,更有甚者会被处死。因此,矫制行为的产生,以及对矫制的立法防范、对矫制者的处置之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怎样处理国家利益与皇权尊严之间的关系。它是研究西汉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试作考论如下。

一、西汉矫制事件考实

矫制,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用语,是秦汉时代皇帝制度建立之后才出现的。但是,假托王者之命以行事的政治行为,在先秦时期即已存在。

据《尚书·吕刑》,由于蚩尤作乱,民风大坏,“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其中的“矫虔”一词,被释为“矫称上命”(注:此据《尚书·吕刑》注疏所引《孔传》之文。矫虔另有歧解,参见《周礼·司刑》疏引郑玄说。)。春秋时,郑国商人弦高假冒国君使者,以犒师的名义,阻止了千里偷袭的秦国军队,《吕氏春秋·悔过篇》记作:“乃矫郑伯之命以劳之。”《公羊传》载为:“矫以郑伯之命而犒师焉。”(注:《春秋公羊传》僖公三十三年。)对弦高的从权矫命历来皆持肯定态度。春秋后期,周王室发生内乱,王子朝为争天子之位,发布告诸侯文,历数辅政大臣单旗等人之罪,其中有“矫诬先王”之说,孔颖达释为“矫诈诬罔,……犹今矫称诏敕。”(注:《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传及孔疏。)一语点破了矫制的历史渊源。犹可注意者,此处的“矫诬”,似已具备了罪名的雏形。

文献中虽然未见秦代有“矫制”的专称,但从情理而言,始皇帝既定制、诏之尊称,远承先秦“矫命”之义,当有矫制之名。录二事以备考:其一,沙丘之变,赵高主谋改始皇遗诏,立二世,这无疑是一次矫制行为,《史记索隐》直称其为“二世矫制,赵高是与”(注:《史记·秦始皇本纪》附《索隐·述赞》。)。但分记其事的《秦始皇本纪》和《李斯列传》均未使用“矫制”一词。其二,《睡虎地秦墓竹简》有“侨(矫)丞令”之罪名(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75页。), 是秦在统一之前对低级吏员矫托丞的名义行文办事已有制裁之规定,矫制必不见容于统一、称帝之后,盖可推得。

西汉一代,发生过多起矫制事件,简述如下:

1.太尉周勃矫节入北军、诛诸吕。在平定诸吕之乱的关键时刻,太尉周勃“欲入北军,不得入”,经谋划,令掌管符节的襄平侯纪通“持节矫内太尉北军”,随即令典客刘揭游说吕禄交出兵权,首称:“帝使太尉受北军。”(注:《史记·吕太后本纪》。)显然,当时周勃不仅矫节入北军,并诈称是奉少帝诏旨而暂统北军,这是一次典型的矫制行为。汉初的这一矫制事件,构成了宫廷军事政变的关键,臣矫君命可能成为对君主自身的威胁,已是不争的事实,或许它是促成汉代尤严矫制之防的原因之一。

2.谒者汲黯矫制开仓救灾。河内郡发生大火灾,汉武帝派谒者汲黯前往了解灾情。汲黯抵达后,认为火灾不足忧,而遭受水旱之灾的万余家百姓,生活困苦不堪,“或父子相食”,故在持节巡视的使命之外,“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赈贫民”。返京之后,自请“伏矫制罪”。武帝赞赏他勇于任事的行为,释而不究(注:《汉书·汲黯传》。)。

3.博士徐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武帝元鼎年间,博士徐偃奉命巡视各地风俗。他看到官营盐铁存在的一些积弊,为了不违农时“欲及春耕种赡民器”,而“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被御史大夫张汤以“矫制大害”之罪弹劾,法至死。徐偃援引“《春秋》之义”为自己辩白(后详),武帝乃令言辞辩捷、为人峻刻的终军审理此案。终军逐条驳斥了徐偃的辩护,使其辞穷理诎,“服罪当死”。徐偃以“矫制颛行”之罪被处死(注:《汉书·终军传》。)。

