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德义务的认同及其教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务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教育实践是否仅仅培养人自我超越的私德?是否仅仅面向个人的道德修养?教育培养的人如何对涉及共同生活的社会正义、平等、良序、合作等公共价值承担义务?一个人也许能够体认对于自己的道德品质修养或对于亲友的义务,但是能否以公民的身份承担起必须承当的公共责任?如果道德教育仅仅诉诸个人生活的道德,如果公共教育忽视了人们承担共同生活的道德义务,忽视了促进公共福祉的道德行动,一个社会如何营造共同生活的健康、安宁与和谐?没有对保证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的普遍认同,没有公共道德,就无法创造公共生活的良好秩序。这正是我们当下面对的教育困境。
一
公民身份或公民性是在政治共同体中共同合作、营造良序社会、追求美善生活的普遍的、积极的人性特质。公民概念作为规范性的理念,意指公民是能够积极参与共同生活,具有公共理性,承担公共道德义务,参与社会合作、通过公共生活而促进公共利益的人。从这个公民的定义看,公民身份作为人与人的道德联结的方式,反映了参与共同生活、承担公共义务而追求共同福祉的人性理想。①因此,一个真正的公民具有公共心灵,他具有把公共善至于个人私利之上的气度,具有辨明和认同共同生活的公共价值和原则的公共理性,具有相互友善平等对待的文明风范。公民不单单通过自我价值的实现而创造个人福祉,而是通过积极承担共同生活的公共道德义务而促进或增益公共福祉。②
公民为了促进公共福祉而认同或承担公共道德义务,是共同生活的政治特性和实践结构所规定的。③一个人的个性发展,自我价值的选择和自我实现(self-fulfillment),生活理想或对个人福祉的追求,以及对于道德自我的设定,都必然发生、运行在共同生活的实体之中,即在共同生活的实践结构中。共同生活结构是每个人既能从公共利益中获得益处又能够使得公共利益得以增进的公共结构。这意味着共同生活的实践结构的品质与个人的自我实现具有重要的互动影响。一方面,社会正义与否,影响个人对个人福祉的追求;另一方面,个人是否通过自己的言行实践促进社会的良善,也影响着制度、社会的改善。个人是否承担公共道德义务,促进共同生活正义与美好,是共同生活的社会好坏的决定性因素。
共同生活的社会结构何以形成自由、正义、平等、合作、有效的良好秩序?公民的公共道德承当何以促进这一社会结构的改善?这是因为在公共的实践结构里,包含着制度、法律、道德、伦理习惯等一系列的原则或准则,这些原则或准则维护社会健康良好的秩序,为公民的公共福祉和个人福祉提供保证,因此,共同生活结构中的这些原则必然向公民的言行提出义务或责任,这些义务是为了保证这一实践结构中的人们共同生活得美好的必然举措,因为表达的是共同生活的意愿和规矩,这些义务具有权威性和公共性,每个人作为公民,必须承担这种公共道德义务,在个人的道德选择中必须遵循这些义务的约束。这构成人的公共关怀的条件。
公民个人具有两种实践承诺,一种是公共实践的承诺,另外一种是个人生活的承诺。首先,他们作为公民,肯定政治实践的价值,并把正义、自由、和平等看作是具体体现在政治制度和社会政策之中的公共价值,而且这些价值本身也构成了他们个人行动的限制。其次,公民在非公共生活中也追求其他价值,不仅具有自己的生活计划,而且为他们所属的团体的目标而工作。④公民必须调整和协调其道德认同的这两个方面,由于正义的优先性,对共同生活的实践结构的公共道德承当,规范和限制私人生活的道德承当,即个人生活的计划、团体的目标不能违背社会的正义。公民的这两种承诺——公共的和个人的——具体规定了他的道德,并塑造着公民个人的生活方式。⑤共同的实践结构认可和鼓励人们的生活选择或人生理想,但以正义价值作为行动者生活选择中必须考虑和遵循的条件,让公民的生活方式合乎正义,接受公共道德原则的规导和约束。⑥
肯定公民对支撑共同生活价值的认同,并不否认公民个人的价值追求。从公民个人的生活的多样性来看,公民在非公共生活中追求的价值也非常重要,因为,这种追求规定并塑造着他个人的自我实现和个人福祉。⑦公民的价值追求是自主的,在承诺按照正义而生活的同时,可以依据他们合乎理性的期待来调整他们的目的和志向,他们具有个人价值选择的自由,这样,公民能够对他们的各种生活选择负责,他们的生活方式与目标可以得到社会框架合乎理性的期待和宽容。⑧当然,尽管公民具有这样的自由,但并不是没有界限的,他们的行动受正义价值的规范,受公共道德的限制。公民接受公共价值的规范,承当公共道德义务,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公民实现自我价值、追求个人福祉,依赖于共同生活的社会或他人,依赖于公共福祉,为了受益于公共福祉,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促进公共福祉,公民的公共道德认同是对公民负责任地参与共同生活的要求,因此它是对共同体成员的最起码的要求,是必须承担的义务。⑨一个人生活在公共群体中,公共生活虽然不是它唯一的生活,但却是他基本的生活,社群的公共生活的道德是他必须要具备的,这就是对公共生活及其道德价值的认同和承诺。这样,他才能为促进公共福祉尽公民的应尽之责,而不是一个搭便车的人(free rider)。
