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观与我国的现实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剥削”观与我国的现实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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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理论界在讨论劳动价值理论问题中,涉及到“剥削”问题。见解很不一致,有人说:剥削“指的是一种应当否定的负面社会现象,尤其是在我国,确认某人存在剥削,几乎等于宣判了该人政治上的死刑”。有人说:过去认为“一切非劳动的报酬都是对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剥削,因而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可是按照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论,就不能说存在剥削”。有的虽承认剥削,只是指在劳动力价值以下给付工资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收入。有的学者持相反意见。讨论中事实上涉及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怎样看待“剥削”问题和怎样认识我国现实经济中的实际情况。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剥削”的基本观点

什么是“剥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就是剥削。“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95年版,第197页。)奴隶主直接剥削奴隶的剩余劳动,农奴主以劳役地租的形式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或以实物地租的形式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资本家则以货币和价值的形式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通过这种生产方式对工人进行剥削的基本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365页。)马克思和恩格斯讲资本主义剥削, 不是指资本家压低工资、在劳动力价值以下购买劳动力商品,而是指通过等价交换-按价值购买劳动力,劳动力使用中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的价值,形成剩余价值,以资本价值增殖的形式出现,为资本家无偿占有。将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或以其他手段压榨雇佣工人,是超越正常范围的剥削。

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强调要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因而一讲“剥削”或讲“资本主义剥削”,人们就会很自然地认为是应铲除的坏事。而且很容易从道义的角度,即从公道不公道、正义不正义、道德不道德的角度,持批判态度,甚至将其与罪过罪恶联系起来。其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也不会仅仅从道义的原则出发去抨击和否定剥削制度或剥削现象。他们是严格地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看待和评析剥削问题的。在这个问题上应研究和把握经典作家的以下有关观点:

1.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所谓“自然历史过程”,就是客观的必然的历史发展过程。剥削制度的产生、存在与发展,一种剥削方式被另一种剥削方式所取代,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的最终被消灭,没有剥削关系的新社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不是出于人们主观愿望的结果,不能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义观中去寻找其原因。而应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中去探求其根源。应从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自然历史过程”中予以说明。既然剥削的存在和剥削方式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因此,马克思强调说明:“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更是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页。)就是说,不要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和地主”个人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负责。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也说:“英国的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正是从不归咎于个别人的原则出发的。”

2.剥削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剥削的存在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在原始氏族社会的两三百万年中,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没有剩余产品,因而没有产生剥削的物质基础。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占比重很少的剩余产品,才有了产生私有制、阶级和剥削的可能。于是出现了奴隶制度。由奴隶制度到封建制度,再到资本主义制度,不同剥削方式的发展和更替,都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过程。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的消灭,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指出:新的历史观说明了,剥削阶级的存在,“这只是因为在人类发展的以前一切阶段上,生产还很不发达,以致历史的发展只能在这种对立形式中进行。”在《反杜林论》中又说: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到现在为止的一切历史对立,都可以从人的劳动的这种相对不发展的生产率中得到说明。”正因为这样,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革命将首先是在几个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然而,实际发展的结果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一些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取得了革命胜利。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这类国家不能急于消灭一切私有制和剥削现象。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他的“红色资本家”的称谓(曾误作为刘少奇的提法进行批判),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提出的。我国过早地超越新民主主义制度,急于消灭了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要让资本主义在中国绝种,实践证明,这不利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长远的消极后果。我国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首先是从我国生产力的现状出发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在社会主义社会依然适用。

3.不应抽象地、孤立地评判私有制与公有制、剥削与非剥削的是非好坏。正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仅是从道义原则而首先是从生产力原则出发作为评判社会制度与阶级行为的标准,所以他们没有也不会抽象地、孤立地讲私有制绝对的坏,公有制绝对的好,剥削绝对的坏,没有剥削绝对的好。否则,奴隶制度取代原始氏族制度(私有制取代公有制,剥削制度取代无剥削的平等制度)就成为道义上应受谴责的历史倒退了。且听听恩格斯怎样评价奴隶制度的出现罢:“讲一些泛泛的空话来痛骂奴隶制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可耻的现象发泄高尚的义愤,这是最容易不过的事情。……但是,这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它为什么存在,它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因此而得到任何说明。如果我们深入地研究一下这些问题,我们就不得不说——尽管听起来是多么矛盾和离奇——在当时的情况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95年版,第524页。)采用奴隶制的巨大进步表现在哪里呢?恩格斯说: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才有古代世界的繁荣和希腊文化的发展。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现代的欧洲。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生产力原则出发,做出的判断和得出的结论。

