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与美国文化产业_版权保护论文

版权与美国文化产业_版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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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包括版权制度和版权产业两个层面。从美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哪个层面都与其文化产业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从制度层面看,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版权制度的保护;从产业层面来看,美国的版权产业又是文化产业中的重要部分。可以这样认为,美国的版权产业是文化产业中的核心产业,而版权制度在对美国文化产业的作用方面也处于核心地位。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美国为了保护日益发展起来的文化产业,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不断加强国内外的版权保护,有效地促进了文化产业,特别是版权产业的发展,进而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美国最具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产业,版权制度成为维护美国国际竞争优势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

一般而言,文化产业是指通过工业化和商品化方式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交换和传播。它是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业,主要目的是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从本质上讲,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广义的文化产业,是指除了版权产业以外,还包括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

美国的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部门按照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分类,包括核心产业和外围产业。核心版权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护的物质产品,主要指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再创作、复制、生产和传播,如报刊、图书出版业、电台和电视台广播业、录音节目制作及影视磁带出版业、电影制作、戏剧创作演出、广告业,还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等信息产业。外围产业又包括三类:第一类属于部分的版权产业,就是说有一部分物质产品是有版权的;第二类是发行类版权产业,是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店、音像制品出租店等;第三类是与版权有关的产业,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要用到或部分用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等产业。由此可见,版权产业在美国文化产业占有核心的地位。

近20年来,美国文化产业发展迅猛,仅从文化艺术业(包括表演艺术和艺术博物馆)、影视业、图书业和音乐唱片业几个行业的情况来看,都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成立以后,美国文化艺术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美国非营利性文化艺术产业每年直接或间接拉动的经济效益为369亿美元,提供130万个就业机会。据对表演艺术类的统计,全美共有演出经理公司千余个,哥伦比亚艺术家经理公司、ICM艺术家经理公司等大公司占据了主要的演出市场。美国有1200家艺术博物馆,其中以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华盛顿国家美术馆影响最大。美国艺术博物馆每年至少举办1200出大型展览。除了政府资助、企业赞助、捐赠等收入外,一些大博物馆举办的特别展览和巡回展览能够给它们带来巨额的收入。

美国影视业基本上被迪斯尼、索尼、米高梅、派拉蒙、20世纪福克斯、环球、华纳兄弟共七家大公司所瓜分。2000年,以上公司共拍摄84部故事片,平均每部投资达到8210万美元。同年,美国国内影院票房收入达到77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电影观众达到14.2亿人次。从全球市场范围看,美国影视产品已取得绝对优势地位。美国电影在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放映,现已占有欧洲票房收入的70%,在加拿大、拉丁美洲、大洋洲和亚洲,美国影片的优势地位也日趋明显。美国电视节目在世界125个主要市场播出,在欧洲电视播放的电影中,美国电影占70%以上,全球销售的各类影视录像制品大多数都是美国公司生产。据统计,1999年全球视听产品,包括影院票房、电视节目和家庭录像带,美国公司视听产品占57.6%。

美国现有图书出版社约1000家,主要包括大众类出版社、大学出版社和美国政府下属的少量专业性出版社,其中约20家大公司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美国音乐唱片业的主要参与者是唱片公司、制作人和音乐家。全美有约1000家唱片发行公司,主宰唱片业的主要是华纳兄弟公司、索尼音乐娱乐公司、BMG娱乐公司等十几家。2000年,全球音乐唱片市场总值是385亿美元,其中,美国市场所占份额为37%,达到了143亿美元;而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几大市场占全球市场份额的比例依次为16.7%、7.6%、7.4%、5.5%。另据统计,由美国公司生产的音乐唱片已占世界音乐唱片消费总量的60%。

美国的版权制度是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版权制度始终以维护美国的文化产业的利益为制度安排的目标。1789年,美国宪法规定:“为了促进科学与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赋予作者和发明者各自的对其文字作品和发明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次年,国会正式颁布了第一部统一的联邦版权法。美国的版权制度完全以保护本国的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利益为标准,所以版权制度的发展具有鲜明的美国特有的实用主义色彩。早期美国的版权制度与代表当时世界水平的欧洲版权制度相比,是有条件的低水平的版权保护制度。不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而必须先登记注册然后保护,而且美国版权法规定只保护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人的财产权,不保护其精神权利。此外,美国长期实行版权保护的单边主义,一直不对外国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美国通过“印制条款”来阻止外国版权产品的流入,强化对本国的印刷业的保护。这项条款后来被移植到美国的版权法中,一直沿用到1986年。

