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税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调与结合_政府审计论文

论财税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调与结合_政府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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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序的法制经济,需要国家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部门、地方、企业、单位和居民等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同时充分发挥各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并发展社会监督,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在经济体制转轨过渡期间,处于市场发育、制度创新、规范完善的动态过程,矛盾特别复杂,除旧布新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更要强调监督职能,把干扰破坏性因素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内。这里着重对国民经济监督系统中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调与结合问题作一些分析探讨。

一、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基本内容

财政监督是由国家财政机关依据财政法规和政策,在财政资金的筹集,供应和使用的管理活动中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导。

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令和政策的规定,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过程以及税务机关和人员依法办税的管理活动中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导。

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社会上各类审计机构和组织依据国家审计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评价和公证的监督活动。

社会监督是指由公民、法人对各类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职代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人民政协中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等。

二、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需要协调与结合

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在各自健全、各司其职的同时还需要大力加强协调配合。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1.四者协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督机制的客观要求

国民经济运行是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经济监督的客体林林总总、包罗万象,经济监督的方法、手段必然要求多种多样,从而经济监督的主体也相应需要多样化,并作为经济监督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存在互相呼应、协同配合的联系。如果各监督主体完全各自为政、各行其事,从单方面来讲力量单薄,从整体来讲,则监督效率难以提高,不能保证总体监督目标的实现。总的说,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组织比较严密、管理方式比较科学、具有相当权威性的系统化监督机制,市场的自发盲目作用和社会混乱现象就难以控制,经济秩序、社会风气不良和官员腐败等现象就可能泛滥。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必须特别强调各种必要监督的强化和多种监督的协调与结合。

一般而言,监督机制按系统化的分工协作关系应包括三个方面:归口监督、分级监督和协同监督。归口监督是按各监督主体的特定职能和业务范围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分级监督按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与层次设置分别从不同级次上对经济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协同监督是指对同一监督对象,各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所实施的联合监督。可见,协调配合是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各监督子系统应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归口监督),各子系统内部要有合理的垂直分工(分级监督),各子系统之间要在密切协作配合的基础上相互补充,联合行动(协同监督)。

2.四者协调是维护公平竞争、施行宏观调控、促使经济健康运行的需要

监督体系中的四者协调不论在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环境方面,还是在规范宏观调控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企业转变为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各主体经济行为的规范,需要从各个侧面在各个环节上监督和保证,通过四者的协调,才可以全方位促使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纪,承担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微观主体的守法运行是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同时,政府行为也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各个侧面,在各个环节上加以监督。各级政府、各个行政部门,依法办事、遵章守纪,是正确实施经济调控的基本要求,而通过四者协调,才可以有效促使政府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进而从调控主体角度形成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的条件。

3.重视和加强四者的协调是当前财政经济工作面临的形势所决定的

在近年的体制转轨时期,一系列新变化、新矛盾把一些突出问题摆在财政经济工作面前,它们都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提出了强化与完善四者协调配合关系的客观要求。这些突出问题主要是:(1)国家财政分配的相对规模不断收缩,财政预算内监督管理的作用范围随之收缩。( 2)各种部门收费不断增加,并且出现五花八门的摊派,相当一部分财政性资金游离在国家预算之外和脱离国家的政策控制,使用中的浪费现象十分严重。(3)税收大量流失:一方面纳税人偷漏行为大量发生, 征管人员舞弊行为也时有出现;另一方面各地有攀比优惠的倾向,竞相减免,使税收杠杆软化。(4)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扩大、 投资主体多元化、收入分配格局急剧变动、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迅速增长等等,企业、个人经济活动中发生大量违纪违法问题。(5)部分管理机关人员腐败现象相当严重。总之,经济活动的新特点、新问题迫切需要财政、税收、审计部门大力加强各自的监督职能,并特别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同时还要充分动员社会监督的力量,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督网,再加上金融监督、会计监督等内容,构成覆盖整体经济活动的监督体系。

三、四者协调存在的问题

1.四者的职能界定尚不够严密和健全,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影响

(1)归口监督独立性职能不强,有松驰甚至悬空的现象。 监督职能未能在各个工作环节上都得到明确,在实践中甚至存在某些监督机构有名无实的情况。

(2)分级监督的垂直独立性不易保证。 我国监督机构职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同级政府,即使有法定的垂直独立性,譬如审计是“上审下”和“同级审”结合,有时也难以摆脱同级政府及各实权部门因利益驱动而带来的各种形式的干预。

(3)协同监督缺少有机联系和有效合作。 我国的经济监督机制是根据不同阶段的任务要求逐步发展起来的,监督范围与深度的扩大受到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制约,面对形势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监督对象的错综复杂,各个侧重点不同的经济监督机构之间虽然有加强协调配合的意愿和尝试,但尚难很快达到彼此形成严密的有机联系和有效合作的境界。总之,整个监督主体的组织还没有适应国民经济监督全方位、全过程的要求达到系统设计与优化组合。

(4)社会监督尚待政府方面、法律方面的大力支持。 近年经营活动中的社会监督也遇到了一系列新问题,如舆论监督与“长官意志”的冲突,群众举报监督与害怕打击报复的矛盾,行政压力、利益诱惑对服务监督型机构(如各类事务所)公正性的冲击,等等。从根本上说,社会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基于政府与法律的支持保障,而改革中政府自身要经历种种变革,法律又只能渐求完备,故财政、税收、审计诸方面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督有时还得不到有力的社会监督的呼应配合。