4.浩侯王恢“坐使酒泉矫制害,当死,赎罪,免”。此事唯见《功臣表》(注:《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浩侯王恢”条。),矫制行事的内容史籍失载。据其封侯缘由可知,王恢是在武帝时以中郎将将兵捕得车师王而受封为侯,又仅隔一月即因出使酒泉坐罪。从其活动区域和事功推测,他的“矫制”或许与西域事务相关。

5.宜春侯卫伉因矫制不害之罪而免侯(注:《汉书·外戚恩泽侯表》“长平烈侯卫青”条。)。卫伉为名将卫青长子,矫制行事的内容不详。此案是唯一可查的因“矫制不害”之罪而受处置的事例。

6.长罗侯常惠出使西域擅自征兵攻龟兹。常惠是西汉中叶有影响的外交家之一,早年曾随苏武出使匈奴,被拘留十余年。汉宣帝以常惠为校尉,“持节护乌孙兵”,因功封侯。在另一次出使乌孙之前,常惠“奏请龟兹国尝杀校尉赖丹,未伏诛,请便道击之。宣帝不许。大将军霍光风惠以便宜从事”(注:《汉书·常惠传》。)。在霍光的暗中支持下,“常惠使乌孙还,便宜发诸国兵,合五万人攻龟兹”(注:《汉书·西域传下》。),迫使龟兹王向汉请罪。《汉书》未明载常惠为矫制,但是,根据汉制,发兵权归皇帝掌握,若无皇帝的发兵诏书和征兵信物虎符(注:参看《汉书·文帝纪》二年“初与郡守为铜虎符”文及注引应劭之说;并参见《汉书·严助传》“持节发兵会稽”的有关记载。),皇帝使者亦无权擅自发兵。常惠能够征集西域诸国之兵,必定自称是秉旨而行,其为矫制行为无疑,只是被“淡化”处理而未冠以矫制之罪而已。正因为如此,颜师古注称“言至前所专命而行也”(注:《汉书·常惠传》颜注。),“以便宜擅发兵也”(注:《汉书·西域传下》颜注。)。其性质与冯奉世、陈汤的矫制发兵,毫无二致。

7.使臣冯奉世矫制发兵平定莎车。宣帝时,汉与匈奴对西域的争夺一度激化。莎车国王杀汉使臣,依附匈奴,并向西域诸国遣使共约叛汉。恰在此时,冯奉世持节护送大宛诸国来使返国。冯奉世认为若不迅速平定莎车,后患无穷,“其势难制,必危西域”,于是以出使之节为凭信,征发各国军队,攻破莎车,莎车王自杀,“诸国悉平,威振西域”(注:《汉书·冯奉世传》。)。

8.西域副校尉陈汤矫制发兵攻杀盘踞西域的匈奴首领郅支单于。宣帝在位时,匈奴内部经历了“五单于争立”之后,又演成呼韩邪单于与其兄郅支单于对立之势。呼韩邪失利而决策南附汉廷,郅支单于最后走上了与汉朝公开对抗的道路。汉元帝时,郅支单于杀汉使臣谷吉而奔西域。他以康居为依托,侵陵乌孙、大宛,汉对西域的控制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西域副校尉陈汤主张发诸国之兵攻杀郅支单于,西域都护甘延寿意欲奏请朝廷批准,陈汤认为:“国家与公卿议,大策非凡所见,事必不从。”利用甘延寿久病之机,陈汤“独矫制发城郭诸国兵、车师戊己校尉屯田吏士”,在既成事实面前,甘延寿不得不与陈汤共同行动,上书自劾矫制,随即出兵。最终攻杀郅支单于,并“斩阏氏、太子、名王以下千五百一十八级”(注: 《汉书·陈汤传》。) ,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奇功。

