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历史经验与实践启示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历史经验与实践启示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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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3-0046-05

      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党的任何时期、任何阶段都是一项极其重大的政治任务。我党历来高度重视与关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的干部路线、干部政策及干部标准的适时性与合理性,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不断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因。90多年来,我党历经革命、建设、改革,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今天,重温与研究中共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实践,对其历史经验与深刻启示按照历史本来面目加以归纳与提炼,对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提高党与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坚持与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做法

      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有力保障。在我党创建之初,中共中央局就设立了以张国焘为组织主任的组织机构,此后一直设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还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1925年)规定:“新的中央须特别注意设立一有力的中央组织部,实际上真能指导地方之党的组织”,并要求地方执委会也成立相应的组织部,其中心工作之一就是分配全党人才于合适地位。专门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为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为了适应严峻形势的需要与根据地分散的实际,我党采用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干部的办法,实行党管干部的方式,即党内外一切干部都由党直接管理,一般是“下管三级”。1938年,中共中央决定在敌后方的各中央分局、区、地、市、县、分区的党委设立组织部,集中管理干部的分配、征调、考察工作;1941年10月,中共中央规定,除了军队干部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管理外,中央与各地的干部都由中组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任命。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1942年)提出,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各级党委直接指派干部及分配行政干部更趋于集中化、固定化、制度化。这在当时复杂环境与严峻形势下是可行的、可取的,也是必要的、必然的,集中统一管理干部体制对实现党对革命战争的有力领导、完成党的政治任务发挥过积极作用。

      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党就提出改革原有的党组织“一揽子”管理干部的方式与体制,建立在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类分级管理干部制度。中组部发出的《关于政府干部任免手续的通知》(1953年)规定:以后凡属政务院任免范围的干部,在其任免之前,依然要按党内管理干部的规定经过审批;今后干部人事的审核、调查、提名一律由党委的组织部门来承担,不再由人事部门办理,并在干部任免前要经过组织部门与党委审查,这是我们党执政后首次确立党管理干部原则。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决定》(1953年),建立了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类管理干部的制度,就是根据工作需要,把现有干部分为九类:即财政贸易、统战、交通运输、文教、计划工业、农林水、政法、军队、党群,由中央及各级党委分别进行管理。该《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分类管理干部制度初步建立。1953年后干部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变“下管三级”为“下管两级”。根据“下管两级”原则,编制出了干部职级与职务名称表,各级党委按照职级与职务名称考核、识别、任用干部。总之,干部分类分级管理方式与当时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是干部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为克服传统干部人事制度干部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的问题,中组部下发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3年)提出,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精神,坚持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与分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准则。在干部管理权限方面,实行“下管一级”的方式;在干部分类方面,将“国家干部”分为党政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三大类,探索各自特色的管理方式,极大地纠正了过去在干部任用上大包大揽的做法,有效地解决了“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问题,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干部任用制度更能符合当地实际。

      邓小平反复强调,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党管干部的实质,就是党领导、组织与支持广大民众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代表,落实广大民众对自己授权人的选任与监管权利,保证党对干部工作的支配权及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管干部”应主要体现为:一是加强党的领导,优化干部政策。政策导向能够引导出良好的风气,如近年来强调基层履历的政策,就能有效促进干部下基层、接地气;干部政策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可操作性强,就能确保优秀干部能够有机会、有平台参与竞争。二是推荐与管理好重要干部,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与干部政策选拔任用干部。三是对干部的日常检查监督到位,防止或避免重选拔、轻管理的局面。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这些大的方面做到、做好,就是“党管干部”原则具体做法的改进。

      二、坚持与落实正确用人导向,在严格用人标准及条件中提高公信度

      领导干部选任标准及其内涵在一个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同时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丰富与发展。在革命战争年代,客观的斗争形势要求领导这场革命的骨干力量对党无限忠诚不变节,对敌斗争英勇顽强,冲锋陷阵在前,与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打开革命工作局面。简单地说,就是靠得住,打得赢。毛泽东称之为“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才德兼备”与“任人唯贤”的干部选任标准,他指出:“共产党的干部政策,应是以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这就是‘任人唯贤’的路线。”[1](P527)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认为,“才”是首位的,干部没有这“才”,即使“德”再好也难当大任,只能是无所作为;然而“德”也是不可或缺的选用标准,因为“德”是思想灵魂与政治方向,干部没有“德”,那么“才”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今后提拔干部,必须以德(对革命忠实)、才(工作能力)、资(资望与斗争历史)兼顾,不以斗争历史为唯一的或第一的标准。”[2](P202-203)历史证明,这一用人导向与标准非常正确。