2.监督程序和过程规范性低,偏重突击性运动式的监督

在经济体制与增长模式双重转轨过程中,组织一年一度的财税大检查是必要的,它已成为经济监督中重要的战役和重点环节。但如果长期偏倚于这种事后集中突击式的运动型监督,有可能引发忽视经常、稳定的常规监督的倾向,使事前、事中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利于做到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防微杜渐,迅速制止和尽量减少损失。

3.在监督目的上,财经法纪监督和经济效益监督没有很好兼顾

这两者各有侧重,前者以检查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委遵守情况、揭露违法乱纪行为为主要目的,后者以减少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工作中人们往往偏重前者,忽视后者。财政领域存在的“重分配、重拨款、轻监督、轻效益”观念就是这一倾向的反映。

四、四者如何协调与结合

1.以法律为依据强化监督职能

我国的《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管法》等已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今后还应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使经济活动在具体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过程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而也强化和完善监督体系。需强调的是:

(1)归口监督要强化职能,提高权威性。首先, 各监督主体必须提高认识,以经济监督的必要性而形成“舍我其谁”的思想意识,并把这种思想意识影响到各级党政机关、人代会以及广大社会公民,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环节。其次,深入进行经济监督的宣传教育,从长期着眼来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识、纳税意识、遵纪敬业意识,逐步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第三,要大力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各监督主体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质量。有关监督机构应把提高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来抓。同时,还应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发展快速跟踪监督。第四,要大力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和保护公民揭露偷逃税、贪污、走私、行贿受贿等行为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2)分级监督要力求消除同级政府、部门的非正常干预。 审计部门、国税部门等实行系统垂直领导和逐级层层派驻制后,仍要注意摆脱涉及地方利益时的种种非正常干预。如果地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来影响财政、税务、审计的监督活动,上一级监督部门应协助解脱,监督主体自身则应“据法力争”。

(3)各监督主体要在协同监督中通力合作。 一般而言,对同一监督客体,财政、财务监督、税务监督在先,其后又有再监督即审计监督,此外还有来自社会方面的监督。相比之下,政府部门的监督更为关键,政府方面的表现越强硬,社会监督才越活跃,才会促使舆论媒介更尽责,群众举报更积极,一旦发现违法违纪现象时,财政、税务、审计都应利用其调查和处置权实施具体约束措施,保证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各政府主体与中介机构间依照法律而实行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也是协同监督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社会监督除对微观活动主体进行监督之外,也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它通过广大社会成员构成经济监督系统中的基础性的监督。四者正是通过职能上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构成一个大的监督体系。

2.监督内容上要突出重点

监督一方面要力求全面,另一方面又要突出重点,根据形势、发展阶段和部门工作特点抓好若干中心环节,譬如,审计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它还具有法定的检查处理权。正因为审计具有特殊位置,在工作中尤其应重视对部门的监督,把财经法纪监督和财经效益监督协调好,注意加强对财政收入征收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尽快建立对财政支出的监督网络。财政、税务部门应注重对法人主体、纳税人、财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

在下一阶段围绕“两个转变”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反腐倡廉的进程中,各监督主体需特别注重如下几个方面:

(1)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把监督重点放在政府资金分配的闸口上。第一,要重视财政收支和财政决算的真实性以及各地、各级财政信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二,要重视金融审计监督,重点是对各商业银行盈亏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加强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促进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第三,要重视对投资活动的监督,包括严格掌握新建项目开工程序监督、重点在建项目的过程监督和竣工项目的决算审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浪费和提高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

(2)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企业监督。 特别要注重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或接受财政拨款补贴较多的国有企业,以及公司制改造前后的企业。首先要抓好大中型的各类企业的监督,对众多的小型企业,除必要的税务监督外,可以侧重于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行社会监督,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则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保持监督、管理权。

(3)围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文教科卫体制改革, 扶贫支农和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工作等,加强专项资金监督。要注重支农和扶贫资金拨款是否及时到位,配套资金是否足额配齐,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财政部门和文教科卫主管部门是否按预算拨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缴纳,有无侵占、挪用和浪费现象;各部门是否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大力加强经济活动中反贪污犯罪监督约束的力度。要特别注重国有资产的完整,制止各种流失,无情揭发和严厉打击化公为私、权钱交易行为,坚决惩治走私、贿赂、贪污腐化等。

3.在监督方法上合理掌握经常性与突击性的结合

一方面,应该认识到,财税大检查这种突击性运动在转轨过渡期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从长远看,应逐步发展和强化更规范、更经常性的形式。当前,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备和法制观念比较薄弱,社会的监督与执法环境还远没有达到健康、完善的地步,防漏纠偏的技术手段也还不能很好适应监督客体的变化,因而一年一度的财税大检查以其声势大,监督力量和时间集中,各有关方面重视程度高的优势,展开综合性、普遍性的监督,更有利于广泛发现问题和集中处理问题,并解决日常工作不易解决的难点、重点。从实践上看,每年大检查的成效确实为数可观,几乎和日常监督的累计成效并驾齐驱。所以,在今后一段时期仍要狠抓财税大检查工作。可考虑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对重大偷、抗税行为人专案侦察、拘留收审等强制权力,设置税务治安派出所和税务法庭,并不断改进和完善。通过对突出、恶性案例的严厉惩治,与普遍的宣传教育相呼应,达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效果,进一步提高财税大检查的水平和力度。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可以也应当不断健全和加强日常的、规范性保持的经济监督,削弱种种不利于经常性监督的因素,因而当前就要注意反对过份依赖大检查而忽视日常监督的倾向,从具体的基础性的工作踏实起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社会执法环境的不断完善,财政、税务、审计与社会监督四者的协调也应走向更规范、更经常的形式,这有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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