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土地评估事务所 云南景洪 666100
摘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最初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为规划片区指标,造成实际建筑的设计方案与公共角度等的不协调,以至于对建筑物的朝向、采光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未能进行完善的考虑。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应该以综合评估规划方案为基础,对于地块的出让设计规划,进行适当、合理、切实有效的补充完善,强化对于出让地块的前期规划管理。
关键词:土地出让;评估;?规划;前期管理
0 引言
在我们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中,控制与规化,始终都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一个地位,也是落实地区发展策略的一种战略要求,并直接决定了建设用地的规划开发层次,对土地资源与城市空间之间的调控,对指导、安排城市空间的开敞环境、社会基础设施,以及有序的建设开发建筑物,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也在快速的推进,建设发展与规划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频繁的导致控规的调整。控规评估,就是通过对控规的具体实施结果与实施控规的实际环境,进行及时反馈,并由此逐渐提高控规的可操作性、权威性与科学性,其内容关于是我国近年来,城乡土地规划领域内,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同时也是促进管理水平与编制规划的技术水平,得以提升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的意义。
1 土地出让前期规划评估机制的理论探索
1.1 土地出让前期规划评估的相关定义
为确保顺利推进地块的开发建设,就需要对与开发地块相关的,尚未明确的一些要素加以指导与控制,对城市内,位于重点地区的土地,用于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出让,必须对其整个生命周期,实施全面管理,对于项目,则应该从功能管理、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甚至节能环保等各个方面,深入的、全面的、科学合理的予以综合性评估,并在出让土地的条件中,附加对于该项规划的具体评估意见,所形成的出让条件,带有一定的指导性,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在出让土地之前,对待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进行评估工作,是规划领域内近年来的一项创新 , 也是促进规划管理水平提升,加快编制技术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也是非常关键的重要措施。
1.2 土地出让前期评估和规划的目的
土地出让前期进行规划和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的优良品质,进一步对城市的各项功能进行完善,通过切实有效的规划和评估工作,能够实现对城市环境的美化;并提供更加完善适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创建完美的公益性空间设置等;通过规划和评估不但可以对城市内部,相关重点区域的出让地块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还能够对重点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实现对重点出让地块规划设计的前期管理。
1.3 土地出让前期评估和规划的基本原则
在出让土地前,进行的规划评估,主要是建立在控规的基础上,基本不会涉及到控规的用地容积率、建筑面积、高度与用地性质的调整,应当进一步针对以往的控规,进行深入的细化工作,并且要及时进行补充。在土地出让前期的控规阶段内,针对土地出让前期的规划与评估,从其本质上看,其实属规划后的评估工作,也就是说,在控规完成编制后,需要把控规交付实施的过程当中,在具体面向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时,对原控规展开相应的规划和评估工作。此类评估并不包括原有的控规范围中全部的地块,也绝不是对原有控规的颠覆与否定,而是具体针对各地块、各个指标的进一步评估,是对于原有控规进行完善与补充。
1.4 土地出让前期规划评估的技术线路
如何确定技术路线,是出让土地前,规划评估工作中的关注重点:
图 1 前期规划评估技术路线图
在实施出让前期土地规划和评估时,针对城市中的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待出让地块,应当提前对相关规范,标准内容进行解读,并充分有效的掌握,且要以上位规划为前提和基础。在土地出让前期的规划和评估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到社区的需求与城市的建设现状等具体因素,对普适图则、附加图则与公共服务设施这三个核心内容,分别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工作。譬如,在普适图则中,应当认真调整的地块内容,有容积率、建筑限高与用地面积等要素,因为不在规划的评估范围内,需要进入规划执行或控规调整程序。针对附加图则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项目评估,可以按照项目各自的重点与特点,进行有目地的增减、以及对土地的选取,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附加到出让土地的合同里。
2土地出让前期管理规划评估的实际应用分析
在实际对土地出让前期管理规划和评估工作中,要从其控规层面,以及规划评估的意义、方法与作用等方面着手,进行切实有效的具体操作。
2.1土地出让前期管理规划
待出让土地的建设开发,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并且严格进行控制。依据普适图则,进行社区控规,对于预出让土地地块的建筑面积、以及出让土地的高度,以及绿地率,还包括用地性质等各项指标,进行具体的规定;并依据待出让土地的风貌规划,对待出让土地的视线通廊、开放空间与公共通道等指标进行明确的规定。
2.2土地出让前期管理的评估工作
2.2.1 土地出让前期公共设施的评估
公共设施评估,主要指的是,对于待出让地块所处社区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总体水平的测算工作,应当根据该地块的实际条件,并按照一定的数量,对于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补充建设,并将其计入该地块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一般来说,补充的建筑规模,都不会超过该地块 10%的建筑面积。补充设置的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同样应该进入规划执行或控规调整程序。对附加图则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具体评估,可以按照其各自的重点与特点,进行有目地的增减、选取,等到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后,将其作为出让土地合同的必要附件。
2.2.2土地出让前期的指标评估
在土地出让前期,要先对待出让土地进行分类和分级。例如云南省某出让土地附近区域,属于公共活动的中心区,就历史风貌而言,属于一级重点地区,据交通枢纽进行划分,属于三级重点地区;同时还属于风景区三级重点地区以及重要滨水区。地块级别一经确定,评估小组就可以依据附加图则的规控指标,对其进行汇总、梳理,制定出具体的建议与要求。
3 结束语
本文从控规层面出发,进行了土地出让前期的规划和评估,对待出让地块的建筑形态、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与公共空间等要素,做出了完善、合理的评估和规划,为下一阶段将要进行的项目建设开发,提供了有效的指导,而且对于上层规划,也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作用。在具体实践中,有三点情况需要注意:首先,必须明确出让土地前,进行规划评估的重要意义,把出让土地前的规划评估工作,当成规划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次,必须在出让土地前,制定实施规划评估的具体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方法、内容、流程与主体逐一予以明确;最后,必须完善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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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曾令清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7/6/12
标签:地块论文; 土地论文; 土地出让论文; 工作论文; 重点论文; 设施论文; 公共服务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2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