9.益州刺史孙宝矫制纵放自首的盗首。成帝鸿嘉年间,广汉郡盗贼群起,太守扈商应对失措,就任益州刺史的孙宝,“亲入山谷,谕告群盗”,许其悔过自新,盗首亦得宽赦遣归田里。孙宝平定群盗之后,上书自劾矫制,并劾奏太守扈商为致乱之本。因扈商是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姊子,孙宝受王氏一党排挤,以“坐失死罪”而被免官(注:《汉书·孙宝传》。)。

上述9例矫制事件, 除周勃劫夺北军以发动宫廷军事政变为特例之外,以冯奉世、陈汤的两次矫制事件功绩显著,而且引发的争论也最激烈。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矫制问题,此二例最有价值。

二、关于与矫制相关的三个问题

(一)严惩矫制的立法及其变通措施

西汉有惩治矫制的法律规定。元帝时大臣杜钦称:“汉家之法有矫制。”(注:《汉书·冯奉世传》。)另据如淳所说,汉代矫制之罪分为三等,即:矫制大害、矫制害,矫制不害,汉律规定“矫诏大害,要(腰)斩”(注:《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浩侯王恢”条,如淳注。)。对矫制者最重的处罚,可至腰斩酷刑,这一立法,直到东汉仍在沿用。汉明帝时,中常侍孙章宣诏出现失误,“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要斩”(注:《后汉书·郭躬传》。)。触犯稍次一等的“矫制害”之罪者,虽免于腰斩,也要被处死。除上引徐偃的资料可资证明外,还可以引窦婴被劾“矫先帝诏,害,罪当弃市”(注:《汉书·窦婴传》。)一例为证。汉律对“矫制不害”的处置规定,据卫伉一案推测,当为罢免官爵。另外,对于矫制立功者是否也有处罚的律令规定,《汉书》失载,仅据颜注得知:“汉家之法,擅矫诏命,虽有功劳不加赏也。”(注:《汉书·冯奉世传》颜注。)如果认定颜注所引汉法为可信,那么汉律对矫制行为依据其后果而区分为四个层次了。但是,仔细推敲,我们认为颜注所引汉家之法,似乎并非汉律本文,而是颜师古依据冯奉世、陈汤矫制立功后所受的贬抑而推出的结论,而且这个结论是不准确的。依据有二:其一,假若汉律有此“不加赏”的规定,必定会被萧望之、匡衡等人所直接引用,以为其贬抑矫制立功者的主张张目,实际上萧、匡等人并未引用,以此逆推,汉律本无此条。其二,假若汉律有此规定,实际上将会冲淡以严刑预防矫制的恐怖气氛,会对矫制行为产生一种变相的诱惑力,这与汉家立法的用意显然是不符合的。所以我们认为汉律对矫制的处罚规定,还是如淳所引三种为可信。

正由于汉代对矫制行为以酷烈之刑相待,所以“矫制”作为一种罪名,在汉代官场之争中曾被用作迫害政敌、或自我保护的利器。武帝时,贵族田蚡与窦婴争权夺利,终于以“矫制”之罪将窦婴处以弃市之刑。元帝时,专权的宦官石显,为了防止有人弹劾他窃弄君权,就设计了一个取信于皇帝的变诈之术:他在一次奉命出宫之前,先行奏请,恐迟至夜间始能回宫,“请使诏吏开门”,得到元帝同意。石显在外有意拖延,至夜间回宫时,自称奉诏开门而入。事后果然有人“上书告显专命矫诏开宫门”,石显因而为自己解脱:“群下无不嫉妬欲陷害臣”(注:《汉书·佞幸传·石显传》。),竟使元帝认为群臣弹劾石显专权蔽君皆属此等望风捕影之事。皇帝对于近臣的最大疑忌就是窃弄威权,石显的精明之处,就在于他利用一件小事,在矫制这个严重的罪名上巧作文章,反而博得了皇帝的信任。这两个案例反映了矫制为汉代重罪的事实。