二
每个人都希望获得自由的发展,不受干预和阻碍,实现自己的生命理想,但是个人的生命计划和理想不能僭越共同生活需要的公共价值,不能伤害共同生活的良好秩序。因此,必须在两种情况下规范个人的生命理想或计划,一是普遍的道德价值,也就是说,个人生命计划或理想必须符合人类共同体普遍的道德价值,这是必要的,尽管是非常困难的;二是构成共同生活的公共价值,个人的自我实现必须接受公共价值的规范。这二者成为共同生活的公共道德义务。公民个人必须承诺这两种义务,从而规范个人生活计划。
人具有人格完整性(personal integrity)和道德完整性(moral integrity),而道德完整性是对人格完整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人具有自我实现、追求人格完整性的自由,但是只有符合道德价值,人所追求的人格完整性才具有道德性,或者说,个人力图实现的人格完整性符合了普遍的、公共的道德原则,个人也就获得了道德完整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人只有在符合道德价值、具有道德完整性的条件下,或者符合公共的道德原则,合乎道德完整性之要求,个人的自我实现才具有意义。⑩
一个人尽管可以任意追求个人奇特的人生设想,特异独立,但他试图拥有的人生必须接受公共道德的要求和约束,个人的人格和价值实现,不能僭越公共的道德规范,因为他生活在共同体中,生活在公共结构中并从公共福祉中获益。如果共同体的成员无视公共道德规范,对公共福祉淡然于心,那么共同生活的秩序面临瓦解,共同福祉将面临危机,个人福祉也无法实现。所以,只有合乎道德完整性或者合乎公共道德的个人计划才是个人根本的生命理想。一种生活方式或者生活目标,如果违反正义、自由、平等、理性等公共价值,如果没有对公共道德原则的遵守,都是不可取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个性的发展或者自我实现不足于构成完整的生活,一个人可以毫无自我欺骗,展现个人的率真、潇洒和浪漫,甚至独善其身,洁身自好,但是如果丝毫不关心公共生活福祉,或者不在意公共规范,丝毫不关注共同生活的正义与否,那么这个人的生活旨趣就很难值得鼓励。
公共价值是维护每一个公民平等选择自我价值和生活理想的基础。只有在要求人生价值的实现符合公共道德的条件下,每个人的选择自由、权利以及平等享有公共利益的权益才能得以保障,共同生活的合作、和谐、长久治安才能得以卫护,因此,诸如构成公共道德的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是判断我们行动的根本价值,构成判断我们的生活行动的基础。只有在私人生活的理想没有抵触正义原则时,个人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选择才是可以接受并不会受到任意干预。只要与公共道德相悖,任何形式的个人生活计划都是不正当的。
如果没有公共道德的要求,如果没有正义价值的限制,或者没有公共道德的承当,那么,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我行我素,如果公共生活允许人们如此选择,我们将没有任何的道德标准对那些采取暴力的生活方式的人加以道德谴责或者道德评判,或者加以道德阻止。如果这样,共同生活的和平、安宁和幸福怎么可能被追求、被实践?所以,真诚地实践自己的生活计划并不足以保证行动的正当性,独善其身的人生实践并不一定道德上高尚。任何个人生命价值的实现必须具有公共道德内涵,任何自我的筹划必须具有公共道德的限制。(11)
公共道德包纳和支持多元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方式,但是限制那些不符合正义等公共价值所要求的特殊的生命计划,所以,正当具有优先性,在正义、平等、自由、人道等公共价值的规范下,一个人可以认同任何可以被接受的价值取向,可以有多元的信念或生活观念,可以有自己的生活目的或意义,可以有自己独特的成为某种人的理想,因为这些是人的非公共认同。只要不违反社会正义及其公共道德,个人的非公共生活可以完全拥有不同于公共道德的情感和认同。
三
我们应当区分道德的两个内容:一是,道德原则提出的普遍道德义务;二是,个人道德修养。(12)前者以普遍的道德原则或规范为特征,提出的是我们共同生活的义务和责任,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规范作用;后者则和个人的道德理想有密切关系,以个人追求的道德上的“好”或“完善”为特征,是个人选择性的德性实践,属于品格修养,是超义务的。从伦理学的角度讲,道德责任或义务提出的是行动的正当性,而德性则是行动者追求的好。(13)尽管个人的德性的提升有助于履行道德原则要求的义务,但是德性品格的提升与建构是多元化的,与个人选择特殊的价值取向相关,与个人认同的道德理想有关,不一定与公共道德相一致,并不是每个人必须承当的义务,可以说是个人道德取向的范畴。(14)
