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要求与幸福观的培育_理性与感性论文

时代的要求与幸福观的培育_理性与感性论文

幸福观的时代诉求及其培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代论文,幸福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5707(2010)04-0039-04

善的追求总是内含着对幸福的向往,舍去或远离幸福的善,只能是抽象和虚幻的存在。具有善价值的幸福,在社会个体的维度上,指向的是自我完善与全面发展;在社会群体的层面上,指向的则是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这种幸福观是个体善和社会善的有机统一,它既应有形而上的追求,也应有形而下的思考;既应包含对个人心性品格和理想信仰的终极关怀,也应包含对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合理性价值的基本要求。而在社会主体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当代中国社会,一些民众的幸福观却存在着诸多误区,淡化了幸福观的精神崇高性和社会价值性,背离了幸福观的时代价值诉求,影响了个体善和社会善的实现。针对时弊,吸纳我国先秦儒家幸福观的合理内核,对于培育有民族风格的现代幸福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当代中国民众对幸福观的价值诉求

幸福是指处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主体,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感受到人生价值、人生目标、人生理想的实现而产生的精神上的满足与愉悦。幸福同感受主体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密切相关。主体内在的价值观念及其相应的人生目标的差异,使得不同的主体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幸福或不幸福等相异的感受。幸福观还受感受主体存在的外在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规定着幸福观的实质内涵及其实现方式。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物质条件,文化、精神需要的资源不同,所诉求的幸福观也会有所不同。在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加速进程的当代中国社会,强烈呼唤着具有善价值的现代幸福观。

(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呼唤感性幸福与理性幸福相统一的幸福观

从经济方面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崇尚效率、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追逐最大化的利益与幸福,人们必须理性地选择道德。如果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选择道德,采取践踏道德、藐视法律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片面追求个人感性欲求的满足,就势必会导致个人的片面发展和经济社会的无序。因此,人们在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追求幸福的过程中,要在不断获得感性幸福的同时,认识到感性幸福追求的合理限度,丰富幸福的精神内涵;要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考虑他人幸福、社会整体幸福,将感性幸福与理性幸福、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有机地统一起来。只有这样,市场经济社会才能获得有序发展,才能给人们带来更多幸福。

(二)民主社会呼唤具有社会价值取向的幸福观

从政治方面来看,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现代民主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使得个人的选择行为拥有了自主和自由,人们的幸福感具有很强的个体性特点。也就是说,生活于现代社会之中的人们的幸福感更多取决于个人的感受,取决于个人对幸福价值的理解。在这种状况下,作为反映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和国家意志的社会群体幸福的合法性,来源于利益个体对它的自觉认同和服从。而人们对它的认同和服从程度又取决于其满足各个体利益与幸福需要的程度,或者说取决于社会群体幸福的价值追求、内在的道德性。这就要求民主政治社会要健全现代社会公正制度,以保障其在追求社会群体利益与幸福的同时,承担起兼顾个体利益与幸福的责任,将个体幸福与社会群体幸福有机地统一起来。因为惟有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中,个人才能认同社会制度的规约和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才能将对个人的幸福追求自觉融于社会群体幸福之中,个人幸福也才能在与社会群体幸福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平衡中获得实现。只有生活在社会之中的成员感到个人幸福,这个社会才有可能被称为是公正的;同时也只有公正的社会,才能给社会成员带来幸福。离开社会公正来奢谈个人幸福是荒唐可笑的。因此,现代民主社会需要强化人们幸福观之社会价值取向,加强公正的社会制度建设,塑造秩序优良、风气正派的和谐社会环境,以保障个人实现更大幸福。

(三)社会文明建设呼唤对终极价值和现实生活双重关怀的幸福观

从社会文明来看,现代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问题:社会的物质文明不断增长的同时,社会的精神文明和人们的道德信仰却出现了下滑趋势。这集中表现为受市场经济、工具理性影响的现代人,不再像传统社会的人们那样有一种崇高的道德精神追求,将个人的精神气质与道德品格的提升看得至关重要,而是躲避崇高,奢谈理想。在幸福追求中,过于关注个人的功名、利益等世俗化幸福,导致人的价值理想的虚无化和人生的无意义感。这就要求我们在追求世俗幸福的同时,更要怀有一种对终极价值的执着追求精神,来对待道德和幸福的世俗化,对待人的精神世界的改变。

