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探析

宪法司法化探析

吴秀玲[1]2002年在《宪法司法化探析》文中认为宪法司法化具体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对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进行违宪的司法审查;二是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提起宪法诉讼,并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规范作判决。宪法司法化最早产生并发展于西方国家。我国至今未能实现宪法的司法化,究其原因,观念偏差和制度延误是两个主要方面。为实现宪法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功能,为最终实现宪政法治,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十分必要。不仅如此,外在条件、内在法律性以及司法改革的实践也使我国宪法司法化具有了现实可行性。基于以上分析,应积极进行宪法司法化的制度设计,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宪法的直接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进行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以为宪法司法化提供制度保障。

吴秀玲[2]2002年在《宪法司法化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宪法司法化具体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对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进行违宪的司法审查;二是在普通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规范作判决。宪法司法化制度来源于西方。一、宪法司法化的来源1、宪法是高级法宪法的高级法观念源于古老淳厚的自然法

叶立高[3]2005年在《宪法司法化探析》文中提出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学界巳讨论多年的话题了,对宪法司法化的不断推进,要求对宪法司法化的理论探讨不能间断。宪法司法化的实践是一个宏大的工程,它的理论探讨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它的理论探讨的连续性,一方面紧迫着宪法司法化的实践,使它不致放慢脚步或停顿下来。另一方面,为宪法司法化的实践提供源源的养料。尽管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被当作真正的法适用巳有很长历史了,在这方面有些经验可循,但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践还刚刚起步,要达到将宪法作为真正的法自然而然地适用这种境界,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在这个历程中,关键是要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并达到广泛共识的宪法司法化理论体系。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充分理论指导的实践,是仓促和变形的实践,就理论本身而言,海纳百川,其容乃大。因此,宪法司法化的理论探讨应该深入地进行下去。 本文首先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认为,宪法是人民与国家的契约,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既然在宪法上写下了公民的权利,而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时常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事实下,必然会出现因宪法的某些条文没被部门法的细化而使被侵犯的权利得不到适当救济的情势,宪法司法化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必要性分析后,文章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宪法司法化的动力之源。市场经济强化权利的观念,权利观念的不断积累唤起公民对权利的珍视,进而,当权利被侵害后,受害公民自发产生出强烈的权利救济意识。一旦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部门法保护,寻求宪法的保护成为必然。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越来越多的宪法诉讼在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并反馈到最高人民法院后,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宪法诉讼摆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面前,迫使它提出解决的办法。于是,从各级人民法院不受理宪法诉讼案件过渡到尝试性地受理并将发展到全面受理。实践层面如此,理论层面也如此,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相似的机理推动着宪法司法化的理论研究。 最后,文章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几种可能模式,逐一概述了各种模式在我国建立时可能遇到的阻碍及建立后可能产生的效能大小。在综合考虑障碍因素与效能因素后,认为在我国宜建立下述宪法司法化模式:1、宪法的违宪审查方

刘旭[4]2007年在《司法保障人权机制推进路径探析》文中研究表明创新现行司法保障人权机制是“人权入宪”提出的一项迫切要求。为了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司法审判应该推动宪法人权条款的司法化,加大公民基本权利全面保障力度,在刑事司法中改变人权保障现状。任何公民在整个司法过程均享有接近司法正义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正当程序权利。