随着美国文化产业的逐步发展,美国版权法于1831年、1856年和1865年先后在版权作品的序列中增加了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和摄影作品,在版权主体类别中增加了音乐作者、剧本作者和摄影作者,扩大了版权保护受益者的权利。此后,版权法分别于1873年、1891年、1909年和1976年进行了四次比较大的修改。特别是1976年《版权法》的制定和修改,使得美国版权制度对文化产业的保护不断强化,与国际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并逐步趋于国际领先的水平。在1976-2000年间,版权法先后又进行了46次修改和补充,其中出台了一些重要的版权制度:《198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984年唱片出租修正法》、《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立法》、《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1997年反电子盗版法》和《1998年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等。通过对版权法的修改和完善,美国的版权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版权法中规定较为详尽、立法技术较高、保护范围较为广泛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曾经长期游离于国际版权保护体制之外。随着美国电影和广播电视业的发展,美国逐渐变成了文化产品的出口国。上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的文化产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国际版权保护对美国经济的意义也迅速提升。在美国文化产品出口的推动下,美国变消极为积极,开始谋求加入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美国率先提出并实施“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推动了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的进程,使得美国在该领域占据了世界领先的地位。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国际化、数字化发展的空间,版权制度的发展业进入了数字化时代。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美国积极制定数字化版权保护制度。1998年美国通过的《跨世纪数字版权法》根据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特点,对以往的版权制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美国的版权制度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在加强版权立法同时,美国大力推动版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将其与国际贸易挂钩,促进其文化产业占领国际市场。由于美国的版权保护水平长期低于欧洲的保护水平,所以美国在1988年以前一直没有参加《伯尔尼公约》。随着美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美国也开始对《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提供高水平的版权保护。美国撤销了“印制条款”,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在美国取得版权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但是《伯尔尼公约》对版权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美国文化产业的需求,因此美国同时采取双边和多边机制,积极谋求美国文化商品的国际市场。一方面,美国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提供的对美国版权保护不力国家的名单,利用《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美国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从1986年开始,美国利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机会,全力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版权保护体制和机制。1994年TRIPS协议的达成,不仅大大提高了国际保护版权的整体水平,而且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版权纠纷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美国将版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制的要求最终被WTO的规则确定了下来。TRIPS协议使美国日益强大的文化产业获得了广泛有效的国际保护机制。

美国政府充分利用这些双边的和多边的贸易手段,来支持其文化商品占领国际市场。特别是近年来,美国积极推动文化商品的所谓贸易和投资领域自由化,为其文化商品输出提供双边和多边规则的法律保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谈判中,美国坚决要求中国开放文化市场,要求中国在视听服务行业允许设立外资企业,让外资企业从事视听产品的制作和发行,并强烈要求中国取消进口配额,接纳美国各类影视制品。美国在与欧盟就影视业进行的谈判中,同样强烈坚持影视业应和其他产业一样实行贸易自由化和公开竞争,并受多边规则的监督。

美国的版权制度对文化产业特别是版权产业的作用是巨大的。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使其成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重要产业部门。在文化产业的许多部门中,其投资、生产、流通和销售活动都与版权制度存在着紧密的关系,版权的法律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首先,版权制度有力地打击和遏制了盗版行为的蔓延势头,保护了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由于复制技术的发展,非法复制的成本越来越低,加之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作品的扩散能力越来越强,因此同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相比,版权的有效保护可以直接减少盗版活动。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公布的数据表明,美国盗版率下降10%,可以增加1420亿美元的GDP产值,创造13万以上的高技术、高收入的就业岗位,同时增加230亿美元的税收。根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资料,2002年美国版权产业因为国外盗版活动所遭受的损失为92亿美元。这一年全球软件盗版率为40%,美国本身仅为25%。

较低的盗版率促进了美国软件业的发展。1996-2002年美国软件业产值增长了88%,软件产品约占世界市场70%的份额。它首先刺激了版权产业的投资活动,使得美国在电影广播、网络传播和电脑软件等行业的产品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在全球始终处于领先的地位。有统计表明,美国的表演者权益每增加1%,电影作品的数量可以增加0.9-1.1%。同时版权制度还促进了版权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实施的短短几年时间里,美国版权产业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上网人数从0.7亿上升到1.3亿。1977-2001年,美国版权产业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而同期GDP平均增速为3.2%。1997-2001年,美国版权产业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9.38%。可见版权制度对版权产业的保护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版权制度促进了美国国际版权贸易的快速发展。TRIPS协议的顺利签署,促进了WTO成员对美国版权产品保护水平的提高,使得日益发展的美国版权产品迅速占领国际市场,并取得强大的竞争优势,从而进一步拉动了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1991年美国录音录像制品、动画片和电视剧、计算机软件和报刊书籍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外贸额为361亿美元,到2001年这四类版权产品已经达到889亿美元,年平均增速8.5%。以电影产业为例,其国外销售从1991年的70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46亿美元。

最后,版权制度促进了文化产业的成长和壮大,使之成为美国国家财富和国际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源泉。根据对美国版权产业的最全面的经济分析资料之一,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年度报告的数据,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和就业的贡献已经超过了任何一个制造行业,包括化工、工业设备、电子、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飞机等部门。据统计,400家最富有的美国公司有72家是文化企业,美国的音像业仅次于航天工业居于出口贸易的第二位。1999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估计为4572亿美元,约占GDP的5%。2001年增加到7.75%。1977-199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雇用的人员数量从150万增加到430万,增长率几乎为整个经济增长率的三倍。1999年底,与版权产业相关的就业人数已增加到760万。

以上统计没有将博物馆、图书馆、史迹或者文化和观光的关系等的贡献包括在内,而世界银行确认,这是世界上最大的产业,预计2005年达到7.2万亿美元。例如作为非营利艺术产业的博物馆和公共支持的表演艺术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很大。1994年,其年度总支出为368亿美元,全日制就业人数为130万人,总工资为252亿美元,城市税收7.9亿美元,州政府税收12亿美元,联邦政府税收34亿美元。

美国电影产业已经占据了全球的主要市场。美国的电影产量仅占全球的6%,而市场占有率却高达80%。到1999年,美国电影产业直接雇用63万人,10年内年均增加6.4%。到2000年美国录音产业销售额总计达143亿美元。书籍、杂志和报纸也是美国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美国平常每日销出报纸5600万份,星期日达6000万份。报纸产业1999年雇用44.22万人。该年报纸广告收入463亿美元,而电视广告收入为400亿美元。美国的杂志出版是印刷出版中增长最快的产业。1970-2000年,杂志发行量从2.447亿本增加到3.79亿本。2000年,杂志广告收入为177亿美元。同年美国书籍销售额达到了25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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