4.剥削方式也有先进落后之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出现过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三种不同的剥削方式。三种剥削方式究其内容,都是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但所采取的方式各有特点。奴隶制是最残酷最野蛮的剥削方式,其劳动秩序和纪律是用皮鞭棍棒来维持的。封建制剥削方式比奴隶制要进步一些,超经济强制或人身依附的锁链稍宽松了一些。农民有自己的经济领域,在这个领域中的劳动会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基本上是建立在经济强制基础之上的,摆脱了超经济强制的束缚,劳动者的人身具有了自由。因此,资本主义剥削方式,比起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超经济强制的剥削方式来,具有显明的进步性。马克思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926页。)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固然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的“自然历史过程”。但对现代社会说来,已是过时的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剥削方式,因此,从总体上被消灭了。我国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允许和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绝不包括也不允许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所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但中外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有容纳生产力发展的广阔余地。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消灭官僚资本和封建土地所有制过程中,一直强调要保护民族工商业或民族资本主义。尽管认为资本主义要获取剩余价值,存在剥削,但只要在合法范围内,就允许其存在并予以保护。新中国建立前夕,刘少奇在天津市与工商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曾讲过一段后来受到指责与批判的话:“现在好些人怕说剥削,但剥削是一个事实。……你是代表股东、代表资方在工人身上剥削剩余价值的,一块钱也是剥削。有这个事实,只好承认。但是,认为‘剥削多,罪恶大,……’因而苦闷,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今天在我国资本主义的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封建剥削除去以后,资本主义剥削是有进步性的。今天不是工厂开得太多,剥削的工人太多,而是太少了。你们有本事多开工厂多剥削一些工人,对国家和人民都有利,大家赞成。……今天资本主义剥削是合法的,愈多愈好。”(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107页。)尽管“剥削有功”的提法不大科学, 但他肯定新中国需要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有一个发展阶段,从稳定工商业家的思想认识出发,既承认其剥削事实,又否定剥削是“罪恶”,指出资本主义剥削方式有进步性,是合法的。这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二、怎样认识我国私营企业中的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

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已有180多万户。 他们是在党的政策鼓励下发展起来的。怎样看私营企业主的劳动与收入。首先,私营企业的发展,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即使百亿富翁,也要依法保护。其次,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或指挥劳动,也具有生产劳动性质的一面,同样创造价值。他们如果参与科技工作,科技劳动同样创造价值。而且,高层管理劳动与高科技劳动,是高级复杂劳动,比一般劳动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私营企业的这种收入,是劳动收入,而非剥削收入。另外,经济效益好,发展很快的企业,往往还得益于获得机会收入。由于熟悉市场状况,掌握信息及时,应对竞争和市场变化有效,商品实现的价值,可以大于其生产的价值。

但是,不少私营企业会有巨额利润收入,且成为亿万富翁,这不能都归之于企业主的劳动收入和机会收入,很大部分是资本收入,是资本价值增值的结果。这属于非劳动收入。只要这种非劳动收入是合法的,就会得到保护。因为它属于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范畴。

我国日益增多的私营企业,其素质参差不齐。有一部分私营企业,文明管理、奉公守法、要求自己和家人严格、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济困、报效社会,并尊重和关注企业职工的权益。应该得到更多的鼓励和赞誉。

但是,也应看到,不少私营企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正当的或违法牟利行为。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坑蒙拐骗、违法开矿、严重侵犯雇工权益等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有些私营和外资企业野蛮管理、严重侵犯工人权益的事实,虽时有披露,还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私营企业有没有剥削?这是目前人们所关注并且议论纷纷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它已经不限于一个学术问题。报刊上有的学者已明确认为不存在剥削。如果像有的学者那样,认为资本、土地以及各种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要素都各自创造价值,因而,只要不违法违规,就不存在剥削了。有的学者论证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不存在剥削的理论思路是:“马克思所分析论述的剩余价值和剥削,是有历史前提的。这是指,在资产阶级绝对占有生产资料和工人阶级只能出卖劳动力历史前提下,整个社会生产过程发生的一般情况,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进行剥削剩余价值的过程。当这个历史前提不再存在,工人阶级成为国家领导阶级的时候,再把剩余价值及其剥削作为整个社会生产过程发生的一般情况,就是背理的了。”(注:《用实践和科学的态度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光明日报》2001年11月6日。)这个理论见解值得商讨,第一,马克思“所分析论述的剩余价值和剥削”,并没有上文所讲的那种“历史前提”。如果认为,只有资产阶级在全社会绝对占有生产资料,是“整个社会生产过程发生的一般情况”,才有资本主义剥削,那末,当资本主义经济已在封建社会内部产生与发展,但资产阶级还未在全社会绝对占有生产资料时,资本主义企业难道就没有剩余价值和剥削?旧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还没有在全社会“绝对占有生产资料”,是否也不存在剩余价值与剥削?马克思恰恰认为,只要存在资本主义企业,不管它在全社会是占统治地位,还是只占少数,都存在剩余价值生产。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价值增殖就是剩余价值生产。哪怕只存在少数乃至个别资本主义企业,也同样如此。第二,认为只要“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就不再有剩余价值和剥削的观点也难证实。按此见解,新中国一建立,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企业中就不存在剩余价值与剥削了。若果如此,刘少奇为什么还要在天津座谈会上肯定剥削是事实,提出“剥削有功论”呢?如果作者的本意是指新中国不再存在“整个社会生产过程”的剩余价值和剥削情况,那就离开了讨论的前提。讨论的前提本来就是我国当时未成为“整个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情况”或未占统治地位的私营企业的非劳动收入的来源问题。私营企业的非劳动收入,是不是剩余价值?是否来源于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如果不是,来源于什么?应正面回答这个问题。第三,断言私营企业不存在剥削,与有目共睹的事实不符。且撇开是否存在正常的合法的剥削问题不谈,非正常的违反劳动法严重侵犯雇工权益的野蛮剥削行为,难道就视而不见?例如《光明日报》2001年6月14 日关于《私营企业职工盼望“工会保护”》的报道说明,许多私营企业职工根本没有休息日,有的私营企业非法雇用童工。不少私营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频繁。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期,工作定额也不能减少。女工生育带薪休假的待遇,在大多数私营企业得不到执行。这些事实证明私营企业存在严重的剥削。