      执政后,党对干部提出了“又红又专”的标准,发展了“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要求干部既要懂政治、讲原则,又要成为业务能手。毛泽东在《农业六十条》(1961年)中指出:“政治和业务是对立统一的,政治是主要的,是第一位的,一定要反对不问政治的倾向,但是专搞政治,不懂技术,不懂业务也不行……我们的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努力精通技术和业务,使自己成为内行,又红又专。”[3](P309)因此,毛泽东一再强调“一方面要反对空头政治家,另一方面要反对迷失方向的实际家”[3](P351),主张政治与技术的统一,政治与业务的统一,既要具有正确的政治观点与坚定的政治立场,又要熟悉自己的技术与业务,这就是又红又专。毛泽东关于“又红又专”的选人用人思想,既对当时的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更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历史证明,“又红又专”的干部标准是适时的、科学的、合理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拨乱反正,及时提出了干部队伍建设“革命化、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的标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干部“四化”方针,体现了政治素质、专业能力、知识水平、年龄结构“四位一体”的有机统一,是“德才兼备”具体的新标准、新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因此,中央明确规定:党委常委及政府领导班子中必须有熟悉科技、工业、财贸、农业、教育、文化等方面的领导人才;接受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者必须约占三分之一。据有关统计,截至1985年底,走上县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中青年干部达46万名,为推进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证与组织保证。

      十八大以来,组织工作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选“好干部”、配“好班子”。2013年6月,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4](P162)的“二十字好干部”标准,着力解决唯分、唯票、唯GDP、唯年龄这“四唯”问题。习近平从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怎样是好干部”、“怎样成长为好干部”、“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从思想、政治、业务、作风、纪律等五个维度对“好干部”提出了具体要求。“二十字好干部”标准是对干部路线与干部政策的丰富与发展,集中反映了党的干部工作新的里程碑,既为优化新时期干部选任工作指明了方向,更为广大年轻干部的成长进步指明了道路。

      总之,领导干部选任标准及条件只有与时代要求与实践发展相适应,坚持与落实正确用人导向,党的事业才能取得巨大成就。领导干部选任标准及其内涵要做到与时俱进,就必须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干部选任标准;而且,还要根据时代的进步与实践的发展,检验、调整与充实干部选任标准及条件。

      三、坚持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增强民主推荐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党历来重视干部的群众基础,重视“群众公认”。1929年,党的六届二中全会提出,考察党员、干部要看他们与广大工农群众的联系,看他们在这些群众中的威信与影响,以及他们指导群众的能力。赣东北根据地的党组织把“群众信任”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提出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意测验与民主评议,并指出要让群众对干部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尊重民意,切实改变“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公开程度与民主程度。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必须充分尊重基层与群众的首创精神,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点与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选任制度改革中的集中体现。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许多成功做法,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等,都是基层创造的,都是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的结果。因此,要鼓励与支持各地方、各单位在坚持与发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优良传统的同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发扬民主,使干部选任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方法,是预防与治理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开展民主推荐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改进方法、规范操作、用好推荐结果上,放在增强民主推荐的科学性与真实性上。首先,合理界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性、代表性、关联性原则,以“他管的”、“管他的”及“他服务的”为标准划定参加人员,避免因毫不相干、毫不知情的人参与推荐而影响推荐质量,力求推荐结果真实体现各方面人员的意愿。其次,搭建干部表达意愿、展示才能的平台。在民主推荐前,可通过现场演说、互动交流、会议述职、媒体展示等形式,由符合推荐条件的干部表达意愿、展示潜能,让参加推荐的人员更真切地了解被推荐对象,择优选择,以有序竞争代替无序竞争。最后,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是反映民意的重要渠道,得票情况是群众意愿的重要依据,然而“票面公认”不等同于“群众公认”,民主推荐结果不能作为评价干部、使用干部的唯一依据。