在个人道德的范畴中,不同的人可能选择不同的道德取向和道德实践途径,这对个人生活福祉是有意义的。但是,人的道德生活不仅仅限于这种超义务的个人道德追求,为公共生活的良善承担道德义务也是人的道德行动的组成部分。如果把道德全部放置在同情、关爱、无私、彻底的利他等超义务行为上,那么这种仅仅靠个人选择的道德价值取向无法保证共同生活的健康、和谐或安宁。普遍的公共道德义务是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承当的原则或规范,对每一个人提出了道德要求或限制,是每一个人必须履行的自然义务。如果没有这样的公共道德义务,如果所有的道德仅仅是超义务的(15),有些人可能选择不承当这样的道德义务,有些人可能对自己关系密切的人表示关爱和同情,但是对共同生活的正义却是冷漠的,这样,共同社会的正义、平等、健康就无法得以有效保障,公共生活实践的和谐、安宁、合作就会面临危机。
虽然个人的道德选择和追求是重要的,但公共道德是基础的、普遍的道德义务,要求全体公民的服从和承当,在一定意义上,比个人的道德追求更基本。公共道德义务和责任,防范人们可能存在的对公共生活的破坏行为,避免共同生活的失序或紊乱。德性是个人的善,任何人都可以从自己特殊的切身感受出发,追求成德的境界,选择道德上的自我实现,所以德性在于发挥个性的良善,是个人的修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追求,把不同的德目作为自己独特的道德价值。相对于义务和责任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德性落实于个人的特殊的选择和坚持。所以道德上的“好”是个体性的,每一个人可以追求自己认为的道德理想,但是必须建立在道德上的“对”,德性是品格特点上的好,而义务和责任就是道德上的“对”,“对”不是个人的选择,必须是普遍的标准,必须是公共的普遍准则。假如道德仅仅是个人选择的德性之好,而没有公共道德的“对”的限制,那么公共生活的价值原则就无法保持共同性和一致性,共同生活的失范和无序就在所难免。(16)
共同的公共道德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是共同生活的基础。为了使得共同生活得以和谐地合作,一个社会需要公共道德维护共同生活。(17)尽管每一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向往的美好生活,追求自己觉得合宜的道德理想,但是为了实现尊重和保障彼此并不一致的多元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我们需要公共道德义务对共同生活的健康秩序的维护,从而保证每一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可能性和平等性。如果没有公共道德及其维护的道德秩序,共同合作和个人发展都将会受到严重限制,比如缺乏正义,共同生活的利益和负担将不能平等的分配,个人追求属于自己的独特的生活前景的平等权利将难以保证,每一个人都可能遭遇不正当的对待,如此,合作的意愿和追求生活福祉的自由将受到阻碍。如果脱离对于不可避免的公共生活的道德义务的承当,则有价值的、值得尊敬的个人的生活方式也就可能受到限制,个人追求道德的好也就难以实现。
我们的道德教育对于公共道德和个人道德是混淆的,把道德教育的目的定位于个人品格修养,从而忽略了共同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公共道德的培育。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公共道德的教育是虚弱的,这使得多元化社会面临着公共生活难以为继的危险。社会成员强调个人价值的认同,而缺乏对社会合作和社会和谐得以建构的公共价值的认同,这对社会的公共善和公共福祉的发展或丰富是巨大的威胁。每个人把道德看作是个人生活的事情,充其量也是调节个人的人际关系的事情,看作是个人利益实现的一种保障,将自己得以追求美好生活的实体社会或者共同体视为虚妄的,将共同生活的道德秩序看作是个人道德的结果,这样不仅个人的多样性难以保证,而且也难以形成改善社会的共识或实践,社会共同合作的制度基础——价值原则也缺乏共同承担。我们的德育把共同生活中合作、互助、关心看作是个人可以选择的道德偏好,而不是我们必须承担的公共的道德义务。社会成员可能不顾公共生活是否健康,不管自己的利益是否促进公共善,可能更愿意做一个公共利益的搭便车者。人们更倾向于从自己的利益或者自己所属群体的利益的立场出发,维护自己的利益,不会站在公共生活的立场思考个人选择,只站在个人利益实现的角度进行势力争斗或利益博弈,这样的社会多么冷漠和恐惧!如果没有共享的公共道德,共同生活的良好秩序何以可能?个人的自由又何以保障?生活理想的多样化又何以实现?
