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人才评价现象在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中普遍存在。公安院校作为应用型大学,目前也存在科研评价导向单一、评价方式单一、管理机制单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建立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代表作制度、同行评价机制、分类评价机制,同时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学术评价机构,使传统的科研评价体系向更为合理的体系转变,提升公安院校价值属性,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研究水平。
关键词:“四唯”问题 科研评价 价值取向 解决策略
“四唯”现象是指有关单位和机构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科研业绩考核和评价时注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现象。目前,这种现象在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和研究院所中十分普遍。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一问题。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改变对科技人才的评价机制,突出个人的品行、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导向,克服“四唯”导向,同时要注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对社会的影响和价值。今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要通过改革改变用静态评价结果给人才贴上永久标签的做法,改变片面的人才评价标准,为新时期人才评价体系改革指明了方向。今年10月,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科院、中国工程院等五大部门联合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由此可见,改变传统的科研评价方式,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层面。
公安院校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因为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具体对象有所不同,它培养的是人民警察。而人民警察的职业属性又决定了公安院校的基本性质,即应用型大学。因为警察职业更多的是属于技能型职业,这也就必然要求培养人民警察的院校必须是应用型院校。既然如此,对公安院校老师的科研业绩评价不应该要求以普通综合类院校的论文、项目、获奖来进行评价,否则就有“同质化”的倾向,不利于公安院校的发展。
一、当前公安院校科研评价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价值导向问题
价值导向是决定科研取向的根本导向,不少公安院校普遍采取“数量”导向,科研业绩数量越多,科研人员的成就也就越大,显然这是片面的。对于公安院校来说,应当树立“应用价值”导向,评价一个人的科研业绩,应当对其成果对公共安全事业的贡献度、贡献率和可行性进行比较全面的评估,不能只凭有关业务单位的一纸应用证明就证明其成果有用。此外,在公安院校中,不少教师科研成果数量很多,但缺乏能代表自己业务水平、科研能力的代表性研究成果,缺乏稳定的研究方向。
2.评价方式问题
除了价值导向单一外,不少公安院校的评价方式也很单一,普遍都采用单一的量化计分办法,通过对不同成果进行赋分来评价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少数公安院校也采取了代表作制度,但是仅局限于同行专家评审。而公安院校本身就是一个较小的群体,同行专家少,在进行评价时难免会有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存在。这些问题成为公安院校比较普遍的问题。
3.管理机制问题
地方综合性大学,在对人才进行科研业绩评价时,一般采取的是分流评价标准。也即根据不同人才学科专业特点进行分类评价,常见的一般分为文、理、工等大类。公安院校一般不分类,大多采取一条线的方式进行考评。实际上,公安院校涉及的学科门类极为复杂,不同专业所需人才的专业背景不尽相同,即便同一专业也往往由不同专业背景的人才组成。例如公安院校普遍设置有刑事侦查学专业,该专业的教师既有法学、社会学、文学等文科背景的老师,也有物理、化学、计算机工程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老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有的专业老师则普遍偏向于文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他们同理工科老师进行一起评价,显然不太科学。因为学科之间本身就有差异。这些问题实际上是管理机制体制造成的,是公安院校较为普遍的共性。
二、关于改进公安院校科研评价体系的若干建议
1.建立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代表作制度
我国目前有30多所公安院校,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采用的是传统的科研评价机制,也即评价一个老师科研业绩是否突出,主要看其发表了多少论文,获得了多少奖项,拿到了多少项目。至于科研业绩究竟对学校、教学、社会能有多大的贡献,则缺乏相应的评价指标,甚至干脆置之不理。当然,我们在这里并不是说公安院校就不应对老师的科研有硬性要求,也不是说学校不应看老师的科研业绩,而是说应当建立相对合理的评价体系和机制。科研是任何一所高校的老师最基本的工作内容之一,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当有自己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毕竟他从事的是这个行业,应当遵循行业最基本的原则。建立代表作制度,实际上是鼓励老师能拿出代表自己水平的代表作品,在众人的监督下能让自己的作品更加地阳光。公安院校教师的代表作,我们认为既要有科研方面的,还应当有教学甚至育人方面的,注重综合权衡一个人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从而综合评价其研究水平。
2.建立同行评价和量化计分相结合的科研评价制度
国外不少大学都注重同行评价,目前国内也已经有一些大学采取了同行评价制度,取得的成效比较明显。单一的同行评价制度或许对公安院校不是特别适用,因为公安院校本身是一个相对较小的群体,所谓的同行往往都彼此认识,如果采取单一的同行评价,难免会有人情关系的成分在里面,这时候建立多元化的同行评价体系就很重要。例如既应该找公安同行进行评价,还应当找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非公安同行进行评价,尤其要重视实战部门同行的评价,尽可能地趋于合理化。此外,量化计分的办法也应适当使用。当前不少高校都采取单一的量化计分办法,谁的业绩累积的分数高谁就上。实际上,量化计分的办法本身没有错,国外不少大学也采用类似的方法对科研人员进行评价,但是过于依赖于量化计分,势必导致科研人员极力追求论文、项目、奖项的数量,进而导致挂名现象滋生。比较合理的量化方法就是设立必要的上限作为“够格”的条件,在满足前提下综合评价其他方面要素。在此基础上,把同行评价和量化计分结合起来。英国不少研究机构在这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做法,它们的运行方式是以学科专业为评价单位,由科研机构自愿单独或联合提交评价申请,采取同行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定期举行。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提供量化指标作为客观的评判依据。
3.建立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分类评价标准和专门的学术管理机构
公安院校的学科专业相比于综合性大学来,其文、理、工分类相对不太明显,这是自身的专业属性决定的。公安院校应当尝试根据科研人员自身的学科专业背景,建立分类评价标准,打破一条线的评价机制。例如根据公安院校的专业设置情况,施行文、理、工三大部门的分流,分别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对于同一部门中不同专业背景的老师,则建立双向选择的制度,选择相近的学科大类进行评价。此外,也要建立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学术管理机构。对老师的科研进行评价,不应当只交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而是应当交由专门的学术管理机构进行。传统的行政化评价更多的是追求各类量化指标,行政部门很难对科研的质量做出明确的评判。而建立专门的学术管理机构,可以从学术角度更多地关注和评价某位教师科研成果的学术质量和影响力,可以相对更好地对人才进行比较客观的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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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级课题“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公安院校科研评价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论文作者:霍长野 欧阳国亮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2月总第29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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