矫制既为律令所禁,为何矫制事件却屡见不鲜?这是因为对矫制的判罪量刑有相当大的可调控性。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述:“此律,大害、害、不害,分作三等,而引用之轻重则仍在人。”(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四·贼律二·矫制》。)对矫制行为后果的认定,是判刑量罪的依据,而这一认定却有很大的模糊性;同时,对矫制的处置,又往往取决于君主个人的意志,从而具备了相当大的随意性。我们从上述考实中不难发现,真正矫制被杀者,只有博士徐偃一人,这大概与他的矫制行为直接破坏了武帝正在大力推行的盐铁官营政策、并自以为是而激怒了武帝有关(至于窦婴被杀是出于政敌构陷,当作别论)。其他矫制者,有的受到赏识(如汲黯),有的虽受贬抑,但也只是体现为“功赏不相当”,实际上并未被治罪(如冯奉世、陈汤)。矫制行事并不一定被依法处以重罪,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汉代对矫制者的惩罚,还与本人的“态度”有一定关系。细读史籍,我们不难发现,明智的矫制者在当时或事后,大多有“自劾矫制”之举,其实是借自劾之机,陈述矫制的理由,并表明自行认罪请罚的态度,这对于维持皇帝制诏的尊严,实有亡羊补牢之效。所以,自劾者大多能够得到谅解和宽恕。或许就是君臣之间心照不宣的例行程序。

把矫制的后果及矫制者的态度,引为裁定处置方案的参考指数,无疑为那些功利之士敢于冒矫制之大不韪,减去了几分忧虑,特别是在确有建功立业之望时,更是如此。这应该视为矫制行为不断出现的诱因之一。

汉代统治者对矫制既以重法相禁,在实际执法中又网开一面,这并非汉代立法的不规范,而是有意变通。国家统治秩序的建立,有赖于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但是,千变万化的客观时势,特别是某些突发性事变,是无法完全用法令去规范、去制约的,秦王朝曾用“一断于法”的法家理论治国,却以法繁刑酷而亡国,这对于汉王朝而言,正是殷鉴不远。使法律具有一定的调控余地,尽量使法律与纲常伦理相结合,以收相辅相成之效,这正是汉代政治家和思想家比秦代统治者的高明之处。我们从围绕着矫制而引发的争论来看,汉代君臣并不汲汲于墨守一时之成法,而力图依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处理具体问题,这应该被视为汉代国家管理体制成熟化的标志之一。

(二)矫制行为与儒家文化

矫制行为的成因是多层次、多侧面的,但儒家文化的影响显然举足轻重。

西汉矫制事件虽多,但真正产生过争论的,只有徐偃、冯奉世、陈汤三人的矫制案件。这三案之争的核心,实际上是围绕着如何理解儒家文化的两个命题而展开的:其一,大夫出疆,是否可有专断行事之权?其二,怎样把握“经”与“权”的相互关系?

徐偃身为博士,自然通晓儒家经典,在被御史大夫张汤弹劾为“矫制大害”之后,他援引儒家经义为自己辩护:“《春秋》之义,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万民,专之可也。”张汤虽然可以援律而定徐偃之罪,却因不通儒家之说,而无法驳倒徐偃的辩词。在标榜定儒学为一尊的武帝时代,如果不从理论上驳倒徐偃,而勉强仓促定罪,终有欠妥之处,所以武帝派同样精通儒学的谒者给事中终军审案。终军首先指控徐偃曲解儒学经义:“古者诸侯国异俗分,百里不通,时有聘会之时,安危之势,呼吸成变,故有不受辞造命专己之宜;今天下为一,万里同风,故《春秋》‘王者无外’。偃巡封域之中,称以出疆何也?”(注:《汉书·终军传》。)天下已归一统,再无列国并列之势,故徐偃以古代奉使出疆的大夫自居,已是类比不当。终军进一步指出,是否允许两地鼓铸盐铁,无关政权安危,徐偃自称矫制的目的在于“安社稷,存万民”,也属毫无根据,危言耸听。至此,徐偃借以保身的儒学之盾,遂被攻破。