四
杜威认为,一个有独特个性的人,成为公民,就必须接受人类共同体的普遍价值,理解、欣赏和接受共同体共有的理想、愿望和价值观,了解和分享人们在共同体活动中形成的共同的意义。教育有责任把自然的人培育成为公民,引导公民融入共同体的独特的传统、视野和生活、兴趣之中,具有公共道德的认同。(18)
公民是一个经过教化的自由人的实践身份。公民的精神品质、公民性是公民能力的象征。缺乏公民的能力,任何人无法进行公民实践,也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公民身份。这意味着公民身份的实现与公民的教化存在着难以割裂的关系。不论是经过学校的,还是生活本身的,公共教育的目的不就在于养育人的公共理性品质和公共道德品质吗?公民不就是真正具有公共心灵而促进公共福祉的生活者吗?
公民的品格与公民的教育难以分舍。共同生活本身包含着对于公民品德的培育,公共生活为每个人提供了广泛交流学习的机会,并且个人自由的维护保证了公民自由想象和发展的行动空间,健康的公共生活方式、制度和法律、规范都提供一种高尚的教化环境。尽管这样,孩童时期的道德发蒙、良好的言行习惯、人文精神、宽广健全的人格都是公民品德的内容,因此,教育从孩童的幼年时期进行的人格养育,是公民品格发展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是政治共同体实现公民身份和培育公民精神的重要的实践体。
教育是一个公共生活的重要世界,在其中不仅一个人的个人德性得以培育,而且在共同生活的世界中,一个人也融入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和判断,体认着维护公共生活健康的公共价值,形成自己的公共经验,展示着自己的公共言行,这个展示本身就是获得公共理性的能力,没有这样的展示,就没有公共道德经验的更新,也就不会形成公共道德的认同,没有个人人格成长。
教育不是一个私人的世界,而是一个共同的世界,是一个公共行动的公共空间。我们通过教育所获得的品质都是在公共领域中通过行动而实现的品质,也是在公共领域中使用的重要品质,是一个人进行公民生活的公共道德品质。这当然需要教育超越单纯的消费性和私人性,真正的具有公共性。这样,教育才能培养公民。但是现实的中国教育只是实利主义的,它把人们引向对金钱的生活方式的追逐,为人们准备的是生存,而不是生活,培育的是战斗、竞争获胜的意识能力,而不是合作、相互造福的公共意识和合作品格,培育的是市侩式的自我放纵者,而不是具有公共精神的理性公民(19);德育要么是训练一种顺从的工具人格,要么是倡导个人的私德,实际上,我们的道德教育没有为儿童进入有意义的共同生活做好准备。也许,这也是教育缺乏正义的一种表现。
一种教育及其制度运作是否能够激发和解放个人为共同的善和利益而贡献的热情,是否能够发展出公共理性和公共心灵,这是衡量一个健全的教育的根本标准。个人怎样处理与共同体的关系是个人的公共能力的表现。教育应当培育人作为公民的能力。杜威曾经说过,一个好公民会发现他作为一个政治团体成员的行为丰富了他对于家庭生活、行业、科学和艺术社群的参与,而这些参与又丰富了他作为政治团体的成员的道德行为。一个好的教育实践,或者说伟大的教育实践,就是看是否站在公共性的立场而丰富和升华人性,让人的高尚的、珍贵的精神力量——关切公共福祉的理性行动的力量发展起来,是否把人勇于承担道德义务的自由而负责的道德品质充分发展起来,如果不是如此,现实的教育活动就缺乏道德内涵,缺乏公共性,不过是野蛮人的教育,虽然教人技术、技能,但培养的是欲壑难填的野蛮人,一种装置了高端技能却没有人文的野蛮人。这样的野蛮人无法在公共生活中正义地行动,无法照料我们生活的共同体。
教育,归根结底是为了培育伟大的人性,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人的伟大而高尚的优秀品质,达到人性的高度,同时也是为了共同创造共同生活的精神家园,一个自由平等的、值得归属或认同的共同生活的实践体。教育如果不是为了这样的共同生活的实践而培育人性的优秀,那么教育是为了什么呢?那种为了经济增长的而仅仅训练人的职能的教育的合理性何在呢?
