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深化合伙用电业务制度,以强化服务意识和法治理念为落脚点,本文提出了一种新型合伙供用电管理模式,即:推行用电实名制和用电人代表制,推行多位用电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制,规制合同签订和电费分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用电场所及供配电设施产权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等情形呈不断扩大趋势,使用电人主体构成日益复杂。同时,“营改增”推行,使合伙用电矛盾凸显。原有业扩报装确认用电人的传统方式已不能满足客户合理诉求,成为当前供电合同业务办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1、“营改增”推行,合伙用电矛盾凸显
营业税改增值税已全面落实,大量的金融企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企业购买电力时,按照传统的业扩报装规定,一般都是由出租方作为用电人签订供电电合同。而承租方由于与供电企业无供用电合同关系,无法从供电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在出租方为非一般纳税人,出租方亦无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有关代购行为的征税规定为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无形中增大了承租方的经营成本。
在传统用电业务中,合伙用电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不少业内人士对同一个用电地点允许存在两个用电人表示质疑,《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在业务办理时,供电方一般是与用电场所产权人签订合同。体现在实践中,表现为不注重了解、收集实际用电人相关营业资料及信息,如合伙契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但在营销业务实践中,合伙用电的事实却大量存在。如由2人以上自然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而成立合伙组织(未办理法人营业执照),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用电,再如两个及以上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用电地址为同一生产经营等目的共同申请用电等。另外,为防范电费风险及基于客户需求等原因,通过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需将出租场地人和承租人(实际用电人)共同列为合同用电人。
合同文本中遗漏实际用电人会对供电人权益主张及维护带来困难,不利于各实际用电人明确和分配各自权利和义务,不利于社会征信平台对实际用电人履约情况的正常采录,在发生用电纠纷时,也不利于法官较为直观便捷地做出法律裁断,增大供用电合同履行中利益相关方的风险。
2、探索新型合伙用电管理,助力市场经济发展
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立足对《电力法》《合同法》及供用电合同实务的分析和研究,强化服务意识和法治理念。深化合伙用电业务制度,推行用电实名制和用电人代表制,推行多位用电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制,规制合同签订和电费分割。既满足特殊客户群体合理诉求,又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降低电力交易风险,实现多方共赢。
2.1 健全完善合伙用电业务管理制度,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
出台合伙用电业务处理相关制度,制定《业扩报装办理告知单》,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用电人”条款须填齐所有自然人和单位的名称。同时要求客户提供合伙契约、所有用电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等复印件。并明确一位用电人代表具体负责就合同履行同供电人联系。
在新装或变更用电业务建立客户信息时,营销业务系统“客户名称”栏填用电人代表姓名或名称。在附注栏填所有用电人姓名,每月对新增的该类用电客户进行统计分析。
编制拟定合伙用电合同《补充条款》示范文本,同用电人如下约定:
(1)经用电人协商一致,推选某某为用电人代表,负责本合同履行相关事宜同供电人联系,供电人就相关情况通知用电人代表视为通知所有用电人。
(2)用电人代表对本合同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履行,行为对所有用电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用电人行使合同权利应通过用电人代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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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用电人对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用电人任一用电地点发生欠费,供电方均有权对用电方所有的用电地点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4)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归属用电人的供用电设施有用电人共同维护管理,其具体维护管理责任划分由各用电人协商确定,供电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基于合伙用电特殊性,各用电人系作为一个整体用电。供电方电能计量及电费结算均针对合伙用电人整体。各用电人之间的电量电费分割,由用电人自行安装内部电能计量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按照国家规定电价及合理损耗分摊电费。
(6)非产权人的实际用电人需供电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征得国家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认可,履行书面确认或文件确认等手续。同时各用电人向供电人共同出具《电费分割单》签字盖章确认,对《电费分割单》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2 合伙用电合同签订的法理论证
用电人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对于哪些组织和个人能成为合同中用电人主体,《电力法》和《合同法》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及限制。
“法未禁止即可行”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同一个用电地点,两个及以上的用电人共同申请用电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为电网经营企业设定了供电普遍服务的法律义务。基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供电人的自然垄断地位,供电人对用电人的合伙用电请求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3 推行用电实名制、用电人代表制及连带责任制
同合伙用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实质上是全面推行用电实名制,实现实际用电人与合同签约用电人完全一致。明确用电人主体,且不遗漏任何一个实际的用电人,用电人主体信息齐全,如身份证、电话号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
对多位用电人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及约定,主要是通过用电人推选用电人代表的形式。既便于供电人开展日常营销业务提供,及时便捷的供电服务,如:有关合同履行重要事项的通知(计划检修停电通知,催电费通知提示,消除安全隐患告知等),也便于用电人办理用电业务,如提出增容、变更用电申请等。
推选用电人代表,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如契约形式或授权委托书形式)实现所有用电人对用电人代表的委托授权,以对外代表各用电人,执行用电事务的行为。协商确定用电人行使合同权利应通过用电人代表行使,其他用电人不再执行具体用电事务。
2.4 合伙用电客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规范与控制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大量租赁场所用电的一般纳税人主体,在出租方非一般纳税人时,按照税法及相关行政性规章规定,无法向出租方作为代购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久前,某公司兴建一栋大型商业楼盘,并将其一到二楼出租给某超市做经营之用,其余部分自用。在办理业务时,该公司提出供电公司须给楼盘承租人某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简化电费核算方式,采取统一的高压计量方式交纳电费。
针对客户需求,供电公司召集法律和营销人员,对供用电合同签订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认证,同客户也展开多轮沟通协调,最终决定采取合伙用电方式。
出租人和承租人同为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主体,出租人为第一用电人,即通常所言的总表单位。承租人为第二用电人,即通常所言的分表单位。由两位用电人推选用电人代表,负责本合同履行相关事宜,代表所有用电人执行用电事务。这样就成功解决了该类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购货方应与供用电合同中的用电人相一致的要求。
论文作者:游晓科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8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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