二、当代中国民众幸福观误区的成因

以现代社会幸福观的价值诉求为尺度来衡量社会现实,当代中国民众的幸福观存在着种种误区,主要表现为:重功利轻道义;重个人幸福轻社会群体幸福;重感性需要与欲求的满足轻理性精神境界的升华。在幸福观问题上的这些错误倾向,淡化了幸福观的精神崇高性和社会价值性,易于导致社会民众心境浮躁、社会责任意识淡化、价值理性迷失和人格分裂等,既影响个人的全面发展,也影响社会的和谐进步。造成当代中国民众幸福观误区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淡化了幸福观的社会价值性

现代社会已经由传统的同质的单一社会转向异质的多元社会。多元社会的开放性对多元价值的包容,使国家主导的价值观念,即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丧失了独尊的地位,不再是人们行为必须的价值取向,其结果必然弱化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与幸福的认同,从而淡化人们幸福观之社会价值取向。

(二)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淡化了幸福观的精神崇高性

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是一种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理性选择。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它在价值意义上存在着多种可能,有着其积极的效应和消极的效应:[1]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给个人追求自身幸福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的同时,也易使人们“对于日常生活中平凡的琐屑兴趣以太大的重视,现实上很高的利益和为了这些利益而作的斗争,……大大地占据了精神上一切的能力和力量以外在的手段,因而使得人们没有自由的心情去理会那较高的内心生活和较纯洁的精神活动。”[2]

(三)主体观念的偏颇是幸福观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

市场经济是一种强调个体利益、凸显个体之间利益区别的经济,它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功利意识,使人们容易产生个体本位观念,认为个体利益优先于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将个体利益与幸福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和唯一的价值标准。这种个体本位观念正是导致人们日益淡化幸福观的精神崇高性和社会价值性的内在因素。

三、先秦儒家幸福观对培养现代科学幸福观的价值启示

先秦儒家基于“义以为上”的价值原则,在感性幸福与理性幸福、个人幸福与社会群体幸福的关系权重中,侧重于对理性幸福和社会群体幸福的追求,强调个体美德和合理的社会规范在幸福实现中的重要作用。这是中国古代优良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也是数千年来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繁荣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吸纳借鉴先秦儒家幸福观的合理思想,对于克服当今中国民众幸福观的误区,培养有民族风格的现代幸福观的具有重要启迪价值。

(一)培养现代幸福观,要坚持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

“每个社会都设法建立一个意义系统,人们通过它们来显示自己与世界的联系。”[3]现代化进程中的当代中国社会,由于受个体本位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使得一些人无法确证人之终极关怀等形而上的超越性意义,日益淡化了幸福观的精神崇高性和社会价值性。培养现代幸福观,就应坚持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以引导人们幸福追求的价值取向。先秦儒家幸福观所依据的“义以为上”的价值原则,对于现代幸福观道德价值导向的确立有着积极启示。在先秦儒家那里,义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其本身就具有着至上的性质和内在的价值。[4]孔子讲:“君子义以为质”、“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将“义”作为判断君子(即道德高尚的人)的价值标准。孟子讲:“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将“义”作为引导人们行为的一般的准则和规范。“义”所具有的这种内在的价值和至上的性质,决定了其本身是人们行为价值的内在根据,从而内在地赋予人们行为之超功利性和崇高性的同时,也显示了其行为导向的作用。这里的“义”是指与道德关系中的“利”(指狭义上的私人利益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利的意蕴,指向的是社会生活的应然原则。先秦儒家基于这一应然原则,在感性幸福和理性幸福、个人幸福和社会群体幸福的关系权重中,表达了理性幸福和社会群体幸福在价值追求中的优先性思想,强化了幸福观的精神崇高性和社会价值性。先秦儒家的“义以为上”的道义原则,在当代中国社会具体体现为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培养现代幸福观,就应传承先秦儒家的“义以为上”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坚持以集体主义道德为核心的道德价值导向,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感性需要和欲求的满足与理性的精神境界的升华、个人幸福与社会整体幸福之间的关系。