      四、拓宽选人视野与渠道,坚持不拘一格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我党历来重视拓宽选人视野与渠道,坚持不拘一格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建党之初就采用选任制,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了党的中央委员会及其领导成员。中共中央于1922年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尽量采用“公推”方式推举一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地方执委会委员,并由执委会随时任免。《中央关于组织问题草案之决议》(1928年)要求,在秘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由党员选举产生而不能由上级党组织随意指定。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民主原则,苏维埃政府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规定,各级苏维埃政府的领导成员必须通过选举产生,并强调以产业工人的工厂以及农民、城市贫民、手工业工人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然而,我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主要采取委任制,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指定、委派、任命所辖下级干部。《中央关于干部问题的决议》(1931年)提出,要反对干部选拔上的“委派主义”,并规定了提拔下层干部的选拔程序。然而,由于当时战争环境严酷与党政干部的匮乏,直到建国前,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还是采取上级党组织直接指定、委派干部,或先由下级党组织提出人选、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办法,这是我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最常用的干部任用方式,也是相对符合当时严峻形势与复杂环境的一种干部任用制度。此外,聘任制是运用合同形式聘用干部的一种任用制度。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3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与《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边区干部的任职方式主要有三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议员由广大群众直接选举产生,但在同级政府看来确有必要时,可聘请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有名望、有能力、有资历的人担任。

      为适应新生政权建设的需要,我党在干部任用上采取了委任、选任、考任、聘任等多种方式,并对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推行了任期制。各级地方党组织设立与政府部门交叉的“对口部”,并设立专职书记与常委,变“党管干部”为直接任免领导干部,确立了相对规范的委任制与任期制。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党通过多种渠道与方式、不拘一格启用新干部,通过教育与改造国民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在各级党政机关留用了40余万人,并从优秀工人与青年知识分子中选拔了30余万名新干部,在短期培训后安排到了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岗位。毛泽东于1949年11月在给中共中央西北局的指示中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大量吸收回族等少数民族能同我们合作的人士参加政府工作。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各级政府委员会必须配备适当数目的党外人士的指示》(1951年)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中非党人员的比例太少者,上级党委与政府不应予以批准或上报。在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的6位国家副主席中,就有3位党外人士;4位政务院副总理中,就有党外人士2人。在政务院所辖的34个部委中,有14名民主党派代表或无党派民主人士出任正职。

      改革开放以来,“差额选举”最早启动于人大代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后来拓展到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十三大党章明确规定: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与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既可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办法进行选举,又可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并产生候选人名单,随后进行正式选举。这样一来,就使“差额选举”的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作为对传统领导干部委任制的一个新突破,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前期,并在2002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这种做法确定下来,2002年、2014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均明确指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注重能力实绩,突出岗位特点,是市场经济体制中平等、竞争、公开的精髓向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渗透,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该举措为年轻干部参与公平竞选、及时走上领导岗位开辟了新途径。2000年以来,公开选拔领导干部2万多名,其中地厅级干部千余名。党的十七大以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就达23.4万人。总之,拓宽选人视野与渠道,坚持不拘一格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党与国家大局的必然要求,是党的先进性建设、纯洁性建设与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多方位发现,又需要多样性配置,还需要多方式遴选,更需要多渠道考察,确保真正优秀的人才走上领导岗位,让拓宽选人视野与渠道,不拘一格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风向标,为优秀人才提供规则公平、权力公平、机会公平的竞争机会。

      五、改变与破除人治思维,实现领导干部选任工作从人治走向法治

      党的干部选任工作从初创到现在,经历了一个从无章可循到逐步依靠制度来管理干部、逐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过程。初创阶段,党在干部选任工作上尚未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更没有重视制度的配套。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干部管理工作上制定了若干规章制度,但不太配套,特别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政策依据,这就必然导致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与“人治”现象。因为无法可依,所以在用人决策上不管造成多大的失误,个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改革开放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比较重视制度建设,特别是2014年新修订与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我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最全面、最成熟、最系统的党内法规,是我党选人用人的总章程。对此,必须认真落实从严选拔、从严把关、严肃纪律、严格监督等方面的新要求,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真正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可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人治”走向“法治”,是我们党通过多年探索得出的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

      邓小平一再强调,制度更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与长期性。干部工作越是重要,就越要用制度来规范;选人用人越是复杂敏感,就越要用制度来保证。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最关键的是要靠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制度。目前,法规建设依然是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人治”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干部管理体制,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在今后的干部选任制度改革中,我们要认真吸取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尤其要重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建设,一些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而且“制度建设重在执行,有了制度不去执行,往往比没有制度效果更坏。”[5]因此,要健全和落实对拟提拔干部廉政考察的相关制度,对拟提拔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查清查透,坚决防止“边腐边升”,坚决避免“带病提拔”;健全和落实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干部受党政纪处分情况与平时的生活作风、廉洁自律、信访反映情况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使干部选任工作逐步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真正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全面转变。

      总之,“以史为镜,可以正衣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启示,有助于我党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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