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以偏概全。上述现象既不能代表私营企业的全部,也不影响我们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方针政策。它只是说明,我们应面对事实,加强对一些私营企业的引导、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要无原则地简单宣传私营企业没有剩余价值剥削。否则,上述现象更会不被人们重视与关注,不但不会减少和消除,还会为患更烈。

笔者也曾调查参观过一些搞得很好的私营企业,有的企业主的事迹相当感人。没有必要讲他们是剥削者,对他们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应充分肯定和予以鼓励。

笔者认为,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出发,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正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为此,在一般情况下,理论与宣传工作可不张扬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剥削问题。只要合法经营,只要承认其资本或生产资料所有权,他们就应得到合理的回报。既然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离不开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这类生产要素又具有稀缺性,并被特定的经济主体所占有,就不能无偿使用。即使是国有企业,国家也要凭借所有权,从企业获得除一般税收以外的经济收入。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资本要获得收入,在国有经济中也存在,只不过是不凸显罢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是:当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已经不适合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时候,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一切私有制,使生产要素完全归社会或劳动人民所有,剩余产品不再被私人占有,剥削现象不再存在。然而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这个地步。

关于资本主义私营企业有无剥削的问题。即使是西方经济学著作中也并不是一概否认。例如,在西方具有权威性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列有“剥削”一条,其中在《资本主义与剥削》一节中,讲了这样的内容: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阶级社会,其中资本家阶级的统治建立在对大量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控制基础之上。……工人阶级,他们不得不依靠为资本家阶级劳动而生活。马克思精辟地指出这种关系的生产的一般社会条件是整个工人阶级被使唤从事剩余劳动,因为这种剩余劳动构成资本家利润的基础,而这种利润使得资本家阶级乐于并得以继续雇佣工人。……资本主义有它的历史特点,这就是它的剥削关系几乎完全被交换关系的表面现象所掩盖”。“为玄妙的生产函数、完全竞争和一般均衡理论所团团围住的正统经济学,往往力图回避这些问题。事实上它主要关心的是构筑和美化一个理想化的资本主义形象,……企业使用称为资本和劳动的‘生产要素’制造产品并按计算出来的对总产品所增加的贡献(即边际产值)向每一要素付酬。”“应该注意的是,这种概念把物(资本)和人的力量(劳动)置于平等的地位,都称之为生产要素。……从而得以否认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存在任何阶级差别的事实。……最后,由于资本和劳动都是物,就不能说它们受到剥削。只有在某些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其边际产值不相等的情况下,这一要素的所有者才可称之为被剥削。在这一意义上,剥削的定义是‘要素报酬’的实际价值和理论价值的差距。更为重要的是,按上述剥削定义,原则上可同样适用于利润和工资两方面。这样,资本主义就成了资本家也可能像工人被资本家剥削那样被工人所剥削。至此剥削的概念就被降到完全没有意义的地步。”(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69~270页。)这里之所以大段引证《大辞典》中的论述, 是为了可以从这里清楚地看出,某些学者关于私营企业乃至所有资本主义经济不存在剥削,有的话,只是“要素报酬”超过了其“边际价值”,并声称工人也会剥削资本家的理论见解,只不过是重复《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也不赞成和予以否定的、西方早已存在的一种理论观点而已。

在我国具体现实情况下,不公开强调宣传“剥削论”,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如果理论和宣传工作突出宣扬“生产要素价值论”和“无剥削论”,否定劳动价值论与剩余价值论,则会产生深远的严重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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