从这个意义上看,道德教育必须依据公民理想,培养受教育者的基本道德能力与德性(正义感与善的观念等),以便在个人生活与社会参与中进行公共道德判断,承担公共道德义务,实践公共道德的价值,追求个人和公民社会的美好生活,实现个人福祉与社会福祉的和谐。同时,道德教育还须培养受教育者的理性能力,即“判断、思想的能力,自主与自律的能力”,这二者是公民享有向社会制度提出合理之要求的权利的基础,也是公民能够自主承诺社会正义与他人自由的义务与责任的基础,这是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进行公共生活的重要条件。
公民品质是一个终身学习并实践的教化过程,作为个人内在的实践性的卓越品质,是在人生的每一个阶段自由地追求良善生活中获得的。在这个意义上说,真正的道德教育不仅是培养公民的实践,而且本身就是公民的实践形式之一,只有在教育的实践中存在与公民理念一致的价值实践,教育才能成为培养公民的生活形式,才是统合了个人道德教育和公共道德教育的公共实践。
注释:
①④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9、31页。
②公共道德义务基于共同生活的实践结构,但公共道德义务并不是由统治结构随意提出的要求和规则,而是建立在符合公共理性基础上普遍的道德原则,或者说,这些原则之所以属于公共的,其理由是合理性的,具有人性意义上的普遍性,是促进人人共享的公共福祉或公共善的目的之基础上的道德原则与义务。
③梁启超在《论公德》中指出,私德是个人“独善其身”和“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的道义”,公德是“人人相善以群”。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12页。我认为,这一对公德和私德的区分是合理的。
⑤这样的承诺和归属是人生活的多元归属的本相,如果我们突然丧失了这些承诺和依恋情感,我们就可能会迷失方向,对于生活可能无所适从。
⑥公民具有公共承诺和承担公共道德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失去自由或者依附于某种霸权,其实,公民在选择自己的道德观和善观念上是自由的。作为自由的个人,公民的人格是独立于任何带有终极目的的意识形态,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或者放弃一种善观念的能力和自由。公民的自由与对正义原则的公共认同是没有冲突的。
⑦Will Kymlicka.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J.Mark Halstead and Terence H.McLauglin.Education in Morality.London:Routledge,1999.
⑧公民个人的价值追求不可能是同质化的,多样化的现实本身是共同生活的丰富性的表现。这是建立共同生活的交往的基础。交往意味着多元中形成共享,而不是形成相同。
⑨Bernard Crick.The Presupposition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Journal of Philosophy of Education,Vol.33,1999,Issue 3.
⑩林火旺:《正义与公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第168-175页。
(11)A.Van de Putte:《共和主义自由观对自由主义自由观》,《二十一世纪》(香港),1999年8月号,第54期。
(12)中国道德思想传统往往把道德仅仅看作是个人的道德追求与修养,虽然也强调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忽略了公共道德的内容,所以中国人的道德实践的惯习是个人化的,缺乏公共道德的维度,从总体上讲,中国人的道德性格中缺乏对公共道德的体认。
(13)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pp.320-321.
(14)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道德理想,但不能要求其他人有和他一样的道德理想,所以他的道德上“好”的标准不必然为他人所共有,道德理想的追求在个人间不同,这恰恰是人的自由和多样性的表现。
(15)在伦理学上,超义务是一种不是义务的道德,表达的是个人独特的道德追求,不是作为人的自然义务,因此,允许人承担或不承担。而作为人的自然义务是人所必须承担的。
(16)Alasdair MacIntyre.How to Seem Virtues Without Actually Being So// J.Mark Halstead and Terence H.McLaughlin.Education in Morality.London:Routledge,1999.
(17)George Herbert Mead.Mind,Self and Socie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7,p.164.
(18)John Dewey.Later Works 2.Carbonda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88,p.328.
(19)理性是心灵的力量,是构成实践的判断力的基础,理性使得我们反思现实而思考合理性,追问行动的理由,辨明观念的对错,判断事情的真假,使得我们具有理智的诚实,从而反抗虚假、欺骗、蒙蔽、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