我们进行了考定,徐偃所称引的“《春秋》之义”,并非《春秋》经文的内容,而是公羊家之说:“大夫受命不受辞,出竟(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注:《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它在解释春秋史事的特定条件之下,肯定了大臣出使有独断专行的权力。这一《春秋》大义,确实可以被用作矫制行为的理论依据。冯奉世矫制立功之后,主张给以爵土之赏的丞相、将军们,曾经再次援引它(注:《汉书·冯奉世传》。)。汉与西域的关系,显然与内地有别,“王者无外”之说不适用于西域,并且矫制的后果,确有利国的实效。所以,当年终军斥徐偃为曲解儒学的根据,已然全部失效。人们可以堂堂正正地运用这一“《春秋》大义”去理解冯奉世及陈汤在西域的矫制行为。

汉代儒学主张尊君卑臣,君为臣纲,实为时势所必然;在这种既定的政治格局之下,欲肯定大臣在特殊条件下的专断之权,就不得不多加阐述和限定了。所以,董仲舒曾以相当篇幅来论述大夫“专行”之义:在讨论《春秋》所载楚将司马子反统兵征宋,废君命而擅自与已陷绝境的宋国讲和退兵一事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此举“内专政而外擅名也,专政则轻君,擅名则不臣”,应该给以否定。而董仲舒则认为《春秋》肯定了司马子反的专断之行,是“为其有惨怛之恩,不忍饿一国之民,使之相食”(注: 《春秋繁露·竹林》。) 。以解民众之危为大臣专行的适用范围,显然是对先秦儒学“民本”思想的继承。董仲舒还指出,大臣奉使外出,是谨遵君命,还是专断,完全应以当地当时的客观形势而定取舍,“得其处则皆是也,失其处则皆非也。……无遂事者,谓生平安宁也;专之可也者,谓除危求患也”(注:《春秋繁露·精华》。)。按照这一逻辑,在事关国家安危时,大臣专断行事,是完全符合儒学之义的。

与“专行”紧密相联的“经”、“权”之辩,是儒家文化中极富辩证色彩的一个命题。经,又被称为“常”、“中”,是指一般性原则;权,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的通权达变。怎样掌握“守经”与“行权”的临界点,一直是儒学在不断探讨的一个问题。孔子在论及人生阅历、交友之道时,就人的品格境界列述了由低到高的几个层次:“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注:《论语·子罕》。)。由此看来,在孔子心目中,能通权达变者是最难能可贵的。孟子在与辩士淳于髡的讨论中,旗帜鲜明地提出,虽有“男女授受不亲”的礼制常经,但在“嫂溺”这一特定条件下,必须从权援手,如果拘于常礼而不援手相救,则为豺狼之行(注:《孟子·离娄上》。)。孟子对行权的重要性,还有一段更精彩的论述:“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注:《孟子·尽心上》。)如果缺乏从权达变的灵活性,偏面地强调“执中”守经,实际上是对道的严重损害,甚不足取。作为西汉儒学主流的公羊学派,对经权关系有更深入的阐发。春秋时郑国辅政大臣祭仲从权行事,与宋人定盟而废立本国国君,《公羊传》对此大力肯定:“何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注:《春秋公羊传》桓公十一年。)这是对“权”的本质特征所作的经典概括。公羊大师董仲舒认为,经与权是《春秋》中所包含的“微言大义”之一,二者有完全不同的适用范围:“《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注: 《春秋繁露·竹林》。) “《春秋》有经礼,有变礼,……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注:《春秋繁露·玉英》。)。纵观儒学“经”“权”理论的基本特征,在于承认客观事势有普通和特殊的区别,主张在特殊状态下,应该从权达变,不能从僵死的教条去规范变化万端的现实;但同时又强调,“行权”仅仅是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对“守经”的随机变通和补充,必须具备善良的动机,并最终能取得合乎“常道”的结果,这是对行权范围的严格限定。