胡正明[5]2003年在《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彰显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了体现宪法的价值和精神,为了弘扬宪政的理念和追求,高高在上的宪法必须得走下神龛。宪法只有通过适用,才具有生命力,关键之处在于其司法适用。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问题,主要通过比较的方法、历史溯源和个案分析的方法,试图通过对宪法司法适用的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分析,在理论联系实践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制度构建。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叁大部分,共约60000字。 在引言部分,通过齐玉苓案引发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宪法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问题,笔者将此称为“宪法司法适用”。 第一部分是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法理探讨。宪法司法适用,简言之,即具有司法性质的国家权力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涉宪案件的专门活动。通过对宪法司法适用的历史进行梳理,认为宪法司法适用机制,作为涉宪案件的司法解决机制和公民宪法权利的最终司法救济机制,其价值就是在于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此来保证和实现人本和自由这一终级价值。并对国外有关理论,德国的“第叁者效力”理论和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进行了概括的介绍。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现状分析。概括介绍学界关于宪法在司法领域内效力问题的叁种观点即否定说、折衷说和肯定说,通过对我国宪法具体内容的分析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宪法特别是基本权利条款应当且必须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关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实践分析,介绍了涉宪案件的总体状况,并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的(2001)渝一中行终字第274号“任茂菊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工伤性质认定”案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初步总结,指出目前大部分案件没有涉及违宪审查,不是宪法诉讼,只是比较低层次的宪法司法适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并不充分。 第叁部分,笔者认为当下中国语境中学者们所研究和倡导的宪法监督制度实质上是在追求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适用模式,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适用的模式分析,发现各国基本上都是采取司法这一手段,基于此,主张建立我国的宪法司法适用机制。我国传统上权利的宣示显然重于权利的救济,宪法司法适用机制对我国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和真正实现公民宪法权利;二是有利于依法治国和推行宪政。在分析得出建立宪法司法适用机制的条件是确立司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最终救济原则后,通过借鉴各位前辈专家的意见,笔者抛砖引玉,从宏观上设计四个重要步骤:1、培育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意识;2、形成二元化的宪法解释机制;3、建立“双轨制”的违宪审查模式;4、创立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能够形成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机制。 结语,再次强调宪法司法适用机制的重大意义,并相信这一机制能够推动中国社会的渐进变革和向前发展。

周伶俐[6]2007年在《论中国宪法司法化》文中研究表明宪法司法化具体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对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进行违宪的司法审查;二是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提起宪法诉讼,并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规范作判决。宪法司法化最早产生并发展于西方国家。我国至今未能实现宪法的司法化,究其原因,观念偏差和制度延误是两个主要方面。为实现宪法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功能,为最终实现宪政法治,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十分必要。不仅如此,外在条件、内在法律性以及司法改革的实践也使我国宪法司法化具有了现实可行性。基于以上分析,应积极进行宪法司法化的制度设计,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宪法的直接效力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进行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以为宪法司法化提供制度保障。本文从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宪法司法化概述,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宪法司法化包括司法审查和宪法诉讼。宪法司法化有叁种表现形式,主要为宪法规范的宪法适用、违宪审查、司法判决的依据。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司法化的起源与发展过程中寻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途径。第二个部分是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从宪法司法化的法理基础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进行阐述。第叁个部分是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从宪法司法化实现的内在条件和外在条件两个方面论述,外在条件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宪政理念的确立、个人权利观念的形成、具有可操作的制度支撑。第四个部分是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障碍,障碍主要包括宪法的文本问题、宪法的违宪审查问题、宪法诉讼问题、宪法自我监督问题。第五个部分是宪法司法化之建言,有近期设想和远期设想。近期设想是借助典型案例的推行进行司法权利救济。远期设想是建立宪法法院进行宪法权利救济,利用复合式的模式进行司法审查,最终实现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有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不断努力,不能急于求成。最后,总结和阐述文章的核心思想,并指出本研究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谢宇[7]2018年在《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文中指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学界为有效实施宪法进行的重要探索,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案批复废止,一些人误认为宪法司法化已经丧失生命力。近年来许多迹象表明,宪法司法化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终止,其仍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备选项。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误解,一是源于该概念的泛化,二是源于对该概念与现行宪法兼容性的过度担忧。要重塑宪法司法化的生命力,就理论而言,应当对已经泛化的宪法司法化概念进行厘清,区分叁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就制度而言,应当对叁个层次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兼容性区别对待,即广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不兼容,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性最大的阻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但这两个文件可能因涉及行使宪法解释权而存在合宪性问题。在我国,宪法司法化不仅仍然有着充分的生命力,而且在当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背景下,其能够为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