(二)培养现代幸福观,要加强个体美德修养,强化幸福观的精神崇高性

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形式,幸福应是有着丰富内涵的,它不仅有其感性的规定,而且有着超越于感性内容和感性向度的理性精神价值的规定。因而,较之感性需要与欲求的满足,理性欲求的满足在价值追求中有着优先性。而在当代中国社会,一些人基于功利主义价值观,将幸福简单等同于感性需要与欲求的满足,弱化甚至丧失了幸福的精神价值内涵,结果带来了人的利欲的膨胀和个人的片面发展。培养现代幸福观,就要在感性幸福与理性幸福的统一中,加强个体美德修养,强化幸福观的精神崇高性,促进个体善的实现。先秦儒家基于“义以为上”的价值原则,在感性幸福与理性幸福的关系权重中,侧重于理性幸福涵养的思想,对此有着借鉴意义。先秦儒家首先从人性论的角度肯定人们合于“义”的感性幸福追求。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孟子基于孔子“先富后教”(《论语·子路》)理念,强调仁政理想建立在人民感性欲求满足的同时,亦强调“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己矣。”(《孟子·梁惠王上》)就是说,无论是个体层面的道德追求,还是社会(政治)层面的道德理想,都需要建立在合于“义”的感性需求的满足与愉悦基础之上。因为“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对感性欲求的放纵,会带来人性的异化和社会的失序。进而,先秦儒家表达了人作为具有精神方向和价值追求的道德主体,必然有着超越于感性幸福的更高层次的理性精神层面的幸福追求的思想。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追求的理性幸福,在于超越感性的欲求,以“谋道不谋食”(《论语·卫灵公》)的原则,不断追求理想的境界,在理性的升华中,达到精神的满足和愉悦。[5]就终极意义而言,它指向的是德福一致的至高至善的幸福境界。这一境界认为合于人的道德理性本质的状态是最好的、真正幸福的状态,幸福伴随着道德而产生,人们不断提升个体美德的过程就是追求幸福的过程,也是人走向自我完善的过程。从而凸显了个体美德在幸福实现中的重要范导作用的思想。培养现代幸福观,就应传承先秦儒家把提升个体美德与追求幸福统一起来的思想,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自觉加强个体美德修养,注重对自身的精神空间与心性价值世界的关照,提升幸福观的精神价值品位,促使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三)培养现代幸福观,要使人们自觉强化幸福观的社会价值性

在当代中国社会,有些人之所以淡化社会整体幸福的价值取向,就是因为他们把个人幸福与社会整体幸福对立起来。其实,个人幸福的实现是离不开社会整体幸福的。没有社会整体幸福的实现,即没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没有公正的社会制度,没有先进的社会文明,就不可能使人们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发展个性和享受人生,就不可能有个人幸福和个人价值的实现。为此,培养现代幸福观,就要使人们正确处理好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之间的关系,自觉认同个人幸福追求的社会价值取向,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与进步的同时,使个人幸福获得有力、持久的保障。先秦儒家基于“义以为上”的价值原则,在个人幸福和社会群体幸福的关系权重中,侧重于社会群体幸福涵养的思想,对此有着启发意义。先秦儒家重视社会群体幸福价值取向的思想,集中体现在孟子所论述的蕴涵政治意义的众乐或同乐的问题。在《孟子·梁惠王》中,孟子通过“独乐乐”不如“与人乐乐”、“少乐乐”不如“与众乐乐”的说明,强调王之乐与民之乐的统一问题。认为只有追求“与民偕乐”,才能行王政或施仁政。否则,王将不得其乐,甚至王将不王。可见,社会群体幸福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体现了人们幸福追求的一种社会责任感。同时,先秦儒家进一步指出,社会群体幸福的价值取向是需要普遍合理的社会规范形式加以保障的。因为普遍的合理的社会规范形式,一方面,能够制约人们遵循共同的行为导向,引导人们的社会价值取向,赋予人们行为的社会价值追求以正当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它能够以合理的方式整合和调节个人幸福与社会群体幸福之间的关系,在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使社会获得稳定的发展。孔子明确指出,合理的制度是促进财富增长、平息人民不满、促进社会稳定的有力因素。他说:“义以生利,利以平民”(《左传·成公二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所谓合理的制度,就是社会资源在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相对公平的分配,它涉及的是社会制度的道德性问题。从现代社会理论看,社会制度的道德性问题就是社会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性、合理性问题,即公正的社会制度问题。培养现代幸福观,就要传承先秦儒家的社会群体幸福价值取向,加强公正的社会制度建设,使个人幸福和社会整体幸福在一种动态的平衡中获得实现,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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