臣子必须奉诏行事的规定,是一种普遍性原则,是政治伦理中的“常道”,而矫制行事则是臣子面临特殊情况时从权处理的一种选择。只要矫制者认定所办之事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就有专断而行的权力。这正是儒家理论对矫制行为所产生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徐偃援引儒学之说为自己辩护,即是显例。冯奉世已入壮年“乃学《春秋》涉大义”(注:《汉书·冯奉世传》。),我们有理由相信,他所学的《春秋》大义,正是他敢于矫制行事的理念支柱。此外,还有一种现象应该启发我们的思路:为冯奉世讼冤的杜钦,为陈汤鸣不平的刘向、谷永、耿育等人,除援引儒学立论之外,其为人多为通权达变之士;而主张对矫制立功者给以贬抑的官员,即是守经有余而通变不足者,从萧望之到匡衡莫不如此。长于吏材的京兆尹张敞,就曾批评萧望之的政见是:“常人之所守耳,……常人可与守经,未可与权也。”(注:《汉书·萧望之传》。)一语道出了萧望之等人的人格、学风特点。无从权达变之器量者,即无法容忍矫制立功之士。这恰恰证明了对儒学政治学说理解不同,即可对矫制行为产生不同的评价和取舍。

(三)对矫制立功者的贬抑及其原因

本论题主要围绕着冯奉世、陈汤的矫制事件展开讨论。这两次矫制行为,都有效地巩固了汉在西域的统治地位,有大功于国家,此为当时的共识。刘向称陈汤“立千载之功,建万世之安,群臣之勋莫大焉”。谷永盛赞陈汤之功“威震百蛮,武畅西海,汉元以来,征伐方外之将,未尝有也”(注: 《汉书·陈汤传》。) 。包括皇帝本人对矫制事件所产生的扬威除患的直接后果,也感欢欣鼓舞,汉宣帝召见了举荐冯奉世的前将军韩增,给予表彰:“贺将军所举得其人”(注:《汉书·冯奉世传》。)。并令群臣议封酬功。尽管朝廷重臣皆主张:“宜加爵土之赏”,但独有少府萧望之提出异议,竟使汉宣帝改变了初衷。汉元帝亦曾对陈汤下诏褒奖,但丞相匡衡“据萧望之前议”(注:《汉书·冯奉世传》。)极力阻挠,使陈汤终未得以封为列侯,造成了对冯、陈二人“功赏不相当”的局面。萧、匡以何种理论为据,巧夺人主之心?就有探讨之必要了。

其一,援引矫制之法,强调“矫制违命”,“虽有功效,不可以为后法”(注:《汉书·冯奉世传》。)。

此议用语不多,对皇帝却有警策之效。如上所说,矫制之法本为维护君权至尊地位而设,如果容忍矫制行为,就有可能导致君权旁落。一切服务于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理论,对此都是极力防范的。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曾说:“故明主之臣,臣不得越官有功。”(注:《韩非子·二柄篇》。)“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注:《韩非子·南面篇》。)“臣擅行令则主失制。”(注:《韩非子·主道篇》。)决策发令应为君主所独操,这对于性喜法家之学的汉宣帝而言,早已洞悉其中奥妙,一语提醒足矣。君权不得假借旁落,也是儒家政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孔子曾说:“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注:《左传》成公二年。)汉儒强调君主诏令的独尊地位,其实并不亚于法家。如,谷梁学派对“王札子杀召伯毛伯”一事持讥刺态度,是因为“矫王命以杀之”,并对此发了一通议论:“君之所存者命也,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倾也。”(注:《春秋谷梁传》庄公十五年。)谷梁学盛于宣元之时,二帝对这理论应是耳熟能详的。如果运用这一理论来处置矫制事件,其结论只能有一个:对矫制立功者必须给以贬抑,否则就是君臣俱失。