宋道军, 姚李佳[8]2016年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路径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纵观我国宪法司法化现实状况,各种障碍频频出现,导致宪法司法化进程困难重重。鉴于此,结合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现实状况,明确了各种阻碍宪法司法化进程的障碍,并对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进行了探索,以求摸索出一条新型模式,促进我国宪法司法化进程。

陈兴旺[9]2016年在《论宪法司法化与我国的人权保障》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宪法司法化实践在曲折中发展,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司法解释的违宪事例屡有发生,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问题不断凸显,如何通过宪法司法化保障人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核心在于维护宪法至尊的权威性,宪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基本人权。本文通过对大量真实发生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宪法司法化体制同时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在充分尊重82宪法体制的基础上构建以人权保障为主导的中国宪法司法化体制。

孙建丽[10]2016年在《论侵权法调整范围的扩张》文中研究指明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备受侵害时,利用宪法对其进行救济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按照我国当前的有关规定,宪法不能被援引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然而,若利用侵权法对其进行救济,却又颇有越俎代庖之嫌。因为传统理论认为,宪法权利是公权利,当遭受侵害时,理应由公法对其加以救济。如此一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公民的宪法权利被侵害,宪法不能对其加以保护,侵权法又无力对其加以保护时,此种权利便陷入了司法保护的“真空地带”。而这种情形的出现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也是为国际人权社会所强烈谴责的。因此如何对此类权利受侵害时提供积极救济便成了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一些不能受到公法保护的宪法权利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中来,并对这种做法的可能性、可行性及具体路径展开了积极探讨。其理论意义是让我们重新审视传统权利两分论的存在是否具有必要性;其实践意义是积极引导并强化司法实务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将部分宪法权利纳入到侵权法调整范围,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其予以阐述。第一部分探讨的是传统权利二分论的理论缺陷。传统权利二分论的理论缺陷问题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这种理论正是某些宪法权利保护不周的“始作俑者”,也因这种理论存在的时代背景早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不能跟上当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种理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论根基不稳、忽视公私权利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无法应对新型权利的划归问题。第二部分探讨的是传统权利二分论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危害。首先我们需要通过大量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司法实务对宪法权利保护的现状,并进一步探析权利二分论对实务中基本权利保护的不良影响,紧接着分析了学者为解决此问题而提出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及其在我国行不通的原因,并得出结论——我国当前的做法对宪法权利保护不周。最后指出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宪法权利现状保护的不满,并以此介绍了国际上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在私法适用中存在的4种模式。第叁部分探讨的是侵权法调整范围扩张的可行性。本部分首先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司法实务中有关宪法权利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加以分析,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侵权法是对此类宪法权利进行救济的最佳、最可行的路径。并进而对侵权法调整范围开放性、侵权法调整手段多样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第四部分探讨的是侵权法调整范围扩张的具体路径。本部分重点分析了“一般人格权”路径和公序良俗路径。对于第一种路径,具体介绍了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同时分析了我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并将二者进行对比,指出了二者本质上存有共性。随后文章紧接着以人格权为切入口,论证了宪法权利与侵权法恰如其分的对接问题。对于公序良俗路径,文章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并认为我国在确定公序良俗普适标准时,辅以地方标准。

参考文献:

[1]. 宪法司法化探析[D]. 吴秀玲. 河海大学. 2002

[2]. 宪法司法化探析[J]. 吴秀玲. 江西社会科学. 2002

[3]. 宪法司法化探析[D]. 叶立高. 武汉大学. 2005

[4]. 司法保障人权机制推进路径探析[J]. 刘旭.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5]. 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研究[D]. 胡正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6]. 论中国宪法司法化[D]. 周伶俐. 中南民族大学. 2007

[7]. 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J]. 谢宇. 政治与法律. 2018

[8]. 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路径探析[J]. 宋道军, 姚李佳. 普洱学院学报. 2016

[9]. 论宪法司法化与我国的人权保障[J]. 陈兴旺. 法制博览. 2016

[10]. 论侵权法调整范围的扩张[D]. 孙建丽.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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