正是由于萧、匡相信皇帝能够理解这种驭臣之术,所以不必奢谈;倒是终军在为徐偃定罪时,把防范臣下借矫制而扬名获誉的用心直接点破了:“矫作威福,以从民望,干名采誉, 此明圣所必加诛也。 ”(注:《汉书·终军传》。)臣下立功而博得名誉,必为君主所疑忌,这正是专制制度的积弊。

其二,避免奉使者仿效邀功,滋生事端。

萧望之认为,如果封赏冯奉世,“开后奉使者利,以奉世为比,争逐发兵,要功万里之外,为国家生事于夷狄。”(注:《汉书·冯奉世传》。)匡衡阻封陈汤亦持此种论调:“擅兴师矫制,幸得不诛,如复加爵土,则后奉使者争欲乘危徼幸,生事于蛮夷,为国招难,渐不可开。”(注:《汉书·陈汤传》。)应该说,这种防微杜渐之策,确有一定道理。对于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官员的封赏,往往可影响一时的社会风气。汉武帝封凿通西域的张骞为博望侯,就曾引发了争言外国奇异、求使外出的时代风潮(注:参见《汉书·张骞传》。)。但更重要的问题是,从武帝晚年颁布“轮台之诏”开始,大规模“外事四夷”的时代就宣告结束了,虽然宣帝时期还继续保持了经营西域的势头,并建立了西域都护府,但涉及到周边事务,其指导思想却是“偃武修文”逐渐占据了上风,特别是当时的社会舆论,主张休战养民的呼声日益高涨。儒师夏侯胜在朝议中公开批评武帝用兵不止祸及百姓(注:参见《汉书·夏侯胜传》。)。到汉元帝时,这种谨慎乃至于保守的风气更盛。元帝决策罢撤武帝苦心经营多年才设置的珠崖郡,在臣民中引起了阵阵喝采之声:“诸见罢珠崖诏书者,莫不欣欣,人自以将见太平也。”(注:《汉书·匡衡传》。)在这种时代氛围之下,具有进取、功利色彩的矫制兴师,虽有定边安国之效,却难免陷入不合时宜的境地了。

贬抑立功于异域者,确实可以收到免生事端的后效。成帝阳朔年间,段会宗再度出任西域都护,其好友谷永临别赠言,称时势变异,陈汤等人之功已不可复见,“愿吾子因循旧贯,毋求奇功。”(注:《汉书·段会宗传》。)由此可见,求奇功已成为官场之忌讳,这与汉武帝时代汲汲于立功进取的社会风尚相比,实有天壤之别。

君主专制制度对于臣民的绝对要求,就是无条件地按君主指令办事,而矫制的根本特征,是臣子擅自以君主的名义行事,从而与专制制度、专制文化相冲突。所以,汉代以矫制之罪给予防范和惩罚。但是,矫制行为又大多发生在关系国家利益的特殊场合,起到了安邦定国的作用,如果全部以严法治罪,则无疑对国家利益构成损害,故必须做出若干变通,对矫制立功者按照“大功薄赏”的原则处理,虽然引起许多人代鸣不平,却是在君主专制体制之下唯一可行的选择。它通过“贬抑”的方式,警告臣民不得轻意干犯矫制之罪,从而维护君主诏令的尊严;又以法外开恩的手段,对勇于任事的官员给以一定程度的奖励,保护了臣下忠公体国的积极性。儒家文化对于增强汉代行政管理的调控和润滑功能,发挥过重大作用,在矫制问题上表现得十分明显,这应该视为汉代独尊儒术的成效之一。矫制所反映的政治文化内涵是极为丰富的,我们愿意与同好者继续探讨。

标签:;  ;  ;  ;  ;  ;  ;  ;  ;  

西汉修正制度考_汉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